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法特考五等 庭務員類科 法院組織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據法院組織法與各法院組織法規定,我國各級法院有對不同種類的案件審判權。對於各級法院審判權的界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法院組織法》及相關法院組織法規所定的「各級法院審判權」與「審級制度」。
判斷時應掌握三項規則:
- 地方法院原則上管轄民、刑事案件的第一審。
- 高等法院除審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案件外,對於內亂罪、外患罪及妨害國交罪等特定案件,具有第一審管轄權。
- 最高法院原則上負責第三審,但對於原本由高等法院直接審理第一審的重大案件,第二審即由最高法院管轄,不會再經第三審。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案件類型」與「審級」逐一對照:
- 外患罪、妨害國交罪等特定犯罪,第一審由高等法院管轄。
- 高等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時,其上訴審由最高法院管轄。
- 行政訴訟並非全部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地方法院僅在法律特別規定的範圍內,審理部分行政訴訟事件。
- 最高法院並非所有重罪的第三審法院,必須先確認該案件的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
選項分析
(A) 外患罪案件的第一審都由高等法院合議庭進行審理
正確。
依《法院組織法》關於高等法院審判權的規定,外患罪案件的第一審由高等法院管轄。高等法院審判案件,原則上採法官三人合議審判,因此外患罪案件的第一審由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
本選項的「都」是指外患罪案件的第一審,均由高等法院管轄,而不是由地方法院管轄;就命題當年的法院組織及審判權規定而言,敘述正確。
(B) 妨礙國交犯罪案件的第二審都由高等法院進行審理
錯誤。
法規用語為「妨害國交罪」。妨害國交罪與內亂罪、外患罪相同,第一審即由高等法院管轄。因此,其第二審不是再由高等法院審理,而是由最高法院管轄。
也就是:
第 2 題2 分
合議庭審理完畢,在宣判之前須經由法官進行評議。關於法院組織法對法官評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合議庭評議的規定,重點包括:
- 評議意見應記載並保存於評議簿。
- 評議時,審判長並非優先發言,而是最後發言。
- 合議庭由審判長主持評議,裁判依法律規定以多數意見決定,不以全體法官達成共識為必要。
- 判處死刑案件的評議簿,須永久保存。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評議程序」及「評議簿保存」兩個層次判斷:
- 涉及發言順序及主持方式者,檢查審判長在評議中的角色。
- 涉及評議意見及評議簿者,檢查法律是否要求記錄、保存,以及死刑案件是否有特別保存期限。
四個選項中,只有 D 符合法院組織法對死刑案件評議簿的特別保存規定。
選項分析
(A) 法官提出的評議意見不會予以記錄保存
錯誤。
合議庭評議時,法官所提出的評議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依規定保存。評議簿的功能在於記錄合議審判的評議結果及過程,並非完全不留紀錄。
因此,「不會予以記錄保存」與法律規定相反。
(B) 法官評議過程由審判長優先發言並決定
錯誤。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依法不得聲請閱覽法院合議庭裁判評議之意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法院組織法》關於「法院合議庭裁判評議意見」之閱覽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裁判評議原則上具有秘密性,僅法律明文列舉之特定人,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依法得聲請閱覽者,包括案件之被害人、訴訟代理人,以及曾為案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人。鑑定人則不在法定列舉範圍內,因此不得聲請閱覽。
本題應採「逐一比對法定資格」的方法,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律所承認之閱覽主體。
選項分析
(A) 案件之被害人
被害人屬於法律明文承認得聲請閱覽裁判評議意見之人。其權利基礎在於被害人與案件具有直接利害關係,法律因此賦予其一定程度之程序知悉權。
因此,(A)可以聲請閱覽,並非本題答案。
(B) 案件之鑑定人
鑑定人雖可能因法院囑託而參與訴訟程序,負責提供專業意見,但其身分主要是協助法院進行事實或專業判斷,並非案件當事人或其程序上之代理、輔佐者。
法律並未將鑑定人列入得聲請閱覽裁判評議意見之人員範圍,因此鑑定人依法不得聲請閱覽。
所以,(B)為正確答案。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司法機關並非法院組織法所指之終審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所稱「終審法院」之範圍,以及憲法法庭與一般法院體系之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終審法院係指對特定訴訟或懲戒案件作成終局裁判,且依法不得再上訴之審判機關,主要包括:
- 最高法院:民事、刑事案件之終審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案件之終審法院。
- 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公務員懲戒案件之終審審判組織。
憲法法庭雖屬司法院所設之司法機關,但其主要職掌為憲法審判,例如法規範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等,並非《法院組織法》所指的終審法院。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逐一對照審判權限」的方法判斷:
- 判斷該機關是否屬一般訴訟或懲戒審判體系。
- 判斷其是否對案件作成最終審判。
- 區分「終審法院」與「憲法法庭」的功能。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均分別具有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的終審功能;憲法法庭則是行使憲法審判權的機關,性質上不同於一般訴訟體系的終審法院。
選項分析
(A)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的終審法院,主要審理不服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裁判而提起的第三審上訴案件。
因此,最高法院屬於《法院組織法》所指的終審法院,本選項正確,但不是本題答案。
(B)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行使憲法審判權,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及地方自治保障等案件。
第 5 題2 分
關於法院審判時之審判長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審判長如何產生」的規定,必須區分:
- 合議制審判時,審判長的順位。
- 資深庭員同一資歷時的補充標準。
- 獨任審判時,法官所行使的職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合議制審判時,原則上由庭長充任審判長;庭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庭員中資深者充任。若資深庭員有二人以上同一資歷,則以年長者充任,而非由院長指定。
解題方法
本題採「審判制及審判長產生順位」逐層判斷:
若為獨任審判,並無合議庭成員之間推定審判長問題,而是由該法官行使審判長職權。
因此,只要找出將「同資歷時以年長者充任」誤寫成「由院長指定」的選項,即可判定錯誤答案。
選項分析
(A) 採合議制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
正確。
合議制審判時,原則上由該庭庭長擔任審判長。因此,選項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關於審判長產生的基本規則。
(B) 採合議制審判,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
正確。
第 6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下列關於該分庭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設置、職掌及法官迴避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
- 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原則上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
- 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
- 辦理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法官,基於避免預斷及確保審判中立,不得再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 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部分法院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
本題關鍵在於辨識「強制處分審核」與「本案實體審判」是否由同一法官承辦。法律採取分離原則,以避免法官先前就羈押、搜索、扣押或其他強制處分所形成的心證,影響後續審判。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與《法院組織法》對刑事強制處分庭的規定即可:
- 判斷法院層級是否正確。
- 判斷刑事強制處分庭的職掌是否正確。
- 判斷強制處分法官與審判法官是否應分離。
- 判斷司法院是否具有例外指定權限。
其中,涉及「得否迴避」的選項,應特別注意題目使用「毋庸迴避」等否定迴避義務的文字,通常是命題陷阱。
選項分析
(A)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
正確。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應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專責處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
因此,本選項所述符合刑事強制處分庭的基本組織規定。
(B) 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
正確。
刑事強制處分庭的主要職掌,即為審核偵查中所提出的強制處分聲請,例如羈押、搜索、扣押及其他依法須經法院審查的強制處分;另包括暫行安置聲請案件。
本選項正確指出其處理範圍,與法定職掌相符。
第 7 題2 分
下列關於高等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關於高等法院之:
- 管轄案件種類;
- 審級制度;
- 審判組織;
- 法院內部分庭。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高等法院原則上是第二審法院,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關鍵:
- 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的上訴,原則上向高等法院提起。
- 地方法院裁定的抗告,原則上由高等法院管轄。
- 高等法院通常由法官 3 人合議審判,不是 5 人;行政訴訟則由高等行政法院等行政法院體系審理。
逐一檢查各選項後,只有 B 符合法定管轄原則。
選項分析
(A) 內亂、外患之刑事第二審訴訟案件,由高等法院管轄
錯誤。
《法院組織法》規定,高等法院管轄內亂、外患等特定刑事案件時,係屬法律特別規定之第一審案件,而非「刑事第二審訴訟案件」。
因此,本選項將「第一審」誤寫為「第二審」,審級用語錯誤。高等法院雖然原則上是第二審法院,但對於法律特別規定的案件,也可能行使第一審管轄。
(B) 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原則上由高等法院管轄
正確。
依《法院組織法》關於高等法院管轄之規定,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提起抗告之案件,原則上由高等法院管轄。
第 8 題2 分
地方法院依法設置多個不同內部行政單位,包含法警室等等。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哪一單位不會設置在地方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對地方法院內部單位名稱與職掌的規定。判斷重點不是看各選項是否與法院業務有關,而是確認該名稱是否為地方法院依法設置的法定單位。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地方法院依法設有公證處、提存所、調查保護室及法警室等單位;《法院組織法》並未將「觀護人室」列為地方法院的法定內部單位。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單位名稱比對法」:
- 先確認選項是否為《法院組織法》所列地方法院組織單位。
- 注意「觀護人」是人員或職務名稱,而「調查保護室」才是依法設置的組織單位名稱。
- 選出名稱未列於地方法院法定組織規定者。
因此,本題答案為「觀護人室」。
選項分析
(A) 公證處:錯誤選項
公證處依法設置於地方法院,主要辦理公證及認證相關業務,例如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的公證、文書認證等。
因此,「公證處」是地方法院依法設置的單位,本選項所稱單位會設置在地方法院。
(B) 提存所:錯誤選項
提存所依法設置於地方法院,辦理提存事件,例如債務人依法將給付標的物提存,以發生清償或其他法律效果。
第 9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官助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官助理的三項制度:
- 身分與進用方式:法官助理係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之專業人員,並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 管理規範之訂定機關:法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 律師年資計算: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依規定充任法官助理期間,得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法官助理」與「候補法官或調辦法官」的職務內容。裁判書草擬屬於後者的法定業務,並非民國115年《法院組織法》所列法官助理之法定業務。
解題方法
先以《法院組織法》第12條的規定為判斷基準,再逐一核對:
- 法官助理是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
- 相關管理事項由何機關訂定;
- 律師資格者任職期間是否計入律師執業年資;
- 「裁判書之草擬」是否屬於法官助理的法定職務。
其中,法條明文規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律師執業年資,因此 C 可直接確定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法官助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
錯誤。
法官助理並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的正式公務人員,而是由法院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
因此,法官助理的法律性質與一般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不同,A 將「聘用或約用」誤稱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不符合規定。
(B) 法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各法院定之
錯誤。
第 10 題2 分
我國設有大法庭,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對於大法庭之敘述,何者符合法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所定大法庭之功能、組成、審理程序及裁判效力。
大法庭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處理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各庭間的法律見解歧異,或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的法律問題,以統一終審法院的法律見解。大法庭不是一般案件的事實審,也不是制定法律的機關。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院組織法》大法庭相關規定:
- 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均設大法庭。
- 最高法院大法庭由11名法官組成;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由9名法官組成。
- 大法庭審理案件,應行言詞辯論。
- 大法庭得選任學者、專家提出法律專業意見。
- 大法庭主要作成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見解,不取代提案庭作成個案終局裁判。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審理功能—組成人數—審理程序—裁判效力」四個面向逐一檢驗:
- 是否正確描述大法庭的任務?
- 是否正確記載大法庭的法官人數及組成方式?
- 是否符合大法庭的法定審理程序?
- 是否誤將大法庭裁判的拘束力等同於法律的普遍效力?
其中,看到「應行言詞辯論」及「得選任學者專家提出法律專業意見」,即符合《法院組織法》對大法庭審理程序的明文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大法庭確實是處理終審法院法律見解歧異或具有原則上重要性法律問題的制度,但並非由該法院「五位法官」組成。
最高法院大法庭由11名法官組成,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則由9名法官組成。「五位法官」是一般最高法院合議庭常見的組成方式,並非大法庭的組成人數。
因此,本選項將一般合議庭與大法庭混淆,錯誤。
(B) 正確
第 11 題2 分
關於最高法院院長之任用,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50 條關於最高法院院長之職務性質與任用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最高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
因此,最高法院院長具有兩項法定身分:
- 特任:其官等屬特任,而非簡任或特派。
- 並任法官:院長同時具有法官身分,依法參與審判職務。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50 條的法定文字即可。
關鍵句型為:
選項中只有 「特任,並任法官」 完整符合條文規定,故選 B。
選項分析
(A) 最高法院院長,簡任,並任法官
錯誤。
《法院組織法》第 50 條明定最高法院院長為「特任」,並非「簡任」。簡任屬一般文官官等之一;特任則是法律特別規定之高層職務任用方式,兩者不能混用。
雖然本選項後半段「並任法官」正確,但前半段官等錯誤,整個選項仍不正確。
(B) 最高法院院長,特任,並任法官
正確。
此選項完整符合《法院組織法》第 50 條規定。最高法院院長為特任,且同時具有法官身分,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法院組織法規定之檢察官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對檢察官職權的列舉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檢察官之職權包括:
- 實施偵查。
- 提起公訴、實行公訴。
- 協助自訴。
- 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 其他法令所定職務。
因此,解題關鍵在於辨認檢察官指揮執行的裁判類型是「刑事裁判」,而非「行政裁判」。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列檢察官職權:
- 若選項內容直接出現在條文中,即屬檢察官職權。
- 若選項將法條中的重要用語替換,例如將「刑事裁判」改成「行政裁判」,即屬錯誤。
- 本題只有「指揮行政裁判之執行」不符合條文,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實施偵查:正確
實施偵查是檢察官的核心職權。檢察官於犯罪嫌疑發生時,得指揮司法警察進行調查、蒐集證據,並依職權調查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
因此,「實施偵查」屬於《法院組織法》規定之檢察官職權。
(B) 提起公訴:正確
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為犯罪嫌疑及證據足以支持起訴,得向法院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
第 13 題2 分
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得設何單位,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的內部單位及法定職掌。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規定,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得設「所務科」,其業務即包括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的行政事務。
關鍵在於辨認「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所對應的單位名稱,而非依一般行政機關的科室名稱自行推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業務內容為:
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
其中「所務」可理解為看守所、少年觀護所等矯正及收容機關的行政管理事項。因此,應直接對應「所務科」。
本題屬於法規文字記憶題,解題重點是掌握各科的職掌名稱:
- 「所務科」:掌理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
- 「執行科」:主要處理裁判或處分的執行事項。
- 「紀錄科」:主要處理案件紀錄、卷宗及相關書記業務。
- 「研考科」:主要處理研究、考核、計畫及行政管制事項。
因此,答案為「所務科」。
選項分析
(A) 執行科
錯誤。執行科的核心業務在於辦理刑事裁判、處分或其他執行相關事項,重點是「執行」,不是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的行政管理。
第 14 題2 分
關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關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之:
- 任用方式;
- 任命程序;
- 立法院備詢義務;
- 卸任後回任檢察官之規定。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院組織法》及相關規定。判斷重點如下:
- 「特任」與「特派」是不同任用方式;
- 檢察總長的任命程序,並非由行政院院長提請;
- 檢察總長至立法院備詢,有法律所定之例外;
- 具檢察官身分者卸任後,原則上得依法回任檢察官。
選項分析
(A)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特派
錯誤。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係「特任」,不是「特派」。
「特任」是指由總統任用之特殊任命方式;「特派」則是由有權機關特別派任,兩者法律性質不同。選項將「特任」誤寫為「特派」,因此不正確。
(B)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錯誤。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的任命,並非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依命題當年規定,係由法務部部長提請總統任命。
因此,本選項將「法務部部長」錯植為「行政院院長」,任命程序不符法律規定。
第 15 題2 分
法院組織法修法,將過去各級法院檢察署之名稱改為各級檢察署(如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稱為地方檢察署),此一修正,主要是為了落實法院組織法中下列哪項法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院」與「檢察署」在司法制度上的組織定位,以及法院組織法所採取的「審檢分隸」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法院與檢察署雖同屬司法體系中的重要機關,但職掌不同:
- 法院:負責審判,行使審判權。
- 檢察署: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實行公訴、協助偵查犯罪及執行其他法定職務。
過去稱為「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檢察署」,容易使人誤認檢察署是法院的內部單位或附屬機關。修法後改稱「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地方檢察署」,即是凸顯法院與檢察署在組織及職權上分立,落實「審檢分隸」。
解題方法
本題可從「修法目的」切入,判斷名稱變更所要表達的制度意義:
- 題幹指出的是「法院檢察署」改稱為「檢察署」。
- 這項改名的重點,在於去除「法院」二字。
- 去除「法院」二字,是為了避免檢察署被視為法院的附屬組織。
- 因此,修法主要是在彰顯法院與檢察機關各自獨立、分別行使審判權與檢察權的「審檢分隸」原則。
所以正確答案為 (C)審檢分隸。
選項分析
(A)審判獨立
審判獨立是指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不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之干涉,核心在於保障法院及法官作成裁判時的獨立性與公正性。
本題涉及的是法院與檢察署的組織名稱及彼此關係,重點不是法官如何獨立審判,而是檢察署不再被視為法院的附屬機關。因此,與題旨不符。
(B)檢察一體
第 16 題2 分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為偵辦重大經濟犯罪,借調桃園地方檢察署之甲檢察官配合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案件。在此案件中,甲檢察官如採取下列哪一行為,符合法院組織法與相關法律之規定?
法規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之《法院組織法》及相關法律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項重點:
- 檢察官並非完全不受指揮監督,而是採「檢察一體」原則。
- 檢察總長對下級檢察署檢察官具有指揮、監督及調度職權。
- 檢察官因案件需要,得在所屬檢察署轄區以外執行偵查職務;跨越轄區本身並不當然違法。
檢察官雖具有法律上之職務獨立性,應依法判斷及處理個案,但仍須接受檢察體系內上級檢察官的指揮監督。檢察總長為最高檢察署之首長,依法得指揮監督下級檢察署檢察官,並得因辦案需要調度檢察官辦理案件。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誰有權指揮」及「能否跨轄區辦案」兩層次判斷:
第一,甲檢察官是檢察官,依法屬於檢察一體體系,並非完全獨立於所有上級指揮之外。
第二,檢察總長屬於檢察體系之最高指揮監督者,得因偵辦重大案件之需要,調度下級檢察署檢察官協助辦案。
第三,甲檢察官既已因檢察總長之調度,配合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案件,即得基於案件需要,在臺北地區執行偵查工作。因此,正確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A) 堅持獨立,拒絕檢察總長任何指揮監督之命令
錯誤。
檢察官雖須依法獨立判斷案件,不能違法或受不當干涉,但檢察官並非如法官一般完全不受上級檢察官指揮監督。
依檢察一體原則,檢察官應受所屬檢察署檢察長及上級檢察機關之指揮監督。檢察總長對下級檢察署檢察官具有法定指揮監督權,甲檢察官不得以「獨立」為由,概括拒絕檢察總長之合法命令。
(B) 為求院檢和諧,主張其職權接受法院院長指揮
錯誤。
法院與檢察署分屬不同司法機關,法院院長並無指揮檢察官偵查職務之權限。
第 17 題2 分
小說《八尺門的辯護人》是一本以法院公設辯護人為主角之作品。關於法院組織法對公設辯護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關於公設辯護人之設置、職掌及組織編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以下三點:
- 公設辯護人制度主要處理刑事案件辯護。
- 公設辯護人設置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有公設辯護人室,並置主任公設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與民事訴訟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提供的服務,並非同一制度。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案件類型」、「設置層級」及「組織編制」三個方向判斷:
- 公設辯護人處理的是刑事辯護,不是民事訴訟輔導。
- 設置範圍為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不包括最高法院。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有公設辯護人室,並在其中置主任公設辯護人。
因此,直接檢驗各選項所述的法院層級、工作內容與組織設置,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設辯護人設置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主要辦理刑事案件之辯護工作,包含依法應行強制辯護的案件。
「高等法院以下」包括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但不包括最高法院。選項所述設置範圍與公設辯護人的刑事辯護職掌,符合《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因此正確。
(B) 錯誤
公設辯護人的主要職務是刑事案件辯護,並非協助貧窮民眾辦理民事訴訟輔導。
第 18 題2 分
地方法院因傳譯需要,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依據係: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法院因訴訟、審判或其他司法程序之傳譯需要,聘用原住民族語言及其他語言通譯人員的法源依據。
法院特約通譯並非具有一般公務人員身分的常任文官,而是法院因個案傳譯需要,依特定規範約聘之專業人員。因此,判斷重點在於:
- 是否屬於一般公務人員任用或服務事項。
- 是否為法院針對特約通譯所制定的專門規範。
- 題目所問的是「約聘依據」,應選擇直接規範法院特約通譯約聘事項的法規名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依官方答案,法院因傳譯需要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語言之特約通譯,其依據為《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解題方法
本題採「職務性質與法規名稱對應法」判斷:
- 題幹明確指出對象是「特約通譯」。
- 題幹明確指出行為是「逐案約聘」。
- 選項中只有《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直接以法院特約通譯的約聘為規範對象。
因此,不必從一般公務人員任用制度判斷,直接依專門法規名稱即可選出答案。
選項分析
(A) 公務員服務法
錯誤。
《公務員服務法》主要規範公務員的服務義務、行為規範、兼職、保密、忠實義務及其他職務上應遵守事項。其規範對象是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並非專門規範法院因個案需求約聘特約通譯的法規。
特約通譯的約聘重點在於法院如何因傳譯需要聘用通譯人員,而非公務員在職期間應遵守的服務紀律,因此不是本題所問的直接依據。
(B)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錯誤。
第 19 題2 分
某甲現任某法院提存所主任,請問某甲係任職於下列何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提存所」的設置層級及其隸屬法院。
依民國115年命題當年之《法院組織法》及《提存法》相關規定,提存所係設於地方法院,辦理清償提存、擔保提存等提存事件,並設置提存所主任負責相關行政業務。
因此,看到「提存所主任」時,應先判斷其所屬法院層級為地方法院。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職務與法院層級的對應:
- 「提存所」不是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通常附設機關。
- 提存所主要設於地方法院,辦理民眾及訴訟程序相關的提存業務。
- 四個選項中,只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屬於地方法院。
因此,某甲既然是「某法院提存所主任」,其任職法院應為地方法院;在選項中即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選項分析
(A) 最高法院
錯誤。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主要審理民事、刑事上訴及其他法律所定之案件,並非提存所的設置法院。最高法院不因具有最高審判層級,即設置地方法院所辦理的提存所。
(B) 臺灣高等法院
第 20 題2 分
依據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地方法院下列何者不屬書記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法院內部組織,以及「書記處」與其他行政單位的區別。
依民國115年命題當時之《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設有書記處,書記處下設各科,辦理訴訟紀錄、文書、總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至於統計業務,則由地方法院所設的統計室負責,統計室並非書記處之內部單位。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各職稱所屬的組織單位,而不是單純依其是否屬於法院行政人員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列職稱,是否屬於地方法院書記處之科室主管:
- 文書科、總務科及訴訟輔導科,均屬書記處所設之科。
- 統計室雖然也是地方法院的行政單位,但其組織上獨立於書記處之外。
所以,題目問「不屬書記處」者,應選統計室主任。
選項分析
(A) 文書科科長
錯誤。文書科屬於地方法院書記處之內部單位,負責文書處理、收發、繕校及相關文書行政事項。文書科科長是書記處所屬科室之主管,故屬於書記處。
(B) 統計室主任
第 21 題2 分
近日有民間團體呼籲應善用法官助理來協助解決法官過勞問題,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法官助理之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所定「法官助理」之職權,重點在於區辨法官助理與司法事務官、民事執行人員及庭務員的職務內容。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法官助理係配置於法院,協助法官處理案件相關事務,其核心工作包括:
- 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
- 法律問題之分析;
- 裁判資料之蒐集、整理;
- 其他依法官交辦之案件相關事項。
法官助理的功能是提供法官法律及程序上的輔助,並不具有獨立審判權或執行公權力。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職務關鍵字辨識法」:
- 出現「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屬於法官助理職權。
- 出現「非訟事件」或「強制執行」:通常涉及司法事務官職權。
- 出現「值庭、警衛、解送人犯」:屬於庭務員等司法行政、勤務人員的事務。
因此,直接以各選項的職務關鍵字加以比對,即可判斷正確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A) 協助拘提、管收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錯誤。
強制執行事件的辦理,原則上屬於司法事務官及民事執行相關人員的職掌。法官助理雖可能協助法官處理與案件有關的法律資料或程序問題,但其法定核心職權並非辦理強制執行事件。
尤其選項以「強制執行事件」作為主要內容,已超出法官助理的一般職務範圍,不能作為法官助理的法定職權。
(B) 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
正確。
這正是《法院組織法》所定法官助理的重要職權。法官助理主要是協助法官進行案件程序及法律爭點的整理與分析,使法官能更有效率地進行審判工作。
其中:
第 22 題2 分
法警屬於司法行政人員,法警依法有其職掌,在法院中亦有負責管理法警的行政單位,下列關於法警之敘述,何者符合法院組織法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對法警之職掌、指揮關係及法院內部行政隸屬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法警屬司法行政人員,主要職務包括:
- 法院警衛
- 法庭值庭
- 解送人犯
- 其他法警相關事務
法警由法警長指揮;法警長則受法院院長指揮、監督。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重點:
- 法警的法定職務,集中在法院警衛、值庭、維持法庭秩序及解送人犯。
- 法警的組織隸屬與指揮關係,應依《法院組織法》判斷,不能以政風、書記官或其他行政單位的職掌混淆。
逐一檢視各選項,其中只有 D 完整符合上述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警雖負有法院警衛及法庭值庭等職務,但《法院組織法》並未規定法警因保護法官之需要,在開庭時將座位設於法官席位前面。
法警值庭的目的在於維持法庭秩序、執行安全戒護及處理法庭勤務,並非固定坐在法官席位前方。選項將法警的安全維護職責,錯誤延伸為特定座位安排。
(B) 錯誤
法警並非隸屬於政風室。政風單位主要負責廉政、政風及機關風紀等事項,與法警的法定勤務不同。
第 23 題2 分
我國地方法院設有多個不同單位,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哪個單位並未置有佐理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對地方法院所設特殊業務單位之人員編制,尤其是「佐理員」是否列為法定配置人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地方法院之公證處、提存所及登記處,均有配置佐理員之規定;資訊室則未列置佐理員。因此,判斷關鍵在於辨識各單位的法定組織及人員編制,而非依一般行政機關的編制習慣推測。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法院組織法》對各單位所規定的職稱:
- 公證處:設主任公證人、公證人及佐理員。
- 提存所:設主任提存官、提存官及佐理員。
- 登記處:設主任登記官、登記官及佐理員。
- 資訊室:配置資訊相關專業人員,但未規定置有佐理員。
題目問「並未置有佐理員」的單位,因此找出唯一沒有列置佐理員者即可。
選項分析
(A) 公證處
公證處辦理公證、認證等業務,依法設有主任公證人、公證人及佐理員。因此,公證處並非答案,本選項錯誤。
第 24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司法事務官職掌」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司法事務官辦理的事務包括:
- 調解程序事件。
- 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
- 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 其他法律所定由司法事務官辦理的事務。
司法事務官與法官助理、書記官的職務不同。司法事務官依法辦理特定類型的司法事務;「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草擬裁判書」則屬於協助法官進行審判工作的事項,並非司法事務官法定辦理的事務。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院組織法》所列司法事務官職掌:
- 若屬調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裁定或特定強制執行事件,即屬司法事務官辦理範圍。
- 若只是受法官指示整理訴訟資料、草擬裁判書,則屬法官助理等審判輔助人員的工作,不是司法事務官的法定職掌。
因此,找出不在司法事務官職掌列舉範圍內的選項,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A) 調解程序事件
正確。調解程序事件屬於司法事務官依法辦理的事務。司法事務官得依法律規定處理調解程序相關事項,因此本選項屬於司法事務官的職掌。
(B) 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
第 25 題2 分
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事務官的工作包含襄助檢察官進行各項職權。下列何者並非其襄助檢察官進行的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檢察事務官應襄助檢察官辦理之事項」,以及刑事訴訟上「公訴」與「自訴」的區別。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檢察事務官的工作在於襄助檢察官進行偵查、訴訟及刑事裁判執行等職務。判斷重點是:該事項是否屬於檢察官依法得辦理,且為檢察事務官所襄助的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職掌逐項比對法」:
- 先確認檢察官的基本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擔當訴訟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 再區分「公訴」與「自訴」:
- 公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及實行。
- 自訴:由犯罪被害人或其他依法得自訴之人向法院提起。
- 「提起自訴」並非檢察官通常具有的職權,因此也不屬於檢察事務官襄助檢察官辦理的事項。
選項分析
(A) 實施偵查:正確
實施偵查是檢察官的重要職權。檢察事務官得在檢察官指揮下,協助進行案件調查、證據蒐集及其他偵查工作。
因此,「實施偵查」屬於檢察事務官得襄助檢察官辦理的事項。
(B) 提起自訴:錯誤,為本題答案
「提起自訴」是自訴制度的核心行為,原則上由被害人或其他依法具有自訴資格之人向法院提起,而不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
檢察官依法具有的是「提起公訴」的職權。公訴與自訴的區別如下:
第 26 題2 分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由何機關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對於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之訂定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98條規定: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因此,該服制規則須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訂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題,最直接的解題方式是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
- 規則名稱: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 訂定機關:司法院「會同行政院」。
「會同」表示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參與訂定,並非由其中一方單獨訂定。將法條所列機關與選項逐一比對,即可判斷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司法院會同考試院
錯誤。司法院雖為法條所列機關,但《法院組織法》第98條規定的是「司法院會同行政院」,不是會同考試院。考試院主要掌理考試、銓敘及保障等事項,並非本服制規則的法定共同訂定機關。
(B) 立法院會同司法院
第 27 題2 分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暫代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多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暫代制度的期間限制。
依民國115年命題時之規定: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 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
- 暫代職務期間不得逾 6個月。
這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並非依訴訟期間或一般行政代理期間計算。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數字記憶題,解題重點在於抓住「暫代職務期間」的法定上限。
依題幹所述制度,期間上限為:
因此正確選項為 (A) 6個月。
題目中的「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是暫代制度的適用原因;「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是暫代人員的來源及決定權;真正要判斷的核心則是「暫代期間不得逾多久」。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關於司法院院長對於各級法官的行政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十一章「司法行政之監督」,重點在於區分:
- 司法行政監督權的對象與層級。
- 監督長官得採取的行政措施。
- 行政監督不得干涉法官獨立審判及法律見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 《法院組織法》第110條:規定各級法院行政監督的層級。
- 第112條:監督長官對被監督人員,得就職務事項發命令使其注意;對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得加以警告。
- 第113條:被監督人員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不悛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 第114條:行政監督不影響審判權之行使。
其中最重要的界線是:行政監督可以處理司法行政、職務紀律及行為操守,但不得命令法官採取特定法律見解。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掌握《法院組織法》第112條所列行政監督措施,再配合第114條判斷是否侵害法官獨立審判。
判斷順序如下:
- 選項涉及的是職務監督、行為紀律或懲戒程序,原則上屬行政監督範圍。
- 若涉及命令法官採取特定法律見解,即已介入審判核心,違反法官獨立審判原則。
- 因此,直接檢查各選項是否超越行政監督界線,即可選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發現地方法院某法官行為不檢,故發出命令加以警告
正確。
依《法院組織法》第112條第2款,對於被監督人員有「行為不檢」情形者,監督長官得加以警告。
「行為不檢」屬於法官操守及職務紀律問題,並非對個案裁判內容表示意見。因此,對行為不檢的法官予以警告,屬於合法的行政監督措施。
(B) 可要求法官採取特定的法律見解,以便統一法令見解
錯誤,為本題答案。
行政監督的目的在於維持法院行政運作、職務紀律及人員操守,不得以行政命令要求法官在具體案件中採取特定法律見解。
第 29 題2 分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甲被媒體報導其行為有廢弛職務之嫌,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何機關首長無法對其行使行政監督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檢察官行政監督權」的法定層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院組織法》第111條規定,檢察官的行政監督權,依下列層級行使:
- 法務部部長:監督全國檢察官。
-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最高檢察署檢察官。
- 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檢察官及所屬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檢察官。
- 地方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檢察官。
因此,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甲,屬於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其行政監督機關包括法務部部長、所屬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但不包括檢察總長。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先確認甲的職務及所屬機關:
- 甲是「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再依《法院組織法》第111條逐層比對各機關首長的監督範圍。
- 題目問的是「無法對甲行使行政監督權」者,因此找出監督範圍未包含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的機關首長即可。
檢察總長的行政監督範圍限於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並未包含高等檢察署及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故選(A)。
媒體報導甲有廢弛職務之嫌,只是題目的事實背景,並不會改變甲所屬機關或各級首長行政監督權的法定範圍。
選項分析
(A) 檢察總長:正確答案
第 30 題2 分
關於法院開庭審理訴訟案件,其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是否公開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審理案件時的「公開審判原則」及法庭不公開時的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規定:
- 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之。
- 如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 法庭不公開時,應由審判長宣示不公開的理由。
- 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原則上得禁止旁聽;但認為適當時,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辨認「宣示不公開理由」的主體是審判長,而不是書記官。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要件逐項比對法」:
- 先確認原則:訴訟辯論與裁判宣示原則上公開。
- 再確認例外: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公開。
- 最後確認程序角色:
- 決定及宣示不公開理由的核心角色是審判長。
- 書記官主要負責訴訟文書、筆錄及相關記錄工作。
選項將「審判長」替換為「書記官」時,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法院開庭,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以不公開審理為例外
正確。法院審理案件採公開原則,訴訟辯論及裁判宣示原則上均應公開。不公開是基於法律規定或法定事由所作的例外處理。
(B) 法院開庭,如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第 31 題2 分
關於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法院組織法》第90條關於「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公開播送」的分級規範,須區分:
- 最高法院及其大法庭等終審機關:原則上應公開播送。
-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等下級審法院:原則上不公開播送,僅於法律及相關辦法所定範圍內,得裁定公開播送。
-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小額訴訟程序之民事案件,不在得公開播送的民事程序範圍內。
- 相關施行辦法之訂定機關為司法院,而非最高法院。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法院層級+公開播送原則+程序種類+授權機關」四步驟判斷:
- 先看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庭,還是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 再看該級法院的錄音、錄影是「原則上應公開」或「原則上不公開」。
- 民事案件須進一步區分通常訴訟程序與簡易、小額訴訟程序。
- 最後確認授權訂定辦法的機關。
其中,最高法院大法庭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原則上應公開播送,只有符合法律所定例外情形時,始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選項分析
(A)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之錄音、錄影,應予公開播送
錯誤。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之法庭錄音、錄影,並非一律應公開播送。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及《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的規定,此類法院之法庭錄音、錄影,原則上不予公開播送。
只有在法律及辦法所定之特定程序,例如刑事案件依法進行言詞辯論,或民事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一審、第二審言詞辯論,法院認有必要時,才可能裁定以適當方式公開播送。
本選項將「原則上不公開」誤寫成「應予公開」,因此錯誤。
(B) 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所為之錄音、錄影,原則上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錯誤。
最高法院及其大法庭為法律審及統一法律見解的重要機關,其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原則上應公開播送。
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種法庭之席位,應用橢圓型或長方型會議桌布置,以親和、教化與輔導之方法,取代嚴肅之審判氣氛?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同類型法庭的功能與審判席位布置。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之法院組織及少年司法制度,少年保護法庭的主要目的,在於對少年採取保護、教育、輔導及矯治措施,而非單純以刑罰或對立式審判處理案件。
因此,少年保護法庭在空間與席位設計上,應降低傳統法庭的威權與嚴肅氣氛,採用橢圓型或長方型會議桌,使法官、少年、家長、調查及輔導人員之間較易形成直接、平等及具有輔導性的互動關係。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住兩組關鍵文字:
- 「橢圓型或長方型會議桌」:表示其布置目的不是凸顯法官居於高位,而是強調面對面溝通。
- 「親和、教化與輔導」:表示法庭功能偏向少年保護與教育,而非一般訴訟中的攻防裁判。
這些特徵直接對應少年保護法庭。少年事件處理制度的核心,是依少年身心發展及成長需要,透過保護處分、教育及輔導措施,協助少年健全成長。因此,法庭氣氛與席位安排也須配合此一制度目的。
選項分析
(A) 一般家事法庭:錯誤。
家事事件涉及婚姻、親子、監護、扶養及繼承等身分或家庭關係,程序上確實重視調解、和諧解決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但「一般家事法庭」處理的範圍廣泛,仍屬家事事件審理機制,不能僅因具有親和性與調解色彩,即認定其法庭席位必然採橢圓型或長方型會議桌。
本題所描述「以親和、教化與輔導取代嚴肅審判氣氛」的完整制度性要求,係針對少年保護法庭,而非一般家事法庭。
(B) 國民法官法庭:錯誤。
國民法官法庭是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審理特定重大刑事案件,核心在於透過言詞審理、直接審理及公開審判,使國民參與刑事司法。
第 33 題2 分
我國近年為彰顯國民主權理念與促進社會對於司法的信賴,推動國民法官審判制度。依據法庭席位布置規則與相關規定,下列對於國民法官法庭席位布置的說明,哪一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民法官法》施行後,國民法官法庭的席位配置,以及《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所呈現的審判制度理念。重點包括:
- 國民法官與法官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
- 法庭席位設計須兼顧合議審判、成員溝通、審判獨立及法庭秩序。
- 國民法官雖代表國民參與審判,但並非取代法官,也不當然位於主法檯中央。
- 被害人、旁聽民眾及訴訟關係人的席位與安全維護,仍須依相關規定安排。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庭配置的規範理解題,可從「席位設計目的」切入:
- 若選項符合主法檯的實際設計及促進合議成員溝通之目的,即屬正確。
- 若將「國民主權」誤解為國民法官必須坐在中央,或主張取消法庭秩序與安全設施,則屬錯誤。
- 判斷時應區分「制度理念」與「具體席位配置」:國民法官制度強調人民參與司法,但不代表所有席位安排均以國民法官為中心。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對國民法官法庭採取圓弧形主法檯設計,目的在於使法官及國民法官能共同面向審判活動,並便利合議庭成員之間進行討論與溝通。因此,A正確。
選項分析
(A) 法庭中主法檯採取圓弧形設計,便利合議庭所有成員進行溝通
正確。
國民法官法庭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進行審判。為使合議庭成員在審判過程中能夠互相看見、掌握彼此的發言與反應,並利於評議及討論,主法檯採取圓弧形設計。
此種配置不只是形式上的美觀,而是為了配合國民法官參與合議審判的實際需要,強化法官與國民法官之間的平等溝通及共同審判功能。
因此,A符合《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的設計意旨,為正確選項。
(B) 為了彰顯國民主權,安排國民法官坐在主法檯席位的中間部分
錯誤。
國民法官制度固然具有國民主權及人民參與司法的意義,但「彰顯國民主權」並不表示國民法官必須坐在主法檯中央。
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法院禁止法庭旁聽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旁聽規則》對於「不得旁聽法庭」或「禁止旁聽」事由的規定,重點在於:
- 旁聽人拒絕接受安全檢查者,不得旁聽。
- 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者,不得旁聽。
- 未經審判長許可,不得攜帶錄音器材進入法庭旁聽。
- 年齡限制是「未滿 10 歲之兒童」,而非「年滿 10 歲之兒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並非法院禁止法庭旁聽之情形」,應逐一對照《法庭旁聽規則》所列禁止旁聽事由,並特別注意年齡文字是「未滿」或「年滿」。
「未滿 10 歲」是指 9 歲以下;「年滿 10 歲」則包括已滿 10 歲及其以上。因此,年滿 10 歲之兒童並不屬於該年齡禁止旁聽的範圍。
選項分析
(A) 拒絕安全檢查
正確列為禁止旁聽之情形。
法庭為維護法庭秩序及安全,旁聽人應接受必要的安全檢查。拒絕安全檢查者,法院得禁止其旁聽。因此本選項屬於法定禁止旁聽事由。
(B) 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正確列為禁止旁聽之情形。
第 35 題2 分
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下列何者並非審判長依法所得為之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旁聽人妨害法庭秩序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時,審判長所得採取之法庭秩序維持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
- 禁止其進入法庭;
- 命其退出法庭;
- 必要時,命其看管至閉庭時。
條文列舉的措施中,並未包括「科處新臺幣一千元」。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事項判斷題」,應直接將各選項與法條所列措施逐一比對:
- 出現於法條列舉內容者,即為審判長依法所得採取的措施。
- 未出現於該規定者,即非本題所問的法定措施。
法條所列核心語句為:
禁止其進入法庭、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並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其中沒有「科處新臺幣一千元」的內容,因此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A) 禁止其進入法庭
正確。旁聽人若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以避免其繼續影響法庭秩序。
(B) 科處新臺幣一千元
第 36 題2 分
某一殺人案件受到社會公眾矚目,法院在一審審理時,如採取下列哪一措施,並不符合現行法關於落實公開原則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開審判原則」及法院為落實公開審判所採取之適當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如下:
-
法院組織法第86條第1項 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
法院組織法第86條第2項 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之旁聽席公開。
-
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4項 旁聽人數超過法庭旁聽席容納人數時,法院得以抽籤或其他適當方式發給旁聽證,以維持法庭秩序並兼顧公開審判。
-
法院組織法第90條 法庭開庭時原則上應錄音,必要時得錄影。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的案件,得經審酌相關利益後,就公開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的錄音、錄影,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公開播送。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區分「公開審判」與「網路直播」:
- 公開審判的核心,是使人民得以在法庭或法院所設適當旁聽空間知悉審理過程。
- 法院可以在旁聽席不足時,以旁聽證或院內影音傳送方式擴大旁聽機會。
- 但公開審判並不當然等於將審理過程向全國網路直播,更不表示可以開放不受法院控制的即時評論。
- 網路公開播送須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所定要件,且原則上是對合法錄音、錄影以適當方式公開播送,並非當然允許一審法院直接網路直播。
因此,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現行法規範,即可選出不符合者。
選項分析
(A) 想參與旁聽人數遠超過法庭旁聽席容納人數時,發放旁聽證
正確。
旁聽席有容納上限,當希望旁聽的人數超過法庭所能容納的人數時,法院得以抽籤或其他適當方式發給旁聽證,合理限制進入法庭的人數。
此種作法並非違反公開原則,而是為兼顧法庭空間、秩序及人民旁聽權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B) 使用科技設備,將審理過程公開在網路直播並開放民眾評論
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 37 題2 分
法院有一處法庭,其布置是在法庭中設置一長條形會議桌,法官席置於中央,所有席位皆設於地面,無高低之分。這個法庭最可能是屬於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所規定的下列哪一法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所規定的各類法庭席位配置,重點在於從法庭的空間設計,辨識其所對應的審判類型。
題幹關鍵特徵包括:
- 法庭內設置長條形會議桌。
- 法官席位於中央。
- 法官、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席位均設於地面。
- 各席位沒有高低差。
這種配置具有「平等、對話、非對立」的設計意旨,係溝通式家事法庭的典型特色。
涉及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先抓住「長條形會議桌」、「法官席位於中央」及「所有席位無高低之分」三項描述,再與各類法庭的功能及席位布置加以比較。
一般民事、刑事法庭通常採取較具傳統審判形式的配置,法官席位與當事人席位具有明顯區隔,且法官席通常設置於較高位置,以彰顯審判者的中立與權威。
溝通式家事法庭處理的家事事件,常涉及婚姻、親子、扶養及家庭關係等問題。其程序設計重視當事人間的溝通、協調及關係修復,因此在空間配置上採取會議桌形式,將法官置於中央,並使各席位位於同一平面,以減少對立及壓迫感,促進對話。
因此,題幹所述配置直接符合溝通式家事法庭。
選項分析
(A) 少年刑事法庭:錯誤
少年刑事案件雖然重視少年健全成長及教育、矯治目的,但仍具有刑事審判性質,法庭席位配置並非以長條形會議桌、法官居中且所有席位同一高度作為典型特徵。
題幹所呈現的是以溝通及協調為核心的家事審判空間,而非少年刑事法庭的通常配置。
(B) 一般家事法庭:錯誤
一般家事法庭與溝通式家事法庭均處理家事事件,但二者在席位布置上有所區別。
第 38 題2 分
某一殺人案件由國民法官進行審理,該案件審理過程中,從選任法官到宣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審判公開原則,以及國民法官案件中不同程序階段的公開程度:
- 選任國民法官程序:依法進行選任,並非當然要求全程公開直播。
- 言詞辯論程序:原則上公開,人民得依法旁聽;僅於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始得不公開。
- 評議程序: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評議時,依法採秘密評議,不能錄影、播送評議內容。
- 宣判程序:判決宣示原則上公開,人民得依法旁聽,以落實司法公開與審判透明。
本題應依民國 115 年命題時有效之《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將「選任、審理、評議、宣判」四個階段分開處理:
- 涉及法院對外進行審判活動者,原則上應公開。
- 涉及法官及國民法官形成內部心證與決定者,原則上應秘密。
- 選項若使用「應公開直播」、「應禁止旁聽」、「應錄影播送」等過度絕對的用語,通常即與法定程序不符。
- 宣判是法院正式對外公布裁判結果的程序,原則上應公開,故允許民眾旁聽。
選項分析
(A) 該案選任國民法官的過程應公開直播,以增加司法之公信力
錯誤。
國民法官的選任應依《國民法官法》所定程序進行,但法律並未要求選任過程必須公開直播。選任程序涉及候選國民法官及相關人員的個人資料、隱私與程序秩序,不能僅以增加司法公信力為由,推論必須全程直播。
「公開直播」與「依法公開進行」也不是同一概念。即使部分程序具有公開性,也不代表法院負有全程錄影或直播的法定義務。因此,本選項以「應公開直播」作為當然要求,錯誤。
(B) 該案進行言詞辯論的過程應禁止旁聽,以防止證人遭受威脅
錯誤。
言詞辯論原則上採公開審判,人民得依法旁聽。公開審判的目的,在於接受社會監督、維護程序公正及增進司法信賴。
第 39 題2 分
有大學教師帶領學生進入法院進行參訪,在旁聽開庭時,有學生被法官要求離庭。該學生最可能是因為做了下列何行為所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公開審理原則與法庭秩序維持。
依《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秩序及旁聽規則之規定,公開審理案件原則上允許民眾旁聽;但旁聽人應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嘩、鼓掌、發言或以其他方式妨礙審判進行。對於妨害法庭秩序之人,審判長得制止其行為,必要時命其退出法庭。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學生是否會被要求離庭,關鍵不在於其身分、服裝或是否事先登記,而在於其行為是否:
- 妨害法庭秩序;
- 干擾審判進行;
- 破壞法庭應有的肅靜與莊嚴。
四個選項中,只有大聲批評律師的行為,明顯具有喧嘩、發言及干擾法庭秩序的性質,因此符合審判長命其離庭的法定情形。
選項分析
(A) 未事先登記旁聽,即進入某一個旁聽席有空位的法庭旁聽
錯誤。
公開審理的基本意義,即在於使一般民眾得以旁聽法院審判。只要案件依法公開審理,且法庭內有可供旁聽的座位,通常不以事先登記為旁聽的必要條件。
事先登記可能是法院基於場地、安全或人數管理所採取的行政措施,但不能僅因未事先登記,就當然認定旁聽人妨害法庭秩序,並作為本題所問「最可能被要求離庭」的原因。
(B) 在法庭安靜旁聽,但對旁聽過程做筆記預備日後學習使用
錯誤。
旁聽人安靜聽審並作成筆記,原則上屬於正常的學習或觀察行為,只要沒有妨礙法庭秩序,即不構成應被命令離庭的原因。
第 40 題2 分
某案件開庭時,被告的辯護律師甲故意在檢方進行陳述時加以干擾,此時該庭審判長乙法官得為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開庭時,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及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對於干擾訴訟進行之辯護人所得採取的處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審判長負有法庭指揮權及秩序維持權。訴訟關係人,包括辯護人,均應服從審判長的訴訟指揮,不得以辯護自由或行為自由為由,故意干擾檢察官、證人或其他訴訟程序。
對於辯護人違反法庭秩序的行為,審判長通常應依違反情節採取相當措施,例如:
- 先予警告,命其停止干擾行為。
- 警告後仍繼續違反者,得禁止其於當日執行辯護職務,或命其退出法庭。
- 情節重大者,另可能涉及律師懲戒或其他法律責任,但不得逕行以審判長命令判處有期徒刑。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權限—程序—處分強度」三步驟判斷:
第一,確認審判長是否有權處理。法庭秩序及訴訟指揮本來就是審判長的職權,因此乙法官有權處理甲的干擾行為。
第二,確認辯護人是否享有無限制的干擾權。辯護人雖有為被告辯護及陳述意見的權利,但辯護權必須在法庭秩序及審判長訴訟指揮下行使,並非可以任意打斷或干擾檢方陳述。
第三,判斷處置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一般應先予警告,並在警告後仍不停止時,採取禁止其當日辯護等措施。選項 C 正好符合「先警告、再處置」的程序及強度。
選項分析
(A) 錯誤
辯護人具有辯護權,但辯護權並不包括故意干擾檢察官陳述的權利。辯護人如有意見,應依審判長指定的程序及時機陳述,不得任意插話或破壞法庭秩序。
因此,乙審判長不僅可以處理,且有義務適度制止甲的干擾行為。
(B) 錯誤
行為自由並非絕對權利。進入法庭參與審判程序者,均須遵守法庭秩序及審判長的訴訟指揮。
第 41 題2 分
關於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之規定,重點包括:
- 臨時開庭辦法的訂定機關。
- 臨時開庭得借用的場所。
- 臨時開庭法官的派任來源。
- 審判及行政人員的調派方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訂定權限—開庭場所—法官來源—辦理人員」四個面向,逐一比對選項與臨時開庭辦法的規定。
其中最容易判斷的是:
- 辦法不是由臺灣高等法院自行訂定,而是由司法院訂定。
- 臨時開庭可借用當地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的辦公處所。
- 法官並非限於本院法官,必要時得由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任。
- 審判、行政人員原則上由法院本身調派,不是由被借用機關人員兼辦。
因此,選項 B 符合法規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並非由臺灣高等法院訂定,而是由司法院訂定。
臺灣高等法院是執行臨時開庭相關事項的法院之一,並沒有因此取得該辦法的制定權限。選項將「執行或適用機關」誤認為「法規命令或辦法之訂定機關」,故錯誤。
(B) 正確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在管轄區域內臨時開庭時,得視實際需要,借用當地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等辦公處所作為開庭場所。
第 42 題2 分
關於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關於下列事項:
- 法規訂定機關。
- 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費用。
- 司法行政監督人員調取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權限。
-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保存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新臺幣50元。
- 同辦法第9條: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原則上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3年6個月,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規定。
- 同辦法第11條: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及其他司法行政監督人員,於必要時,得調取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應採「逐項核對法條關鍵字」的方法:
- 先辨認辦法由何機關訂定。
- 再核對聲請交付光碟之法定費用。
- 接著確認司法行政監督人員是否具有必要時調取錄音、錄影內容之權限。
- 最後注意保存期間規定中的但書,尤其是死刑、無期徒刑案件並非一律適用3年6個月。
其中,選項最容易出現陷阱之處,是將正確規定中的「司法院」、「50元」及「依檔案法保存」改換成其他內容。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明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而非由高等法院定之。
因此,選項將訂定機關誤植為高等法院,錯誤。
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之訂定目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的規範目的,以及法庭錄音錄影制度與司法公開、司法課責之關聯。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法院審理案件原則上具有公開性,法庭錄音、錄影則是保存法庭活動內容、確保審判程序可受檢驗的重要制度。透過完整保存法庭活動,得以提升審判程序的透明度,並使司法行為具備可追溯、可監督的基礎。
因此,本辦法的核心目的在於:
- 維護法庭程序的公開透明;
- 強化司法機關及審判程序的課責性;
- 兼顧訴訟資料保存、利用及相關權利保障。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抓住「訂定目的」的核心,而非只看法庭錄音錄影可能產生的附帶效果。
法庭錄音錄影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將法庭活動予以客觀保存,使審判過程不只存在於當事人或法院人員的主觀記憶中,並可在符合法定要件下提供調查、救濟、審判監督或其他司法用途。
因此,判斷選項時應採取「制度主要目的優先」的方法:
- 涉及司法公開、程序透明、監督與責任者,屬於核心目的。
- 僅屬一般訴訟原則、法院組織合法性,或個別權利保護者,並非本辦法的主要訂定目的。
選項分析
(A) 訴訟經濟原則
錯誤。
訴訟經濟原則是指以較少的程序成本與時間,獲得適當、有效率的裁判結果,例如避免程序重複、減少不必要的證據調查,或促進案件迅速終結。
法庭錄音錄影雖可能在事後確認程序內容、減少爭議,以及協助上級審查方面產生效率效果,但這些屬於制度運作上的附帶功能,並非《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訂定的核心目的。
本辦法重點在於保存及利用法庭活動紀錄,核心價值是程序透明與司法可受監督,而不是單純追求訴訟迅速或節省程序成本。
(B) 避免法院組織不合法
錯誤。
法院組織是否合法,主要涉及法院的設置、管轄權、法官及相關人員的任用資格、審判庭組成,以及審判權行使是否合法等問題。
法庭錄音錄影只能記錄法庭活動,並不能直接決定法院是否依法組織,也不能補正法院組織或審判庭組成上的法律瑕疵。因此,「避免法院組織不合法」與本辦法的規範目的並不相符。
第 44 題2 分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何單位保管?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法庭錄音、錄影資料」於案件終結後的保管單位。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相關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若已儲存於數位媒體,案件終結後,應由各法院的資訊室保管。其理由在於此類資料屬數位化、電子化的影音檔案,涉及儲存設備、資料管理及資訊安全,保管權責歸屬資訊業務單位。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先辨識資料性質:
- 本題標的是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 題目特別指出資料是「儲於數位媒體」。
- 數位媒體中的影音資料,並非一般紙本卷宗或行政文書。
- 依《法院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的規定,案件終結後由法院資訊室保管。
因此,正確答案為資訊室。
選項分析
(A) 文書科:錯誤
文書科主要辦理法院文書收發、繕印、送達、文書處理及相關行政文書業務。法庭錄音、錄影儲存於數位媒體後,重點在於電子資料的保存與資訊管理,並非一般文書處理,故非本題所問的保管單位。
(B) 資訊室:正確
第 45 題2 分
甲成為涉嫌洩漏國家機密案件的被告,該案件依法不能公開審理。一審被判敗訴後,甲基於上訴需求,想向法院聲請法庭之錄影光碟,依據現行法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關於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交付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並非當事人當然可以取得。當事人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得向法院聲請交付;但若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應秘密事項,法院得限制交付範圍,或不予交付。
因此,本題必須同時掌握兩項原則:
- 當事人具有「聲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權利。
- 此項權利並非毫無限制,涉及國家機密等秘密內容時,法院得限制或拒絕交付。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步驟判斷:
第一,確認甲是否具有聲請資格。甲是刑事案件被告,且為了上訴、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法庭錄影光碟,原則上具有聲請的正當性。
第二,確認案件是否涉及依法應秘密的內容。題幹明確指出案件涉嫌洩漏國家機密,且依法不能公開審理,表示法庭錄影內容可能包含國家機密或其他應秘密事項。
第三,判斷法院的裁量範圍。法院不是只能「全部交付」或「全部駁回」,而是得視秘密內容的範圍,限制交付部分內容,必要時也可以不予交付。
因此,甲雖得基於維護權利之必要聲請,但交付內容仍可受到秘密事項的限制,故以選項 A 最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為被告,且基於上訴及維護法律上利益的必要,得向法院聲請法庭錄影內容。由於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法院得依秘密內容的性質及範圍,限制光碟交付內容,例如遮蔽、刪除或不交付涉及國家機密的部分。
本選項正確表達「得聲請」與「得限制交付」兩層法律效果,故為正確答案。
(B) 錯誤
第 46 題2 分
當事人甲在參與遠距開庭時,利用手機拍攝開庭過程給親友觀看,依據法院組織法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公開原則」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對於在庭之人自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的限制。
依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錄音、錄影之規定,法庭開庭時的錄音、錄影,應依法律及司法院所定辦法辦理。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規定,在庭之人未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或攝影。
當事人甲雖係以遠距方式參與開庭,仍屬於參與法庭程序之人。其利用手機拍攝開庭過程,並傳送給親友觀看,已涉及自行錄影及傳播開庭內容,須先取得審判長許可。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順序:
- 確認甲的行為性質:使用手機拍攝開庭過程,屬於自行攝影、錄影。
- 確認甲的身分:甲是參與遠距開庭的當事人,仍屬參與法庭程序的在庭之人。
- 確認是否取得許可:題目明確表示未經審判長許可。
- 判斷法庭是否公開:法庭是否公開,與能否自行錄影是不同問題。
因此,未經審判長許可而自行拍攝法庭開庭過程,即屬違反法庭錄音錄影規範,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未經審判長許可,利用手機錄下法庭開庭過程,已違反在庭之人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的規定。
遠距開庭只改變參與法庭程序的方式,不會使當事人取得自行錄影的權限。即使甲身處法庭外,仍是透過遠距設備參與該次開庭,其拍攝行為仍受到法庭錄音錄影規範拘束。
因此,A正確。
(B) 錯誤
甲能否依法申請或取得法院製作的正式法庭錄影,與甲能否自行使用手機拍攝,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
第 47 題2 分
甲審判長在開庭時,因為被告律師不斷飾詞狡辯被告罪行並冗長發言,讓審理程序難以進行;故甲激於義憤,打斷被告律師陳述,並在法庭上怒斥其行為達半小時。依據相關規定,下列對甲行為的評價,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判長的「訴訟指揮權」與「法官倫理規範」之界線,並以法官於法庭上對律師之適當言行為判斷重點。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確保審理程序順利進行,得制止訴訟關係人不必要、重複或過度冗長的陳述,這是訴訟指揮權的正當行使。
但是,法官行使職權仍須遵守法官倫理規範,保持莊重、理性、尊重及適當的態度,不得因一時情緒或義憤,在法庭上以怒斥、羞辱或情緒性言詞對待律師。換言之:
本題中,甲打斷律師冗長且不必要的發言,原則上屬於維持法庭秩序的正當措施;但其後在法庭上怒斥律師達半小時,已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法官應保持尊重、謙和及適當言行的要求。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目的—手段—界線」三步驟判斷:
-
目的是否正當 律師不斷飾詞狡辯並冗長發言,使審理程序難以進行。維持審理順利、避免不必要拖延,目的正當。
-
手段是否屬於職權範圍 審判長得指揮訴訟程序,對於不必要、重複或過度冗長的陳述,可以適時制止、限制或要求律師整理陳述內容。
-
行使方式是否逾越必要程度 即使目的正當,法官仍不得以情緒性、侮辱性或不相當的方式行使權力。甲怒斥律師長達半小時,已不是單純的訴訟指揮,而是逾越必要限度的不當言行。
因此,正確評價應是:甲可以阻止不必要的冗長發言,但不應在法庭上怒斥律師,故選項 D 正確。
選項分析
(A) 因甲身為法官,有指揮訴訟權力,自可在法庭上斥責被告律師
錯誤。
審判長確實具有訴訟指揮權,可以維持法庭秩序、制止不必要的陳述及避免程序遭受拖延。然而,訴訟指揮權並非毫無限制,仍應遵守法律及法官倫理規範。
「制止冗長發言」與「斥責律師」是不同層次的行為。前者是為維持程序所必要的職務行為;後者若帶有情緒性或羞辱性,則可能違反法官應尊重訴訟關係人、保持莊重謙和態度的要求。
第 48 題2 分
關於法院便民禮民實施措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便民禮民實施措施」中,法院開庭、對待當事人及鑑定費發給的便民規範。判斷重點在於:
- 法官應妥善準備庭期,避免不必要的延宕。
- 對年邁或行動不便者,應依實際情形提供適當協助。
- 鑑定完成後,鑑定費的發給不應增加不必要的申請程序。
- 法官在法庭上的言行應保持莊重、公正,避免造成訴訟關係人不當聯想。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相關便民禮民措施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規範記憶與用語辨識題。解題時,應逐一檢查選項是否符合「便民、效率、公正、莊重」四項基本精神,特別注意選項是否在正確規範中額外增加法律或行政程序上的限制。
其中,若選項使用「必須……始……」等強烈限制性用語,應檢查是否確實有該項要件。若原措施僅要求法院主動、即時辦理,選項卻增加「須先申請」的條件,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開庭前法官應充分準備,以提高審理效率並發揮庭期績效。若因故需要改期,原則上宜在當庭時即行告知或處理,使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能及早知悉後續期日,避免另行往返法院或產生程序上的不便。
因此,本選項符合法院便民及提高訴訟效率的要求,敘述正確。
(B) 正確
對於年邁之當事人,法官得依其年齡、身體狀況及實際需要,使其坐著陳述,以減輕其在法庭活動上的負擔。
第 49 題2 分
甲法官在審理某民事簡易案件時,認為該案件雙方當事人如達成和解,將有助於節省司法資源,避免訴訟對雙方當事人造成時間與金錢上的浪費。甲應採取下列何方式要求雙方當事人和解,最合乎相關規定之要求?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事訴訟中「法院試行和解」的界限,核心在於:
- 法院得為促進紛爭解決,向當事人說明和解的利益。
- 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主、真實的意思表示上。
- 法官不得以判決結果、訴訟利益或其他不當方式施加壓力,使當事人被迫接受和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民事訴訟法承認法院得於訴訟進行中試行和解,但試行和解不得違反當事人之程序處分權及意思自主。和解是雙方互相讓步、合意解決紛爭的制度,並非由法官片面命令一方接受特定條件。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步驟:
第一,確認法官可以做什麼。法官可以向雙方說明和解可能帶來的利益,例如:
- 節省訴訟時間與費用;
- 降低訴訟結果的不確定性;
- 避免雙方關係進一步惡化;
- 使紛爭獲得較迅速、彈性的解決。
第二,確認法官不能做什麼。法官不得:
- 威脅一方不和解就一定敗訴;
- 保證一方接受和解即可取得有利判決;
- 暗示不接受和解將受到不利益處分;
- 以審判權或訴訟程序壓迫當事人接受和解。
因此,正確作法是「積極說明和解利益,但仍尊重雙方是否和解的決定」,故選項以此為內容者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如不接受法院提供的和解條件,法院將判處被告敗訴」,是以法院可能作成的不利判決威脅被告接受和解,已逾越適當勸導的範圍。
法院試行和解時,應保持中立,不能預先表示被告不接受條件即必然敗訴。即使法官對案件心證已有一定程度,也不應藉此迫使當事人和解,否則會侵害被告的訴訟防禦權與意思自主。
(B) 錯誤
第 50 題2 分
法院為服務人民,設有訴訟輔導科。依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訴訟輔導科應提供之文件與設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對於法院訴訟輔導科服務內容及其應提供之文件、設備的規定。
訴訟輔導科主要功能在於協助民眾了解訴訟程序、書狀格式、法律扶助及相關法律資訊,並提供必要的查詢設備。但「法庭開庭號次顯示器」屬於法院整體開庭資訊及法庭運作的設備,並非訴訟輔導科應提供的文件或設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機關功能與設備性質對照法」:
- 先確認訴訟輔導科的服務核心:訴訟程序諮詢、書狀撰寫協助、法律資訊提供及查詢服務。
- 再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上述服務範圍內的文件或設備。
- 若設備主要是提供開庭資訊、管理法庭秩序或顯示庭期,則不屬於訴訟輔導科的專屬服務設備。
因此,與訴訟輔導、法律資訊及查詢服務直接相關者,屬於訴訟輔導科應提供的內容;單純用於顯示法庭開庭號次者,則不屬之。
選項分析
(A) 書狀範例與律師名錄
正確。書狀範例可協助民眾了解起訴、答辯、聲請及其他訴訟書狀的格式與記載方式;律師名錄則可提供民眾查詢律師相關資訊。二者均屬於訴訟輔導科提供訴訟及法律資訊服務所需的資料。
(B) 法庭開庭號次顯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