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一般民政 政治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權力?試以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卡普蘭(Abraham Kaplan)及道爾(Robert Dahl)之界定來說明之。並請進一步闡釋「權力」、「權威」及「國家暴力」的區別及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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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治學中「權力」的基本概念,以及權力、權威與國家暴力三者的區別和關連。作答時,先說明權力是一種影響他人行為或決策的關係,再分別呈現拉斯威爾與卡普蘭、道爾的經典界定,最後從「影響能力、正當性、強制手段」三個層次比較三者。
解題方法
宜依序回答「權力的定義—三位學者的界定—三者的區別—彼此關連」。權力理論的共同核心是:權力不是單純的個人特質或資源,而是發生於行動者之間,並涉及一方使另一方的行為、選擇或結果有所改變。
一、權力的意義與學者界定
拉斯威爾與卡普蘭在《權力與社會》(Power and Society)中,將權力視為一種特殊的影響形式:它涉及嚴重制裁的威脅或實際運用。此界定凸顯權力與制裁、強制及政治決策的關係;權力作用的強弱,可從制裁的嚴重程度、發生可能性,以及受制裁者服從的程度觀察。
道爾將權力界定為:甲對乙具有權力,意指甲能使乙做出若無甲的介入,乙原本不會做的事情。此定義以行為改變為核心,強調權力是一種關係,且須比較乙在有無甲介入時的行為差異。
兩種界定各有側重:拉斯威爾與卡普蘭特別指出制裁和強制的面向;道爾則以「使他人做出原本不會做的事」概括權力造成的行為效果。權力的實現不必然訴諸暴力,也可能透過說服、利益交換、議程控制、制度規則或資訊優勢發生。
權力、權威與國家暴力的區別及關連
| 概念 | 意義 | 核心判準 |
|---|---|---|
| 權力 | 影響他人行為、選擇或決策的能力與關係 | 能否造成他人行為或決策的改變 |
| 權威 | 被承認為正當、因而具有服從義務的權力 | 權力是否獲得正當性承認 |
| 國家暴力 | 國家運用或授權運用的強制力量,尤其是合法的身體強制 | 是否由國家機關依法行使或授權 |
第 二 題25 分
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 86 年第四次修憲時,將憲法第 55 條所載「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修改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民國 86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請問此修改對我國憲政體制的類型有何重要意義?對我國總統、行政院院長與立法院三方的互動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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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86 年第四次修憲後,我國行政、立法兩權關係的變化,以及總統、行政院院長與立法院之間的權力配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法規為準。
修憲前,憲法第 55 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總統雖有提名權,立法院仍可透過同意或不同意,參與院長任命。修憲後,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改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立法院不再享有院長任命同意權。
政治學上的「半總統制」(又稱雙首長制),通常具有兩個特徵: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另有一位須對國會負責的行政首長。修憲後,我國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而行政院仍須對立法院負責,呈現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並存、行政權同時面對總統與國會的結構。因此,此次修憲的重要意義,是使我國憲政體制更明確地朝半總統制發展,並強化總統在行政權組成上的地位。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從「院長任命權改變了什麼」切入,再分析三方互動:
- 比較修憲前後任命程序:修憲前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修憲後由總統直接任命。
- 判斷憲政體制意義:立法院失去任命院長的權力,行政院長的政治來源不再以國會同意為前提;但行政院仍須對立法院負責,故不能只把制度理解為總統制。
- 說明制衡方式:立法院的制衡重心由「任命前同意」轉為「任命後監督及不信任案」;總統則以任命權主導行政院人事,並在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取得解散立法院的權限。
對三方互動的影響
一、總統與行政院院長:總統的行政人事主導權提高
總統不必再先取得立法院同意,即可任命行政院院長,降低任命程序受到立法院阻擋的可能,也使院長更直接承接總統的政治責任與施政方向。總統對行政院人事的主導性因而提高。
第 三 題25 分
利益團體影響政治或政策的方式有哪些?請舉出至少 5 種,並說明每一方式切入政治或政策面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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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利益團體如何運用組織資源與政治管道,影響政府決策者、法律制定或公共政策。利益團體是具有共同利益或目標,並以組織化方式影響政府政策的團體;其影響方式可分為直接接觸政府的「內部策略」,以及透過社會動員、輿論或選舉施壓的「外部策略」。
作答時應列出至少五種方式,並說清楚各自如何切入政治或政策過程。申論題可採「方式名稱+具體做法+影響對象或政策環節」的方式逐項說明。
解題方法
依利益團體影響政策的管道分類,涵蓋立法與行政機關、選舉、媒體與社會動員、司法等面向。每一項都要交代團體如何行動,以及行動如何形成影響力;僅列出名詞不足以完整回答題意。
影響政治或政策的方式
一、遊說
利益團體直接接觸立法委員、政府官員或政黨,透過會談、書面意見、政策研究與專業資料,提出團體訴求。遊說可介入法案形成、審議、修正,以及行政政策的規劃與執行。依法進行的遊說,是利益團體影響政策的重要制度化管道。
二、選舉介入與政治支持
利益團體可在選舉期間表態支持或反對特定候選人、政黨,動員會員及支持者投票,或協助宣傳與籌募競選資源。候選人當選後,團體可藉由既有支持關係爭取政策回應。政治獻金及相關活動須遵守選舉與政治獻金法規。
三、向決策者施加選區壓力
團體可動員會員及其支持者,透過電話、信件、電子郵件、陳情或拜會,向民意代表與官員表達立場。這種方式使決策者感受到選民對政策的支持或反對,並可能影響其提案、表決或行政決定。
四、媒體宣傳與輿論倡議
第 四 題25 分
從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權力大小的關係來分類,請舉出至少三類不同的中央地方體制,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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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力配置及地方自主程度。判斷重點在於:地方政府的權力是由中央授予、得由中央調整,還是由憲法保障而與中央分立行使;若中央只是由各邦或會員國組成,權力甚至弱於地方單位,則屬另一種型態。
可依中央權力由強至弱,說明單一制、聯邦制、邦聯制三類。
解題方法
先指出分類標準是「中央與地方的權力相對大小」,再依序說明中央對地方的控制程度、地方權力的法源與自主性。作答時要分清楚:單一制下,地方權力原則上來自中央;聯邦制下,中央與地方各有憲法保障的權限;邦聯制下,會員國保有高度主權,中央機關權力有限。
三類中央地方體制
一、單一制(unitary system)
國家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職權通常由中央法律授予或委任。中央得依法調整地方制度與權限,地方不具有與中央並立、受憲法保障的固有權力。
單一制仍可設有民選地方政府,也可以給予地方相當程度的自治;但只要地方權力的根源仍在中央,中央具有最終決定權,基本性質仍是單一制。法國、日本等常作為單一制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