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三等 職業安全衛生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三等・職業安全衛生
試題代碼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請說明「職業災害」定義,並說明在職業災害發生前及發生時雇主應採取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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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職業安全衛生法》為法源,主要考查三個層次: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對「職業災害」的法定定義。
  2. 職業災害發生前,雇主負有的預防義務。
  3. 職業災害發生時,雇主應立即採取的急救、搶救、通報及現場保全措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年度法規作答。

一、職業災害之定義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規定:

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此一定義可拆解為「原因」與「結果」兩部分。

(一)職業災害之原因

職業災害的原因包括:

  • 勞動場所之建築物。
  • 機械、設備。
  • 原料、材料。
  • 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
  • 作業活動。
  • 其他職業上原因。

因此,職業災害不以機械事故為限,亦包括化學暴露、粉塵引起的職業疾病、作業環境造成的傷害,以及其他與職業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危害。

(二)職業災害之結果

造成的結果包括:

  • 疾病。
  • 傷害。
  • 失能。
  • 死亡。

故職業災害同時包含「職業傷害」與「職業疾病」,不能只理解為突然發生的意外事故。

二、職業災害發生前雇主應採取之措施

(一)設置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採取必要措施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及第6條,雇主對於工作者的安全與健康,應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預防下列危害:

  1. 機械、設備或器具造成的危害。
  2. 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造成的危害。
  3. 電氣、熱能及其他能量造成的危害。
  4. 採取搬運、堆積、裝卸等作業造成的危害。
  5. 墜落、物體飛落、崩塌等危害。
  6. 高壓氣體、化學品及有害物質造成的危害。
  7. 缺氧、通風不良、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作業環境危害。
  8. 高溫、低溫、游離輻射、生物性危害等造成的健康危害。
  9. 其他因作業活動或職業原因造成的危害。

重點在於雇主的責任不是等事故發生後才處理,而是應在事前辨識危害、評估風險並設置防護措施。

(二)實施危害辨識與風險控制

雇主應針對工作場所及作業程序進行危害辨識,並採取適當的控制方法,例如:

  • 改用危害性較低的設備或物質。
  • 加裝護罩、圍籬、連鎖、緊急停止裝置及防墜設施。
  • 改善通風、照明、溫度及作業環境。
  • 訂定標準作業程序。
  • 實施檢查、保養及維修。
  • 對特殊危害作業採取許可、監視及隔離措施。
  • 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具。

個人防護具是最後一道防線,不能取代機械防護、工程控制及管理措施。

(三)提供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雇主應對工作者施以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使其瞭解:

  • 作業內容與潛在危害。
  • 正確的操作方法。
  • 安全作業標準。
  • 防護設備及個人防護具的使用方法。
  • 緊急避難、通報及應變程序。
  • 發生異常或危險時的停工、撤離及求救方式。

未經必要訓練,不應使工作者從事具有危害性的作業。

(四)建立安全衛生管理與緊急應變制度

雇主應建立日常管理及事故應變機制,包括:

  •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定期檢查與作業環境監測。
  • 機械設備維護制度。
  • 緊急聯絡與通報流程。
  • 急救人員、急救設備及救護資源。
  • 火災、爆炸、化學品洩漏、墜落及缺氧等事故的應變計畫。
  •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相關紀錄。

如此才能使事故發生時,現場人員能迅速採取正確措施,降低傷亡及災害擴大程度。

三、職業災害發生時雇主應採取之措施

(一)立即急救及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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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勞動檢查法及相關勞動法令,請詳述勞動檢查事項,以及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作業之危險性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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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部分:

  1. 《勞動檢查法》所定之勞動檢查事項。
  2. 《勞動檢查法》第26條及《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所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分類、適用範圍及部分認定標準,現行法已有修正,作答時應依題目指定年度判斷。

一、勞動檢查事項

依《勞動檢查法》第5條,勞動檢查事項包括:

(一)勞動條件事項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動條件法令,檢查事業單位是否遵守下列事項:

  • 勞動契約及工資給付。
  • 工資最低標準、工資清冊及工資明細。
  • 工時、休息、休假及例假。
  • 延長工時及加班費。
  • 童工、女工及母性保護。
  • 工作規則及勞工名卡。
  • 退休、資遣、解僱及離職。
  • 職業災害補償。
  • 大量解僱及其他勞動法令所定事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檢查下列事項: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及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及業務執行。
  • 機械、設備、器具及防護設備。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合格證及操作管理。
  • 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通識、評估及控制。
  • 作業環境監測。
  • 特殊危害作業之管理,例如缺氧、高溫、粉塵、噪音及有機溶劑作業。
  • 勞工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
  • 教育訓練、承攬管理及共同作業管理。
  • 個人防護具、緊急應變及災害防止措施。
  • 職業災害調查、通報及防止再發措施。

(三)其他勞動法令事項

包括《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及其他勞動法令所定,屬於勞動檢查機關職掌之事項。

因此,勞動檢查並不僅是檢查工廠機械設備,也包括勞動條件、工資工時、職業安全衛生及其他勞動法令之遵守情形。

二、危險性工作場所之法律效果

《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事業單位對於法定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其法律效果有三:

  1. 事業單位必須先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
  2. 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後,始得使勞工作業。
  3. 未經審查、檢查合格前,即使事業單位已完成設備或工程,也不得先行使用該場所進行勞工作業。

這是一種「先審查、後作業」的事前管制制度,目的在於於重大危害尚未發生前,確認工作場所之設計、設備、製程及安全措施符合規定。

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類型

依民國110年《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危險性工作場所大致分為甲、乙、丙、丁四類。

(一)甲類工作場所

甲類主要為製程本身具有重大火災、爆炸或化學反應危害之工作場所,包括:

  1. 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
  2. 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且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數量以上之工作場所。

此類工作場所通常具有大量易燃性、爆炸性或反應性物質,製程一旦失控,可能造成火災、爆炸、有毒物質外洩或大規模災害。

(二)乙類工作場所

乙類主要為使用高毒性或爆炸性物質,危害程度特別重大之工作場所,包括:

  1. 使用異氰酸甲酯、光氣、氨、氯、二氧化硫、硫化氫、氟、氟化氫、氯化氫等高毒性物質,且達規定數量以上之工作場所。
  2. 製造、處置或使用爆炸性物質,且達規定數量以上之工作場所。

判斷乙類工作場所時,須同時注意兩項要件:

  • 物質種類須屬法規列管之高毒性或爆炸性物質。
  • 儲存、製造、處置或使用數量須達法定標準。

未達法定數量者,不能僅因物質本身具有危險性,即當然認定為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三)丙類工作場所

丙類主要涉及高壓氣體之製造、處置或使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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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請說明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符合認定標準的類型;並詳述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應包括之風險控制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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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重點:

  1. 依《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及其「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判斷何種工作場所情形已達到「立即危險」程度。
  2. 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說明雇主針對高度作業及其他墜落危害,應如何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及部分條文內容已修正,惟本題仍應依 110 年之法規架構作答。


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認定類型

「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並非一般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的情形,而是指工作場所存在高度、現實且迫切的危害,若不立即採取措施,勞工即可能發生死亡、重傷或重大職業災害。

依認定標準,主要可歸納為下列類型:

1. 墜落危害

例如:

  • 於高度二公尺以上場所作業,有墜落之虞而未設置護欄、護蓋、安全網或其他防止墜落設施。
  • 開口部分、階梯、樓板邊緣、屋頂、施工架等未設適當防護。
  • 使用施工架、工作台、梯子或高空作業設備時,未具備必要的安全設備。
  • 從事屋頂、鋼構、模板、吊料或其他高處作業,未採取防墜措施。

此類危害的重點在於「高度」與「墜落可能性」同時存在,且防護措施明顯欠缺。

2. 崩塌、倒塌危害

例如:

  • 開挖作業未設擋土支撐、邊坡保護或其他防止土石崩塌措施。
  • 構造物、模板、施工架或鋼構組立作業有倒塌之虞。
  • 重物、材料或堆置物放置不穩,可能倒塌、滑落或壓傷勞工。
  • 拆除作業未依序進行,且未設支撐、圍籬或警戒區域。

其判斷核心是結構或土體已呈現不穩定狀態,可能在短時間內發生崩塌或倒塌。

3. 感電危害

例如:

  • 勞工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未設絕緣、隔離、遮蔽或接地措施。
  • 電氣設備、電線或臨時用電設備破損,且未設漏電斷路器。
  • 活線作業未依規定停電、驗電、接地及使用絕緣防護具。
  • 在高壓電線附近從事吊掛、起重、鋼構或高空作業,未保持安全距離。

若電氣危害已能直接導致觸電、電弧灼傷或電擊死亡,即可能屬立即危險。

4. 火災、爆炸危害

例如:

  • 可燃性氣體、蒸氣或粉塵達到爆炸危險濃度,卻未採取通風、隔離或防爆措施。
  • 進行動火作業時,未清除周圍可燃物,亦未設置防火、監視或滅火設備。
  • 壓力容器、氣體鋼瓶或危險物品儲存、使用不當。
  • 氧氣與可燃性氣體混放,或危險物品接近火源、熱源。

判斷重點為火源、可燃物及助燃條件同時存在,且災害可能迅速發生。

5. 缺氧、中毒或有害物暴露危害

例如:

  • 進入局限空間前未測定氧氣及有害氣體濃度。
  • 局限空間未實施通風、換氣、監視及救援措施。
  • 有毒氣體或蒸氣可能逸散,卻未設置局部排氣、隔離或呼吸防護具。
  • 未確認作業環境安全,即使勞工進入槽、桶、井、管道或其他局限空間。

此類危害往往具有突發性及不可見性,容易造成多人連續中毒或缺氧死亡。

6. 機械、設備或物體飛落、被夾被捲危害

例如:

  • 機械危險部分未設護罩、護圍或連鎖裝置。
  • 維修、清掃或排除故障時,未停機、斷電、掛牌及上鎖。
  • 起重機具吊掛物未固定,或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
  • 高速旋轉、切削、衝壓或輸送設備可能造成夾捲、切割、撞擊,卻無安全防護。

此類情形若危險部位正在運轉,且勞工可直接接觸,即可能達到立即危險程度。


二、墜落災害防止計畫的訂定原則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若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依危害辨識結果採取具體防護措施。

計畫不能只寫「注意安全」或「配戴安全帶」,而應具備可執行、可檢查及可追蹤的內容。


三、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應包括的風險控制

1. 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

計畫首先應明確列出:

  • 作業位置及作業高度。
  • 樓板邊緣、開口、天井、施工架、屋頂、梯具及工作台等墜落危害。
  • 勞工可能墜落的方向、距離及撞擊物。
  • 作業人員、工具、材料及機具的移動路線。
  • 天候、照明、地面濕滑、強風及其他環境因素。
  • 同一作業場所是否存在物體飛落、吊掛或感電等複合危害。

應依「危害發生可能性」及「後果嚴重程度」評估風險,並以高風險區域優先改善。

2. 優先採取工程控制

墜落防止應依控制層級,優先採取能直接阻止人員墜落的措施,例如:

  • 改採地面組裝、預製或使用升降設備,減少高處作業。
  • 設置固定式工作平台或適當施工架。
  • 於樓板邊緣、開口及高差處設置護欄。
  • 於無法設置護欄的場所設置安全網。
  • 於開口處設置強度足夠且固定牢靠的護蓋。
  • 設置安全上下設備,避免勞工攀爬結構物或不安全設備。
  • 對屋頂、斜屋頂或脆弱屋頂設置踏板、通道、護欄或安全網。

工程控制的目的,是在勞工失足前即阻止其接近危險邊緣,或在墜落時降低墜落距離及撞擊後果。

3. 作業程序與行政管理

計畫應規定:

  • 高處作業的標準作業程序。
  • 作業主管的職責及現場指揮方式。
  • 作業前安全檢查及每日巡視制度。
  • 施工架、工作台、護欄、護蓋、安全網及安全帶的檢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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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分別說明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及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作業所訂定之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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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民國 110 年法規,主要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9 條所稱「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以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的區別與工時、休息時間規範。

兩者並非完全相同:

  1.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著重於作業中存在足以危害勞工健康之物理性、化學性等危害,並涉及特殊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
  2. 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著重於作業本身容易造成急性危害、身心疲勞或職業災害,因此雇主必須縮短工作時間,並於工作時間中安排適當休息。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9 條規定:

  • 高溫場所工作,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6 小時。
  • 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勞動及其他對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應減少工作時間,並於工作時間中給予適當休息。
  • 具體工作及休息時間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

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工作與休息標準

(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的意義

依民國 110 年《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 條及附表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係指《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所定作業,其作業名稱列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一。

常見類型包括:

  • 高溫作業
  • 噪音超過 85 分貝作業
  • 游離輻射作業
  • 異常氣壓作業
  • 鉛作業
  • 四烷基鉛作業
  • 有機溶劑作業
  •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
  • 粉塵作業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本身是一種「健康危害分類」,並沒有一套適用所有作業的統一工時表。其工作與休息時間,應依不同危害所適用的個別法規辦理。

(二)須佩戴輸氣管面罩作業

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及《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相關規定,雇主使勞工佩戴輸氣管面罩時:

  • 每次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 1 小時。
  • 並應給予適當休息時間。

此一標準的重點是:

連續佩戴輸氣管面罩作業時間≤1小時\text{連續佩戴輸氣管面罩作業時間} \leq 1\text{小時}

這並不是所有有機溶劑作業或粉塵作業均一律只能工作 1 小時,而是針對法規所定須使用輸氣管面罩之作業。

(三)其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噪音、游離輻射、鉛、四烷基鉛及特定化學物質等作業,主要依各該危害預防法規所定之暴露時間、容許暴露標準、防護措施及健康管理辦理。

因此,作答時應掌握以下原則:

  •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不是單一工時制度。
  • 有明確工時或休息規定者,依各該特別法規辦理。
  • 未規定固定分鐘數者,仍應依危害程度、暴露情形、醫師建議及健康檢查結果,適當配置工作與休息時間。
  • 若同時屬於高溫、異常氣壓、高架、精密或重體力勞動作業,仍須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9 條及其相關標準辦理。

二、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作業之工作與休息標準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9 條列舉的特殊危害作業,主要包括:

  1. 高溫作業
  2. 異常氣壓作業
  3. 高架作業
  4. 精密作業
  5. 重體力勞動作業
  6. 其他對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

其具體標準如下。


(一)高溫作業

適用《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1. 每日工作時間

在高溫場所工作的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6 小時。

此 6 小時是法定上限,不能因每小時安排休息而將高溫作業時間延長至 8 小時。

2. 每小時作息比例

高溫作業依下列因素判定:

  • 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即 WBGT 值。
  • 工作強度,包括輕工作、中度工作及重工作。
  • 勞工屬連續熱暴露或間歇熱暴露。

每小時作息比例為:

WBGT 對應作息級距作業時間休息時間
連續作業100%0%
第一級75%25%
第二級50%50%
第三級25%75%

例如,每小時規定為 50% 作業、50% 休息,表示每小時最多作業 30 分鐘,休息至少 30 分鐘。

高溫作業標準表如下:

工作種類連續作業上限75%作業、25%休息50%作業、50%休息25%作業、75%休息
輕工作30.6℃31.4℃32.2℃33.0℃
中度工作28.0℃29.4℃31.1℃32.6℃
重工作25.9℃27.9℃30.0℃32.1℃

判斷時應採「不得超過」的概念。例如中度工作 WBGT 為 30.0℃:

29.4℃<30.0℃≤31.1℃29.4℃ < 30.0℃ \leq 31.1℃

因此,每小時應採:

50%作業+50%休息50\%\text{作業}+50\%\text{休息}

3. WBGT 計算公式

室內或無日曬情形:

WBGT=0.7Tnw+0.3TgWBGT=0.7T_{nw}+0.3T_g

室外有日曬情形:

WBGT=0.7Tnw+0.2Tg+0.1TdbWBGT=0.7T_{nw}+0.2T_g+0.1T_{db}

其中:

  • TnwT_{nw}:自然濕球溫度
  • TgT_g:黑球溫度
  • TdbT_{db}:乾球溫度

高溫作業須將測得的 WBGT 與工作強度對照作息表,決定每小時作業及休息比例。


(二)異常氣壓作業

適用《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異常氣壓作業包括:

  • 高壓室內作業:例如沉箱、壓氣潛盾等壓氣施工。
  • 潛水作業:使用潛水器具,在水深超過 10 公尺之水中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並非以固定的「每工作幾小時休息幾分鐘」作為主要標準,而是依壓力、深度、作業時間及加減壓程序控制。

1. 高壓室內作業

勞工自開始加壓至開始減壓的高壓下時間,應依《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附表一、附表二之高壓室內作業減壓表辦理。

作業時間取決於:

  • 作業壓力。
  • 高壓下時間。
  • 一日作業次數。
  • 初次作業或再次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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