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司法特考三等 檢察事務官類科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正當行政程序」?(10 分)
再者,政府採購法有何「正當行政程序」之規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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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正當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決定時,須依公平、公開且合理的程序進行,使受決定影響者有適當機會參與,並防止行政機關恣意或專斷。其目的在保障人民權利、促進行政決定正確,並提升行政行為的公信力與可受檢驗性。
其憲法基礎在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及法治國原則。正當程序不是固定的一套流程;程序保障的內容與密度,須視決定對人民權利影響的程度、事務性質、行政效率及公益需求衡量。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第 739 號解釋,均曾以正當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決定提供適當資訊及參與、陳述意見的機會。
主要內涵
- 依法行政與程序明確:行政機關依法律所定的權限、步驟及方式辦理,並使程序規則可預見。
- 公平、中立與避免偏私:承辦或決策人員應公正處理,依法應迴避者應予迴避。
- 資訊公開與適當通知: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知悉程序、事實與相關資料,得以有效參與。
- 陳述意見及參與機會:受不利決定影響者,原則上應有提出意見、證據及說明的機會;必要時以聽證等較正式方式進行。
- 調查與決定有理由:行政機關應查明相關事實、考量重要因素,並說明決定理由,使其可受檢驗。
- 救濟與程序保障:提供適當的異議、申訴或其他救濟途徑,使程序違法或權益受損者得請求審查。
解題方法
本題第一問宜先用一句話下定義,再以「公平中立、資訊參與、調查說理、救濟」整理內涵。須指出正當程序會隨案件性質及權利影響程度調整,不能將它簡化成「一律舉行聽證」。
二、政府採購法有何「正當行政程序」之規定?(15 分)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程序須兼顧公平競爭、採購效率及廠商權益保障;政府採購法透過招標、審標、決標、迴避及爭議處理等規定,建立採購程序的公平性與可受檢驗性。
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7 款,政府機關為政府採購所為的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因此,採購程序應優先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這不表示採購機關不受公平、公開及正當程序要求拘束,而是由採購法上的特別程序規範具體落實。
政府採購法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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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合理及不得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 政府採購法第 6 條要求機關辦理採購應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這是採購程序公平性的總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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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與資格條件須合理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要求技術規格依功能或效益訂定,並避免不必要的限制競爭;第 36 條、第 37 條則規範廠商資格及其設定,資格條件須與採購標的及履約能力有關,不得藉資格設定排除競爭。
第 二 題25 分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共計 15 項),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請問有哪幾項情形,必須具備「情節重大者」之要件?(20 分)
另機關遇有第 101 條第 1 項所定情節重大者,應為如何之審酌?(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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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 15 款停權事由中,哪些款明文要求「情節重大」,以及同條第 4 項規定的審酌因素。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第 101 條第 1 項列出的 15 款中,只有第 3、4、8、9、10、12、14 款明定「情節重大」要件,共 7 款。其餘各款不以「情節重大」為成立要件。
解題方法
逐款辨認條文是否出現「情節重大者」或「情節重大」文字即可。作答時應列出款次並簡述各款事由;另依第 101 條第 4 項,說明機關判斷情節重大時法定應考量的因素。
各款分析
| 款次 | 第 101 條第 1 項情形 | 是否須具備「情節重大」 |
|---|---|---|
| 第 1 款 |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 否 |
| 第 2 款 |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 否 |
| 第 3 款 | 擅自減省工料 | 是 |
| 第 4 款 | 以虛偽不實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 | 是 |
| 第 5 款 |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 | 否 |
| 第 6 款 | 犯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 | 否 |
| 第 7 款 |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 | 否 |
| 第 8 款 |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 是 |
| 第 9 款 |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 | 是 |
第 三 題25 分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例外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請舉 3 例說明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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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原則上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及其法定例外。此規定旨在維護採購程序的公開、公平與競爭;但若有法定情形,機關得不予開標、決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列有八種除外情形,題目只要求舉三例,寫出法條列舉項目並簡要說明即可。
解題方法
先掌握原則:**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應按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再從第 48 條第 1 項所列例外中,任舉三項。作答時宜將例外情形與其適用情境一併說明,避免只寫「有特殊情形」而未具體指出法定類型。
例外情形舉例
-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招標文件內容已變更或補充時,機關得不依原定時間開標、決標,並應按適法程序續辦。
第 四 題25 分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時,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及第 54 條比減價格,辦理結果仍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而機關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依哪些原則辦理?(15 分)
採行協商措施時,應注意哪些事項?(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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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7 條「採行協商措施之原則」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8 條「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事項」。協商是採購程序中的例外機制,機關須依招標文件事先預告,並將協商範圍限於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的項目;辦理時並須兼顧保密、平等及程序公平。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兩問,應分別依據法源作答:第一問列出《政府採購法》第 57 條的五項原則;第二問列出《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8 條的七項注意事項。作答時保留各款的核心要求,並簡要說明其目的,以免混淆「協商原則」與「執行注意事項」。
一、採行協商措施應依的原則
依《政府採購法》第 57 條,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保密原則:開標、投標、審標的程序及內容均應保密。
- 平等對待原則: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廠商;必要時應錄影或錄音存證。
- 協商範圍受限原則:只有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的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 書面通知原則:得更改項目的內容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所有得參與協商的廠商。
- 給予修改重送機會原則:協商結束後,應給予前述廠商一定期間,依協商結果修改投標文件並重新遞送。
二、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的事項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8 條,機關應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