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司法特考三等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類科 社會工作概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審前調查程序中家庭評估是重要工作,請問家庭評估的面向與內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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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審前調查中的家庭評估,是從生態系統觀點理解涉案少年及其家庭:不只看少年個人的行為,也要了解家庭結構、成員互動、照顧與支持功能,以及家庭與外部環境的關係。評估目的在掌握家庭如何影響少年、家庭有哪些風險與優勢,並據以提出符合需求的處遇建議。
解題方法
作答可先交代家庭評估的目的,再依「家庭系統與成員互動—家庭功能與主要照顧者—家庭資源與外部環境—風險及保護因素」逐項說明。每一面向都要寫出評估內容,並連結其對少年的影響,避免只列出項目名稱。
家庭評估的面向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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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結構與家庭系統 了解家庭成員組成、家庭型態、居住安排,以及各成員的角色、責任與家庭分工;也要觀察家庭的物理空間、日常運作,以及家庭與親友、社區之間的情感與工具性支持。家庭應視為彼此互動、持續變動的整體,而非成員的簡單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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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關係與互動模式 評估親子、手足、伴侶及主要照顧者之間的關係,包含情感連結、支持程度、溝通是否清楚,以及家人如何處理衝突。須留意衝突是否伴隨暴力、忽視、疏離或權力失衡,並分析互動模式對少年的情緒、行為及安全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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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功能與主要照顧者 了解家庭滿足成員基本生活、照顧、教養、情感支持與社會化需求的能力。評估主要照顧者的照顧能力、教養方式、管教一致性及合作情形;並辨明照顧者與施虐者是否為同一人,避免將家庭內不同角色混為一談。也要掌握重大生命事件,例如失業、疾病、死亡或家庭變故,及其對家庭功能的影響。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其應用在觀護輔導工作中的原則與措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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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是一種以犯罪造成的傷害及其修復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它把犯罪理解為對被害人、加害人之間關係及社區秩序造成的傷害,透過安全、平等的對話,讓受影響者表達經驗與需求,並共同討論如何承擔責任、彌補損害及重建關係。
其重點不在以道歉或和解取代法律責任,也不以被害人原諒加害人為目標;而在於讓加害人具體理解行為後果並負責,讓被害人的需求與聲音受到重視,並在適當情形下促進加害人重新融入家庭及社區。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四章設有修復式司法相關規定;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方案,則可運用於偵查、審判、執行及保護管束等階段。修復程序與原有刑事程序併行,不能逕以雙方達成協議取代刑事司法程序。
解題方法
題目分為兩部分:先界定修復式正義的理念,再說明它如何落實於觀護輔導工作。作答時可依「被害人需求—加害人責任—社區參與—再融入」鋪陳,並以「原則」說明工作的界線,以「措施」呈現實際作法。
應用於觀護輔導工作的原則
- 自願參與與尊重自主:被害人與加害人都應充分知情並出於自由意願參與;任何一方均可拒絕或中途退出,不得以觀護處分、假釋或其他利益強迫參加。
- 加害人承擔責任:協助加害人承認行為及其造成的影響,承擔修復責任;程序不只是要求其接受處罰,也不應淪為卸責或尋求減刑的工具。
- 以被害人需求為中心:尊重被害人表達傷害、提出疑問及決定修復方式的權利,並評估其安全與心理狀態,避免二次傷害;不得要求被害人道歉、原諒或接受和解。
- 安全、平等與中立:由受訓的修復促進者或適當專業人員協助,提供安全、不受干擾的對話環境,注意權力差距、威脅及再度受害風險。
- 保密及程序界線清楚:事前說明保密範圍、程序目的及可能結果;參與者在修復程序中的陳述及協議,依相關規範處理,不得任意挪作不利於當事人的用途。
- 社區參與與再整合:視案件需要納入家屬、支持者或社區資源,使修復不止於雙方會談,也能協助加害人回歸社區並降低再犯。
- 依法並與觀護處遇整合:修復程序不取代刑事程序或觀護監督。觀護人應依個案狀況轉介與協調,並兼顧法定義務、被害人保護及加害人復歸。
觀護輔導的具體措施
第 三 題25 分
社會工作師應保守業務秘密,但在何種特殊情況時保密須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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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工作師的保密義務及其倫理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與倫理守則為準:
- 《社會工作師法》第 15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及其執業處所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 《社會工作師倫理守則》第 1.6 點進一步列明保密須受限制的特殊情況。服務對象即使已死亡,仍須重視其隱私權利。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哪些特殊情況下保密須受限制」,直接依《社會工作師倫理守則》第 1.6 點列舉作答即可。須掌握下列七種情況:
- 服務對象決定放棄隱私權:隱私權屬於服務對象;服務對象可親自,或透過監護人、法律代表決定放棄。
- 涉及緊急危險:為保護服務對象本人或其他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保密得受限制。
第 四 題25 分
試述觀護人在社區資源運用上的角色及技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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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觀護人如何運用社區資源,協助受保護管束人、少年或其他司法服務對象復歸社會。觀護人不只是監督與管理者,也負有輔導、連結資源、協調服務及倡議的任務;其工作須兼顧司法處遇要求、當事人的需求與社區安全。
社區資源是指司法服務對象生活周遭可提供支持或服務的正式與非正式資源。正式資源包括政府機關、學校、醫療及心理衛生單位、社福機構、就業服務、民間團體等;非正式資源則包括家人、親友、鄰里、同儕及宗教團體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少年事件處理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等規範分別提供少年保護處分與保護管束執行的法制基礎。作答應聚焦於觀護人的社區工作角色及資源運用技巧,不必逐條羅列法條。
解題方法
可依「角色」與「技巧」兩部分作答。角色說明觀護人如何促成服務與復歸;技巧則呈現從評估需求、尋找資源,到連結、協調、追蹤及評估的工作流程。答案並須交代運用資源時的倫理原則,例如尊重當事人、保密、知情同意及避免標籤化。
觀護人在社區資源運用上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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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評估者:評估當事人的家庭、就學、就業、健康、成癮、心理、經濟與人際狀況,辨識風險、需求及既有優勢,據以訂定個別化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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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連結者:依需求轉介或陪同當事人接觸社福、醫療、心理諮商、教育、就業、戒癮及家庭支持等服務,協助克服申請程序、交通或資訊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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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管理與服務協調者:整合不同機關及民間單位的服務,釐清各方分工與服務目標,減少重複服務、服務中斷或彼此衝突,並追蹤轉介後的實際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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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議者與權益維護者:協助當事人取得適切服務及基本權益;必要時向資源單位說明其需求,促進合理接納,避免因犯罪或司法身分遭受不當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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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與賦權者:透過個別輔導、家庭工作及生活技能訓練,培養當事人自行尋求協助、解決問題及維持社會關係的能力,避免只依賴觀護人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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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安全與復歸促進者:在依法監督、掌握風險的同時,運用社區支持協助穩定生活,降低再犯或再偏差風險,促進家庭、學校、職場與社區的接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