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司法特考四等 監所管理員(男)類科 監獄行刑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有關監獄的主管與監督機關,以及監獄和視察、訪視人員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2 條,辨別監獄行刑法的主管機關、監獄的監督機關,以及監督機關視察和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訪視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法條規定:本法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監獄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監獄,每季至少一次;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就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獄。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中的「機關名稱、派員主體、頻率、訪視對象與事項」。特別注意:每季至少一次視察的派員主體是監督機關,而非主管機關。選項 C 將主管機關和監督機關混為一談,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有關監獄執行之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第 3 條所定的監獄執行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因此,判斷重點是:受刑人所執行的刑罰是否屬於該條列舉的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
解題方法
將題目四種對象逐一對照《監獄行刑法》第 3 條的列舉項目。徒刑、拘役、罰金易服勞役均明文列入;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則不在列舉之中,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制定本法的目的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的立法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 條規定:「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條文直接揭示本法目的為「矯治處遇」。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監獄行刑法》制定本法的目的,直接對照第 1 條即可。條文明文出現「矯治處遇」,並以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適應社會生活能力為目標,因此選「矯治」。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有關少年受刑人之收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4 條的少年受刑人收容及矯正教育規定。判斷時要掌握三個年齡界線:未滿十八歲、滿十八歲但未滿二十三歲,以及滿二十三歲。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使用的收容機構、年齡門檻與主管機關是否符合第 4 條:
- 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受刑人,應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並按性別分別收容。
- 收容中滿十八歲而殘餘刑期未滿三個月者,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
- 滿十八歲而未滿二十三歲者,得依教育需要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
- 前述受刑人滿二十三歲仍未完成該級教育階段者,得由少年矯正學校報請監督機關同意,收容至完成該級教育階段為止。
將選項中的用語和門檻逐一對照,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受刑人,應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並按性別分別收容;本選項寫成「少年監獄」,收容機構名稱不符法條。
第 5 題2 分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有關調查期間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1 條第 2 項的新入監者調查期間。監獄應調查新入監者的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新入監者調查期間,對照《監獄行刑法》第 11 條第 2 項即可。法條明定上限為二個月,「不得逾」表示期間不可超過該上限,因此選擇二個月。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有關監獄行刑法第 28 條及相關受刑人返家探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28 條及《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的返家探視規定,重點在於分辨返家探視的事由、核准方式、回監期限,以及在外期間是否計入刑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監獄行刑法》第 28 條規定,受刑人符合親屬喪亡等法定事由,或有辦法所定重大、特殊事故時,得經核准戒護返家探視;受刑人須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且在外期間計入刑期。辦法另規定,返家探視申請同一事由以一次為限。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列出的法條用語,將選項與法條、子法逐一比對:
- 法律明文規定「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及「在外期間計算刑期」。
- 親屬喪亡與親屬有生命危險是不同的探視事由,適用規定也要分別核對。
- 「同一事由以一次為限」規定在相關辦法,不是二次。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監獄行刑法為落實「透明化原則」,訂定許多條文以保障受刑人權益,但不包含下列哪一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中的「透明化原則」及其具體制度。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第 7 條與第 8 條明文以落實透明化、保障受刑人權益為目的;第 2 條第 4 項則讓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獄。相較之下,第 30 條規範具有特殊才藝或技能的受刑人戒護外出參加活動,重點在教化與社會適應,並非透明化制度。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述規定的功能,再與題幹「透明化原則」比對。外部視察、媒體或民眾參觀,以及法官、檢察官訪視,都具有外部監督或對外開放的性質;受刑人外出參加活動則屬教化措施,與透明化無直接關聯。
選項分析
(A) 正確。《監獄行刑法》第 2 條第 4 項規定,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就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獄。此項提供司法機關外部訪視機制,有助監督執行狀況,屬透明化與權益保障的相關規定。
第 8 題2 分
受刑人新入監考核後,除另有規定外,應予以編為四級,施予累進處遇。但其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4 條,經監獄委員會決議後,得不受前述編入四級之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段,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4 條所定的例外編級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受刑人新入監考核後,原則上編入第四級,施予累進處遇;若受刑人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的情狀,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得不受通常編級規定,進列適當階級。這種做法稱為「逕編三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項條件:「富有責任觀念」及「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再對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4 條。符合條件並經委員會決議後,得越過原則上編入第四級的規定,直接編入適當階級;本題所問的制度名稱是「逕編三級」。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之入監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有關受刑人入監、個別處遇計畫、婦女攜子入監,以及應拒絕收監情形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法條重點包括:受刑人入監時應接受健康檢查,且不得拒絕;監獄應於入監後三個月內,依調查資料訂定個別處遇計畫;符合特定殘餘刑期條件的婦女得請求攜帶未滿三歲子女;懷胎達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者,應拒絕收監。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定期限與門檻即可。特別留意懷孕及產後期間的數字:法定拒絕收監門檻是「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而非「懷胎二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五月」。D 把兩個期間都改動,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對於新入監受刑人,監獄應調查其應備文件後,予以收監,不得拒絕。但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受刑人入監時,未攜帶何種文件,應拒絕收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對「入監文件欠缺」的不同處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受刑人入監時,沒有指揮書,監獄應拒絕收監;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欠缺時,則得通知補正。兩者處理不同,關鍵在於分辨哪一份文件欠缺會直接影響收監。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未攜帶何種文件,應拒絕收監」,再對照施行細則第 9 條:
- 無指揮書:應拒絕收監。
- 裁判書或其他應備文件欠缺:得通知補正。
因此,只有指揮書是本題所問的拒絕收監事由。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有關受刑人假釋提報流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16 條至第 118 條的假釋審查與再陳報規則。假釋流程包含監獄假釋審查會審查、受刑人陳述意見與閱覽資料,以及法務部作成是否許可的處分;法務部不予許可後,監獄再次陳報的間隔也有明文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與《監獄行刑法》條文。A、B、C分別對應第 116 條及第 117 條;D對應第 118 條第 2 項。核對 D 的「再陳報期間」與「獎勵後提前陳報」的月數,即可判斷錯誤所在。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監獄行刑法》第 116 條第 1 項,假釋審查應參酌受刑人的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相關事項,綜合判斷悛悔情形。選項內容與條文相符。
第 12 題2 分
監獄行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得給予和緩處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和緩處遇」適用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前條適用累進處遇的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得」給予和緩處遇:
- 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
- 懷胎三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 衰老、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
「得」表示監獄有裁量權;符合事由時,並非必然給予和緩處遇。
解題方法
先抓出本題問的是第 19 條第 1 項的法定事由,再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精確符合條文。這題的關鍵在於辨識選項把法定期間或法律用語改動之處:疾病須「長期療養」,懷孕門檻是「三月以上」,分娩門檻是「未滿二月」;第三款則列出衰老、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根據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監獄施以固定保護時,得以保護性之約束工具拘束受刑人身體或四肢。下列何者並非保護性之約束工具?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0 條所列的保護性約束工具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監獄施以固定保護時,得以保護性約束工具拘束受刑人身體或四肢;法規列明的工具包括四肢約束帶、胸部約束帶及約束手套等。安全帽不在第 10 條列舉的保護性約束工具中。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保護性之約束工具」的法定種類,而不是所有可能用於保護受刑人的器具。接著比對各選項與第 10 條的列舉:三項是保護性約束工具;安全帽則不屬於該條所列工具,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監獄受刑人人數嚴重超額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必要時得機動調整移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7 條及《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 12 條,區分「監督機關因收容超額而機動調整移監」與「監獄因法定事由報請移監」兩種情形;另須辨別移監「作業」由哪一所監獄負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監獄行刑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監獄受刑人人數嚴重超額時,監督機關視各監獄收容實際狀況,必要時得機動調整移監。同條第 2 項則列出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移送受刑人的事由,包括調查分類結果認須加強教化,以及受刑人對其他受刑人有顯著不良影響等。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 12 條規定,受刑人移監作業由移出監獄負責;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監督機關決定。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兩組核對法條:A、B、C 分別對應《監獄行刑法》第 17 條的超額調整權限及移監事由;D 則考《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 12 條對移監作業負責機關的規定。
第 15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戒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其授權訂定的《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監獄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戒護;設備種類、可設置處所及資料保存期間,則由該辦法具體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辦法第 3 條列出的設備種類,再將各選項所述的設置處所與辦法第 6 條、第 7 條比對,最後確認影音資料保存期限。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條文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監獄行刑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受刑人有「危害監獄安全之虞」時得施以隔離保護;另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第 4 條第 1 項有關「危害監獄安全之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監獄行刑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受刑人有危害監獄安全之虞時,監獄得施以隔離保護。此處的「危害監獄安全之虞」,依《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第 4 條第 1 項,指收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 對他人施以強暴或脅迫,有危害機關安全之虞。
- 有騷動或暴動行為,或教唆、煽惑他人為騷動或暴動。
- 有其他事實足認其行為對機關安全有造成危害之虞。
第 4 條第 2 項另規定的是「收容人自身安全有受到危害之虞」,包括自殘、舉發不法而有隔離保護必要,以及與他人同住多人舍房時,其生命、身體、自由有受危害之虞等情形。兩項的保護對象與事由不同;本題考的是第 1 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的三款文字。若選項描述的是收容人自身可能受害,便不屬於第 1 項「其行為可能危害機關安全」的範圍;應留意它是否其實出自第 2 項。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有關監獄戒具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中的戒具種類、重量上限,以及施用戒具時的注意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戒具種類依《監獄行刑法》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重量與施用方式則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辦法規定。
腳鐐及聯鎖重量以二公斤為限,有必要時得加至三公斤;少年受刑人以一公斤為限,有必要時得加至二公斤。手銬重量不得超過半公斤。施用戒具不得遮蔽受刑人視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戒具種類、重量數字與施用注意事項。關鍵在於腳鐐的加重上限,以及少年受刑人的對應上限:一般受刑人為「二公斤、必要時三公斤」,少年受刑人為「一公斤、必要時二公斤」。選項把兩個加重上限各提高一公斤,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監獄之日間外出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的受刑人日間外出制度,重點在於辨別「得報請核准外出」的資格門檻,以及外出期間的管理規定。資格門檻由《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明定;回監或報到、電子監控及監外留宿等事項,則見於《監獄行刑法》及相關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的內容對照法規,尤其核對執行刑期的比例與在監期間。B 將有期徒刑的執行比例及在監期間寫成「逾二分之一」及「逾六個月」;《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規定的門檻則是「逾三分之一」及「逾三個月」。因此,B 的資格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外出應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必要時,得向指定處所報到。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第 19 題2 分
監獄遇有重大特殊情形,包含天災、事變,為加強監獄安全戒備、防護監獄設施與保護受刑人安全,得為必要之處置以為因應。但根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下列哪一應變處置之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26條、第27條的緊急應變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 第26條:監獄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受刑人戒護,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 第27條: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護監獄設施及受刑人安全時,得由受刑人分任災害防救工作;若在監獄內無法防避,得將受刑人護送至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
解題方法
核對題目所列處置與法條文字,尤其留意第27條的工作分派對象是「受刑人」,不是「戒護人員」。其餘三項分別對應第26條及第27條所定措施。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有關監獄行刑法對於受刑人作業相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31 條至第 32 條的受刑人作業制度,重點是作業的安排原則、作業方式,以及每日作業時間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監獄行刑法》的條文用語與規定:作業方式直接看第 31 條第 4 項;作業時間則看第 32 條第 1 項。其餘選項把作業意願、作業類型或延長工時規定加上了法條沒有的內容。
選項分析
- (A) 錯誤。《監獄行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參加工場作業。這是原則上應參加作業,並非依其志願參與;選項將「應參加」改成「依其志願」,改變了規範內容。
第 21 題2 分
依外役監條例第 14 條之規定,外役監獄受刑人之縮短刑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役監條例》第 14 條規定的外役監受刑人按級別縮短刑期日數。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受刑人自到外役監的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級別縮短刑期:第四級或未編級縮短四日、第三級八日、第二級十二日、第一級十六日。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列的級別與每月縮短日數,再與第 14 條規定比較。關鍵在於第四級與未編級是併列規定,兩者的縮短日數相同,均為每月四日。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四級與未編級受刑人每月都縮短刑期四日。選項將未編級的日數寫成二日,與法條不符。
- **(B) 正確。
第 22 題2 分
監獄之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之作業賸餘,分配多少比例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關於監獄作業賸餘的分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監獄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的賸餘,應提撥百分之十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作業賸餘」的法定分配比例,而不是作業收入或作業支出的比例。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將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對所得賸餘提撥百分之十作為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因此選百分之十。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監獄行刑法第 45 條規定,受刑人經監獄許可得持有相關個人之電子器材收聽、收看,以協助教化學習,但不包含下列哪項電子器材?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45 條對受刑人收聽、收看器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受刑人經監獄許可,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收聽、收看。條文列舉的器材不包括電子平板。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出的三種器材,逐一對照選項即可。題幹問「不包含」哪一項,因此找出未列於條文中的器材:收音機、電視機、視聽器材都在法條列舉之內;電子平板不在列舉之內。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有關監獄對於受刑人給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七章「給養」及吸菸管理規定,重點是監獄對受刑人飲食、衣物等基本生活需求的供給義務,以及子女用品和香菸數量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監獄行刑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監獄應供給受刑人飲食,並提供必要的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第 2 項並明定,受刑人得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請求監獄提供適當飲食。《監獄行刑法》第 47 條則規定,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之受刑人子女,相關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原則上由受刑人自備;無力自備者,監獄得提供。
解題方法
先核對《監獄行刑法》第 46、47 條的給養義務與例外,再檢查吸菸選項中的每日香菸數量是否正確。選項若把一項規定的前半段寫對、數量寫錯,整個選項仍不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第 31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受刑人排除應參加作業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關於受刑人參加作業的原則與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外,應參加作業。」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法條列舉的例外逐一比對。法條列出的情形是「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及「法規別有規定」;選項中沒有「假釋提報期間」,因此它不是第 31 條所定排除應參加作業的情形。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有關受刑人相關衛生及醫療費用給付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59條、第60條,重點是區分健保給付暫停、一般健保醫療費用,以及緊急送醫費用的負擔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民國114年相關規定與現行法相同。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選項所述情形,再對照法條明定的費用負擔方式:
- 健保給付經暫行停止:醫療費由受刑人自行負擔。
- 健保醫療衍生費用及健保憑證換發、補發、代為申請費用:監獄得自受刑人保管金或勞作金扣除。
- 受刑人拒不就醫且有生命危險:監獄應即請醫師救治或逕送醫療機構;逕送醫療機構的醫療及交通費由受刑人自行負擔。
- 不具健保資格,或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特定健保醫療衍生費用:由監獄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診治。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答案。 《監獄行刑法》第59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經暫行停止保險給付者,其罹患疾病時之醫療費用由受刑人自行負擔。選項將負擔者寫成監獄,與法條相反。
第 27 題2 分
監獄得許受刑人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但根據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6 條,監獄內何處全面禁止吸菸?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6 條所列的監獄內全面禁菸處所。監獄雖得指定受刑人吸菸的時間與處所,但不得在該條列出的場所吸菸。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6 條規定全面禁止吸菸的處所包括:機關病舍、監獄附設之病監,以及有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所問的「全面禁止吸菸」,逐一比對第 6 條列舉的處所。要特別區分「療養舍」「衛生科門診區」等看似與醫療有關的場所,與條文明列的「機關病舍」及「監獄附設之病監」;不能只憑場所名稱相近就視為法定禁菸處所。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有關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63 條的保外醫治要件與釋放程序,以及《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的展延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監獄行刑法》第 63 條第 1 項,受刑人經採行同法第 62 條第 1 項所定醫治方式後,仍不能或無法獲得適當醫治,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核准保外醫治。依同條第 3 項,核准後,監獄應即報由檢察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後釋放。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判斷點:
- 保外醫治的核准主體:監獄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 核准後的釋放程序:由檢察官命具保、責付或採取法定限制措施後釋放。
因此,選項中若把「檢察官」寫成「法官」,即與法條明文不符。再核對不能或無法適當醫治的例示及展延期限,即可判斷其餘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63 條第 1 項:受刑人經採行第 62 條第 1 項的醫治方式後,仍不能或無法獲得適當醫治,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核准保外醫治。
第 29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對受刑人接見、通信對象的原則保障,以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依受刑人級別所設的對象限制。和緩處遇受刑人的接見、通信,則依《監獄行刑法》第20條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法規,再檢查敘述是否把「接見、通信對象不受限制的原則」與「累進處遇各級受刑人的特別規定」混為一談。尤其要注意第四級受刑人的對象範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4條,得准與其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條文並未將朋友列入。
選項分析
- (A) 正確。《監獄行刑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本選項符合該項原則。
第 30 題2 分
監獄對於受刑人送入之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及相關送入物品規定,重點在於外界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的辦理時間、檢查範圍與數量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規定中的辦理時間、檢查原則及送入限額。A、B、C 均符合規定;D 的「每二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三公斤」不是法定限制,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機關應於平日指定時間、地點辦理外界送入的財物;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得由機關斟酌情形辦理。
- **(B) 正確。
第 31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得給予受刑人獎勵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及《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所定的受刑人獎勵方式與具體標準。依《監獄行刑法》第 84 條,獎勵方式包括增給成績分數、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給與獎金,以及其他特別獎勵等;各項獎勵的細節由《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所載的數字與限制是否符合《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 3 條。此題的關鍵是一般性獎金的每人每次最高額:法規上限為新臺幣 五千元,選項 C 寫成六千元,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有關監獄辦理接見日期、次數及時間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關於接見日期、一般接見次數與時間的規定,以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依受刑人級別所定的接見次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監獄行刑法》第 67 條規定,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得由監獄斟酌情形辦理。《同法》第 68 條規定,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受刑人每星期接見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6 條,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第三級受刑人每四日一次。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接見日期、次數及時間」,再逐一核對法條中的日數、頻率與時間上限。題目提供的選項有意將一般規則與各級受刑人的規則混在一起,並改動部分數字;對照法條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監獄行刑法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受刑人或其最近親屬及家屬,在不妨礙監獄秩序及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情形下,得請求監獄核准下列哪一種方式進行健康檢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關於受刑人自費延醫及健康檢查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題幹所述「受刑人或其最近親屬及家屬,在不妨礙監獄秩序及經醫師評估有必要的情形下,得請求監獄核准」所指方式,是自費延醫。
自費延醫是在監獄管理與安全許可的條件下,由受刑人或親屬提出申請,請求安排醫師提供診治或健康檢查;其關鍵是由受刑人或家屬負擔相關費用,並非改變受刑人的收容或執行狀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線索:「受刑人或其最近親屬及家屬得請求」以及「醫師評估有必要」。這是在問受刑人能否自費請求其他醫師提供檢查或診治,對應到「自費延醫」。
再排除其他選項:保外就醫、移送病監與戒護外醫,都是涉及受刑人離開原收容處所或變更醫療收容、戒護安排的措施,並非題幹所問的自費請求方式。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監獄行刑法對於受刑人之申訴、訴訟各項時效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對受刑人申訴及後續訴訟所定的期間,重點是分辨「申訴提起期間」、「申訴審議期間」、「補正期間」及「提起訴訟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中的期間與起算點:
- 申訴書可補正者,補正期間為五日。
- 審議小組作成申訴決定,原則上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必要時得延長十日。
- 不服申訴決定提起訴訟,應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的不變期間內為之。
- 申訴期間須依申訴事由分別判斷;選項 D 把不同款次的事由一併套用十五日,與法條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監獄行刑法》第 97 條規定,審議小組認為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五日內補正。
第 35 題2 分
監獄行刑法第 69 條,有關請求接見受刑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69 條請求接見的程序、拒絕事由、接見處所及人數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監獄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之。」
判斷關鍵在於兩處文字:一是拒絕接見的利益須為「受刑人利益」;二是監獄「得」拒絕,並非「應」拒絕。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69 條各項規定。尤其留意法條中的限定用語,例如「受刑人利益」以及「得拒絕」,選項若刪去限定對象或把裁量用語改成強制用語,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登記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之關係。選項所述內容相符。
第 36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受刑人之提報假釋之法定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假釋的法定刑期門檻,以及累進處遇制度對受刑人報請假釋的級別與成績要求。解題時要區分三層規定: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假釋期間門檻、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級別要求,以及施行細則對近期各項成績的具體標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引述的法條,再特別檢查 D 的少年受刑人分數排列。一般受刑人三項分數都是三分以上;少年受刑人則是教化、作業的門檻與一般受刑人不同。D 把少年受刑人的教化與作業分數門檻對調,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法第 77 條規定,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選項所列的刑期門檻與報請程序符合條文。
第 37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有關其組成及運作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119條及《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5條、第7條,重點是假釋審查會的組成、開會門檻、開會頻率與表決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規定,特別留意《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7條對一般案件與維持或廢止假釋案件所定的不同出席門檻:一般案件須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後者須全體委員四分之一出席。
選項分析
- (A) 正確。《監獄行刑法》第119條規定,假釋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典獄長及其指派的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監獄遴選具相關專門學識者,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聘任。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第 38 題2 分
監獄對於受刑人攜帶、在監取得或外界送入之金錢與物品,有明文規定處置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76 條對受刑人金錢與物品的保管、使用及毀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受刑人攜帶、在監取得或外界送入的金錢與物品,原則上經檢查後由監獄代為保管;符合條件時得准許在監使用,也可依受刑人請求交由他人領回。物品若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監獄得通知受刑人後予以毀棄或作其他適當處理。代管金錢則須設專戶管理,但得酌留一定金額作為週轉金。
解題方法
先抓第 76 條的三個處理方式:原則代管、例外准用或交他人領回、特定物品得毀棄。再將選項中的敘述與條文逐一比對。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條文明文相反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有關監獄受刑人獲得與眷同住之獎勵,根據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4 條的「與眷屬同住」獎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1 目,受刑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獲與眷屬同住獎勵:
- 累進處遇進至三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無期徒刑執行逾十五年,且最近一年內無懲罰紀錄。
- 刑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役,且執行期間無懲罰紀錄。
同條並規定,給予這項特別獎勵,監獄應報請監督機關備查。第 4 條則定義「與眷屬同住」的方式,並限制每次以三日為限。
解題方法
先對照題目中的資格條件與法條,再核對獎勵的辦理方式及期間。關鍵在有期徒刑的執行比例:法條規定的是逾三分之一,不是逾二分之一。因此,A 把門檻寫錯,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監獄對受刑人進行懲罰應予慎重。有關監獄依法或其他法律進行懲罰前應踐行之正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87 條關於懲罰前的正當程序,以及懲罰執行的調整規定。依法懲罰前,監獄須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並告知違規原因事實及科處的懲罰;另對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受刑人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87 條另規定,為調查違規事項而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區隔,期間不得逾 二十日。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監獄行刑法》第 87 條的規定,特別留意「區隔調查」的法定期限。前三項均為條文所列程序或執行規定;D 選項把期限寫成三十日,與法條的二十日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93 條,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93 條第 1 項的申訴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受刑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的情形有三類:
- 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的處分或管理措施。
- 監獄拒絕其依本法提出的請求,或於二個月內未依請求作成決定,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 因監獄行刑的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給付爭議。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93 條第 1 項三款要件,特別留意「個人權益」、「二個月」及「公法上原因的財產給付爭議」等法條用語。符合第三款原文者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第 9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的是影響受刑人「個人權益」的處分或管理措施。選項寫成影響「整體受刑人權益」,與法條所定的個人權益不符。
- **(B) 錯誤。
第 42 題2 分
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以及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幾天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關於廢止假釋及不予許可假釋的復審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121 條第 1 項,受刑人對前條廢止假釋及第 118 條不予許可假釋的處分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詢問的救濟種類與起算點:救濟是向法務部提起「復審」,期間自收受處分書的翌日起算。再依《監獄行刑法》第 121 條第 1 項辨認期間為十日,即可選出 A。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第 124 條,受刑人向法務部提起復審時,應填具復審書,由復審人簽名或捺印,下列何者非應載明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第 124 條規定的復審書應記載事項。受刑人向法務部提起復審,應填具復審書,並由復審人簽名或捺印;判斷題目所列事項是否必須記載,應直接對照該條列舉的內容。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非應載明之事項」,屬於法條列舉題。逐項比對第 124 條的記載事項即可:姓名及代理人、輔佐人資料,復審事實及理由,以及復審年月日,均屬法定記載內容;罪名與刑期則不在該條列舉事項之中。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相關規定,受刑人之累進處遇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關於累進處遇級別、移監編級、責任分數類別,以及成績分數抵銷責任分數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累進處遇分為四級,從第四級依序進級至第一級;責任分數則依受刑人的刑期及級別決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所列類別共 16 類,不是 20 類。受刑人每月所得成績分數用來抵銷責任分數,抵銷淨盡即可進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即可:A、B、D 分別對照第 13 條、第 16 條及第 21 條;C 對照第 19 條責任分數表的類別總數。只有 C 把類別數寫成 20 類,與法條表列的 16 類不符,因此依官方答案判定 C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有關縮短刑期與假釋之相異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監獄行刑法》中的縮短刑期與《刑法》中的假釋,重點在適用對象、累進處遇級別、執行刑期條件,以及釋放後是否交付保護管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假釋須符合一定的刑期執行期間及累進處遇級別等條件;縮短刑期則依受刑人在監行狀況及累進處遇成績辦理,不以執行一定刑期為前提。兩者適用級別不同:假釋要求累進處遇第二級以上,縮短刑期則要求第四級以上。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所問的「相異點」,逐項核對兩制度的適用對象與條件。尤其要留意累進處遇級別的數字:級別數字愈小,處遇級別愈高。因此,「第二級以上」與「第四級以上」不可混淆,也不能把縮短刑期誤記為「第三級以上」。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監獄行刑法第 139 條規定受刑人釋放後之保護扶助事項,應由監獄調查分類科負責調查與覆查,於受刑人釋放後委由更生保護會及其各地分會負責辦理。根據更生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實施更生保護,得依更生人情狀,分別採用以下哪三種方式進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更生保護法》第 11 條所定更生保護的實施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實施更生保護得依更生人的情狀,分別採用直接保護、間接保護、暫時保護三種方式。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受刑人釋放後的保護扶助事項,並詢問更生保護的法定方式,直接對照《更生保護法》第 11 條列舉即可。辨識三種方式的關鍵,是記住第三項為「暫時保護」,而非其他保護或輔導措施。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有關外役監受刑人戒護管理,依外役監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役監條例》對外役監受刑人的分組作業、戒護及生活管理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同條例第 7 條、第 9 條及第 13 條。
須特別留意:作業成績優良,可擔任輔導作業;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法條則以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為條件。「與眷同住」是另一項規定,不能和返家探視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外役監條例》條文即可:分組人數及組長、作業時能否施用聯鎖、與眷屬居住的條件,以及分類群居與獨居的例外。題目問「何者錯誤」,找出與法條內容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外役監條例》第 7 條規定,受刑人外役作業每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為一組,由典獄長擇優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選項敘述相符。
第 48 題2 分
有關監獄行刑法對於受刑人之釋放與保護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十四章「釋放及保護」的釋放期限、出監前強制治療銜接程序,以及釋放時的基本照顧。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期限與要件。假釋、赦免及強制治療送件期限各有不同,容易被選項改動數字混淆;釋放時的健康、衣類與旅費則是直接辨認法條內容。
選項分析
- (A) 錯誤。《監獄行刑法》第 138 條規定,核准假釋者,原則上應於保護管束命令送交監獄後 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不是十二小時內。遇有移交、接管、護送、安置、交通、銜接保護管束措施或其他安全顧慮特殊事由,得於指定日期辦理釋放。
第 49 題2 分
有關受刑人於執行中死亡,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43 條、第 144 條關於受刑人執行中死亡時的通知、相驗、陳報,以及屍體處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屍體經相驗並通知後,須滿 七日,仍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才得火化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義務主體、通知對象與期限。此題的關鍵在第 144 條的期間:選項 D 把法定的「七日」改成「三日」,因此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監獄行刑法有明文規定,監獄當局於適當時機應「通知家屬」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中監獄應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的法定情形,以及各情形的通知對象與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特別留意題幹所稱「應通知家屬」是否符合條文,以及通知之外是否還有書面告知、醫事評估、安排接回或通報檢察官等程序。
選項分析
(A) 正確。 監獄施以隔離保護後,應以書面告知受刑人,並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另應安排醫事人員持續評估受刑人的身心狀況。選項所述符合隔離保護的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