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司法特考三等 監獄官(女)類科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女)類科
試題代碼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一 題25 分

甲涉犯竊盜罪,經檢察官偵查後,諭知限制出境。未料甲返家後躲至深山,經檢察官合法傳喚後未再出庭接受偵訊,並被發布通緝。請問甲躲在深山行為成立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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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第161條普通脫逃罪與第161條之1棄保潛逃罪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刑法第161條之1是114年5月28日增訂,規定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61條普通脫逃罪則以「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為行為主體,處罰其不法脫離公權力拘禁。單純受限制出境而在外自由生活,尚非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刑法第161條之1的法定要件:

  1. 受指定處分:檢察官或法官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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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警察甲發現乙騎機車且路徑蛇行,乃將乙攔下並進行吐氣酒測,測量數值為每公升 0.8 毫克。甲認出乙為其好友丙之子,希望乙能免受刑事訴追,便要乙立即離開現場。請問甲成立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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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明知駕駛人涉嫌酒駕,卻故意使其逃避刑事追訴時,應成立何種瀆職罪。判斷重點是:乙是否已成為刑法第163條縱放罪所稱「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以及甲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的「明知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乙涉嫌的犯罪,再判斷甲的警察職務義務與其放行行為:

  1. 乙已涉嫌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乙騎乘機車蛇行,吐氣酒精濃度測得每公升0.8毫克,遠高於同條第1項第1款每公升0.25毫克的標準。乙已屬酒後駕車的現行犯,甲依法應處理並移送追訴。
  2. 甲故意讓乙離開,使乙不受刑事追訴。​題目明示甲希望乙免受刑事訴追,並要乙立即離開,足以認定甲有此故意,且沒有正當理由。
  3. 檢驗是否成立刑法第163條縱放罪。​該罪的對象是「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本題只交代甲攔停乙並進行酒測,沒有說乙已被依法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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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甲(16 歲)因涉嫌實行普通傷害罪而開啟少年保護事件程序。少年法院依法調查事實後認為:甲乃一時情緒激動,雖有成長過程中的心理發展問題,但應無再犯危險。少年法院據此對甲宣告安置福利教養機構,並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請問,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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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少年保護事件中,法院是否得選擇「安置輔導」,以及安置處所能否採取「過渡性教育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少年法院審理後,除移送刑事程序或裁定不付保護處分外,得依個案情形諭知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其中安置輔導得交付適當的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

法院選擇處分時,應考量少年的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選擇符合少年個別需求的處遇;並非只看所涉罪名,或單憑「有無再犯危險」決定處分。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問題:

  1. 安置輔導是否為法定保護處分? 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明文規定安置輔導,並列出可交付執行的處所。

  2. 本案選擇安置輔導是否合乎個案需要? 題目指出甲因一時情緒激動而傷害他人,法院認為沒有再犯危險,但也發現甲有成長過程中的心理發展問題。這些情況仍須一併評估甲的身心與就學需求。沒有再犯危險,不會當然排除保護處分;心理發展問題也不會單獨證明安置必然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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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甲(15 歲)涉嫌實行普通竊盜罪,少年法院依法對甲開啟少年保護事件程序。少年調查官乙為了掌握甲的學習和成長背景,對甲的父親丙發出通知書以傳喚丙到場,未料丙竟無故不到場;請問,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為了調查事實,乙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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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第 22 條:少年調查官為調查少年保護事件,得傳喚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受合法傳喚者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得由少年調查官請求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到場。

甲為 15 歲少年,涉犯普通竊盜罪,案件已進入少年保護事件程序。父親丙是甲的法定代理人,得為調查少年家庭與成長背景而受傳喚。

解題方法

先辨明丙的身分:他是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所列可傳喚到場的人。再確認程序條件:丙須經合法傳喚,並且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才能進入第 22 條的強制同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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