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文化行政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古蹟修復經常經費高昂,直逼當代豪宅新築價格,致使業主對於古蹟保存心生畏懼,也使各級政府深感財務負擔沈重。試論何以古蹟修復經費高昂?並論相應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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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古蹟修復不是一般建築的整修或重建,而是以保存文化資產價值為優先,在尊重原有形貌、材料及工法的前提下,修復已受損部分並延續其使用與生命。因此,修復成本不能只用每坪造價與新建豪宅相比,還須考量調查研究、專業設計、傳統工藝、施工中發現的隱蔽損壞,以及後續管理維護等完整成本。
法規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規定,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原有形貌修復。必要時得採現代科技與工法,以提升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延長存續年限。
- 同法第23條要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管理維護包含日常保養、定期維修、防災及緊急應變等。
- 同法第30條規定,私有古蹟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補助。
- 同法第31條規定,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的私有古蹟應適度開放參觀,並得依規定酌收費用。
- 同法第99條至第102條並設有稅捐減免、捐贈贊助扣除及承租修復公有文化資產得減免租金等誘因。
解題方法
本題分成兩部分作答:先從「古蹟修復的特殊性」說明成本形成原因,再依原因提出相應的制度與實務措施。答案須兼顧工程面、制度面與財務面,並指出降低成本的重點是避免延誤與失修、改善資源配置,而不是犧牲保存價值或以一般新建方式取代修復。
古蹟修復經費高昂的原因
一、修復目標不同於一般新建
一般新建可採標準化材料、工法及設計;古蹟修復則須保存原有形貌、構造、材料與工法。為避免破壞歷史真實性,不能任意拆除重作,也不能一律以市售新品替代原構件。材料與施工方式受保存要求限制,工程效率及可替代性較低。
二、前期調查、研究與設計成本高
修復前須調查建築沿革、現況、材料、構造、歷次修繕痕跡及損壞原因,並據以研擬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古蹟個別差異大,不能直接套用一般建築圖說;若調查不足,施工中容易發生變更、停工及追加經費。
三、傳統材料與專業技術取得不易
傳統木作、磚瓦、灰作、石作等材料及工法,須由具相應經驗的匠師施作。材料可能須特別製作或尋找相近來源,技術人力也不像一般營造工程能大量調度,因而提高材料、工資及施工管理成本。
四、老化與隱蔽損壞使工程風險高
古蹟常有木構件腐朽、白蟻蛀蝕、牆體裂損、基礎沉陷或屋面滲漏等問題。外觀可見的損壞未必反映內部狀況,拆解後才會發現新的病害,致使工程數量、工法及工期須依實況調整。
五、施工環境與品質管理要求較高
修復須兼顧既有構件保護、施工安全、現場記錄及專業監造;工程常需細部手工處理,工期較長,且須由具相關專業資格的人員參與。古蹟規模雖未必很大,但難以透過大量重複施工降低單位成本。
六、修復延宕會放大成本
若缺乏日常維護,屋面漏水、排水不良或蟲害等小問題未及早處理,會逐步造成結構或材料劣化,最後需要較大規模修復。計畫、預算及審查時程若銜接不佳,也可能造成停工、物價與工資變動、施工團隊重新進場等額外支出。
相應的解決方案
一、落實日常維護與預防性修復
第 二 題25 分
近年由於都市發展導致許多縣市公墓大規模遷葬及相應的保存爭議。古墓群具有豐富多元的歷史價值,在世界各國都深受重視,甚且有名列世界遺產者。試論在鄰避現象與都市開發壓力下,如何保存具有臺灣歷史價值的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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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單問「古墓能否指定為古蹟」,而是要說明如何在都市開發、遷葬需求與鄰避衝突之間,辨認並保存具有臺灣歷史價值的公墓。答題須同時處理價值調查、法定保存、空間規劃、社會溝通與後續管理,並以「整體保存優先、必要時分級保存、妥善處理遷葬」作為主軸。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文化資產保存法》已將古蹟、歷史建築、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等列為有形文化資產類別;同法施行細則並將墓葬列入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可能涵蓋的建造物類型。因此,墓園不應只被視為待遷除的殯葬設施,也可能是具有歷史、文化、藝術、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的文化資產。現行法規後續已有修正,以下仍依命題當年的法制作答。
公墓的價值不只在單座墓碑或墓體,也可能包括墓園的整體配置、墓碑與石雕、墓葬工藝、碑文與族群記憶、地方人物與歷史事件、祭祀習俗,以及墓園與周邊地景的關係。保存評估應從單體建造物、墓群整體、歷史脈絡、活態祭祀與景觀環境等層次進行。
解題方法
可依「先調查辨識、再依法保存、繼而調整開發、最後建立管理」的順序作答。如此能把抽象的保存主張轉化成具體行政與規劃措施,也能正面回應鄰避現象及都市發展需求。
一、全面調查,建立公墓文化資產清冊
遷葬或開發計畫啟動前,應先進行田野調查與文獻整理,建立完整清冊。調查對象應包括墓葬本體、墓碑、牌坊、祭祀設施、墓園道路與空間配置、碑文、地方文史、口述記憶,以及仍在進行的祭祀活動。
調查時應掌握年代、墓主身分及其歷史關聯、墓葬形式與工藝特色、保存狀況、稀有性、群聚關係及周邊景觀。並邀請文化資產、考古、建築、歷史、民俗與人類學等領域專業者參與,避免只依外觀或墓主名望判斷價值。
二、依價值類型採取適當法定保存工具
調查後,應依文化資產特性選擇適合的保存類別及程序:
- 具重要歷史、文化或藝術價值的墓葬及附屬設施: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程序評估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等保存方式。
- 具有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脈絡的墓園空間:評估史蹟保存。
- 墓園與自然環境長期互動,形成具歷史、美學或民族學意義的整體地景:評估文化景觀保存。
- 地下埋藏或墓葬群具有考古研究價值:評估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的調查與保護方式。
- 具有延續性祭祀或地方習俗的墓園:一併調查其民俗、祭儀及社群文化價值。
主管機關應依程序辦理價值評估及審議,不能以「已公告遷葬」或「尚未指定」直接認定墓園沒有保存價值。若文化資產價值尚待調查,應先採取必要措施保全現場,避免遷葬與工程先行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失。
三、將保存納入都市計畫與開發方案
第 三 題25 分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2 條:「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但是,當前各級學校課綱已經塞滿各種科目課程。試論,該如何在各級學校進行文化資產保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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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規依據
本題考查如何把文化資產保存教育落實於學校教育,重點在於回應「課程已滿」的限制,提出可執行的融入方式,而非只主張再增加一門獨立科目。
依民國 109 年《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2 條,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此條要求政府部門跨機關協調、學校將文資教育帶進課程;「相關課程」提供了融入既有課程的空間。
文化資產不限於古蹟、歷史建築等有形資產,也包括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民俗、口述傳統等無形文化資產。教育內容應兼顧認識、尊重、保存與傳承,讓學生理解文化資產與自身生活、地方歷史及族群文化的關係。
解題方法
以「不增加固定科目負擔,改以跨領域融入、在地實作及校內外資源協作」為主軸,分別從課程設計、教學方法、行政支持及學習評量提出方案。這樣既回應題目所說的課程負擔,也具體說明主管機關與學校如何履行第 12 條要求。
具體作法
一、融入既有學科與議題課程
不必另設全年固定的文資科目,可依文化資產的性質融入既有課程:
- 歷史、社會、公民課程,可介紹地方發展、古蹟保存、文化資產法制及保存爭議。
- 國文、語文課程,可採集地方傳說、口述歷史、地名沿革與傳統歌謠。
- 藝術、音樂、家政或生活科技課程,可認識傳統工藝、表演藝術與建築形式,安排技藝體驗。
- 自然、地理課程,可探討文化景觀、歷史環境與人地互動。
- 資訊課程,可製作數位導覽、地方文資地圖或影音紀錄。
教學設計可採跨領域或主題式課程,讓同一項地方文化資產成為不同學科共同的學習材料,避免重複增加課時。
二、以學校周邊文資作為教材,發展在地學習
學校可從周邊古蹟、歷史建築、考古遺址、文化景觀、傳統市場、宗教空間及地方節慶等素材出發,安排走讀、踏查、訪談、觀察紀錄與成果發表。學生可調查一處文化資產的歷史、使用方式與保存現況,並提出維護或活化的建議。
此種教學讓學生從生活環境出發,理解文化資產不是課本中的抽象名詞,而是地方共同記憶與生活的一部分。校園本身若有老建築、歷史校舍、老樹或校史資料,也可成為日常教材。
第 四 題25 分
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指定」與「登錄」的立法精神不同。然而,當今文化施政經常混淆二者,因而出現什麼問題?以及,應該如何正本清源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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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文化資產保存法》中「指定」與「登錄」制度的立法目的差異,以及文化施政未能區分兩者時造成的保存困境。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指定」與「登錄」都是確認文化資產身分、使其受到法律保護的制度,但其制度取向不同:
- 指定:以具較高文化資產價值、需要較積極保護者為對象,由主管機關依審議程序認定並公告,具有較強的公權力介入與保存管制效果。例如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指定。
- 登錄: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適合透過較具彈性的方式保存者為對象,重視文化資產的多樣性、所有權人與社群的參與,以及保存與現實使用之間的調和。例如歷史建築依同法第18條登錄。
兩者不能簡化為「指定才是重要文化資產、登錄就是次等文化資產」。核心差別在於制度採取的認定方式、保護強度與保存策略,應依文化資產的價值、性質及保存需要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制度差異—混淆後果—改善方向」三層作答:
- 先說明指定與登錄各自的制度目的及保存取向。
- 再指出行政機關若將兩者混用,可能造成的保存政策失衡。
- 最後提出法制、程序及配套上的改善方式,回到文化資產保存與活用並重的立法目的。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條明定,立法目的在於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並發揚多元文化。因此,指定與登錄的運用不能只著眼於行政管理便利,也不能只以單一保護強度處理所有類型的文化資產。
混淆兩者會造成的問題
第一,保存方式與文化資產性質不相稱。若將指定與登錄視為可互換的標籤,沒有依個案價值及保存需求選擇制度,就可能對文化資產施加不適當的限制,或未能提供足夠保護。
第二,保存與使用之間失衡。過度以高強度管制處理所有文化資產,容易忽略所有權人、管理人及地方社群的實際需求,使保存被理解為限制財產使用,增加衝突與抗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