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司法特考五等 庭務員類科 法院組織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有關各級法院審判案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3 條所定各級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地方法院:法官一人獨任,或法官三人合議。
- 高等法院:法官三人合議。
- 最高法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官五人合議。
作答時須留意條文中的例外用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此,最高法院並非「一律」五人合議。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院組織法》第 3 條:地方法院有獨任與三人合議兩種方式,高等法院採三人合議;最高法院則以五人合議為原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時例外。題目問「何者錯誤」,找出把原則說成沒有例外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普通法院之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的審判權限,以及普通法院依法辦理的非訟事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普通法院主要審理民事、刑事案件;行政訴訟則由行政法院審理。另依《法院組織法》,普通法院也辦理法律特別規定的非訟事件,例如夫妻財產制登記。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案件性質: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屬民事事件,殺人罪屬刑事事件,夫妻財產制登記屬非訟事件;行政簡易訴訟則屬行政訴訟權限。選出不屬普通法院職權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審判:錯誤選項。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民事訴訟,依法由普通法院審理,屬普通法院職權。
第 3 題2 分
下列關於大法庭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所定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設置及組成。大法庭是最高法院為統一法律見解而設的審判組織,分為民事大法庭與刑事大法庭;並非設於司法院,也不是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掌握三個關鍵:大法庭設在哪裡、由誰擔任審判長,以及庭員如何組成。逐項核對選項,即可判斷只有對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庭長擔任審判長的敘述正確。
選項分析
- (A) 設置於司法院:錯誤。 民事大法庭與刑事大法庭設於最高法院,負責統一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不是司法院的內部組織。
- **(B) 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正確。
第 4 題2 分
關於審判庭組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審判庭組成與審判長資格,以及最高法院大法庭合議人數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法院組織法》第 4 條規定,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由庭員中資深者充任,資同時以年長者充任。第 5 條則規定,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未合法定規定,審判仍屬有效。第 51 條之 6 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均以法官 11 人合議行之。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文字即可。A、B 分別把《法院組織法》第 5 條與第 4 條的規定改寫成相反內容;C、D 則比較民事與刑事大法庭的人數。法條明定兩者都是 11 人,因此 C 正確、D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違反審判獨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判獨立」與法官身分保障。依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81條並保障法官身分,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判斷重點在於:是否有人以職務監督或其他方式介入個案審理,影響承審法官調查證據或形成心證。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行為的性質:
- 是對法官個人操守的監督,還是對個案審理的指示?
- 法官身分處分是否由法定程序作成?
- 裁判確定後閱覽評議意見,是否為法律明文允許?
要求承審法官調閱特定資料,即使理由是查明事實,也直接介入個案的證據調查,可能影響其審判判斷;其餘選項則分別涉及操守監督、依法懲戒及法律明文允許的閱覽。
選項分析
(A) 司法院院長對行為不檢之法官,加以警告:錯誤。 此處所述是針對法官個人操守的職務監督,並非指示法官如何審理特定案件或形成何種判斷。單就題目所述的警告,不能認為已干涉審判獨立。若監督權被用來影響個案審判,才會涉及審判獨立的問題。
第 6 題2 分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3,重點是法院認定自己對訴訟無審判權時,如何移送,以及當事人享有的程序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同條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原則上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有數個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且原告已指定者,應移送至原告指定的法院。法院作成移送裁定或就審判權爭議先為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相關裁定得為抗告。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3 第 2 至第 5 項:原告指定法院的效果、審判權爭執的處理方式、裁定前是否徵詢意見,以及裁定能否抗告。選項 A 符合第 2 項,其餘選項各自與法條明文相反。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關於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1所定的審判權判斷與移送制度,並涉及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時審判權及訴訟繫屬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法院認為自己沒有審判權時,原則上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時,才依特別規定處理。法院認為自己有審判權並作成確定裁判後,其他法院則受該裁判對審判權認定的羈束。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判斷方向:
- 起訴後審判權是否受後續變動影響:原則上以起訴時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為準。
- 法院認為無審判權時如何處理:原則上依職權裁定移送,並留意其他法律的例外規定。
再以這兩項規則比對選項,即可判斷 D 正確;A、B、C 都把相關規則說反。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在新設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後,有權調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關於地方法院管轄區域的決定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管轄區域,由司法院定之;因此,新設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後,調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權限機關是司法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個機關有權調整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而不是哪個法院負責審理案件或監督下級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地方法院管轄區域由司法院決定,故選司法院。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原告甲向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第一審之訴訟,受訴法院認為該訴訟屬於私法事件,依職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以下簡稱臺中地方法院)之裁定告確定。若該受移送法院認為該訴訟屬於公法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4、第 7 條之 5 所定的審判權爭議處理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審判權」是案件應由民事、行政等哪一種法院系統審理;「管轄權」則是在已有審判權的法院系統內,決定由哪一法院審理。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原受訴法院認為案件屬私法事件,將案件移送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且移送裁定已確定。此時受移送的民事法院若認為案件屬公法事件、自己沒有審判權,原則上不能逕自再移送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所屬審判權系統的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
解題方法
先判斷案件目前處於哪個程序階段:原行政法院的移送裁定已確定,案件已到普通法院系統的臺中地方法院。接著看受移送法院認為自己沒有審判權時,法律規定的處理方式是「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指定」,而非由受移送法院自行把案件轉送另一審判權系統。
再留意指定審判權法院後,仍須依各該訴訟法處理法院內部的管轄問題。最高法院認定受移送的民事法院有審判權,並不當然排除專屬管轄規定的適用。
選項分析
(A) 臺中地方法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行政法院:錯誤。
臺中地方法院若認為案件屬公法事件、自己無審判權,應依《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5 所定程序,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最高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不能自行依職權裁定移送行政法院。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所定的司法事務官辦理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司法事務官辦理的事項包括:
- 返還擔保金、調解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裁定及確定訴訟費用額等事件。
- 拘提、管收以外的強制執行事件。
- 《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的非訟事件。
- 其他法律所定的事務。
判斷關鍵在第二類的例外:拘提、管收之強制執行事件不在司法事務官辦理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列出的事務。前三項都能在條文中找到依據;強制執行則須注意法律排除拘提、管收事件,因此選出 D。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法院原則上應設置何種錄音設備,以供開庭時錄音之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4 條第 1 項:法院應於法庭設置數位錄音設備,供開庭時錄音;開庭過程中如遇切換數位磁碟或偶發事由,致錄音無法繼續,得以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備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法院「原則上」應設置的錄音設備,關鍵在於區分法定的主要設備與故障或切換時的備援設備。依辦法規定,主要設備明定為數位錄音設備;錄音機則屬得採用的備援設備。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庭旁聽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旁聽規則》第 6 條、第 7 條,區分「能否進入法庭旁聽」與「旁聽時不得從事的行為」:攜帶器材及兒童旁聽,屬於旁聽資格限制;在法庭錄音、飲食,則屬於旁聽時的行為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庭旁聽規則的例外規定即可:
- 第 6 條規定,攜帶具有攝影、錄影、錄音功能的電子機具,若已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不在禁止旁聽之列;未滿十歲兒童原則上不得旁聽,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例外。
- 第 7 條規定,旁聽人不得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例外;旁聽人也不得吸煙或飲食物品。
選項分析
(A) 經審判長許可者,得向法庭錄音:正確。 法庭旁聽規則第 7 條第 2 款明定,旁聽人不得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因此經許可得錄音。
第 13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院錄音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關於法庭錄音、錄影與錄音內容利用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的法定用語與適用條件,特別注意「應否全程錄影」、「誰可以自行錄音」,以及「聲請交付錄音內容的要件與費用」。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院審理民事訴訟事件,並非一律「應全程錄影」。法庭錄音與錄影是不同措施,題目將錄影說成民事訴訟的普遍強制要求,與法規不符。
第 14 題2 分
依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規定,何人於必要時得調取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11 條所定,哪些人於必要時得調取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及其他司法行政監督人員,於必要時,得調取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本題考的是法規明列的調取權限。題幹問「何人」,應找出具有該權限的身分,而非依機關位階或一般職權推論。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第 11 條列出的對象:法院院長、其指定之人,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監督人員。選項中只有「法院院長」符合條文所列身分,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研考人員檢查發現書記官接聽訴訟當事人關於查詢案件進行程序電話,其態度兇惡急促,且並未給予明確答覆,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研考人員執行業務檢查時,發現書記官接聽當事人查詢案件進行情形的電話,態度兇惡急促且未明確答覆,應採取何種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適用的法院研考相關規定,這類涉及服務態度不佳、影響民眾洽公權益的缺失,應立即速報首長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相關研考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描述的是研考檢查發現的具體服務缺失,再看題目問的是「應如何處理」。選項的關鍵差異在處理時效與層級:涉及當事人權益、需要即時督促改善的事項,應「速報首長處理」,而非等到定期陳報、月報彙整或半年後再報。
選項分析
- (A) 定期陳報首長處理:錯誤。「定期陳報」適用於可依例行期程彙報的事項。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 第 1 項的法庭錄音、錄影交付聲請資格。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得在法定期間內繳費,向法院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因此,判斷重點不是聲請人是否與案件有關,而是其是否屬於法條所定的「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符合資格也不代表必然取得,仍須敘明法律上利益,並由法院審酌是否許可。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的身分與法定資格:
- 被告是刑事案件當事人。
- 依法具有閱卷資格的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得依其程序身分聲請。
- 刑事案件告訴人僅憑告訴人身分,並不當然是該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也不當然具有閱卷資格。
因此,題目問「不得」聲請者,應選不因其列示身分而取得法定聲請資格的告訴人。
選項分析
(A) 刑事案件之被告:錯誤。 被告是刑事案件當事人,屬《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得聲請的對象。仍須提出聲請理由、符合期間並繳費,且由法院裁定是否許可。
第 17 題2 分
依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規定,為求便民禮民所設置之空間,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所列的法院服務設施與空間,重點在辨認哪些空間是為到法院洽公、參與訴訟或候審的民眾所設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第 3 點規定,法院應依規定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 第 10 點規定,法院宜分別設置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律師(訴訟代理人)等休息空間。
- 第 11 點規定,法院應設置候審室、候訊室、候保室、看管室及留置室等空間。
解題方法
依序將選項與要點列舉的空間比對:親子廁所盥洗室見第 3 點;證人休息空間見第 10 點;候審室見第 11 點。法官室則不屬於上述為便民禮民所設置的空間,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當事人於星期四下午 8 點鐘親自到法院提出補充文件,關於法院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下班後收受當事人書狀或文件的便民措施。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27 點,當事人於法院下班後提出書狀或文件,法院應指定值班人員代收,並在法院網站清楚標示非上班時間收狀的服務時間及方式。
星期四晚上 8 點屬於法院下班後,因此應依這項規定處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提出文件的時間是否在法院下班後,再套用《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27 點:下班後提出書狀或文件,法院應指定值班人員代收;網站則須標示非上班時間的收狀服務時間及方式。據此可判斷,選項若主張拒收、請當事人改日再送,或只標示上班時間收狀,均不符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2 條,判斷法院在不同開庭情形下,何時應錄音、何時應錄製視訊,以及何時得錄影。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家事及少年事件,於法院內或其他法規規定的處所開庭,應予錄音;法院行遠距審理開庭,應全程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的三種規範:
- 一般法定事件開庭:應錄音。
- 遠距審理開庭:應全程錄製視訊過程。
- 法庭內錄影:必要時得錄影,並非一律必須。
本題問「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把法條規定的錄製範圍或方式說錯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關於法院臨時開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5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的《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依該辦法第 2 條,臨時開庭是法院定期或不定期於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的「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第 3 條則規定臨時開庭所需的審判及行政人員如何調配。
本題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臨時開庭的辦法第 2 條拆成三部分核對:開庭時間、開庭處所、受理案件範圍。再用第 3 條核對行政人員的安排。選項若把明文包含的案件類型排除,就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得定期或不定期開庭:正確。 臨時開庭辦法第 2 條明定,臨時開庭得「定期或不定期」舉行。
第 21 題2 分
關於司法上之互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09 條的司法上互助。依民國 114 年法規,條文規定:「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
條文明定負有互助義務的人員,包括書記官、觀護人、執達員及法警;沒有列入庭務員。因此不能把這項法定義務擴大解釋為所有法院人員都適用。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09 條列舉的人員,逐一對照選項。題幹問「何者錯誤」,選出條文沒有納入互助義務的人員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關於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何者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110條所定「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以民國114年命題當年的法規為準,監督層級如下:
- 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 最高法院院長監督最高法院。
- 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並監督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以及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這裡考的是「行政監督」,應依法律明定的監督關係判斷;法院名稱相近或上下級審關係,不代表最高法院院長就監督所有下級法院。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中的法院與《法院組織法》第110條所列監督者對照。地方法院可能受司法院院長監督,也可能受所屬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題目問「何者敘述錯誤」,因此要找出監督者不符合條文規定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受司法院院長之監督:正確。 第110條明定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因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在監督範圍內。
第 23 題2 分
關於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檢察官行為所得為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112條所定的司法行政監督處分。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有監督權者對被監督人員得為兩種處分:
- 關於職務上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 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也就是說,「職務上事項」對應的是命令使其注意;「廢弛職務、侵越權限、行為不檢」則對應警告。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的違失類型與法定處分。選項若把應受警告的情形配成「發命令促其注意」,或把職務上事項配成「警告」,即與第112條不符;另須留意法官評鑑與檢察官監督制度的區別。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於民事訴訟審理中,被告之訴訟代理人甲律師於法院作出某裁定後,轉身向旁聽之民眾大喊:「大家看法官醜惡的嘴臉!法官預設立場!司法不公。」下列關於審判長所得為處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中,審判長對律師在法庭內不當言行得採取的處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92 條,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或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代理或辯護。
本題中的甲律師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在裁定後於法庭內大聲指責法官,屬於在法庭執行代理職務時有不當言行,應適用第 92 條。
解題方法
先確認行為人身分與行為場域:甲是訴訟代理人律師,且在法庭內發言。接著套用法院組織法第 92 條,審判長可對律師不當言行「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代理或辯護」。
本題問「所得為處理」的正確敘述,因此只要選出第 92 條明文允許的處置即可;但仍須注意其他選項是否混用了對旁聽人或一般妨害法庭秩序者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令甲退出法庭:錯誤。 法院組織法第 91 條規定,對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
第 25 題2 分
關於法院組織法對裁判之評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合議裁判評議的程序規定,重點在主席、陳述意見的順序、評議是否公開,以及評議如何形成決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法院組織法》第 105 條,裁判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法官應各陳述意見,依職位由低而高,逐級陳述,審判長最後陳述;評議不公開;評議以過半數意見決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第 105 條規定即可。辨認評議發言順序時,須注意法條採「由低而高、審判長最後」的順序;選項若說成資深者先,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關於一般家事法庭,下列席次何者係設置於審判活動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中一般家事法庭的區域與席位配置。一般家事法庭以欄杆區分「審判活動區」和「旁聽區」;學習法官(檢察官)、學習律師及記者席均設於旁聽區。家事調查官則是協助家事事件審理的專業人員,其席位設於審判活動區。
本題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及席位配置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席位服務的對象與功能:旁聽區安排旁聽、觀察或採訪者;審判活動區則供法官、當事人及參與審理的人員使用。依《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6 條,學習法官(檢察官)席、學習律師席及記者席設於旁聽區;一般家事法庭布置圖所列的家事調查官席,位於審判活動區。因此選出家事調查官即可。
第 27 題2 分
下列之司法人員,何者於開庭時不另外設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開庭時法庭席位的配置,應依民國 114 年有效的《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判斷。該規則第 5 條規定,庭務員及法警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抓住「不另外設席」,再對照《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5 條明文列出的職務。庭務員正是條文所列人員,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書記官:錯誤。**書記官是法庭內實施訴訟程序的公務員,法庭設有書記官席。
- **(B) 通譯:錯誤。**通譯於開庭時協助傳譯,法庭設有通譯相關席位。
第 28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對法庭出入口、室內色彩、席位名牌及刑事在押被告通路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84 條第 5 項授權司法院訂定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8 條、第 9 條及附圖相關說明,即可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規定。尤其要留意:規則明定的席位配置原則,與一般人對法庭「莊嚴」的直覺想像並不相同。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依據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臨時開庭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5 條的「臨時開庭」。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四個關鍵:法院層級、啟動要件、開庭地點、辦法制定機關,再逐項比對選項。官方答案 C 符合法條對開庭地點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據法院組織法授權訂定之相關辦法,下列關於臨時開庭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授權訂定的《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重點是臨時開庭期間的人員安排、文書預蓋印信及款項徵收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辦法的明文規定,特別留意「由誰負責查考」的主體。C 選項將條文中的「法院院長指定專人負責查考」改成「各法院院長負責查考」,因此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的人員,得視情形由當地借用機關有關人員兼辦,符合辦法對人力安排的規定。
第 31 題2 分
關於檢察官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檢察官的法定職權,以及檢察官的職務管轄範圍。依《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檢察官的職權包括:
- 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及協助自訴。
- 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 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另依同法第 61 條,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用《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核對檢察官職權,再辨別選項是否把職權範圍或行使方式說得過於狹隘。尤其要分清楚「檢察官所屬檢察署的管轄區域」與「檢察官能否在該區域外執行職務」;不能僅因檢察官有其所屬檢察署,就推論其職務只能在該署轄區內執行。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在法院擔任下列何種司法人員職務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期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所定的律師執業年資計算。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有效的《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1,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題目所問的「律師執業期間」,應依這項明文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法條所列職務:法條明定的是「司法事務官」,因此選出該職務即可。不要只因其他職務同樣在法院任職,就推論其年資也能計入;此處要以法律明文列出的職務為準。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處理之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處理法定偵查及協助事務。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條文列有:
- 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 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 襄助檢察官執行同法第60條所定職權。
其中第60條所定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等。檢察事務官可以襄助檢察官行使職權,但條文並未授權其代替檢察官到庭實行公訴。
解題方法
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逐項比對選項。A、B分別對應條文列舉的第一款、第二款;D則是第三款的概括協助職務。C所稱「代理檢察官到庭執行言詞辯論」,並非檢察事務官的法定職掌,因此選C。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法院管轄之事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法院的事務管轄,以及商業事件專業法院的設置。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院組織法》第 11 條,地方法院管轄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其他法律規定的訴訟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非訟事件;但法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商業事件則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由商業法院審理。商業法院是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一部分,並非一般地方法院的管轄事件。
解題方法
先依《法院組織法》第 11 條辨認地方法院管轄的一般範圍,再檢查各選項是否有特別法律另定專屬管轄。A、B、D 分別對應地方法院的一般訴訟或非訟管轄;C 指向商業事件,應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由商業法院審理。
選項分析
- (A) 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錯誤。 這是《法院組織法》第 11 條所定地方法院的一般管轄。法律另有規定時,則依特別規定辦理;此但書不會改變前述一般原則。
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高等法院管轄之事件或案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所定高等法院管轄事件,並須區分普通法院的審級管轄、職務法庭管轄,以及行政訴訟的上訴審管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高等法院管轄事項包括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的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的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等。妨害國交刑事案件也列在《刑事訴訟法》第 4 條但書的例外,由高等法院作第一審。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描述的事件,再確認其法定承辦法院:妨害國交第一審屬高等法院管轄;智慧財產刑事第一審、影響法官審判獨立的職務監督事項,以及行政訴訟裁定的抗告,均另有管轄規定,不屬高等法院一般管轄。
選項分析
- (A) 智慧財產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錯誤。 智慧財產犯罪的第一審案件依法由管轄地方法院審理;符合規定的案件,其後續審級則依智慧財產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第 36 題2 分
下列關於最高法院院長與檢察總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最高法院院長與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的任命方式、職務身分及人數。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50 條及第 66 條。
《法院組織法》第 50 條規定,最高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第 66 條則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為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於任命時具法官或檢察官身分者,卸任時得回任法官或檢察官。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人的共同條件與個別任命程序:檢察總長明文須經立法院同意;最高法院院長則依相關人事規定由司法院院長提名、遴定人選後呈請總統任命,並非由總統提名且須經立法院同意。據此檢視各選項,錯誤敘述為 (B)。
選項分析
(A) 二者均為特任官:正確。 《法院組織法》第 50 條明定最高法院院長為特任;第 66 條明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為特任。
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指揮監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之檢察長?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64 條所定的檢察機關指揮監督層級。依民國 114 年法規,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得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屬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的地方檢察署,因此其檢察長受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指揮監督。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誰得指揮監督士林地檢署的檢察長」,再依檢察機關的上下隸屬關係判斷。士林地檢署是地方檢察署,所屬上級檢察機關為臺灣高等檢察署;不是由同級地方檢察署或法院首長指揮監督。
《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另規定檢察總長指揮監督最高檢察署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檢察分署的檢察官;第 64 條則明定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對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的指揮監督權。本題問的是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應依第 64 條及檢察機關隸屬關係作答。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法院組織法關於司法上互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十章「司法上之互助」所規定的互助主體與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第 107 條規定,法院處理事務應互相協助;法院間得囑託送達文書、調查證據、搜索、拘提、逮捕及其他相關事項。
- 第 108 條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互相協助;檢察官間得囑託傳喚、訊問、搜索、扣押、勘驗及其他相關事項。
掌握兩條的差異,就能判斷選項:法院間互助列有「搜索」;檢察官間互助列有「搜索」,但沒有「試行和解」。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所指的互助主體,再核對其所稱事項是否屬於相應條文的囑託範圍。法院和檢察官是兩種不同的互助關係;若選項把一種主體的職權或程序事項放到另一種互助關係中,便是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高等法院法官於審判時,因當事人為原住民族有傳譯需要,應由何人擔任傳譯工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開庭時的傳譯人員制度。依民國 114 年《法院組織法》第 98 條,高等法院於審判時如有傳譯需要,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法院延攬的特約通譯語言類別包括原住民族語。
依《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法院為因應法庭傳譯需要,於無現職通譯、現職通譯不適宜或不敷應用時,應逐案約聘特約通譯。高等法院也應延攬通曉原住民族語,並能以國語傳譯的人選。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審判法院是「高等法院」,傳譯語言是「原住民族語」。接著區分法院內部人員與特約通譯制度:高等法院因傳譯需要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而特約通譯備選人正包含通曉原住民族語者,因此選特約通譯。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之組織,僅設置於最高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級法院的組織配置,關鍵是辨認哪些單位由《法院組織法》明文規定設置於特定法院。以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52 條規定:「最高法院設書記廳」,因此書記廳是本題所問僅設置於最高法院的組織。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中的「僅設置於最高法院」,再逐一比對各選項的法定設置範圍。書記廳有明確的最高法院專屬規定;其餘三項則屬於其他法院也會設置的單位,並非最高法院專有。
選項分析
- (A) 公設辯護人室:錯誤。 公設辯護人室設於地方法院,並非最高法院專有。其職務在於依法為符合要件的被告提供辯護,與最高法院專設的書記廳不同。
第 41 題2 分
下列關於地方法院法官助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的法官助理制度,重點包括法官助理的工作範圍、評議程序限制、律師執業年資,以及遴聘與訓練等事項由何機關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考法官助理的「職務內容」或「制度管理」。再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法官助理的工作有法定範圍;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事項,則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逐一比對題目用語,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法官助理不得參與法官評議,也不得於評議時在場或陳述意見。評議是法官合議裁判的內部程序,法官助理辦理案件相關工作,不因此取得參與評議的資格。
第 42 題2 分
關於司法警察及司法警察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中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時的身分,以及檢察官、法官調度司法警察的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3 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辦理相關事務;處理法定事項時,視為《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1 項的司法警察官。《法院組織法》第 76 條則規定,檢察官得調度司法警察,法官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
解題方法
先分清兩個考點:
- 檢察事務官的司法警察官身分:依《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3,須在法律列舉的事務範圍內,才視為司法警察官。
- 調度司法警察的案件範圍:依同法第 76 條,檢察官得調度;法官則限於辦理刑事案件時得調度。
逐項比對題幹敘述與法條,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關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功能、審理程序、裁定方式與裁定效力。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8 至第 51 條之 10:
- 民事大法庭負責裁判法律爭議,並非直接作成提案案件的終局裁判。
- 大法庭裁定的形式拘束力限於提案庭提交的該案件。
- 大法庭裁定所示法律見解,可能透過後續裁判影響其他案件,但不因此對最高法院所有庭、所有案件一律發生直接拘束力。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要件,尤其留意「拘束力」的對象與範圍。若選項把大法庭裁定說成具有普遍、通案的拘束力,即與《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10 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8 規定,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選項敘述符合條文。
(B) 錯誤。 依《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10,民事大法庭就法律爭議所為的裁定,僅對提案庭提交的該案件有拘束力。
第 44 題2 分
關於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保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2,以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9 條,重點有兩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保存期限,以及不同儲存媒體由哪個單位保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辦法》第 9 條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 3 年 6 個月,始得除去;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的案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規定。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
解題方法
先記保存期限,再對照媒體與保管單位:
- 保存期限:原則上是裁判確定後 3 年 6 個月。
- 數位媒體:資訊室保管。
- 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檔案室列冊保管。
第 45 題2 分
關於法院開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起立義務,以及法庭不公開時的理由宣示與旁聽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是《法院組織法》第 84 條及第 87 條。
第 84 條規定:在庭之人陳述時,原則上應起立,陳述後復坐;但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除外。同條另規定,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第 87 條則規定,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宣示不公開理由,並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A 考陳述時起立義務的例外;B 考宣示判決時的起立義務;C、D 考法庭不公開時的程序。判斷關鍵在於「經審判長許可」是陳述時起立義務的例外,不能擴張到宣示判決時。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最高法院管轄之事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的審判權分工,以及最高法院對民事、刑事上訴事件的管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法院組織法》第 48 條,最高法院管轄民事、刑事上訴事件;行政訴訟則屬行政法院體系,終審法院為最高行政法院。兩者名稱相近,但管轄的訴訟類型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事件屬於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再看原判決法院及審級:
- 民事、刑事事件:符合上訴審級規定者,向最高法院上訴。
- 行政訴訟事件:依行政訴訟審級制度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不屬最高法院管轄。
選項分析
(A) 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事件:錯誤選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特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民事事件。對其第二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屬民事第三審上訴事件,依法由最高法院管轄。因此此項是最高法院管轄事件。
第 47 題2 分
某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甲認檢察官乙偵查某案件有偏頗之虞,甲得為之處置,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64 條的檢察長「職務承繼權」與「職務移轉權」,以及這些權限的對象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檢察長認檢察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得親自處理該檢察官的事務,也得將事務移轉給自己指揮監督的其他檢察官處理。依《法官法》第 93 條,發生法定情形時,檢察長行使這些權限的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
解題方法
先看甲的職稱及其指揮監督範圍。甲是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其權限只及於自己指揮監督的檢察官。再逐一檢視各選項:親自處理是否可行、受移轉的檢察官是否在甲的指揮監督範圍內,以及命令是否須書面附理由。
選項分析
- (A) 親自處理該案件:正確。 甲認檢察官乙有偏頗之虞,得依《法院組織法》第 64 條親自處理乙承辦的案件。
第 48 題2 分
依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對假日辦理法院事務及非上班時間收狀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要點第 26 點規定:「當事人聲請並經法院准許,得於假日辦理公證或急迫之強制執行事宜。」第 27 點另規定,當事人於法院下班後提出書狀或文件,法院應指定值班人員代收。
解題方法
先區分「假日辦理特定法院事務」與「非上班時間提出書狀或文件」:
- 假日得辦理的事項,須符合要點所列範圍,並經當事人聲請及法院准許。
- 書狀或文件可於法院下班後交由值班人員代收,不能因為是假日或非上班時間,就說一概不能提出。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法院訴訟輔導科應備置供民眾取閱之資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訴訟輔導科應備置哪些資料供民眾取閱。判斷重點是區分「協助民眾了解訴訟程序、辦理訴訟相關事項的資料」與法院內部管理資料、空間資訊或檢察機關文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法院訴訟輔導科的設置及業務規範,訴訟輔導科應備置與民眾進行訴訟程序相關、可供取閱的書表資料。題目問的是「應備置供民眾取閱之資料」,因此應選擇供民眾提出訴訟程序聲請使用的書表,而非法院內部資訊或其他機關的文件。
選項分析
- (A) 法庭及辦公室等平面配置圖:錯誤。 這是法院空間配置資訊,與民眾辦理訴訟程序所需的聲請書表不同,並非本題所問應備置供民眾取閱的資料。
第 50 題2 分
關於少年刑事法庭,下列席次何者非設置於審判活動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及其「少年刑事法庭布置圖」中各席次所在區域。判斷關鍵是區分「審判活動區」與「旁聽區」。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規定,學習法官席設在旁聽區;技術審查官席、輔佐人席及少年調查官席均列於審判活動區。
解題方法
直接依少年刑事法庭布置圖核對選項所列席次。題目問「何者非設置於審判活動區」,因此找出配置在旁聽區的席次即可。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