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司法特考三等 公職法醫師 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法醫病理醫師應具體實踐完成那八大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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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醫病理醫師在司法死亡調查中的專業職責。法醫病理醫師須整合死亡現場與案情、屍體檢查、解剖及實驗室檢驗等資料,提出有醫學根據的死亡相關判斷,並以清楚、客觀的方式供司法程序使用。答題時應同時涵蓋調查、檢驗、判斷、報告與專業溝通,不能只列「執行解剖、判定死因」。
解題方法
可依案件處理流程作答:先了解案情與現場,再檢查屍體、進行必要解剖及採樣檢驗,接著綜合資料判斷死亡原因與方式,最後完成紀錄、報告及司法說明。並補上死者身分確認、保存證據與公共衛生職責,以呈現職責的完整性。
八大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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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案情與死亡情境:蒐集並審閱病史、目擊者陳述、警方調查資料、現場狀況及死亡前後經過,作為解讀屍體發現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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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死亡現場相關資料:適時到場或檢視現場紀錄、照片及物證,評估屍體位置、周遭環境與現場跡證,並與屍體檢查結果相互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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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屍體外表檢查及必要的解剖:記錄屍體特徵、傷勢、疾病表徵及其他異常發現;依法醫學需要進行內部檢查或完整解剖,分析傷勢與疾病所代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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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及保存檢體與相關證據:依案件需要採集組織、血液、尿液、胃內容物等檢體,送驗毒物、組織病理、微生物或其他檢驗;正確標示、封緘、記錄與保管,以維持證據完整性及可追溯性。
第 二 題20 分
他殺性心臟病發(Homicide by heart attack)在法醫學上需要符合那五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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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他殺性心臟病發」(homicide by heart attack)是指他人的犯罪行為引發被害人強烈的情緒或身體壓力,進而誘發致命心律不整,使原有心臟疾病成為死亡原因或重要促成因素。這裡的「心臟病發」不一定是急性心肌梗塞;即使解剖未見新近心肌梗塞,也可能是壓力誘發的心律不整造成猝死。
本題考的是法醫學上用來判斷犯罪行為與心臟猝死間因果關係的五項判準,源自 Davis 提出的判準。這些是法醫判斷準則,不是法條所列的構成要件。
解題方法:掌握五項判準
判斷時依序檢視犯罪行為、被害人的認知與情緒反應、死亡時間,以及心臟病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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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須具相當嚴重性,且有足以導致殺人或重傷害指控的故意要素。 若造成身體傷害,該行為本身在情節與主觀意圖上,應足以合理導向殺人相關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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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須察覺行為對其人身安全構成威脅。 被害人不必實際受傷,但須認知到生命或身體安全受到威脅。威脅若針對被害人的親友,被害人因而感受到威脅,也可能符合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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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情境須普遍被認為具有高度情緒刺激性。 例如遭受搶劫、暴力威脅或侵入住宅驚嚇;單純日常摩擦或一般情緒波動,通常不足以符合此項。
第 三 題20 分
殺害剛出生二十四時內新生兒的兇手具有那些法醫學輪廓(Forensic pro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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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新生兒殺害」(neonaticide)的定義,以及此類案件在犯罪者人口學、心理社會背景與犯案情境上的常見特徵。新生兒殺害通常指嬰兒出生後 24 小時內遭故意殺害;典型案件的行為人是嬰兒的生母。
題目問的是犯罪者的「法醫學輪廓」,也就是調查與鑑定時可參考的群體趨勢,不是單憑特徵就能認定個案行為人的固定模板。各國研究、案件來源與社會文化背景不同,個案特徵也會有所差異。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行為人身分—懷孕與社會背景—生產與犯案情境—犯後行為—限制」整理:
- 行為人身分:指出最常見的行為人是生母。
- 懷孕與社會背景:交代未婚、年輕、初產、非預期懷孕、缺乏支持等常見情形。
- 生產與犯案情境:說明孕期隱瞞、缺乏產前照護、獨自或在家生產,以及出生後短時間內犯案的特徵。
- 犯後行為與動機脈絡:補充恐慌、否認、藏匿屍體等情況,並說明社會壓力可能造成的心理脈絡。
- 避免過度推論:強調這些特徵是統計上的常見現象,不足以單獨判定特定人的罪責或精神狀態。
常見法醫學輪廓
一、行為人多為生母
出生後 24 小時內的新生兒殺害,行為人通常是嬰兒的生母,且多為單獨犯案。與較大年齡兒童遭父母殺害的案件相比,新生兒殺害較常發生於分娩前後、嬰兒尚未脫離母親直接照顧情境的短時間內。
二、常見人口學與社會背景
傳統研究描述的常見輪廓包括:
- 年齡較輕、未婚或缺乏穩定伴侶支持。
- 初產婦較常見,但這不是必要條件。
- 懷孕非預期,對懷孕或即將生產感到羞恥、恐懼或無所適從。
- 與伴侶、家人或社區支持薄弱,擔心懷孕曝光或承受社會污名。
- 可能缺乏產前照護,且未向周遭人士透露懷孕。
第 四 題20 分
他殺-自殺型態的死亡方式模組有那些組合型態(modalities of homicide-suicide death, H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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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他殺-自殺」(homicide-suicide, HSD)是指同一事件中,行為人先殺害一人或多人,隨後自殺;自殺通常緊接他殺發生,研究上常以 24 小時內作為事件界定時間。應把它理解為兩種死亡意圖、兩組死亡個案構成的事件:受害者是他殺,行為人是自殺。
題目所稱「死亡方式模組」(modalities),重點在於如何描述他殺與自殺兩端的手段如何搭配;不是只背「他殺後自殺」這個定義。常見分類可從殺害對象與關係、他殺與自殺所用手段兩個面向作答。
解題方法
先界定 HSD 的事件順序,再將「組合型態」分成兩個層次整理:
- 依受害者及其與行為人的關係分類:說明事件涉及誰,以及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
- 依他殺與自殺手段分類:說明兩端是使用相同手段,或各自使用不同手段。
這樣作答可以同時涵蓋人際型態與死亡方式的組合,避免把「親密伴侶殺人後自殺」等事件類型,誤當成單純的致死手段。
組合型態
一、依受害者與行為人關係分類
- 親密伴侶型:行為人殺害配偶、伴侶或前伴侶後自殺。
- 親子型:父母殺害子女後自殺,稱為殺子後自殺(filicide-suicide);
第 五 題20 分
行人走路時與汽車發生車禍,在身體上會產生那些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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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行人與汽車碰撞時,身體可依受力順序產生不同階段的鈍性傷害。典型情形可分為:
- 第一次撞擊傷(primary impact injury):行人最初被車輛撞到的部位受傷,常見汽車保險桿撞擊小腿。
- 第二次撞擊傷(secondary impact injury):身體被撞後拋起或移動,再撞到車身,例如引擎蓋、擋風玻璃或車柱。
- 摔落傷(secondary injuries):行人落地後撞擊路面或其他物體所致。
- 輾壓傷(run-over injuries):行人倒地後遭車輪輾過,或受到車底、車身壓迫所致。
實際傷害會受車輛高度與速度、撞擊方向、行人姿勢、碰撞部位及是否遭輾壓影響,並非每名行人都會依序出現全部傷害。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醫學的交通事故傷害機轉題,依「車輛先撞到哪裡、身體接著撞到哪裡、是否落地或遭輾壓」分段說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