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司法特考四等 法警(男)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司法特考・四等・法警(男)
試題代碼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2 分

關於習慣法作為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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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習慣法能否作為行政法法源,以及它的成立要件與適用界限。習慣法是經長久、反覆施行,且一般人客觀上具有法之確信的習慣;它不得與當時有效施行的成文法相牴觸。行政機關受依法行政原則拘束,尤其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的事項,須有法律依據,不能僅以習慣法作為依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習慣法的成立要件,還是在主張習慣法的適用範圍。長久施行、法之確信及不違反成文法,均屬習慣法的重要條件;「得適用於剝奪自由之事項」則違反依法行政及法律保留的要求,因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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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甲機關解釋性行政規則明顯重大牴觸法律經廢止後,乙主張已廢止之規則應繼續適用於乙已申請之案件,甲應以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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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規則廢止後的信賴保護,以及行政機關是否仍須依已廢止規則處理尚未核准的申請。

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解釋性行政規則是行政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所訂的規則,原則上屬機關內部規範。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指出,信賴保護原則也適用於解釋性行政規則的廢止或變更;但依釋字第605號解釋,經廢止或變更的規範如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的情形,人民對該規範的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解釋為準;本題涉及的相關法規原則至今未有影響本題結論的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規則性質:題目明示甲機關的規則是「解釋性行政規則」。再確認廢止原因:該規則「明顯重大牴觸法律」,正是釋字第605號所指的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

因此,乙不能僅以案件已提出申請為由,要求甲機關繼續適用該規則。甲應依適用的法律規定審查申請;若乙的申請不符法律要件,即應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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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規定係體現下列何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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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體現的原則。依題幹所引規定,裁處罰鍰時,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以及違法所得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的資力。

這些因素都是用來衡量罰鍰額度,使處罰輕重與違法情節及其影響相當,避免裁罰過重或過輕,體現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法條要求審酌的事項,再判斷其規範目的。題幹不是在問行政機關能否裁罰,也不是在問裁罰的法律依據,而是在問如何決定罰鍰數額。以違法責難程度、影響、所得利益及受處罰者資力作為裁量因素,是要求裁罰與個案情節相稱,因此選比例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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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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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辨識、上級機關對裁量的指揮監督,以及裁量瑕疵的司法審查與國家賠償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判斷是否有裁量,須看法律是否在數種合法處理方式間留有選擇空間;法律效果有多種,不當然表示行政機關享有裁量權。

解題方法

先依法律規範的結構,區分「法律效果只有一種」的羈束處分,與「法律容許機關在數種合法效果中選擇」的裁量處分。再檢視其餘選項是否錯把裁量瑕疵排除於法院審查之外、否認上級機關的指揮監督權,或排除裁量縮減至零時可能成立的國家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在多數法律效果中選擇時,屬於效果裁量。例如法律規定機關「得」在數種處分中擇一作成,機關即有選擇空間。此處的關鍵是法律確實授予選擇權;單純存在數種事實上的處理方式,並不足以成立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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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權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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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權力行為」與「私經濟行政」的區別。行政機關從事行政活動時,若以公法上的權力或公法地位單方作成決定,通常屬公權力行為;若以財產所有人或契約當事人身分,依私法與人民交易、締約,則屬私經濟行政,原則上不是公權力行為。

國家財產管理須區分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也須辨明機關所採取的是公法上的管理處分,還是以私法方式處理財產。退役軍人優惠存款則著重判斷存款契約本身的法律性質。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行政機關或公營機構採取行為時,依據的是公法上的權力關係,還是私法上的財產管理、契約關係。前三項涉及國有地或眷舍憑證的申請與資格管理,屬主管機關以公權力作成准駁或註銷決定;D 則是當事人間成立優惠存款契約,屬私法契約關係。

本題答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選項分析

  • **(A) 駁回人民申請承租國有地:錯誤。**國有地出租涉及國有財產管理,但主管機關對人民的承租申請作成駁回決定,依本題所採實務見解,屬公法上的准駁決定,具有公權力行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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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自然人死亡對於行政法律關係影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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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然人死亡後,行政法律關係是否消滅或由他人承受,須依法律關係的性質分別判斷:行政罰的裁處具有對行為人個人制裁的性質;行政程序代理權有特別規定;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由遺族領受;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則有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的遺產執行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於民國 113 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發給標準;本題仍依命題時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題目所問的法律效果,再核對相關規定:

  1. 罰鍰處分作成前死亡,判斷受處罰的主體是否仍存在。
  2. 當事人死亡後代理權是否消滅,直接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特別規定。
  3.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死亡,確認是否有慰問金規定及其領受人。
  4.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死亡,檢視行政執行法是否容許對遺產執行。

選項分析

(A) 行政罰鍰處分作成前義務人死亡,不應再行科處:正確。

行政罰鍰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人所為的制裁。依司法院釋字第 621 號解釋意旨,若罰鍰處分作成前,行為人已死亡,受處分的主體已不存在,原則上不應再對其科處罰鍰。

要區分的是:若罰鍰處分已作成並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才死亡,且遺有財產,則可依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對其遺產強制執行。死亡發生在處分作成前或處分生效後,法律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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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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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至第 133 條,重點是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以及行政處分對時效的中斷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在民國 110 年修正後已施行,無須另以舊法作答。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者,原則上為五年,請求權人為人民者,原則上為十年。第 131 條另規定,行政機關為實現權利所作成的行政處分,會中斷時效。

時效中斷後,依第 133 條,原則上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時,重行起算。若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則依第 132 條,自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法律效果:

  1. 行政處分持續有效,時效因處分而中斷:依第 133 條,在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效時,重行起算。
  2. 行政處分溯及既往失效:依第 132 條,已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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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關於獨立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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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2 款對「獨立機關」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獨立機關是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其中的「獨立」是指職權行使與自主運作具有獨立性,並非不受法律拘束。依法行政原則仍然適用。

解題方法

把各選項與法條定義的關鍵用語逐一對照:法條明定獨立機關是「合議制機關」,並且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的保障;組織則依法定方式設置。若選項把「獨立行使職權」擴張成「不受法律限制」,便與依法行政原則及法條用語不符。

選項分析

(A) 為合議制機關:正確。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2 款明定,獨立機關是「合議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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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之處置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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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關於數行政機關發生管轄權爭議時,如何決定管轄、人民如何申請指定管轄,以及指定管轄決定能否救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同條規定:有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沒有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決定。人民就依法規申請的事件,也得申請指定管轄;受理機關應自請求到達日起 10 日內決定。人民對依本條所作的指定管轄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解題方法

先按《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逐一核對「決定機關」、「人民申請指定管轄的期限」及「決定能否提起救濟」。選項 D 主張人民可以對指定管轄決定提起訴願,與條文明文「不得聲明不服」相反,因此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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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內政部將液化石油氣容器之認可委由某公司辦理。此種情形屬於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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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將行政任務交由私人辦理時,如何區分「行政委託」與機關間的權限移轉,以及受託人是否只是行政助手。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私人受託辦理時,在委託範圍內行使公權力,屬於行政委託。

解題方法

先看受託者身分:題目明示內政部把液化石油氣容器的認可交由「某公司」辦理,受託者是私人公司,不是另一個行政機關。

再看委託內容:容器認可涉及依法審查並作成認可判斷,並非單純提供設備、勞務或技術支援。因此,這是行政機關將部分公權力交由私人執行,符合行政委託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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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公務員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 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應辦理下列何種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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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所定的考績種類與「另予考績」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

題幹已符合兩項要件:任職未滿一年、連續任職達六個月。因此應辦理另予考績。

解題方法

先依任職期間判斷考績種類:

  • 任職期間涵蓋當年一月至十二月的連續任職期間,判斷年終考績。
  • 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未滿一年,但連續任職達六個月,判斷另予考績。
  • 專案考績與離職考績則各有不同適用情形,不能只因任職未滿一年就選用。

本題直接符合另予考績的法定描述,無須再比較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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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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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因違法失職所生的三種責任,以及懲戒、懲處的區別:

  • 懲戒: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不服懲戒判決,依該法規定尋求救濟。
  • 懲處:服務機關依公務員人事法規所為的行政管理處分,例如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免職。救濟途徑須依處分性質及對權益的影響,分別循復審或申訴、再申訴等程序。
  • 刑事責任: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除可能成立一般犯罪,也可能因具公務員身分而涉及特別犯罪構成要件或加重規定。
  • 國家賠償責任: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要件時,由國家負賠償責任。

本題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幹是在問哪一種責任或救濟制度,再檢查選項是否把不同制度混為一談。A考懲戒與懲處的救濟區分;B考懲處是否只能循內部申訴;C、D則分別考刑事責任與國家賠償責任。依此逐項判斷,B把救濟途徑說成「僅得」內部申訴,範圍過於絕對,與保障公務員權益的救濟制度不符。

選項分析

(A) 對於懲戒處分以及懲處處分設有不同救濟途徑:正確。 懲戒處分由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審理;懲處則由服務機關依相關人事法規作成,依其性質循《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或申訴、再申訴等程序救濟。兩者的作成機關、程序及救濟途徑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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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行政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對公務人員記大過處分,依據實務見解,其懲處權之行使期限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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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受懲處時,機關行使懲處權的期限。依實務見解,行政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對公務人員記大過,懲處權的行使期限為 5 年。

本題涉及懲處權期限與《公務人員考績法》的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記大過屬懲處措施,應依實務見解掌握其行使期限。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懲處權行使期限」,而非懲處種類、效果或救濟期間。題幹已指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記大過,並要求依實務見解作答,故直接選取該類懲處權的實務期限: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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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定義的公務員範圍最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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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較不同法律中「公務員」的定義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關鍵在於各法規的適用目的不同:任用、保障及服務法規,主要處理具有特定任用或身分關係的人員;國家賠償法則為了決定公務員執行職務造成損害時,國家是否負賠償責任,採取較廣的職務概念。

解題方法

比較各法規所稱公務員時,應看它採取的是「身分標準」還是「職務標準」。前三部法律著重於公務人員的任用、保障或服務關係;國家賠償法著重於行為人是否依法令從事公務。因此,即使不是經正式任用的公務人員,只要依法令執行公共事務,仍可能屬國家賠償法上的公務員。

選項分析

(A) 公務員服務法:錯誤。 公務員服務法規範公務員的服務義務及行為,所稱公務員以具特定公務身分、受該法規範的人員為主,範圍不及國家賠償法的職務概念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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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關於事務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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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事務官」與「政務官」的區別。事務官依法定資格任用,具有常任文官性質;政務官則隨政治責任與政黨輪替而進退。事務官的任用、考績及行為規範,原則上依相關公務人員法制辦理。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事務官的任用與任職特徵:是否隨政黨輪替、是否適用考績制度、是否須具法定任用資格,以及是否受利益衝突迴避規範。符合事務官常任文官特徵的敘述即為正確。

選項分析

(A) 隨政黨選舉而進退:錯誤。 此為政務官的典型特徵。事務官依法任用,具有常任性,不因政黨輪替或選舉結果而當然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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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衍生之權益保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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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1 條的職務安全保障與慰問金,以及第 22 條的涉訟輔助。

依民國 111 年法規:

  • 機關未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或所提供的措施有瑕疵,致公務人員生命、身心健康受損者,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得不發或減發。
  •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並提供法律協助;但涉訟係因公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種保障:職務意外造成傷亡,適用第 21 條慰問金規定;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適用第 22 條涉訟輔助規定。再對照條文中的責任程度:慰問金的例外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涉訟輔助排除的條件則是「涉訟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

選項分析

(A) 錯誤。 機關提供的安全防護設備有瑕疵,致公務人員健康受損,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選項稱「不得」請求,與法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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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當然停止職務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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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的「當然停止職務」事由,關鍵是辨別法條列舉的身分或刑事程序狀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 1 項,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停止職務:

  1.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
  2.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3.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4 條的列舉事由。題目問「非屬」當然停止職務事由,凡不在上述三類之內者,即為答案。判斷時須留意,法條要求的是「受徒刑宣告且在監所執行中」;單純受緩刑宣告並不符合這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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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中陳述意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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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中「陳述意見」的適用時點、法定例外、程序瑕疵補正,以及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的程序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與本題答案無須援引後續修法。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第 103 條列有免給予機會的情形。依第 114 條,特定程序瑕疵可於事後補正;依第 116 條,機關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其他行政處分時,應於轉換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與法條文字相符:A 對照第 103 條的免除事由,B 對照第 114 條的補正規定,C 對照以言詞陳述時的紀錄要求,D 對照第 116 條。辨認出選項把「轉換前應給予機會」改成「一律給予」,即可判斷其敘述過度擴張。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7 款規定,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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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於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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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自治法規的種類與名稱。自治法規,是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下級機關,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的規範。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自治法規分為:

  •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自治規則的名稱包括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自治條例則可稱為自治條例、自治規章或自治法規。須注意,名稱是否屬自治法規,仍要看其制定機關與法定性質,不能只憑名稱判斷。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列名稱屬於自治法規,還是上級機關委託下級機關執行事務時所訂的規則。自治法規包含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則是地方自治團體依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所訂定,性質不屬自治法規。

四個選項中,「自治細則」與「自治辦法」是自治規則的常見名稱;「委辦規則」屬委辦事項的規則;「委任辦法」則不是《地方制度法》所列的自治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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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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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的意義,以及其訂定、發布與生效方式。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對外法律效果的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規定,法規命令草案應依法公告,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出;第 157 條規定,法規命令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自發布日或所定日期起發生效力。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在問法規命令的哪個環節:法律效果、發布生效、人民參與,或發布方式。再對照《行政程序法》規定。尤其要注意,法規命令雖由行政機關依法訂定,但草案公告程序仍容許人民或團體提出意見,不能因法規命令涉及公益,就認為人民不得提議。

選項分析

(A) 法規命令具有對外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之法律效力:正確。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依法律授權訂定,並對外發生一般、抽象規範效力的命令,得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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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不得附加負擔作為附款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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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附款」,尤其是「負擔」能否附加於不同性質的行政處分。

依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分時,得附加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或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羈束處分則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法定要件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負擔是附加於授益處分,要求受益人為一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

因此,判斷關鍵是:該處分是否授予人民利益,以及機關是否有法律依據或裁量空間附加負擔。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處分的性質,再看法律是否容許附加負擔:

  • 罰鍰是對人民施加不利益的裁罰處分,不是授予利益的處分,不能再以「負擔」作為附款。
  • 資助、居留許可及聯合行為許可,均屬授益處分;如有裁量或法律明文依據,得附加負擔。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對人民甲予以裁處罰鍰:正確。 罰鍰是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機關是在課予甲金錢給付義務,並未授予甲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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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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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的形式、送達,以及法律效果,主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95 條及第 100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條文後續無重要修正。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所稱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行政處分通常具有公法性,但其影響可能延伸至私法關係;不能因此推論其「僅能產生公法上效果」。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的明文規定,再判斷「僅能」是否把行政處分的法律效果說得過於絕對。A、B、D 分別對應書面送達、一般處分送達方式及言詞處分的書面化請求規定;C 則須辨明行政處分的公法性,與其可能連帶影響其他法律關係的差別。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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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行政機關得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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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得任意廢止;符合法定事由時,行政機關始得廢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要分清楚「廢止」與「處分效力期間屆滿」:廢止是行政機關使原本合法有效的處分向後失效;期間屆滿則是處分效力依其原定期限終了,並非機關另行廢止。

解題方法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逐項比對選項。該條列出的廢止事由包括:

  1. 法規准許廢止。
  2. 原處分所附的負擔未履行。
  3. 原處分保留廢止權。
  4. 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致不廢止將危害公益。
  5.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的重大危害。

題目問的是「非」法定事由,因此找出不在上述規定內,且法律效果性質不同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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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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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的「行政處分」定義。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且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判斷時要看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單純提醒、事實行為,或對物的處置,通常不符合行政處分的要件。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行為的性質及法律效果:

  1. 行為是否由行政機關作成?
  2. 是否針對具體事件?
  3. 是否為公權力措施?
  4. 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其中,「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是關鍵。若只是提供資訊、進行事實上的維護,或處置違法物品,並未直接對特定人民作成權利義務的規制,通常不是行政處分;若是以書面駁回人民的給付申請,則會直接否定其請求,屬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氣象機關提醒颱風將至,不宜從事登山活動:錯誤。 這是提醒或警示性資訊,目的在促使民眾注意安全,並未直接命令人民不得登山,也未直接改變人民的權利義務,屬於觀念通知或事實上的勸告,不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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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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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的行政處分瑕疵補正,以及第 111 條所定的無效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列舉可補正的程序或方式瑕疵,包括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依同條第 2 項,該項第 2 款至第 5 款的補正,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得不經訴願程序者,應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完成。

相對地,行政處分若因欠缺事務權限而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的無效情形,就不是第 114 條所稱可補正的瑕疵。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所說的瑕疵是否屬於第 114 條列舉的可補正事由,再核對第 114 條第 2 項的補正期限。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把不可補正的無效事由說成可以補正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缺乏事務權限者,得事後補正——錯誤,為本題答案。

欠缺事務權限若達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所定情形,行政處分無效。無效行政處分不能透過事後補正而變為有效,因此本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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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關於契約之敘述,依行政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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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契約的公法、私法性質,以及行政契約的類型。判斷時不能只看契約一方是不是行政機關,或契約目的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應進一步看契約直接規範的法律關係,以及當事人是否以公權力主體地位締約。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行政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第 136 條所稱「行政上和解契約」,則是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時,為達成行政目的、解決爭執而與人民締結的行政契約。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契約類型:BOT 投資契約是否在解決既存爭議;國宅買賣及國有財產租售是否屬於國庫以私法地位進行的交易;私立大學與教師的聘任是否屬私法關係。題目要求依行政實務見解判斷,因此以實務對各類契約的性質分類為準。

選項分析

(A) BOT 之投資契約屬於行政上之和解契約:錯誤。 BOT 投資契約通常是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約定投資、興建、營運及移轉等事項的行政契約,其功能在建立並規範公共建設的投資營運關係。它不是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所定、為解決行政處分基礎事實或法律關係不確定而締結的和解契約。行政契約不等於行政上和解契約,後者只是其中一種特定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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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甲報考軍校錄取後與該校簽訂行政契約,約定學生遭開除學籍時,應賠償軍校所給付予學生之一切費用。

嗣甲遭開除學籍,軍校擬對甲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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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契約所生金錢給付義務的實現方式,以及行政機關能否單方作成行政處分,另考行政上和解契約的概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行政契約約定債務人自願接受執行,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換言之,符合該條要件時,執行依據是行政契約本身,不是機關另作成的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則規定,行政契約未規定的事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行政契約成立後,機關原則上應循契約關係主張權利;不能只因一方是行政機關,就把契約上的金錢請求改以單方行政處分命相對人給付。

解題方法

先辨認軍校請求甲賠償的權利來源:賠償義務約定在甲與軍校簽訂的行政契約中。接著區分「通知甲履行契約」與「以行政處分創設或確定給付義務」:軍校書面限期請求賠償,若只是催告履行契約,並未因此成為行政處分;若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處理執行問題,不能推論軍校可另作成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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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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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區別。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以實際行動直接實現行政目的,原則上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單方行政行為,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判斷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直接規制特定人的權利義務,而非行為採用「函」或「通知」等形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處分的定義見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行為的法律效果:若只是提供資訊、表達行政機關意向,或以實際措施達成行政目的,通常屬行政事實行為;若直接變更人民的公法上權利義務,則屬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法務部函復經濟部關於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疑義,請經濟部參酌說明自行認定之——屬行政事實行為。 此函是機關間的法律見解提供與參考,並未直接對人民作成具有外部法律效果的決定;經濟部仍須自行認定,故不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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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明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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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明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1 條至第 13 條分別規定:

  • 第 11 條: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 第 12 條:對於現在不法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 第 13 條: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不予處罰;避難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不可抗力」則非上述條文所列的阻卻違法事由。

解題方法

辨認《行政罰法》第 11 條至第 13 條列出的三類事由,再與選項逐一比對。依法令、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均有明文;不可抗力沒有列在這三條的阻卻違法事由中,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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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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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適用範圍、行政罰的種類,以及該法與其他行政罰法令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 1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適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依第 2 條,行政罰所稱的「其他種類行政罰」,是指裁罰性的不利處分;依第 4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須以行為時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應受處罰者為限。

解題方法

先逐項核對《行政罰法》對行政罰的定義、種類與處罰法定原則,再特別判斷選項 D 是否正確描述本法與其他行政罰法令的關係。關鍵在於:本法是行政罰的一般規定;其他法律若有特別規定,則依特別規定處理,不能說本法是相關法令的「特別法」。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罰法》第 4 條採處罰法定原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只有在行為時法律或自治條例明文規定應受處罰時,才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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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一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之處分,該處罰之法律另有沒入之規定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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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2 項:一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除應處罰鍰外,法律另規定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得併為裁處。罰鍰與沒入屬不同種類的行政罰,因此符合規定時可以合併處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述是否為「同一行為」,再看法律是否對該行為分別規定罰鍰與沒入。若有,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2 項,原則上得併為裁處;不能只因為是一行為,就認為所有處罰都只能擇一。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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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裁處罰鍰須審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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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的罰鍰裁處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裁處罰鍰時,應審酌: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的程度
  • 該行為所生的影響
  •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的利益

此外,得考量受處罰者的資力。這些因素用來衡量罰鍰數額,並非判斷行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的要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裁處罰鍰須審酌之事項」,再對照《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的列舉事項。選項 (A)「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與條文明文相符,因此正確。

選項分析

(A)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正確。 《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明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的利益。若違規者因違規取得利益,裁罰時應將此納入衡量。

(B) 有無涉嫌違反刑事法律:錯誤。 是否同時涉及刑事法律,主要涉及《行政罰法》第 26 條關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的處罰規則,並非第 18 條所列的罰鍰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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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某甲因欠繳稅款,經主管機關催告限期履行後仍未履行,其名下之房屋因而遭到執行機關之查封。倘若甲對於該查封處分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執行程序中的救濟方式。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不服,得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欠稅經催告仍未繳納,主管機關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房屋遭查封是執行程序中的執行措施;甲若不服查封,應循行政執行法上的聲明異議程序救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甲不服的對象:

  • 若不服的是稅捐核課等原行政處分,應依稅捐稽徵法上的規定尋求救濟。
  • 若不服的是欠稅移送後執行機關所採取的查封措施,則屬行政執行程序中的執行方法爭議。

題目明確指出甲不服的是「房屋遭到執行機關之查封」,所以適用《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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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義務人不得管收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第 3 項所定「不得管收」的法定情形。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規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

  1.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2. 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後二個月未滿。
  3.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

因此,解題關鍵在於核對選項中的期間是否與法條一致。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期間規定為生產後二個月未滿,未修正為三個月。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義務人不得管收之情形」,應先找出法條列舉的三類保護事由,再逐一比對:

  • 生計維持困難:法定不得管收。
  • 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後二個月未滿:法定不得管收。
  • 現罹疾病且管收恐使其不能治療:法定不得管收。

未符合以上法定條件的選項,就是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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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關於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聽證程序,重點在聽證是否公開、預備聽證、主持人的指定,以及聽證期日的變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條此後無重要修正。

《行政程序法》第 59 條規定,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因此,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56 條、第 58 條及第 59 條的規定即可:若選項把公開原則說成不公開,或把機關依職權變更期日說成必須經當事人申請,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行政程序法》第 59 條規定聽證原則上應公開以言詞為之。選項稱「以不公開為原則,不開放旁聽」,顛倒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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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應限制公開之政府資訊,何者基於公益之必要仍得公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的限制公開事由,以及其中「基於公益之必要,仍得公開」的例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資訊符合列舉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同項第 7 款明定,涉及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公開發表權的資訊,基於公益之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得公開或提供。

判斷重點是:題目問的是哪一種限制公開事由有明文公益必要例外,而非一般性地衡量公開資訊是否有助於公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描述的限制公開事由,再對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四個選項中,只有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公開發表權的事由,條文明文設有「基於公益之必要,仍得公開」的規定。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此項對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可能妨害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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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事項何者仍須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列舉的程序適用排除事項,以及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分是否屬於排除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原則上適用該法程序規定;同條第 3 項則列出不適用的事項,包括外國人出、入境、刑事案件犯罪偵查、行政機關對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以及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等。

但「對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並非所有涉及公務員身分的處分都一律排除。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會直接影響公務員身分及服公職權利,應給予正當程序保障,因此仍須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解題方法

先逐項比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列舉的排除事項,再注意 C 選項的關鍵:一次記二大過免職雖與公務員人事有關,但涉及重大身分變動,不能僅因它是人事處分就直接認定排除適用。

因此,A、B、D 都是條文明列的排除事項;C 則仍須適用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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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黏貼於行政機關公告欄、但未同時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方式對應受送達人為公示送達。關於此送達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公示送達方式與生效期間。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應為送達的處所不明,行政機關得依法為公示送達;依第 80 條,公示送達應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於公告欄,並得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依第 81 條,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則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算 20 日。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描述的是公示送達:送達處所不明,行政機關將公告黏貼於公告欄。再依第 81 條判斷起算點與期間。題目明示沒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因此從公告之日起算,經 20 日發生效力,選 (C)。

第 81 條所定 60 日期間,適用於依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情形辦理公示送達,並非本題「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的情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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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訴願法第 77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訴願應不受理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77 條所列的訴願「應為不受理決定」情形。程序不合法或欠缺訴願要件時,訴願機關不進入實體審查;若程序合法,才進一步判斷原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

依民國 111 年訴願法第 77 條,與本題選項直接相關的規定是:

  • 第 6 款: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第 7 款:對已決定或已撤回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 第 8 款:對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提起訴願者。

另須注意訴願期間的教示規則:依訴願法第 98 條第 3 項,處分機關未告知或告知錯誤救濟期間,致人民遲誤者,於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77 條相關規定截至命題時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與第 77 條的程序不受理事由:

  1. 原處分是否仍存在?
  2. 是否屬訴願救濟範圍?
  3. 是否已經訴願決定後又重行提起?
  4. 是否超過法定期間?若處分未教示救濟期間,另依第 98 條第 3 項判斷。

選項分析

(A) 對於命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後,該違建於地震中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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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關於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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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訴願代理、言詞辯論及決定期限的規定,並以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的審查界限作為干擾。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訴願法》的明文規定:代理人有數人時是否能各自代理、訴願人能否申請言詞辯論,以及訴願決定的法定期限。最後再區分訴願決定與行政法院的司法審查,判斷選項是否把「判斷餘地」誤寫成「不必審查」。

選項分析

  • (A) 正確。《訴願法》第 32 條規定,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題目敘述與法條一致。
  • **(B) 錯誤。**依《訴願法》第 65 條,訴願人或參加人得申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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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訴願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其得提起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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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程序中程序上處置的救濟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訴願法》第 3 條第 2 項,訴願程序中,受理訴願機關為調查事實或證據等所為的處置,屬程序上處置。此類處置原則上不能單獨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訴願人如不服,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指的是「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的程序上處置」,而非訴願決定本身。再判斷法律是否容許對該處置單獨救濟:程序處置是訴願程序中的中間措施,救濟須隨最終訴願決定一併進行,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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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土地徵收因未於法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而致徵收失效,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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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土地徵收因逾期未發給補償費而「失效」時,應採取哪一種行政訴訟類型。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徵收補償費原則上應於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給;未於期限內繳交並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的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法律另定例外。徵收失效是期限屆滿後依法發生的效果,並非原徵收處分因此自始違法或無效。

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當事人對公法上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有爭議,且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解題方法

先辨別爭議的標的:題目已設定徵收因逾期未發給補償費而失效,當事人要確認的是「徵收法律關係是否仍存在」,不是要求撤銷原徵收處分、命機關作成新處分,或請求給付金錢。因此應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選項分析

  • (A) 撤銷訴訟:錯誤。 撤銷訴訟是針對違法行政處分,請求法院撤銷處分。本題所述的失效效果,是補償費逾期未發給後依法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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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不服下列何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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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救濟對象:先判斷爭議決定的性質,再看法律是否容許以行政訴訟救濟。行政機關所作成、對人民權利義務發生規制效果的行政處分,原則上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救濟;但法院所作的終審裁判,不能再當作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當時有效的憲法解釋為準。關鍵是司法院釋字第 378 號: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決議,性質上是法院的終審裁判,不是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因此不得再提起行政爭訟。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作成機關與決定性質:

  1. 若是法院終審裁判,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
  2. 若是學校對學生作成的措施、稅捐機關的復查決定,或行政機關對專門職業人員作成的懲戒決定,則依各自的救濟規定判斷是否可以進入行政訴訟。

選項分析

(A)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正確。

依司法院釋字第 378 號,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性質,與其他隸屬行政機關的專門職業人員懲戒委員會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決議相當於法院的終審裁判,不是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因此,不服該決議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B) 學校之記過處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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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有關行政訴訟閱覽卷宗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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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96 條及《行政訴訟閱卷規則》,重點是辨別哪些人得閱覽卷宗、第三人如何聲請,以及閱卷與請求卷證複本的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96 條規定: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也得預納費用請求給付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才得閱覽卷宗。同條另將「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納入閱卷規則的適用範圍。

解題方法

先按身分區分閱卷資格:當事人依法向書記官聲請;第三人須符合同意或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的條件,並經法院裁定許可;第 44 條參加人則屬法條明列的閱卷對象。再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條文,即可判斷 D 把第 44 條參加人排除在外,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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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有關行政訴訟起訴前保全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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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起訴前證據保全,重點在聲請管轄、可保全的證據種類、司法事務官能否協助調查,以及是否須繳裁判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訴訟法第 175 條,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應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管轄依據不是被告機關所在地。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175 條、第 175 條之 1,以及裁判費規定。辨認起訴前聲請的管轄法院,是本題關鍵:法條採證據所在或受訊問人住居地標準,因此 B 的管轄依據錯誤。

選項分析

  • (A) 保全證據範圍包括人證及物證:正確。 證據保全旨在避免證據日後滅失或難以調查;證人證言等人證,以及文書、物件等物證,都可以是保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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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之調查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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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職權調查證據原則,以及法院調查證據的方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拘束;第 133 條並規定,撤銷訴訟中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其他訴訟則在為維護公益時亦同。

另依行政訴訟法第 17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調查證據的規定,法院得依聲請命第三人提出文書,也得囑託機關、學校或團體調查。第 133 條也明定,即使一方主張的事實經他造自認,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何者錯誤」,再逐項對照法條:

  1. 第三人文書能否調查:看準用的民事訴訟法文書提出規定。
  2. 他造自認後是否仍須調查:直接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
  3. 職權調查適用哪些訴訟類型:對照第 133 條的「撤銷訴訟」及「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
  4. 囑託調查能否採用:對照準用的民事訴訟法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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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規定進行居家隔離之人,於隔離結束後得申請補償,係基於下列何種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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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以及居家隔離防疫補償的法理基礎。行政機關依法為公共利益限制人民權利,若使特定人民承受超過一般人通常應忍受程度的負擔,形成「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接受居家隔離等措施者,在符合規定時得申請防疫補償。這種補償的核心法理,是人民為防疫公共利益承受特別犧牲。該特別條例已於期限屆滿後失效;本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判斷補償所針對的原因,再區分法理:

  1. 居家隔離是主管機關基於防疫公益依法採取的措施。
  2. 受隔離者因配合措施而承受生活或工作上的負擔。
  3. 法律提供防疫補償,目的在分擔其為公共利益承受的特別犧牲。

因此應選「因公益目的之特別犧牲」。題幹沒有指出機關違法,也不是以提供基本生活照顧為目的,故不屬國家賠償或生存照顧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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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損失補償之共同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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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以及損失補償的共同成立要件。損失補償係國家基於合法公權力行為,造成人民財產或其他權利損失時,為填補人民所受損失而給予補償;常見要件包括:

  1. 國家行為須屬合法。
  2. 人民財產或其他權利受到侵害。
  3. 侵害達一定程度,形成特別犧牲,或法律另有補償規定。

本題涉及的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損失補償的核心:國家因合法公權力行為使特定人民承受超越一般社會義務的損失時,應依法補償。再逐一檢查選項:涉及權利侵害、特別犧牲及行為合法性者,均符合損失補償的基本要件;「私經濟行政」則不是共同要件。

選項分析

(A) 須屬於從事私經濟行政之行為:錯誤,為本題答案。 損失補償的典型適用情形,是國家行使公權力所為的合法行為,例如合法徵收、合法限制財產權或其他依法須補償的公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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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人非屬國家賠償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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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請求權人」的範圍,以及《國家賠償法》公務員職務行為與公有公共設施兩種責任的適用對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負賠償責任。
  • 同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負賠償責任。
  • 同法第 5 條規定,國家賠償除依本法外,適用《民法》等相關規定。因此,被害人死亡時,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民法》第 192 條第 1 項請求賠償。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兩件事:第一,損害是否源自《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公務員職務行為或公有公共設施;第二,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是否屬於法律承認的請求權人。

本題關鍵在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雖為國營事業,但「國營」不等於其所有設備當然就是《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所稱的公有公共設施。台電公司是公司組織,題目所述輸電設施瑕疵,不能僅憑其國營身分就成立國家賠償請求。

選項分析

(A) 公務員駕駛公務車輛執行職務時不法傷及之路人:錯誤。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路人的權利,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的要件,受傷路人是被害人,得請求國家賠償。公務員使用公務車執行職務,並不會使受害路人喪失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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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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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公務員職務行為責任、賠償方法、請求權時效,以及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的責任性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法所稱公務員,採較廣義的職務概念,不以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上的公務人員身分為限。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項責任不以公務員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屬無過失責任。另依同法第 7 條,賠償原則上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第 8 條第 1 項則規定請求權時效為「知有損害時起 2 年」及「損害發生時起 5 年」。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關鍵字即可:

  1. 公務員範圍:是否限於狹義、具任用身分者。
  2. 賠償方法:是完全採金錢賠償,還是金錢為原則並有例外。
  3. 時效:記住知有損害起 2 年、損害發生起 5 年。
  4. 公共設施責任:看法條是否要求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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