109 調查局特考三等 調查工作組(選試俄文) 社會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針對「無被害者犯罪」的現象,有些國家採用合法化或除罪化的社會控制方法,使之成為正常行為。試舉例說明「無被害者犯罪」的意義,以及這些國家採用合法化或除罪化方法的內涵及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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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無被害者犯罪」(victimless crime)是指某些行為雖被法律列為犯罪,但主要發生在自願參與的成年人之間,沒有明確、直接的個別被害人,也未必造成可辨認的立即損害。常見例子包括成年人間的自願賣淫、使用或持有少量毒品供個人使用、地下賭博等;實際是否屬犯罪,須依各國法律而定。
「無被害者」不代表行為完全沒有社會代價或外部影響。支持管制者常指出,這些行為可能造成健康風險、家庭衝突、剝削或治安問題;除罪化的討論重點,是刑罰是否為必要且合宜的社會控制手段。
解題方法
本題是社會學申論題,作答可依序處理三件事:
- 界定概念:說明「無被害者犯罪」的判準,並指出「沒有明確直接被害人」不等於完全無害。
- 舉例說明:以賣淫、個人使用毒品或地下賭博等為例,說明行為者通常是在自願情況下參與。
- 比較控制方法與目的:區分合法化與除罪化,再說明政策目的及其社會控制意涵。
合法化與除罪化的內涵及目的
合法化是將原本禁止的行為納入法律許可範圍,並訂定規範,例如許可制度、場所或年齡限制、衛生管理、稅務及監督。以賣淫為例,合法化可能使一定條件下的交易得以進行,並由政府管理相關場所或從業者。
除罪化是取消或減輕特定行為的刑事處罰,使該行為不再構成犯罪,或不再以刑罰處理;但政府仍可保留行政管制、公共衛生措施或對剝削、暴力等相關行為的處罰。
第 二 題25 分
近年來,志願組織(voluntary organizations)受到學者們的重視並多所研究。何謂志願組織?其對現代社會及其發展有何重要性?試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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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志願組織的定義,以及它在現代社會中的功能與影響。作答時,應先界定志願組織,再從個人、社區與整體社會三個層次說明其重要性,並以具體例子呈現。
志願組織(voluntary organizations)是由成員基於自願加入、共同目標而組成的團體。通常具有以下特徵:
- 自願參與:成員加入、退出及參與活動,原則上出於自願。
- 共同目的:成員為特定興趣、價值或公共目標而合作。
- 非以營利分配為目的:組織可以收取費用或取得收入,但盈餘主要用於組織宗旨,而非分配給成員或出資者。
- 具有一定組織形式:多有成員、規則、職務分工與持續運作方式。
志願組織的範圍很廣,包括慈善團體、環保團體、宗教團體、社區發展協會、工會、專業協會、同鄉會及休閒社團等。不同組織的正式程度與規模有別,但共同之處在於成員以自願合作追求共同目的。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概念申論題,適合依「定義—社會重要性—例子—總結」的順序作答:
- 先用組織的自願性、共同目標及非營利分配特徵界定概念。
- 再由個人、社會與制度層面說明其功能,避免只寫「促進社會發展」等抽象結論。
- 每項功能搭配具體例子,說明組織如何發揮作用。
- 最後指出志願組織有助於連結個人與國家、補足公共服務,並增進社會合作與公共參與。
志願組織對現代社會及其發展的重要性
一、補充政府與市場的服務不足
政府提供普遍性公共服務,市場則依需求與支付能力配置資源;兩者未必能即時回應所有地方性或特殊需求。志願組織可以透過捐款、志工與在地網絡,提供補充性的照顧與服務。
例如,地方慈善團體探訪獨居長者、提供物資,或環保團體協助清理河川、進行環境教育,都能補足公共服務觸及不足之處。這不代表志願組織可以取代政府,而是能與政府及市場形成互補。
二、促進公民參與與民主生活
志願組織提供民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管道,使個人得以共同討論問題、表達需求並採取行動。組織成員在合作與決策過程中,能培養公共責任、協商能力及對民主程序的理解。
第 三 題25 分
根據臺灣近年的官方統計資料,除了主流的核心家庭之外,其他不同的家庭形式或家戶組成非但存在,並且增長快速。據此,核心家庭是什麼?此外,可能存有那些其他不同的家庭形式?試列舉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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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家庭結構與家戶型態的多樣化。作答時要先界定核心家庭,再用親屬關係、世代數、婚姻與居住安排等面向,列舉其他家庭形式。
**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通常指由一對父母及其未婚子女共同組成的家庭。其特徵是以一對夫妻為中心,包含父母與子女兩代,家庭成員範圍較小。夫妻未與父母或其他親屬同住時,亦可形成核心家庭。
「家庭」與「家戶」須加以區分:家庭著重成員間的親屬、婚姻或共同生活關係;家戶則是人口及住宅統計常用的居住單位。單人家戶不必然是家庭,家庭成員也不一定都居住在同一戶內。因此,描述統計資料時,應留意資料採用的是家庭組織分類或家戶組成分類。
解題方法
依家庭組成方式分類,先以核心家庭為基準,再從以下面向展開:
- 親屬範圍與世代數:是否包括祖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
- 婚姻與親子關係:是否為單親、重組家庭,或無子女夫妻家庭。
- 居住成員:是否為一人居住、隔代同住,或非親屬共同居住。
採取這種分類方式,可以涵蓋傳統親屬家庭與近年增加的多元家戶形式,也能避免把家庭型態與家庭問題混為一談。
其他家庭形式與家戶組成
一、擴大家庭(extended family) 核心家庭之外,另有其他親屬共同生活,例如祖父母、叔伯、姑姨或其他旁系親屬與夫妻子女同住。家庭成員跨越較多親屬關係,通常也包含較多家庭資源與照顧責任。
二、主幹家庭(stem family) 父母與一位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子女共同居住,形成兩代或三代親屬同住的家庭。它與擴大家庭不同之處,在於通常以一名已婚子女承接家庭生活,並非多名已婚子女及其家庭一同居住。
三、單親家庭(single-parent family) 由父親或母親與未婚子女共同組成。形成原因可能包括離婚、喪偶、未婚生育或分居等。判斷重點是家庭由一名家長與子女組成,不宜把單親家庭一概視為功能失調家庭。
第 四 題25 分
關於社會問題的研究,理論上大體以結構功能論、衝突論及象徵互動論為主。針對色情現象與問題,試說明並比較這三種理論觀點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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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結構功能論、衝突論與象徵互動論如何解釋社會問題,並要求將三種理論應用於色情現象。色情可涉及色情影像與出版物、性交易及相關產業,也涉及性規範與社會管制。它是否被界定為社會問題,會受到時代、文化、法律及群體價值影響。
三種理論的分析焦點可概括為:
- **結構功能論:**色情現象如何影響社會制度、規範與秩序?
- **衝突論:**誰有權界定和管制色情?誰從中獲利、誰承受代價?
- **象徵互動論:**人們如何理解、標記色情及其涉入者?標籤會造成什麼影響?
解題方法
以「制度功能與秩序、權力與利益、日常互動與意義」作為比較軸線,分別說明各理論的基本假設、對色情現象的解釋及其分析限制,最後統整三者差異。
一、結構功能論
結構功能論將社會視為由相互依賴的制度與組織構成的系統,重視社會秩序、規範整合,以及各部分對整體運作的影響。分析色情現象時,可區分其顯性功能、潛在功能與失功能。
色情產業可能提供性娛樂或性資訊,形成經濟活動與就業,也可能成為特定社會中的性需求出口。這是從功能角度分析其與社會制度的關係,並不表示色情必然有益或足以消除其他問題。
另一方面,色情現象也可能造成性剝削、人口販運、性別歧視、家庭衝突與性暴力風險,或因違反社會規範而引起秩序與整合問題。功能論也會關注法律、教育、家庭、宗教及媒體規範如何回應色情,以維持或重建社會秩序。
此理論的特色是分析色情與社會制度及整體運作的關係;若過度著重秩序與功能,則容易忽略利益分配不均,以及「誰的秩序」受到維護。
二、衝突論
衝突論認為,社會資源、權力與利益分配並不平等,不同群體會競逐利益,也會爭奪界定社會規範的權力。因此,色情問題不只是個人偏離規範,也涉及產業利益、性別權力及社會控制。
從階級與經濟角度看,色情產業可能將性與身體商品化,資本與業者取得利益,從業者則可能面對收入不穩、勞動條件不佳或缺乏保障。從女性主義衝突觀點看,色情可能再現男性支配、物化女性與性別不平等;分析時也應留意不同從業者的處境與能動性,避免將所有人視為同一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