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職業安全衛生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請回答下列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問題: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於中華民國 109 年針對一定規模及高風險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建置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將原「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修訂為「應依國家標準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其修法緣由為何?(5 分)
(二)第 (一) 題之事業單位應分別辦理哪些風險管理、採購管理及承攬管理之事項?(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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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民國 109 年 9 月 24 日修正內容為準,考查兩項重點:一是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依據改採 CNS 45001 的理由;二是適用事業單位在風險管理、採購管理及承攬管理上的義務。
民國 109 年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2,要求一定規模及高風險事業單位,依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管理系統。該次修法也擴大應建置系統的事業單位範圍,並調整部分管理制度要求。
解題方法
先從修法理由回答第(一)題,再依第(二)題指定的三類管理事項整理規範。風險管理可從「辨識危害、評估風險、採取控制措施」作答;採購管理抓住「契約納入安全衛生規範、驗收及使用前確認」;承攬管理則列明管理計畫的主要項目,並補充法定承攬責任及紀錄保存要求。
(一)修法緣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國際標準 ISO 45001 已於民國 107 年公布,我國對應的國家標準 CNS 45001 也於同年公布。為引導事業單位建置與國際接軌的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機制,爰將原本「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指引」的建置依據,修正為「依國家標準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
本次修正也配合系統標準更新,刪除原條文中已由《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明定的系統應包括事項。此外,修法另擴大應建置管理系統的事業單位範圍,使更多勞工受到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保障。
(二)風險管理、採購管理及承攬管理事項
1. 風險管理
適用事業單位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依下列程序辦理:
- **危害辨識:**針對工作場所環境、作業活動、機械設備、器具、原材料及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因素,辨識其危害來源。
- **風險評估:**評估危害造成職業災害的可能性及嚴重度,據以判定風險程度。
- **風險控制:**依評估結果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及措施,並追蹤其執行成效。
- **工程規劃設計階段的風險評估:**將營繕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依工程特性實施風險評估,訂定施工管理相關規範,納入施工及監造履約要件,要求施工者評估施工風險並採取必要預防設備及措施。
- **整體工程統合管理:**將營繕工程交由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其中一名施工者實施整體工程施工風險評估,並採取必要的統合管理。
風險管理的重點是由事前辨識與評估出發,將控制措施落實到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不能只在事故發生後檢討。
2. 採購管理
第 二 題20 分
鑒於食品外送作業人員於外送期間之職業災害頻傳,「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於中華民國 109 年增訂事業單位從事食品外送作業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指引,訂定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並據以執行。依此規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亦公告「食物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請回答下列相關問題:
(一)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除了戶外高低氣溫環境引起之危害預防措施外,應包括哪些事項?(14 分)
(二)根據「食物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戶外高低氣溫環境引起之危害預防措施,應依哪些規定辦理?(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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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6 條之 3,以及民國 109 年 3 月 2 日訂定的《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指引第 4 點列出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應包括的八項內容;第 9 點則規定戶外高、低氣溫危害的預防方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指引版本為準。其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相關指引曾有修正,解題仍依當年題目所指的食品外送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指引第 4 點列出計畫內容,再扣除題目已排除的「戶外高低氣溫環境引起之危害預防措施」,因此第一小題應列出其餘七項。第二小題直接依指引第 9 點,分別整理高氣溫與低氣溫的規定。
(一)危害防止計畫應包括的其他事項
依《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第 4 點,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扣除題目已列出的高低氣溫危害預防措施,其餘七項為:
- 作業安全之評估機制及處理措施:作業前辨識、評估外送作業風險,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對從事外送作業的勞工實施必要訓練。
- 車輛安全檢核項目:訂定並執行外送車輛的安全檢查項目。
- 保險種類及額度:規劃勞工外送作業所需的保險保障。
- 合理派單:依交通、天候、件數、時間及地點等因素合理分派工作。
第 三 題20 分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請解釋說明下列名詞:(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
(一)吊升荷重
(二)額定荷重
(三)積載荷重
(四)額定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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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5 條至第 8 條的名詞定義,重點在於區分「起重機吊升能力」、「扣除吊具後可吊荷重」、「升降設備承載能力」及「負載狀態下的最高速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名詞說明
(一)吊升荷重
依同規則第 5 條,吊升荷重是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的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的最大荷重。
具有伸臂的起重機,應以伸臂處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且伸臂支點與吊運車位置最接近的狀態計算;具有吊桿的人字臂起重桿,則以吊桿處於最大傾斜角時計算。
(二)額定荷重
依同規則第 6 條,額定荷重是依設備構造、材質及作業條件決定的可承受最大荷重,並須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重量。
未具伸臂的固定式起重機、未具吊桿的人字臂起重桿,可簡要記為:
具有伸臂的固定式或移動式起重機,額定荷重須依伸臂傾斜角、伸臂長度、吊運車位置等作業條件決定;具有吊桿的人字臂起重桿,則依吊桿傾斜角等條件決定,再扣除吊具重量。因此,這類設備的額定荷重會隨作業條件而變動。
(三)積載荷重
依同規則第 7 條,積載荷重是升降機具依其構造及材質,所能乘載人員或荷物的最大荷重:
- 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及未具吊臂的吊籠:指搬器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時的最大荷重。
- 具有吊臂的吊籠:指吊臂處於最小傾斜角時,工作台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的最大荷重。
第 四 題20 分
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請回答下列有關有機溶劑作業之問題:
(一)雇主使勞工於曾貯存四氯化碳之儲槽內部從事清洗作業,應設置哪些必要之控制設備?(4 分)
(二)應如何選擇第 (一) 題之有效控制設備?(6 分)
(三)請列舉五項於此儲槽內部從事清洗作業時,雇主應實施之危害預防措施。(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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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 3 條、第 6 條及第 22 條:先辨認四氯化碳的有機溶劑分類,再依儲槽作業場所規定選控制設備,最後列出儲槽內作業的防毒措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四氯化碳屬於第一種有機溶劑。儲槽內清洗作業屬於儲槽等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因此適用第 6 條第一項第一款。
解題方法
(一)必要控制設備
依第 6 條第一項第一款,在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場所從事第一種有機溶劑作業,應設置下列設備之一:
- 密閉設備
- 局部排氣裝置
本題應答上述兩種設備,無須列入整體換氣裝置。
(二)有效控制設備的選擇
依第 6 條第二項,控制設備應依有機溶劑的健康危害分類、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再依風險等級選擇有效設備。
作答時可按下列順序說明:
- 確認溶劑種類與健康危害:本題為第一種有機溶劑四氯化碳。
- 評估作業中的散布狀況:例如清洗方式、槽內殘留量,以及溶劑蒸氣逸散或累積的情形。
- 評估使用量及暴露風險:依實際作業條件判斷所需控制程度。
- 依風險選擇設備:在密閉設備與局部排氣裝置中,選擇能有效防止溶劑蒸氣逸散或將蒸氣於發生源排出的設備。
儲槽內空間狹小且通風不易,設備選擇須考量能否在作業條件下有效控制蒸氣;符合條文列舉的設備名稱,仍須說明是依風險評估選用。
(三)儲槽內清洗作業的危害預防措施
依第 22 條,雇主使勞工於儲槽內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應實施以下措施;題目要求列舉五項,完整列出可涵蓋各主要防護階段:
第 五 題20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中度危險工作場所、低度危險工作場所之定義分別為何?(11 分)
(二)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中度危險工作場所、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分別於何種情形下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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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的工作場所危險程度分類,以及第 16 條室外消防栓設備的設置門檻。判斷順序是:先依場所特性分類,再計算建築物及儲存場所第一層、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與該類場所的法定門檻比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標準後續曾修正;本題所涉危險程度定義及室外消防栓基本面積門檻,依命題當年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先將第 4 條三種工作場所定義記清楚,再套用第 16 條的三組面積門檻。注意面積只計算第一層及第二層,不是全棟總樓地板面積;不同危險程度場所混合時,另依比例合計判斷。
(一)三種工作場所的定義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 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之倉庫,高度超過 5.5 公尺。
- 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 60 度,且在攝氏 37.8 度時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 2.8 公斤(0.28 MPa)者。
- 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場所,以及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油漆作業場所等。
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 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之倉庫,高度未超過 5.5 公尺。
- 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 60 度的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場所內有可燃性物質,但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
(二)室外消防栓設備設置情形
依同標準第 16 條,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的情形如下:
| 工作場所類別 | 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達下列面積 |
|---|---|
|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 3,000 平方公尺以上 |
| 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 5,000 平方公尺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