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司法特考三等 檢察事務官類科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機關辦理採購,除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請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說明機關訂定底價時,其編列依據及核定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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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重點是底價的編列依據與核定程序。底價是機關辦理採購時,供決標及價格判斷使用的價格基準;編列時須逐項估算,核定時則須依規定完成權責簽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分成兩段作答:先說明「底價如何編列」,再說明「由誰提出、如何核定」。避免只列出參考價格來源,而漏寫逐項編列及權責程序。
一、編列依據
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底價應:
- 依據採購的圖說、規範及契約。
- 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
- 按採購項目逐項編列,使底價有具體的估算基礎。
工程採購得參考工程價格資料庫或相關決標資料,但仍應依個案的工程規模、施工地點、工期、規範及履約條件等因素判斷調整,不宜僅以他案價格直接作為底價。
二、核定程序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原則程序如下:
- 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 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第 二 題25 分
機關辦理某採購案第 2 次招標, 廠商及 廠商均派員出席。經 機關進行資格審查結果後,當場宣布:「 廠商及 廠商經資格審查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廠商及 廠商得參加 2 週後召開之評選簡報會議。」以言詞作成資格審標處分後即結束會議。
嗣 廠商及 廠商出席評選簡報會議後 3 日, 廠商於收受 機關通知,得知最有利標優勝廠商為 廠商後,立即以 廠商資格不符為由而向 機關提起異議。
試論 機關收受異議後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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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資格審標與決標是不同階段的採購處分,各有獨立的異議期間。廠商已在資格審查現場得知機關認定另一廠商資格合格,不能等到後續評選結果出爐,再以該廠商資格不符為由爭執先前的審標處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廠商對採購過程或結果提出異議,應於接獲機關通知或公告的次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未經通知或公告者,則自知悉或可得而知悉的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但最遲不得逾決標日次日起 15 日。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4 條規定此類期間的起算方式;第 105 條規定逾法定期間的異議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468 號判決及 112 年度抗字第 27 號裁定均指出,資格審查等審標處分具有獨立性;廠商知道資格審查結果後,應在法定期間內就該處分提出異議,不能留待後續評選或決標階段再爭執。
解題方法
先確認 廠商異議的實際標的,再確認法定期間何時起算。
的主張是「 廠商資格不符」,因此實質上是在爭執機關先前認定 資格符合的資格審標處分,不是單純對後來的最有利標評選結果表示不服。機關當場向出席廠商宣布資格審查結果, 派員在場,已知悉該審標處分。資格審查處分以言詞作成,不妨礙知悉事實及異議期間起算。
時間順序如下:
第 三 題25 分
某縣環保局於民國(下同)113 年間公告該年度一般廢棄物處理委託案之政府採購標案,甲公司負責人 A 乃親洽乙公司負責人 B、丙公司負責人 C,由 B、C 分別提供乙、丙公司之大小章交予 A,並同意 A 分別以上開公司名義代為製作投標文件內容並用印投標,使甲公司順利得標 113 年標案。
次年,B、C 不願再提供大小章,A 乃另邀丁公司負責人 D、戊公司負責人 E 餐敘,D、E 同意依 A 之建議填寫標價並參與投標,開標結果由甲公司順利得標 114 年標案。
試論招標機關在 114 年度履約期間發現上述情事後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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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把兩年度的投標方式分開判斷,再依序處理「投標違法的類型、履約中契約的處置、押標金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借用或容許借用名義投標: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廠商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者,機關於開標後發現,應不決標予該廠商。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則分別規範出借名義者與借用名義者。
- 合意限制投標或價格競爭: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者,涉刑事責任。
- 契約已進入履約階段: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決標後發現第 1 項情形,機關得撤銷決標、解除或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但撤銷、解除或終止反而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拒絕往來廠商程序:依第 101 條通知廠商前,應敘明事實、理由及預定刊登期間,給予廠商陳述意見機會;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時,依採購法定程序處理。符合刊登要件後,依第 102 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第 103 條規定刊登後不得參與投標等期間。
解題方法
以「年度」為單位,先辨別其他公司是否只是出借名義,還是實際以自己名義投標但另有合意限制競爭,再套用採購法第 50、87、101 至 103 條。最後因題目已明示履約中,應另外處理契約存續,而不能只停在開標或決標時的效果。
逐年分析
一、113 年標案:甲借用乙、丙名義投標
A 親自取得乙、丙公司的大小章,並經 B、C 同意,以乙、丙名義代作投標文件及用印。乙、丙並未自行準備投標文件,而是讓甲利用其名義投標,屬於典型的借牌投標。
- 甲公司:A 代表甲借用乙、丙名義投標,甲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情形。
- 乙、丙公司:B、C 同意提供公司印章並容許甲以其公司名義投標,分別有同條項第 1 款所定情形。
- 本案契約:若機關在決標後、履約中才發現,依第 50 條第 2 項,得撤銷決標、解除或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機關應依個案評估繼續履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如認為終止或解除反而不符公共利益,須經上級機關核准,始得例外維持契約。
- 押標金:依第 31 條第 2 項,若招標文件已規定廠商借用或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投標時,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得予追繳。機關應依招標文件及法定追繳期間辦理。
- 刑事責任:A 及 B、C 的行為,可能涉及第 87 條第 5 項所定借用或容許他人借用名義、證件投標之罪。機關應將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偵辦;若廠商代表人等因執行業務涉犯第 87 條之罪,經第一審有罪判決,則另符合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要件。
二、114 年標案:甲安排丁、戊參與投標
第 四 題25 分
機關辦理行政大樓改建工程之設計監造契約招標,由 建築師得標,契約約定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服務費用,工程建造費用預計為新臺幣 7 億元、施工期間預計為 4 年。
履約中, 建築師提送之全部拆除改建方案經 機關核定細部設計成果後,即向建管單位申請建造執照。未料因原行政大樓為逾 50 年之建物,地方主管機關各委員會審議作成結論,要求原行政大樓部分建物保留、僅有部分建物得拆除改建。
機關經 5 年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指示 建築師於原工程建造費用預算內依審議結論調整設計內容,以再次送件申請建造執照,施工期間仍為 4 年。
試問 建築師來函請求 機關增加給付服務費用, 機關依法應如何認定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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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價的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契約,在原設計須因外部審議及行政訴訟結果重作時,機關如何處理追加服務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9 條,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的建造費用,原則上以經機關核定的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計算;工程履約期間如有契約變更,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該辦法第 25 條則提供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的計費方式,可用於估算額外服務工作。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 N 的新增工作屬於哪一類:
- 工程建造費用是否增加:題目明示仍在原工程建造費用預算內調整設計,因此沒有因工程費增加而按百分比直接提高服務費的基礎。
- 是否有新增技術服務工作:原設計已完成並經核定,後因地方主管機關審議要求保留部分建物,且經五年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M 又要求 N 依新條件重作設計、再次送件申請建照。這是原工作以外的新增設計服務。
- 施工期間有無延長:題目明定施工期間仍為四年,不能把五年行政訴訟期間當成施工或監造期間增加,據此計算延長監造費。
機關應如何認定及處理
M 應查明新增設計、修正圖說及再次申請建照的工作範圍、工時、人力與必要費用,並依實際工作量與 N 協議合理增加的技術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