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司法特考三等 監獄官(女)類科 監獄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監獄暴動(Prison Riot)對於人犯與職員有身心的傷害,並對於矯正機構軟硬體造成損失以及影響社會大眾輿論觀感。根據 Fox(1975)的研究,監獄暴動有兩大成因,請說明之。對於監獄暴動應如何處理?又該如何預防收容人發生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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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暴動的成因、現場處理與事前預防。Fox 將暴動成因區分為「潛伏原因」與「突發原因」:前者累積不滿與緊張,後者成為引爆事件。答題時須進一步說明暴動發生後如何控制情勢、減少傷亡,以及如何降低暴動發生的機會。
本題涉及矯正機關的事故處理與戒護作業,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規範及實務原則說明。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分成三部分作答:
- 先說明 Fox 的兩類成因,並用「火藥與引信」呈現兩者關係。
- 再說明暴動處理流程,涵蓋初期應變、情勢失控時的處置,以及暴動平息後的工作。
- 最後從溝通、合理管教、申訴管道、處遇品質與應變整備等面向說明預防措施。
一、Fox(1975)所說的兩大成因
(一)潛伏原因(The Predisposing Causes)
潛伏原因是監所內長期存在、逐漸累積不滿的管理或處遇問題,形成暴動的「火藥」。常見情形包括:
- 待遇及處遇不公平:例如假釋或處遇措施被認為不公,懲罰方式嚴苛、不一致,或欠缺合理的紀律程序。
- 生活條件不佳:例如食物品質不良、醫療照護不足、居住空間狹小,或作息與活動安排不當。
- 管教方式失當:例如不當處罰、虐待、管理人員品操不佳,或欠缺專業訓練。
- 處遇內容不足:例如缺乏教育、康樂及其他有意義的活動,使收容人長期閒置。
- 幫派勢力未妥善處理:例如幫派分子未適當辨識、管理或隔離,致使其勢力擴大並影響監所秩序。
這些條件未必會立即造成暴動,卻會使監所內的緊張與敵意不斷累積。
(二)突發原因(The Precipitating Causes)
突發原因是引發暴動的直接事件或衝突,猶如點燃火藥的「引信」。Fox 特別指出,常見情形是管理人員與收容人之間發生直接衝突,例如執行管理措施時發生爭執,或收容人認為遭受不當對待,衝突迅速擴大。
(三)兩者關係
潛伏原因是暴動發生的背景條件,突發原因則是引爆事件。若只有長期不滿,未必立即發生暴動;若缺少累積的不滿,單一突發事件也較不容易擴大成大規模暴動。因此,處理暴動不能只處理引發事件,也要檢討造成不滿的潛在問題。
二、監獄暴動的處理
處理暴動應以控制情勢、保護人命、避免擴大為原則,兼顧溝通、分層應變及必要的武力控制。依矯正機關暴動事故處理原則,可分為下列階段。
(一)暴動初期:迅速通報、支援與穩定現場
- 現場人員應立即按下緊急警鈴,通報勤務中心並請求支援。
- 若事故發生於工場且現場無法控制,應依應變程序撤出人員並管制出入口;若發生於舍房,應巡視、安撫收容人,掌握鼓譟情形及帶頭者。
- 勤務中心應派員支援、通知相關場舍加強戒備,並向戒護主管報告。
- 戒護主管或督勤人員應依應變計畫掌握人力,進行任務分組、管制動線、備妥鎮暴及通訊器材,並儘速查明暴動原因與現場狀況。
- 各場舍人員應安撫收容人、避免盲從鼓譟,防止事故蔓延。
(二)暴動失控:統一指揮、溝通優先、逐級升高應變
- 機關首長應評估暴動情勢,視需要進入緊急狀態、提前收封,通知休勤人員返機關待命,並迅速通報矯正署。
- 啟動危機處理小組,依任務分工執行,並由指揮總部統一指揮、掌握訊息。
第 二 題25 分
根據 John J. Dilulio, Jr.(1987)對於美國獄政管理模式分類,可分為德州控制模式、密西根州責任模式以及加州共識模式。請分別說明這三種獄政管理模式的主要內涵及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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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John J. DiIulio, Jr. 在《Governing Prisons》(1987)提出的三種獄政管理模式,分別以德州、密西根州、加州的監獄管理經驗為代表。比較重點在於:監獄管理者如何維持秩序,以及如何安排管理者、職員與受刑人之間的權力和責任。
三種模式可先記成:
- 德州控制模式:管理者以集中權威、嚴格規則和監督維持秩序。
- 密西根州責任模式:以分類和分級管理給予受刑人較多自主,並要求其為行為負責。
- 加州共識模式:透過溝通協商、取得職員與受刑人配合來維持秩序。
DiIulio 特別重視管理品質與領導在監獄秩序中的作用;三種模式是管理理想型,實務上未必以純粹形式存在。
解題方法
依「權力如何配置、受刑人有多少自主、秩序如何維持」三個面向,逐一說明每種模式的主要內涵,再指出其制度運作上的代價或缺點。作答時應避免只寫模式名稱或抽象口號,須將「如何管理」和「為何會有缺點」連結起來。
三種模式的內涵與缺點
一、德州控制模式(Texas control model)
**主要內涵:**以監獄管理者的權威為中心,採明確的層級指揮、集中決策及嚴格紀律。受刑人生活受到密切監督,規則明確,違規時迅速處分;管理上重視受刑人服從,其次為工作與教育。職員依指揮系統執行管理,並以獎懲維持秩序。DiIulio 所描述的早期德州經驗,曾使用受刑人擔任管理助手的制度(building tenders)。
**缺點:**高度集中的強制管理容易壓縮受刑人的自主與權利,增加緊張和敵對關係;若領導者失能、監督鬆懈或職員執法不一,控制體系可能迅速失效。尤其以受刑人協助管理受刑人的做法,容易形成受刑人階序與權力濫用,並引發安全及合法性問題。
二、密西根州責任模式(Michigan responsibility model)
第 三 題25 分
毒品成癮歸因兩方向,一是從毒品犯本身,二是從治療者角度來探討,請說明毒品犯戒治的理論模式有哪些?又法務部自 107 年擴大實施「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該模式是參考美國藥物濫用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NIDA)的 13 項藥物濫用治療原則。試問依據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而建構出我國哪七大面向機構處遇,以及哪四方連結的社區治療?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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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先從成癮原因的歸因角度,說明毒品犯戒治的主要理論模式;再說明法務部自民國 107 年擴大推動的「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包括矯正機關內的七大處遇面向,以及出監後的四方社區資源連結。
此處所稱七大面向,是矯正機關提供的基礎處遇課程分類;四方連結則是跨部門的社區轉銜架構。兩者的功能不同:前者協助個案建立戒癮知能與生活能力,後者協助出監後延續支持與服務。
解題方法
作答依「理論觀點 → 監內課程 → 社區轉銜」三層次鋪陳。理論部分分別從毒品犯自身的意志、身心狀態與多重生活因素,以及治療者採取的戒治途徑來整理;政策部分則列出七大課程與四個連結部門,並交代其作用。
一、毒品犯戒治的理論模式
(一)道德模式
道德模式將成癮歸因於個人意志薄弱、道德意識不足或性格偏差,因而主張透過宗教教誨、懲罰、監禁隔離等方式,強化拒毒意志並抑制再犯。此模式較重視個人責任與外在規範。
(二)疾病/醫療模式
疾病模式將藥癮視為疾病或身心健康問題,毒品犯被視為需要治療的病人,戒治重點在評估與處理成癮及戒斷相關問題,必要時結合醫療與藥物治療。其特色是由治療者提供專業介入。
(三)自我藥療模式
自我藥療模式認為,部分個案施用毒品是為了緩解心理痛苦、精神不適或其他心理功能失衡。戒治除處理毒品使用外,也須辨識並處理其背後的心理困擾,運用心理治療、精神醫療等方式提升自我控制能力。
(四)整合/生物心理社會模式
整合模式認為成癮成因往往不是單一因素,而是生理、心理、家庭、人際、社會環境與法律處境等因素交互作用。有效處遇須整合醫療、心理輔導、家庭與社會支持、生活及就業服務,並延續至出監後的社區復歸階段。
二、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
此模式參考美國藥物濫用研究所(NIDA)針對刑事司法案主藥物濫用治療的原則,重視個別需求、持續處遇與出監後銜接。矯正機關以七大面向提供基礎課程,並建構矯正、衛政、勞政、社政四方連結,協助個案復歸社會。
(一)七大面向機構處遇
第 四 題25 分
社區處遇制度是目前矯正政策的主要趨勢,對於減少再犯與去除標籤化甚有助益。請說明社區處遇定義以及理論基礎?並請說明我國成年犯社區處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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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社區處遇的定義
社區處遇又稱「非機構處遇」,相對於監獄、看守所等機構處遇,指在社區內執行,或以較接近一般社會生活的方式執行矯正措施,使犯罪人減少與正常社會的隔離,維持家庭、工作及社會關係,並促進復歸社會。
學者 Hahn 將社區處遇界定為:凡能減少機構處遇、縮短機構監禁時間,或縮短犯罪人與正常社會距離的措施,均屬社區處遇;例如觀護、假釋、轉向方案、監外教育、監外作業及返家探視。就答題而言,可掌握三個重點:減少機構監禁、在社區執行或銜接社區、促進復歸並預防再犯。
二、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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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理論 個人被司法制度標示為「罪犯」後,污名可能影響其自我認同與社會關係,讓他更難回歸守法生活,甚至加深偏差行為。社區處遇可減少不必要的監禁與正式標記,降低標籤造成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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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接觸理論 Sutherland 認為,犯罪行為可經由與犯罪者的接觸及學習而形成。初犯、輕微犯罪者若與較有犯罪經驗者長期共同監禁,可能接觸並學習更多犯罪態度或技巧。以社區處遇替代入監,可降低這種負面學習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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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進不介入理論 此理論主張,對輕微犯罪者應盡可能減少正式刑事司法介入,優先在家庭、社區層次處理問題,透過轉向、諮商、觀護及社區方案協助其改善,避免因過度介入而擴大污名與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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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控制及社會結構觀點 社區處遇藉由維持或重建犯罪人與家庭、工作、社區的連結,增強其社會責任與守法規範;同時也可結合社區資源處理就業、家庭、心理或生活適應問題,降低再犯因素。
三、解題方法
本題有三個作答層次:先用一句話界定社區處遇,再以「避免標籤、避免監禁中的犯罪學習、減少不必要介入、強化社會連結」整理理論,最後按處遇發生的階段區分我國制度:
- 在機構執行期間逐步連結社區:刑中社區處遇。
- 進入司法程序後以社區方案替代或附加條件:緩起訴、緩刑、易服社會勞動等。
- 出監或釋放後在社區監督與輔導:假釋、緩刑及其他保護管束措施。
這種分類可以避免只列出幾種勞務措施,漏掉刑中銜接及出監後監督。
四、我國成年犯社區處遇制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社區處遇制度可分為刑中社區處遇,以及與機構處遇無直接關係的社區處遇。
(一)刑中社區處遇
受刑人仍在刑事執行期間,但透過逐步釋放或在社區活動,降低機構隔離並協助銜接社會。常見方式包括:
- 假釋:受刑人符合刑法及監獄行刑法等規定,假釋出獄後在社區接受監督與輔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依相關規定接受觀護。
- 暫行釋放、返家探視、日間外出:依個案及法定要件核准,使受刑人短暫進入社區或家庭,維繫親情並預作復歸準備。
- 監外作業、外役監:在適當戒護及資格限制下於監外從事工作,培養生活與就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