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司法特考三等 檢察事務官類科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其連接的意義為何?(5 分)且其連接部分最小長度之規定為何?(5 分)
(二) 基地如未臨接建築線時,得以私設通路連接後建築。若該私設通路長度大於 公尺,其寬度之規定為何?(5 分)
(三) 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其穿越之「深度」與「淨高」有哪些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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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的基地接建築線及私設通路規定。解題時要掌握三個數字:基地接建築線至少 2 公尺、私設通路長度大於 20 公尺時寬至少 5 公尺、穿越地面層深度至多 15 公尺;穿越部分淨高則至少 3 公尺,且不得低於法定騎樓高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現行條文對穿越深度的文字已有調整,解題仍按命題當年規定說明;深度上限同為 15 公尺。
解題方法與條文適用
先分清楚三種尺寸各自規範的對象:
- 連接長度:基地與建築線相接的長度。
- 通路寬度:基地未直接臨接建築線時,私設通路按長度分級適用。
- 穿越尺寸:私設通路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地面層時,另受穿越深度及淨高限制。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私設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通路長度分級為:未滿 10 公尺,寬至少 2 公尺;10 公尺以上、未滿 20 公尺,寬至少 3 公尺;大於 20 公尺,寬至少 5 公尺。此外,以私設通路作為進出道路的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 6 公尺。
(一)連接的意義與最小長度
「基地與建築線相連接」,是指基地與建築線之間須有實際接通的部分,使基地具有通往建築線的出入關係;單純鄰近建築線而未接通,不符合連接要求。
基地與建築線相接部分的最小長度應在 2 公尺以上。
第 二 題25 分
專任工程人員是營造業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其專業對工程各階段均會有所貢獻,可見其重要性。依據《營造業法》,請說明何謂專任工程人員?(5 分)及其應負責辦理的工作有哪些?(請任舉四項)(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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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業法》第3條第9款的「專任工程人員」定義,以及第35條所列的法定職責。答題時應先說明人員資格及職務核心,再列舉其工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依民國114年適用的《營造業法》,第3條第9款規定,專任工程人員是受聘於營造業的技師或建築師,擔任該營造業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的人員。其中,技師稱「主任技師」,建築師稱「主任建築師」。
解題方法
先從定義中抓出三個要素:受聘於營造業、具技師或建築師資格、負責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再依《營造業法》第35條,從八款法定工作中任舉四項即可;考場上可優先選擇內容清楚、容易完整敘述的項目。
應負責辦理的工作
依《營造業法》第35條,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答出其中四項即可:
- 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 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 督察按圖施工,並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 依工地主任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建築法》第 43 條,說明「建築物基地地面」、「建築物底層地板面」及「路面」等三個面的定義為何?(18 分)且三個面的相對高程關係為何?(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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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43 條的基地排水與建築物防水觀念,重點是分別辨認「基地地面」、「底層地板面」與「路面」的基準面,並說明三者的法定高程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建築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基地地面應高出所臨接道路邊界處的路面;建築物底層地板面應高出基地地面。但基地排水無礙,或因建築物用途需要而設有適當防水及排水設備者,不在此限。
三個面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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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基地地面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8 款,是指基地整地完竣後,建築物外牆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的水平面。基地地面高低相差超過 3 公尺時,以每相差 3 公尺的水平面,作為該部分的基地地面。
-
建築物底層地板面 指建築物底層地板的上表面,也就是建築物最下層室內地板完成面的水平基準。判斷其高程時,應與基地地面比較。
-
路面 依《建築法》第 43 條的文義,是指建築基地所臨接道路邊界處的道路表面。比較位置在基地與道路相接的邊界處,不是任意取道路中央、遠處或基地內通路的高程。
解題方法與高程關係
先確認比較基準:路面取「所臨接道路邊界處」;基地地面取「基地整地完竣後,建築物外牆接觸最低側的水平面」;底層地板面則取底層地板的上表面。再依第 43 條逐段比較高低:
第 四 題25 分
請依《都市計畫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營建法規,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都市計畫事業
(二) 特定區計畫
(三) 住戶
(四) 公寓大廈
(五) 區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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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基準與核心觀念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是法條名詞定義題,分別考《都市計畫法》第 3 條、第 12 條,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作答時應掌握法定定義中的關鍵要件,不宜只寫日常用語的解釋。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列出的五個名詞,分別找出法條中的定義條文,再把定義要件完整寫出。都市計畫相關名詞以《都市計畫法》作答;公寓大廈、住戶及區分所有則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作答。
各小題詳解
(一)都市計畫事業
依《都市計畫法》第 3 條第 3 款,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作答要點是指出:都市計畫事業須為依《都市計畫法》辦理的實質建設,包含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及舊市區更新等。
(二)特定區計畫
依《都市計畫法》第 12 條,為發展工業、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
本題應寫出劃定特定地區的三類目的:發展工業、保持優美風景、其他目的,以及其法律效果為應擬定特定區計畫。
(三)住戶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8 款,住戶係指公寓大廈之:
- 區分所有權人;
- 承租人;
- 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
- 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作答時應完整列出各類人員;「住戶」不限於實際居住的人,也包括符合條文所列條件的使用者及停車空間建物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