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司法特考四等 法警(男)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司法特考・四等・法警(男)
試題代碼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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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源」的範圍。法源是指行政法規範的形式或依據,包含成文法源,例如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法規,以及在一定範圍內具有拘束力的司法解釋、法定預算等。外國立法例可供立法或解釋時參考,但本身不直接構成我國行政法的法源。

本題涉及法源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具有我國法秩序中的規範效力或拘束力。若只是比較法上的參考資料,而未經我國法制納入或轉化為規範,就不屬於我國行政法法源;具有我國法上制定程序與效力的規範,則屬法源。

選項分析

  • (A) 外國立法例:正確,為本題答案。 外國立法例是其他國家的法律或制度,可作為我國立法、學說或解釋上的參考,但不因其存在就對我國行政機關或人民發生規範效力,因此不屬我國行政法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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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關於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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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的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規制內容須足以使相對人了解處分的對象、範圍及法律效果,並能判斷其權利義務如何受到影響。這項原則有助於保障人民知悉處分內容及預見法律效果。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選項是否在描述「處分內容不明確」。若處分的標的或法律效果無法辨認,可能違反明確性原則;若問題在於處分欠缺實際執行可能性,則屬其他法律問題,不宜直接歸入明確性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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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有關法律保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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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並以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建立的規範密度理論為主要判斷基準。法律保留要求,涉及人民權利的重要事項,原則上須由法律規定;法律也可在一定範圍內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但授權內容、目的及範圍應具體明確。法律保留的要求並非一律相同,須依事項性質及限制人民權利的程度判斷規範密度。

本題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原則:

  • 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得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
  • 法律授權發布命令,授權須符合具體明確原則。
  • 涉及剝奪生命或限制身體自由的事項,應受高度法律保留。
  • 事項應由法律規定或得授權命令補充,與規範密度有關。

其中,對人民生命、身體自由的重大限制,不能僅以行政命令創設;因此,主張可用制定命令方式剝奪生命或限制身體自由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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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行政機關訂定裁罰基準,未考量違規行為之間距或其他因素,而單僅以違規次數之累計作為加重裁罰金額之原因。此舉最可能違反何種裁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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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時,是否遵守裁量權的界限。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裁量有瑕疵時,常見類型如下:

  • 裁量逾越:裁量結果超出法律授予的範圍。
  • 裁量怠惰:行政機關未行使裁量,或誤以為自己沒有裁量權。
  • 裁量濫用:行使裁量時,考量與授權目的無關的因素,或漏未考量重要因素。
  • 裁量過當:裁量結果違反比例原則,對人民造成過度侵害。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機關訂定裁罰基準時,未考量違規行為之間距或其他因素,僅依違規次數累計加重裁罰。關鍵在於機關把「次數」當成唯一加重因素,忽略違規情節及其他與個案裁罰相關的重要因素,屬於裁量時考量因素不完整,構成裁量濫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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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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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判斷重點是:行政機關是否將原屬其公權力的職權,依法委託私人或民間團體辦理。

單純在公務員指揮下協助執行工作,並不當然等於受託行使公權力;若私人直接承辦依法具有公權力性質的事務,才符合本題所問。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執行者是否為私人或民間團體,再看其角色是「受指揮協助」還是「受委託辦理行政事務」。若是前者,通常只是行政機關的輔助人力;若是後者,且承辦的是行政機關原有的公權力職務,即屬受託行使公權力。

本題以此區分:協助公務員執行勤務,與受委託獨立辦理行政事務,法律性質不同。

選項分析

(A) 義勇消防隊員於消防隊員指揮下進行消防救災:錯誤。 義勇消防隊員是在消防隊員指揮下協助救災,屬於執行勤務的輔助人力,並非受消防機關委託、以自己名義辦理公權力事務。單純協助公務員執行職務,不因此成為受託行使公權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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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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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律關係的當事人範圍,以及人民與地方自治團體作為公權利主體的可能性。行政法法律關係不只存在於國家與人民之間,也可能存在於國家與公務員、地方自治團體與國家等主體之間。人民的主觀公權利,則包括防禦國家公權力侵害的權利,以及請求國家積極作為或給付的權利。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行政法理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行政法法律關係的主體範圍說得過於狹窄,再檢視其餘敘述是否符合公權利與公權力的基本分類。只要行政法關係也可能發生在國家與公務員之間,「當事人僅限於國家與人民」便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法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不限於國家與人民。國家與公務員之間也可能成立公法上的職務關係,例如公務員任用、服務、考績與懲戒等事項,均可能涉及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因此,「僅限於國家與人民」錯在將主體範圍限縮過度。本題官方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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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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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法人」與「私法人」的區分。公法人是依公法設立、具有權利能力,並以執行公共任務為目的的法人;常見類型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依法設立的行政法人。私法人則依私法組織成立,例如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判斷時應看法律所定的組織性質,不能只因機構名稱帶有「農會」,或肩負公益任務,就認定它是公法人。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法定組織身分: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是行政法人;臺北市與新竹縣是地方自治團體;農會則是依《農會法》設立的人民團體,屬私法人。前三者屬公法人,只有農會不屬公法人,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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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關於行政機關名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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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6 條,辨認中央行政機關名稱與機關層級的對應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 「院」為一級機關。
  • 「部」、「委員會」及「獨立機關」為二級機關。
  • 「署」、「局」為三級機關。
  • 「分署」、「分局」為四級機關。

現行法後續曾修正其他條文;本題所考的名稱與層級對應規定不變。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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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自治條例與中央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發生牴觸時,其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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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法規與中央法規的位階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題目所稱「中央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屬於該項的「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因此,自治條例與該法規命令牴觸時,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規定,自治條例無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兩種規範:一方是自治條例,另一方是中央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接著直接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條文已明定自治條例與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時的效力,無須再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或「後法優於前法」決定適用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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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法規未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致無法定土地管轄者,應如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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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1項的補充土地管轄規則。行政機關的管轄權原則上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無法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確定土地管轄時,則依第12條列出的順序補充決定。本題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為準;該條後續無重要修正。

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關於企業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的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的處所,或應經營、應從事的處所定管轄。

解題方法

題幹問法規沒有規定行政機關管轄權、因而無法定土地管轄時如何處理,應直接對照《行政程序法》第12條的列舉類型。企業經營事件的管轄基準是企業實際經營或預定經營的處所,對應選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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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數行政機關對於管轄權有爭議時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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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管轄權爭議」及「指定管轄」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後續無重要修正。

行政機關間對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沒有共同上級機關時,則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人民就依法規申請的事件,可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沒有共同上級機關時,可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申請。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的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所述的管轄爭議處理機關,再檢查人民能否對指定管轄決定聲明不服。關鍵在於區分「共同上級機關決定」與「沒有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並記住法條明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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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公務人員如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其年終考績列乙等時,應給與多少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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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列乙等時,獎懲內容依其俸級狀態而不同。若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因已無俸級可晉,改依該款規定給與一次獎金。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年終考績列乙等,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題幹明確交代此人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因此適用此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條件:「年終考績列乙等」及「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再對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的獎金標準。此情形不是一般乙等的半個月獎金,而是最高年功俸級者適用的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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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人員何者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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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所稱公務人員,是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的有給專任人員;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不包括在內。因此,判斷重點是人員是否屬依法任用的有給專任人員,以及是否為法條明文排除的政務人員或民選公職人員。

解題方法

先依第 3 條確認適用範圍,再逐一比對各選項的身分。法定機關依法任用的有給專任人員、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的職員,以及外交領事人員,原則上均屬保障法適用對象;政務人員則明文排除,故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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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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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身分與權益保障,包括退撫給與的財產保障、公務人員身分保障、結社與罷工限制,以及依法請假的權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區分「公務員享有的權利」與「依法受到的限制」。公務員負有忠誠義務,並不代表所有基本權都被剝奪;尤其要分辨法律允許公務員組織協會,但限制其罷工行為。

選項分析

(A) 正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9 條規定,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的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的標的。因此,尚未請領的退休金請求權依法受到保障,不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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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考績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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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的法定類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考績分為:

  1. 年終考績:對任職期間達一定期間者,於年終辦理。
  2. 另予考績:任職未滿一年,但符合規定的最低任職期間者辦理。
  3. 專案考績:公務人員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

「平時考績」是平時考核的概念,並非《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所列的考績類別。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的三種法定類別: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選項中不在這三類之列者,即為題目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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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現職政務人員懲戒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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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所列懲戒種類,以及哪些種類適用於政務人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該條列有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等懲戒處分;並規定,部分處分不適用於政務人員。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先辨認選項所列處分是否屬於政務人員可受的懲戒種類。

解題方法

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政務人員可以受減俸、罰款及申誡等處分;免除職務、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等處分亦在適用範圍內。休職、降級及記過則不適用於政務人員。

因此,選項中同時列出「罰款或減俸」的 (C) 符合法定種類;其餘選項各混入一項不適用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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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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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4 條之 1,辨別公務員特定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請求權分為兩類:

  • 10 年: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的慰問金;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的費用。
  • 2 年:經服務機關核准的加班費;執行職務墊支的必要費用。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各項請求權對照法定分類,確認它屬於 10 年或 2 年,再與選項所列期間比對。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期間不符法條者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的費用,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4 條之 1,消滅時效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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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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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物的定義、所有權歸屬,以及「公共用物」與「行政用物」的分類。

公物是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支配之下,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並受公法特別規範的物。公物依使用對象,通常分為:

  • 公共用物:直接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例如道路、橋樑。
  • 行政用物:供行政機關執行公務使用,例如機關辦公廳舍、軍用戰車。

公物不以國家所有為必要。私有土地符合既成道路等要件、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時,仍可能具有公共用物性質。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即說明,公用地役關係是私有土地具有公共用物性質的法律關係。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公物的「使用目的」與「所有權」混為一談:判斷公物的重點在於它是否受行政主體支配並供公的目的使用,不能只因供公眾使用,就推論必須由國家所有。接著再依使用對象區分公共用物或行政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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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行政機關訂定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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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訂定的規範,與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自治條例之區別。判斷重點在於規範由誰制定,而非規範內容是否與行政事務有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地方制度法》,直轄市自治條例由直轄市議會通過,並由直轄市政府公布;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兩者制定主體不同。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規範名稱與制定主體:

  • 「要點」通常是行政機關為執行職務或統一內部作業所訂的行政規則。
  • 「規則」可能是法規命令等行政機關訂定的規範。
  • 「自治條例」則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不是行政機關訂定。

因此,找出由地方議會制定的選項,即為題目所問的「非行政機關訂定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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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行政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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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層級化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事項對人民權利影響越重大,越應由法律自行規定;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補充時,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須具體明確。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可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規範,即使因此使人民感到不便或受到輕微影響,也不當然違憲。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解釋意旨作答;所引法律保留原則為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建立的判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述事項屬於哪一種規範密度:是限制基本權的重大事項、給付行政,還是執行法律的細節技術事項;再核對其所稱的規範形式是否適當。釋字第 443 號解釋理由書明確指出,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主管機關得以命令作必要規範,即使造成不便或輕微影響亦然,與選項 C 的文字相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本選項把時效制度概括放入「涉及人民自由權利限制」的情形,並以此推論得由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補充。時效制度會影響權利存續及人民財產權,其規範應依所涉權利、制度內容與限制程度判斷,不能一概視為得由命令補充。釋字第 723 號解釋進一步指出,部分時效規定涉及財產權,得以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範;但概括授權至多容許規定程序性、細節性事項,不能據此訂定時效本身。選項將不同情形籠統套用,敘述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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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者,為下列何項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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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附款的種類與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時,得附加附款;其中「負擔」是要求受處分人為一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附款。

題幹所說「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正是負擔的定義。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詞:「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這是在描述受益人取得授益處分後,還須履行的義務,故屬「負擔」,選項為(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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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之變更者,得依下列何項程序,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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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的「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具有持續效力的行政處分作成後,若作為處分依據的事實或法律狀態發生有利於相對人的變更,相對人得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題幹所述情形,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事由。此處是向行政機關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與向法院聲請再審或提起一般行政救濟不同。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具有持續效力」、「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之變更」及「向行政機關申請」。這些要件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的行政程序重新進行,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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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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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效力,包括行政處分生效後的拘束力、執行力、存續力與構成要件效力,以及行政處分有效之推定。解題時要特別區分:行政處分已生效,不代表機關在任何情形下都能立即強制執行;是否得行政執行,仍須符合行政執行的法定要件。

本題涉及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的基本原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行政處分效力的通說:

  • 執行力:下命處分課予相對人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義務;義務屆期未履行,並符合行政執行法所定要件時,機關得依法執行。
  • 存續力與構成要件效力:有效行政處分在未經撤銷、廢止或其他失效事由消滅前,原則上仍然存在;其他機關作成後續處分時,原則上須承認其效力。
  • 有效推定:行政處分即使有瑕疵,除達到無效程度外,在依法撤銷或失效前,原則上仍被當作有效處分。

選項分析

(A) 錯誤。 相對人未自動履行行政處分所課予的義務,並不表示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行政執行。相反地,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或行為、不行為義務,且符合行政執行法規定時,行政機關得移送行政執行或採取法定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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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下列人事行政行為,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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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人事行政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稱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公務員與機關間的行為,不能只因發生在機關內部就一概排除行政處分性。實務上會看該行為是否直接影響公務員的身分、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涉及重大權益者,可能是行政處分,較偏向日常指揮管理者,則可能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的管理措施。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為的法律效果:核定請假主要處理公務員能否暫時離開職務,屬日常勤務管理;先行停職、不予敘獎及年資不採計,則會直接影響公務員的身分或權益。依此判斷,非屬行政處分者為核定請假之決定。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法規及實務見解說明。

選項分析

(A) 核定請假之決定:正確,非屬行政處分。 核准或不准請假,通常是機關對公務員勤務與差勤所為的管理措施,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的救濟範圍,並非直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其他重大法律權益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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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實務之見解,關於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立學校與教師間法律關係的性質,以及學校對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時,該措施是否為行政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公立學校與教師間的聘任關係,原則上是以聘約成立的公法上行政契約。但契約關係屬公法性質,不代表雙方的每一項法律關係或校方的每一種措施,都必然是公法行為。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層次:

  1. 聘任關係本身:公立學校聘任教師,是為達成教育等公法目的,原則上成立行政契約。
  2. 個別措施的性質:涉及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時,應依實務對該措施的定性判斷,不能只因聘任關係是行政契約,就一概認為校方通知只是契約上的意思表示。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7 月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公立學校教師因法定事由,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法定程序決議並由學校依法通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該措施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因此,主張停聘仍只是契約行為、不是行政處分的選項,與此實務見解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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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的性質及成立方式。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機關以行政契約執行公法任務,屬於公權力行政的一種方式。行政契約仍是雙方合意成立的法律行為,並非行政機關單方作成的行政處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行政契約的基本特徵:它是以合意為基礎的公法上法律行為,且係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履行公法任務的方式。再檢查題目是否把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混為一談,或誤稱契約一律須經許可才生效。

選項分析

  • **(A) 行政契約非法律行為。錯誤。**行政契約是以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為成立基礎的公法上法律行為;其規制對象是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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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機關處理陳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至第 173 條的陳情制度。陳情是人民就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或行政權益維護,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171 條,受理機關認為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意旨。

解題方法

掌握陳情制度的處理原則,再逐一核對選項:有理由時機關應採取措施;內容不明確時,法律規定的是通知陳情人補充或說明,不是逕行不受理;若陳情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或訴訟,機關得不予處理,但仍須告知陳情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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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有關行政罰法上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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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4 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原則上依各該規定中法定罰鍰額最高者裁處;其他種類行政罰,得併予裁處。其目的在避免同一行為因違反多項規定而受到重複、過度的不利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關鍵是分清「一行為」與「數行為」的判斷方式:一行為與否,應就個案具體事實綜合判斷,不能只從法規條文彼此的關係,或抽象事實作抽象判斷。因此,選項中將判斷方式描述為抽象判斷者,與實務採取的個案判斷標準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判斷違法事實是否為一行為,須依具體個案情節綜合考量,包括行為人的主觀犯意、構成要件實現情形及行為態樣等因素。不能僅因違反數個法條,就直接認定為數行為;也不能只因出於同一動機,就一概視為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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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沒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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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1 條至第 23 條的沒入規定:沒入物的所有權歸屬、第三人所有物的沒入例外,以及裁處前、裁處後因物品無法沒入而改以價額處理的差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三人所有物的例外規定,再分辨「裁處沒入前」與「裁處沒入後」的法律效果:

  • 第 21 條:原則上,沒入物須屬於受處罰者所有。
  • 第 22 條:第三人所有物若因所有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工具,仍得裁處沒入。
  • 第 23 條:裁處前已無法沒入,得裁處沒入價額;裁處後已無法執行沒入,得追徵價額。

題目要求選出錯誤敘述,因此找出與上述規定相反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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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53 號解釋意旨,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違約記點,其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53 號解釋對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違約記點」的法律性質判斷。依該解釋,違約記點屬於健保署對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所為的警告性處分,目的在提醒機構注意並促使其改善;記點本身不是違約通知,也不是以影響名譽為目的的不利益處分。

解題方法

判斷行政措施的性質,應依其實際功能及法律效果,而非只看名稱。釋字第 753 號指出,違約記點具有警告、提醒及促使改善的作用,故應定性為警告性處分。題目已提供官方答案為 B,解題時掌握此一解釋意旨即可。

本題涉及法規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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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因正當防衛行為過當致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有關減輕罰鍰之處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3 條及第 18 條第 3 項。依第 13 條,因正當防衛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時,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罰鍰減輕後的金額,則依第 18 條第 3 項計算:依《行政罰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罰鍰不得逾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也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額的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規定者,改為不得逾法定最高額的三分之一,也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額的三分之一。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明「防衛行為過當」,其法律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處罰」,因此符合《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3 項所說的「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適用的是三分之一的上下限:

13×法定罰鍰最低額≤裁處罰鍰≤13×法定罰鍰最高額\frac{1}{3}\times\text{法定罰鍰最低額} \leq \text{裁處罰鍰} \leq \frac{1}{3}\times\text{法定罰鍰最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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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下列何者屬於間接強制之方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中「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28 條,義務人依法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逾期不履行時,行政機關得依法採取強制方法:

  • 間接強制:透過施加財產上不利益或由他人代為履行,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包括「代履行」與「怠金」。
  • 直接強制:行政機關直接實現義務內容,或直接排除義務人阻礙,包括「扣留、收取、解除占有、處置、使用、限制使用或限制交付」等方法。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作用方式:若是給義務人壓力,促使其自行履行,屬間接強制;若機關直接取走、封閉或切斷設施,以實現或排除義務,則屬直接強制。依此分類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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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聲明異議制度,若聲明異議未獲救濟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聲明異議制度,以及異議未獲救濟後,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可依第 9 條聲明異議;對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的異議決定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實務並指出,行政執行法未明文禁止異議未獲救濟後向法院尋求救濟,不能據此限制人民的訴訟權。至於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須依受爭執執行行為的性質及行政訴訟法規定判斷。若爭執的是具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依實務見解,經第 9 條聲明異議程序後,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聲明異議制度的後續救濟」,而非執行名義本身的合法性。接著依實務見解判斷:異議未獲救濟後,人民仍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不必一律再聲明不服,也不是先提起訴願或改走民事訴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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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法上之代履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代履行的適用要件、強制方法性質,以及代履行費用未繳納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代履行是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依第 29 條,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履行,且該行為可以由他人代為履行時,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並命義務人繳納代履行費用。

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依同法第 34 條移送行政執行機關,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規定辦理。連續處以怠金,則是義務人經處以怠金後仍不履行原義務時的處理方式,並非催繳代履行費用的方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是在問代履行制度的基本規則,再分別核對三件事:代履行屬於哪一類強制方法、適用於何種義務,以及費用未繳時如何執行。前三項對照《行政執行法》第 28、29 條即可判斷;費用的後續處理則看第 34 條。關鍵在於區分「未履行原行為義務」和「未繳納代履行費用」:兩者適用的處理方式不同。

選項分析

(A) 代履行為間接強制之一種強制方法。正確。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明定,間接強制方法包括代履行及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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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行政機關不得拒絕當事人申請閱覽關於下列何種事項之卷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的閱覽卷宗權及其例外。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除法定例外外,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得拒絕閱覽的情形包括:行政決定前的擬稿或準備作業文件;涉及國防、軍事、外交或一般公務機密;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以及合議制機關會議的「決議」或其他依法應秘密事項等。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不得拒絕」的資料,也就是不屬於第 46 條第 2 項法定拒絕事由的資料。選項 A、B、C 均直接落在法定例外;D 所述「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並非條文列舉的拒絕事由。條文例外是合議制機關會議的「決議」,不能把「決議」擴張解讀為所有「會議紀錄」。

因此,應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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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出四種情形:公務員本人或特定親屬為事件當事人;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曾為該事件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輔佐人;曾於該事件擔任證人或鑑定人。

第 32 條採列舉規定。解題時應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條文所列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比對:曾任代理人、曾任鑑定人,以及與當事人有共同義務人關係,均屬法定自行迴避事由;「曾參與該事件之前階段程序」則不是第 32 條列舉的事由。因此,非屬應自行迴避事由者為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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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採取下列何項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第 2 項。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的方式或要件不備,受理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不能補正,或逾期仍未補正,機關得駁回申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申請程序上的瑕疵,再對照法條所定處理方式:若瑕疵可以補正,先通知限期補正;若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則得駁回申請。因此選項中應找「駁回申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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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種程序,應適用行政程序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與法定排除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部分行政行為不適用該法,包括國家安全保障事項、外國人出入境事項、犯罪矯正機關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的行為,以及學校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所為的內部管理與處分行為。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行為是否屬於第 3 條第 3 項列舉的不適用事項。若選項完整符合排除類型,該程序即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本題依官方答案,應選出未落入排除範圍、仍適用該法者。

選項分析

(A) 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錯誤。 屬《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所列不適用事項,相關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B) 外國人出、入境之行為:錯誤。 外國人出入境事項亦為同項明文排除的事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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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我國現行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訴願之先行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先行程序」,也就是法律規定人民對特定行政處分不服時,須先經過另一種法定救濟程序,之後才能提起訴願。判斷關鍵是:該程序是否由法律明定為提起訴願前必須先走的程序;名稱中有「申訴」、「復審」或「爭議審議」,不代表它必然是訴願先行程序。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判斷。全民健康保險法對保險爭議設有爭議審議程序,依該法規定,對核定不服者應先申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不服,始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因此屬訴願先行程序。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各制度的救濟對象與後續途徑:若法律規定須先經該程序,再得提起訴願,該程序就是訴願先行程序;若法律規定可直接循其他法定救濟途徑,或該程序並非提起訴願的前置要件,就不是本題所問。

選項分析

  • **(A) 教師法之再申訴程序:錯誤。**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措施不服,得依教師法及教師申訴制度提出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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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對於違反居家隔離者依法處 6 萬元罰鍰,如對於該裁罰處分不服時,訴願管轄機關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管轄機關」的判斷:先確認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再依《訴願法》第 4 條判斷應向哪個機關提起訴願。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傳染病防治法》第 2 條,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題目明確指出,裁罰處分是由臺北市政府作成,因此屬於不服直轄市政府行政處分的情形。《訴願法》第 4 條第 5 款規定,不服直轄市政府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看處分機關,而不是只看罰鍰所依據的法律或違規地點。臺北市政府是直轄市政府;依題目所引《傳染病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因此,本案的訴願管轄機關是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錯誤。《訴願法》第 4 條第 5 款指定的是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本題的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並非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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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甲對於某國立大學以其未繳交校園交通違規罰款為由扣留其畢業證書之行為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惟在訴願決定前,該大學同意並通知甲返校領取畢業證書,訴願委員會應為何種訴願決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標的消失後,訴願委員會應作成何種決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應為不受理決定。訴願是針對行政處分尋求救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標的消失時,原則上已無從作成撤銷或變更處分的實體決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提起訴願後,爭議的扣留畢業證書狀態是否仍然存在。題目指出,訴願決定前,大學已同意並通知甲返校領取證書,甲原先要求救濟的扣留狀態因而消失。訴願委員會此時應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作成不受理決定,而非再判斷原扣留行為是否違法或不當。

選項分析

  • (A) 訴願有理由:錯誤。 這是對訴願進行實體審查後,認定原處分違法或不當的結論。本題訴願標的已消失,應先作程序上的不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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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類型的辨別,重點是分清楚人民請求的是「撤銷既有行政處分」、「命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還是「處理非行政處分的行為」。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訴訟法第 5 條,人民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作成行政處分,機關拒絕或逾期不作為時,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判斷時應確認:

  1. 請求是否針對行政機關。
  2. 所求是否為行政處分。
  3. 人民是否依法申請機關作成該處分,而機關拒絕或未作為。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請求的法律效果。若請求機關核發補助、許可或其他行政處分,且機關拒絕或不作為,原則上適用課予義務訴訟;若請求的是金錢返還、事實行為或更正非行政處分的行為,則應依其性質判斷其他救濟途徑。

選項分析

(A) 請求違約軍費生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錯誤。 此為請求違約軍費生返還或賠償已受領的公費待遇及津貼,核心是金錢給付請求,不是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此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爭議,原則上以一般給付訴訟處理,不屬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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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甲欲參加國家考試,報名後考選部以其資格不符而拒絕其報考,甲若仍希望參加該次考試,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拒絕人民參加國家考試後,如何透過行政訴訟的暫時權利保護,爭取在本次考試舉行前取得應考機會。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考選部認為甲資格不符而拒絕其報考,屬於對甲應考資格作成不利決定。甲的目的不只是日後確認拒絕決定違法,而是希望能趕上「該次考試」,因此必須及時請求法院採取暫時性措施。

依《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於有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這項制度可用於暫時安排爭議中的法律關係,使甲在本案判決前有機會參加考試。

解題方法

先分辨甲的救濟目的與時間急迫性:

  1. 考選部已拒絕甲報考,甲需要透過行政訴訟救濟該不利決定。
  2. 但一般本案訴訟往往無法在考試舉行前判決;若等到判決確定,該次考試已結束,甲即使勝訴也難以補回應考機會。
  3. 因此須聲請暫時權利保護。題目所問是如何在本案判決前暫時安排應考資格或參加考試的法律關係,應選「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選項分析

  • (A) 立即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無效之訴:錯誤。 題幹呈現的是考選部以資格不符為由拒絕甲報考,並未指出該拒絕處分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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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關於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收容聲請事件程序」,重點包括第一審管轄法院、法院訊問受收容人的義務、裁判形式,以及本章未規定事項所準用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0 至第 237 條之 17:

  • 第 237 條之 11 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地方行政法院。
  • 第 237 條之 10 明定特定收容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
  • 第 237 條之 12 規定,收容異議或停止收容聲請無理由時,以裁定駁回。
  • 第 237 條之 16 規定,本章未另作規定時,準用簡易訴訟程序。

依此逐一核對選項,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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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不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交通裁決,原則上應向下列何者尋求法律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交通裁決事件」的特別救濟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受處分人不服交通裁決,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必先經訴願;撤銷訴訟應於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不服交通裁決」的救濟途徑,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判斷。交通裁決有特別的行政訴訟程序,因此不能套用一般行政處分「先訴願、再行政訴訟」的順序,也不是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

選項分析

  • (A) 向裁決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錯誤。 交通裁決依特別規定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不循訴願程序。
  • **(B) 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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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人民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損害其權利,應如何提起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的法律性質,以及人民認為都市計畫違法並侵害權利時,應採取何種行政救濟。

都市計畫的發布,原則上屬於行政機關就特定區域所作成、具有一般抽象規範性質的行政行為,並非針對特定人民所作的行政處分。因此,人民不能循通常訴願程序請求撤銷都市計畫;對都市計畫違法且損害其權利的情形,依命題當年實務所採救濟方式,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宣告都市計畫無效。

本題涉及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8 條所定訴訟類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都市計畫發布是否為行政處分:都市計畫具有一般、抽象規範性質,並非針對特定人的行政處分,因此不適用「先訴願、再撤銷訴訟」的通常救濟途徑。

接著辨認人民所請求的救濟內容。題幹是請求排除違法都市計畫對權利的侵害,並非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內容的計畫。依命題所採見解,應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故選項 (D) 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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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法規定所稱執行職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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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公務員「執行職務」的認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判斷是否屬於執行職務,不以公務員是否嚴格遵守職務規範、是否在法定權限範圍內為唯一標準;若行為與職務內容有關,且從外觀、時間或處所等情況觀察,與職務具有密切關連,仍可能認定為執行職務。

解題方法

抓住「執行職務」採較廣的職務關聯判斷:選項若把公務員行為限縮為「必須在權限範圍內」,即與國家賠償法避免人民因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而求償無門的判斷方式不合。本題依官方答案,錯誤選項為(B)。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務員行使職務上的權力,且行為與其所掌公務有關,屬於執行職務的典型情形。認定重點在行為與公務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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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關於公益徵收概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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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益徵收的基本特徵:徵收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以公權力強制取得人民財產權的手段。判斷時應掌握徵收標的、公益目的、法律依據與補償等要件。

本題涉及憲法第 15 條、第 23 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徵收的標的限縮為「土地」。公益徵收固然常見於土地徵收,但徵收或類似的公用徵收概念並非只限於土地;其他財產權也可能成為強制取得的標的。因此,將標的說成「僅限於土地」過度限縮,與其餘徵收基本要件的描述相比,該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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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對於同一國家賠償事件,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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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及第 18 條:同一國賠事件有數個賠償義務機關時,請求權人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數個或全體機關請求;被請求的機關則應通知尚未被請求的機關參加協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關係:

  1. 請求權人與機關之間:請求權人得選擇向一個、數個或全體機關請求全部或一部賠償。
  2. 機關彼此之間:被請求的機關要通知其他應負責機關參加協議;若其他機關未參加,仍由被請求機關把協議結果通知該機關,作為後續處理依據。

因此,未參加協議的機關並沒有「自行另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的法定義務。選項 B 與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不符,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賠償事件有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被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未被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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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上所定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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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有公共設施須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且由公務機關設置或管理;設施若有欠缺,並因此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國家始負賠償責任。

判斷時應區分「設施是否公有」與「是否屬公有公共設施」:公有財產不當然都是公共設施,仍須看其用途是否具有公共性,以及設置、管理關係是否符合要件。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各選項:

  1. 設施是否供公共使用或公務目的使用。
  2. 是否由公務機關設置或管理。
  3. 私人所有的設施是否因供公眾通行等公共用途,而依實務見解納入公共設施。

本題官方答案為 B。判斷關鍵在於:公有設施出租私人企業經營後,若已由私人企業經營、管理,不能僅因設施原屬公有,就認定為《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所稱的公共設施。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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