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三等 文化行政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2016 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公布後,國內的文化資產共有 14 類別,請解釋下列 4 種類別的內容及成果:
紀念建築、史蹟、口述傳統、傳統知識與實踐。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察《文化資產保存法》於民國 105 年(2016 年)修正後,對文化資產類型的重新建構,以及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的基本區分。
依命題當年《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文化資產分為 14 類。其中:
- 「紀念建築」與「史蹟」屬於有形文化資產。
- 「口述傳統」與「傳統知識與實踐」屬於無形文化資產。
答題時應掌握「定義、判斷特徵、保存方式及具體成果」四個層次,並說明其文化意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就部分文化資產類別及主管機關權責有所修正,但不影響本題依命題時法規作答。
一、紀念建築
1. 定義與內容
「紀念建築」是指為紀念歷史人物或歷史事件而興建,且具有文化價值的建築物。
其判斷重點包括:
- 建築物具有明確的紀念目的。
- 紀念對象為重要歷史人物或歷史事件。
- 建築本身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社會或建築價值。
- 不以建築年代久遠為唯一判斷標準。
因此,紀念建築與一般具有歷史年代的老屋不同。老屋若僅具年代價值,可能屬於歷史建築;若其興建目的及文化意義在於紀念特定人物或事件,則可依其性質列為紀念建築。
2. 保存方式
紀念建築的保存,除維持建築本體、格局、材料及外觀外,也應保存其紀念意義與歷史脈絡,包括:
- 原有建築構造及空間配置。
- 與紀念人物或事件有關的文物、文獻及展示資料。
- 建築所在地的歷史環境。
- 社會對該建築的集體記憶。
其活化利用可作為紀念館、展示館、教育場館或公共文化空間,但不得因過度改造而破壞原有紀念性及歷史真實性。
3. 文化成果
2016 年修法後,紀念建築獲得獨立列類,具有下列成果:
- 建立專門的保存與管理法制。
- 使具有紀念意義的建築不必附屬於古蹟或歷史建築類別。
- 強化對近現代政治、社會、產業、教育及地方人物記憶的保存。
- 促進紀念建築的修復、展示、公共使用及文化教育。
- 使建築保存從單純保存物質形式,擴大至保存歷史記憶及社會認同。
二、史蹟
1. 定義與內容
「史蹟」是指具有歷史價值及文化意義的歷史場所或遺址。
史蹟的重點在於「場所」及其所承載的歷史事件、人物活動或社會記憶,而不以現存建築物是否完整為必要條件。其保存對象可能包括:
- 歷史事件發生地。
- 歷史人物活動、居住或工作場所。
- 政治、軍事、社會運動或產業發展相關地點。
- 具有族群、地方或國家記憶的場所。
- 雖然建築物已不存在,但仍具有歷史意義的遺址或地點。
史蹟與古蹟的區別,在於古蹟通常具有較明確且重要的建築、遺址或物質文化遺存;史蹟則著重於歷史場所本身所具有的事件性、記憶性及文化意義。
2. 保存方式
史蹟的保存不能只保存單一物件,而應重視其整體歷史脈絡,包括:
- 保留歷史事件發生的原址。
- 維護原有地形、環境及空間關係。
- 保存相關碑碣、遺構、文獻、照片及口述資料。
- 設置解說、展示及教育設施。
- 避免工程建設或土地開發破壞其歷史環境。
對於已經改變或部分消失的史蹟,可透過考古調查、檔案研究、口述歷史及環境復原等方式,呈現其原有歷史意義。
3. 文化成果
史蹟獨立列為文化資產類別後,主要成果包括:
- 擴大文化資產保存的範圍,不再只重視完整建築物。
- 保存重大歷史事件、地方發展及族群記憶的發生地。
- 促進歷史場址的調查、研究、解說及公共教育。
- 將史蹟與地方文史、社區營造及文化觀光結合。
- 建立對「事件發生地」及「集體記憶場所」的保存觀念。
答題時應強調,史蹟的價值核心是「歷史場所所承載的意義」,而非建築外觀本身。
三、口述傳統
1. 定義與內容
「口述傳統」是指透過口語傳承,並由群體或個人持續保存、實踐及傳遞的傳統文化表現。
其內容可能包括:
- 神話、傳說及族群起源故事。
- 史詩、歌謠、敘事歌及傳統吟唱。
- 家族、部落或地方的歷史記憶。
- 儀式、祭典及生活規範中的口語傳述。
- 傳統語言、特殊語彙及具有文化意義的敘事方式。
- 反映族群世界觀、價值觀及宇宙觀的口傳內容。
口述傳統的核心不只是「一段故事」,而是透過語言及表述方式,把群體的歷史、信仰、倫理、知識及身分認同傳給下一代。
2. 文化特性
口述傳統具有下列特性:
- 以口語傳承為主要方式。
- 依賴特定傳承者、家族、部落或社群。
- 內容可能因情境、表演者及世代而產生變化。
- 與族群語言、儀式、信仰及生活方式密切相關。
- 若傳承環境消失,即可能面臨失傳危機。
因此,口述傳統不宜僅以文字記錄取代活態傳承。文字、錄音、錄影及數位典藏固然重要,但仍應維持在社群中實際講述、吟唱及使用的傳承機制。
3. 保存方式
口述傳統的保存措施包括: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規定,對於某些地區,或具有一定興建年代或形式風格的建築物,得進行「普查」、「列冊」、「價值評估」、「逕列為暫定古蹟」等不同的工作,請說明前述四者的定義、期限、工作內容。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於具文化資產價值建造物之「發現—保全—評估—正式指定」程序。四者並非同義詞,而是由廣泛調查逐步進入法律保護的不同階段:
- 普查:全面蒐集資料,尋找可能具有文化資產價值的建造物。
- 列冊:將具潛在價值者列入追蹤名單,建立行政管理對象。
- 價值評估:依歷史、文化、藝術、建築及保存現況等因素,判斷是否達到指定或登錄標準。
- 逕列為暫定古蹟:在正式審查完成前,先給予即時、暫時性的古蹟保護。
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為準。相關條文後續已有修正,現行法制內容應另行查核,但不影響本題依110年法規作答。
一、普查
(一)定義
普查是主管機關針對特定地區、特定類型建造物,或依其興建年代、建築形式、風格及歷史背景,進行全面性或系統性的資料蒐集與調查。
《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價值之建造物,並依法定程序審查。
普查的重點在於「發掘對象」及「建立基礎資料」,本身不等於古蹟指定,也不代表建造物已經取得古蹟身分。
(二)期限
普查屬於主管機關的持續性文化資產調查工作,法律重點是「定期辦理」,並非每一件建造物均有相同的固定完成期限。
至於個人或團體提報後,主管機關應依規定進入後續列冊、價值評估或指定、登錄程序;正式審查原則上應於接獲申請或提報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情況特殊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三)工作內容
普查通常包括:
- 調查建造物的位置、年代、用途及所有權、使用情形。
- 蒐集建築形式、材料、構造、格局及保存狀況。
- 調查與該建造物相關的歷史事件、人物、產業、聚落及社會文化脈絡。
- 記錄建築物現況,製作文字、照片、測繪、圖面及檔案資料。
- 篩選可能具有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價值之對象。
- 作為後續列冊追蹤、價值評估、指定或登錄的基礎。
二、列冊
(一)定義
列冊是主管機關將普查或提報後,初步認為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但尚未完成正式審查的建造物,登錄於相關清冊中,進行後續追蹤管理。
列冊的法律性質是「行政上的保全與追蹤措施」,不是古蹟指定,也不是歷史建築登錄。建造物列冊後,仍須進一步進行價值評估及法定審查。
(二)期限
列冊本身主要是程序上的追蹤階段,並非正式指定或登錄的終局處分。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或提報後,依規定辦理後續審查;審查原則上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情況特殊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因此,考試作答時應注意:
- 普查是定期進行的調查工作。
- 列冊是審查前的追蹤管理階段。
- 六個月加六個月的期限,主要是正式審查程序的期限,不宜誤寫成所有普查或列冊工作的固定期限。
(三)工作內容
列冊後,主管機關應:
- 建立建造物基本資料及檔案。
- 註明建造年代、形式、位置、所有人及使用人。
- 持續掌握建造物是否有拆除、改建、損壞或轉售等情形。
- 觀察建造物是否有立即滅失或破壞的危險。
- 通知或協調所有人、使用人配合調查及保存。
- 作為價值評估、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的前置資料。
列冊的核心功能是「先留資料、先行追蹤、避免在正式審查完成前文化資產已遭破壞」。
三、價值評估
(一)定義
價值評估是主管機關或受委託之專業團隊,依據法定基準及專業調查結果,判斷建造物是否具有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價值的程序。
價值評估不同於普查。普查著重於「找出及記錄對象」;價值評估則著重於「判斷文化資產價值是否達到法定門檻」。
(二)期限
價值評估應納入法定審查程序辦理。對於申請或提報案件,主管機關原則上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審查;情況特殊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正式審查完成後,主管機關應依評估結果作成適當處理,例如:
- 指定為古蹟。
- 登錄為歷史建築。
- 登錄為紀念建築。
- 認定未達法定文化資產價值,結束相關程序。
- 如有急迫危險,先行逕列為暫定古蹟。
(三)工作內容
價值評估通常應考量下列事項:
- 歷史價值 是否與重要歷史事件、人物、制度、產業或地方發展具有關聯。
第 三 題25 分
中央或縣(市)政府對於其轄域內的「石滬」進行普查、保存與修護等工作,請說明我國「石滬」的定義、分布、形式、構成元素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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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石滬」作為傳統潮間帶漁撈設施的基本知識,答題應完整說明五個面向:
- 定義:石滬是利用天然潮汐與石材砌築而成的捕魚設施。
- 分布:以澎湖群島最具代表性,並分布於臺灣西部沿海及離島部分地區。
- 形式:依平面形狀、滬堤配置及滬門數量分類。
- 構成元素:包括滬堤、滬房、滬門、集魚區及相關附屬石砌構造。
- 功能:利用潮差使魚群進入滬內,退潮時將魚群集中捕獲。
本題不是單純考「石頭築成的魚塭」,重點在於「潮汐」、「滬堤」、「集魚」三者的結合,以及石滬所呈現的人與海洋環境長期互動的文化景觀價值。
涉及文化資產保存之法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概念,石滬可從文化景觀、民俗及有關文物、傳統工藝與地方生活文化等面向加以保存;實際指定類別須依個案價值、保存現況及主管機關認定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定義—空間—形制—構造—功能」的順序作答:
- 先界定石滬是什麼。
- 再交代主要分布區域。
- 接著說明外觀形式及分類方式。
- 再拆解石滬的主要構成元素。
- 最後以潮汐運作流程解釋其漁撈功能。
功能部分應依自然流程書寫:
因此,石滬的核心原理不是主動追逐魚群,而是利用固定石砌構造與潮差,將魚群導入、阻隔並集中。
一、石滬的定義
石滬是沿海居民利用當地石材,在潮間帶築成具有一定平面形狀的石砌漁撈設施。其主要構造為低矮而延伸的石牆,配合潮汐漲退,使海水及魚群在漲潮時進入石滬,退潮時受到石牆阻擋,最後集中於較深的滬房或集魚空間,再由漁民捕捉。
「滬」具有圍捕、阻截魚群的意義。石滬與一般魚塭不同:
- 魚塭通常是陸域或半陸域的蓄養設施。
- 石滬位於潮間帶,主要依賴自然潮汐運作。
- 石滬通常不以人工飼養魚群為主要目的,而是捕捉隨潮進出的魚、蝦、蟹、貝類及其他潮間帶生物。
石滬同時具有生產、生活、技術、信仰與景觀價值,是傳統海洋文化的重要遺存。
二、石滬的分布
1. 主要分布於澎湖群島
澎湖是臺灣石滬最密集、最具代表性的地區。其原因包括:
- 澎湖具有廣大的潮間帶。
- 岩岸及玄武岩等石材資源豐富。
- 海島居民長期依賴近海漁撈維生。
- 澎湖群島島嶼眾多,海岸線曲折,適合利用海灣、礁坪及潮間帶築滬。
- 澎湖潮差明顯,具備石滬運作所需的自然條件。
澎湖石滬數量多、型制豐富,並形成具有區域特色的石滬文化景觀。
2. 分布於臺灣西部沿海及離島
除澎湖外,臺灣西部部分海岸、近岸島嶼及金門等地,也可見利用石材與潮汐捕魚的類似設施。其分布通常受到下列條件影響:
- 潮間帶寬度。
- 岩岸或礁石地形。
- 可取得的石材種類。
- 潮差大小。
- 地方居民的傳統漁撈習慣。
答題時應以「澎湖為核心分布區」為主,其他地區作為補充,不宜將臺灣各地的海岸漁撈設施全部概括為澎湖式石滬。
三、石滬的形式
石滬形式主要依石滬平面配置、滬堤走向及滬門設計而異。常見形式包括下列類型:
1. 弧形或半月形
滬堤呈弧線或半月形,開口面向海側。漲潮時魚群由開口進入,退潮後魚群受弧形石牆包圍,集中於滬內。
此類形式構造相對簡潔,是石滬常見的基本形制。
2. 圓形或近圓形
石滬外圍形成封閉或近封閉的圓形空間,滬門設於適當位置。這類形式有利於將魚群集中在中央或低窪處,並可提高退潮後的捕撈效率。
3. 半封閉形或馬蹄形
石滬呈馬蹄形、彎月形或其他半封閉配置,通常利用海岸線、礁坪及天然地形形成集魚空間。其開口與滬房的相對位置,是判斷捕魚動線的重要因素。
4. 網垵形、迷宮形或複合形
部分石滬由多段石堤組成,內部具有轉折、分隔或多重空間,形成類似網垵或迷宮的平面配置。其作用在於延長魚群游動路徑,增加魚群被導入集魚區的機會。
5. 單滬、雙滬及多滬組合
依滬體數量及配置,還可分為:
- 單滬:單一滬體及其附屬構造。
- 雙滬:兩座石滬並列或相互配合。
- 多滬組合:數座石滬分布於同一潮間帶,形成石滬群。
同一地區的石滬可能經歷增修、改建及自然破壞,現存形制未必完全符合單一分類,因此答題應掌握「依平面形狀與滬堤配置分類」的原則。
四、石滬的構成元素
1. 滬堤
滬堤是石滬最主要的構造,以大小石塊堆疊、砌築而成,形成阻隔魚群及控制水流的石牆。
滬堤的功能包括:
第 四 題25 分
目前國內已從事許多鐵道系統的文化資產保護工作,請說明鐵道系統的車站藝術網路、建築物、鐵路、車庫的再利用或修復的事務。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鐵道系統作為文化資產」的整體保存與活化再利用。鐵道文化資產並非只有單一車站建築,而是由路線、車站、橋梁、隧道、號誌、月臺、宿舍、車庫、機車車輛、工業設備及沿線景觀共同構成的文化資產系統。
依民國110年《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相關法規,鐵道遺產可依個別價值及整體關聯性,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史蹟及古物等類型。保存重點包括:
- 保存鐵道設施的歷史、建築、技術及產業價值。
- 維持鐵道路線與沿線聚落、地景及生活記憶的關聯。
- 以修復及再利用延續文化資產生命,避免僅保存外觀而失去原有功能脈絡。
- 在安全、使用需求及文化資產價值之間取得平衡。
本題可採「網路整合、建築保存、路線維護、車庫活化」四個面向作答。
解題方法:以鐵道系統的四類資產分項說明
一、車站藝術網路的保存與活化
車站藝術網路是以各鐵路車站為節點,串聯車站建築、公共藝術、地方文化、歷史事件、產業記憶及觀光路線所形成的文化網絡。其重點不在單點展示,而在於將分散的車站轉化為具有主題性及連續性的文化廊道。
可辦理的事務包括:
- 建立鐵道文化資產普查及資料庫,記錄車站沿革、建築特色、重要人物、地方產業、車站設備及相關口述歷史。
- 依各站的歷史特色設定主題,例如木造車站、礦業鐵道、糖業鐵道、軍事運輸、客家聚落或原住民族文化。
- 結合公共藝術、常設展覽、導覽解說、地方創生及文化活動,使車站成為地方文化入口。
- 建置車站與車站之間的文化路線,串聯鐵道遺址、老街、聚落、工業遺產及自然景觀。
- 保存原有站名、站牌、月臺、號誌、票房、行李房及候車空間,避免過度商業化造成歷史氛圍流失。
- 導入無障礙、消防、結構補強及現代服務機能時,採可逆性及低干擾設計,清楚區分新舊材料。
二、車站及相關建築物的修復與再利用
鐵道建築物包括車站本體、站房、月臺、候車亭、宿舍、官舍、倉庫、辦公室、號誌樓及附屬設施。其保存不能只處理立面,而應保存建築格局、材料、構造、使用痕跡及與鐵道運作相關的空間關係。
修復及再利用的主要事項如下:
- 先進行文獻調查、現況測繪、結構檢查、材料分析及歷次修繕調查,確認建築的原始形貌及變遷過程。
- 依文化資產價值決定保存範圍,保存原有格局、屋架、門窗、月臺尺度、站房與軌道的相對位置。
- 修復時遵守最少干預、保存原有材料、必要替換及新舊可辨識等原則。
- 對於老舊木構、磚造、鋼構及混凝土構造,分別採取防潮、防蟲、防鏽、耐震補強及結構穩定措施。
- 再利用用途可包括車站博物館、地方文化館、旅客服務中心、社區活動空間、文創店舖、青年基地及地方產業展示空間。
- 新增空調、電氣、給排水、消防、廁所及無障礙設施時,應避免破壞重要構件,並使設備管線集中、隱蔽且便於維修。
- 再利用計畫應配合管理維護、開放時間、使用容量、災害應變及經費來源,避免修復完成後因缺乏管理而再次損壞。
三、鐵路路線、軌道及沿線設施的保存
鐵道路線具有線性文化資產及文化景觀的特質。其價值來自路線本身,也來自路線與山川地形、聚落、產業、交通及社會生活所形成的整體關係。
應辦理的事項包括:
- 保存原有路線、軌道路基、橋梁、隧道、涵洞、號誌、號誌機械、電力設備、里程標及界碑等具有歷史意義的設施。
- 進行路線測繪及沿線資產盤點,確認各設施的年代、功能、保存狀況及彼此關聯。
- 對仍具運輸功能的鐵路,採「使用中保存」方式,在維持通車安全的前提下保存歷史構造及操作方式。
- 對停止營運的路線,可規劃觀光鐵道、文化步道、自行車道、鐵道教育路線及環境學習場域。
- 修復橋梁及隧道時,應兼顧結構安全、防水、排水、耐震、邊坡及落石防護,並保留原有工程技術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