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三等 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地方特考・三等・財經廉政
試題代碼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25 分

服務於 A 機關之公務人員甲因繼承取得家族公司股份,其所取得股份占該公司股權之 16%。A 機關知悉後,將甲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並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予以停職。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懲戒判決前,A 機關將其所有股份之半數出售予其親屬。

試問:甲售出股份後申請復職,其服務機關是否應准其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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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禁止經營商業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遭停職後,停職事由何時消滅、能否申請復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的農、工、礦、商等事業,其股份總額不得超過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同條第 4 項規定,公務員違反前述規定者,應先予撤職,並移送懲戒。此處「先予撤職」依實務見解是先行停職,並非已作成懲戒法上的撤職處分。

甲因繼承當然取得股份,原持股占公司股權百分之十六,超過法定上限。甲在停職後出售一半股份,持股降為百分之八,雖已低於百分之十,但不當然使甲得在懲戒判決作成前復職。

解題方法

先判斷持股是否違法:甲持股百分之十六,超過百分之十上限,且題目已交代服務機關依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停職並移送懲戒。

再區分兩件事:

  1. **違法狀態是否仍然存在:**出售半數股份後,甲持股降為百分之八,超額持股狀態已排除。
  2. **停職事由是否已消滅、能否立即復職:**甲已因違反該條規定被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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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為 A 縣縣長,某日其向承攬 A 縣政府工程的 B 公司借貸新臺幣 1,000 萬元。

試問:

(一) 甲向 B 公司借款之行為是否違法?

(二) 承上,若違法時,得否對甲予以懲處或懲戒?又得為何種懲處或懲戒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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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與職務有關係者私相借貸的禁止,以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違法時的責任方式。

依民國 108 年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21 條第 1 款,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其中包括「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同法第 22 條另規定,公務員違反該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如另觸犯刑事法令,也應依刑事法令處罰。

縣長雖為民選地方首長,仍依《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違法或有其他失職情事,則準用政務人員的懲戒規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 B 公司與甲職務間的關係:B 公司承攬 A 縣政府工程,屬承辦縣政府工程的廠商。再判斷甲是否與該公司成立借貸關係:題目已明示甲向 B 公司借款,符合「私相借貸」。

最後依縣長的身分區分處理方式:甲受《公務員服務法》行為規範拘束,但其責任應依《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準用政務人員懲戒規定處理;不宜直接套用一般公務人員依考績制度所受的記過、申誡等行政懲處。

(一)甲向 B 公司借款是否違法?

違法。

A 縣政府是甲所任職機關,B 公司承攬該縣政府工程,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21 條第 1 款所稱「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甲向 B 公司借款,屬與該廠商私相借貸,違反該款禁止規定。

此項禁止不以甲是否親自承辦、監督該工程,或借款利率是否合理、是否已經清償為要件。即使借款形式上訂有利息、借款條件看似公平,仍不改變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的事實。

(二)得否對甲予以懲處或懲戒?得為何種方法?

1. 懲處與懲戒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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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甲警員因執行指揮交通勤務時身著名牌雨衣、休閒鞋及屢次未刮鬍鬚等各種服裝儀容不整行為,遭服務機關核予申誡懲處共計 18 次。服務機關以甲執行指揮交通勤務屢次造成嚴重塞車,平時考核紀錄表中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品德操守項目 3 次為 D 級、創新研究及簡化流程項目 2 次及語文能力項目 1 次為 C 級,其餘項目均為 B 級,當年度有 18 次申誡,僅 2 次嘉獎等情,將甲之年終考績考列為丙等。

甲主張值勤時因下雨需穿雨衣,雨淋濕皮鞋因而換穿休閒鞋,其未著機關製發之制式雨鞋與未刮鬍鬚並無儀容不整之情形,不應予以申誡;其雖沒有大功勞,但未曾犯大錯,不應核予年終考績丙等。

針對 18 次申誡及考績丙等之評定,甲有何救濟管道?甲之上開主張有無理由?

相關法條:

警察機關強化勤務業務紀律實施要點第 6 點規定:「執行勤務時,除服行便衣勤務外,應服裝整潔、儀容端莊、態度和藹,嚴禁發生下列情事:……(二)未依規定穿著制服、服裝儀容不整或配件不齊……。」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8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6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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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別處理兩種不利益:

  1. 18 次申誡懲處:涉及警察人員服勤紀律與平時懲處,須判斷申誡是否合法,以及可循何種程序救濟。
  2. 年終考績丙等:丙等會影響考績獎金、晉敘陞遷等服公職權益,須判斷能否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以及機關的考績判斷是否逾越裁量界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實務見解為準。**後續憲法法庭對公務人員權益救濟及考績懲處制度已有重要發展,作答仍依題目指定年度判斷。

解題方法

先將申誡與年終考績分開,避免把懲處救濟和考績救濟混為一談;再就申誡檢視行為是否違反勤務規範、是否符合申誡要件,最後以考績法定標準及機關判斷餘地審查丙等評定。

一、18 次申誡的救濟與理由

救濟管道

依民國 108 年當時實務見解,申誡屬服務機關對所屬人員所為之懲處。甲如不服,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出申訴;不服申訴函復,再提起再申訴。

申誡是否有理由

《警察機關強化勤務業務紀律實施要點》第 6 點要求執行勤務時服裝整潔、儀容端莊,並禁止未依規定穿著制服、服裝儀容不整或配件不齊。《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6 條則規定,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情節輕微者,得予申誡。

甲主張因雨勢而穿雨衣、皮鞋淋濕後改穿休閒鞋,並未刮鬍鬚也不構成儀容不整。然而,題示要點要求的是勤務服裝整潔、儀容端莊;機關得依勤務服裝規定及具體情況,判斷穿著名牌雨衣、休閒鞋或未刮鬍鬚是否違反勤務紀律。若甲確有未依規定穿著、服裝儀容不整等情形,且違失情節輕微,依獎懲標準核予申誡,並非當然違法。

此外,甲執行指揮交通勤務屢次造成嚴重塞車,亦可作為評價其執行公務是否不力的事實。惟申誡仍應以個別違失事實為基礎,並符合比例原則;不能只因事後交通壅塞,即推定每一次服裝儀容申誡均合法。

二、年終考績丙等的救濟與理由

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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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甲擔任某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局長,甲之兄長乙為歷史學與人類學教授,平日熱心宣導各種有形、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的重要性,並時常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報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甲對乙之公益理念甚為贊同,故決定以建設局經費補助乙就該直轄市之市區建設發展對文化保存的衝擊影響進行研究。

試問: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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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的三個判斷層次:甲是否為本法適用對象、乙是否為甲的關係人、以機關經費補助乙進行研究是否違反補助禁止規定,以及有無公共利益例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民國 107 年修正後施行之規定。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公職人員—關係人—利益衝突—補助禁止與例外—迴避及揭露義務」:

  1. 先確認建設局局長是否屬本法所稱公職人員。
  2. 再判斷兄長是否屬二親等以內親屬。
  3. 接著確認補助是否使乙取得財產上利益,以及補助行為是否由甲執行職務而作成。
  4. 最後檢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的補助禁止規定及其例外。

法律涵攝

一、甲為本法所稱公職人員,乙為甲的關係人

依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屬本法所稱公職人員。甲擔任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局長,屬適用本法之公職人員。

依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公職人員的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關係人。兄弟姊妹為二親等旁系血親,因此乙是甲的關係人。

二、補助乙進行研究,涉及乙取得財產上利益

本法第 4 條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益包括現金及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研究補助使乙取得經費,屬財產上利益。

依本法第 5 條,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即屬利益衝突。甲決定以建設局經費補助乙,正是因甲執行職務而使關係人取得財產上利益,符合利益衝突的判斷要件。

乙從事文化資產保存具有公益性,不能因此否定補助款仍是乙取得的財產上利益,也不會使乙喪失關係人身分。

三、原則上禁止補助,但本法設有公共利益例外

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建設局是甲服務的機關,甲以建設局經費補助其兄長,原則上落入補助禁止規定。

同項但書第 3 款則規定,禁止補助反而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不受前述禁止限制。本案乙具歷史學與人類學專業,長期投入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等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主題又是市區建設發展對文化保存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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