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司法特考四等 監所管理員(男) 監獄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懲罰模式(punishment model)之內涵為何?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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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處遇思想中的「懲罰模式」(punishment model)。其基本立場是:監獄首先是執行刑罰、維持社會安全的場所,受刑人入監所應承受的主要痛苦,是依法剝奪人身自由,而非接受無限制的額外羞辱或虐待。
懲罰模式源自古典犯罪學派與應報思想,重視下列刑罰目的:
- 應報:犯罪是對社會規範的破壞,行為人應依其罪責承受相當的刑罰。
- 一般預防:藉由刑罰的確定性與嚴肅性,嚇阻一般人犯罪。
- 特別預防:透過隔離與監禁,防止特定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繼續危害社會。
- 維護秩序與安全:強調監獄管理、紀律、服從與安全戒護。
其核心命題可概括為:
受刑人應受的是法律所定的刑罰,而不是監獄管理者任意加諸的額外痛苦。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監獄行刑法》第1條揭示監獄行刑的目的,在於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同法亦要求受刑人受到人道及尊嚴之待遇。因此,懲罰模式雖重視刑罰與紀律,仍須受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及人道待遇的限制。現行法已修正,實際作答仍應依命題當年法規與學理脈絡說明。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申論題,適合採取「定義—理論基礎—主要內涵—管理特色—限制與評價」的架構:
- 先界定懲罰模式的意義。
- 說明其思想來源及刑罰目的。
- 分析其對監獄管理與受刑人處遇的具體影響。
- 補充其與矯治模式的差異。
- 說明現代法治國家對懲罰模式的限制與修正。
- 最後作成整體評價。
如此能同時回答「內涵為何」與「試說明之」兩個層次,避免只寫成刑罰目的的羅列。
懲罰模式之主要內涵
一、以罪責與應報為基礎
懲罰模式認為,刑罰的正當性主要來自犯罪行為與行為人的罪責,而非完全取決於其未來是否能夠被矯治。
因此,刑罰輕重應以犯罪的客觀危害、主觀責任及法律規定為主要依據,不能單純因受刑人被評估為「難以改變」而無限延長刑期,也不能僅因其具有改善潛力就任意免除應負的刑責。
二、以剝奪自由作為主要痛苦內容
懲罰模式的重要觀念是「剝奪自由本身即為刑罰」。受刑人因法院判決而失去行動自由、居住自由及日常生活選擇權,這就是刑罰的核心效果。
因此,監獄不應再透過不必要的惡劣生活條件、任意羞辱、身體虐待或不合理限制,增加法律未規定的額外痛苦。監獄管理的目的,是執行法院宣告的刑罰,而不是自行創設另一種刑罰。
三、重視刑罰的確定性與一致性
懲罰模式要求刑罰執行具有明確性、可預測性與一致性,避免因管理人員個人好惡而產生差別待遇。
具體表現包括:
- 依法律及判決內容執行刑罰。
- 明確規定受刑人的權利、義務與違規效果。
- 對相同或相當情形採取相同處理。
- 懲罰措施應與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相當。
- 不得以不透明或任意方式加重受刑人的負擔。
此種要求與罪刑法定、法律明確性及平等原則具有密切關係。
四、強調安全戒護與監獄紀律
懲罰模式將監獄視為具有高度秩序要求的封閉機構,因此特別重視:
- 防止脫逃。
- 防止暴力、鬥毆及自傷他傷。
- 防止毒品、違禁品及非法通訊流通。
- 維持作息、服從命令及機關秩序。
- 透過監督、檢查與適度制裁確保管理運作。
在此模式下,監獄管理人員的主要角色偏向戒護者、秩序維護者及紀律執行者,而非以個別心理治療或人格重建為首要任務的治療者。
五、重視隔離與社會防衛
對具有高度危險性或再犯風險的犯罪人,懲罰模式強調透過監禁將其與社會隔離,以暫時阻斷其再犯機會。
這種隔離功能具有兩層意義:
- 保護社會:服刑期間使受刑人無法在外自由活動。
- 維持司法權威:透過刑罰的實際執行,表現國家對犯罪行為的否定。
不過,隔離不能被解釋為對受刑人一概採取過度嚴苛或不人道的管理。
六、矯治與福利措施居於次要地位
第 二 題20 分
我國假釋之審核機制為何?有何精進假釋作為?試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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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我國假釋制度的兩個面向:
- 假釋是否合法成立:須符合刑法第77條所定的刑期執行期間及「有悛悔實據」等要件。
- 假釋如何審查及如何改進:包括監獄假釋審查會的審查、法務部核准,以及審查標準、程序保障、被害人參與與出監後更生輔導等制度精進。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假釋相關規定後續已有修正,現行法與命題當年規範內容可能有所不同,但本題仍應依民國110年法規作答。
一、假釋的法律性質與基本要件
假釋是受刑人於刑期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因在監表現良好、具有悛悔實據,經法定程序核准,附條件提前釋放,並於假釋期間接受保護管束的制度。
假釋並非刑罰消滅,也不是無條件免除剩餘刑期,而是「附條件的刑期執行方式」。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如違反規定或再犯罪,可能遭撤銷假釋,繼續執行原刑之剩餘刑期。
依刑法第77條,假釋主要須具備下列要件:
- 刑期執行已達法定期間
一般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須逾二分之一;累犯則須逾三分之二。
無期徒刑原則上須執行逾二十五年。但特定重大犯罪及特別法另有較嚴格規定者,應依其特別規定辦理。
例如,有期徒刑宣告刑為十年,通常須先執行逾五年;如屬累犯,通常須執行逾六年八個月。此處是「最低法定門檻」,不是達到門檻後當然可以假釋。
- 有悛悔實據
「悛悔實據」是主觀要件,不能只看受刑人是否服刑期滿一定比例,還須綜合判斷其是否已具有改過遷善、降低再犯風險及適應社會生活的具體事證。
- 無法律上的排除或限制事由
特別法對假釋設有較嚴格限制者,應優先適用特別法。例如部分重大暴力犯罪、性犯罪或其他特別規範犯罪,可能有提高最低執行期間、限制假釋或附加審查條件的規定。
二、我國假釋的審核機制
我國假釋採取「監獄審查、法務部核准」的二階段審核機制。
(一)監獄初步審查及提報
受刑人達到刑法第77條所定的最低執行期間後,監獄應依其個案情形進行假釋審查。
監獄審查並非只計算刑期,而是應蒐集受刑人在監期間的各項資料,包括:
- 在監行狀及獎懲紀錄;
- 犯罪原因及犯行情節;
- 前科及犯罪紀錄;
- 教化、教育、作業及治療處遇成效;
- 人格特質及再犯危險;
- 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及其修復情形;
- 家庭支持、就業計畫及居住安排;
- 出監後接受更生保護或保護管束的可行性。
(二)假釋審查會審查
監獄設置假釋審查會,針對受刑人的假釋資格及悛悔情形進行實質審查。
依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假釋審查會應審酌的重點包括:
- 犯行情節及犯罪所生危害;
- 受刑人在監期間的行狀;
- 過去犯罪紀錄及累犯情形;
- 教化矯治處遇的參與程度與實際效果;
- 再犯危險及危險因子是否降低;
- 出監後的生活、就業及家庭支持計畫;
- 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意見;
- 其他與假釋審查有關的事項。
假釋審查會的重點,在於判斷受刑人是否已具備「回歸社會的適應能力」,而非僅以「表面服從管理」作為唯一依據。
(三)監獄報請法務部核准
假釋審查會認為符合假釋條件者,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審核。法務部審核後,認為符合規定,始予核准假釋。
因此,假釋並不是監獄單方面決定,也不是受刑人達到執行期間後即當然取得的權利,而是須經監獄假釋審查會審查及法務部核准的裁量性制度。
(四)假釋出監及保護管束
假釋經核准後,受刑人提前出監,並於假釋期間接受保護管束。
假釋期間,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相關規範,接受觀護、更生保護、就業輔導、心理治療、戒癮處遇及必要的定期報到等措施。其目的在於降低出監後的適應困難及再犯風險。
若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再犯罪,或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的事項,依法可能撤銷假釋,並繼續執行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
三、假釋審查的核心判斷標準
假釋審查可整理為「形式門檻」與「實質判斷」兩部分。
形式門檻
主要是刑法第77條的刑期執行比例:
無期徒刑則依法律所定最低執行年限判斷。
實質判斷
即判斷受刑人是否具有悛悔實據,並包括:
- 是否承認犯罪及理解犯罪造成的傷害;
- 是否能說明犯罪原因;
- 是否積極參與教化及矯治處遇;
- 是否能控制衝動、暴力、物質濫用等再犯因素;
- 是否具備穩定家庭、居住與工作安排;
- 是否有具體可行的出監生活計畫;
- 是否能尊重被害人權益並履行修復責任。
形式門檻是「可以進入審查」的資格,實質判斷才是「是否適合假釋」的核心。二者不可混為一談。
四、精進假釋作為
(一)建立明確、透明且一致的審查標準
第 三 題20 分
有關矯正機關戒護安全之武器管理原則為何?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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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矯正機關為維護戒護安全,對槍械、彈藥及其他武器所採取的「保管、領用、使用、檢查與責任追究」原則。作答時應將「武器管理」與「武器使用」一併說明,才能完整呈現戒護安全制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應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矯正機關戒護管理相關規範辦理。武器雖是戒護人員執行職務的必要工具,但其管理與使用均須受法定權限、必要性及比例原則拘束。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題,宜採「管理面+使用面+責任面」三層架構作答:
- 先說明武器管理的目的,在於防止武器遺失、遭竊、誤用或流入收容人手中。
- 再說明具體管理方式,包括集中保管、專人負責、槍彈分離、嚴格領用及清點。
- 最後補充武器使用須符合必要性、比例性及安全性,並建立紀錄與責任追究制度。
一、依法管理原則
武器之購置、保管、配發、攜帶及使用,均須依法律、命令及機關內部規定辦理,不得由個別人員任意決定。
戒護人員只有在執行法定戒護勤務並具有相應職務權限時,始得領用或使用武器。非執勤時間、非勤務場所或不具權限者,不得擅自攜帶、保管或使用。
二、集中保管原則
武器應集中存放於機關指定之槍械庫、武器室或其他安全場所,避免分散保管而增加遺失、遭竊及管理漏洞。
保管場所應具備必要的門禁、鎖具及防護措施,並限制無關人員進入。武器室之鑰匙、密碼或其他管制工具,也應列入管制,不得任意交付或複製。
三、專人管理與分層負責原則
武器應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明確劃分機關首長、戒護主管、武器保管人及實際領用人員之權責。
管理人員應負責武器的登記、保管、檢查、領還及異常通報;實際領用武器執勤者,則對領取期間的保管與使用負直接責任。透過分層負責,可避免權責不明及相互推諉。
四、槍彈分離原則
槍械與彈藥應分開保管,並分別設置清冊及管理程序。勤務需要領用時,應依核准程序分別領取;勤務結束後,槍械與剩餘彈藥均應立即繳回。
槍彈分離的目的,是降低誤擊、擅自使用及武器遭不當利用的危險。彈藥數量尤其應逐發清點,不得只以概數管理。
五、編號、造冊及履歷管理原則
每一件武器均應有明確編號,建立完整清冊,記載種類、型號、數量、保管位置、領用人、領用時間、繳回時間及使用情形。
武器如有損壞、遺失、送修、汰換或使用彈藥等情形,均應登錄於相關紀錄。藉由帳物相符及履歷可追溯,確保每一件武器均有明確去向。
六、嚴格領用與交接原則
武器之領用,應以實際勤務需要為限,並經有權人員核准。領用人員應確認武器種類、編號、外觀及數量,必要時檢查槍械與彈藥狀態,確認無誤後始得簽收。
第 1 題2 分
犯罪矯正的目的與功能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矯正的主要目的,以及「機構性矯治」與「非機構性矯治」的功能分類。
犯罪矯正常見的目的或功能包括:
- 應報(Retribution):對犯罪行為給予相當制裁,使刑罰具有責任與公平的意義。
- 嚇阻(Deterrence):透過刑罰威嚇,降低犯罪人再犯或一般人犯罪的可能性。
- 隔離(Incapacitation):限制犯罪人的行動能力,避免其繼續危害社會。
- 改善、教化或復歸(Reform/Rehabilitation):改善犯罪人的人格、生活技能與社會適應能力。
- 修復(Restoration):修復犯罪所造成的被害人、社區及社會關係損害。
- 監控(Surveillance):透過監視、追蹤或科技設備掌握受刑人、假釋人或受保護管束人的行動,主要屬於執行手段或控制方式。
其中,隔離可依實施方式分為:
- 實質隔離:將犯罪人實際拘禁於監獄等矯正機構,使其與社會隔離。
- 擬制隔離:犯罪人未被完全收容於監獄,但透過電子腳鐐、衛星定位、電子監控等科技,限制並掌握其活動範圍,達到類似隔離與控制的效果。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辨認各選項所使用的概念屬於:
- 矯正目的;
- 機構性矯治功能;
- 非機構性矯治功能;
- 隔離的具體類型。
前三個選項的錯誤,主要在於將不同層次或不同類型的功能錯置;第四個選項則正確描述隔離的分類。因此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犯罪矯正的目的涵蓋應報(Retribution)與監控(Surveillance)
錯誤。
應報確實是犯罪矯正及刑罰的重要目的之一;但監控主要是執行矯正、掌握受矯正人行動與降低危險的手段,並非與應報並列的核心矯正目的。
犯罪矯正的核心目的通常包括應報、嚇阻、隔離、改善、復歸及修復等。監控雖然在社區處遇、假釋及科技監控中十分重要,但其性質偏向控制與監督機制,不能直接列為犯罪矯正的主要目的。
**(B) 機構性犯罪矯治功能涵蓋:應報(Retribution)、嚇阻(Deterrence)、隔離(Incapacitation)與修復(Restoration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與監獄紀律之良窳無直接關聯?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紀律」的功能與影響範圍。
監獄紀律是指監獄為維持收容秩序、安全及矯正處遇成效,要求受刑人遵守監獄生活規範,並透過管理、教化及獎懲等措施,培養其守法、自律與負責任的行為。良好的監獄紀律,通常具有下列功能:
- 防止違規、暴力、脫逃等危害秩序與安全的行為。
- 確保教化、作業、技能訓練及其他矯正處遇計畫順利進行。
- 培養受刑人的自我控制、自律、責任感及自尊。
- 維持監獄管理機關正常運作及受刑人共同生活秩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監獄行刑法的核心在於透過矯正處遇,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監獄紀律正是達成此一目的的重要基礎。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與監獄紀律有直接關聯,可從「該事項是否屬於監獄內部秩序與矯正管理的範圍」切入:
- 若涉及監獄安全、秩序、受刑人行為控制或矯正處遇,即與監獄紀律直接相關。
- 若屬於法院審判階段的事項,並非監獄管理機關所能決定,則與監獄紀律沒有直接關聯。
本題前三項均是監獄紀律所要維持或促成的結果;第四項則是法院量刑職權的範圍,與監獄內部紀律無直接關係。
選項分析
(A) 防止受刑人違規、脫逃行為的發生
正確。防止違規及脫逃是監獄紀律最直接的功能之一。
監獄必須透過門禁、戒護、巡查、生活管理、獎懲及行為規範等措施,維持監所安全與秩序。受刑人若經常違規或企圖脫逃,表示監獄紀律不佳、管理失靈。因此,本項與監獄紀律具有直接關聯。
(B) 矯正計畫之順利進行
正確。矯正計畫的實施必須建立在穩定、有秩序的監獄環境上。
第 3 題2 分
十八世紀中葉以降,由於刑事司法思潮演進,促使監獄進行改革,有助於監獄學積極發展的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十八世紀中葉以後,刑事司法思想進步及監獄改革運動興起的歷史背景。此一時期受啟蒙思想、人道主義及近代刑事政策影響,監獄逐漸由單純拘禁、報復及威嚇機構,轉向兼具矯正、教化與改善受刑人處遇的制度。
促使監獄學積極發展的主要因素包括:
- 獄政改革運動及其倡議者的鼓吹。
- 刑事政策觀念的形成。
- 人權主義、人道主義思想的發達。
- 對監獄管理、受刑人待遇及刑罰目的的重新思考。
本題不涉及具體法條,重點在監獄學發展史及刑事思想演進;依法規部分無須適用民國110年法規版本。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錯誤」,應先掌握十八世紀中葉以後監獄改革的時代背景,再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促進監獄學發展的思想或社會因素。
判斷標準如下:
- 與獄政改革、人道待遇、刑罰目的或刑事政策有直接關係者,屬於正確因素。
- 若屬於其他學科的社會學概念,且與近代監獄改革沒有直接關聯,則不是本題所稱的促進因素。
依此判斷,D選項所稱「機械連帶及個人安全」並非十八世紀監獄改革的主要思想背景,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獄政改革聲浪之鼓吹:正確
十八世紀以後,監獄內部的惡劣環境、任意虐待、疾病蔓延、飲食不足及管理混亂等問題逐漸受到社會關注。監獄改革者透過調查、著述及公共倡議,要求改善監獄制度與受刑人待遇。
其中,約翰・霍華德(John Howard)調查歐洲監獄狀況,揭露監獄中的衛生、管理及待遇問題,對近代獄政改革具有重要影響。此類改革聲浪直接推動監獄制度改善,也促成監獄學的形成與發展。
因此,A選項屬於正確敘述。
(B) 刑事政策觀念之發生:正確
近代刑事政策逐漸形成後,刑罰不再只著重報復與嚇阻,也開始重視犯罪預防、受刑人矯正、再社會化及社會防衛。
刑事政策觀念的發展,使國家必須重新思考: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提出監獄教化矯治無效論(Nothing Works)的學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教化矯治無效論」的提出者。所謂 Nothing Works,是指對犯罪人施以監獄教化、矯治或再社會化處遇,對降低再犯率或改善犯罪行為,整體上未能證明具有穩定而有效的效果。
此一論點源自美國學者羅伯特・馬丁森(Robert Martinson)於 1974 年發表的研究報告〈What Works? Questions and Answers About Prison Reform〉。該文檢視多項犯罪人矯治方案後,對當時矯治處遇的實際成效提出高度懷疑,後來被概括為「Nothing Works」學說。
本題不涉及法條,依犯罪學與監獄學的學說發展判斷即可。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將「Nothing Works」與其代表性學者直接連結:
因此,看到「監獄教化矯治無效論」時,應立即聯想到馬丁森 1974 年的研究。
須注意的是,馬丁森的研究重點並非主張任何矯治措施在任何情況下都必然無效,而是認為當時可取得的研究證據,無法支持監獄矯治方案具有普遍、穩定的有效性。後來此論點常被簡化為「Nothing Works」。
選項分析
(A) 大衛華德(David Ward, 1967)錯誤
大衛・華德並非一般監獄學或犯罪矯治學教科書中,提出「Nothing Works」無效論的代表學者。雖然其姓名與監獄制度、矯治或犯罪人處遇相關文獻可能有所關聯,但不是本題所要考的 1974 年無效論代表人物。
本選項以較早的年份「1967」搭配其他學者姓名,容易使考生誤以為是早期矯治批判論的來源,實際上與本題標準答案不符。
(B) 馬丁森(Robert Martinson, 1974)正確
馬丁森於 1974 年發表〈What Works? Questions and Answers About Prison Reform〉,整理並評估當時犯罪人矯治與監獄改革方案的研究成果,認為多數方案缺乏足夠證據證明能有效降低再犯。
第 5 題2 分
有關監獄假釋的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假釋制度的功能」。假釋係受刑人服刑達法定期間,且有悛悔實據、再犯危險性降低時,附條件提前釋放,使其在社會中接受考驗與監督。
假釋的主要功能包括:
- 減少監獄收容人數,疏解監獄擁擠。
- 以假釋作為獎勵,促使受刑人遵守紀律、改過自新。
- 維持監獄秩序,穩定囚情。
- 使長期受刑人逐步回歸社會,降低突然釋放所產生的適應困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假釋相關要件主要見於刑法第77條。假釋並非直接消滅刑罰,而是附條件提前釋放;假釋期間如違反規定,仍可能發生撤銷假釋及執行殘刑的效果。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從「假釋的適用對象與制度目的」切入:
- 假釋通常是針對已服刑一段期間、尤其是中長期受刑人。
- 短刑期受刑人往往尚未達到法定假釋門檻,假釋制度無法有效處理短期自由刑所造成的弊害。
- 因此,凡是有助於監獄管理、受刑人改悛及社會復歸的敘述,通常屬於假釋的功能;將假釋說成是「補救短刑期缺失」,則不符合制度定位。
選項分析
(A) 可疏減監獄擁擠:正確
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而提前釋放後,實際在監服刑的人數減少,可降低監獄收容壓力、改善超額收容問題。因此,疏減監獄擁擠是假釋的重要刑事政策功能。
(B) 可穩定囚情維持紀律:正確
第 6 題2 分
關於隨母入監(含在監分娩)子女之處遇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隨母入監或在監分娩子女」之照顧、教育、醫療及社會福利轉銜措施,重點在於辨識監獄與地方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的權責分工。
法規判斷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受刑人子女在監照顧及輔導相關規定。其基本精神為:
- 監獄提供在監期間的生活照顧、醫療照護、育兒及親職教育等措施。
- 地方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負責訪視、評估、轉銜及必要的照顧安置協助。
- 在監子女的輔育費用並非一概由監獄預算負擔。
解題方法
本題最關鍵的判斷字是選項 B 的「均」。
處遇措施通常涉及監獄、地方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福利資源,費用來源也依法律規定及實際服務性質分工負擔。因此,凡選項出現「均由某一機關負擔」的絕對表述,就必須特別檢查是否過度擴張機關責任。
本題中,A、C、D均符合在監子女照顧及社會福利協助的制度設計;B則將全部輔育費用概括認定為由監獄編列預算支應,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女子監獄備有育兒設施,開設親職及幼兒發展教育課程,並提供生活照顧、醫療照護等協助
正確。
隨母入監或在監分娩的幼兒,仍須受到適當的生活、健康及發展照顧。女子監獄應依實際需要設置育兒相關設施,並透過親職教育、幼兒發展教育、生活照顧及醫療照護等方式,兼顧母親服刑與子女最佳利益。
因此,本選項所述符合在監子女處遇措施的內容。
(B) 入監子女所需輔育費用均由監獄編列預算支應
錯誤,為本題答案。
本選項錯在「均由監獄編列預算支應」的絕對表述。入監子女的輔育費用,並非全部、當然由監獄單一機關負擔,而是依相關規定及權責,由監獄與地方社會福利等相關機關協助處理或分
第 7 題2 分
關於酒癮受刑人入監後常見現象及處置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酒癮受刑人入監後的酒精戒斷症候群,包括:
- 戒斷症狀的發作時間與持續期間。
- 初期常見的生理、心理及行為表現。
- 嚴重戒斷症狀,尤其是譫妄、意識錯亂的緊急處置。
- 家族支持對嗜酒成癮者治療與安撫的作用。
酒癮受刑人突然停止飲酒後,可能出現焦躁、興奮、失眠、顫抖、冒汗、心跳加快、幻覺、譫妄及意識障礙。嚴重時具有自傷、傷人及生命危險,應以醫療處置及安全維護為優先。
本題涉及法規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測驗監獄實務與戒斷症候群處置原則,並非直接考查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 一般酒精戒斷症狀的常見發展過程;
- 嚴重戒斷症狀出現時,監所應採取的正確處置。
酒癮受刑人屬於監所收容人,入監後即使出現嚴重戒斷症狀,也應由監所立即進行醫療評估、緊急救治及必要的戒護處置,不能以通知家屬將受刑人領回取代醫療處置。
因此,將「通知家屬領回」作為譫妄、意識錯亂時的處置,違反監所管理及醫療救護原則,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48 小時內出現戒斷症狀,第 3 天最為嚴重,且經常持續 5 至 7 天
此項正確。
酒癮者突然停止飲酒後,戒斷症狀通常在停止飲酒後數小時至48小時內開始出現,症狀在第2日至第3日間常達到高峰,嚴重情形可持續數日,常見期間約為5至7天。
因此,本項所述的發作時間、嚴重高峰及持續期間,符合酒精戒斷症候群的常見臨床發展。
(B) 最初顯現症狀是異常興奮,情緒焦躁不安,甚至大吼大叫,類似毒癮發作
此項正確。
酒癮受刑人在初期戒斷時,常出現神經及情緒活動亢進的表現,例如:
- 異常興奮;
- 焦躁不安;
- 易怒;
- 失眠;
- 顫抖、冒汗;
- 大聲叫喊或情緒失控。
第 8 題2 分
有關我國矯正機構之作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矯正機構「作業」制度的目的、時間限制、個別處遇及勞作金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受刑人作業並非以營利、增加國庫收入為主要目的,而是以矯正、教化、培養工作技能、養成勤勞習慣及協助復歸社會為核心。作業安排也應配合受刑人的個別處遇需要,並受健康狀況、能力及安全管理等因素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判斷重點有三:
- 看作業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否為營利。
- 看作業是否採「一律強制」而無任何例外。
- 核對作業時間、個別處遇計畫及勞作金等法定規定。
選項若將矯正作業描述成單純為國庫增加收入,或使用「一律」等絕對性文字,即與我國矯正政策及法規精神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
我國矯正機構的作業,主要目的在於矯正、教化及培養受刑人之工作能力與生活習慣,並非「著重營利而非教化」。
作業所產生的收益或經濟效益,並不是制度的主要目的,更不能將增加國庫收入視為作業制度的核心。
此外,選項稱「看守所及監獄之收容人一律命令參與作業」,亦屬錯誤:
- 監獄受刑人的作業安排,須依個別處遇、身心狀況、能力及作業條件等因素決定。
- 並非所有受刑人均無條件參與作業,依法規及實際情形仍有免除、停止或調整作業的情況。
- 看守所收容人主要是受羈押之被告,身分與監獄受刑人不同,不能概括認定所有看守所收容人均一律被命令參加作業。
因此,本選項同時錯在「目的錯誤」及「一律命令參與作業」的絕對化表述。
(B) 正確
依命題當年《監獄行刑法》關於作業時間的規定,受刑人每日作業時間原則上不得逾八小時。
第 9 題2 分
犯罪矯正輔導技術中,關於代幣法(Token Economies)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犯罪矯正輔導技術」中的代幣法(Token Economies)。
代幣法是以行為學習理論及操作制約為基礎,透過「代幣」作為中介性增強物,使受刑人因表現適當行為而獲得代幣,再以累積的代幣兌換食物、娛樂、休閒、特別待遇等具有價值的報酬,以增加適當行為的出現頻率。
其主要概念包括:
- 正增強:表現適當行為後給予代幣,增加該行為。
- 負增強或削弱措施:取消、扣除代幣,使不良行為受到抑制。
- 備援增強物:代幣本身通常不是受刑人最終想要的物品,而是可兌換實際報酬的媒介。
- 代幣兌換制度:機構預先訂定適當行為、代幣數量及兌換內容,形成明確而持續的行為管理制度。
本題的辨識重點,在於區分「代幣法」與「行為契約」。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代幣法的典型特徵,可依序檢查:
- 是否以代幣作為增強物?
- 是否透過給予、累積或扣除代幣來改變行為?
- 是否涉及代幣兌換實際報酬?
- 是否把重點放在當事人與機構簽訂契約及接受待遇?
前面三項屬於代幣法的核心內容;若重點在「訂定契約,表現良好即可獲得待遇」,則較符合行為契約,而非代幣法本身。
選項分析
(A) 以增強及削弱原則為基礎,強調以當事人所想要之東西為替代物
正確。
代幣法運用行為改變技術中的增強與削弱原則。受刑人表現良好行為時,可以獲得代幣;若出現違規或不良行為,則可能被扣除或取消代幣。
代幣屬於「廣義或中介性增強物」,其價值在於可以兌換當事人真正想要的物品或待遇,例如點心、休閒活動、觀看電視時間、特別活動及其他獎勵。因此,本選項符合代幣法的基本精神。
(B) 以利用代幣為增強物,藉以發展適當行為
正確。
第 10 題2 分
有關受刑人監禁權利與監獄管理動態平衡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刑人人權保障」與「監獄管理」之間的動態平衡,以及現代監獄行刑所採取的「教化、矯治與社會復歸」理念。
受刑人因犯罪受刑,所受限制主要是人身自由及與刑罰執行直接相關的權利;除依法受限制外,仍享有基本人權。監獄管理必須兼顧:
- 監獄安全與秩序。
- 受刑人基本權利保障。
- 個別化處遇與人格改善。
- 受刑人出監後之社會復歸。
因此,監獄管理並非單純追求控制與服從,而是在「安全管理」與「人權保障」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監獄行刑理念為準。現行法規如有後續修正,並不影響本題依命題時點所作之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概念判斷題,解題重點在於找出選項中的「絕對化」及「錯誤因果關係」。
判斷步驟如下:
- 先確認現代監獄行刑是否承認受刑人人權。答案是肯定的。
- 再確認國際人權標準是否只重視權利保障,而排除社會復歸與個別化處遇。答案是否定的。
- 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人權保障、監獄改革及多元影響因素等基本原則。
- 含有「故……不再受到重視」這類全稱、排他性結論者,通常是命題陷阱。
本題中,B選項先提出正確的國際人權保障觀念,卻進一步推論「個別化處遇不再受到重視」,此一結論違反現代監獄行刑的基本精神,因此B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受刑人人權是衡量獄政進步與否的重要指標
A正確。
監獄是國家以公權力高度限制人民自由的封閉性機構,因此受刑人人權保障程度,能反映一國獄政是否由單純報應、隔離與懲罰,逐漸走向法治化、人道化及矯治化。
現代獄政評估不只看監獄是否維持秩序,也重視:
- 受刑人是否受到人格尊嚴的尊重。
- 是否有不當虐待、歧視或過度處罰。
- 是否享有合理的醫療、衛生、教育及申訴制度。
- 處遇是否有助於改善適應能力及日後復歸社會。
因此,人權保障確實是衡量獄政進步與否的重要指標。
(B) 受刑人人權受「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及曼德拉規則等國際公約準則所宣示保障,故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個別化處遇不再受到重視
B錯誤,為本題答案。
本選項前段大致正確。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後稱「曼德拉規則」,主要強調受刑人仍具有人格尊嚴,監禁處遇應符合人道要求,並禁止酷刑及不人道、侮辱性待遇。
但本選項以「故」連結出錯誤結論,認為既然重視受刑人人權,受刑人社會復歸的個別化處遇便不再重要。這是錯誤的二分法。
第 11 題2 分
區域管理(Unit Management)由於兼顧管理與受刑人處遇之需求,而為近年矯正實務界所青睞,有關區域管理特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管理」(Unit Management)的基本特色。
區域管理係將監獄劃分為若干個相對獨立的管理區域,每一區域配置固定的管理、教化及輔導人員,集中負責該區域受刑人的生活管理、行為掌握及處遇工作。其目的在於:
- 縮小管理範圍,便於掌握受刑人動態。
- 建立受刑人與固定職員間較密切、穩定的互動關係。
- 依受刑人的性別、年齡、刑期、犯罪類型、處遇需求等進行適當分區。
- 使管理與教化、輔導等處遇工作相互結合。
依監獄學概要常見教材及命題基準,各區域收容人數通常以「不超過 50 名」為原則,並非 30 名。
本題屬學理與實務特色題,並非直接考特定法條;涉及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教材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先掌握區域管理的三項核心功能:
- 固定職員負責固定區域,有利於建立互動與信任。
- 受刑人適當分類編組,有利於個別化處遇及教化。
- 區域規模縮小,有助於職員掌握受刑人的生活及行為狀況。
前三項均符合區域管理的制度精神。再檢視人數限制,通說基準為每一區域以不超過 50 名受刑人為原則,故將人數寫成「不超過 30 名」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受刑人與職員有較佳的互動關係,較少摩擦
正確。
區域管理採固定區域、固定職員負責的方式,職員能持續接觸並了解受刑人的個性、生活適應及行為表現,受刑人也較容易與職員建立穩定的溝通關係。
相較於傳統大單位、廣泛管理模式,區域管理可減少彼此陌生與誤解,因而有助於降低衝突及摩擦。
第 12 題2 分
學者高夫曼(Goffman, 1961)在總體機構的觀察中,認為受刑人具有以下類型之生活適應的呈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夫曼(Goffman, 1961)對「總體機構」(total institution)中受刑人生活適應型態的分類。
總體機構具有生活全面管制、工作與休閒集中安排、與外界隔離等特徵。受刑人進入監獄後,為適應監禁生活,可能形成不同的行為與心理反應,常見類型包括:
- 情境退化型:退縮至自身內在世界,減少與外界及他人互動。
- 非妥協型:抗拒監獄規範,不接受機構要求,維持原有生活態度。
- 轉化型:接受並內化機構所要求的價值與角色,努力成為服從規範的「模範受刑人」。
- 殖民型:逐漸把機構生活視為可接受甚至有利的生活方式,對監獄產生依賴。
解題方法
本題要求判斷錯誤敘述,關鍵在於掌握「轉化型」的正確意義。
判斷步驟如下:
-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符合高夫曼對受刑人適應類型的定義。
- 特別注意「轉化型」並不是指受刑人利用服刑期間追求宗教或心靈淨化。
- 轉化型的核心是「接受機構規範並改變自身角色」,甚至以機構認可的方式重新塑造自己。
- 因此,將「心靈淨化」作為轉化型的定義,並非本題所採的分類內容。
選項分析
(A) 情境退化型:從現實環境中退縮,拒絕與外界溝通
正確。
情境退化型是受刑人面對監禁壓力時,逐漸從外在環境與人際互動中撤退,將注意力集中於自身內在世界,降低與外界的接觸及溝通。此種適應方式具有明顯的退縮與封閉特徵,符合高夫曼的分類。
(B) 非妥協型:此乃受刑人退化至其他類型之先發徵兆
正確。
第 13 題2 分
有關監獄暴行的相關理論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暴行的四種主要理論:
-
輸入模式理論(Importation Model) 認為受刑人會將入監前形成的人格特質、生活經驗、價值觀、暴力傾向及犯罪次文化帶入監獄。因此,入監前的暴力行為、幫派背景及暴力態度,可能成為入監後暴行的重要預測因子。
-
剝奪模式理論(Deprivation Model) 認為監獄暴行主要是受刑人對監禁生活中各種剝奪與壓力的反應,例如自由、隱私、自主權、人際關係及安全感遭受剝奪。
-
行政管理理論(Administrative Control Model) 著重監獄管理者的管理方式、控制能力、規範執行及獄政措施。管理失當、控制不一致、權威不足或處遇不公平,均可能提高暴行發生機率。
-
平衡理論(Balance Model) 認為監獄內存在正式控制與受刑人非正式社會控制之間的力量關係。當監獄管理措施破壞原有的受刑人秩序與非正式控制,導致監獄內權力及秩序失衡時,暴行可能增加。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暴行來源」:
- 著重入監前特質:輸入模式。
- 著重監禁造成的痛苦與剝奪:剝奪模式。
- 著重管理者控制與管理失當:行政管理理論。
- 著重監獄內正式、非正式控制失衡:平衡理論。
逐一比對後,只有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平衡理論並非單純主張「監獄暴行起因於公權力無法彰顯」。
平衡理論的核心,是監獄管理者的正式控制與受刑人群體內部非正式社會控制之間的平衡。當管理措施改變受刑人原有的非正式秩序,造成權力關係及社會控制失衡時,才可能引發暴力。
第 14 題2 分
關於戒護勤務崗位之值勤要領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所戒護勤務各崗位的基本值勤要領,重點包括:
- 車輛進出監所時之檢查責任。
- 戒護外醫勤務的安全及醫療聯繫程序。
- 舍房夜間巡查時對受刑人傷病反映的處理。
- 炊場勤務中主、副食品之秤量與下鍋監督。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之法規及戒護勤務相關規範為準。現行監獄行刑法及相關勤務規範後續已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時規範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戒護勤務選項時,應掌握兩項原則:
- 只要涉及監所安全、違禁物品或人員進出,戒護人員即負有實質查驗及監督責任,不能因另設複核機制而免除本身職責。
- 對受刑人之醫療、傷病及飲食管理,應依勤務程序即時處理並由戒護人員監督,不能任由收容人自行處理或延至翌日。
依上述原則逐一檢視,只有選項(D)符合炊場勤務之值勤要求。
選項分析
(A)錯誤
主出入口之「車檢站」是車輛進出監所時的第一線查驗崗位,值勤人員不能只負責登記及放行,仍應依規定檢查車輛、人員及所載物品。
設置「複檢站」的目的,是增加查驗層次、形成交叉查核及安全防線,並不表示前一站可以免除檢查責任。若車檢站只登記、不實際查驗,將使違禁品或危險物品有機會直接進入監所,也違反戒護勤務分層把關的精神。
因此,「因有複檢站,所以車檢站不必檢查」是將複檢制度誤解為免檢制度,故錯誤。
(B)錯誤
戒護外醫勤務的重點,在於確保受刑人安全前往醫療場所、完成就醫並安全返回,值勤人員應事先確認戒護勤務、交通路線、醫療安排及相關安全事項。
第 15 題2 分
學者赫佛蘭(Heffernan, 1972)在研究維吉尼亞州哥倫比亞女子監獄時,發現女性受刑人有三種適應角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赫佛蘭(Heffernan, 1972)對女性受刑人在監獄中所形成之適應角色(inmate adaptation roles)的分類。
赫佛蘭以維吉尼亞州哥倫比亞女子監獄為研究對象,指出女性受刑人主要發展出三種適應角色:
- The Square:老實型、保守型,傾向遵守監獄規範,避免涉入非正式犯罪次文化。
- The Life:習慣性犯罪者、固執型,已將犯罪生活視為長期生活方式,對監獄生活及犯罪身分具有高度認同。
- The Cool:職業犯罪者、過客型,將監獄視為犯罪生涯中的暫時停留,與監獄及其他受刑人保持某種距離。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確認選項所列英文名稱是否屬於赫佛蘭提出的三種正式適應角色。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學者—理論—分類」的記憶理解題。解題時先列出赫佛蘭女性受刑人適應角色的三個英文名稱:
再逐一比對選項。凡不在此三類之中的名稱,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打混型(Doing Time)
錯誤。
「Doing Time」通常是「服刑」、「坐牢」或「打發刑期」的日常用語,並非赫佛蘭所提出的女性受刑人三種正式適應角色之一。
赫佛蘭的分類是: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與監獄暴行最不具關聯性?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影響「監獄暴行」或「監獄暴力事件」發生的相關因素。分析監獄暴行,通常從下列面向判斷:
- 監獄環境因素:如監獄擁擠、戒護管理、資源不足、生活空間狹窄等。
- 受刑人個人與刑事特徵:如犯罪類型、暴力犯罪經驗、刑期長短、幫派背景等。
- 社會背景因素:如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入監前職業等,但其與監獄內暴行的直接關聯通常較弱。
本題並非直接適用特定法條的法律題,解題應以監獄暴行的犯罪學與監獄學相關研究觀念為核心;涉及法規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與監獄暴行的關聯性,可採「直接性與解釋力」的比較方式:
- 能直接造成監獄內緊張、衝突或暴力機會增加者,關聯性較高。
- 能反映受刑人暴力傾向、敵對行為或適應困難者,關聯性較高。
- 僅屬入監前一般社會背景,且無法直接說明其在監獄內暴力行為者,關聯性較低。
依此比較,入監前職業對監獄暴行的直接解釋力最低,故選擇(D)。
選項分析
(A)監獄擁擠:錯誤
監獄擁擠與監獄暴行具有高度關聯。受刑人過度集中會導致:
- 個人生活空間縮小,彼此摩擦增加;
- 教化、醫療、戒護與活動資源不足;
- 管理人員負擔加重,監控與即時處理能力下降;
- 受刑人長期處於壓力、挫折與緊張狀態。
因此,擁擠會增加受刑人間衝突及集體暴力事件的發生機會,屬於重要的監獄環境因素。
(B)受刑人刑期:錯誤
第 17 題2 分
有關矯正機關戒護事故之定義與意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矯正機關「戒護」與「戒護事故」的基本定義,以及戒護事故的類型與發生原因。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監獄學相關教材的通說觀念為準:
- 「戒護」係矯正人員對收容人及矯正機關所實施的警戒、監視、保護與安全維護。
- 「戒護事故」是矯正機關內發生異於正常狀態,造成戒護人員暫時失去對人員、場所或秩序控制與掌握的突發事件。
- 戒護事故範圍廣泛,不限於脫逃、暴行,尚包括暴動、劫持人質、死亡、自殺、自傷、重大傷害、火災及其他危害機關安全與秩序的事件。
解題方法
本題採「定義範圍判斷法」:
- 先確認「戒護事故」的涵蓋範圍。
- 判斷選項是否將戒護事故的概念限縮過度。
- 若選項使用「僅指」等絕對性文字,須特別注意是否排除了其他常見事故類型。
戒護事故的核心在於「異於常態」及「暫時失去控制與掌握」,並非只限於特定兩種行為。因此,將戒護事故限縮為脫逃及暴行,顯然不符合完整定義。
選項分析
(A) 「戒護」一詞,即警戒(Surveillance)、保護(Protection)之意思
正確。
「戒護」的基本意義,即對收容人、矯正機關及相關設施進行警戒與保護,以維持機關安全、收容秩序及刑之執行。
其中:
- 警戒是防止脫逃、暴行、違禁物品流入及其他危害事件。
- 保護是保護收容人、戒護人員及機關設施的安全。
因此,本選項所表達的是戒護概念的基本內涵。
(B) 戒護事故僅指脫逃及暴行之行為
錯誤,為本題答案。
戒護事故不是只有脫逃與暴行。凡是矯正機關內發生異於常態,並使戒護人員暫時失去對機關、人員或秩序之控制與掌握的事件,均可能屬於戒護事故。
例如: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監獄發生暴動之主要原因?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暴動的主要成因。依監獄學與戒護管理理論,暴動通常不是單一偶發事件所造成,而是長期累積的壓迫、不滿、管理失當與溝通失靈,最後受到特定事件刺激而爆發。
常見主要原因包括:
- 懲罰或違規處置不當,造成收容人認為管理不公。
- 行刑處遇、生活待遇或管理措施不合理,長期累積怨懟。
- 收容人申訴無法獲得適當處理,管理者與收容人間缺乏溝通。
- 戒護勤務鬆散、管理階層失察或獄政措施失當。
- 幫派勢力、群體衝突、情緒煽動及特殊突發事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監獄學理論為準。題目並非要求判斷某物品是否屬於違禁品,而是判斷各事項是否屬於「監獄發生暴動之主要原因」。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
- 能長期形成群體性不滿,並促成暴動的管理因素;
- 單純的個別違規或戒護事件。
凡涉及「處置不公」、「待遇不當」、「申訴無門」、「溝通失靈」等事項,均會直接破壞監獄管理的正當性與收容人的服從基礎,屬於暴動的重要原因。
「收容人攜帶菸品及檳榔違禁品入監」雖屬戒護管理上的違規問題,但本身通常只是個別違規或違禁品管制事件,並非監獄暴動的主要成因。因此選出 C。
選項分析
(A) 對收容人違規行為之處置時機與方式不當或懲罰不公
正確。違規處分若欠缺一致性、公平性與適當性,容易使收容人產生被差別對待、遭受壓迫或管理者濫權的感受。尤其在群體生活環境中,個案處分若被收容人普遍認為不公,可能迅速引發集體不滿,成為暴動的導火線。
因此,處置時機不當、方法失衡或懲罰不公平,均屬監獄暴動的重要原因。
(B) 行刑處遇及生活待遇不適當引起不滿與怨懟心理,壓抑持久
第 19 題2 分
有關我國監獄脫逃事故原因與相關防範對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脫逃事故的常見原因、脫逃時機與戒護防範措施,重點不在特定計算或單一法條,而在監獄安全管理與戒護實務上的基本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監獄學理論為準,監獄防止脫逃的核心包括:
- 掌握受刑人的身心狀況、犯罪背景、刑期及人際關係。
- 注意出庭、借提、移監等戒護勤務中的外出或交接時機。
- 維持戒護人員對收容人的有效監視,避免脫離戒護視線。
- 對具有較高脫逃動機或較強行動能力者加強戒護。
現行《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戒護規範已有修正,惟本題仍應依命題當年法規與監獄學概要的通說解答。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可採「逐項檢核」方式:
- 是否屬於監獄脫逃的常見原因?
- 是否屬於實務上可能發生的脫逃方式?
- 是否為有效的脫逃防範措施?
- 選項所指對象是否為監獄安全管理上應特別注意的高風險族群?
B、C、D均符合監獄脫逃事故的原因、時機或防範原則;A將「高齡」受刑人列為應特別注意的主要脫逃對象,與監獄安全管理的通常判斷不符,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應特別注意高齡受刑人之生活情狀,以防範其脫逃
錯誤。
高齡受刑人通常具有體力、行動能力及長途移動能力較弱等特徵,並非監獄脫逃防範上最典型的高風險對象。監獄戒護工作所特別注意的,通常是年輕、體能較佳、具有強烈脫逃動機,或因另案審理、刑期結果不利而產生逃亡意圖的收容人。
高齡受刑人的生活情狀當然仍應受到適當照護與管理,但「特別注意其生活情狀,以防範脫逃」並非本題所要表達的典型防逃原則。選項將高齡受刑人直接與脫逃防範的重點對象連結,故為錯誤敘述。
本選項的命題陷阱在於「生活情狀」與「防範脫逃」本身均屬監獄管理事項,但其所指的受刑人類型不當,造成整體敘述錯誤。
(B) 尚有他案審理中,結果將對其不利,心生畏懼,是收容人脫逃原因之一
正確。
第 20 題2 分
有關監獄受刑人間發生性侵害行為之原因與預防對策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受刑人在監性侵害(Prison Sexual Assault)之成因、本質及防制對策」。
- 性侵害之本質:監獄學理論(如 Bowker、Scacco 等學者之研究)普遍指出,監獄內的性侵害核心本質是**「暴力、權力宰制與階級剝削」**,而非單純的性慾宣洩或和平的同性性行為。侵害者通常透過肢體暴力、強暴、脅迫與恐嚇使被害人屈從,以確立其在受刑人副文化中的支配地位。
- 性壓抑與次文化:受刑人身處全禁制機構中,面臨賽克斯(G. Sykes)所指五大痛苦之一的「剝奪異性關係」。面對性壓抑,受刑人的因應模式受個別特質(如自我控制力、暴力傾向)深刻影響。
- 預防對策:著重於落實調查分類(隔離暴力與弱勢受刑人)、強化戒護死角監控、導正受刑人觀念,以及杜絕管教人員消極漠視的文化。
解題方法 本題為「選錯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嚴格辨析「性侵害(暴力強制)」與「情境性同性性行為/性交易(引誘交換)」之學理差異:
- 凡涉及「性侵害」,必然伴隨強暴、脅迫或嚴重不對等的暴力威嚇,屬於非自願之掠奪行為。
- 若是透過「說服、賄賂、詐欺、情感或物質引誘」,本質上屬於監獄次文化中的「性交易(Hustling)」或自願/半推半就的情境同性性行為,不能倒果為因稱其為「大部分性侵害的發生原因」。因此,只要掌握性侵害的暴力強制本質,即可迅速鎖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自我控制理論(Self-Control Theory)與受刑人個別差異指出,自我控制力高者能將被剝奪的性需求透過正常管道(如高強度運動、作業、宗教信仰、閱讀)予以轉化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