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司法特考三等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類科 犯罪學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類科
試題代碼 犯罪學

第 一 題25 分

青少年犯罪是犯罪學關注的重要議題。請分別從「社會結構學派」(Social Structure Theories)與「社會控制學派」(Social Control Theories)的觀點,各舉一個具代表性的理論,說明這兩個學派如何解釋青少年產生偏差行為或犯罪的原因;並根據各自的理論觀點,提出相應的防治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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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求比較「社會結構學派」與「社會控制學派」如何解釋青少年偏差或犯罪,並依各自的病因觀提出防治對策。作答時,每一學派都要交代理論名稱、犯罪原因與相應對策,不能只列理論名詞。

  • 社會結構學派著重社會階層、社區與制度安排如何造成犯罪風險;代表理論可選擇默頓的失範理論。
  • 社會控制學派著重個人與社會的連結如何抑制偏差;代表理論可選擇赫胥的社會鍵理論。

本題為理論申論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依「理論觀點—犯罪原因—防治對策」三段式作答,再簡要比較兩學派的切入點:

  1. 選定一個具代表性的理論,點出核心概念。
  2. 說明該理論如何推導青少年偏差或犯罪。
  3. 對準理論指出的成因提出對策:結構成因以改善機會與社區條件為主;控制成因以強化社會鍵為主。
  4. 最後點出兩者差異,呈現題目要求的比較能力。

一、社會結構學派:默頓失範理論

理論觀點與犯罪原因

默頓認為,社會文化會強調特定成功目標,例如經濟成就與社會地位;但社會制度提供的合法手段,如教育、就業與升遷機會,並未平均分配。當青少年接受成功目標,卻缺乏達成目標的合法途徑時,目標與手段之間的落差便形成結構性壓力。

青少年可能因此採取默頓所說的「創新」適應方式:仍追求社會所重視的目標,卻改用不被社會接受的手段,例如詐欺、竊盜或販毒。犯罪在此觀點下,不只是個人品格或道德不足,也與其所處的社會結構及機會分配不均有關。

相應防治對策

對策應著眼於減少結構性限制、增加合法機會:

  • 改善弱勢青少年的教育資源、職業訓練與就業銜接,讓其有實際可行的合法途徑。
  • 提供課後輔導、職涯探索及經濟支持,降低青少年因資源匱乏而轉向非法手段的壓力。
  • 改善高犯罪風險社區的公共服務、休閒設施與在地支持網絡,提升社區承接青少年的能力。

二、社會控制學派:赫胥社會鍵理論

理論觀點與犯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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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在少年及成年犯的矯治與再犯預防工作中,再犯風險評估扮演著核心角色。請詳細說明靜態風險因素與動態風險因素的內涵及差異,並闡述這些因素對於觀護人實施矯治處遇與再犯預防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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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再犯風險評估中的靜態風險因素與動態風險因素,以及觀護人如何把評估結果轉化為矯治處遇與再犯預防策略。作答時應掌握兩個判準:因素是否會隨時間或處遇改變,以及該因素能否成為介入工作的直接目標。

風險評估常依循「風險—需求—反應」(Risk-Need-Responsivity, RNR)原則:

  • 風險原則:處遇強度應配合個案的再犯風險;高風險者通常需要較密集的監督與服務。
  • 需求原則:介入應聚焦於與再犯有關、且能透過處遇改變的犯罪成因,亦即犯罪相關需求。
  • 反應原則:處遇方式應配合個案的學習能力、動機、年齡、文化背景及認知特性,以提升參與和成效。

靜態與動態因素各有用途:靜態因素主要協助判斷風險基準與處遇強度;動態因素則主要協助辨識介入目標、追蹤變化並調整處遇。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要求列出評估工具分數,而是要比較兩類因素,並說明其實務用途。可以依下列順序作答:

  1. 分別定義靜態與動態因素。
  2. 說明兩者在可變性、處遇用途與評估時間上的差異。
  3. 以觀護人的工作流程說明評估如何影響處遇計畫、監督強度及再犯預防。
  4. 補充少年個案須考量發展階段、家庭與同儕脈絡,並定期重新評估。

本題核心在「評估不是替個案貼上標籤,而是用資料決定服務內容、監督強度及處遇調整」。

靜態風險因素

靜態風險因素是指已發生、通常無法透過現行處遇改變的個人或生活史資料。它們與再犯風險有統計關聯,可協助判斷個案的基礎風險程度,但本身通常不是直接矯治目標。

常見例子包括:

  • 初次犯罪年齡、犯罪開始時間。
  • 過往犯罪次數、前科紀錄、違反監督或處遇規定的紀錄。
  • 過往暴力犯罪或特定犯罪型態。
  • 已發生的童年逆境、早期家庭失功能等歷史資料。

靜態因素的主要限制是:它們不能因個案現階段表現改善而被「消除」。例如,過往前科仍是既有紀錄;但這不表示個案目前的風險必然維持不變,也不表示觀護處遇沒有降低再犯風險的空間。

動態風險因素

動態風險因素是指會隨時間、情境或處遇而改變,且與再犯有關的個人狀態或生活條件。其中,與犯罪行為直接相關、可透過介入改善的因素,通常稱為犯罪相關需求。

常見項目包括:

  • 犯罪態度、合理化犯罪的認知、對規範的漠視。
  • 衝動控制不足、敵意、情緒管理困難。
  • 與犯罪同儕往來、反社會生活型態。
  • 物質使用、失業、就學或就業不穩定。
  • 家庭衝突、監護功能不足、缺乏正向支持。
  • 缺乏問題解決、溝通或社會適應能力。
  • 對處遇參與不足、近期生活危機或監督配合度下降。

動態因素有不同的變化速度。急性動態因素可能在短期內劇烈波動,例如近期物質使用、突然與犯罪同儕密切往來;穩定動態因素則可能需要較長時間介入,例如犯罪思考模式或長期人際技巧不足。觀護人須辨識因素的性質,安排適當頻率的追蹤與介入。

靜態與動態因素的差異

比較項目靜態風險因素動態風險因素
可變性多為既往事實,通常不能改變會隨情境、時間或處遇而改變
評估功能建立基礎風險輪廓,協助判斷處遇強度找出可介入的需求,協助擬定與調整處遇
追蹤方式內容通常穩定,適合用於初始評估須定期檢視,觀察改善、惡化或新出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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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已成為當代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項重要發展方向。請說明修復式司法的核心理念與主要目標,並從犯罪矯正實務的角度,特別是從觀護人的角色,分析其可能帶來的優勢與所面臨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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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以「犯罪造成的傷害如何修復」為核心。犯罪不只是違反國家法律,也會傷害被害人、加害人與社區之間的關係;因此,處理犯罪時應讓受影響者有機會參與,了解犯罪造成的實際影響,並共同尋求修復方式。

其主要參與者包括被害人、加害人及社區。修復程序須建立在自願、知情、安全與公平的基礎上,由具備專業能力的修復促進者協助對話。修復不等於要求被害人原諒,也不以和解或撤回告訴為必要結果;它重視的是被害人表達需求、加害人承擔責任,以及當事人共同處理犯罪傷害。

主要目標如下:

  1. 回應被害人需求:讓被害人表達受害經驗、疑問與期待,並尋求道歉、賠償、補償或其他實際修復。
  2. 促使加害人負責:使加害人正視行為及其後果,而非只被動接受刑罰,進而承擔具體、適當的修復責任。
  3. 修補人際與社區關係:降低衝突與疏離,促成當事人及社區重新建立支持與信任。
  4. 促進復歸及預防再犯:協助加害人理解犯罪的影響、發展同理與責任感,並透過社區支持回歸生活。

法制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少年法院為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同意,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該條也列有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及賠償等事項。《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四章則規範修復式司法相關機制及程序保障。少年事件法制使用「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等職稱;題目所稱「觀護人」,應從廣義犯罪矯正與觀護實務理解。

解題方法

本題是申論題,宜依序採取「理念定義—目標整理—觀護實務優勢—實務挑戰—程序保障」的架構。前兩部分說明修復式司法與應報、懲罰取向的差異;後三部分則把理念連結到觀護工作的個案管理、輔導、資源連結與再犯預防。

作答時應掌握一項關鍵:修復式司法不是以修復取代所有刑事司法程序,而是讓受影響者在適當且安全的條件下參與修復過程。參與與否不得用來脅迫被害人,也不能將加害人的參與或道歉直接等同於悔悟、低再犯風險或應減輕處遇。

觀護實務的優勢

  1. 提升加害人的責任承擔 觀護人可協助個案從被動接受處遇,進一步理解自己的行為如何影響被害人及其家屬。透過具體的道歉、賠償或履行修復計畫,加害人較能把責任落實為行動。

  2. 增進同理心與復歸能力 在適當安排下,面對被害人的經驗有助於個案理解犯罪後果、反思自身行為,並練習溝通與衝突處理。觀護人可將對話所得連結至個別處遇計畫,支持其復歸家庭、學校、職場及社區。

  3. 回應被害人未被傳統程序充分處理的需求 傳統刑事程序主要處理犯罪是否成立及國家如何處罰,未必能充分回答被害人對犯罪經過、加害人動機或後續安全的疑問。修復程序提供表達、詢問及提出修復需求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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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藥物濫用是少年犯罪問題中的一大挑戰。請運用生物心理社會模式(Biopsychosocial Model)來詮釋少年藥物濫用之成因,並針對青少年特性,提出觀護人可採行的具體預防與處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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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求以生物心理社會模式(Biopsychosocial Model)整合說明少年藥物濫用的成因,並將成因轉化為觀護人可執行的預防與處遇策略。作答重點不是把三類因素分別列出後便結束,而要說明各因素如何交互影響,形成接觸、持續使用乃至成癮的歷程。

此模式以個體為中心,從生物、心理、社會三個層面理解健康與行為問題。套用於少年藥物濫用時,應避免單因論:生理易感性不必然導致濫用;家庭失功能或同儕壓力也不是單獨、必然的原因。風險因素累積、保護因素不足,加上藥物使用後的獎賞與依賴循環,才可能使問題加深。

藥物濫用亦須與少年犯罪區分:使用藥物本身、為取得藥物而衍生的財產或暴力犯罪、以及其他非行行為可能彼此相關,但不能直接等同。處遇應同時評估物質使用程度、身心健康、家庭照顧及司法風險。

解題方法

建議依序採取「模式定義 → 三層成因 → 交互作用 → 對應策略 → 少年特性」的架構。每一層成因都應連結一項以上的預防或處遇作法,呈現觀護人的個別化評估與跨網絡合作角色。

一、生物因素

  • 腦部發展尚未成熟:青少年自我控制、計畫能力及衝動抑制仍在發展,對即時獎賞較敏感,對長期風險的評估能力較弱,較容易因好奇、追求刺激或同儕邀約嘗試用藥。
  • 遺傳與氣質差異:家族物質使用史、衝動性、尋求刺激等特徵,可能提高風險;但這些是易感因素,不代表必然發展成藥物濫用。
  • 藥物對大腦獎賞系統的影響:使用後的愉悅、放鬆或暫時逃避不適,可能強化再次使用;持續使用後,耐受、渴求及戒斷等現象又可能促使使用者反覆用藥。
  • 身心健康及共病:睡眠問題、慢性疼痛、情緒疾患或其他精神健康問題,可能增加自行用藥或持續使用的風險。

二、心理因素

  • 情緒調節與壓力因應不足:少年可能以藥物逃避焦慮、憂鬱、創傷經驗、家庭衝突或學業挫折。
  • 自我概念與身分認同發展:渴望獨立、歸屬及被同儕接納,可能使少年模仿團體中的用藥行為。
  • 認知偏誤與風險低估:如認為「用一次不會上癮」、「大家都在用」或「自己隨時能停」,容易降低對危害的警覺。
  • 衝動控制、問題解決及拒絕技巧不足:遇到邀約或壓力時,若欠缺可行的拒絕方式與替代活動,較難中止使用。
  • 創傷與共病:受虐、疏忽、失落或未處理的精神健康問題,可能與物質使用相互影響,需一併評估,而非只處理違規或用藥表象。

三、社會因素

  • 家庭照顧與監督:親子關係疏離、衝突頻繁、照顧者本身有物質使用問題、教養監督不足,或家庭支持薄弱,都可能增加風險。
  • 同儕與次文化:同儕邀用、取得藥物的管道、團體規範及尋求認同,可能帶來初次使用與持續使用的壓力。
  • 學校與社區環境:中輟、拒學、學習挫折、校園連結薄弱、社區藥物可近性高,以及缺乏正向休閒活動,都可能削弱保護力。
  • 社會排除與標籤:貧困、家庭資源不足、被排斥或被貼上「壞孩子」標籤,可能使少年更依賴偏差同儕並降低求助意願。

四、因素如何交互作用

例如,少年原有衝動控制較弱,遭逢家庭衝突或學業挫折後,以藥物暫時舒緩情緒;若身邊同儕提供藥物並肯定使用行為,藥物帶來的短期愉悅便會進一步強化用藥。若家庭、學校或社區缺乏支持與早期介入,使用便可能由偶發嘗試發展為持續使用,並伴隨逃學、偏差同儕往來及衍生犯罪風險。

因此,處遇須同時降低風險因子、提升保護因子,並針對少年個人、家庭、同儕、學校與社區環境進行介入。

觀護人可採行的預防與處遇策略

一、預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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