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法特考三等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類科 社會工作概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案主為 38 歲女性,因為販毒被判刑入監服刑,但家中有 7 歲女兒及 5 歲兒子需要照顧。案主的母親已 70 歲且罹癌,身體衰弱,須持續就醫,目前沒有經濟收入,無法照顧 2 位孫子。請針對上述案例進行問題評估與服務處遇計畫。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社會工作之「個案管理」與「生態系統觀點」在兒少家庭危機中的運用,並結合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支持、安置服務、社會救助及矯正社會工作。
本案不是單純的經濟困難,而是同時涉及:
- 母親入監造成主要照顧者缺位。
- 兩名幼兒缺乏穩定照顧。
- 外祖母高齡、罹癌且無收入,照顧功能不足。
- 家庭可能面臨居住、就學、醫療及生活費用問題。
- 案主涉入販毒,須評估其犯罪成因、物質使用及再犯風險。
- 親子分離可能造成兒童焦慮、失落、退縮或行為問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遇應以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核心,優先確保兒童的生存、發展、受教育、身心安全及穩定照顧。相關服務須結合社政、教育、衛政、警政、司法、矯正及民間資源。
法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要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監獄行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相關兒童少年保護通報、安置與家庭支持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生態系統觀點+家庭評估+個案管理流程」作答。
基本處遇流程如下:
評估時應兼顧「危機與優勢」,不可只描述家庭問題,也要找出可運用的親屬、社區及制度資源。
一、問題評估
(一)個人層次評估
1. 案主之法律與服刑狀況
應確認:
- 判刑罪名、刑期及預定出監日期。
- 目前收容機構及可接受之矯正、教化或治療服務。
- 是否有前科、再犯紀錄及其他司法案件。
- 案主是否願意維持親職角色並參與子女照顧決策。
- 是否有探視、通信、電話聯繫及親子會面的可行性。
入監不代表親職責任當然消滅。案主仍應在其能力範圍內參與子女的重要決策,並透過適當方式維持親子關係。
2. 物質使用與犯罪成因
販毒案件應進一步評估:
- 案主是否同時使用毒品。
- 使用毒品的種類、頻率、時間及戒治意願。
- 是否受到伴侶、同儕、幫派或經濟壓力影響。
- 是否具有成癮、情緒疾患、創傷經驗或認知功能問題。
- 出監後是否有再犯高風險環境。
不可將「販毒」直接等同於「不適任母親」,但須嚴格評估其對兒童安全及照顧能力的實際影響。
3. 親職能力
評估案主過去是否能提供:
- 穩定生活照顧。
- 適當管教。
- 情緒支持與依附關係。
- 子女就學、就醫及日常生活安排。
- 保護子女免於暴力、疏忽及犯罪環境。
應區分「目前無法親自照顧」與「永久喪失親職能力」兩種情形。前者可透過替代照顧及家庭支持維持親職功能,後者則須經長期、具體且充分的評估。
(二)兒童層次評估
兩名兒童分別為 7 歲及 5 歲,均屬需要成人穩定照顧的年齡,應個別評估,不宜視為一個整體處理。
1. 安全與基本照顧
應立即確認:
- 目前由誰照顧。
- 是否有固定住所及安全睡眠空間。
- 每日飲食、衣物、衛生及交通是否獲得滿足。
- 是否曾獨留家中、流落街頭或接觸販毒環境。
- 是否遭受身體、精神或性虐待。
- 是否有無人接送、無人陪伴或長期缺課情形。
若目前沒有適當照顧者,應立即啟動兒少保護通報及緊急安置評估。
2. 身心發展與心理反應
母親入監可能造成兒童:
- 分離焦慮及失落感。
- 睡眠障礙、退化行為或攻擊行為。
- 注意力不集中及學習退步。
- 對母親產生羞愧、憤怒或被遺棄感。
- 因家庭犯罪事件遭受同儕污名。
應由社工、學校輔導人員及必要時之兒童心智科、臨床心理師共同評估。
3. 親子及手足關係
應了解:
- 兒童與母親過去的依附關係。
- 兒童是否知道母親入監,知道的程度及理解方式。
- 兩名兒童是否應維持共同生活。
- 兒童是否願意接受探視、通信或視訊聯繫。
向兒童說明母親狀況時,應採符合年齡的語言,避免欺騙,也避免揭露超出兒童理解能力的細節。
(三)外祖母層次評估
外祖母 70 歲且罹癌,須持續就醫,並無經濟收入,應評估:
- 癌症病情、治療方式及預後。
- 日常生活活動能力與失能程度。
- 是否需要長期照顧、居家服務或交通協助。
- 是否具有短期、夜間及緊急照顧兩名幼兒的能力。
- 其照顧意願、壓力及身心承受程度。
- 是否有其他親屬能分擔照顧及經濟責任。
外祖母是重要家庭資源,但不能因其為直系親屬便直接指定為主要照顧者。若其健康狀況不佳,勉強安置兒童在其家中,反而可能形成兒童照顧中斷與雙重照顧危機。
(四)家庭與社會環境評估
1. 家庭支持系統
應繪製家系圖及生態圖,盤點:
- 父親或另一名家長的身分、住所、親職能力及法律責任。
- 祖父母、舅姨、叔伯及其他親屬。
- 親屬是否願意提供照顧、住宿、接送或經濟協助。
- 家庭成員間是否有暴力、衝突、物質使用或犯罪關係。
尤其應優先查明兩名兒童之父親是否存在且具有照顧能力。題目未提供父親資訊,此為重要評估缺口。
2. 經濟與居住
應確認:
- 家庭目前是否有住所。
- 房租、水電及生活費是否積欠。
- 外祖母是否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社會救助資格。
- 兒童是否有學費、午餐費、交通費及醫療費需求。
- 案主入監後是否失去原有工作或收入。
- 是否有債務、被害、暴力威脅或犯罪團體追討問題。
3. 學校與社區
應聯繫學校了解:
- 出缺勤、學習表現及人際適應。
- 是否已出現情緒或行為變化。
- 導師及輔導室能提供的支持。
- 兒童課後照顧、學校午餐及教育補助需求。
同時盤點社區公共托育、課後照顧、兒少福利機構、社區關懷據點及民間慈善資源。
二、危機與風險判斷
本案的立即風險包括:
- 無適當成人照顧兩名幼兒。
- 外祖母健康不佳,照顧安排隨時可能中斷。
- 家庭缺乏收入,基本生活可能受到影響。
- 兒童因母親入監而產生心理創傷。
- 案主原有犯罪或物質使用環境可能影響兒童安全。
- 兒童可能因污名、缺課或照顧不穩定而受教育權受損。
風險評估應依「嚴重性、急迫性、持續性、保護因子」判斷。若兒童目前無人照顧、遭受暴力、暴露於毒品環境,或外祖母已無法提供基本照顧,應立即啟動保護性處遇及緊急安置。
安置應遵守最小侵害與家庭維繫原則,優先考量:
- 安全且具照顧能力的父親。
- 適當親屬家庭。
- 親屬寄養或家庭寄養。
- 必要時才採機構安置。
兩名手足原則上應維持共同安置,以保存手足支持與情感連結。
三、服務處遇計畫
(一)立即處遇:危機處理與安全安置
1. 建立臨時照顧安排
於最短時間內確認兩名兒童的安全照顧者,安排:
第 二 題25 分
請闡述科技在社會工作實務應用的倫理準則。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科技中介下的社會工作倫理」,重點不在科技操作本身,而在於社會工作者使用遠距諮詢、視訊服務、社群媒體、電子病歷、雲端資料庫、人工智慧與數位平台時,如何維持社會工作原有的倫理原則。
科技只能改變服務的媒介,不能降低社會工作者對案主的倫理責任。主要依據包括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規範、社會工作師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醫療、心理、兒少、身心障礙、家庭暴力防治等相關法規。涉及法規部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若後續法律有修正,仍應依命題年度判斷。
科技應用的基本倫理可歸納為:
- 尊重案主尊嚴與自決權。
- 保護隱私及機密。
- 取得充分知情同意。
- 確保服務者的專業能力。
- 維護服務品質與案主安全。
- 保障數位近用與服務公平。
- 防止利益衝突與專業界線模糊。
- 對資料、演算法及科技決策負責。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總論—倫理原則—實務風險—社工因應」的架構作答。
第一段先界定科技社會工作的意義,說明科技是服務工具而非倫理責任的替代品。第二段依重要倫理原則分項說明,第三段補充科技情境下的特殊風險,最後提出社會工作者的具體因應措施。
答題時應避免只列出「保密、同意、專業」等抽象名詞,必須進一步說明科技如何造成倫理風險,以及社工如何在實務上加以控制,才能展現應用能力。
一、知情同意與案主自決
社會工作者使用視訊會談、手機通訊、線上諮詢、心理衛生平台或人工智慧工具前,應向案主說明:
- 服務的目的、方式與限制。
- 使用何種科技工具及其可能風險。
- 資料將如何蒐集、儲存、使用與傳輸。
- 可能接觸資料的人員或機構。
- 服務中斷、系統故障及緊急狀況的處理方式。
- 案主拒絕使用科技或改採其他服務方式的權利。
- 案主撤回同意後的處理方式。
知情同意不只是取得一份電子勾選紀錄,而是確保案主真正理解並能自由決定。對兒童、心智能力受限者或處於高度壓力中的案主,應依其理解能力提供適當說明,並依法取得法定代理人或適當關係人的同意;同時仍應儘可能尊重案主本人的意見。
科技服務不得以「案主已登入平台」或「案主已按下同意鍵」取代真正的知情同意。
二、隱私、保密與資料安全
科技環境下的保密範圍,不只包括談話內容,也包括:
- 案主姓名、身分、聯絡方式。
- 身心健康、家庭關係、性別或性傾向。
- 社會福利使用紀錄與司法紀錄。
- 通話影像、錄音、文字訊息及電子病歷。
- IP 位址、登入紀錄、定位資料與使用行為。
社會工作者應採取適當的資訊安全措施,例如:
- 使用具安全性及身分驗證機制的平台。
- 避免透過私人帳號或不安全的公開網路傳送敏感資料。
- 設定強密碼、多重驗證及存取權限。
- 僅蒐集服務必要的資料。
- 定期更新軟體及防毒防駭措施。
- 避免在公共場所進行可辨識身分的會談。
- 確認案主所在環境是否有他人旁聽。
- 妥善管理錄音、錄影、截圖及雲端備份。
- 依機構規範及法律要求保存、刪除或銷毀資料。
保密並非絕對。若涉及案主或他人有立即重大危險、兒少或身心障礙者遭受虐待、依法負有通報或協助義務等情形,社會工作者得在必要範圍內揭露資訊,但應遵守最小必要原則,避免過度揭露。
三、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
社會工作者使用科技前,應具備相應能力,包括:
- 遠距服務的溝通技巧。
- 資訊安全與資料保護知識。
- 線上危機辨識與處理能力。
- 對數位落差及特殊需求的理解。
- 使用電子紀錄、雲端系統及人工智慧工具的基本判斷能力。
- 對科技服務限制的認識。
科技服務可能造成非語言訊息減少、身分確認困難、環境控制不足、網路中斷及危機處理不易等問題。因此,社工應評估科技方式是否適合個別案主。若案主有自殺風險、暴力危險、精神狀態不穩定或無安全會談環境,應考慮轉介面對面服務、緊急醫療或其他適當資源。
社會工作者不得因機構提供某種數位平台,就不加評估地要求所有案主使用,也不得將未經訓練的新興科技直接套用於高風險個案。
四、專業關係與界線
科技容易模糊工作與私人生活的界線,例如:
- 透過私人社群媒體與案主互加好友。
- 在非工作時間持續接收案主訊息。
- 使用私人手機保存案主資料。
- 以私人帳號進行專業諮詢。
- 在公開網路留言中揭露案主身分。
- 對案主的社群內容進行未經告知的監看。
因此,社會工作者應事先訂定電子聯絡政策,清楚說明聯絡方式、回覆時間、緊急聯絡管道及不適合使用的溝通工具。社工也應避免因「隨時可以聯絡」而使案主誤認為社工可提供全天候或無限制服務。
對案主社群媒體內容的蒐集,原則上應有明確服務目的及適當授權,不宜基於好奇或私人目的搜尋案主資料。
五、數位近用與社會公平
科技服務雖能突破距離限制,卻可能造成新的數位落差。弱勢案主可能欠缺:
第 三 題25 分
請針對更生人重返社區生活,設計就業培力方案,協助融入就業及社區生活。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工作者如何運用「生態系統觀點」、「優勢觀點」及「個案管理」方法,協助更生人從矯正機構回到社區後,建立穩定的就業、居住、人際與生活支持系統。
更生人就業困難通常不只來自個人技能不足,還包括:
- 刑事紀錄造成雇主疑慮與社會污名。
- 長期離開勞動市場,工作經驗與職業技能不足。
- 缺乏穩定住所、交通、家庭支持及生活費。
- 物質濫用、心理疾病、情緒控制及人際衝突問題。
- 缺乏求職技巧,無法適應工作規範。
- 出監後缺少持續性的社區支持,容易因失業、孤立或經濟壓力再度犯罪。
因此,方案不能只安排職業訓練,而應採取「就業培力結合社區融入」的整合模式。
本題涉及的主要法規與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包括《更生保護法》、《就業服務法》、《監獄行刑法》及更生保護、就業服務與社會福利相關制度。服務過程應兼顧更生人的工作權、人格尊嚴、隱私權及社會安全。若涉及身心障礙、精神疾病或物質使用問題,應連結相關醫療、心理衛生與身心障礙服務資源。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需求評估—個別化處遇—資源連結—就業支持—社區融入—成效評估」六階段作答。
答題時應掌握三個層次:
- 個人層次:提升工作能力、情緒管理及生活適應能力。
- 家庭與社區層次:修復家庭關係,建立社區支持網絡。
- 制度與環境層次:降低雇主歧視,連結職訓、就業、福利及更生保護資源。
方案目標必須具體,不能只寫「協助就業」或「促進適應」。例如:
- 出監後三個月內完成職能與需求評估。
- 六個月內完成職業訓練並取得一項工作技能證明。
- 六個月內成功就業,且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
- 建立至少三項正式或非正式支持資源。
- 降低失業、物質使用及再犯等高危險因素。
一、服務對象與需求評估
方案服務對象為即將出監或已返回社區的更生人,並依其犯罪類型、刑期、年齡、教育程度、工作經驗、健康狀況、家庭關係、居住情形及再犯風險進行分級。
評估內容包括:
- 個人條件
- 教育程度、識字能力及職業興趣。
- 過去工作經驗、職業技能及可轉移能力。
- 身體健康、精神健康及物質使用情形。
- 情緒控制、問題解決及時間管理能力。
- 再犯風險、暴力風險及自我傷害風險。
- 就業條件
- 適合的工作類型、工作時間及薪資需求。
- 是否具備基本勞動規範及職場溝通能力。
- 是否有身分證件、銀行帳戶、交通工具及工作服裝。
- 是否因刑事紀錄而遭受雇主拒絕。
- 家庭與社區條件
- 家庭接納程度及家庭衝突情形。
- 居住是否穩定。
- 是否有親友、宗教團體、同儕團體或社區組織支持。
- 是否存在幫派、毒品、暴力或高犯罪風險環境。
- 福利與資源需求
- 急難救助、生活扶助、住宅協助及醫療資源。
- 職業訓練、就業媒合、職場適應及雇主輔導。
- 心理諮商、成癮治療、家庭服務及法律協助。
評估時應採優勢觀點,不能將更生人僅視為犯罪者或問題者,而要辨識其工作能力、生活經驗、家庭責任、改變動機及既有支持資源。
二、方案目標
方案總目標為:
協助更生人建立穩定且合法的就業,提升自立生活能力,修復家庭與社區關係,降低再犯風險,促進其成為社區中具有功能與責任的成員。
具體目標可分為四項:
- 提升職業知能與工作技能。
- 增加求職、就業及職場適應能力。
- 建立穩定居住、家庭及社區支持。
- 降低影響就業與社區生活的高危險因素。
三、就業培力方案內容
(一)職業能力與就業需求評估
由社會工作者、就業服務員、職業訓練單位及心理專業人員共同評估,了解更生人的能力、興趣、限制與就業目標。
評估結果應轉化為個別化服務計畫,包括:
- 短期可投入的工作。
- 中期職業訓練方向。
- 長期職涯發展目標。
- 需要排除的就業障礙。
- 負責服務的人員與預定完成時間。
例如,具有餐飲經驗者,可安排餐飲衛生、廚務及基礎服務訓練;具備機械操作經驗者,可安排製造、維修或技術類訓練;有物質使用問題者,則須先安排治療、穩定生活與工作支持,再逐步增加工作負荷。
(二)職業訓練與技能培養
訓練內容應兼具專業技能與基本職場能力,包括:
- 職業技能訓練。
- 證照與資格取得。
- 履歷撰寫及面試訓練。
- 職場溝通與團隊合作。
- 勞動權益、工資、工時及職業安全。
- 時間管理、出勤習慣及工作責任。
- 情緒管理、壓力調適及衝突處理。
- 金錢管理、債務處理及家庭支出規劃。
訓練設計應考量更生人的教育程度、學習速度及生活負擔,採分階段、實作導向及可累積證明的方式進行,避免只提供抽象講授。
(三)就業媒合與雇主合作
社會工作者應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更生保護團體、職業訓練單位及友善雇主建立合作網絡,進行:
- 職缺蒐集與適性媒合。
- 參訪職場及工作試作。
- 雇主溝通與風險說明。
- 薪資、工時、工作內容及升遷條件確認。
- 初期工作適應與雇主回饋。
- 雇主獎勵、支持及更生保護資源連結。
媒合工作時應重視職務適配與長期穩定,不宜只追求立即就業率。若工作條件過度不合理、薪資過低或職場環境具有高度危險性,將提高離職與再犯風險。
(四)支持性就業與工作維持
更生人的主要困難常發生在「找到工作之後」,因此方案必須包括工作維持服務:
- 工作初期由就業服務員或社工定期追蹤。
- 協助處理遲到、請假、工作壓力及人際衝突。
- 由雇主提供明確工作規範與回饋。
- 視能力逐步增加工作時間與工作責任。
- 發生失業時立即進行危機處理與再媒合。
- 協助處理薪資、債務、交通、住宿及家庭照顧問題。
若更生人有精神疾病、智能障礙或成癮問題,應採取支持性就業模式,結合醫療與復健服務,提供較多工作現場支持,降低因症狀或適應困難而失業的情形。
四、社區生活融入措施
(一)居住與基本生活穩定
沒有穩定住所,通常難以維持穩定工作。因此應協助:
第 四 題25 分
請以人權模式,闡述提供服務之精神醫療社會工作者的價值信念及專業角色。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精神醫療社會工作者如何以「人權模式」取代單純的醫療模式或問題導向模式,理解精神疾病患者是具有尊嚴、權利與自主性的完整個人,而非僅是接受治療的病人。
精神醫療社會工作的核心,可整理為:
精神醫療社會工作者必須同時關注個人的精神症狀、家庭關係、居住、就業、經濟、教育、社會支持及社區環境,亦即採取「人在情境中」的觀點。
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答題可援引《精神衛生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社會工作師法》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範。核心精神包括尊重精神疾病患者之人格尊嚴、平等權、隱私權、知情同意權、醫療自主權、參與決定權及免受歧視之權利。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先說明人權模式,再分述價值信念,最後說明專業角色」的三段式作答:
- 界定人權模式的意義。
- 說明精神醫療社會工作者應遵守的價值信念。
- 將價值信念轉化為具體專業角色與工作內容。
- 補充強制治療、危機處遇及權利衝突時的倫理判斷。
答題重點不在列舉一般社會工作工作內容,而在於說明:精神醫療社會工作者如何透過專業工作,促進服務對象的權利實現與社會參與。
一、人權模式的意義
(一)服務對象是權利主體,而非被動病人
人權模式將精神疾病患者視為具有完整人格與基本權利的「權利主體」,而不是只被定義為疾病、症狀或失能的個案。
因此,工作者不能只問:
- 個案有什麼症狀?
- 個案是否服藥?
- 個案是否配合治療?
還必須進一步關注:
- 個案是否受到公平對待?
- 個案是否理解治療內容?
- 個案是否能表達自己的意願?
- 個案是否有參與決策的機會?
- 個案是否因精神疾病而受到歧視或排除?
(二)從醫療控制轉向權利保障與社會融入
醫療模式主要著重診斷、治療及症狀控制;人權模式則強調健康權之外,也包括生活自主、社會參與、居住、就業、教育、家庭生活與社區生活等權利。
因此,精神醫療社會工作者的任務不只是協助個案接受治療,也要協助其重新建立生活能力、社會角色與社區連結。
(三)以最少限制、最大自主為原則
對於住院、隔離、約束、強制治療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符合必要性、比例性、最小侵害及程序正義原則。
限制個案自由不能只是因為其被診斷為精神疾病,也不能單純以「為你好」作為充分理由,必須有明確法定事由、專業評估、適當程序與定期檢視。
二、精神醫療社會工作者的價值信念
(一)尊重人格尊嚴與個別性
每一位精神疾病患者都具有不可被否定的人格價值。工作者應避免以「瘋子」、「危險人物」、「沒有病識感的人」等標籤簡化個案。
應依據個案的生命史、文化背景、家庭關係、性別、年齡、社經地位、宗教信仰及個人偏好,提供個別化服務。
(二)尊重自主與自我決定
工作者應協助個案理解自己的狀況、治療方案及可能後果,並在其能力範圍內參與服務計畫與治療決策。
自主並不等於個案必須完全獨立決定,而是即使需要家屬、專業人員或支持者協助,也應盡量保留個案表達意願與作成決定的權利。
實務上應優先採取「支持性決策」,而非直接以代理決策取代個案意願。
(三)平等與反歧視
精神疾病患者不應因診斷、住院紀錄、服藥狀況或過去的危機事件,而在就學、就業、居住、醫療、婚姻及社會參與上受到不合理差別待遇。
工作者應辨識並挑戰下列歧視:
- 社會對精神疾病的污名。
- 醫療體系內對個案意見的忽視。
- 家庭對個案的過度控制。
- 雇主或社區對患者的排斥。
- 因性別、身心障礙、年齡或經濟弱勢所形成的多重歧視。
(四)隱私與保密
精神醫療資料涉及高度敏感的健康資訊。工作者應遵守保密原則,妥善保管個案資料,並限制資訊蒐集、使用及揭露的範圍。
但保密並非絕對。當涉及法定通報、個案或他人有重大而立即的危險、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律明文規定時,得在必要範圍內揭露資訊。此時仍應採取最小必要揭露原則,並向個案說明法律及倫理上的處理依據。
(五)知情同意與充分告知
服務對象應了解:
- 接受何種服務或治療。
- 服務的目的及內容。
- 可能的利益與風險。
- 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
- 拒絕或停止服務可能產生的後果。
- 個人資料如何被使用。
知情同意不能只是一張簽名文件,而應是持續性的溝通過程。對於因症狀、認知能力或溝通障礙而難以理解資訊者,工作者應調整說明方式,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復元與優勢觀點
人權模式重視個案的復元歷程。復元不是要求個案完全沒有症狀,而是協助其重新獲得生活控制感、希望、身分認同、社會角色及生活選擇權。
工作者應看見個案的能力、資源、興趣、關係及過去成功經驗,而非只聚焦在缺陷與病理。
(七)社會參與與社區融入
精神疾病患者應有在社區生活、工作、就學、交友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工作者應避免不必要的長期機構化,推動社區支持、支持性就業、支持性居住、家庭支持及同儕支持。
(八)倡導正義與權力平衡
精神醫療體系中,專業人員通常掌握較多資訊、資源及決策權。工作者應察覺這種權力差距,避免以專業身分壓制個案。
在個案權益受損時,工作者應協助其申訴、表達意見、取得法律或福利資源,並推動制度改善。
三、精神醫療社會工作者的專業角色
(一)心理社會評估者
工作者應進行整體性評估,而非只進行症狀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 精神症狀與疾病史。
- 個案的家庭及重要人際關係。
- 居住與生活安全。
- 經濟與就業狀況。
- 教育與職業能力。
- 社會支持網絡。
- 文化與宗教因素。
- 自殺、自傷、他傷或受暴風險。
- 個案的優勢、需求及復元目標。
評估時應採合作式而非審問式方式,並讓個案參與評估結果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