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司法特考三等 監獄官(男)類科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被告甲先前因故意犯罪之少年刑事案件,經少年法院(庭)判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5 年確定。甲成年後於緩刑期間另犯他罪,請問後案法院於緩刑期滿前,可否為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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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成年後的刑事案件能否因行為人少年時期的故意犯罪判刑紀錄,而排除緩刑資格。關鍵在於:判斷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時,能否將少年時期的刑事前案用作不利於行為人的依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檢視後案是否符合刑法第 74 條的緩刑要件。依同條第 1 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者,如符合下列其一,且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緩刑:
-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本題前案是少年刑事案件,甲成年後的後案法院是否能以該前案認定甲「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才是爭點。
涵攝與理由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及第 83 條之 1 對少年案件紀錄設有不公開、限制提供及符合條件時塗銷等規定。其制度目的在保護少年復歸社會,避免少年因過往案件遭持續標記。
第 二 題30 分
甲、乙均為 30 歲男子,都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某日,甲在員工餐廳用餐中與乙閒聊,意外得知乙單身多年,一直想要結交異性朋友。甲以可介紹美女為理由,取得乙的通訊方式。
當日晚上,甲以深偽技術(Deepfake)製作合成美女影像與聲音,邀約乙視訊。乙以為視訊中的美女為真,當下即墜入情網,並開啟每日視訊熱戀模式。
一個月後,甲所冒充之美女在視訊中以母親生重病、已無錢給母親治病為由,陸續從乙處詐得新臺幣 60 萬元。
請問甲之行為在刑法上構成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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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是判斷甲利用深偽影像、聲音冒充女性與乙交往,再以母親重病為由取得金錢,是否成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詐欺取財罪須具備: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物,並使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物。各要件間須有因果關係。
解題方法
依「詐術—錯誤—財產處分—取得財物」的流程,分別檢視甲的冒充行為與索款行為:
- 詐術:甲以深偽技術製作合成美女影像、聲音,冒充不存在的女性與乙視訊交往;之後又謊稱母親重病、無錢治療。前者虛構身分,後者虛構索款原因,均屬詐術。
- 錯誤:乙誤信視訊中的女性是真實存在的人,也誤信她的母親重病且急需醫療費。
- 財產處分與取得:乙因上述錯誤,陸續交付共 60 萬元;甲因而取得款項,乙則喪失對金錢的支配。
- 主觀意圖:題目明示甲以冒充身分取得交友機會,並以虛構病情索款。依此事實,甲對索取款項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故意。
第 三 題20 分
國二生甲與外校國三生乙經由網路遊戲結識,網聊幾次後,甲建議裸聊。乙禁不住對方一再要求,在 2024 年 7 月 1 日某時同意視訊裸聊,沒想到竟遭甲側錄存檔,並威脅匯款新臺幣 2 萬元到指定帳號,否則就要將乙的影片散布到網路上。
乙當下告知父母,報案後經少年事件程序進行處理。
請問本案除有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2、3 項外,少年法院(庭)認有必要時,得命少年於事件終結確定前遵守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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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3項,重點是少年涉性影像犯罪時,少年法院於事件終結確定前,得命其遵守哪些保護被害人的事項。
甲為國二生,屬少年;題幹已指明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3項,且涉及被害人乙的性影像。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3項,法院經審酌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與被害人保護,認有必要時,得命少年遵守法定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至4項於112年7月1日施行,113年考題適用該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少年法院得命少年遵守的「保護被害人事項」,而非少年事件的最終處分,也不是第26條第1項的責付或收容。再依第26條第3項列舉規定作答:該項先準用第2項第1至3款,再另列性影像相關措施及其他保護事項。
本案可命遵守事項
少年法院經審酌後認有必要,得命甲於事件終結確定前:
- 禁止對被害人乙的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
- 禁止對乙為恐嚇、騷擾、接觸或跟蹤行為。
- 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乙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並得指定距離。
第 四 題20 分
請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告誡」與「訓誡」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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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比較《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告誡」與「訓誡」。兩者都是對少年所為的告知、勸導,但法律定位不同:告誡是不付審理裁定的附帶處分;訓誡則是少年法院審理後所諭知的保護處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從「作成階段、法律性質、實際內容」辨別:
- 告誡:調查後認為事件情節輕微,適宜不付審理時,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裁定不付審理,並得併為告誡。
- 訓誡:少年法院審理事件後,依同法第 42 條以裁定諭知的保護處分之一;其執行依第 50 條辦理。
告誡的定義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結果,認為事件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時,得裁定不付審理,並為告誡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