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三等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與文化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臺灣境內有許多越南、印尼、泰國等東南亞國家的人群移入,帶來了許多新的文化現象與文化需求。你認為地方政府可以採取哪些文化政策回應新住民或移工的文化現象與需求?這些政策可以為臺灣社會帶來哪些正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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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政府如何回應新住民及移工帶來的文化多樣性,以及文化政策能否兼顧文化權利、公共參與與社會共融。重點不是只辦異國節慶,而是讓不同族群能表達、參與並平等使用文化資源。
文化政策可掌握三項原則:
- 文化權利與平等近用:尊重不同族群的語言、信仰、生活方式及文化表達,降低參與藝文活動與使用公共文化設施的障礙。
- 由服務對象走向共同參與者:讓新住民及移工參與需求調查、方案設計與執行,避免政策只由政府單方面替其安排。
- 促進交流而非標籤化:呈現族群內部的多元與個人差異,不把特定文化簡化為飲食、服飾或節慶展示。
題目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若答題援引文化基本法等法規,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需求辨識—政策措施—社會效益」作答。先指出語言、文化表達、宗教與社群交流等需求,再提出地方政府可執行的政策,最後說明措施如何增進個人文化參與及整體社會共融。政策宜涵蓋文化內容、文化場館、人才培力、跨族群交流及治理參與,才能完整回應題意。
政策措施
一、調查需求,建立參與管道
地方政府可透過訪談、問卷及與新住民、移工社群組織合作,了解不同群體在語言、文化活動、公共空間與資訊取得方面的需求。設置諮詢或定期對話機制,並邀請當事人參與文化政策及活動規劃,使方案貼近實際生活。
二、支持多元文化表達與創作
補助新住民及移工社群辦理文化展演、影像紀錄、文學、音樂、舞蹈與工藝等活動,也可支持其與臺灣在地藝術工作者合作創作。文化呈現應由當事人發聲,避免只以異國美食或節慶作為文化代表。
三、提升文化資源近用性
公共圖書館、文化中心及地方博物館可提供多語資訊、相關書籍與影音資料,並辦理多語導覽、閱讀活動及文化體驗課程。地方政府亦可運用社區據點、移工休閒時間與交通條件,安排合宜的活動時間、地點及資訊傳播方式,降低參與門檻。
四、培育人才並支持社群自主
第 二 題25 分
數位科技的蓬勃發展,成為各國重要的文化政策工具,用以強化民眾的文化參與或提供更多藝文創作的機會。請說明生成式人工智慧(例如 ChatGPT、Midjourney 或其他)對民眾的文化參與會帶來哪些正面或負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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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數位科技與文化政策的關係,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慧如何影響民眾參與文化的機會與方式。生成式人工智慧是能依據使用者輸入的指令,產生文字、圖像、音樂或其他內容的技術;ChatGPT 與 Midjourney 分別是文字與圖像生成工具的例子。
「文化參與」不只指觀看或欣賞藝文活動,也包括接觸、理解、學習、創作、分享及參與文化生活。作答時應同時討論生成式人工智慧如何降低參與門檻、拓展參與形式,以及它帶來的數位落差、文化偏見、著作權與資訊可信度等問題。
解題方法
可從「參與者能否接觸文化」、「能否理解與學習」、「能否創作與表達」、「能否分享及參與公共文化生活」四個面向,分別整理正面與負面影響。最後補上文化政策的因應方向,呈現完整的政策分析:在善用科技擴大參與的同時,維護公平、文化多樣性與創作者權益。
正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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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創作與參與門檻:民眾不必具備專業繪畫、寫作或影音製作技能,也能用自然語言指令產生初步作品或創作素材,增加非專業者表達與參與文化活動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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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文化近用與學習:生成式人工智慧可協助翻譯、摘要、導讀與內容改寫,讓民眾更容易理解不同語言或較艱深的文化內容。若搭配語音輸入、文字轉語音等工具,也能協助部分身心障礙者或閱讀不便者接觸文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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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個人化的文化體驗:工具可依使用者的興趣、語言或程度,協助推薦內容、解釋作品背景或設計學習素材,使民眾以較符合自身需求的方式探索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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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共同創作與分享:民眾可將人工智慧產出的內容作為構想、草稿或素材,再加以選擇、修改與創作,並透過社群平台分享,形成新的互動與參與形式。
負面影響
第 三 題25 分
民國 113 年文化部完成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制定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法,請問這次修法的內容有哪些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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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民國113年修正的制度方向與具體重點。修正於113年8月1日發布施行,共修正36條、新增5條,修正範圍超過全辦法條文的三分之二,為歷來幅度最大的一次。
作答要掌握三個主軸:簡化辦理流程、依經費規模分級辦理、強化利益迴避與公開透明。法源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5項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依制度流程整理修正重點
可依「哪些案件要辦、由誰辦、如何徵選與管理、如何避免利益衝突」分段說明,避免只羅列條文號碼而漏掉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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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免辦及經費運用規定:明列可申請免辦公共藝術的特殊事由,包括文化資產相關工程、具封閉或未開放性質或有安全疑慮的工程或基地、國防機敏工程,以及其他經審議會同意的情形。經審議會同意後,全部或部分經費可納入各級主管機關設立的基金或專戶;並刪除預繳公共藝術設置經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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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採經費分級辦理:
- 50萬元以下:原則由興辦機關(構)自行辦理,內容以教育推廣、民眾參與、美感培養、藝文體驗、藝術計畫、環境美學及策展等為主;辦理結果應製作成果報告,報審議機關備查。
- 逾50萬元至200萬元以下:可依辦理型態選擇適當方式;辦理教育推廣、民眾參與等多元形式者,經審議會同意後可由興辦機關自行辦理,並提出成果報告;辦理常設型公共藝術者,則依相關程序辦理。
- 逾200萬元:依一般審議模式辦理,應提送設置計畫,並製作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備查。
- 調整組織及行政流程:將徵選小組整併至執行小組,刪除另行編製「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的規定,徵選結果納入完成報告呈現。
第 四 題25 分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許多宣言與方案,來搶救世界各地的少數族群語言,像在 1999 年宣布:每年 2 月 21 日為「國際母語日」;宣示 2008 年為「國際語言年」;2017 年推動「以多語種教育邁向永續發展的未來」;2018 年提出「保護與促進語言多樣性宣言」,請問為何要保護語言權?我國政府有哪些語言政策?並請評估政策的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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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語言權、語言多樣性與國家語言政策,作答時須由「個人權利—文化保存—公共政策」三個層次說明。語言不只是溝通工具,也承載族群記憶、歷史經驗、知識與文化認同。當強勢語言擠壓弱勢語言的使用空間,語言便可能出現世代斷層,甚至消失;因此,保護語言權同時涉及人權保障、文化平權與文化多樣性。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國家語言發展法》第3條,國家語言是「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第4條明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不受歧視或限制。該法以尊重多元文化、促進國家語言傳承、復振及發展為目的。以下法制說明均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說明保護語言權的理由,再以《國家語言發展法》作為我國政策主軸,按「治理規劃、教育傳承、公共服務與媒體、文化資源」整理政策內容,最後評估其實際影響及執行限制。這樣能同時回答題目的「為何」、「有哪些」與「影響為何」,避免只列政策名稱而未作評析。
一、為何要保護語言權
- 保障個人表意與受教權:人民應能以熟悉的語言表達思想、接受資訊與參與公共生活。母語教育亦有助於學習者理解家庭與社群的文化脈絡。
- 維護族群文化與集體記憶:語言包含地名、歌謠、口述歷史、傳統知識及價值觀。語言消失,相關文化知識的保存與傳遞也會受到影響。
- 矯正歷史上的語言不平等:若過去的教育、行政或社會環境使特定語言被排斥或污名化,形式上人人都能使用語言仍不足以確保實質平等;政府有責任創造公平使用與傳承的條件。
- 維護社會文化多樣性:語言多樣性是文化多樣性的重要部分。保障不同語言的使用與發展,有助於避免公共生活被單一語言壟斷。
- 促進知識保存與永續發展:各語言承載在地生態、生活及社會知識。支持語言傳承能保存多元知識,也能增加不同群體參與教育、文化及公共服務的機會。
二、我國政府的語言政策
(一)建立共同法制與跨機關治理
《國家語言發展法》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納入國家語言範圍,並明定語言平等及不得歧視。文化部為中央主管機關,並透過國家語言發展會議研議、協調與推動相關事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配合辦理。
政府另以國家語言發展報告掌握語言現況,並依相關方案整合中央與地方資源,推動傳承、復振及發展。原住民族語與客家語亦有各自相關法制及主管機關,共同構成我國語言政策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