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林業技術 林政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林業受到「技術因子」、「經濟因子」和「社會因子」所影響,請分別說明此三種因子對林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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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影響林業經營與林業發展的三類基本因子:技術、經濟、社會。林業具有生產週期長、受自然條件限制、森林效益多元等特性,因此經營者不只要考量造林、伐採等技術問題,也須評估成本收益與社會需求。
題目要求分別說明各因子如何影響林業,作答時應掌握「技術決定能不能做、經濟決定值不值得做、社會決定要不要做及如何做」的架構,並以林業實例補充說明。
解題方法
依三類因子分段作答,每段先交代因子的內涵,再說明它對林業的影響。林業涵蓋森林培育、資源利用與森林保護,答題時可從生產方式、經營收益及公共利益等面向舉例。
一、技術因子
技術因子是指林業生產與經營所需的知識、方法、設備及人力技術,包括育苗、造林、森林調查、撫育、伐採、木材加工、運輸及森林防火等。
技術進步能提升生產效率與森林品質。例如,改良種苗與育林技術可以提高造林成活率;森林調查與監測技術有助於掌握林木蓄積、病蟲害及森林火災情形;機械化伐採與運輸則可降低部分作業成本、提高作業效率。相對地,地形陡峭、交通不便或缺乏合適機具,會提高採運難度與成本;若缺乏適當技術,也可能造成土壤侵蝕、森林退化或生態環境損害。
二、經濟因子
經濟因子包括林產品價格、土地與勞動成本、資金取得、運輸與加工成本、投資報酬,以及市場供需等。林業的生產週期長,造林投入與木材收益往往相隔多年,因此資金成本、價格波動及未來市場變化都會影響經營決策。
第 二 題25 分
有關國有林地放租政策,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民國 64 年政府訂定「臺灣林業經營改革新方案三原則(林業政策三原則)」對於國有林地放租有何原則性規定?請說明訂定此項原則的背景及原因。
(二) 目前所施行之《森林法》第二章「林政」的條文中,對於國有林地放租有何規定?請詳列其內容,並探討其與上列林業政策三原則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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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掌握「停止國有林地一般性放租」與「法律仍保留特定用途出租例外」之間的關係。作答時應分清楚:
- 民國 64 年「林業政策三原則」是政府林業政策的指導原則。
- 《森林法》第 8 條規定國有或公有林地在特定情形下得出租、讓與或撥用,屬特定公共目的的例外。
- 《森林法》第 49 條另規定國有荒山、荒地在一定條件下得放租本國人造林。該條不在第二章「林政」,但直接涉及國有林地放租,說明時宜一併辨明條文位置與內容。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其後《森林法》於民國 110 年修正;本題所涉第 8 條與第 49 條的放租基本規範仍應以命題當年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先交代政策原則的形成背景,再分別說明法律條文的「原則、例外與限制」,最後比較政策指示與法律規定的效力和適用範圍。如此可避免把「停止一般性放租」誤寫成「國有林地一律不得出租」。
(一)林業政策三原則對國有林地放租的規定及背景
1. 原則性規定
民國 64 年 6 月,行政院對臺灣林業政策與經營方針修正草案提出三項原則性指示,其中與國有林地放租直接相關者為:
國有林地應儘量由林務局妥善經營,停止放租放領;現有伐木商之業務,並應在護山保林原則下逐步縮小,以維護森林資源。
因此,政策方向是由政府直接管理經營國有林地,停止一般性的放租、放領,並逐步縮小伐木商業務。此處的「停止」是對一般放租、放領政策的原則性調整,不宜解作任何目的、任何情形下都不得出租。
2. 訂定背景及原因
民國 47 年政府核定「臺灣林業政策及經營方針」後,林業經營仍承受森林開發利用與伐木的壓力。至民國 60 年代,交通發達、工業起飛、人口增加,林業土地範圍廣大,森林蓄積與生態環境的重要性日益受到重視。林業政策因此須由偏重開發利用,轉向兼顧國土保安與森林資源保育。
政策三原則的整體方向包括:
- 林業管理經營以國土保安長遠利益為目標,不以開發森林作為財源。
- 擴大保安林區域、減少森林採伐,以加強水土保持。
- 國有林地儘量由林務局妥善經營,停止放租放領,並逐步縮小伐木商業務。
就放租政策而言,避免國有林地因分散使用、非林業用途或管理不善而影響保安與森林經營,是由政府統一掌握國有林地的重要理由。
(二)《森林法》規定及與政策三原則的關聯
1. 第二章「林政」第 8 條:特定目的得出租、讓與或撥用
依命題當年《森林法》第 8 條,國有或公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出租、讓與或撥用:
- 學校、醫院、公園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所必要者。
- 國防、交通或水利用地所必要者。
- 公用事業用地所必要者。
- 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內,經核准用地所必要者。
第 三 題25 分
國有林林產物在何種情形下,得專案核准採取?請根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14 條所列之 12 種情形,寫出其中任 5 種。
本題限寫出 5 種,如超過者依所寫出的前 5 種評分,其餘所列均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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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14 條第一項:林產物符合列舉情形之一,得專案核准採取。此處的「專案核准」是林產物處分方式之一,適用於條文所列的特定用途或情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規則第 14 條所列 12 種情形,至命題時適用的條文版本為民國 102 年 12 月 6 日修正公布的版本。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任 5 種」,依第 14 條第一項選取五款,並寫出足以辨認各款適用情形的關鍵要件即可。作答宜直接標示款次及內容;題目明定超過五種只評前五種,因此應控制在五項。
解題技巧
第 四 題25 分
行政院於民國 79 年所發布之「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第 2 條及第 3 條對於臺灣之國有林、公有林和私有林經營管理有何原則性規定?請申論其對目前臺灣林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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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依森林所有權區分經營方式的原則,以及這些原則如何影響臺灣林業發展。方案第 2 條以國有林為主,建立分區、分功能、依計畫經營的架構;第 3 條則以輔導和補助推動公私有林造林及經營。
森林依所有權可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本題所稱公有林,指地方自治團體或公法人所有的森林;私有林則為自然人或私法人所有的森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方案內容為準。該方案第 2、3 條的核心原則,與民國 79 年發布時的規定一致。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分別整理第 2 條的「國有林經營原則」及第 3 條的「公私有林輔導原則」,再從森林功能、經營管理制度、林業產業及社會公益等角度申論影響。重點是說明條文如何轉化為森林經營方向,不宜只逐字抄錄條文。
第 2 條:國有林的經營管理原則
- 依永續作業原則經營:國有林經營應兼顧森林資源長期維持,不以短期採伐收益為唯一目標。
- 按不同用途分級:依林地條件及使用需求分級,分別發展森林的經濟、保安及遊樂功能。
- 配合集水區經營:將森林經營與水源涵養、土砂防治及集水區整體治理相結合。
- 營造長伐期森林:種植優良深根性樹種,延長林木輪伐期,以強化林地穩定及森林功能。
- 以經營計畫落實管理:訂定森林經營計畫,各事業區經營計畫每五至十年檢討一次,並要求嚴格執行。
- 建立追蹤與考核機制:建立林地地理資訊系統,掌握林地狀況,追蹤經營成果並進行考核。
第 3 條:公有林與私有林的經營原則
公有林及私有林應積極推動有計畫的造林,並加強經營輔導;對私人造林提供補助,以提高民間造林意願。這項規定承認公私有林經營條件與國有林不同,政府須透過技術輔導及經濟誘因,協助所有權人投入造林與森林經營。
對臺灣林業的影響
一、國有林由單一生產目標轉向多功能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