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司法特考四等 監所管理員(男)類科 監獄行刑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相較於傳統監獄行刑之目的,彰顯現行監獄行刑法第 1 條之基本精神及其立法之「積極目的」,下列組合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 條所揭示的監獄行刑目的,並要求辨別傳統刑罰目的與現行法的積極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1 條規定:「為達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能力之目的,特制定本法。」
條文所強調的「改悔向上」與「適應社會生活能力」,體現以受刑人復歸社會為方向的矯治、教化理念;題幹所稱「積極目的」,即指透過矯治與教化促進受刑人改善,而非僅將其隔離或施以痛苦。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對比:「相較於傳統監獄行刑之目的」以及「現行監獄行刑法第 1 條」。「積極目的」要從條文所寫的改悔向上、培養適應社會生活能力來判斷,對應的是矯治與教化。傳統刑罰目的常以應報、嚇阻、隔離等為重點,與題目要求的現行法積極目的不同。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2 條的主管機關、監督機關、視察頻率,以及少年法院法官與檢察官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獄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核對《監獄行刑法》第 2 條各項規定即可。前三項分別規定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及監督機關派員視察的最低頻率;第四項則規定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得隨時訪視。作答關鍵在於辨明視察頻率是「每季」還是「每月」。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對少年受刑人的定義,以及少年矯正學校的收容與移送規定。解題時要區分「受刑人是否屬少年」的判斷時點,和「成年後能否繼續留在少年矯正學校」的收容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檢視《監獄行刑法》對「少年受刑人」的法定定義,再比對《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關於少年矯正學校收容對象及成年後留校的規定。選項中的關鍵在於年齡判斷時點、性別分別收容,以及成年後留校所受的期限與刑期限制。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受刑人應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但少年矯正學校須按性別分別設置、收容,不能說「毋庸按其性別分別收容」。
第 4 題2 分
受刑人甲因搶奪罪入監服刑,於民國 113 年 8 月 10 日刑期執行屆滿釋放,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應於何時釋放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38 條第 1 項關於刑期執行期滿的釋放時間。依該條規定,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當日午前釋放。
午前是指中午 12 時以前。因此,判斷時要同時確認「刑期終了當日」與「中午 12 時前」兩個時間要件。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示甲的刑期於民國 113 年 8 月 10 日執行屆滿。依《監獄行刑法》第 138 條第 1 項,應在刑期終了的當日午前釋放,也就是 113 年 8 月 10 日中午 12 時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舊法曾規定於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司法院釋字第 677 號解釋宣告該規定部分違憲,現行《監獄行刑法》已改為刑期終了當日午前釋放。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第 3 條規定,監獄行刑之對象,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的監獄行刑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
因此,監獄行刑的對象是經判決確定而須執行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的受刑人。受裁定羈押者屬於未決被告,羈押是刑事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不是刑罰執行。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3 條列出的三類受刑人:徒刑、拘役、罰金易服勞役。再將四個選項逐一對照,凡屬這三類者即符合監獄行刑對象;羈押則不屬於刑罰執行,應選該選項。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3 條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重點是執行本法時應注意受刑人有利與不利的情形,以及「監獄」、「嚴為分界」、「分別監禁」的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及監獄就執行本法事項,應對受刑人有利及不利的情形一律注意。因此,機關不能只注意不利於受刑人的情形。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文字辨析題。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精確符合施行細則所列定義,再特別留意「有利及不利」是否被選項縮減成「僅不利」。只要比對這個關鍵字,即可判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執行本法時,對受刑人有利及不利的情形都應一律注意。
第 7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67條至第69條的接見與通信規範。解題要分清三件事:接見或通信對象是否得受限制、監獄在哪些日子辦理接見,以及每週接見次數與時間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用語即可:
- 對象限制:原則上不得限制或禁止,但法律保留例外。
- 辦理日期:平日應辦理;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得斟酌辦理。
- 次數及時間:原則上每星期一次、每次三十分鐘;監獄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
- 拒絕接見:請求接見者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之虞時,監獄得拒絕。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監獄行刑法定有明文,當受刑人於入監時,經行健康檢查後,發現受刑人有下列哪一種情形,應予拒絕收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的「拒絕收監」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受刑人入監時應接受健康檢查,不得拒絕;檢查後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監獄應拒絕收監:
- 有客觀事實足認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 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
- 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 衰老或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要件,特別留意各款的限制條件:疾病須達到「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懷孕須達「五月以上」;身心障礙須達「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辨識能力欠缺則須進一步導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監獄行刑之處所,原則上係在監獄內,但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刑罰雖非於監獄內執行,亦可視同在監獄內執行並予以計算刑期。關於視同在監獄內執行並予以計算刑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關於在監外期間仍視同在監獄內執行、並計入刑期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應注意各種監外情形附有不同條件,尤其是因天災、事變暫行釋放後的報到期限。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情形是否符合當時法律規定的要件。前三項均以受刑人按指定時間或期限返監為前提;天災、事變暫行釋放則須在法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報到。若逾期未報到,便不符合視同在監獄內執行的條件。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受刑人在監外作業,於指定時間內回監者,在外期間視同在監獄內執行,計入刑期。
第 10 題2 分
為紓解監獄嚴重超額狀態,依監獄行刑法及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當監獄受刑人人數嚴重超額時,法務部矯正署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必要時得機動調整移監,將嚴重超額監獄收容之受刑人移送至其他監獄收容。所謂嚴重超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款對「嚴重超額」的定義:監獄實際收容人數逾核定容額百分之二十。監獄行刑法第 17 條則規定,監獄受刑人人數嚴重超額時,監督機關視收容實際狀況,必要時得機動調整移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辦法中的法定定義,不需另行計算。若監獄核定容額為 ,實際收容人數為 ,嚴重超額的門檻是:
「逾」表示超過,因此須超過核定容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恰好達到百分之一百二十,尚不符合「逾百分之二十」的文字要件。
第 11 題2 分
行刑累進處遇之設計是由嚴而寬的階段性處遇,有關於該制度之設計目的,下列何者沒有直接關聯?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刑累進處遇」的制度目的,以及哪些監獄管理事項與此制度沒有直接關聯。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監獄行刑法》第 20 條,對刑期六月以上的受刑人,原則上分階段以累進方法處遇,目的在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受刑人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得依規定和緩處遇。
累進處遇由較嚴格逐步轉為較寬緩,並以教化、操行、作業等成績表現作為重要考評依據,藉此鼓勵受刑人自我改善、適應社會。衛生保健與環境整潔雖是監獄管理的重要事項,卻不是累進處遇制度的直接目的。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所問的「制度設計目的」,再以《監獄行刑法》第 20 條的目的為判斷基準:是否有助於受刑人改悔向上、遵守紀律、培養復歸社會所需能力,或適應社會生活。若選項談的是監獄日常衛生管理,而非受刑人分階段處遇及其改悔、復歸目的,即屬沒有直接關聯者。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當受刑人在監有危害監獄安全或其安全有受到危害之虞時,依法得施以隔離保護,有關隔離保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的隔離保護及其執行程序,重點是分辨隔離保護的核准方式、醫事人員訪視頻率,以及隔離期間可限制的物品與處遇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監獄行刑法》第 22 條及《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第 7、8、11、12 條:
- 隔離保護原則上須經監獄長官核准;情況緊急時得先行實施,並立即報告。
- 機關應安排醫事人員訪視,每滿 5 日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訪視、評估。
- 隔離保護僅得作為物理上、空間上的保護措施,其他必要處遇不得有差別待遇。
- 得暫停作業、禁止吸菸、限制或禁止使用電器物品;但對衣被及盥洗用具,得限制或禁止的範圍是「日常生活必需品以外之物品」。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關鍵規定:物品限制是否涵蓋日常必需品、程序是否保留緊急例外、醫事訪視是每 5 日或每 7 日,以及隔離後的處遇是否可與一般受刑人不同。只有符合條文原文及其限制條件的敘述才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甲因無期徒刑,在監執行許久,在知悉所報請之假釋案經不予許可後,在舍房內情緒失控、瘋狂怒吼而有自殘可能,已影響囚情甚鉅,監所管理員乙經請示監獄長官後,准予施以固定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23 條及《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3 條,重點是固定保護的適用要件、時間上限、執行人員、固定處所及保護性約束工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固定保護是為避免受刑人自殘等危害而採取的保護措施,不得作為懲罰;每次不得逾 4 小時,並應於規定處所由監獄人員執行。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有自殘可能且已嚴重影響囚情,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23 條所定「有自殘、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的情形。題幹亦說明已經監獄長官核准,程序上符合規定。
接著逐項對照固定保護的規範:時間每次不得超過 4 小時;執行人員為監獄人員;固定處所是推(病)床,並嚴禁固定於擔架;得使用保護性約束工具拘束受刑人身體或四肢。據此找出與明文規定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為提升受刑人謀生技能,有助於復歸社會,受刑人在監一律強制參加作業但也有例外情形,就此例外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31條第1項的受刑人作業原則與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受刑人原則上應參加作業;例外包括「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及「法規另有規定」。作業是監獄矯治處遇的一環,目的在培養謀生技能並協助復歸社會。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情形是否屬於第31條第1項明列的例外。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不在例外清單中的情形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各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中,可自由使用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8 條規定的受刑人作業勞作金自由使用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受刑人按累進處遇等級,可自由使用的勞作金比例為:
- 第四級:五分之一。
- 第三級:四分之一。
- 第二級:三分之一。
- 第一級:沒有比例限制。
解題方法
先對照各級受刑人的法定比例,再逐項核對題目所述。若某選項所列比例與條文不符,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6條的受刑人權利保障與監獄人員執行職務界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第6條規定,監獄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受刑人尊嚴、維護其人權,且不得逾越達成矯治處遇目的所必要的限度;監獄也須保障身心障礙受刑人的無障礙權益並採取合理調整措施,且須積極使受刑人了解其所受處遇及刑罰執行目的。該條另明定,監獄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逾十五日的單獨監禁。
解題方法
本題四個選項都對應《監獄行刑法》第6條。逐一比對法條文句即可判斷,尤其注意單獨監禁期限的關鍵字是「不得逾十五日」:十五日以內不違反這項上限,超過十五日則違法。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7 條的獨立外部視察小組制度,以及第 8 條的監獄參觀、媒體採訪規定;另須搭配《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外部視察小組的設置、委員遴選、報告頻率及報酬,分別有明確規定。作答時應留意選項是否把法定用語或數字偷換,例如「無給職」寫成「有給職」,或把「每季」改成「每月」。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關鍵字,再對照規範:
- 委員待遇:無給職,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委員性別比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視察報告:每季提出,並依法陳報、公開及回應。
- 參觀與採訪:媒體得請求採訪或參觀;民眾得請求參觀,均須依規定申請並經監獄同意。
因此,逐項檢查選項是否與法定待遇、比例、頻率及申請範圍相符,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委員由機關提出擬聘名單,報經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這些敘述符合《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8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有關受刑人入監的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10條、第11條,以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9條關於入監文件欠缺時的處理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 《監獄行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入監時,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應將指揮書附具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以書面、電子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送交監獄。
-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文件不具備時,監獄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
-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9條進一步區分:沒有指揮書時,應拒絕收監;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欠缺時,得通知補正。
- 《監獄行刑法》第11條規定,對新入監者應調查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
- 《監獄行刑法》第10條第3項另規定,少年受刑人入少年矯正學校或監獄時,應備文件須包括犯罪原因、動機、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可供處遇之參考事項。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情形:一是指揮書欠缺,二是裁判書或其他應備文件欠缺。施行細則對兩者有不同處理:指揮書欠缺必須拒絕收監;其他文件欠缺則可以通知補正。
第 19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9 條的受刑人資料調查規定,重點在於監獄負有調查義務,但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須限於必要範圍;受請求提供資料者,則是「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三個要點:
- 監獄為達到矯治處遇目的,應調查與受刑人有關的資料。
- 為實施調查,得在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受刑人的個人資料。
- 監獄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對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以下《監獄行刑法》第 9 條文字與本題適用規定相同。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1 條的新收調查與個別處遇計畫。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
- 監獄應調查新入監者的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
- 新收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 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調查資料訂定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
調查並非僅限於判決書記載的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三個關鍵點:調查範圍、調查期間,以及訂定個別處遇計畫的期限。題目把法條用語或期限改成不同內容,辨認出正確期限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2 條的「婦女攜帶未滿三歲子女入監」規定,包括准許的刑期門檻、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程序、在監安置的最長年齡,以及監獄提供照顧設施與育兒協助的義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年度適用的《監獄行刑法》第 12 條規定:殘餘刑期在二個月以下者,監獄得准許;逾二個月者,須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監獄始得准許。子女通常可隨母入監至滿三歲,符合條件時最多延長至滿三歲六個月。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2 條的三組數字與規定即可判斷:
- 刑期門檻:二個月,不是三個月,也不是一個月。
- 安置年齡:滿三歲,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最多延長至滿三歲六個月。
- 照顧措施:監獄應規劃活動空間、提供必要設施或設備;並得洽請相關機關、團體或個人協助育兒教育與指導。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門檻、年齡及法條用語,即可選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14條關於受刑人入監檢查、侵入性檢查及身分辨識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現行仍為第14條,內容包括:
- 入監時應檢查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必要時得採集尿液檢驗,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
- 如須脫衣檢查,應在有遮蔽的處所進行,並維護受刑人的隱私與尊嚴。
- 非有事實足認受刑人夾藏違禁物品,或有其他危害監獄秩序及安全之虞,不得為侵入性檢查;如須檢查,應經監獄長官核准,並由醫事人員執行。
- 為辨識身分,應照相、採取指紋或記錄其他身體特徵。
解題方法
先對照法條中的四組關鍵字:尿液檢驗是「必要時得採集」;脫衣檢查須在「有遮蔽之處所」;侵入性檢查須有法定事由,並遵守核准及執行人員要求;身分辨識則可照相、採指紋或記錄身體特徵。各選項把這些規定中的「得」改成「不得」,或把隱私保障倒置,據此即可判斷。
第 23 題2 分
監獄辦理文康活動,依監獄行刑法第 45 條得使用視聽器材輔助,有關此一特殊教化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辦理文康活動時,視聽器材的教化功能。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監獄行刑法》第 45 條,監獄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教化;受刑人經許可,也得持有個人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收聽、收看。
視聽器材可用於輔助教化、提供學習資源,也能增進身心健康、作為康樂活動的一環;其性質不在戒管處遇或戒管準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說的「特殊教化方式」,判斷視聽器材與教化、學習、文康活動之間的關聯,再找出與這些功能無關的選項。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要選不屬於此類教化方式功能的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監獄行刑法第 48 條第 1 項受刑人禁用酒類、檳榔但未禁菸,有關受刑人菸酒、檳榔管理等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第 48 條及《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對受刑人吸菸的管理原則與戒菸獎勵。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受刑人禁用酒類、檳榔;吸菸則由監獄管理,並須施以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鼓勵戒菸。
解題方法
先區分「禁用」與「管理」:酒類、檳榔是法律明文禁用;吸菸則不是全面禁止,而是由監獄依規定管理。再核對各選項所述的管理目的、考評期間及獎勵項目是否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酒類、檳榔禁用的依據是《監獄行刑法》第 48 條,該條規定位於「給養」章,並非第六章「教化及文康」。選項將法條所在章節及規範脈絡說錯。
- **(B) 正確。**吸菸採有限度管理,並非全面禁菸;
第 25 題2 分
受刑人在監罹患疾病,有關對於受刑人疾病醫療之處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受刑人疾病醫療及保外醫治的處置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同法第 62 條規定,受刑人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
- 受刑人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拒不就醫且有生命危險之虞,監獄應即請醫師逕行救治,或將其逕送醫療機構治療。
- 同法第 63 條規定,經採行前條的醫治方式後,仍不能或無法適當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保外醫治;有緊急情形時,得先行准予,再報請備查。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是在說一般戒送醫療、拒醫且有生命危險時的處置,或保外醫治;再核對條文的要件與法律效果。關鍵在於:拒不就醫且有生命危險時,法條用語是「應即」,不是「得」;條文也沒有「依申請」這項前提。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第 65 條,監獄對於受刑人實施強制營養或醫療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65 條所定的強制營養或醫療上強制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條文要件是:受刑人因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且有危及生命之虞;監獄應即請醫師診療,並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的強制措施。法務部《監獄行刑法》第 65 條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原因行為、生命危險、診療義務、執行人員」:
- 原因行為: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
- 危險程度:有危及生命之虞。
- 監獄義務:應即請醫師進行診療。
- 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條文明定由醫師施行。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第 76 條第 3 項:「監獄代為保管之金錢,除酌留一定金額作為週轉金外,應設專戶管理。」其所定週轉金保留額度,有關提列基準及其最高金額(以新臺幣計)等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76 條第 3 項及《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監獄代為保管收容人的金錢,得依收容人數提列週轉金,並由機關長官核定;各級距規定的是可提列的最高金額。必要時,機關得報經監督機關核准,不受該最高金額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所列收容人數級距與辦法第 12 條逐一比對:
- 未滿 1,000 人:20 萬元
- 1,000 人以上未滿 2,000 人:40 萬元
- 2,000 人以上未滿 3,000 人:60 萬元
- 3,000 人以上未滿 4,000 人:80 萬元
- 4,000 人以上未滿 5,000 人:100 萬元
- 5,000 人以上:120 萬元
再核對必要時的例外規定:須報經監督機關核准,始得超過前述最高金額。
第 28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6 條的舍房分配原則,以及第 17 條的移監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舍房分為單人舍房與多人舍房,受刑人入監後以分配於多人舍房為原則;符合特定情形時,監督機關得調整移監,或由監獄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移送指定監獄。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涉及的兩組規定,再抓住關鍵字核對法條:
- 舍房分配原則是「多人舍房」,不是「單人舍房」。
- 嚴重超額時,監督機關得視各監獄收容狀況,必要時機動調整移監。
- 有特殊且必要的處遇需求而本監無法提供資源,或對其他受刑人有顯著不良影響且有離開本監必要,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移送指定監獄。
因此,與法條原文不符的選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9 條的「和緩處遇」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適用累進處遇的受刑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監獄得給予和緩處遇:
- 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
- 有客觀事實足認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辨識能力顯著減低。
- 衰老、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
- 懷胎期間或生產未滿二月。
- 依其他事實認為有必要。
這是「得」給予和緩處遇,且須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和緩原因消滅後,回復依累進處遇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的事實對照第 19 條列舉事由。特別注意生產後的期間界線:法條規定的是「生產未滿二月」,生產已滿二月即不再符合這款事由。若另有第 19 條所定其他原因,仍可依該原因判斷,但不能只以生產已滿二月作為本款依據。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21 條關於監獄戒護、搜檢與檢查的規定,以及執行方式須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第 21 條,監獄應嚴密戒護,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認有必要時,得搜檢受刑人居住的舍房及其他處所;為維護安全,得檢查出入者的衣類及攜帶物品。該條並明定,戒護、搜檢及檢查的實施方式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21 條:戒護、搜檢及檢查的授權內容,和比例原則的限制,是否都與法條相符。前三項是法條明文;關鍵在於判斷第 (D) 項所稱「不受比例原則拘束」,是否符合條文對執行方式的限制。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22 條的隔離保護要件與程序,並涉及《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的告知及身心評估規定。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監獄得對受刑人施以隔離保護的情形有二:受刑人有危害監獄安全之虞,或受刑人自身安全有受危害之虞。施行時原則上應經監獄長官核准;情況緊急時得先行實施,並立即報告監獄長官。施以隔離保護後,應以書面告知受刑人、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並安排醫事人員持續評估其身心狀況。
解題方法
先核對兩種適用事由,再檢查核准程序與施行後的保障措施。選項 D 將法定的「書面告知」改成「言詞告知」,並否認安排醫事人員持續評估的義務;這兩點都與法規不符。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23 條對受刑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的要件與期限。這些措施是為了防止危害、維護安全與秩序,不得作為懲罰受刑人的方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相關措施的期限。
解題方法
先核對法條所列的兩種情形,再分辨各項措施的期限:
- 固定保護:每次最長不得逾 4 小時。
- 收容於保護室:每次最長不得逾 48 小時。
- 戒具:每次最長不得逾 48 小時,但受刑人有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致發生騷動、暴動事故,且監獄認為仍有繼續施用必要時,不受此限。
因此,選項中把固定保護的上限寫成 6 小時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25條的器械使用要件,以及使用槍械的特別限制。監獄人員遇有法定情形,得使用法務部核定的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但使用槍械另受嚴格限制:以自己或他人生命遭受緊急危害為限,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解題方法
先把兩個層次分開判斷:
- 第25條第1項列出得使用器械的情形,例如受刑人施強暴、持有可供施強暴脅迫之物而不遵從命令,或脫逃、不服制止。
- 第25條第2項對「槍械」另設限制。即使符合第1項的器械使用事由,使用槍械仍必須是自己或他人生命遭受緊急危害,並符合必要程度。
因此,選項如把槍械使用概括說成只要維護秩序安全即可,或主張可以超過必要程度,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六章「教化及文康」中,教化、宗教自由、修復事宜及閱讀用品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法定例外刪除,或增添法條沒有的限制。本題關鍵在《監獄行刑法》第 44 條:受刑人得自備書籍等用品,但若有礙監獄作息、管理、教化或安全之虞,監獄得限制或禁止。因此,不能說書籍內容與類型一概不得限制或禁止。
選項分析
- (A) 正確。《監獄行刑法》第 40 條規定,對受刑人應施以教化,並參酌入監調查結果及個別處遇計畫,施以適當輔導與教育。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第 35 題2 分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對於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信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於監獄行刑法適用。以下關於接見及發受書信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七章「接見及寄發書信」第54條至第58條,尤其是各級受刑人在接見對象、次數、場所及監視上的差異。依題意,累進處遇條例對接見與書信另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該條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條文中的級別用語與法律效果:
- 第四級:得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 第三級以上:在不妨害教化範圍內,得與非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 接見、寄發書信次數:第二級每三日一次;第一級不予限制。
- 接見場所:第二級以下在接見所;第一級得在適當場所。
- 接見監視:第二級以上得不加監視。
選項分析
(A)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錯誤
第 36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有關監獄作業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中的作業時間、作業課程、作業方式及停止作業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至第 35 條的法定用語,特別留意數字,以及標準是依受刑人個人能力或一般人平均產能決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規定,作業時間每日不得逾八小時;有特殊情形得延長,但延長時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且須經受刑人本人同意,並給與超時勞作金。選項將上限寫成十小時,也漏列同意及超時勞作金的要求。
第 37 題2 分
監獄認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有關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73 條及《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的通訊設備接見規定。監獄認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許可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具體接見對象、方式、次數及時間,則依辦法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時辦法規定,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原則上每月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調整次數或時間。
解題方法
先分辨《監獄行刑法》提供的法律依據,與辦法所訂的操作規範:題幹問「有關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方式」,因此應核對辦法中的相當理由、接見次數、每次時間及通訊設備範圍。選項中「每月三次」與法定原則的「每月二次」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為鼓勵受刑人保持善行,有關監獄獎勵受刑人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及《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對受刑人獎勵的法源、重複獎勵限制,以及特別獎勵的監督程序。解題關鍵在於分辨「得報請備查」與「應報請備查」:法規規定為「應」時,不能改寫成得由監獄自行選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的獎勵限制及監獄行刑法的授權規定。前三項涉及獎勵的法源與受刑人取得獎勵的限制;D 則考特別獎勵的法定程序。該辦法規定,給予特別獎勵時,監獄「應」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因此「得」報請的說法錯誤。
選項分析
(A) 採法規保留原則:正確。 監獄獎勵受刑人須有法規依據,獎勵種類、基準及相關程序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授權訂定的《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辦理,不能由監獄任意創設獎勵方式。
第 39 題2 分
為維護監獄行刑秩序及紀律,有關監獄懲罰受刑人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對受刑人懲罰的基本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監獄行刑法》第 85 條,監獄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懲罰受刑人;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懲罰須有法律依據,並受禁止重複處罰、禁止體罰及保障受刑人身心健康等原則限制。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懲罰受刑人之限制」,逐項核對法律明文與基本原則。特別注意「同一事件得重複懲罰」是否與第 85 條相符;該選項直接違反明文規定,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有關監獄作業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31條的作業制度,重點包括受刑人參加作業的義務、作業項目的決定方式、視同作業的事務,以及監外作業未依時回監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31條條文用語:
- 受刑人原則上應參加作業,並非可自由選擇是否作業。
- 監獄決定作業項目及場所時,應考量法定因素。
- 炊事、打掃、營繕、看護等指定事務,法律明定「視同作業」。
- 監外作業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時間回監或報到,除在外期間不算入執行刑期外,並以脫逃罪論處。
選項分析
(A) 錯誤。《監獄行刑法》第31條規定,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另有規定等情形外,應參加作業。作業項目會考量受刑人的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生計,並經晤談後納入個別處遇計畫,但這不代表受刑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作業及作業內容。
第 41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給養、受刑人子女生活用品、吸菸管理及運動處遇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作答;相關條文係民國 109 年修正後施行的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文字,特別留意受刑人子女用品的提供責任:法律原則上要求由受刑人自備,無力自備時才由監獄提供。若選項將例外說成一律提供,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監獄行刑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為維護受刑人身體健康,監獄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的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第 42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69 條至第 71 條的接見規定,重點在一般接見的人數上限、兒童是否計入人數、指定處所接見的彈性,以及接見時的監看與影音記錄。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用語與法條數字及規範效果:
- 一般接見每次不得逾 三人。
-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 十二歲兒童,且兒童不計入人數限制。
- 有必要時,監獄長官得准於監獄內指定處所接見,並得酌予調整相關接見限制。
- 一般接見原則上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
選項分析
(A) 錯誤。《監獄行刑法》第 69 條第 4 項規定,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監獄長官許可者,才不受此限。選項將人數上限寫成五人。
第 43 題2 分
收容人某甲,於 A 監獄接受有期徒刑之執行期間,因病猝死。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43 條「受刑人於執行中死亡」的處理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監獄應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報請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驗;如監獄知悉受刑人有尚未處理完畢的委任事務,也應通知其律師;另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
解題方法
將選項逐一對照第 143 條的三項規定:通知親屬及報請相驗、通知符合條件的受任律師、檢附資料陳報監督機關。選項若與條文相反,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監獄應即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時,得僅通知其中一人,與第 143 條第 1 項相符。
第 44 題2 分
關於受刑人不服假釋相關處分之救濟途徑種類,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對假釋相關處分所設的特別救濟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受刑人對不予許可假釋、廢止假釋或撤銷假釋處分不服,原則上須先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後,再依處分狀態及救濟目的提起行政訴訟。
《監獄行刑法》第 134 條第 2 項另規定,處分已執行而無法回復原狀,或處分已消滅時,若受刑人仍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若主張處分無效且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則得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假釋相關處分的救濟途徑種類」,再對照《監獄行刑法》第 134 條:
- 一般情形:復審後提起撤銷訴訟。
- 處分已執行或消滅,且仍有確認利益:得提起確認訴訟。
- 處分無效且有確認利益:得提起確認訴訟。
選項中只有「確認訴訟」是法條明列的救濟類型,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對受刑人書信的「檢查」與「閱讀」所設的不同規則。檢查是為確認書信有無夾藏違禁物品;閱讀則涉及書信內容,須有法定事由才能進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規定,監獄人員得開拆書信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並列出特定事由,符合時得閱讀書信內容,例如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尚在調查中,有事實而合理懷疑受刑人有脫逃之虞,以及矯正機關收容人間互通書信等。但受刑人與律師、辯護人或公務機關互通的書信,不在得閱讀的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談的是「檢查有無夾藏物品」還是「閱讀書信內容」,再逐一核對法條:
- 檢查:監獄人員得為之。
- 閱讀:須符合第 74 條列舉事由。
- 「尚在調查中」、「合理懷疑有脫逃之虞」及「收容人間互通書信」,都是法定閱讀事由。
第 46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對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行為所定的懲罰種類、期間,以及禁止重複懲罰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監獄行刑法第 86 條,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監獄得施以法定懲罰;各類懲罰及期間,另由《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具體規定。本題關鍵在於核對各選項所列期間是否符合規定,以及「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的敘述是否正確。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中的期間,與法定懲罰期間逐一比對:
- 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三日至七日。
- 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至十四日。
- 移入違規舍:十四日至六十日。
因此,選項若把期間上限或下限改動,即為錯誤;再依監獄行刑法第 87 條檢視禁止重複懲罰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83 條,有關獎勵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83 條的獎勵事由。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條文,受刑人有法定列舉行為之一,或有其他優良行為且確有獎勵必要時,監獄得予以獎勵。條文列舉的事由包括舉發脫逃或暴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應急事務有勞績,以及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等。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第 83 條逐款對照。關鍵在於:獎勵不以「優良行為」為唯一條件;條文明列的特殊事由也可以構成獎勵依據。此外,「得予以獎勵」表示監獄有裁量權,並非符合事由就必須獎勵。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屬第 83 條第 1 款的獎勵事由。
- **(B) 錯誤。
第 48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十二章「陳情、申訴及起訴」中,受刑人提出陳情、申訴或訴訟救濟時的程序,以及監獄不得報復的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截至命題當年已適用修正後條文。
其中,《監獄行刑法》第 91 條明定:監獄不得因受刑人提出陳情、申訴或訴訟救濟,而施以歧視待遇或藉故懲罰。陳情與申訴的提出方式、以及提出後是否停止原處分或管理措施的執行,則應分別依相關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三個判斷點:
- 提出陳情或申訴,是否當然停止原處分或管理措施的執行?
- 陳情是否只能以書面提出?
- 監獄是否不得因受刑人提出救濟而差別對待或報復?
逐一對照法規,即可確認只有選項 (B) 符合第 91 條的明文規定。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93 條的申訴事由,以及申訴有理由時監獄應採取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受刑人因監獄行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
- 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個人權益的處分或管理措施。
- 監獄拒絕受刑人依本法提出的請求,或二個月內未依請求作成決定,受刑人認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 因監獄行刑的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給付爭議。
申訴有理由時,監獄應依爭議類型逕為處理;法條並未規定一律召開申訴審議小組。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93 條第一項列出的三種申訴事由,再檢查選項所述的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該條第三項。A、B、C 分別對應三種法定申訴類型;D 的關鍵在於申訴有理由後,法律要求監獄直接採取相應處理,而非立即召開申訴審議小組。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有關死刑執行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執行死刑規則》關於死刑執行方式、槍決程序及覆驗時點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規則第 6 條規定死刑執行方式、麻醉及槍決姿勢;第 8 條規定執行逾二十分鐘後的覆驗程序。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關鍵細節:執行方式、麻醉時點、頭罩與受刑人面向,以及行刑距離和覆驗時點。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法條文字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
(A) 正確。《執行死刑規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死刑得用槍決、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
-
**(B) 正確。**同條第 2 項規定,執行槍決時,應由法醫師先對受刑人施打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使用麻醉劑,並待其失去知覺後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