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法特考三等 檢察事務官類科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5 年・司法特考・三等・檢察事務官類科營繕工程組
試題代碼 營建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機關依法行政過程宜避免爭議之產生。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請申論主管機關因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擬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作業時,應遵循與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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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區域計畫法》第14條及《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8、9條,重點在於主管機關為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進入公、私有土地調查或勘測時,如何兼顧行政調查權與人民財產權,避免程序違法及補償爭議。

所謂「調查」,係蒐集土地、地形、地物、使用現況等資料;「勘測」則係以測量、定位等方式確認土地及其上物體之位置、範圍或現況。主管機關之進入權,限於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所必要之調查、勘測目的,不得擴張為一般性或無關聯之土地使用查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權限依據、進入通知、障礙物處理、補償程序、通知不能送達」五個層次作答:

  1. 先寫《區域計畫法》第14條,確立主管機關具有進入公、私有土地調查或勘測之法定權限。
  2. 再寫設有圍障土地之事前通知義務及通知期間。
  3. 若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另行說明通知內容及補償。
  4. 最後補充通知無法送達及補償金提存程序。
  5. 以依法行政、比例原則及避免侵害人民權益作結,呈現申論題之完整性。

一、進入土地之法定依據與權限界線

依《區域計畫法》第14條第1項,主管機關因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

因此,主管機關必須具備下列要件:

  1. 須有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之行政目的。
  2. 進入土地須確有調查或勘測之必要。
  3. 進入範圍及行為應以完成調查、勘測所必要者為限。
  4. 不得藉調查或勘測之名,從事與區域計畫無關之查察、取物或其他侵益行為。

主管機關雖有法定進入權,仍應遵守依法行政、比例原則及最小侵害原則,並妥善保存調查紀錄、測量成果及現場狀況,以利日後說明進入之必要性及合法性。

二、進入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前通知

依《區域計畫法》第14條及《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進入設有圍障之土地,應於十日前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本項通知具有下列功能:

  1. 使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預先知悉行政調查、勘測行為。
  2. 使其得以安排在場、提出意見或保護土地及地上物。
  3. 降低突然進入所造成之誤會、衝突及損害賠償爭議。

通知對象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二者均應納入通知範圍,不能僅通知所有權人而完全忽略實際使用人。

「十日前」是施行細則所定之具體期間,主管機關應預留足夠期間,不宜以臨時通知或當日通知取代。通知內容則應明確記載調查或勘測之目的、土地位置、預定日期及必要之作業事項。

三、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時之程序

如為實施調查或勘測,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主管機關應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於十日前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並應載明:

  1. 障礙物之名稱。
  2. 障礙物所在之地點。
  3. 預定拆除或變更之日期。
  4. 補償金額協議之安排。

此處之「障礙物」可能包括圍牆、棚架、農作設施、臨時建物或其他妨礙調查、勘測之地上物。主管機關不得未通知即逕行拆除,也不得將拆除行為概括認定為當然無須補償。

依《區域計畫法》第14條第2項,因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受有損失者,應予適當補償。補償範圍應以因本次調查或勘測所直接造成之財產損失為核心,並應依個案實際情形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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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審議及研究都市計畫,應分別設置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之。請詳述都市計畫委員會之職掌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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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法》第 74 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重點在於都市計畫委員會並非僅負責「審議都市計畫」,尚包括都市計畫相關事項之研究、檢討及建議。

依《都市計畫法》第 74 條,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審議及研究都市計畫,應分別設置都市計畫委員會。至於具體職掌,則以《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所列事項為準。

以下依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之法規內容說明。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條文型申論題,最穩定的作答方式是:

  1. 先提出《都市計畫法》第 74 條,說明都市計畫委員會之設置目的。
  2. 再引用《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逐項列出九款職掌。
  3. 將九款職掌區分為「審議事項」及「研究、檢討、建議事項」,使答案具備體系性。
  4. 最後補充都市計畫委員會之職能不限於個別計畫審查,也包括都市計畫制度、財務、公共設施及民間參與等整體性事項。

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法定職掌

一、都市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

都市計畫委員會掌理關於都市計畫擬定及變更之審議事項。

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以及其後續之擬定、變更程序,均須依法律規定送交相應層級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例如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此為都市計畫委員會最核心的職掌。

二、舊市區更新計畫之審議

都市計畫委員會掌理關於舊市區更新計畫之審議事項。

所謂舊市區更新,係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或影響公共安全,須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維護之地區,所進行之都市計畫性處理。

因此,舊市區更新計畫不僅涉及建築物改建,也涉及土地使用、公共設施、交通及都市整體發展,須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加以審議。

三、新市區建設計畫之審議

都市計畫委員會掌理關於新市區建設計畫之審議事項。

新市區建設係指建築物稀少,尚未依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之地區。其計畫內容通常涉及土地使用分區、道路、公園、學校、公共設施及開發順序等事項。

新市區建設具有整體開發及長期發展性質,因此須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其計畫內容及公共利益。

四、都市計畫申請或建議案件之審議

都市計畫委員會掌理關於都市計畫申請或建議案件之審議事項。

人民、土地權利關係人、法人或團體,就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土地使用或其他相關事項所提出之申請或建議,經主管機關依程序提送後,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此一職掌呈現都市計畫委員會接受外部意見及處理個案性都市計畫建議之功能。

五、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審議

都市計畫委員會掌理關於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審議事項。

都市計畫事業包括依《都市計畫法》所辦理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及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私人或團體如欲投資辦理相關都市計畫事業,其計畫內容、公益性、可行性及與都市計畫之配合情形,均屬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範圍。

本款重點在於民間投資參與都市建設時,仍須接受都市計畫公共性及整體性之審查。

六、都市計畫實際施行情形及都市計畫財務之研究建議

都市計畫委員會掌理現行都市計畫實際施行情形及實施都市計畫財務之研究建議。

本款包括兩個面向:

  1. 檢視現行都市計畫是否依計畫內容落實執行。
  2. 研究都市計畫實施所需經費、財源及財務安排,並提出改進建議。

都市計畫若僅完成計畫發布,卻未能配合公共設施建設、土地取得及經費籌措,仍無法達成實質都市發展目的。因此,都市計畫委員會亦負有計畫執行及財務層面之研究功能。

七、都市計畫現行法令之檢討建議

都市計畫委員會掌理都市計畫現行法令之檢討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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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建築法》第 3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前述規定項目由內政部定之。請申論上述各關係人在實務作業上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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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建築法》第34條所建立的「分層審查、專業簽證、特殊案件委託」制度,重點不是要求主管建築機關全面審查所有技術內容,而是明確區分各關係人的法定職責與責任範圍。

依《建築法》第34條:

  1. 主管建築機關就內政部所定之「規定項目」審查或鑑定。
  2. 其餘項目由建築師,及涉及專業工程部分之專業技師,依法律辦理簽證並負責。
  3. 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機關或團體辦理。
  4. 前述分工不表示主管建築機關完全免除行政審查責任,也不表示建築師、技師經簽證後即由主管機關承擔其專業責任。

因此,本題應從「審查範圍」、「專業簽證」、「特殊案件委託」、「程序及責任銜接」四方面申論。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題,適合採取「法條規範—角色分工—實務流程—責任控管」的架構:

  1. 先說明《建築法》第34條的制度目的。
  2. 分別討論主管建築機關、建築師及專業技師、專家或機關團體的注意事項。
  3. 再補充各方在文件、程序、變更、紀錄及責任銜接上的共同要求。
  4. 最後以「審查不取代簽證,簽證不排除審查,委託不免除主管機關監督」作結論。

一、主管建築機關之注意事項

(一)應依內政部所定規定項目審查,不得任意擴張或縮減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以內政部所定規定項目為範圍,確認申請文件是否符合建築法令、都市計畫、消防、結構、設備及其他相關規範。

實務上應注意:

  • 建立明確的審查項目表及標準作業程序。
  • 依建築物用途、規模、構造、樓層、基地條件及特殊設備,判斷應適用的法規。
  • 不得以行政慣例要求申請人提出法律未要求的文件。
  • 不得因個案承辦人見解不同,任意增加或改變審查標準。
  • 對於補正事項,應具體指出法令依據、缺漏內容及改善方式。

審查應以法令規定及客觀技術標準為基礎,不得流於形式,也不得以審查名義取代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的完整專業責任。

(二)應區分行政審查與專業簽證責任

主管建築機關負責法定審查項目,建築師及專業技師則對其簽證範圍負專業責任。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不等於對所有設計細節作成全面技術保證。

因此,主管建築機關應注意:

  • 對法定審查項目確實審查,不能僅因已有建築師或技師簽證即完全不予檢視。
  • 對屬於專業簽證範圍之事項,應確認簽證人資格、簽證範圍、簽章完整性及文件相互一致性。
  • 發現明顯矛盾、重大錯誤、違反強制規定,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仍應要求釐清或補正。
  • 不宜對非屬法定審查事項進行無限制的重複技術審查,以免造成權責混淆及程序延宕。

(三)應確保審查程序合法、公平並留存紀錄

審查過程應注意:

  • 依收件順序及法定期限辦理。
  • 對補正通知、審查意見及核准、駁回理由作成書面紀錄。
  • 同類案件採取一致標準。
  • 重要技術意見應具體記載,不得僅以「不符規定」、「請改善」等抽象文字代替。
  • 審查人員如有利害關係,應依相關規定迴避。
  • 不同專業審查意見互相矛盾時,應由適當層級統合處理,避免要求申請人反覆往返。

審查紀錄亦是日後行政救濟、施工查核、事故調查及責任釐清的重要依據。

(四)建築設計變更時,應確認是否須重新審查或重新簽證

核准後如有下列情形,主管建築機關應要求依法辦理變更設計、補充審查或重新簽證:

  • 建築物用途、樓層、面積或主要構造變更。
  • 基礎、柱、梁、版、耐震系統等主要結構變更。
  • 消防、昇降設備、空調、給排水、電氣等重要設備變更。
  • 變更內容已影響原審查結論或專業簽證基礎。
  • 圖說、計算書、施工文件與現場實際內容不一致。

不得以局部修正、口頭同意或未經正式核准之替代圖說,掩蓋實質重大變更。


二、建築師及專業技師之注意事項

(一)應在法定資格及專業範圍內簽證

建築師應對建築設計、圖樣及說明書的整合性負責;涉及結構、電氣、機械、消防、地質等專門工程部分,應由具相應資格及業務範圍的專業技師簽證。

簽證人應確認:

  • 自己具備法律要求的執業資格。
  • 簽證內容屬於自己的專業範圍。
  • 圖說、計算書、規範及施工說明相互一致。
  • 所採用的設計條件、材料強度、荷載、耐震參數及設備規格均有依據。
  • 簽證不是形式蓋章,而是對專業判斷及技術成果負責。

不得由不具資格的人員代簽,也不得由具資格者僅提供名義而未實際審查、設計或確認內容。

(二)應完成跨專業整合

大型或複雜建築物常由多個專業共同設計,建築師及專業技師應確認:

  • 建築圖與結構圖的柱、梁、牆、開口位置一致。
  • 設備管線穿越梁、柱、耐震牆或防火區劃時,不影響結構及防火性能。
  • 機電設備重量、震動及吊掛方式已納入結構設計。
  • 消防、避難、無障礙、節能及設備系統互相配合。
  • 施工階段採用的材料及工法符合設計假設。

各專業僅就自己的圖說蓋章,卻未進行整合,仍可能造成設計錯誤及責任爭議。

(三)簽證文件應完整、可追溯

簽證文件應包括必要的圖說、計算書、設計條件、規範依據、材料及設備說明,並明確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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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政府採購法》所界定之四種「巨額採購」、「查核金額」、「公告金額」與「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項目,請詳述其各自對應的三種採購類型(工程採購/財物採購/勞務採購)所認定之標準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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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採購金額級距之界定。解題關鍵在於:

  1. 先區分採購類型:工程、財物、勞務。
  2. 再依採購金額級距,分別套用巨額採購、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之標準。
  3. 金額均以新臺幣計算,並依採購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不是依得標金額事後判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而是「採購類型 × 金額級距」的對照題。作答時應先寫出四種金額級距,再逐一列明工程、財物及勞務的標準金額,避免只寫公告金額或只列工程採購。

各類金額標準

金額項目工程採購財物採購勞務採購
巨額採購新臺幣2億元以上新臺幣1億元以上新臺幣1億元以上
查核金額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公告金額新臺幣150萬元以上新臺幣150萬元以上新臺幣150萬元以上
中央機關小額採購新臺幣15萬元以下新臺幣15萬元以下新臺幣15萬元以下

一、巨額採購

巨額採購依採購類型而有不同標準:

  • 工程採購:採購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 財物採購:採購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 勞務採購:採購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因此,工程採購的巨額門檻最高,為2億元;財物及勞務採購均為1億元。

二、查核金額

查核金額標準如下:

  • 工程採購:採購金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
  • 財物採購:採購金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
  • 勞務採購:採購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工程與財物採購的查核金額相同,勞務採購則較低,僅須達1,000萬元。

三、公告金額

公告金額不因採購類型不同而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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