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與政策分析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文化近用權」(access to the culture)與「文化賦權」(Empowerment)?試舉例評論目前國內的文化館舍(例如:博物館、古蹟或歷史建築)在「文化近用權」與「文化賦權」上的具體作為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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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文化權利、文化平權,以及文化館舍如何從「開放民眾參觀」進一步成為公眾參與、共同詮釋文化的公共空間。作答時須分清楚:文化近用權著重人民能否接觸、參與及享有文化;文化賦權著重人民能否成為文化的表達者、參與者與決策者。
《文化基本法》於民國108年制定,命題年度民國109年已施行。依該法第4條,人民享有之文化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年齡、地域、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等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差別待遇;第5條明定人民享有參與、欣賞及共享文化之近用權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就本題相關規定而言,無須援引命題年度之後的重要修法。
《博物館法》第1條以提升博物館的專業性、公共性、多元性及教育功能為立法目的;第3條所定博物館,須定常性開放供民眾利用。這些規範凸顯博物館不只是典藏、展示機構,也負有公共服務與教育功能。
一、文化近用權
「文化近用權」(access to culture)是人民平等接觸、參與、欣賞及共享文化資源的權利。文化近用不僅指場館有開門,也包括民眾是否能克服經濟、地理、身心、語言、資訊及社會文化等障礙,實際進入並理解文化內容。
因此,文化館舍應檢視的不只是開放時間或門票價格,也包括交通與場館動線、展示資訊是否易懂、是否有多語服務、身心障礙者是否能參與,以及偏鄉或弱勢族群是否有機會接觸館藏與活動。
二、文化賦權
「文化賦權」(empowerment)是讓個人或社群取得參與文化事務所需的能力、資源與發聲機會,使其能表達自身文化、參與文化詮釋與治理,並對相關決策產生實質影響。
在文化館舍中,賦權不等於單向提供文化活動,而是由館方邀請居民、族群或相關社群參與策展、典藏、研究、導覽、教育活動及營運討論,使其由「被服務的觀眾」成為「共同創造文化內容的主體」。
| 比較面向 | 文化近用權 | 文化賦權 |
|---|---|---|
| 核心提問 | 民眾能不能接觸並參與文化? | 民眾能不能表達、詮釋並影響文化事務? |
| 館舍角色 | 降低參與障礙、提供公共服務 | 分享權力、建立共創與參與機制 |
| 例子 | 無障礙設施、多語導覽、偏鄉巡迴展 | 社區共同策展、族群參與典藏詮釋與治理 |
兩者彼此相連:近用提供參與的入口,賦權則使參與者進一步擁有發聲與影響的能力。
解題方法
申論可採「定義—作為—評論—建議」四段式。先界定兩個概念,再分別以館舍的具體措施說明其實踐方式,最後指出現行作法的限制並提出改進方向。題目要求「舉例評論」,所以不可只羅列優點,也應評估措施是否真正降低障礙,以及社群是否取得實質參與權。
一、文化近用權的具體作為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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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經濟與地理障礙 公立博物館提供免費或優惠入館、偏遠地區巡迴展覽,或以行動展覽、館際合作及數位典藏擴大接觸範圍。文化部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亦以文化平權、民眾參與及地方文化資源發展為目標。 **評論:**免費入館能降低直接費用,但交通時間、交通成本、資訊落差與照顧責任仍可能阻礙參與;數位展覽也受設備、網路及數位能力影響,不能完全取代實體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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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身心障礙者及高齡者的參觀條件 館舍可設置無障礙動線、電梯、休息區與清楚指標,並提供觸覺模型、語音導覽、字幕、手語或易讀資訊。 **評論:**無障礙不能只看建築設施,展示內容、活動流程及人員服務也須讓不同需求者能理解並參與;古蹟或歷史建築受保存條件限制時,仍可透過替代動線、數位導覽、模型及遠距服務補足。
第 二 題25 分
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的疫情衝擊下,全世界的博物館都面臨了巨大的營運衝擊。在無法親臨博物館現場的限制下,數位科技下的線上展覽遂成為了另一個出口。試評論數位科技內容的線上呈現與線下實地參訪之間的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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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博物館在疫情期間運用數位科技提供線上展覽時,如何看待「線上觀看」與「線下實地參訪」的關係。作答重點不是單純比較哪一種方式較好,而是說明兩者各自能提供的價值、限制,以及如何相互補充。
線上展覽是透過網路、數位影像、影音、互動介面或虛擬實境等方式呈現博物館內容,使觀眾不必到場也能接觸展覽。線下實地參訪則是觀眾親臨博物館,在實體空間中觀看展品、感受展場氛圍,並與展品、空間及其他觀眾互動。
本題並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應以博物館的公共性、文化近用、展示溝通及觀眾經驗等觀念作答。
解題方法
可依「功能與優勢—限制與差異—兩者關係—政策建議」的順序分析:
- 先說明數位科技如何擴大博物館內容的傳播範圍,並提升參觀的便利性。
- 再指出線上呈現仍難以完整重現實體展品、場域氛圍及親身感受。
- 接著提出線上與線下並非互相取代,而是服務不同需求、彼此補充的關係。
- 最後從博物館經營及公共服務角度,提出整合數位與實體展示的方向。
線上展覽的優勢與限制
線上展覽突破地理位置、開放時間及交通成本的限制。居住偏遠、行動不便、無法負擔旅費,或受疫情管制而不能到館的民眾,仍可透過網路接觸博物館資源。數位平台也能保存、整理及傳播文物資訊,並藉由高解析影像、影音導覽、互動地圖、多語內容及虛擬實境,提供多元的觀看方式。
數位呈現還有延伸展示內容的功能。實體展場受限於空間,通常無法充分展示所有相關資料;線上平台則可補充展品背景、研究成果、典藏資料及延伸閱讀,使觀眾依個人興趣深入探索。觀眾也能重複觀看,依自己的時間與速度安排參觀。
然而,數位內容仍有其界限。螢幕影像無法完整傳達展品的真實尺寸、材質、色彩細節及保存狀態;即使使用高解析影像或虛擬實境,也難以完全取代親眼觀看原件的感受。線上參觀亦較難呈現展場動線、空間尺度、燈光、聲音及與他人共同參觀所形成的社會經驗。
此外,數位落差也是博物館必須正視的問題。設備、網路品質、數位識讀能力及身心障礙者的介面需求,都會影響民眾是否能平等使用線上服務。因此,線上化不代表文化近用問題已經消失。
第 三 題25 分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是目前文化部門面對古蹟或歷史建築等文教設施,評估委外經營時常會選擇的法令工具。試舉例評論促參法的執行程序對於文化資產空間委外經營的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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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促參法的制度目的、執行程序,以及程序設計與文化資產保存、再利用之間的適配性。作答時要同時呈現「引入民間專業與資源」的效益,以及文化資產具有不可替代的歷史文化價值,不能只用一般商業設施的收益標準管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促參法以提升公共服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為目的;古蹟或歷史建築若符合公共建設及公共利益要件,可依個案條件採促參方式辦理。常見模式包括由民間營運政府已興建完成設施的 OT,以及民間投資興建並營運的 BOT。文化資產空間常見的是修復完成後委由民間營運的 OT;採何種模式,仍須依土地、設施與投資責任判斷。
解題方法
可按「程序如何篩選業者與形成契約」逐步評論,並把每一程序連結到文化資產委外經營的利弊:
- 前期評估與規劃:確認公共建設及政策目的、需求、財務可行性與風險,並考量文化資產保存及再利用條件。
- 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公開案件資訊、營運條件及申請規範,使有意願的民間團隊提出投資或營運計畫。
- 甄審與評定:依公開條件審查申請人的能力與計畫,評選最優申請人。
- 議約、簽約及履約管理:以契約明定權利義務、營運期限、維護責任、服務品質及監督機制,並在履約期間持續考核。
民國 109 年促參法相關規定可掌握第 3 條的公共建設範圍、第 8 條的民間參與方式,以及第 42 條至第 45 條的公告徵求、申請與甄審等程序。作答不必逐條抄法條,重點是說清楚程序如何影響業者遴選、文化資產維護與公共利益。
程序的優點
一、公開甄選有助公平競爭與引進專業
透過公告徵求、公開條件及甄審程序,政府可比較不同申請人的營運構想、專業能力與財務計畫,減少私下指定造成的不公平疑慮。對需要整合展覽、教育、導覽、修繕管理及觀光服務的文化資產場域而言,公開甄選有機會找到較適合的經營團隊。
例如臺北之家(光點台北)等歷史空間的活化經營,可作為文化資產空間引入民間團隊營運的例子。此類案例說明,民間經營者有機會將展演、影像文化、餐飲或觀光服務結合場域特色,增加空間使用與公眾接觸文化資產的機會。
二、民間資金與經營能力可減輕政府營運負擔
政府可藉由民間投入資金、人力、行銷及管理經驗,減輕日常營運與服務提供的行政負荷;依契約設計,亦可收取租金或權利金。對經費、人力有限的機關,促參有助維持場館開放、改善服務及拓展收入來源。
三、契約與履約管理可將公共目的納入營運要求
若招標文件及投資契約明訂古蹟維護、開放時間、文化教育、展覽品質、收益使用、修繕通報及違約處理,便可將文化資產保存責任及公共服務要求落實於營運期間,而非只在招商時宣示。政府也能藉由定期查核,掌握民間業者履約情形。
四、整合再利用,有助文化資產持續被使用
第 四 題25 分
目前文化資產之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依法有「委任」、「委託」、「委辦」等三種模式可供選擇,請詳述這三種模式的法源依據、定義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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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將文化資產事務交由其他機關或民間辦理時,如何依受託對象及機關間關係,區分「委任」、「委託」與「委辦」。判斷時要看三件事:交付者與承辦者的關係、承辦者的身分,以及依據的法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 條當時規定,文化資產的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三種模式的共同點,是主管機關仍須依法定權限辦理文化資產事務;差異在於權限交付對象及其與交付機關的關係。
二、法源依據與定義
(一)委任
法源:《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依此,委任是主管機關將法定權限的一部分,交由其組織體系內具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執行。
- **受任對象:**所屬下級機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 條並明定得委任所屬機關(構)。
- **機關關係:**同一行政主體內,具有上下隸屬關係。
- **法律效果:**受任機關在委任範圍內執行權限;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依法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二)委託
法源:《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需要,得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同法第 16 條則規範將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 **受託對象:**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 條,包括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民間團體或個人。
- **機關關係:**其他行政機關若與委託機關不相隸屬,屬機關間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則是由機關交由民間辦理。
- **法律效果:**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依法公告並刊登;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除另有約定外,所需費用由行政機關支付。受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若受託行使公權力,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要特別區分「委託民間辦理」與單純採購勞務:若只是提供調查、修繕等專業服務,未將行政權限交由廠商行使,不能只因契約名稱寫「委託」就認定為《行政程序法》的權限委託。
(三)委辦
法源:《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將委辦事項定義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非屬該團體事務的事項,並負行政執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