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公職獸醫師 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地方特考・三等・公職獸醫師
試題代碼 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今某縣市動物防治防疫單位某公職獸醫師發現該管轄範圍內,某牛場牛隻出現多發性皮膚腫塊,其發生率約 5%5\%,該獸醫師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該如何處理此牧場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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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以牛隻出現多發性皮膚結節,提示牛結節疹(Lumpy Skin Disease, LSD)。牛結節疹於民國 109 年列為甲類動物傳染病;但僅憑皮膚腫塊尚不能視為確診,應先按「疑患」通報並由主管機關採樣檢驗。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7 條:

  • 罹患:動物發病後,經診斷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
  • 疑患:動物發病後,認有感染之虞,尚未診斷或診斷後仍無法確定。
  • 可能感染:尚未發病,但曾與罹患或疑患動物直接或間接接觸,且依流行病學資料研判有感染之虞。

題幹所述病牛應先列為「疑患」;與病牛有接觸風險但尚未發病者,則屬「可能感染」。

解題方法

先由「牛隻+多發性皮膚結節」辨認牛結節疹,再依疾病類別判斷法定處置。此病屬甲類,因此法律處置重點是通報、限制移動、撲殺及屍體處理;題目所列 5% 發生率不是法定撲殺門檻,不能據此推導只處理 5% 或其餘 95% 一律撲殺。

  1. 立即通報 依第 17 條,獸醫師執行業務時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甲類動物傳染病,應於 24 小時內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本題獸醫師應立即通報並配合後續處置。

  2. 隔離及管制移動 依第 19 條,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防疫人員指導,迅速隔離病畜並採取必要措施。防疫人員得視疫情,禁止同場或同舍動物移出,也得禁止該場以外動物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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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某 A 公司打電話來說明要開創進口動物業務,你告知該公司,若要輸入動物必需要進行隔離檢疫,該公司請你函告其相關規定及隔離檢疫時間,若如此,該函內容應包括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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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輸入動物的隔離檢疫義務、隔離場所的事前安排,以及依動物分類適用的隔離期間。法規重點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4 條之 1,以及《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 14 條。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輸入應受隔離檢疫的動物,輸入人或代理人應在輸入前,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請准排妥動物隔離場所或其他指定場所;動物輸入後,須依檢疫條件及法定期間接受隔離檢疫。若個別檢疫條件另有規定,依該特別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題目未說明 A 公司要輸入的動物種類、來源國或地區,因此無法只列出一個適用期限。函復應先說明「隔離期限依動物種類及個別檢疫條件而定」,再列出《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 14 條的基本期間,並提醒公司確認該動物的輸入檢疫條件。

依民國 109 年《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 14 條,基本隔離期間如下:

動物種類隔離檢疫期間
鳥綱動物10 日
鳥類受精蛋隔離至孵化後 10 日
哺乳綱奇蹄目馬科動物10 日
哺乳綱偶蹄目動物15 日
哺乳綱食肉目動物21 日
其他動物7 日

這是一般規定;檢疫條件另有規定時,以該條件為準。犬、貓等動物另有專門檢疫規定,函中應提示公司依擬輸入動物的種類及來源地查明所適用的個別條件,不能一概套用上表。

函復應包括的項目

一、法令依據與檢疫義務:說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4 條之 1 及《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 14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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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今有一寵物食品 A,其標示指出,A 產品有廣泛的效果,可以預防白內障、維護視網膜正常運作、預防口臭、使口氣芬芳;其成分良好,可以預防皮膚病、減少皮膚刺激、改善皮膚問題、防止脫毛;使用一個月後,明顯減少過敏及搔癢等。請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之相關法規進行審視本標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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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寵物食品能否標示預防疾病、改善症狀或改變動物生理功能。**判斷重點不是產品成分是否良好,而是標示整體傳達的效果;寵物食品若不是依法核准的動物用藥品,不得宣稱具有特定醫療效能。

依民國 109 年有效的《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 條,動物用藥品包括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藥品。依同法第 19 條之 1 第 3 項,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反者依第 39 條第 1 項第 4 款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當年另有農委會公告的「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可用來辨別相關用語是否涉醫療效能、誇張或易生誤解。

解題方法

逐句判斷標示宣稱的效果:

  1. 預防特定疾病或症狀:通常涉及醫療效能。
  2. 改善病症、減輕症狀或改變生理功能:也可能涉及醫療效能。
  3. 描述一般感官或口氣效果:可依當年用字參考表判斷是否可用。
  4. 籠統強調「廣泛效果」或「成分良好」:不能取代法規判斷,也不能使醫療宣稱合法。

本題沒有提供 A 是否已依法核准為動物用藥品;依題意稱其為「寵物食品」,應以其非動物用藥品為前提審視。

標示內容逐項分析

  • **「預防白內障」:不得使用。**白內障為疾病,宣稱可預防,屬預防動物疾病的醫療效能。
  • **「維護視網膜正常運作」:依當年參考表列為可敘述用詞。**但仍應依整體標示及實際呈現判斷;若與疾病預防、治療等內容結合,使消費者理解為醫療效果,仍有違規風險。
  • **「預防口臭」:不得使用。**當年用字參考表將此詞列為誇張或易生誤解用語。
  • **「使口氣芬芳」:可敘述。**當年參考表將此詞列為可敘述用詞;它描述口氣感受,不等同宣稱預防或治療疾病。
  • **「預防皮膚病」:不得使用。**直接宣稱預防疾病,涉及醫療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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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

名詞解釋及定義:

(一)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防治」。(5 分)

(二) 屠宰衛生檢查。(5 分)

(三)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之「不合格」。(10 分)

(四) 動物保護法之「主管機關」。(5 分)

(五)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之「動物保護檢查人員」。(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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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法規名詞解釋題,重點在準確寫出法規的定義,再補充該名詞在制度中的作用。作答時應以條文原意為主,避免把執行主體或相關程序誤寫成定義的一部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各小題作答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防治」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 條,本條例所稱「防治」,包括預防、防疫及檢疫事項。

作答時應完整列出三項。「防治」是總括用語,涵蓋疾病發生前的預防、疫情發生時的防疫,以及動物或相關物品移動時的檢疫管理。

(二)屠宰衛生檢查

依《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 2 條,屠宰衛生檢查包括家畜、家禽在屠宰場內的屠前檢查、屠後檢查及其他有關檢查工作。

屠前檢查著重判斷家畜、家禽是否適合屠宰;屠後檢查則檢查屠體及內臟是否適合供食用。作答須寫出「其他有關檢查工作」,不能只列屠前、屠後兩項。

(三)屠宰衛生檢查規則之「不合格」

依《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 3 條,「不合格」指下列任一情形:

  1. 家畜、家禽經屠前檢查,判定不適合屠宰。
  2. 家畜、家禽之屠體、內臟經屠後檢查,判定不適合供食用。

本小題配分較高,宜分列兩款作答,並區分檢查階段與判定對象:屠前檢查的對象是活體家畜、家禽,判定是否適合屠宰;屠後檢查的對象是屠體、內臟,判定是否適合供食用。兩種情形任一成立,即屬不合格。

(四)動物保護法之「主管機關」

依《動物保護法》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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