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司法特考三等 鑑識人員 法醫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在鑑識實務上,哪些案件需要鑑識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工作(scene inves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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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鑑識人員何時應到現場調查,以及現場調查的目的。判斷重點是:案件是否有重要事實尚待釐清,且現場可能保存可協助判斷的物證或情境資訊。
現場調查不只是在犯罪已經確定後才進行。當案件涉及死亡原因、死亡方式、事件經過或涉案人身分等疑點,或現場可能留有重要跡證時,就應評估由鑑識人員進行調查。調查工作包括觀察與記錄現場、拍照測量、尋找與採集跡證,並維持證物的完整性及保管紀錄。
本題沒有要求援引特定法條;作答重點在鑑識實務上的案件類型與判斷原則。
解題方法
以「案件類型」搭配「現場調查必要性」作答,依序檢視:
- 是否涉及死亡或重大傷害,且原因、方式或經過不明。
- 是否涉及暴力、性侵害或其他重大刑案,現場可能有待採集的物證。
- 現場跡證是否可能因時間、天候、移動或清理而消失或遭污染。
符合上述情形者,應儘速進行現場調查。調查範圍與投入程度則依案件疑點、現場狀況及可預期的跡證調整。
需要進行現場調查的案件
一、可疑或原因不明的死亡案件
例如:
- 疑似他殺、自殺或意外死亡。
- 死因不明、死亡情形可疑,或現場狀況與他人陳述不一致的死亡。
- 突然、非預期死亡,尤其發生於不尋常環境或伴隨可疑跡象者。
- 屍體已腐敗、燒焦、遭肢解、部分埋藏,或僅發現骨骸,導致死亡原因、時間、身分或移動經過不易判斷者。
- 嬰幼兒、兒童或其他脆弱者的非預期死亡,須釐清意外、疾病、疏忽或外力介入者。
- 監所、拘留或其他受管束環境中的死亡,以及大量傷亡或災害中的死亡個案。
第 二 題20 分
請敘述人體肝臟的解剖部位,並申論其功能及其在法醫學上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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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求依序說明肝臟的解剖位置與構造、主要生理功能,以及法醫解剖與毒物分析中的用途。作答時宜從「肝臟在哪裡、如何供血與排出膽汁、如何代謝物質」連結到「外傷、疾病、中毒與死因判斷」。
解題方法
可按「解剖部位 → 生理功能 → 法醫學角色」三層作答。解剖部分交代肝臟在腹腔內的位置、外觀分葉、肝門及血液與膽汁的進出方向;功能部分整理代謝、合成、解毒、膽汁生成與儲存等作用;法醫部分則聚焦屍體解剖觀察、肝組織病理檢查及毒物檢驗,並說明檢驗結果需與其他證據合併判讀。
一、解剖部位與構造
肝臟是人體最大的實質器官,位於腹腔右上部、橫膈下方,大部分在右季肋區,並延伸至上腹正中及左季肋區。肝臟上面貼近橫膈,下面鄰接胃、十二指腸、右腎及結腸等器官;肝臟表面大部分由腹膜覆蓋,肝裸區則與橫膈直接相鄰。
外觀上可分為右葉與左葉,另有方葉、尾狀葉等描述。肝臟下方的肝門是重要的管道出入口:肝動脈將含氧血送入肝臟,門靜脈將來自消化道、富含吸收物質的血液送入肝臟;肝靜脈則將血液引流至下腔靜脈。膽汁由肝細胞產生,經肝內膽管匯集至肝管,再流向膽囊或膽總管,最後進入十二指腸。
二、肝臟的主要功能
- 醣類代謝:將葡萄糖轉為肝醣儲存,並可分解肝醣或進行糖質新生,以維持血糖穩定。
- 脂質代謝:參與脂肪酸氧化及膽固醇、三酸甘油酯與脂蛋白的合成和代謝。
- 蛋白質代謝與合成:進行胺基酸代謝,合成白蛋白、多種凝血因子及其他血漿蛋白;也將氨轉變為尿素,供腎臟排出。
- 生物轉化與解毒:代謝藥物、酒精、荷爾蒙及其他外來或體內產生的物質,使其轉化、失活或增加水溶性,以利排泄。此功能也可能形成具有毒性的代謝物。
- 膽汁生成與排泄:製造膽汁,協助脂肪消化與脂溶性維生素吸收,並經膽汁排出膽紅素及部分藥物代謝物。
- 儲存與其他作用:儲存肝醣、鐵及部分維生素,並參與免疫防禦與血液中物質的清除。
第 三 題20 分
何謂「行政相驗」?何謂「司法相驗」?鑑識人員應如何協助死者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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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查死亡案件的兩種相驗制度,以及鑑識人員在處理死亡現場時,如何兼顧證據保全與家屬的情緒、尊嚴及實際需求。相驗是檢視屍體、研判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的程序;兩者的分界重點在於死亡性質及執行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執行,若檢察官認為顯無犯罪嫌疑,也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辦理。相驗完畢後應將卷證陳報檢察官;如發現犯罪嫌疑,檢察官應繼續必要的勘驗及調查。
一、行政相驗
行政相驗是對於病死或自然死亡者,由醫師檢視屍體、確認死亡情形並開立死亡證明書的程序。常見執行者為醫院或衛生所醫師;病人在醫院死亡,通常由醫院醫師處理,未在醫療機構死亡而符合病死情形者,則可由衛生所或指定醫師辦理。
行政相驗的目的在確認死亡及提供死亡證明,供家屬辦理後續事務。若醫師或衛生機關檢視時發現死亡情形可疑、疑為非病死或涉及犯罪,應轉報檢察機關,改由司法相驗程序調查。
二、司法相驗
司法相驗是針對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由檢察官進行的司法調查程序。適用情形包括意外、自殺、他殺、暴斃或死亡原因不明等。
檢察官得親自相驗,或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辦理;檢察官認為顯無犯罪嫌疑時,也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專業人員相驗。實務上通常會檢視屍體、了解死亡經過、調查相關人員陳述,並視需要勘察現場、採取證物或進一步解剖,以判斷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若相驗後仍無法釐清死因,或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續行必要調查。
司法相驗與行政相驗的主要差別如下:
| 比較項目 | 行政相驗 | 司法相驗 |
|---|---|---|
| 適用情形 | 病死或自然死亡 |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 |
| 主要執行者 | 醫院、衛生所或指定醫師 | 檢察官主導,依法由相關司法及醫事人員協助 |
| 主要目的 | 確認死亡並開立死亡證明書 | 查明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及有無犯罪嫌疑 |
| 證明文件 | 死亡證明書 | 相驗屍體證明書 |
三、鑑識人員協助死者家屬的作法
第 四 題20 分
有一男性自高樓墜落身亡,檢察官及法醫師相驗後,若僅發現其左上臂有開放性骨折,請問現場鑑識人員的蒐證紀錄重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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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高處墜落死亡的現場鑑識,須把「屍體傷勢」與「墜落高度、墜落路徑、撞擊位置及現場狀態」相互比對,重建事件經過,並評估傷勢是否足以支持所述墜落情境。
本題特別指出死者只有左上臂開放性骨折。單一肢體骨折不足以單獨解釋高處墜落死亡,也不能僅憑此傷勢判定死者確實由高樓墜下;須詳實記錄現場與傷勢,供後續鑑定釐清死因、受傷機轉及屍體是否曾被移動。
解題方法
以「屍體位置、傷勢特徵、墜落環境、現場痕跡」四方面蒐證,建立可供檢驗的現場紀錄:
- 記錄屍體及傷勢:記載屍體所在位置、姿勢、朝向及四肢狀態;記錄左上臂骨折的部位、傷口大小與形狀、出血情形,以及周邊擦挫傷或其他外傷。傷勢先以全景、中景、近景拍照,近照應附比例尺。
- 測量墜落相關位置:記錄可能起墜處、樓層與高度、窗台或欄杆狀態、屍體與建築物的距離,以及可能的墜落路徑和著地點。繪製現場圖,標示位置、方位與測量基準。
- 記錄著地面與痕跡:檢查屍體周圍及可能撞擊處的血跡、血滴、擦撞痕、凹陷或散落物;
第 五 題20 分
請敘述屍體腐敗過程中會出現的一連串時序性屍體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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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屍體腐敗(putrefaction)主要是腸道細菌等微生物分解組織所造成的死後變化;死後細胞自溶(autolysis)則由細胞自身酵素引起,兩者可先後交錯進行。腐敗會隨時間由局部變化逐漸擴展至全身,典型表現可概括為:變色與腐敗紋、產氣腫脹、腐敗液滲出、組織液化,最後軟組織消失而骨骼化。
題目問的是屍體變化的時序,作答重點在先後脈絡與各階段的外觀特徵。各變化的出現時間會受溫度、濕度、通風、衣著、體型及死因等因素影響,不能僅憑某一項腐敗徵象精確推定死亡時間。
解題方法:依腐敗發展順序作答
一、早期:局部變色與腐敗紋
腐敗最早的外在徵象,典型上是右下腹、右髂窩附近皮膚呈綠色。此處鄰近盲腸,腸道細菌豐富,腐敗變化常先由此顯現。
綠色變化逐漸擴大至腹部,再向胸部、頸部及頭面部蔓延。血管內的血液與組織分解後,皮下淺表血管呈現枝狀、網狀的暗紅、紫紅或綠黑色線條,稱為腐敗紋(marbling)。
二、中期:產氣、腫脹與腐敗液滲出
細菌分解組織時產生氣體,造成腹部及全身軟組織膨脹,形成腐敗膨脹。臉部、眼瞼及舌部可能腫脹,舌頭突出;腹部也可能明顯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