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法特考三等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類科 社會工作概論 考古題詳解

115 年・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類科
試題代碼 社會工作概論

第 一 題25 分

案主為 38 歲女性,因為販毒被判刑入監服刑,但家中有 7 歲女兒及 5 歲兒子需要照顧。案主的母親已 70 歲且罹癌,身體衰弱,須持續就醫,目前沒有經濟收入,無法照顧 2 位孫子。請針對上述案例進行問題評估與服務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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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社會工作之「個案管理」與「生態系統觀點」在兒少家庭危機中的運用,並結合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支持、安置服務、社會救助及矯正社會工作。

本案不是單純的經濟困難,而是同時涉及:

  1. 母親入監造成主要照顧者缺位。
  2. 兩名幼兒缺乏穩定照顧。
  3. 外祖母高齡、罹癌且無收入,照顧功能不足。
  4. 家庭可能面臨居住、就學、醫療及生活費用問題。
  5. 案主涉入販毒,須評估其犯罪成因、物質使用及再犯風險。
  6. 親子分離可能造成兒童焦慮、失落、退縮或行為問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遇應以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核心,優先確保兒童的生存、發展、受教育、身心安全及穩定照顧。相關服務須結合社政、教育、衛政、警政、司法、矯正及民間資源。

法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要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監獄行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相關兒童少年保護通報、安置與家庭支持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生態系統觀點+家庭評估+個案管理流程」作答。

基本處遇流程如下:

受理與危機處理→資料蒐集與問題評估→處遇目標→服務介入→追蹤與評估→結案或轉銜\text{受理與危機處理} \rightarrow \text{資料蒐集與問題評估} \rightarrow \text{處遇目標} \rightarrow \text{服務介入} \rightarrow \text{追蹤與評估} \rightarrow \text{結案或轉銜}

評估時應兼顧「危機與優勢」,不可只描述家庭問題,也要找出可運用的親屬、社區及制度資源。


一、問題評估

(一)個人層次評估

1. 案主之法律與服刑狀況

應確認:

  • 判刑罪名、刑期及預定出監日期。
  • 目前收容機構及可接受之矯正、教化或治療服務。
  • 是否有前科、再犯紀錄及其他司法案件。
  • 案主是否願意維持親職角色並參與子女照顧決策。
  • 是否有探視、通信、電話聯繫及親子會面的可行性。

入監不代表親職責任當然消滅。案主仍應在其能力範圍內參與子女的重要決策,並透過適當方式維持親子關係。

2. 物質使用與犯罪成因

販毒案件應進一步評估:

  • 案主是否同時使用毒品。
  • 使用毒品的種類、頻率、時間及戒治意願。
  • 是否受到伴侶、同儕、幫派或經濟壓力影響。
  • 是否具有成癮、情緒疾患、創傷經驗或認知功能問題。
  • 出監後是否有再犯高風險環境。

不可將「販毒」直接等同於「不適任母親」,但須嚴格評估其對兒童安全及照顧能力的實際影響。

3. 親職能力

評估案主過去是否能提供:

  • 穩定生活照顧。
  • 適當管教。
  • 情緒支持與依附關係。
  • 子女就學、就醫及日常生活安排。
  • 保護子女免於暴力、疏忽及犯罪環境。

應區分「目前無法親自照顧」與「永久喪失親職能力」兩種情形。前者可透過替代照顧及家庭支持維持親職功能,後者則須經長期、具體且充分的評估。


(二)兒童層次評估

兩名兒童分別為 7 歲及 5 歲,均屬需要成人穩定照顧的年齡,應個別評估,不宜視為一個整體處理。

1. 安全與基本照顧

應立即確認:

  • 目前由誰照顧。
  • 是否有固定住所及安全睡眠空間。
  • 每日飲食、衣物、衛生及交通是否獲得滿足。
  • 是否曾獨留家中、流落街頭或接觸販毒環境。
  • 是否遭受身體、精神或性虐待。
  • 是否有無人接送、無人陪伴或長期缺課情形。

若目前沒有適當照顧者,應立即啟動兒少保護通報及緊急安置評估。

2. 身心發展與心理反應

母親入監可能造成兒童:

  • 分離焦慮及失落感。
  • 睡眠障礙、退化行為或攻擊行為。
  • 注意力不集中及學習退步。
  • 對母親產生羞愧、憤怒或被遺棄感。
  • 因家庭犯罪事件遭受同儕污名。

應由社工、學校輔導人員及必要時之兒童心智科、臨床心理師共同評估。

3. 親子及手足關係

應了解:

  • 兒童與母親過去的依附關係。
  • 兒童是否知道母親入監,知道的程度及理解方式。
  • 兩名兒童是否應維持共同生活。
  • 兒童是否願意接受探視、通信或視訊聯繫。

向兒童說明母親狀況時,應採符合年齡的語言,避免欺騙,也避免揭露超出兒童理解能力的細節。


(三)外祖母層次評估

外祖母 70 歲且罹癌,須持續就醫,並無經濟收入,應評估:

  • 癌症病情、治療方式及預後。
  • 日常生活活動能力與失能程度。
  • 是否需要長期照顧、居家服務或交通協助。
  • 是否具有短期、夜間及緊急照顧兩名幼兒的能力。
  • 其照顧意願、壓力及身心承受程度。
  • 是否有其他親屬能分擔照顧及經濟責任。

外祖母是重要家庭資源,但不能因其為直系親屬便直接指定為主要照顧者。若其健康狀況不佳,勉強安置兒童在其家中,反而可能形成兒童照顧中斷與雙重照顧危機。


(四)家庭與社會環境評估

1. 家庭支持系統

應繪製家系圖及生態圖,盤點:

  • 父親或另一名家長的身分、住所、親職能力及法律責任。
  • 祖父母、舅姨、叔伯及其他親屬。
  • 親屬是否願意提供照顧、住宿、接送或經濟協助。
  • 家庭成員間是否有暴力、衝突、物質使用或犯罪關係。

尤其應優先查明兩名兒童之父親是否存在且具有照顧能力。題目未提供父親資訊,此為重要評估缺口。

2. 經濟與居住

應確認:

  • 家庭目前是否有住所。
  • 房租、水電及生活費是否積欠。
  • 外祖母是否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社會救助資格。
  • 兒童是否有學費、午餐費、交通費及醫療費需求。
  • 案主入監後是否失去原有工作或收入。
  • 是否有債務、被害、暴力威脅或犯罪團體追討問題。

3. 學校與社區

應聯繫學校了解:

  • 出缺勤、學習表現及人際適應。
  • 是否已出現情緒或行為變化。
  • 導師及輔導室能提供的支持。
  • 兒童課後照顧、學校午餐及教育補助需求。

同時盤點社區公共托育、課後照顧、兒少福利機構、社區關懷據點及民間慈善資源。


二、危機與風險判斷

本案的立即風險包括:

  1. 無適當成人照顧兩名幼兒。
  2. 外祖母健康不佳,照顧安排隨時可能中斷。
  3. 家庭缺乏收入,基本生活可能受到影響。
  4. 兒童因母親入監而產生心理創傷。
  5. 案主原有犯罪或物質使用環境可能影響兒童安全。
  6. 兒童可能因污名、缺課或照顧不穩定而受教育權受損。

風險評估應依「嚴重性、急迫性、持續性、保護因子」判斷。若兒童目前無人照顧、遭受暴力、暴露於毒品環境,或外祖母已無法提供基本照顧,應立即啟動保護性處遇及緊急安置。

安置應遵守最小侵害與家庭維繫原則,優先考量:

  1. 安全且具照顧能力的父親。
  2. 適當親屬家庭。
  3. 親屬寄養或家庭寄養。
  4. 必要時才採機構安置。

兩名手足原則上應維持共同安置,以保存手足支持與情感連結。


三、服務處遇計畫

(一)立即處遇:危機處理與安全安置

1. 建立臨時照顧安排

於最短時間內確認兩名兒童的安全照顧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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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闡述科技在社會工作實務應用的倫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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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科技中介下的社會工作倫理」,重點不在科技操作本身,而在於社會工作者使用遠距諮詢、視訊服務、社群媒體、電子病歷、雲端資料庫、人工智慧與數位平台時,如何維持社會工作原有的倫理原則。

科技只能改變服務的媒介,不能降低社會工作者對案主的倫理責任。主要依據包括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規範、社會工作師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醫療、心理、兒少、身心障礙、家庭暴力防治等相關法規。涉及法規部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若後續法律有修正,仍應依命題年度判斷。

科技應用的基本倫理可歸納為:

  1. 尊重案主尊嚴與自決權。
  2. 保護隱私及機密。
  3. 取得充分知情同意。
  4. 確保服務者的專業能力。
  5. 維護服務品質與案主安全。
  6. 保障數位近用與服務公平。
  7. 防止利益衝突與專業界線模糊。
  8. 對資料、演算法及科技決策負責。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總論—倫理原則—實務風險—社工因應」的架構作答。

第一段先界定科技社會工作的意義,說明科技是服務工具而非倫理責任的替代品。第二段依重要倫理原則分項說明,第三段補充科技情境下的特殊風險,最後提出社會工作者的具體因應措施。

答題時應避免只列出「保密、同意、專業」等抽象名詞,必須進一步說明科技如何造成倫理風險,以及社工如何在實務上加以控制,才能展現應用能力。


一、知情同意與案主自決

社會工作者使用視訊會談、手機通訊、線上諮詢、心理衛生平台或人工智慧工具前,應向案主說明:

  • 服務的目的、方式與限制。
  • 使用何種科技工具及其可能風險。
  • 資料將如何蒐集、儲存、使用與傳輸。
  • 可能接觸資料的人員或機構。
  • 服務中斷、系統故障及緊急狀況的處理方式。
  • 案主拒絕使用科技或改採其他服務方式的權利。
  • 案主撤回同意後的處理方式。

知情同意不只是取得一份電子勾選紀錄,而是確保案主真正理解並能自由決定。對兒童、心智能力受限者或處於高度壓力中的案主,應依其理解能力提供適當說明,並依法取得法定代理人或適當關係人的同意;同時仍應儘可能尊重案主本人的意見。

科技服務不得以「案主已登入平台」或「案主已按下同意鍵」取代真正的知情同意。


二、隱私、保密與資料安全

科技環境下的保密範圍,不只包括談話內容,也包括:

  • 案主姓名、身分、聯絡方式。
  • 身心健康、家庭關係、性別或性傾向。
  • 社會福利使用紀錄與司法紀錄。
  • 通話影像、錄音、文字訊息及電子病歷。
  • IP 位址、登入紀錄、定位資料與使用行為。

社會工作者應採取適當的資訊安全措施,例如:

  • 使用具安全性及身分驗證機制的平台。
  • 避免透過私人帳號或不安全的公開網路傳送敏感資料。
  • 設定強密碼、多重驗證及存取權限。
  • 僅蒐集服務必要的資料。
  • 定期更新軟體及防毒防駭措施。
  • 避免在公共場所進行可辨識身分的會談。
  • 確認案主所在環境是否有他人旁聽。
  • 妥善管理錄音、錄影、截圖及雲端備份。
  • 依機構規範及法律要求保存、刪除或銷毀資料。

保密並非絕對。若涉及案主或他人有立即重大危險、兒少或身心障礙者遭受虐待、依法負有通報或協助義務等情形,社會工作者得在必要範圍內揭露資訊,但應遵守最小必要原則,避免過度揭露。


三、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

社會工作者使用科技前,應具備相應能力,包括:

  • 遠距服務的溝通技巧。
  • 資訊安全與資料保護知識。
  • 線上危機辨識與處理能力。
  • 對數位落差及特殊需求的理解。
  • 使用電子紀錄、雲端系統及人工智慧工具的基本判斷能力。
  • 對科技服務限制的認識。

科技服務可能造成非語言訊息減少、身分確認困難、環境控制不足、網路中斷及危機處理不易等問題。因此,社工應評估科技方式是否適合個別案主。若案主有自殺風險、暴力危險、精神狀態不穩定或無安全會談環境,應考慮轉介面對面服務、緊急醫療或其他適當資源。

社會工作者不得因機構提供某種數位平台,就不加評估地要求所有案主使用,也不得將未經訓練的新興科技直接套用於高風險個案。


四、專業關係與界線

科技容易模糊工作與私人生活的界線,例如:

  • 透過私人社群媒體與案主互加好友。
  • 在非工作時間持續接收案主訊息。
  • 使用私人手機保存案主資料。
  • 以私人帳號進行專業諮詢。
  • 在公開網路留言中揭露案主身分。
  • 對案主的社群內容進行未經告知的監看。

因此,社會工作者應事先訂定電子聯絡政策,清楚說明聯絡方式、回覆時間、緊急聯絡管道及不適合使用的溝通工具。社工也應避免因「隨時可以聯絡」而使案主誤認為社工可提供全天候或無限制服務。

對案主社群媒體內容的蒐集,原則上應有明確服務目的及適當授權,不宜基於好奇或私人目的搜尋案主資料。


五、數位近用與社會公平

科技服務雖能突破距離限制,卻可能造成新的數位落差。弱勢案主可能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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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針對更生人重返社區生活,設計就業培力方案,協助融入就業及社區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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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工作者如何運用「生態系統觀點」、「優勢觀點」及「個案管理」方法,協助更生人從矯正機構回到社區後,建立穩定的就業、居住、人際與生活支持系統。

更生人就業困難通常不只來自個人技能不足,還包括:

  1. 刑事紀錄造成雇主疑慮與社會污名。
  2. 長期離開勞動市場,工作經驗與職業技能不足。
  3. 缺乏穩定住所、交通、家庭支持及生活費。
  4. 物質濫用、心理疾病、情緒控制及人際衝突問題。
  5. 缺乏求職技巧,無法適應工作規範。
  6. 出監後缺少持續性的社區支持,容易因失業、孤立或經濟壓力再度犯罪。

因此,方案不能只安排職業訓練,而應採取「就業培力結合社區融入」的整合模式。

本題涉及的主要法規與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包括《更生保護法》、《就業服務法》、《監獄行刑法》及更生保護、就業服務與社會福利相關制度。服務過程應兼顧更生人的工作權、人格尊嚴、隱私權及社會安全。若涉及身心障礙、精神疾病或物質使用問題,應連結相關醫療、心理衛生與身心障礙服務資源。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需求評估—個別化處遇—資源連結—就業支持—社區融入—成效評估」六階段作答。

答題時應掌握三個層次:

  1. 個人層次:提升工作能力、情緒管理及生活適應能力。
  2. 家庭與社區層次:修復家庭關係,建立社區支持網絡。
  3. 制度與環境層次:降低雇主歧視,連結職訓、就業、福利及更生保護資源。

方案目標必須具體,不能只寫「協助就業」或「促進適應」。例如:

  • 出監後三個月內完成職能與需求評估。
  • 六個月內完成職業訓練並取得一項工作技能證明。
  • 六個月內成功就業,且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
  • 建立至少三項正式或非正式支持資源。
  • 降低失業、物質使用及再犯等高危險因素。

一、服務對象與需求評估

方案服務對象為即將出監或已返回社區的更生人,並依其犯罪類型、刑期、年齡、教育程度、工作經驗、健康狀況、家庭關係、居住情形及再犯風險進行分級。

評估內容包括:

  1. 個人條件
  • 教育程度、識字能力及職業興趣。
  • 過去工作經驗、職業技能及可轉移能力。
  • 身體健康、精神健康及物質使用情形。
  • 情緒控制、問題解決及時間管理能力。
  • 再犯風險、暴力風險及自我傷害風險。
  1. 就業條件
  • 適合的工作類型、工作時間及薪資需求。
  • 是否具備基本勞動規範及職場溝通能力。
  • 是否有身分證件、銀行帳戶、交通工具及工作服裝。
  • 是否因刑事紀錄而遭受雇主拒絕。
  1. 家庭與社區條件
  • 家庭接納程度及家庭衝突情形。
  • 居住是否穩定。
  • 是否有親友、宗教團體、同儕團體或社區組織支持。
  • 是否存在幫派、毒品、暴力或高犯罪風險環境。
  1. 福利與資源需求
  • 急難救助、生活扶助、住宅協助及醫療資源。
  • 職業訓練、就業媒合、職場適應及雇主輔導。
  • 心理諮商、成癮治療、家庭服務及法律協助。

評估時應採優勢觀點,不能將更生人僅視為犯罪者或問題者,而要辨識其工作能力、生活經驗、家庭責任、改變動機及既有支持資源。


二、方案目標

方案總目標為:

協助更生人建立穩定且合法的就業,提升自立生活能力,修復家庭與社區關係,降低再犯風險,促進其成為社區中具有功能與責任的成員。

具體目標可分為四項:

  1. 提升職業知能與工作技能。
  2. 增加求職、就業及職場適應能力。
  3. 建立穩定居住、家庭及社區支持。
  4. 降低影響就業與社區生活的高危險因素。

三、就業培力方案內容

(一)職業能力與就業需求評估

由社會工作者、就業服務員、職業訓練單位及心理專業人員共同評估,了解更生人的能力、興趣、限制與就業目標。

評估結果應轉化為個別化服務計畫,包括:

  • 短期可投入的工作。
  • 中期職業訓練方向。
  • 長期職涯發展目標。
  • 需要排除的就業障礙。
  • 負責服務的人員與預定完成時間。

例如,具有餐飲經驗者,可安排餐飲衛生、廚務及基礎服務訓練;具備機械操作經驗者,可安排製造、維修或技術類訓練;有物質使用問題者,則須先安排治療、穩定生活與工作支持,再逐步增加工作負荷。

(二)職業訓練與技能培養

訓練內容應兼具專業技能與基本職場能力,包括:

  1. 職業技能訓練。
  2. 證照與資格取得。
  3. 履歷撰寫及面試訓練。
  4. 職場溝通與團隊合作。
  5. 勞動權益、工資、工時及職業安全。
  6. 時間管理、出勤習慣及工作責任。
  7. 情緒管理、壓力調適及衝突處理。
  8. 金錢管理、債務處理及家庭支出規劃。

訓練設計應考量更生人的教育程度、學習速度及生活負擔,採分階段、實作導向及可累積證明的方式進行,避免只提供抽象講授。

(三)就業媒合與雇主合作

社會工作者應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更生保護團體、職業訓練單位及友善雇主建立合作網絡,進行:

  • 職缺蒐集與適性媒合。
  • 參訪職場及工作試作。
  • 雇主溝通與風險說明。
  • 薪資、工時、工作內容及升遷條件確認。
  • 初期工作適應與雇主回饋。
  • 雇主獎勵、支持及更生保護資源連結。

媒合工作時應重視職務適配與長期穩定,不宜只追求立即就業率。若工作條件過度不合理、薪資過低或職場環境具有高度危險性,將提高離職與再犯風險。

(四)支持性就業與工作維持

更生人的主要困難常發生在「找到工作之後」,因此方案必須包括工作維持服務:

  1. 工作初期由就業服務員或社工定期追蹤。
  2. 協助處理遲到、請假、工作壓力及人際衝突。
  3. 由雇主提供明確工作規範與回饋。
  4. 視能力逐步增加工作時間與工作責任。
  5. 發生失業時立即進行危機處理與再媒合。
  6. 協助處理薪資、債務、交通、住宿及家庭照顧問題。

若更生人有精神疾病、智能障礙或成癮問題,應採取支持性就業模式,結合醫療與復健服務,提供較多工作現場支持,降低因症狀或適應困難而失業的情形。


四、社區生活融入措施

(一)居住與基本生活穩定

沒有穩定住所,通常難以維持穩定工作。因此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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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以人權模式,闡述提供服務之精神醫療社會工作者的價值信念及專業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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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精神醫療社會工作者如何以「人權模式」取代單純的醫療模式或問題導向模式,理解精神疾病患者是具有尊嚴、權利與自主性的完整個人,而非僅是接受治療的病人。

精神醫療社會工作的核心,可整理為:

人權模式=尊嚴+自主+平等+參與+社會融入+權利保障\text{人權模式}=\text{尊嚴}+\text{自主}+\text{平等}+\text{參與}+\text{社會融入}+\text{權利保障}

精神醫療社會工作者必須同時關注個人的精神症狀、家庭關係、居住、就業、經濟、教育、社會支持及社區環境,亦即採取「人在情境中」的觀點。

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答題可援引《精神衛生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社會工作師法》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範。核心精神包括尊重精神疾病患者之人格尊嚴、平等權、隱私權、知情同意權、醫療自主權、參與決定權及免受歧視之權利。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先說明人權模式,再分述價值信念,最後說明專業角色」的三段式作答:

  1. 界定人權模式的意義。
  2. 說明精神醫療社會工作者應遵守的價值信念。
  3. 將價值信念轉化為具體專業角色與工作內容。
  4. 補充強制治療、危機處遇及權利衝突時的倫理判斷。

答題重點不在列舉一般社會工作工作內容,而在於說明:精神醫療社會工作者如何透過專業工作,促進服務對象的權利實現與社會參與。


一、人權模式的意義

(一)服務對象是權利主體,而非被動病人

人權模式將精神疾病患者視為具有完整人格與基本權利的「權利主體」,而不是只被定義為疾病、症狀或失能的個案。

因此,工作者不能只問:

  • 個案有什麼症狀?
  • 個案是否服藥?
  • 個案是否配合治療?

還必須進一步關注:

  • 個案是否受到公平對待?
  • 個案是否理解治療內容?
  • 個案是否能表達自己的意願?
  • 個案是否有參與決策的機會?
  • 個案是否因精神疾病而受到歧視或排除?

(二)從醫療控制轉向權利保障與社會融入

醫療模式主要著重診斷、治療及症狀控制;人權模式則強調健康權之外,也包括生活自主、社會參與、居住、就業、教育、家庭生活與社區生活等權利。

因此,精神醫療社會工作者的任務不只是協助個案接受治療,也要協助其重新建立生活能力、社會角色與社區連結。

(三)以最少限制、最大自主為原則

對於住院、隔離、約束、強制治療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符合必要性、比例性、最小侵害及程序正義原則。

限制個案自由不能只是因為其被診斷為精神疾病,也不能單純以「為你好」作為充分理由,必須有明確法定事由、專業評估、適當程序與定期檢視。


二、精神醫療社會工作者的價值信念

(一)尊重人格尊嚴與個別性

每一位精神疾病患者都具有不可被否定的人格價值。工作者應避免以「瘋子」、「危險人物」、「沒有病識感的人」等標籤簡化個案。

應依據個案的生命史、文化背景、家庭關係、性別、年齡、社經地位、宗教信仰及個人偏好,提供個別化服務。

(二)尊重自主與自我決定

工作者應協助個案理解自己的狀況、治療方案及可能後果,並在其能力範圍內參與服務計畫與治療決策。

自主並不等於個案必須完全獨立決定,而是即使需要家屬、專業人員或支持者協助,也應盡量保留個案表達意願與作成決定的權利。

實務上應優先採取「支持性決策」,而非直接以代理決策取代個案意願。

(三)平等與反歧視

精神疾病患者不應因診斷、住院紀錄、服藥狀況或過去的危機事件,而在就學、就業、居住、醫療、婚姻及社會參與上受到不合理差別待遇。

工作者應辨識並挑戰下列歧視:

  • 社會對精神疾病的污名。
  • 醫療體系內對個案意見的忽視。
  • 家庭對個案的過度控制。
  • 雇主或社區對患者的排斥。
  • 因性別、身心障礙、年齡或經濟弱勢所形成的多重歧視。

(四)隱私與保密

精神醫療資料涉及高度敏感的健康資訊。工作者應遵守保密原則,妥善保管個案資料,並限制資訊蒐集、使用及揭露的範圍。

但保密並非絕對。當涉及法定通報、個案或他人有重大而立即的危險、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律明文規定時,得在必要範圍內揭露資訊。此時仍應採取最小必要揭露原則,並向個案說明法律及倫理上的處理依據。

(五)知情同意與充分告知

服務對象應了解:

  • 接受何種服務或治療。
  • 服務的目的及內容。
  • 可能的利益與風險。
  • 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
  • 拒絕或停止服務可能產生的後果。
  • 個人資料如何被使用。

知情同意不能只是一張簽名文件,而應是持續性的溝通過程。對於因症狀、認知能力或溝通障礙而難以理解資訊者,工作者應調整說明方式,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復元與優勢觀點

人權模式重視個案的復元歷程。復元不是要求個案完全沒有症狀,而是協助其重新獲得生活控制感、希望、身分認同、社會角色及生活選擇權。

工作者應看見個案的能力、資源、興趣、關係及過去成功經驗,而非只聚焦在缺陷與病理。

(七)社會參與與社區融入

精神疾病患者應有在社區生活、工作、就學、交友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工作者應避免不必要的長期機構化,推動社區支持、支持性就業、支持性居住、家庭支持及同儕支持。

(八)倡導正義與權力平衡

精神醫療體系中,專業人員通常掌握較多資訊、資源及決策權。工作者應察覺這種權力差距,避免以專業身分壓制個案。

在個案權益受損時,工作者應協助其申訴、表達意見、取得法律或福利資源,並推動制度改善。


三、精神醫療社會工作者的專業角色

(一)心理社會評估者

工作者應進行整體性評估,而非只進行症狀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 精神症狀與疾病史。
  • 個案的家庭及重要人際關係。
  • 居住與生活安全。
  • 經濟與就業狀況。
  • 教育與職業能力。
  • 社會支持網絡。
  • 文化與宗教因素。
  • 自殺、自傷、他傷或受暴風險。
  • 個案的優勢、需求及復元目標。

評估時應採合作式而非審問式方式,並讓個案參與評估結果的形成。

(二)個案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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