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三等 交通行政 交通政策與行政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騎樓(或人行道)被汽機車停車、商家營業等占用,導致行人無安全步行空間,是許多都市行人交通的發展困境。但也有一些都市可以克服困難,讓騎樓重新恢復人行功能。
請針對「淨空騎樓,恢復人行」此一議題,擬定一具體可行的執行計畫,包括執行策略、執行機關、執行方式與配套措施等,俾能提供民眾一個安全、便利的步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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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交通政策與行政的政策執行計畫題,重點不在只列舉取締,而在把「淨空騎樓、恢復人行」轉化為可執行的地方政府方案。答題應交代問題診斷、執行策略、權責機關、執行流程,以及配套和成效評估。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將騎樓、走廊列為道路,並將專供行人通行的騎樓、走廊納入人行道定義;第82條規範在道路堆置、設置妨礙交通物品等行為的處理。《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則涉及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的平整、暢通與管理維護。執行時應區分違規停車、營業或堆置障礙物、鋪面高差與設施不連續等不同問題,分別依法處理。
解題方法
採用「調查盤點—分級改善—聯合執行—持續維護—績效檢核」的政策流程。先找出行人通行受阻的原因,再依原因配置權責機關與工具,避免只以短期掃蕩代替長期治理。
計畫宜兼顧三項原則:一是以行人安全及連續通行為優先;二是依障礙類型採取勸導、改善、取締或工程處理;三是透過商家溝通、替代停車與持續巡查,降低清除後再次占用的情形。
執行計畫
一、計畫目標與範圍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選定行人流量大、騎樓占用嚴重,或鄰近學校、車站、市場、醫療院所的街廓作為優先改善區。目標是建立連續、平整、無障礙的步行空間,讓行人不必因停車、攤架、商品或其他設施被迫走入車道。
二、執行策略
- 分區分級:先盤點全市騎樓與人行道,再依行人流量、事故風險、占用程度及弱勢用路人需求排序,分期推動。
- 因地制宜淨空:訂定明確的通行空間及占用改善原則,依地方道路型態、騎樓寬度與法令辦理;不得以畫線或設置設施為由,縮減必要的通行空間。
- 先溝通、後執法:先向住戶、店家及車主說明騎樓的人行功能與改善方式,給予合理改善期限;期限屆滿仍違規者,依法取締或排除障礙。
- 軟硬體併進:占用問題以管理及執法處理;路面高差、破損、排水設施或無障礙動線問題則納入工程改善,避免把所有問題都當成違規案件。
- 建立常態維護:改善完成後納入巡查及通報制度,持續處理回復占用與新增障礙。
三、執行機關與分工
- 市、縣(市)政府:擔任計畫統籌機關,訂定執行範圍、期程、跨局處分工及績效指標。
- 工務或道路主管機關:負責道路與騎樓現況調查、鋪面和無障礙設施改善,以及障礙排除的協調。
- 警察機關:負責道路交通秩序維護、違規停車取締,並依職權處理妨礙交通案件。
- 建築主管機關:處理涉及建築管理、騎樓構造或建築物設施的事項,並協助釐清改善責任。
第 二 題25 分
行政機關執行行政行為時,有許多需要依循的行政原則,如依法行政原則、公平原則、公益原則、效能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誠信原則、比例原則、禁止恣意原則等。
請問在騎樓(或人行道)喪失人行功能的過程中,行政機關忽略(或違反)哪些原則,導致問題日益嚴重?在「恢復人行功能」的過程中,又有哪些原則可以參考以利執行?請列舉三原則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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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騎樓及人行道喪失通行功能為例,考查行政機關如何遵守行政法的一般原則。作答須分成兩部分:先指出人行空間遭占用、管理失靈時所忽略的原則,再說明恢復人行功能時可依循的原則。題目未指定唯一標準答案,以下列舉三項原則,並分別說明其在問題形成與改善執行上的作用。
解題方法
先從「問題如何形成」切入:騎樓或人行道遭長期占用,常見原因包括違規使用未獲妥善處理、執法標準不一、主管機關消極不作為,以及改善措施未考量行人安全與公共利益。再從「如何有效改善」切入:恢復通行須有法律依據、採取合比例的手段,並公平一致地執行。
題目要求列舉三原則,可用「依法行政、公平、比例」建立答案架構:依法行政說明管理權限與執法依據;公平原則說明執法一致;比例原則說明恢復通行措施須兼顧公益與權益侵害程度。
原則分析
一、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機關須依法行使職權,並依法履行應盡的管理責任。騎樓及人行道若遭違規占用,主管機關長期不取締、不改善,或對相同違規情形採取不同處理方式,可能有怠於執行法定職務、違反依法行政要求的問題。依法行政也要求恢復通行時,明確依據道路、建築、交通及地方自治相關法規執行,不得任意拆除、裁罰或限制人民權利。
二、公平原則
第 三 題25 分
一般而言,民眾對於中央與地方交通事務(或政策)的建議管道有哪些?而行政機關又應如何回應民眾的意見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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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交通政策中的民眾參與,以及行政機關如何處理民眾提出的政策建議與陳情。民眾參與是民眾透過不同管道表達需求、提供資訊或影響公共決策的過程;行政機關則應依法受理、審慎評估,並以清楚、適時的方式回應。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可援引《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至第 173 條有關人民陳情的規定,以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這些規定適用於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政策參與管道則依個案性質及相關法規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拆成兩部分作答:
- 民眾如何表達意見:依參與方式,列出面對面、書面或線上管道,以及涉及法定程序的管道。
- 行政機關如何回應:分別說明受理、調查、研議、答覆與後續改進;並指出意見不必然被採納,但機關應交代處理情形與理由。
如此可同時回答「有哪些管道」及「機關如何回應」,避免只列名稱、沒有說明實際處理方式。
民眾對中央與地方交通事務或政策的建議管道
一、公聽會、公開說明會及座談會
中央或地方機關在規劃交通建設、路線、運輸服務或交通管理措施時,可透過公聽會、公開說明會或座談會,說明方案並蒐集民眾及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例如捷運路線、道路改善、停車管理或公車路線調整,都可能透過這類會議蒐集使用者意見。公聽會或說明會提供意見表達機會,機關仍須依法律及公共利益作成決策,不能將「舉辦會議」等同於「所有意見均須照單採納」。
二、聽證程序
重大交通建設或行政決定若涉及人民權利,且法律規定或機關認為有必要,得依法舉行聽證。聽證程序較為正式,得包含陳述意見、詢問、辯論及提出證據等安排,並留下程序紀錄。
聽證的功能在於使相關事實與爭點充分呈現,協助機關形成決定;行政機關應依法處理聽證中提出的意見與資料。
三、公開展覽及書面意見
交通建設或都市計畫相關草案,可能依法辦理公開展覽。民眾可閱覽草案內容,並在法定期間內以書面提出意見。
涉及道路配置、車站周邊土地使用或交通設施規劃時,公開展覽能讓民眾針對具體方案提出意見,機關可將意見及處理情形納入後續規劃或審議資料。
四、人民陳情及機關意見反映管道
民眾可透過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機關首長信箱、服務專線、1999 市民專線、臨櫃反映或機關網站等管道,向交通主管機關提出建議、反映問題或檢舉違失。
例如反映公車班次不足、號誌時制不合理、人行道障礙、路口安全或停車管理問題。中央與地方機關應依權責分工受理;非主管機關的案件,應協助轉送權責機關。
五、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第 四 題25 分
中央與地方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市區汽車客運業有哪些常見的補貼方式?這樣的補貼方式有何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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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區汽車客運業」如何透過政府補貼,兼顧業者財務可持續與公共運輸服務。公車具有公共服務性:偏遠、山區或離峰路線即使營收不足,仍有維持基本運輸服務的需要;若完全依市場收益決定供給,業者可能減班、停駛或不願經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及各地方政府訂定的補貼作業規定。市區汽車客運業的營運虧損補貼,主要由地方政府依轄區需求審查辦理;中央則透過相關計畫補助地方政府,並另有油價、車輛汰換等專案補助。各縣市實際項目、核算方式及申請條件可能不同。
解題方法
可從「補貼對象與目的」分類,再逐項說明優缺點:
- 補貼營運虧損:填補政策性或服務性路線的收入不足,維持必要服務。
- 補貼特定成本或資本支出:例如油價補貼、車輛汰舊換新補助,降低業者營運或投資負擔。
- 補貼票價與優惠政策:例如票價凍漲造成的票差、轉乘優惠或其他票價優惠補貼,補償業者因政策而減少的收入。
作答時要指出每種方式如何計算或核給、能解決什麼問題,以及可能造成的財政負擔與誘因扭曲。
常見補貼方式及優缺點
一、營運虧損補貼
地方政府針對服務性路線、偏遠路線或其他經核定的虧損路線,依營運成本、票箱收入、行駛里程及服務績效等因素核算補貼。中央補助地方相關計畫經費時,地方政府仍須依其作業規定辦理路線及金額審查。
**優點:**可維持偏遠、山區、離峰等低運量路線,落實基本運輸服務與區域公平;也能降低業者因虧損而減班或停駛的壓力。
**缺點:**若以實際虧損作為主要補貼基礎,容易形成「虧損愈多、補貼愈多」的誘因,降低業者節約成本或提升效率的動機。成本認定與合理服務水準不易掌握,也可能造成地方財政負擔;不同縣市的標準不一,補貼公平性也可能受質疑。
二、油價補貼
依核定或實際營運里程、油耗基準與核定補貼金額估算,補貼部分油料成本;相關補貼可透過購油折讓等方式辦理。
**優點:**油價波動會直接影響客運業者成本,油價補貼可迅速降低短期經營壓力,有助維持班次與服務穩定。
**缺點:**油料支出仍會隨行駛里程增加,補貼可能弱化節能、調度與提高載客率的誘因。若油耗基準或實際里程查核不精確,也會增加審核成本與浮報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