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司法特考三等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為某國立大學法律系三年級學生。甲在修習該系必修之行政法科目時,其繳交之書面報告成績僅獲五十五分。依據該科授課教師之評量規則,平時成績係依據學生繳交之書面報告成績計算,占學期總成績百分之三十,而期末考筆試成績則占學期總成績百分之七十。
甲覺得老師乙對其書面報告成績之評分不公,經向學校提起申訴未獲救濟後,乃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請問其提起之訴願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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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在於:
- 訴願須以「行政處分」為標的。
- 大學教師對學生學業成績之評量,原則上屬於學術專業判斷及校園內部教育關係。
- 單一書面報告成績尚非學期總成績,且不直接發生公法上權利義務之法律效果。
依民國110年法規,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因此,提起訴願必須具備「行政處分」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等要件。
解題方法
判斷甲之訴願是否合法,應依下列順序分析:
第一,確認甲所不服之對象。
甲不服的是授課教師乙對其「書面報告」所評定之55分,而非學校作成之退學、勒令休學、學位授予或其他具有外部法律效果之決定。
第二,判斷該評分是否為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須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雖然國立大學具有公立機關性質,教師亦可能受學校公法上職務規範拘束,但教師對學生書面報告所為之專業評分,係基於教學及學術評量所作成的校園內部教育判斷,通常不具有對外直接規制人民權利義務之法律效果。
本題更明確指出:
- 平時成績占學期總成績30%;
- 期末考筆試成績占70%;
- 甲爭議的是其中一次書面報告的55分。
因此,該55分只是學期成績計算過程中的一項內部評量資料,尚非學期總成績,也未直接決定甲是否及格、畢業或取得學位。其法律效果尚未具體發生。
第三,判斷向學校申訴是否影響訴願資格。
學生申訴制度是大學處理學生權益爭議的校內救濟機制。甲先向學校申訴,並不會使原本不具行政處分性質的教師評分,轉化為得提起訴願之行政處分。
第 二 題25 分
A 市政府環保局認定甲晶圓代工事業排放之廢水中含有有害健康物質,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乃勒令甲事業停工。
甲事業認為 A 市政府環保局未將其排放之廢水送請專業鑑定,根本是未審先判,遂向 A 市政府提起訴願。惟甲事業認為停工將對其營業造成嚴重之損害,情況緊急,故逕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請問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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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有二:
- 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 行政法院是否得在訴願程序進行中,依聲請裁定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執行。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訴願法第93條:
-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 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
- 行政法院於訴願程序進行中,認為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造成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且停止執行對公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因此,甲事業雖已提起訴願,仍得直接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但法院必須審查法定要件是否具備。
解題方法
行政法院應依序審查下列要件:
一、是否存在得聲請停止執行的行政處分
A市政府環保局勒令甲事業停工,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屬於行政處分。
停工處分具有執行力,原則上不因甲提起訴願而當然停止。因此,甲確實有聲請停止執行的必要。
二、是否有急迫情事
甲主張停工將對其營業造成嚴重損害,停工期間營收、訂單及生產活動均可能受到影響,客觀上可認具有急迫性。
此一要件原則上可以肯定。
三、是否將造成難於回復之損害
「難於回復之損害」並非只要損害重大即可,必須是日後縱使本案訴訟勝訴,也難以回復原狀或以金錢完全填補的損害。
甲所主張的營業損失,原則上屬於財產上損害,日後如停工處分遭撤銷,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通常仍可透過金錢予以填補。因此,單純營業受損或收入減少,通常尚不足以認定為「難於回復之損害」。
若甲能進一步證明停工將導致主要交易關係永久喪失、設備或技術人員流失、企業倒閉等無法以事後賠償完整回復的結果,才可能符合本要件。本題並未提供此類特殊事實。
故本題難於回復之損害要件不具備。
四、停止執行是否對公益無重大影響
本題中,環保局認定甲排放的廢水含有有害健康物質,且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公共衛生及環境安全具有高度公益性。若在尚未確認排放危害已排除前,即停止停工處分的執行,可能使甲繼續排放具有危害性的廢水,進而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或環境損害。
相較於甲的營業利益,防止公眾健康受損具有更高公益重要性。因此,停止執行亦可能對公益造成重大影響。
故此要件同樣不具備。
專業鑑定爭議的處理
第 三 題25 分
最高法院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時,如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請說明下列問題:
(一) 該民事庭裁定前,應經何程序始得裁定?
(二) 民事大法庭審判長與庭員如何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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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在於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的兩個核心事項:
- 最高法院民事庭發現法律見解歧異時,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前的程序。
- 民事大法庭審判長與庭員的組成及指定方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院組織法》規定為準。現行法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110年法規作答。
(一)民事庭裁定前應經之程序
1. 先由民事庭評議認定法律見解歧異
最高法院民事庭審理案件時,須先經該庭評議,認定:
- 本案所採、且將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
- 與最高法院先前裁判所採法律見解有所歧異。
具備上述情形後,始有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的問題。
2. 裁定前應先徵詢其他各庭意見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規定,該民事庭在作成提案裁定前,應先徵詢最高法院其他各庭的意見。
其程序可整理如下:
因此,並非民事庭一經評議認為見解歧異,即可直接作成提案裁定;「先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是裁定前的必要程序。
3. 裁定應敘明理由
民事庭作成提案裁定時,必須敘明理由,說明:
-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爭議;
- 先前裁判採取的法律見解;
- 本案擬採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的歧異所在;
- 為何有提案予民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的必要。
小結
本小題的標準答案是:
民事庭於評議後認定本案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歧異時,於作成提案裁定前,應先徵詢最高法院其他各庭之意見;其後始得以敘明理由之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
(二)民事大法庭審判長與庭員之產生
1. 民事大法庭的組成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規定,最高法院設民事大法庭及刑事大法庭,各置:
- 審判長1人;
- 庭員10人;
合計11人。
因此:
第 四 題25 分
某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偵查被告甲所涉及殺人案件時,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法院受理後,分案由該法院強制處分專庭法官乙承辦。
其後該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並起訴甲,案件繫屬法院分案時,請附理由說明乙法官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是否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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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所定「刑事強制處分庭法官之迴避」。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原則上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
- 搜索票之核發,屬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應由刑事強制處分庭法官審核。
- 《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2項明定: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本規定之目的,在於避免法官於偵查階段先行審查搜索必要性、犯罪嫌疑及證據關聯性後,於起訴審判階段產生預斷或偏見,確保審判法官之客觀中立及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現行法第14條之1嗣後曾修正,並將偵查中暫行安置聲請案件納入刑事強制處分庭職掌;本題仍以民國110年命題時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下列順序判斷:
一、確認乙法官先前辦理的案件性質
檢察官於偵查殺人案件時,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搜索票之核發,屬於偵查中之強制處分,依法由刑事強制處分庭法官審核。
因此,乙法官確實屬於《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1項所稱「承辦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法官」。
二、確認後續審判案件是否為同一案件
題目明確表示:
- 前階段:乙審核被告甲涉犯殺人案件之搜索票聲請。
- 後階段: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就同一殺人案件起訴甲,案件繫屬法院並進行分案。
前後案件之被告、犯罪事實及訴訟標的均屬同一案件,符合第14條之1第2項所稱「同一案件」。
三、適用強制處分庭法官之特別迴避規定
乙既然已承辦同一案件之搜索票聲請,依《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2項,即不得再辦理該案件之審判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