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司法特考四等 監所管理員(男) 犯罪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澳洲學者 Braithwaite 創立明恥整合理論(Reintegrative Shaming Theory),試說明此一整合理論之內涵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澳洲犯罪學者 John Braithwaite 所提出的「明恥整合理論」(Reintegrative Shaming Theory),重點在於說明:
- 犯罪控制不僅依靠刑罰,也依靠社會規範與人際關係。
- 社會對犯罪行為的譴責,必須區分「譴責行為」與「否定犯罪者整體人格」。
- 有效的羞恥處分應使犯罪者重新回歸家庭、社區及正常社會關係,而非將其永久排斥在外。
本理論以社會控制、社會連結及社區規範為基礎,強調犯罪者的道德責任、被害人修復及社區重新接納。
理論背景與基本假設
Braithwaite 認為,犯罪率高低與社會中的非正式社會控制密切相關。個人若與家庭、朋友、學校、職場及社區具有穩定而正向的連結,通常較重視他人評價,也較不願因犯罪而破壞既有關係。
社會控制可分為:
- 正式社會控制:警察、法院、監獄及刑罰制度所形成的控制。
- 非正式社會控制:家庭、親友、鄰里及社區透過責備、勸告、支持與接納所形成的控制。
明恥整合理論特別重視非正式社會控制。當重要他人及社區對犯罪行為表達明確譴責,同時仍保留對犯罪者的尊重與接納,犯罪者會產生羞恥感,並為維持重要社會關係而停止犯罪。
明恥與污名化羞恥的區別
本理論最重要的概念,是區分「整合性羞恥」與「污名化羞恥」。
整合性羞恥
整合性羞恥是指社會明確譴責犯罪行為,使犯罪者了解其行為違反法律、道德與社區規範;但譴責對象限於犯罪行為本身,不否定犯罪者仍具有改過及重新成為社會成員的可能性。
其主要特徵包括:
- 明確指出犯罪行為錯誤。
- 使犯罪者承擔責任並面對被害人及社區。
- 表達社會不接受該犯罪行為。
- 保留犯罪者的尊嚴與人格價值。
- 提供道歉、賠償、修復及重新加入社會的機會。
- 譴責結束後,社區仍願意接納其回歸。
其核心訊息是:「你的行為是錯的,但你仍是社區的一分子,經由負責與修復可以重新回歸。」
污名化羞恥
污名化羞恥是指將犯罪者標示為「壞人」、「罪犯」或「不可救藥者」,使犯罪標籤成為其固定身分。此種做法不僅否定犯罪行為,也否定犯罪者整體人格,並將其排除於正常社會關係之外。
其可能產生的結果包括:
- 犯罪者遭受社會排斥。
- 正常家庭、工作及社區關係逐漸中斷。
- 犯罪者轉而與其他偏差者結合。
- 形成負面自我認同。
- 加深對社會的敵意與反抗。
- 增加再犯風險。
因此,明恥整合理論並不是主張完全不處罰犯罪,而是要求處罰兼具責任追究與社會整合功能。
明恥整合理論的主要內涵
一、譴責犯罪行為,而非永久否定犯罪者
理論主張,社會必須清楚表示犯罪行為不可接受,使犯罪者產生適度羞恥與悔悟。但譴責必須集中於行為本身,不能把犯罪者永久固定為偏差者。
「行為錯誤」與「人格邪惡」是兩種不同訊息:
- 行為譴責:有助於犯罪者修正行為。
- 人格否定:容易造成排斥、標籤與再犯。
二、羞恥必須與社會重新接納相連結
明恥的目的不是羞辱犯罪者,而是促使其承認錯誤、補償被害人、修復受損關係,最後重新成為守法的社會成員。
因此,羞恥程序通常應包括:
- 說明犯罪事實及其危害。
- 要求犯罪者承認責任。
- 讓被害人表達受害經驗及損害。
- 由家庭、社區或相關人士表達譴責。
- 要求犯罪者道歉、賠償或採取修復措施。
- 在責任履行後,重新接納犯罪者。
三、重視社會連結
犯罪者越重視家庭、朋友及社區關係,越可能因他人反應而感到羞恥,也越可能修正自己的行為。
反之,若犯罪者原本即缺乏正向社會連結,正式刑罰又使其與正常社會更加隔離,刑罰可能無法形成有效的內在控制,甚至促成犯罪次文化。
四、強調社區規範與集體責任
犯罪並非單純的個人問題,也涉及社區規範失靈及人際關係破裂。社區有責任對犯罪表達一致且合理的反應,並協助犯罪者改過自新。
社區處理犯罪時,不應只問「如何處罰犯罪者」,也應問:
- 被害人受到何種損害?
- 犯罪者應負何種責任?
- 如何修復受損關係?
- 如何降低再犯可能?
- 社區如何接納完成修復責任的人?
第 二 題20 分
試說明克拉渥德(Richard Cloward)及奧林(L. E. Ohlin)「偏差行為與機會理論」(Delinquency and Opportunity Theory)之主要內容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克拉渥德(Richard Cloward)與奧林(L. E. Ohlin)提出的「偏差行為與機會理論」(Delinquency and Opportunity Theory)。其核心在於:
青少年是否從事偏差或犯罪行為,不僅取決於合法機會是否受阻,也取決於其能否取得非法機會。
本理論結合默頓(Robert K. Merton)的「失範理論」與差別接觸、次文化觀點,主張低階層青少年雖普遍面臨合法成功機會不足,但非法機會並非平均分配。不同社區所提供的犯罪學習對象、犯罪資源、暴力場域及同儕團體不同,因而形成不同類型的偏差次文化。
因此,偏差行為的形成可概括為: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依序說明四個層次:
- 理論背景:合法機會與社會成功目標之間的落差。
- 差別機會:非法機會也具有不平等的社會分配。
- 三種偏差次文化:犯罪型、衝突型與退縮型。
- 三種次文化的形成條件與行為特徵。
答題時不可只寫「青少年因貧窮而犯罪」,必須進一步交代:不同社區的非法機會結構不同,導致青少年採取的偏差方式也不同。
一、合法機會受阻與地位挫折
低階層青少年同樣受到社會文化中「追求金錢、成功與社會地位」的要求,但因家庭背景、教育資源、職業條件與社會階級等因素,較難透過合法途徑實現共同的成功目標。
當青少年發現合法努力無法獲得社會所重視的地位時,容易產生:
- 失敗感與挫折感;
- 地位焦慮;
- 對主流社會規範的不滿;
- 尋求替代性成功標準。
此部分承接默頓的失範理論,但克拉渥德與奧林認為,僅說明合法機會不足仍不完整,因為並非所有處於不利環境的青少年都會採取同一種犯罪方式。
二、非法機會也具有差別分配
本理論最重要的創見,是提出「差別機會結構」(differential opportunity structure)。
非法機會並不是任何人隨時都能取得。青少年能否進入犯罪集團、學習犯罪技術、接觸武器與暴力團體,取決於其所在社區是否存在穩定的犯罪組織、犯罪師徒關係與偏差團體。
非法機會大致包括:
- 學習犯罪技術的機會;
- 接觸犯罪前輩與犯罪網絡的機會;
- 取得犯罪工具與資源的機會;
- 透過犯罪獲得金錢、地位或同儕尊重的機會。
若社區存在成熟而穩定的犯罪組織,青少年較容易發展出有組織的犯罪型次文化;若社區缺乏穩定犯罪組織,卻存在暴力衝突與街頭鬥毆,則容易形成衝突型次文化;若青少年既無法透過合法方式成功,也無法進入犯罪或暴力團體,則可能形成退縮型次文化。
三、三種偏差次文化
(一)犯罪型次文化(Criminal Subculture)
犯罪型次文化形成於具有穩定犯罪組織與犯罪傳承制度的社區。
這類社區通常具有:
- 犯罪前輩可以提供指導;
- 犯罪技術能透過師徒關係傳授;
- 犯罪組織具有明確階層;
- 犯罪行為具有持續性與工具性;
- 非法活動能提供金錢與社會地位。
青少年在此環境中,會學習如何有計畫地從事竊盜、詐欺、販毒或其他犯罪,並逐步晉升為犯罪組織成員。
犯罪型次文化的主要特徵,是犯罪具有組織性、計畫性與功利性。其目的通常在於取得金錢、資源或地位,而非單純發洩情緒。
(二)衝突型次文化(Conflict Subculture)
衝突型次文化形成於社區內缺乏穩定犯罪組織,青少年也無法透過正式犯罪管道獲得地位,但街頭暴力、幫派衝突與同儕競爭普遍存在的環境。
此類青少年缺少:
第 三 題20 分
學者 Loeber 等人在匹茲堡(Pittsburgh)進行同生群縱貫性研究時發現,少年通往犯罪生涯可分為三種不同犯罪生涯路徑,請說明各種路徑之內容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Loeber 等人以匹茲堡少年為對象進行的同生群縱貫性研究(Pittsburgh Youth Study)所提出之「少年通往犯罪生涯的三種發展路徑」。重點不在犯罪類型的靜態分類,而在於說明少年偏差行為如何依序、逐步升高,最後發展為較嚴重的犯罪行為。
三種路徑分別為:
- 權威衝突路徑(authority conflict pathway)
- 隱匿犯罪路徑(covert pathway)
- 公開攻擊路徑(overt pathway)
三條路徑可個別發展,也可能彼此交會;其共同特徵是少年行為由較輕微、低強度的偏差行為,逐步走向較嚴重、較持續的犯罪行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犯罪學理論申論題,最穩定的作答方式是:
- 先寫出三種路徑名稱。
- 依各路徑的「初始行為—中間行為—嚴重行為」說明其發展順序。
- 最後比較三者的核心差異:
- 權威衝突路徑:重點在反抗權威。
- 隱匿犯罪路徑:重點在秘密、非正面衝突的犯罪行為。
- 公開攻擊路徑:重點在直接、外顯、暴力性的攻擊行為。
一、權威衝突路徑
權威衝突路徑是少年由反抗、挑戰權威開始,逐漸發展為更嚴重的抗拒與逃避控制行為。
其發展大致如下:
1. 頑強或固執
少年表現出不服從、固執、難以接受管教等特徵。此階段尚未必構成犯罪,但反映出少年與父母、教師及其他權威人物之間的衝突。
2. 公開反抗權威
行為進一步發展為公然違抗命令、頂撞師長、拒絕服從規範,甚至故意挑釁權威人物。
3. 逃避權威控制
最嚴重的發展階段是逃學、離家出走、逃離監護或規避成人監督。此時少年不僅反抗權威,也開始主動脫離家庭、學校及社會控制。
路徑特色
此路徑的核心是「與權威關係惡化」。其犯罪風險主要透過持續不服從、規避監督及脫離控制而升高。
二、隱匿犯罪路徑
隱匿犯罪路徑是少年從不易被發現的秘密性偏差行為開始,逐步發展為財產犯罪及其他較嚴重的犯罪行為。
其發展大致如下:
1. 輕微隱匿行為
少年從說謊、欺騙、偷拿物品、躲避查覺等低度隱匿行為開始。這些行為通常具有秘密進行、避免被權威人物發現的特徵。
2. 財產損害行為
行為進一步發展為破壞公物、塗鴉、毀損他人財物等財產損害行為。其侵害程度已高於單純說謊或偷拿物品。
3. 嚴重財產犯罪
最後可能發展為入店行竊、住宅竊盜、汽車竊盜及其他較嚴重的財產犯罪。
路徑特色
此路徑的核心是「秘密性與財產侵害」。行為通常不是直接與被害人正面衝突,而是透過隱密方式取得利益或造成損害。
三、公開攻擊路徑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犯罪的法律上定義?
核心觀念
本題考「犯罪的法律上定義」與「廣義或實質犯罪」的區別。
法律上犯罪通常指具備下列要件之行為:
- 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符合刑法或特別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 違法性:行為沒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阻卻違法事由,且屬於不法侵害。
- 有責性:行為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有故意或過失等主觀責任要件。
- 可罰性:該行為依法應受刑罰制裁。
我國刑法第 12 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才處罰。刑法第 13 條及第 14 條分別規定故意與過失。刑事責任能力則涉及刑法第 18 條及第 19 條等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律上犯罪定義」,應觀察其內容是否在說明犯罪的法律構成要件,包括:
- 是否為法律所禁止並得科處刑罰的行為;
- 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
- 行為人是否具備責任能力;
- 行為是否出於故意或過失。
若選項是在描述犯罪的社會學、犯罪學或實質意義,而不是刑法上的構成要件,即非法律上的犯罪定義。
依此判斷,A、B、C均涉及法律上犯罪的成立條件;D則是犯罪學上的分類用語,並非法律上犯罪的具體成立要件,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須受刑罰制裁之不法行為
正確。
法律上的犯罪,必須是違反刑事法律規範,且具有不法性、可罰性的行為。單純道德上不當、違反社會習俗或令人厭惡的行為,若法律沒有規定刑罰,原則上不能稱為法律上的犯罪。
因此,「須受刑罰制裁之不法行為」符合犯罪的法律定義。
(B) 犯罪行為人須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正確。
犯罪成立不僅要有客觀上的犯罪行為,行為人還必須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能夠理解其行為的違法性,並依其理解而控制行為。
第 2 題2 分
有關犯罪被害調查之缺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犯罪被害調查」(victimization survey)的功能與限制。
犯罪被害調查係以被害人為對象,詢問其在一定期間內是否遭受犯罪侵害,以及犯罪發生時間、地點、損失、是否報案等資料。其主要目的在於補充官方犯罪統計的不足,了解未報案犯罪,也就是「犯罪黑數」。
但犯罪被害調查的前提,是受訪者必須具有可辨識的被害經驗。因此,若犯罪本質上沒有特定被害人,即無法透過被害人訪問方式進行調查。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犯罪被害調查的典型限制:
- 是否有特定被害人可供訪問?
- 調查能否涵蓋所有犯罪類型?
- 被害人提供的資料是否可能受到主觀因素影響?
凡是犯罪沒有直接、特定被害人者,便不適合以犯罪被害調查蒐集資料;凡涉及受訪者記憶、認知或報案意願者,則可能產生調查誤差。
選項分析
(A) 被害調查之犯罪類型有限——正確
犯罪被害調查必須以被害人為調查對象,因此只能調查具有特定被害人,且被害人能夠察覺並陳述的犯罪。
例如竊盜、搶奪、傷害、詐欺等,通常可以詢問被害人是否受害及受害情形。然而,部分犯罪缺乏明確的個別被害人,或被害結果不易被察覺,便不容易透過被害調查掌握。因此,被害調查能涵蓋的犯罪類型確實有限。
(B) 可以針對無被害者犯罪加以調查——錯誤
這是本題答案。
「無被害者犯罪」通常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具有合意,沒有明確、直接且自認受害的個人,例如部分毒品使用、賭博、性交易等類型。此類犯罪即使違反刑罰規範,也缺乏可供犯罪被害調查訪問的特定被害人。
第 3 題2 分
有關自陳報告犯罪調查的論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自陳報告犯罪調查」(self-report crime survey)的意義、調查對象與功能。
自陳報告犯罪調查是由受訪者自行回答其過去是否曾有犯罪或偏差行為,以及行為次數、情境、動機、態度與價值觀等資料。其主要功能在於補充官方犯罪統計的不足,尤其是探討未被報案、未被發現或未被司法機關處理的犯罪,即所謂「犯罪黑數」。
此種調查常以匿名方式進行,以提高受訪者據實回答的意願,但「通常採匿名」不代表「法律上或方法上絕對不能記名」。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項特徵:
- 調查內容不限於犯罪事實,也可詢問犯罪者或受訪者的態度、信念、價值觀與犯罪原因。
- 調查對象不限於已被司法機關查獲的犯罪人,也可以是一般民眾、學生及就學中的青少年。
- 透過詢問受訪者是否曾從事未被查獲或未被報案的行為,可用來估計犯罪黑數。
選項使用「無法」等絕對用語時,須特別檢查是否將「通常不採用」誤說成「完全不能」。
選項分析
(A) 自陳報告犯罪調查問卷無法以記名方式進行
錯誤。
自陳報告犯罪調查為了降低受訪者的心理壓力、避免害怕遭受追訴,通常採取匿名或不具名方式,以增加回答的真實性。不過,調查方法上並非絕對不能記名,研究者仍可依研究目的、研究倫理及受訪者同意,採取記名或可辨識身分的方式進行。
因此,將「通常匿名」說成「無法記名」,屬於過度絕對化的錯誤敘述。
(B) 自陳報告犯罪調查可以針對犯罪者的價值觀進行調查
正確。
自陳報告調查不只記錄受訪者是否犯罪,也可探討其犯罪態度、道德觀念、法律信念、同儕影響、家庭關係、生活環境及犯罪動機等因素。
其中,價值觀是理解犯罪行為的重要變項。例如,研究者可以調查受訪者是否認同暴力行為、是否認為某些犯罪行為合理、對法律規範的尊重程度,以及對犯罪被害人的態度等。
第 4 題2 分
有關官方犯罪統計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官方犯罪統計」(official crime statistics)的資料來源與涵蓋範圍。
官方犯罪統計,是由刑事司法體系中的機關,依其執掌蒐集、登錄及統計犯罪相關資料,主要包括:
- 警察機關:報案、受理、犯罪發生及查獲案件統計。
- 法院及司法機關:起訴、判決、刑罰等司法處理統計。
- 矯正機關:受刑人、收容人及監獄管理相關統計。
- 假釋、觀護及更生保護機關:假釋、保護管束及觀護處遇等統計。
因此,官方犯罪統計不僅是警察所掌握的「犯罪發生數」,也包括犯罪被發現後,在法院、矯正及觀護階段所形成的司法統計資料。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先掌握兩個區別:
第一,官方犯罪統計的範圍,不限於警察犯罪統計,而是涵蓋刑事司法體系各階段的資料。
第二,「無被害者犯罪」與「未被發現或未被舉報犯罪」不能直接畫上等號。無被害者犯罪雖然缺乏特定直接被害人,仍可能因警察查緝、機關取締或其他方式被發現,並列入官方統計。
因此,選項若將無被害者犯罪一概排除於官方犯罪統計之外,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係由警察、法院或矯正等司法機關所蒐集
正確。
官方犯罪統計是由刑事司法機關所蒐集,資料來源包括警察、法院、檢察、矯正及觀護等機關。不同機關負責的統計階段不同,例如警察統計犯罪發生及查獲情形,法院統計判決及刑事處分,矯正機關統計受刑人與收容人資料。
因此,本選項對官方犯罪統計的資料來源描述正確。
(B) 無被害者之犯罪往往不會列入其中
錯誤,為本題答案。
無被害者犯罪是指犯罪行為雖違反刑法或其他刑事法律,但沒有明確、特定且直接的被害人,例如部分毒品犯罪、賭博犯罪或其他以公共法益、社會法益為主要保護對象的犯罪。
第 5 題2 分
涂爾幹(Emile Durkheim)是法國著名的社會學家,對於犯罪學領域的最大貢獻則是其所提出之無規範理論(社會亂迷理論,Social Anomie Theory)。有關涂爾幹及其理論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涂爾幹(Émile Durkheim)的社會學理論,重點包括:
- 犯罪的社會事實性:犯罪並非純粹的個人病態,而是各種社會中普遍存在的正常社會現象。
- 社會連帶類型:
- 機械式連帶(Mechanical Solidarity):傳統、同質性高的社會,以共同信仰、共同價值及相似生活方式維繫團結。
- 有機式連帶(Organic Solidarity):都市化、分工精細的現代社會,以專業分工及相互依賴維繫團結。
- 無規範理論(Anomie Theory):社會規範失去約束力,導致個人的欲望無限擴張,產生失序、挫折及偏差行為。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涂爾幹對「犯罪」「社會連帶」及「社會規範」的基本看法:
- 涂爾幹認為犯罪在社會中具有普遍性,因此不能直接視為病態現象。
- 現代都市社會因分工細密,屬於有機式連帶,而非機械式連帶。
- 社會規範具有節制個人欲望、維持社會秩序的功能。規範鬆弛或崩潰時,即形成無規範狀態。
依此逐一檢驗選項,只有(D)符合涂爾幹的無規範理論。
選項分析
(A)錯誤
「社會唯有物質因素才能維繫人們成為一個團結、聚合的整體」錯誤。
涂爾幹強調,社會團結主要建立在共同的道德規範、價值、信仰及集體意識上,不是僅靠物質因素維繫。即使現代社會存在高度分工,人與人之間的合作仍須以規範、信任及道德約束為基礎。
此選項將社會團結簡化為物質因素,忽略涂爾幹理論中的「道德連帶」與「集體意識」,因此不正確。
(B)錯誤
「犯罪是一種不正常、病態的社會現象」錯誤。
涂爾幹認為,犯罪是社會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只要社會存在,就不可能完全消滅犯罪。因此,犯罪具有一定的「正常性」,不宜直接認定為病態現象。
犯罪之所以具有正常性,主要有以下理由:
第 6 題2 分
美國犯罪學家赫胥(Travis Hirschi)的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社會鍵理論 Social Bond Theory),是最具影響力的犯罪學理論之一。有關此理論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赫胥(Travis Hirschi)於 1969 年提出的社會控制理論,又稱社會鍵理論(Social Bond Theory)。
赫胥的基本問題不是「人為何犯罪」,而是「人在具有犯罪可能性時,為何仍然守法」。其核心觀點是:犯罪行為是人性中追求利益、滿足欲望的一種自然結果;個人之所以不犯罪,主要是因為受到家庭、學校、社會規範等社會鍵的約束。
赫胥所提出的四項社會鍵要素如下:
- 依附(attachment):個人對父母、師長、朋友及社會重要他人的情感連結與認同。
- 奉獻或責任感(commitment):個人對教育、職業、名譽、前途等合法生活目標的投入。違法可能使既有成就與未來利益受到損失。
- 參與(involvement):個人實際投入學業、工作、社團、家庭及其他正當活動,因而減少從事犯罪活動的時間與機會。
- 信念(belief):個人對法律、社會規範及道德價值的正當性與拘束力之認同。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直接比對選項與赫胥社會鍵的四項構成要素:
選項中若出現「奉獻或責任感(commitment)」或「參與(involvement)」等概念,即屬赫胥社會鍵理論的核心內容;若將「監督(supervision)」列為四項正式要素,則是混淆其他控制概念。
因此,正確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A)認為人性是道德或是利他的動物
錯誤。
赫胥的社會控制理論並不認為人性本質上是道德或利他的。相反地,該理論假設人具有追求快樂、滿足欲望及自利的傾向,因而具有潛在犯罪可能性。
個人之所以不犯罪,並不是因為人性天然善良,而是因為其與社會建立了穩固的社會鍵。當社會鍵薄弱或斷裂時,個人較容易不受規範約束而從事犯罪。因此,本選項與社會控制理論的人性假設相反。
(B)社會鍵的要素包含依附(attachment)、監督(supervision)及信念(belief)
錯誤。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犯罪學古典學派強調的重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學「古典學派」與「實證學派」的基本主張及其差異。
古典學派以 18 世紀啟蒙思想為背景,代表人物包括貝卡利亞(Cesare Beccaria)與邊沁(Jeremy Bentham)。其核心觀念是:
- 人具有自由意志與理性判斷能力。
- 犯罪是個人基於利害衡量所作出的選擇。
- 刑罰的重點在於一般預防,而非報復。
- 刑罰應具有確定性、迅速性與適度性。
- 強調罪刑法定、法律明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及罪刑均衡。
- 反對法官恣意擴張解釋刑法。
相對地,實證學派著重犯罪人的個別差異,研究其生理、心理及社會環境因素,並主張依犯罪人的危險性、人格及矯治需要,採取個別化處遇。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學派主張分類法」判斷:
- 選項若強調法律制度、刑罰公平、罪刑比例及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屬於古典學派。
- 選項若強調犯罪人的個別特質、犯罪原因研究及個別化矯治,屬於實證學派。
- 題目問「不是古典學派強調的重點」,因此應找出實證學派的典型主張。
四個選項中,只有「個別犯罪人研究及個別化處遇」是以犯罪人的個別差異及矯治需求為中心,故不屬於古典學派的主要內容。
選項分析
(A) 主張罪刑均衡原則:正確
古典學派反對刑罰過度嚴苛及罪刑失衡,主張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相當,亦即罪刑之間應具有合理比例。
罪刑均衡具有兩層意義:
- 不同犯罪應依其危害程度配置不同刑罰。
- 刑罰不得因統治者或法官的恣意而過度加重。
因此,罪刑均衡是古典學派的重要刑罰思想,選項內容正確。
(B) 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正確
古典學派反對封建時代身分差別及特權階級,主張刑法應普遍適用,任何人犯罪均應依同一法律規範處理,不應因身分、階級或財富而有差別待遇。
此一主張與罪刑法定及法律平等適用的理念相互配合,都是古典學派反對司法專斷的重要表現。因此本選項屬於古典學派的重點。
(C) 強調刑法應採嚴格解釋:正確
古典學派重視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犯罪與刑罰必須由法律預先明文規定。為避免法官任意擴張犯罪範圍或加重刑罰,刑法解釋應受到嚴格限制,不得任意類推適用。
「嚴格解釋」的重點在於:
第 8 題2 分
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110年《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關於「犯罪被害補償金」種類及支付方式之規定。
犯罪被害補償金依被害結果及請領對象,分為:
- 遺屬補償金
- 重傷補償金
- 性侵害補償金
支付方式原則上為一次支付,但法律並非絕對禁止分期支付;具特殊情形時,得依規定分期支付。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先確認前三項是否屬於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法定種類,再判斷支付方式是否為絕對一次支付。
判斷關鍵在於選項 D 使用「不得分期支付」的絕對用語。若法規設有特殊情形下分期支付的例外,即可直接判定 D 錯誤。
選項分析
(A) 遺屬補償金是犯罪被害補償金種類之一
正確。
犯罪被害人因犯罪行為死亡時,其遺屬得依法請領遺屬補償金。因此,遺屬補償金屬於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法定種類。
(B) 重傷補償金是犯罪被害補償金種類之一
正確。
第 9 題2 分
有關犯罪學理論觀點與犯罪成因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學理論的分類,以及各理論對犯罪成因的主要解釋焦點。可依「犯罪成因是來自何種層次」判斷:
- 社會鍵理論:重視個人與家庭、學校、工作、社會規範之間的連結。社會鍵薄弱時,犯罪控制力量降低。
- 社會結構理論:從社會整體結構與生活環境解釋犯罪,例如貧窮、失業、社會階級、社區生態及機會分配不均。
- 社會過程理論:認為犯罪是個人在社會化、學習、互動及標籤過程中形成的行為。
- 發展性理論:以年齡、生命歷程及犯罪行為的開始、持續、轉變與停止為分析核心,重視犯罪人在不同發展階段的變化。
本題不涉及法條,無「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之適用問題。
解題方法
本題採「理論名稱與主要犯罪成因是否相符」的配對判斷法:
- 先辨認理論所處理的分析層次。
- 再確認選項所列因素是否為該理論的核心概念。
- 若選項將一般性的個人內在因素直接當作發展性理論的主要內容,即屬理論分類錯置。
發展性理論雖然會考量個人特質與環境交互作用,但其核心不是單純說明「內因性影響」,而是探討犯罪行為隨年齡與生命歷程如何發生變化。因此,D為錯誤配對。
選項分析
(A) 社會鍵理論觀點:家庭、學校影響——正確
社會鍵理論主要代表人物為赫胥(Travis Hirschi),認為個人與社會之間存在依附、承諾、參與及信念等社會鍵。
家庭與學校是個人社會化及社會控制的重要場域:
- 家庭提供親子依附與規範教育。
- 學校建立守法信念、學業承諾及日常規律。
- 家庭與學校的社會鍵穩固,個人較重視他人評價與既有成就,犯罪意願受到抑制。
- 家庭失功能、學校疏離等情形,可能使社會鍵薄弱,增加偏差及犯罪風險。
因此,家庭、學校影響符合社會鍵理論觀點。
(B) 社會結構理論觀點:生態環境、社會經濟地位影響——正確
社會結構理論從個人所處的社會環境與結構位置解釋犯罪,並非將犯罪單純歸因於個人品格缺陷。
例如:
第 10 題2 分
學者紐曼(Newman)主張「建築物必須要具備特定要素才能有效地抑制犯罪之功能」,下列何者不是其主張的特定要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紐曼(Newman)「防衛空間」(Defensible Space)理論與犯罪預防環境設計(CPTED)的基本要素。
紐曼認為,建築物及其周遭空間若要具有抑制犯罪的功能,必須透過環境設計,使居民或使用者能夠對空間產生控制、辨識與監督作用。其主要特定要素包括:
- 領域感(territoriality)
- 自然監控(natural surveillance)
- 建築物的形象(image)
- 環境或位置配置(milieu)
本題選項中,並未列出紐曼防衛空間理論的「建築物管理能力(supervise capability)」;因此應選 A。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理論要素辨識題,解題關鍵是掌握紐曼防衛空間理論的核心內容,再將各選項與標準要素逐一比對。
紐曼的基本主張是:建築環境應使居民能夠對空間形成心理上的所有權,並藉由良好的視線、空間配置與建築形象,增加犯罪者被發現及遭遇干預的風險。
因此,凡屬於「居民對空間的控制」、「可被看見與監督」、「建築物是否具有安全且可管理的形象」等概念,均與紐曼理論相符;「建築物的管理能力」則不是其通常列舉的四項核心要素。
選項分析
(A) 建築物的管理能力(Supervise capability)
錯誤。建築物的管理能力並非紐曼防衛空間理論所列的主要特定要素。
紐曼強調的是建築物與空間設計如何促進居民的自然監控、領域控制及安全形象,而非將「管理能力」單獨列為建築物抑制犯罪的基本構成要素。因此,本選項為題目所問「不是其主張的特定要素」,應選 A。
第 11 題2 分
有關美國「三振出局法」(Three Strikes and You Are Out)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美國「三振出局法」(Three Strikes and You Are Out)的刑事政策特徵。
三振出局法源自美國各州對累犯、再犯者所採取的重刑政策,核心內容是:犯罪人達到法定次數的重大或嚴重犯罪紀錄後,法律即強制或大幅提高其刑度,通常施以長期監禁,甚至終身監禁。
其主要特色包括:
- 重視累犯控制:鎖定具有多次重大犯罪或暴力犯罪紀錄者。
- 強調長刑期與隔離效果:透過長期監禁,使高危險性累犯失去再犯機會。
- 擴大加重處罰範圍:只要符合前科與本次犯罪的法定要件,即適用更重刑罰。
- 限制法官裁量權:刑度多由法律預先規定,法官裁量空間因而縮小。
本題屬於犯罪學與刑事政策的比較題,並非在考臺灣特定法條。涉及美國各州制度時,應注意三振出局法並非全國完全一致的單一法律,各州規範略有差異;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的通說及官方答案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先掌握三振出局法的「適用對象」:
- 它主要針對多次犯罪、尤其是重大犯罪或暴力犯罪的累犯。
- 並不是一般初犯,也不是單純犯輕微罪者。
- 達到法定犯罪次數後,才會發生重刑效果。
因此,選項中若把適用對象描述成「輕微罪者」,即與三振出局法的基本政策目的不符,應判斷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適用對象包括輕微罪者
錯誤。
三振出局法的主要適用對象是具有多次犯罪紀錄,且通常涉及重大犯罪、嚴重犯罪或暴力犯罪的累犯。其政策目的在於對高危險性、反覆犯罪者施以嚴格制裁,而不是普遍適用於僅犯輕微罪的犯罪人。
第 12 題2 分
有關毒品犯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毒品犯罪的基本概念、毒品的藥理作用,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毒品分級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毒品分級規定:
- 大麻列為第二級毒品。
- 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屬中樞神經興奮劑。
- 毒品使用可能造成成癮、身心依賴及戒斷症狀。
- 毒品犯罪常與財產犯罪、暴力犯罪及其他毒品犯罪相互衍生。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項檢查:
- 先確認選項涉及的毒品分級是否正確。
- 再判斷毒品的藥理作用與犯罪衍生關係是否符合犯罪學及藥理學的一般認識。
- 找出唯一與法規或基本概念不符的敘述。
其中,毒品分級屬於明確的法規記憶題,具有最高判斷優先性。
選項分析
(A) 依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大麻列入第三級毒品
錯誤。
依民國 110 年我國毒品分級規定,大麻列為第二級毒品,並非第三級毒品。因此,本選項與當時法規不符,為本題錯誤選項。
常見混淆在於,部分考生將大麻與第三級毒品中的愷他命等物質混為一談。判斷時應直接記憶:
大麻、安非他命、MDMA 等,屬於第二級毒品。
(B) 會對使用者產生成癮性、依賴性及戒斷症狀之藥物,常屬於醫學及藥理學上的物質
正確。
毒品在醫學及藥理學上,通常具有影響中樞神經系統的作用,長期或反覆使用可能產生:
第 13 題2 分
有關竊盜犯特徵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竊盜犯罪的犯罪學特徵,主要從下列面向判斷:
- 犯罪者性別分布:竊盜犯罪通常以男性為主,男性竊盜犯人數明顯高於女性。
- 犯罪黑數:犯罪黑數是指實際發生但未被發現、未報案、未偵破或未正式列入犯罪統計的案件。
- 犯罪地理分布:竊盜通常與人口密度、財物集中、交通便利及被害機會有關,較常集中於都市、商業區及人口密集地區。
- 再犯與犯罪持續性:竊盜具有容易反覆實施的特性,竊盜犯中的累犯、慣行犯比例通常偏高。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竊盜犯一般特徵」的判斷題,應逐項檢視各敘述是否符合犯罪學上的通說:
- 性別方面,判斷男性是否占明顯多數。
- 犯罪統計方面,判斷竊盜是否存在未報案或未偵破案件。
- 犯罪地理方面,判斷竊盜是集中於都市或郊區。
- 犯罪生涯方面,判斷竊盜犯是否容易再犯、反覆犯案。
其中,地理分布是本題關鍵。竊盜需要適當的犯罪機會,都市及商業區具有較多人口、財物、商店、住宅與交通節點,因此一般犯罪學教材多認為竊盜犯罪具有都市集中現象,並非以郊區集中為一般特徵。
選項分析
(A) 男性竊盜犯遠多於女性竊盜犯
此項正確。竊盜犯罪在性別分布上通常呈現男性明顯多於女性的現象,原因與男性較常參與街頭活動、財產犯罪及高風險犯罪行為有關。女性犯罪率整體通常低於男性,竊盜犯罪亦呈現相同趨勢。
因此,男性竊盜犯遠多於女性竊盜犯,符合竊盜犯的基本犯罪學特徵。
(B) 普通竊盜有犯罪黑數存在
此項正確。普通竊盜經常存在犯罪黑數,主要原因包括:
- 被害人認為損失金額不大,未予報案。
- 被害人無法確認財物何時、如何遭竊。
- 被害人認為報案後難以追回財物。
- 案件雖經報案,但因缺乏線索而未偵破。
第 14 題2 分
有關防制幫派或組織犯罪的困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防制幫派及組織犯罪的實務困境,重點包括:
- 犯罪組織具有隱密性、分工性及階層性。
- 高層操縱者常隱身幕後,直接犯罪者與指使者間不易連結。
- 組織犯罪具有蒐證困難、認定困難及刑罰嚇阻效果有限等問題。
- 法制是否完備,會直接影響治安機關對幫派及犯罪組織的處罰能力。
涉及法規部分,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修法背景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幫派與組織犯罪的典型防制困境。
判斷時特別注意「均」、「必然」、「完全」等絕對性用語。此類用語若與犯罪防制的實際情況不符,通常是命題所要考查的錯誤點。
選項分析
(A) 操縱者隱身幕後,檢肅指使者不易
正確。
犯罪組織通常採取分層、分工及秘密聯絡方式,高層或幕後操縱者不直接出面執行犯罪,而是透過下屬、代理人或中間人傳達指令。
因此,治安機關即使查獲實際執行犯罪的人員,也不一定能證明其與幕後指揮者間存在指揮、控制或共犯關係,導致檢肅真正核心人物相當困難。
(B) 民國107年前未修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幫派或組織犯罪活動缺乏制裁力量
依命題意旨,正確。
民國107年重大修法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規範內容及刑事制裁,對於新型態、分工細密及跨領域的犯罪組織,因應能力較為不足,造成犯罪組織活動的處罰與防制效果有限。
民國107年修法後,對犯罪組織的定義、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及相關處罰有所強化,使法律制裁範圍更能涵蓋現代幫派及組織犯罪型態。
不過,本選項文字具有歷史表述上的爭議。嚴格而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在民國107年前並非完全「從未修訂」,較精確的說法應是「民國107年重大修法前,規範及制裁力量仍有不足」。
第 15 題2 分
有關「適法程序模式」(Due Process Model)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學者帕克(Herbert L. Packer)提出的兩種刑事司法模式:
- 犯罪控制模式(Crime Control Model)
- 以有效打擊犯罪、迅速處理案件、維持社會治安為核心。
- 重視刑事司法系統的效率與案件處理量。
- 常以「裝配線」形容其運作方式,案件依序快速處理。
- 傾向先假設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嫌疑,再透過程序確認並追求有罪判決。
- 適法程序模式(Due Process Model)
- 以保障被告人權、正當法律程序及防止誤判為核心。
- 重視公平審判、證據合法性、無罪推定及程序保障。
- 認為刑事司法不僅要打擊犯罪,也必須防止國家權力侵害個人權利。
- 在社會治安維護與個人權益保障之間,追求兩者的平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刑事司法學理為準。適法程序模式雖主要是刑事司法學理上的分析模型,仍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無罪推定及刑事訴訟法上的人權保障密切相關。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刑事司法模式。
- 強調效率、迅速定罪、案件如裝配線般處理者,屬於犯罪控制模式。
- 強調正當程序、被告權利及防止誤判者,屬於適法程序模式。
- 同時重視社會治安與個人權益保障者,符合適法程序模式的基本精神。
因此,直接以「模式的核心價值」對照各選項,即可判定正確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此模式假設被告有罪,要盡一切方式證明其有罪
錯誤。
適法程序模式重視無罪推定,不能在未經合法審判及確定判決前,先將被告視為有罪。刑事司法機關也不能為了追求定罪結果而不擇手段。
第 16 題2 分
犯罪預防要有效,應以良好的犯罪理論為基礎。以古典犯罪理論(Classical School)為例,下列何項犯罪預防政策不是以古典犯罪理論為基礎?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古典犯罪學派(Classical School)的基本主張及其犯罪預防政策。
古典犯罪學派以自由意志、理性選擇及功利主義為理論基礎,認為犯罪人具有理性判斷能力,會衡量犯罪所得與受刑罰的不利益。因此,犯罪預防的重點在於設計一套使犯罪「不值得」的刑事司法制度,主要要求:
- 刑罰具有足夠的確定性,使犯罪人確信犯罪必然受到制裁。
- 刑罰具有迅速性,使犯罪與刑罰之間保持明確關聯。
- 刑罰具有相當程度的嚴厲性或痛苦性,使犯罪成本高於犯罪利益。
- 刑罰應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
- 刑事司法程序應公平、公開、透明,避免恣意與不一致的裁判。
相較之下,加強家庭、學校教育,係透過改善社會化、家庭功能及教育環境來降低犯罪,較接近社會學派、犯罪原因論及社會控制理論的犯罪預防取向,並非古典犯罪理論的核心政策。
解題方法
本題問的是「不是以古典犯罪理論為基礎」的政策,因此應先掌握古典學派的判斷標準:
- 著重刑罰制度本身:屬於古典學派。
- 著重犯罪人的家庭、教育、社會環境及人格形成:通常不屬於古典學派的主要內容。
四個選項中,A、B、D均直接涉及刑罰的設計、司法程序或刑罰執行方式,符合古典學派的制度改革思想;C則著重家庭及學校等社會化機制,並非以刑罰威嚇與理性選擇為核心,因此選C。
選項分析
(A) 嚴厲及迅速的刑罰
正確屬於古典犯罪理論的犯罪預防政策。
古典學派認為,刑罰的功能在於透過威嚇降低犯罪誘因。刑罰若能迅速施加,犯罪人較容易理解犯罪行為與刑罰結果之間的因果關聯;刑罰若具有足夠的痛苦性,也能提高犯罪成本。
不過,古典學派並非主張刑罰越重越好,而是主張刑罰應具必要性、合理性及罪刑相當。題目以「嚴厲及迅速」概括刑罰威嚇效果,在考試命題脈絡下,仍屬古典學派的典型主張。
(B) 公平的刑事司法系統
第 17 題2 分
近年來,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已被廣泛地應用在刑事司法實務中,下列何者為其主要優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的基本理念與實務優缺點。
修復式司法重點不在於單純對加害人施加刑罰,而是由加害人、被害人及社區等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透過對話、承擔責任、道歉、賠償或其他修復措施,處理犯罪所造成的損害,並修復受破壞的人際關係與社會關係。
其主要特色包括:
- 重視被害人的聲音、需求與損害。
- 要求加害人面對犯罪行為及其後果。
- 鼓勵加害人、被害人與社區共同參與。
- 著重損害修復、關係重建與社區復原。
本題屬犯罪學理論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法規相關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實務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修復式司法的「主要優點」,應先掌握其核心目的:
選項中,凡是符合「多方參與」及「修復犯罪造成的損害」者,屬於修復式司法的正面功能;涉及權力不平等、強迫參與或社區界定困難者,則屬於制度可能面臨的問題或限制。
選項分析
(A) 強調加害人、被害人與社區的三方參與,可以修復犯罪被害之損害
正確。
修復式司法強調犯罪不只是違反刑法,也是對被害人、家庭、社區及社會關係造成損害。因此,透過加害人、被害人與社區共同參與,讓被害人表達受害經驗與實際需求,使加害人了解行為後果並承擔責任,並由各方協議適當的修復方式,例如道歉、賠償、補償、履行承諾或提供服務等。
「多方參與」與「修復犯罪造成的損害」正是修復式司法的核心優點,故為本題答案。
第 18 題2 分
關於刑事司法體系(Criminal Justice System)的論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司法體系」與「犯罪學」的概念區分。
犯罪學(Criminology)主要以科學方法研究犯罪現象、犯罪原因、犯罪人、被害人及犯罪防治等問題;刑事司法(Criminal Justice)則是探討社會如何透過警察、檢察、法院、矯正及相關機構,對犯罪與偏差行為進行控制、處理與回應。
因此,刑事司法不僅涉及犯罪現象的科學知識,也包含法律規範、司法制度、組織運作、實務工作及各機關間的互動關係。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無須適用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條文;應依刑事司法與犯罪學的基本定義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採「概念範圍判斷法」:
- 先判斷敘述是在描述犯罪學,還是刑事司法。
- 注意選項中的限定語,例如「侷限於」。
- 刑事司法的研究範圍應包括法律制度與刑事司法機構的運作,並非只研究犯罪現象本身。
- 只要選項將刑事司法過度限縮為單純的犯罪科學知識,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刑事司法侷限於探討犯罪現象的科學知識
錯誤。
本選項將刑事司法的範圍限縮為「犯罪現象的科學知識」,此種描述較接近犯罪學的核心內容,而非完整的刑事司法概念。
刑事司法除涉及犯罪知識外,還包括:
- 警察、檢察、法院、矯正等機構的功能;
- 犯罪偵查、追訴、審判及執行刑罰的程序;
- 各刑事司法機構之間的分工與互動;
- 法律規範與實務運作的關係;
- 對犯罪及偏差行為所採取的社會控制措施。
「侷限於」是本選項的關鍵錯誤。刑事司法並非只研究犯罪現象的科學知識,而是法律、制度、組織與實務運作的綜合領域。
(B) 刑事司法在探討處理犯罪與偏差行為之社會控制機構的功能、運作行為以及彼此間的關係
正確。
第 19 題2 分
美國學者哈特(Hart, 1972)指出,刑事司法對有權有勢者及貧苦無依者有兩條不同之傳送帶(Transmission Belts),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司法的「差別性執法」與批判犯罪學、衝突理論觀點。哈特(Hart, 1972)以「兩條傳送帶」(Transmission Belts)比喻刑事司法對不同階級的處理速度與待遇:
- 對貧窮、無權勢者:傳送帶運轉快速,較容易被警方逮捕,並迅速進入起訴、審判及監禁程序。
- 對有權勢、富有者:傳送帶運轉緩慢,具有較多資源延聘律師、交保、拖延程序或降低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此一觀點指出,刑事司法制度表面上適用於所有人,實際運作卻可能因階級、財富與權勢而產生差異。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掌握「兩條傳送帶」的階級對照:
再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哈特所描述的階級差異。前三項均符合「貧者快速、富者緩慢」的基本命題;D 項則與權勢階級對社會公平的典型態度相反,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貧窮、無權勢者傳送帶相當的順暢
正確。貧窮者通常缺乏法律知識、經濟資源及社會關係,較難聘請優良辯護人,也較難透過交保、程序抗辯或其他法律手段延緩刑事程序。因此,一旦遭到警方查緝,往往較快被送入刑事司法體系,甚至迅速進入監禁階段,符合「貧窮者傳送帶運轉順暢」的意義。
(B) 有權勢、富有者之傳送帶的傳送速度較為緩慢
第 20 題2 分
有關日常活動被害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 of Victimization)的論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日常活動被害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 of Victimization)由 Cohen 與 Felson 提出,主張犯罪被害事件的發生,通常須具備三項要素,並在同一時間、同一空間相互聚合:
- 有動機的犯罪人(motivated offender)
- 適合的犯罪標的(suitable target)
- 缺乏有能力的監控者(absence of capable guardian)
日常活動理論重點不在於深入探討犯罪人為何產生犯罪動機,而在於說明日常生活型態與環境安排,如何增加犯罪人、標的物及監控缺席三者聚合的機會,進而提高犯罪發生率與被害風險。
解題方法
本題採「三要素逐一對照法」:
- 選項是否承認犯罪事件須在時間與空間上發生聚合?
- 是否錯誤否定犯罪動機的作用?
- 是否錯誤否定標的物特徵對犯罪的影響?
- 是否將監控犯罪的主體錯誤限縮為執法人員?
符合日常活動被害理論基本架構者,即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犯罪事件的發生須在時空上與日常生活各項活動相聚合
正確。
日常活動理論認為,犯罪發生的關鍵,在於有動機的犯罪人、適合的犯罪標的及缺乏有能力監控者,於特定時間與空間中聚合。
例如,住戶外出、住宅長時間無人看守,使犯罪人有機會接近住宅及財物;此時犯罪人、適合標的與監控缺席在時空上聚合,犯罪被害風險便會上升。
因此,犯罪並非僅取決於犯罪人的個人特質,也與人們日常活動的時間、地點及活動型態密切相關。本選項符合理論核心,故為正確答案。
(B) 犯罪人的動機不會影響犯罪事件的發生
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