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三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地方特考・三等・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預算法》之規定,說明會計年度結束後預算的保留與結餘之相關規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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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72條至第76條,重點是會計年度結束後,預算經費原則上停止使用;符合特定條件並經核准的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才得轉入下年度。另須區分國庫賸餘、繳回款項與繼續經費的處理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收入與未使用經費如何處理 → 得否保留 → 保留程序 → 結餘如何處理 → 繼續經費例外」的順序,整理《預算法》第72條至第76條:

  1. 以前年度應收款及未使用經費(第72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但尚未收得的收入,應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 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的債務或契約責任,經核准後,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2. 國庫賸餘(第73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賸餘應即轉入下年度。

  3. 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的核定程序(第74條) 依第72條轉入下年度的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並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4. 繳回款項列為結餘(第75條) 誤付、透付的金額、依法墊付的金額,或預付、估付後的賸餘金額,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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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審計法》規定之賠償責任包括:長官及主管之損害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超額或誤付之賠償責任、憑證不符之賠償責任、追繳執行及延誤之責任等,請分別說明其相關內容及人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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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審計法》第72條至第78條為主,考查機關人員因財物管理、支出核簽、出納給付、會計紀錄及追繳執行等事項,所負的財務賠償責任。回答時可依「損害情形—負責人員—責任條件」逐項說明。

《審計法》第71條並規定,各機關人員對財務上行為應負的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下列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72條至第78條現行法未有影響本題內容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按題目列出的五類責任依序作答:先交代責任發生的事由,再指出哪些人員負責,以及是否須有故意、過失、未盡注意或公款損失等要件。題目所稱「連帶賠償責任」涵蓋第73條及第74條,兩者的發生原因和責任人員不同,應分別說明。

各類賠償責任

一、長官及主管之損害賠償責任(第72條)

《審計法》第58條列舉財物遺失、毀損,以及其他因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注意而致財物損失等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有該等情事,且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時,該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責任重點在於管理監督上的注意義務;須有第58條所列情事,並經查明未盡應有注意。

二、連帶賠償責任(第73條、第74條)

  1. 共同經管財物之損失(第73條) 數人共同經管財物,發生遺失、毀損或其他損失,而不能確定其中何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注意,或有故意、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亦負相同責任。

  2. 應剔除或繳還款項未依限追還(第74條) 審計機關決定支出款項應剔除或繳還,但未能依限悉數追還;經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條著眼於支出簽證上的故意或過失及款項未能依限追還。

三、超額或誤付之賠償責任(第75條)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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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需動支第一預備金時,其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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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64條: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動支第一預備金的核定與備案程序。

第一預備金是在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用來處理執行預算時經費不足的需求。依第64條,各機關須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再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中央主計機關並應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一預備金的程序,直接對照《預算法》第64條即可:

  1. 經費不足時,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2. 核定後,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
  3. 完成上述程序後,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

因此,正確程序是「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計機關備案」,不是由機關自行核定,也不是報行政院核定或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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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有關繼續經費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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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 條對經費種類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經費依支用期間分為歲定經費、繼續經費及法定經費:

  • 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 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 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其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定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詞「繼續經費」,再與《預算法》第 5 條的定義逐字比對。符合「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者,即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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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下列何者正確?

①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 ② 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③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④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⑤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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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83條「特別預算」的法定事由,並要與《預算法》第79條的「追加歲出預算」及第70條的「第二預備金」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依第83條,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的情事為:

  1.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2.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 重大災變。
  4.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第83條列舉事由。若某敘述屬於其他預算處理方式,例如追加歲出預算或動支第二預備金,就不能列為特別預算事由。

選項分析

  • ①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錯。 依《預算法》第79條,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各機關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它不是第83條的特別預算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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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有關附屬單位預算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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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6 條、第 87 條及第 88 條,重點包括:哪些附屬單位預算項目應編入總預算、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由何機關核定,以及附屬單位預算執行的例外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主體、應編入總預算的項目,以及核定權責:

  • 《預算法》第 86 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的項目,依基金類型而不同。
  • 第 87 條規定,各編製附屬單位預算的機關,應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並呈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執行。
  • 第 88 條規定,符合特定事由且經行政院核准時,附屬單位預算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 25 條至第 27 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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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審議在年度開始前未能依《預算法》第51條期限完成時,因應政府支出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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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54條第4款: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第51條期限完成審議時,因應該條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的債務舉借,應「覈實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本題適用的《預算法》第54條規定為: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因此,關鍵是辨認題目問的是收支調度所需的「債務舉借」,而非收入或支出的暫行執行標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情況:總預算案未在《預算法》第51條期限內完成審議。接著依第54條判斷各項預算執行方式。題目特別問「因應政府支出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直接對應第54條第4款,法條明定「覈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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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政府四大基金中,何者屬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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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四大基金」的預算基金類型。四大基金是俗稱,並非四者都屬同一種基金;按民國 113 年的預算編列分類:

  • 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信託基金。
  • 勞工保險基金:作業基金。
  • 郵政儲金:營業基金。

因此,判斷關鍵是分清各基金的預算性質,不能只因為它們都被稱為「政府四大基金」,就認為性質相同。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中的基金類型,找出同時列入信託基金的那一組。勞工退休基金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均屬信託基金;勞工保險基金與郵政儲金則分別屬作業基金、營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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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出售機器設備之收入應列為何種預算?闖紅燈罰單收入應列為何種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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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歲入依收入性質區分為經常門歲入與資本門歲入:

  • 資本門歲入:出售或處分政府資產所取得的收入,例如出售機器設備。
  • 經常門歲入:日常行政活動所產生的收入,例如罰鍰、規費及稅課收入。

本題涉及預算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預算分類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兩筆收入的來源:

  1. 出售機器設備,是處分政府資產,屬於資本門歲入。
  2. 闖紅燈罰單,是交通違規所生的罰鍰收入,屬於經常門歲入。

因此,兩者依序應列為「資本門歲入、經常門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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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各機關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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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各機關「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題幹的關鍵文字與該款規定相同。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政事臨時需要」及「增加計畫及經費」,再對照預備金的法定用途。這描述的是新增計畫與經費的臨時需求,符合《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因此應選第二預備金。

選項分析

  • (A) 追加預算:錯誤。 追加預算是依《預算法》相關規定提出並循預算程序辦理的預算案;題目所述情形則明文列為第二預備金的動支事由。
  • **(B) 特殊預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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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財政部印刷廠係屬何種基金、編列何種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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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中的特種基金分類,以及基金預算採取的編列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與中央政府預算編列架構,財政部印刷廠屬營業基金,其預算編列為附屬單位預算。

  • 營業基金:政府經營具有營業性質的事業所設基金,依企業化經營原則編列預算。
  • 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採用的預算型態;營業基金及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均可能編列附屬單位預算。預算法並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會彙編各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

解題方法

先判斷財政部印刷廠的基金屬性,再判斷其預算型態。印刷廠屬政府營業事業,歸在營業基金;它以基金方式編列預算,採附屬單位預算。因此兩個空格依序為「營業基金」及「附屬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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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各機關會計制度之修正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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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測驗《會計法》第二章「會計制度」中關於各機關會計制度之設計、制定及修正程序。核心法源依據如下:

  1. 修正程序準用制定規定:《會計法》第 24 條規定,會計制度之修正,準用本章關於制定之規定。
  2. 設計與會商程序:《會計法》第 17 條規定:「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管主計機關設計,呈請各該管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其涉及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之職權者,應由核定機關會商各該機關辦理之。」

各機關會計制度在辦理修正時,程序一律準用制定之規定;凡修正內容涉及各關係機關與審計機關之職權事項,均須透過「會商」程序,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修正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法規準用原則」與「法定協商主體之完整性」:

  1. 法規連結:題幹問的是「會計制度之修正」,由《會計法》第 24 條可知,修正程序準用第 17 條制定之規定。
  2. 程序動作檢視:涉及跨機關職權之調整,法律要求採「會商」方式凝聚共識,而非單純之「通知」或「核定」。
  3. 主體完整性比對:涉及權責的外部機關包含兩大對象——「各關係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兩者缺一不可。以此要件逐一檢視選項,即可迅速剔除缺漏主體或用詞錯誤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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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財務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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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2 條對內部審核類型的區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內部審核包括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及工作審核;其中,財務審核是對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所作的審核,包括預算審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的關鍵詞,對照審核類型:

  • 「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是財務審核。
  • 「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是財物審核。
  • 「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是工作審核。
  • 「事項入帳後」是事後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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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應於決算內表達者有幾項?

① 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 ② 國富統計 ③ 綠色國民支出帳 ④ 綠色國民所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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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所規定的決算表達事項,並與《預算法》要求編製的統計資料區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決算法》第 4 條規定,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表達;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支出者,則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題目列出的內容是否屬於《決算法》第 4 條所定事項:

  1. 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屬於決算內應表達事項。
  2. 國富統計:依《預算法》第 29 條由行政院編製,並非本題所問的《決算法》決算表達事項。
  3. 綠色國民支出帳:不是《決算法》第 4 條所列的決算表達事項。
  4. 綠色國民所得帳:依《預算法》第 29 條由行政院編製,不是《決算法》第 4 條所列的決算表達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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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其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以及計算歲計盈虧與營業損益,屬下列何種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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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7 條對公營事業會計事務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營事業會計事務分為四種,其中「營業歲計之會計事務」包括營業預算的實施、相關收支、處理收支所生的債權與債務,以及計算歲計盈虧與營業損益。

解題方法

抓題幹的關鍵語句:「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歲計盈虧與營業損益」。這些都是《會計法》第 7 條第 1 款對「營業歲計之會計事務」的描述,因此選項應選名稱相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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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各機關遇有下列何種情況,其普通序時帳簿應予結總?

① 每月終了時 ② 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 ③ 機關結帳時 ④ 非常事件終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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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67 條所定「普通序時帳簿」應結總的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適用的規定,普通序時帳簿於下列時點應結總:

  • 每月終了時
  • 機關結帳時
  • 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

「非常事件終了時」不是普通序時帳簿結總的法定時點。

解題方法

直接依《會計法》第 67 條列出的普通序時帳簿結總時點,逐一核對題目四項敘述。符合條文的有①每月終了時、②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③機關結帳時;④非常事件終了時不在此列,因此選「僅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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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單位會計必設之會計簿籍是哪幾種?

① 普通序時帳簿 ② 特種序時帳簿 ③ 總分類帳 ④ 明細分類帳 ⑤ 備查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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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單位會計「必設帳簿」與「視需要設置帳簿」的區分。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適用的《會計法》第 46 條,單位會計應設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特種序時帳簿、明細分類帳簿則按事實需要酌量設置。

《會計法》第 40 條另將會計簿籍分為「帳簿」與「備查簿」:帳簿供編造會計報告使用;備查簿則不是一般單位會計依第 46 條必須設置的帳簿。

解題方法

先抓第 46 條的必設規定:普通序時帳簿、總分類帳簿。再將題目各項分類:

  • 普通序時帳簿:必設。
  • 特種序時帳簿:按需要設置。
  • 總分類帳:必設。
  • 明細分類帳:按需要設置。
  • 備查簿:不屬單位會計依第 46 條一律必設的帳簿。

因此,只有①與③是必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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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動態報告?

① 損益計算表 ② 資金運用表 ③ 公債現額表 ④ 證券結存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22、23條所定的政府會計報告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 靜態報告:表示一定日期的財務狀況。
  • 動態報告:表示一定期間內財務變動的經過情形。

《會計法》第23條列舉靜態報告包括平衡表、證券結存表、公債現額表等;動態報告則包括損益計算表、資金運用表等。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是報表呈現「某一時點的餘額或狀況」,還是「一段期間內的變動」。

題列四表中,損益計算表與資金運用表是動態報告;公債現額表與證券結存表列於法定靜態報告項目。因此動態報告為①②,選項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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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涉及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下列何者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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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2 條所定的分工原則。內部審核包括收支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會計事務處理,以及工作成果查核;其中若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實質或技術性事項」,直接對照《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2 條:這類事項交由業務主辦單位辦理。會計單位負責會計與內部審核相關工作,但不因此承接業務內容本身的實質或技術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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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預算規模較大的甲基金與規模較小的乙基金合併為一基金,稱為丙基金,在未合併之前各該基金的決算,由下列何者分別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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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8 條第 3 款關於基金合併時決算編造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數基金合併為一基金時,合併前各基金的決算,由合併後基金的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因此,編造甲、乙兩基金合併前決算的,是丙基金主管機關;甲、乙基金原主管機關並非本題所指的編造機關。

解題方法

題幹已說明甲基金與乙基金合併為丙基金,且詢問「未合併之前」各基金的決算由誰編造。直接套用《決算法》第 8 條第 3 款的規則:

合併前各基金決算⟶合併後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text{合併前各基金決算} \longrightarrow \text{合併後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預算規模較大」或「規模較小」不影響法條指定的編造機關;判斷關鍵是合併後基金丙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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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核下列何者時,應注意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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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4 條: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時,應注意各項效能,其中包括「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題幹這句話是法條原文的關鍵辨識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對照《決算法》第 24 條列出的政府總決算審核事項,即可判定適用對象。其他選項雖然也是決算類型,但不是這項規定所指的審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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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審計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財物審計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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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四章「財物審計」第 55 條、第 59 條至第 61 條。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審計機關對財物及採購的查核方式:有些情形是「得調查」「得隨時稽察」,並非一律於事後稽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用語,特別注意選項是否把審計機關的「得」改成「應」,或把「隨時稽察」限定成「事後稽查」。採購稽察的法定文字是「得隨時稽察」,因此將其說成「應事後稽查」的選項,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審計法》第 61 條規定,經管債券機關於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應通知審計機關。選項敘述與法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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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何者限期追繳?若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該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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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78條第1項。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的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若長官違反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限期追繳」及「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直接對應《審計法》第78條。條文指定的追繳義務人與延誤追繳的責任人,都是負責機關長官。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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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規定可以銷燬之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其一定金額如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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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測驗「一定金額」由誰決定,以及決定時須經何機關同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本法第 57 條所稱的「一定金額」,應由行政院訂定,並徵得審計部同意。題目所問的不能利用之廢品金額門檻,即適用此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一定金額如何決定」,而非廢品銷燬前要經誰同意。法規將兩件事分開規定:

  • 金額門檻:由行政院訂定,並徵得審計部同意。
  • 符合門檻的廢品銷燬:依《審計法》第 57 條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時須報經該管審計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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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審計法》之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時,下列何者非屬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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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5 條「公務機關審計應注意事項」,並以第 66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應注意事項」作為辨別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65 條列出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時應注意的事項,其中包括業務及相關法令、計畫與預算執行、財產及現金盤查,以及應收應付帳款和其他資產負債的查證核對。第 66 條則規定,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時,除依第 65 條有關規定辦理外,另須注意資金來源及運用等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限定的對象「公務機關」對應到第 65 條,再逐項核對選項。若某選項屬於第 66 條所列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項,且未列在第 65 條,即是本題所問的「非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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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教育部所管國立大學之主計室主任的任免及遷調,由何者依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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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及《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所定的主計人員任免遷調權責。主計人員的任免遷調有其專屬法定程序,不能僅因任職於大學,就直接認定由校長或校內人事單位決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國立大學主計室主任」屬於主計機構的主辦人員,再依主計人員任免遷調規定確認權責機關。教育部所管國立大學的主計室主任,任免及遷調由教育部會計處依法辦理;校長及大學人事室不因校內主管或人事管理職責而取得這項法定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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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負責國道工程相關之採購案件的公務員薪資屬何者?負責該局編製預決算之公務員薪資屬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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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10 條及「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所採的經常門、資本門分類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歲出原則上依支出性質分類:一般行政運作、人事待遇等通常列經常門;資本門則包括公共工程等資本支出,以及依分類標準併列於相關工程的規劃設計、工程管理及專責人事費用。判斷薪資列在哪一門,不能只看它是「薪資」,也要看人員的工作是否直接歸屬於資本計畫。

解題方法

先看兩位公務員的工作與工程計畫的關聯:

  1. 負責國道工程相關採購案件的人員,其工作直接服務於公共工程計畫,薪資列入該工程相關支出,屬資本門。
  2. 負責全局編製預、決算的人員,工作屬機關一般行政及預算管理,並非直接歸屬特定公共工程,薪資列經常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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