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調查局特考三等 調查工作組(選試法文) 政治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什麼是權力(power)?什麼是權威(authority)?請具體指出某些行為,可以代表這兩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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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權力」與「權威」的定義、兩者的關係,以及如何從具體行為辨識這兩種現象。
**權力(power)**是行動者影響他人行為、使其依照自己意志行事的能力。韋伯將權力描述為:在社會關係中,即使遭遇抗拒,行動者仍能實現其意志的可能性。道爾(Robert Dahl)的操作性定義則是:A 有能力使 B 做出 B 原本不會做的事,即表示 A 對 B 擁有權力。權力可以來自強制、利益交換、資訊、專業知識、職位或對資源的控制,不限於使用暴力。
**權威(authority)**是具有正當性的權力,也就是被支配者承認某人或某機關有權發布命令,並認為自己有服從義務。權力著重於「能否影響或支配他人」;權威還包含「這種支配是否被視為正當」。因此,權威是權力的一種,但權力不必然具有權威性。
韋伯依正當性信念,將權威分為三種理想類型:
- 傳統型權威:基於長久習俗與傳統,例如傳統社會中依慣例繼承的領導地位。
- 魅力型權威:基於追隨者對領袖非凡人格或能力的信仰,例如群眾因信服領袖而自願追隨。
- 法理型權威:基於法律規則與職位權限,例如人民服從依法任命的公務員所作成的職務命令。
解題方法
作答可先分別下定義,再用「是否具有正當性」作為區分標準,最後以具體行為說明。
判斷時可依序提出兩個問題:
- **是否有一方使另一方改變行為?**若有,即呈現權力關係。
- **服從者是否承認命令者有正當權限,並基於此而服從?**若是,即呈現權威。
例如,主管以撤換職務相威脅,迫使部屬執行原本不願執行的工作,這是權力的展現;若主管依組織規章在職權範圍內分派工作,部屬認為該命令合法且有義務服從,則同時展現權力與法理型權威。若命令超越職權,部屬仍因威脅而服從,仍有權力作用,但未必具有權威。
具體行為舉例
代表權力的行為
第 二 題25 分
什麼是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請從普特南(Robert D. Putnam)的研究,具體舉出哪些是社會資本式微的徵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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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資本的意涵,以及普特南如何以美國公民生活的變化,呈現社會資本式微。
普特南所說的社會資本,是人們透過社會網絡、互惠規範與人際信任,促成合作與集體行動的資源。社會資本不是個人擁有的財物,而是存在於人與人關係中的連結;它有助於降低合作成本、解決集體行動困境,並支持民主參與。
普特南區分兩種常見的社會網絡:
- 結合型社會資本(bonding social capital):連結背景相近、內部關係緊密的人,例如親友、同鄉或同一社群成員,有助於維持群體內部的支持與認同。
- 橋接型社會資本(bridging social capital):連結不同背景或群體的人,例如跨社群的公民組織,有助於擴大資訊流通、建立跨群體信任與促進合作。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為兩步:先用「社會網絡、互惠規範、社會信任」界定社會資本,再以普特南《獨自打保齡》(Bowling Alone)對美國公民參與變化的觀察,具體列出式微徵兆。題目要求的是社會資本減少的可觀察跡象,因此應聚焦於公民組織、公共參與、社會互動與信任的下降。
普特南研究中的式微徵兆
普特南指出,美國人參與共同活動、組織與公共生活的情形逐漸減少,具體表現在:
- 公民組織參與下降:加入或投入地方社團、工會、宗教團體、志願服務團體等組織的人減少,組織中的實際參與也變得較不活躍。
- 社交與共同活動減少:家庭聚會、鄰里往來、與朋友共餐及共同休閒等面對面互動減少。
第 三 題25 分
中華民國立法院在審查法案的過程中,會出現「覆議」和「復議」這兩種情況,請說明何時會發生這兩種情況?立法院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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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立法院決議後的兩種再審議機制,關鍵在於誰提出、何時提出、立法院如何表決,以及表決後的法律效果。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兩者名稱相近,但性質不同:
| 比較事項 | 覆議 | 復議 |
|---|---|---|
| 提出者 | 行政院 | 立法委員以動議提出 |
| 對象 | 立法院已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 立法院已作成的決議案;法律案、預算案可在二讀或三讀後提出 |
| 主要目的 | 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有窒礙難行,請立法院重新審議 | 使立法院重新考慮已作成的決議 |
| 主要法源 |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2 條以下 |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42 條至第 45 條 |
解題方法
按「提出主體與原因 → 提出期限 → 院會處理 → 表決門檻與效果」分別說明,即可完整回答題目。
一、覆議:行政院請立法院重新審議
**何時發生:**立法院決議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後,行政院認為該決議有窒礙難行之處,經總統核可,得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權的提出者是行政院,立法委員不能以個人名義提出覆議。
立法院如何處理:
- 覆議案列入院會報告事項後,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再由院會處理。
- 立法院應於覆議案送達 15 日內作成決議。
- 若立法院休會,應於送達 7 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後 15 日內作成決議。
- 覆議表決結果:
- 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 未達上述門檻,原決議不予維持。
第 四 題25 分
民主國家各種選舉中,經常會出現選民有策略性投票(strategic voting)或分裂投票(split-ticket voting)的行為。請問什麼是策略性投票?什麼是分裂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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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選民如何依據選舉制度、候選人勝選機會及不同職位的偏好,調整投票選擇。兩個概念的判準不同:
- 策略性投票(strategic voting):選民投給的不是自己最偏好的候選人或政黨,而是認為更有機會勝選、或較能阻止最不想要者勝選的選項,以影響選舉結果。其投票選擇受策略考量影響,與單純表達真實偏好不同。
- 分裂投票(split-ticket voting):選民在同一次選舉中,對不同職位或不同選票,分別投給不同政黨的候選人。例如,總統票投甲黨,國會議員票投乙黨。
解題方法
先看投票選擇改變的原因與對象:
- 若重點是「為了影響勝負,沒有投給最偏好的選項」,就是策略性投票。
- 若重點是「不同職位或選票分別支持不同政黨」,就是分裂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