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司法特考三等 公職法醫師類科 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司法特考・三等・公職法醫師類科
試題代碼 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第 一 題20 分

請敘述法醫解剖的目標(The objectives of forensic autop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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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法醫解剖是為司法及公共利益進行的系統性屍體檢查,目的在以客觀、可重現的醫學證據,釐清死亡的醫學原因與法律相關事實。它不只是找出一項致命傷,也要整合病史、現場資料、外表檢查、內部檢查及實驗室檢驗,形成完整的死因判斷。

判斷時應區分三個概念:

  • 死因(cause of death):造成死亡的疾病或損傷,例如槍傷、頭部鈍力傷、心肌梗塞。
  • 死亡機轉(mechanism of death):死因導致死亡的生理過程,例如大量失血、腦疝、心律不整。機轉本身通常不夠具體,不能取代死因。
  • 死亡方式(manner of death):依調查及醫學證據所作的分類,通常分為自然、意外、自殺、他殺及未定。

本題考法醫解剖的整體目標,沒有計算公式,也沒有特定法條須作為答題核心。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身分—死因—死亡方式—時間—證據—重建」的脈絡作答。先確認死者及屍體狀況,再說明解剖如何釐清死亡原因與方式,最後補上死亡時間估計、證據保存及事件重建等司法功能。這樣能涵蓋解剖的醫學目的,也能呈現其在刑事調查與公共衛生上的價值。

法醫解剖的目標

  1. 確認死者身分及屍體狀況 配合個人特徵、傷痕、指紋、牙齒資料或 DNA 等資料,協助確認死者身分;同時記錄屍體腐敗、保存及搬運情形。

  2. 查明死因 以外表與內部檢查辨認致命疾病或損傷,並透過必要的組織病理、毒物、微生物或其他檢驗,確認其與死亡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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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請繪圖及舉例說明凶嫌、被害者熟識程度與犯罪現場的四種分類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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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兩個彼此獨立的因素,整理凶嫌與被害者、凶嫌與犯罪現場之間的關係:

  1. 凶嫌是否熟識被害者:被害者是凶嫌認識或接觸過的人,還是陌生人。
  2. 凶嫌是否熟悉犯罪現場:凶嫌對現場及其出入、環境、作息或周邊狀況是否熟悉。

將兩個因素各分為「是/否」,即可形成四種分類。這是犯罪現場分析與偵查研判的整理架構,不是法律上的犯罪構成要件,也不能單憑分類認定特定嫌疑人。

解題方法與四種分類

作答時先畫出「被害者熟識程度」與「現場熟悉程度」的二乘二矩陣,再逐格說明並舉例。判斷「熟悉現場」時,應看凶嫌是否對該場所具有實際了解;不能只因案件發生在某地,就直接認定凶嫌熟悉該地。

熟悉犯罪現場不熟悉犯罪現場
熟識被害者第一型:熟人、熟悉現場。例:凶嫌是被害者的同居伴侶,熟悉被害者住處、生活作息及出入口,於住處內犯案。第二型:熟人、不熟悉現場。例:凶嫌是被害者的同事,事前對被害者有所認識,卻在被害者不常前往的陌生旅館犯案。
不熟識被害者第三型:陌生人、熟悉現場。例:凶嫌與被害者原不相識,但凶嫌熟悉公園的出入口、照明及巡邏時段,在該處對被害者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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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法醫學上酷刑(torture)式身體傷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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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醫學辨識「酷刑式身體傷害」的常見方式及其可能造成的傷勢。作答時應以傷害機轉分類,並列舉代表性傷勢;不必把「酷刑」限縮為可留下明顯外傷的暴力。部分方法會刻意減少可見痕跡,受害者也可能因檢查時間延後而僅留下瘢痕、神經功能障礙或其他後遺症。

酷刑的法律定義涉及施加嚴重身體或精神痛苦、特定目的,以及公務員或其他行使公權力者的參與、教唆、同意或默許等要件;本題重點則是法醫學上的身體傷害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施力或傷害機轉歸類,逐項寫出常見方式及其可見傷勢或後果。作答宜兼顧直接外傷、姿勢或拘束造成的傷害、熱與電造成的傷害,以及窒息、性暴力和醫療照護剝奪等類型。這樣能呈現酷刑傷害的範圍,也避免只列「毆打」而遺漏典型方式。

酷刑式身體傷害

  1. 鈍力毆打及其他直接外傷:拳打、腳踢、棍棒或其他物體擊打,可造成擦傷、挫傷、裂傷、骨折、頭部外傷,以及胸腹部內臟損傷。反覆或集中攻擊特定部位,也可能留下形狀或分布具有提示性的傷痕。

  2. 足底鞭打(falanga/falaka):反覆擊打足底,可造成足底軟組織出血、腫脹、疼痛及步行困難,嚴重時伴隨足部骨折或長期疼痛。

  3. 懸吊與強迫姿勢:以手腕、手臂或其他部位懸吊,或長時間維持不自然、受限制的姿勢,可造成關節、肌肉、神經、血管及軟組織損傷;拘束物也可能造成腕踝擦傷、壓痕或神經受壓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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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法醫實務上利用死後電腦斷層檢查可判讀哪些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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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死後電腦斷層(postmortem computed tomography, PMCT)是在屍體解剖前或解剖後,利用電腦斷層影像檢查死者全身或特定部位。它能以非破壞方式記錄屍體內部結構,特別適合觀察骨骼損傷、體內氣體、異物位置及創傷分布,並可協助規劃解剖部位與補充解剖紀錄。

PMCT是法醫解剖的重要輔助工具,不能單獨取代解剖、組織病理、毒物分析及現場調查。影像應與死亡經過、屍體姿勢、死後變化及其他檢查結果合併判讀。

解題方法:依判讀目標分類

本題問「可判讀哪些發現」,作答宜按法醫實務常見的檢查目標分類:先列出PMCT的主要優勢,再補充特定死亡情境的影像所見及判讀限制。

一、骨骼與創傷

PMCT對骨骼及骨折形態的呈現清楚,可判讀:

  • 顱骨、顏面骨、肋骨、脊椎、骨盆及四肢骨折的位置、數目、型態與移位情形。
  • 骨折是否呈多發或複雜分布,並協助檢視頸椎、脊椎等不易由外觀發現的損傷。
  • 創傷的分布及深部損傷,例如胸腹部器官裂傷、血胸、氣胸或顱內出血等影像線索。

這些所見能協助推估受力部位、創傷範圍與可能機轉;但影像通常不能單獨確認傷勢是在生前或死後形成,也不能僅憑影像確定死亡方式。

二、異物與穿透傷

PMCT可定位體內異物,例如子彈、彈片、刀尖或其他金屬異物,並呈現其與骨骼、器官及創道的相對位置。槍傷案件中,可協助記錄彈體位置、骨折及創道方向,供後續解剖與證物搜索參考。

三、氣體分布

PMCT對氣體敏感,可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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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醫療處置(medical procedures)相關的死亡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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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醫療處置相關死亡」是指死亡發生於手術、麻醉、診斷性或治療性處置期間,或其後因處置所引發的併發症而死亡。判斷重點是死亡與醫療處置之間有無因果關係,不能只因死亡時間接近手術或治療,就認定死亡由處置造成。

醫療處置相關死亡也不等同於醫療過失。即使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仍可能發生不可避免的併發症;反之,是否存在過失,須依病歷、處置經過、病理解剖及必要的毒物分析等資料另外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是概念分類題,可按死亡原因與醫療處置的關係,分成四類作答:原有疾病或傷勢、麻醉相關原因、處置中的直接傷害,以及處置後的併發症。作答時列出各類常見死因,並說明處置與死亡的因果關係須個案判定。

醫療處置相關死亡原因

一、原有疾病或傷勢所致

患者可能因接受處置的原有疾病或傷勢死亡,例如嚴重心肌梗塞、腦出血、重大外傷或末期疾病。這類死亡雖發生在手術或治療期間,仍須判斷死亡是否由原有病況自然進展所致,不能單憑時間上的先後認定是處置造成。

二、麻醉相關原因

常見原因包括麻醉藥物過量、藥物不良反應或過敏、局部麻醉藥全身毒性、插管錯誤、呼吸道阻塞、通氣不足、缺氧,以及麻醉期間的心律不整或循環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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