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三等 職業安全衛生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三等・職業安全衛生
試題代碼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

第 一 題20 分

某醫療保健服務業的勞工人數為 120 人,因屬有勞工可能遭受生物病原體傳染風險的場所,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請說明此醫療保健服務業的雇主對於此場所應採取感染預防措施事項之內容及方式,執行紀錄應保留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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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核心規範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7 條之 1(生物病原體傳染風險場所之感染預防規定)。現行法規規定與命題當年一致,未有修正。

本題之核心法理與規範重點如下:

  1. 適用場所: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使用生物病原體,或醫療保健服務業等有勞工可能遭受生物病原體傳染風險之場所。
  2. 預防措施項目(內容):雇主法定應建立之八大工程、管理與衛生控制措施。
  3. 實施型態(方式)之規模門檻:以事業單位勞工人數「100 人」為界,區分「應訂定感染預防計畫」或「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4. 管理紀錄之保存期限:各項預防措施執行紀錄之法定最低保存年限為「三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情境結合之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嚴格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7 條之 1 條文結構,拆解為三大子題分別作答:

  1. 第一步(法規內容):依據第 297 條之 1 第 1 項,逐款列舉雇主應採取的 8 款法定感染預防措施。
  2. 第二步(執行方式):結合題目情境「勞工人數為 120 人」,依據第 297 條之 1 第 2 項的人數門檻規定進行涵攝。因人數已達 100 人以上,得出「雇主應訂定感染預防計畫,據以執行」之明確結論。
  3. 第三步(保存年限):依據第 297 條之 1 第 3 項,明確指出紀錄應保存之法定年限。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以下針對題目所要求的「措施內容」、「執行方式」與「紀錄保存年限」三大應試爭點進行要件解析):

  1. 爭點一:感染預防措施事項之「內容」
  • 法源為第 297 條之 1 第 1 項。雇主必須落實綜合性風險控制,涵蓋風險評估、標準作業流程、個人防護裝備(PPE)、環境清消與廢棄物管制、勞工健康監測與預防注射、突發事件應變通報、人員教育培訓等 8 款法定事項。作答時款項不可缺漏。
  1. 爭點二:採取感染預防措施之「方式」
  • 法源為第 297 條之 1 第 2 項。此項依事業單位規模採雙軌制:
  • 未滿 100 人: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計畫。
  • 100 人以上:雇主必須正式訂定書面的「感染預防計畫」,並依計畫落實執行。
  • 題目設定人數為「120 人」,因 120≥100120 \ge 100,故法定執行方式必須為「訂定感染預防計畫據以執行」,不可僅以簡易紀錄或文件代替。
  1. 爭點三:執行紀錄之「保存年限」
  • 法源為第 297 條之 1 第 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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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請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說明雇主對於鋼構吊運、組配作業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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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備註:現行法後續雖有微幅修正部分營造安全設施用語,但鋼構吊運與組配作業之核心規範體系與應辦事項維持一致)。

本題考核的核心觀念為營造工程中極高職災風險的「鋼結構工程安全管理」,主要規範於《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章「鋼構組配作業」(第 148 條至第 164 條),並結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起重吊掛作業之共通規範。

考點聚焦於雇主在鋼構工程全生命週期中的作為義務:

  1. 事前規劃義務:擬訂鋼構組配作業計畫(第 148 條)。
  2. 現場專人監督義務: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執行法定業務(第 149 條)。
  3. 吊運安全管理義務:吊具檢點、防脫設施、引繩(牽引繩)導向、下方嚴禁人員停留(第 150 條、第 151 條)。
  4. 組配與假固定安全義務:吊索脫開時機限制、接合處假固定螺栓數量與比例(第 152 條、第 153 條)。
  5. 防墜與上下設備義務:安全母索、安全網、臨時樓板與背負式安全帶之設置與配戴(第 154 條至第 157 條)。
  6. 惡劣氣候與天然災害應變:強風、大雨之停工機制與震後檢點(第 158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 25 分之法規申論題。解題關鍵在於**「工序邏輯開展法」**,避免零散死背法條條號,而應依工程施作時序,將法規要件重組成六大結構層次:

  1. 「規劃面」:事前作業計畫擬訂與周知。
  2. 「管理面」:指派具資格之鋼構組配作業主管與職責執行。
  3. 「吊運面」:吊具、防脫舌片、引繩及吊掛動線管制。
  4. 「組配面」:假固定螺栓標準、脫鉤時機與構件抗倒塌支撐。
  5. 「防墜面」:安全母索、安全網、上下通道與個人防護具。
  6. 「環境面」:強風大雨停工標準與天災後復工檢點。

此種由「事前 →\rightarrow 現場 →\rightarrow 機具 →\rightarrow 施工 →\rightarrow 防護 →\rightarrow 應變」的推展結構,條理分明且符合國家考試閱卷評分指標,能兼顧法條法理與工程實務。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題設選項可供逐一辨析。此處針對考生於應考本題時最常混淆或遺漏的「關鍵法規法定要件」進行深入評析:

  1. 假固定螺栓之法定門檻:
  • 常見錯誤:考生常僅簡答「以螺栓固定」,未寫出具體數字。
  • 法定正解:依規定梁、柱接合處於永久螺栓鎖緊前,每處接合點之假固定螺栓「不得少於 22 個」,且「不得少於該接合點設計螺栓總數之 13\frac{1}{3}」。
  1. 起重吊索之脫開時機:
  • 常見錯誤:誤以為構件吊至定位或微靠定位即可解開吊索。
  • 法定正解:構件未妥善假固定或採取防止倒塌、滑移之穩固措施前,嚴禁將吊索脫開。
  1. 吊運長形構件之導引設備:
  • 常見錯誤:忽略構件擺盪與旋轉危害。
  • 法定正解:吊運長條形鋼構件時,必須於兩端繫掛牽引繩(引繩),以人工控制擺動方向,防止碰撞結構或鄰近電線與人員。
  1. 作業主管之角色分工:
  • 常見錯誤:混淆「起重機操作人員」與「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 法定正解:鋼構組配作業主管為現場勞工作業之指揮協調與安全監督者,具備特定法定檢點與查核業務。

解題技巧

  1. 關鍵數字記憶法:
  • 螺栓固定記「二個以上、三分之一」:假固定螺栓 ≥2\ge 2 個且 ≥13\ge \frac{1}{3} 設計量。
  • 風速標準記「十公尺」:強風即平均風速達 10 m/s10\text{ m/s} 以上即應停止吊運及高處作業。
  • 地震檢點記「四級」:震度達四級以上地震後,必須重新實施檢點方可復工。
  1. 口訣輔助答題:
  • 審題時可默記「計、人、吊、配、墜、風」:
  • 計:擬訂吊裝組配作業計畫。
  • 人:指派作業主管現場指揮。
  • 吊:吊索檢點、引繩防擺、下方淨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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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某可移動於地面之密閉容器內容積 600 公升,在環境溫度攝氏 35 度時,可承裝壓力達每平方公分 80 公斤之壓縮空氣。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該設備應實施內部及外部檢查。請說明相關檢查之期限內容。另當雇主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此類容器之內部檢查時,有哪些容器種類可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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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11 年命題當年有效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現行法規相關規定維持一致)為法源依據,測驗考生對於危險性設備之「法定分類定性判定」、「安全檢查(重新檢查)期限」及「內部檢查例外替代機制」之掌握:

  1. 高壓氣體與高壓氣體容器定性定義:
  • 高壓氣體: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 10 公斤以上(約 1 MPa1\text{ MPa})之壓縮氣體,或在攝氏 35 度時壓力達每平方公分 10 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
  • 高壓氣體容器:指供灌裝高壓氣體之容器中,可移動於地面,其內容積在 500 公升以上者(排除氣瓶、車載容器及經指定者)。
  1. 高壓氣體容器重新檢查項目與期限:
  • 構造檢查合格後,後續使用應依規定期限實施包含「內部檢查」與「外部檢查」之重新檢查,並以製造完成年限(滿 15 年)劃分內部檢查週期。
  1. 內部檢查之放寬與替代機制:
  • 因容器構造特性、內容物性質或特殊保護層導致客觀上無法開啟或不宜開槽內部檢查時,得經報准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採其他非破壞檢驗方式替代。

解題方法

  1. 第一步:設備定性與法規適用檢驗
  • 檢驗介質與壓力條件:空氣於環境溫度 35∘C35^\circ\text{C} 時,承受壓力 P=80 kg/cm2≥10 kg/cm2P = 80\text{ kg/cm}^2 \ge 10\text{ kg/cm}^2,符合高壓氣體標準。
  • 檢驗操作型態與幾何容積:該設備為「可移動於地面之密閉容器」,且內容積 V=600 L≥500 LV = 600\text{ L} \ge 500\text{ L}。
  • 判定結果:該設備屬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稱之「高壓氣體容器」,後續安全檢查應適用該規則第五章「高壓氣體容器安全檢查」相關規定。
  1. 第二步:彙整內部檢查與外部檢查期限規範
  •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21 條,高壓氣體容器之重新檢查包含內部檢查與外部檢查。
  • 內部檢查週期依容器齡(以製造完成日起 15 年為切點)分別訂定;外部檢查則維持每年一次之定期查核。
  1. 第三步:條列得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之法定容器種類
  • 檢索法規第 121 條但書授權雇主報請勞動檢查機構核准之容器種類,依斷熱構造、腐蝕環境、幾何受限、表面被覆等物理特性逐款說明。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三等申論題,非選擇題型。針對題目四大構成爭點與法規構成要件深度剖析如下:

  1. 爭點一:為何非屬「第一種壓力容器」?
  • 第一種壓力容器主要規範承受蒸氣、化學反應氣體或大氣壓下沸點以上之加熱液體容器,常溫常態下儲存壓縮空氣之移動式容器不屬於第一種壓力容器。本題明示「可移動於地面」、「容積 600 公升」且達高壓氣體標準,必須定性為「高壓氣體容器」,若誤套第一種壓力容器(每年一次開放檢查)將導致論述全錯。
  1. 爭點二:檢查項目之定名與劃分
  • 高壓氣體容器出廠領證為「構造檢查」,在運轉使用階段之定期性檢查法定名稱為「重新檢查」,其檢查項目分為「內部檢查」與「外部檢查」。
  1. 爭點三:檢查期限之「15 年分界點」
  • 法規考量金屬疲勞、潛變及環境劣化等安全餘裕,以製造完成日起「未滿 15 年」與「滿 15 年以上」作為劃分內部檢查週期的嚴格門檻。
  1. 爭點四:無法實施內部檢查之合理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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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請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說明雇主不得使妊娠中的工作者從事之工作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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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之核心為母性健康保護中的法定「絕對禁業限制」,以保障妊娠期間母體生理機能與胎兒之正常發育。

  1. 法源依據: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本條文內容維持一致,未作修正)。
  • 核心法條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0 條第 1 項,搭配《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重物限制標準)與第 38 條(有害輻射場所定義)。
  1. 法理意旨: 妊娠期間母體荷爾蒙分泌變化、韌帶鬆弛、心肺負荷增加,且胎兒器官正處於細胞分裂、器官形成與組織分化期,對物理性(如異常氣壓、振動、輻射、重物搬運)及化學性危害(如鉛、CMR 物質)極度敏感,因此法律直接課予雇主「不得使妊娠中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無過失不作為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申論延伸型題目。考場作答若僅機械式條列法條名稱,僅能取得及格分數;欲獲得高分,應採取**「主條文為綱、施行細則為目、醫害機轉為輔」**的三層次結構作答:

  1. 綱(法條本體):完整、精準列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0 條第 1 項所明定之八款禁止工作種類。
  2. 目(細則深化):針對最具量化指標與具體定義之項目(如重物處理之重量界限、輻射場所界定、化學品分類),引用施行細則補足實質認定要件。
  3. 輔(危害防護機轉):簡述各工作對胎兒或母體可能造成的致畸胎、流產、早產或發育遲緩等生理影響,凸顯工安衛專業見解。

選項分析(法定工作種類深度解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0 條第 1 項所定之八款工作種類,逐項剖析其法規內涵與危害成因如下:

  1. 鑛坑工作
  • 法規界定:於礦坑內部進行採礦、掘進、運搬或支撐等作業。
  • 危害剖析:坑內作業環境具有通風受限、地質崩塌、落石、有害氣體(如甲烷、一氧化碳)蓄積及高溫高濕等複合風險,逃生與醫療救援困難,極易造成母體與胎兒重大急性危害。
  1.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 法規界定:依《鉛中毒預防規則》所列鉛作業及鉛塵散布之工作場所。
  • 危害剖析:重金屬鉛易經由胎盤屏障傳遞至胎兒體內,蓄積於中樞神經系統與骨骼,導致胎兒神經發育障礙、智力受損、早產或死產。
  1. 異常氣壓之工作
  • 法規界定:依《異常氣壓症預防規則》規範之高壓室內作業(如沈箱工法)及潛水作業。
  • 危害剖析:加壓與減壓過程中,體內溶解氣體可能形成氣泡(減壓病),易引發胎盤血管微栓塞、子宮循環不良,造成胚胎缺氧、流產或發育畸形。
  1. 處理或暴露於指定化學品之工作
  • 法規界定:本款依危害特性細分為二目:
  • 第一目:處理或暴露於生殖毒性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或致癌性物質(CMR 物質)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 第二目:處理或暴露於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母體或胎兒健康之化學品。
  • 危害剖析:該類物質具基因毒性與內分泌干擾性,直接干擾胚胎細胞分裂,具致癌、致畸胎或損害母胎生理功能之風險。
  1.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業務
  • 法規界定:操作鑿岩機、氣動錘、鉚釘機等產生強烈全身振動或手臂振動之作業。
  • 危害剖析:低頻高震幅之全身振動會傳遞至骨盆腔與子宮,刺激平滑肌誘發異常宮縮、胎盤早期剝離、流產或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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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請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之規定,說明堆高機應設置符合規定的頂蓬之要求,並說明應於堆高機明顯易見處標示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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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五章(動力堆高機)中,針對堆高機「頂蓬(Overhead Guard)」之防護構造規格,以及機體「明顯易見處之法定標示項目」。

  • 法規適用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為準(註:截至現行法規,本題所涉之頂蓬規格與標示要件均維持相同架構與規範,未有重大變更)。
  • 頂蓬防護核心:防止物料自上方掉落砸傷操作人員。規範包含「免設但書條件」、「承受強度標準(倍數與上限)」、「開口防護尺寸」及「立姿/坐姿淨空高度」。
  • 法定標示核心:落實機具設備之源頭管理與安全操作極限告知。包含製造溯源資訊(製造者、製造年月、型式、製造號碼)與負載極限(最大荷重、容許荷重)。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與規範條列題,作答時應採「架構完整、數據精確、分點條列」之切入方式:

  1. 第一子題(頂蓬要求):先寫出「設置原則」與「得免設之除外規定(但書)」,再依序將「強度要求」、「框架開口」、「坐姿操作距離」、「立姿操作距離」四項技術規範逐一列出,特別留意數值與單位(例如 22 倍、4 公噸4\text{ 公噸}、16 公分16\text{ 公分}、95 公分95\text{ 公分}、1.8 公尺1.8\text{ 公尺})。
  2. 第二子題(標示內容):依據法條明定之項目,逐款精準列出機體明顯易見處應具備之 66 大標示事項,不可遺漏「容許荷重」與「最大荷重」之差異。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題型由兩大子題構成,閱卷評分點拆解如下:

  1. 子題一:頂蓬之設置要求(配分約佔 10 分)
  • 除外規定:「貨物掉落時無危害駕駛者之虞者,不在此限」,此為法定但書,未寫出將失 1~2 分。
  • 強度標準:必須同時寫出「最大荷重之 22 倍之等分布靜荷重」與「超過 4 公噸4\text{ 公噸} 者,為 4 公噸4\text{ 公噸}」,缺一不可。
  • 開口尺寸:框架開口寬度或長度「不得超過 16 公分16\text{ 公分}」。
  • 操作淨高:坐姿為「自座位上面(座席面)至頂蓬下端在 95 公分95\text{ 公分} 以上」;立姿為「自運轉席底板至頂蓬下端在 1.8 公尺1.8\text{ 公尺} 以上」,基準點不可混淆。
  1. 子題二:明顯易見處標示之內容(配分約佔 10 分)
  • 法定應標示事項共 66 款,每款約佔 1.5~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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