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三等 環保行政類科 水污染與土壤污染防治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三等・環保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水污染與土壤污染防治

第 一 題25 分

需氧量(Oxygen Demand)是很重要的水質污染指標,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說明何謂:

  1. 生化需氧量(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 BOD)。
  2. 化學需氧量(Chemical Oxygen Demand, COD)。
  3. 理論需氧量(Theoretical Oxygen Demand, ThOD)。

(二) 對相同的水樣而言,請說明前述生化需氧量與化學需氧量二種需氧量的量測值,與理論需氧量的差異何者較大?理由為何?

(三) A 水樣的 BOD5=0 mg/LBOD_5=0\ \mathrm{mg/L}、COD=100 mg/LCOD=100\ \mathrm{mg/L};B 水樣的 BOD5=10 mg/LBOD_5=10\ \mathrm{mg/L}、COD=100 mg/LCOD=100\ \mathrm{mg/L}。請說明 A、B 水樣的特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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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種需氧量所代表的氧化範圍:

  • 生化需氧量(BOD):以微生物分解水中可生物分解物質時所消耗的溶氧量表示。
  • 化學需氧量(COD):以化學氧化劑氧化水中可氧化物質時所消耗的氧量表示。
  • 理論需氧量(ThOD):根據物質的化學組成與完全氧化反應式,計算完全氧化所需的理論氧量。

三者的關鍵差異在於「由什麼方式氧化」及「涵蓋多少可氧化物質」:BOD 受微生物能否分解及試驗時間限制;COD 反映化學氧化能力;ThOD 則是依完全氧化反應計算的理論值。

解題方法

(一) 名詞說明

1. 生化需氧量(BOD)

在規定試驗條件下,水中微生物氧化分解可生物分解物質所消耗的溶氧量,通常以 mg O2/L\mathrm{mg\ O_2/L} 表示。常見指標為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BOD_5,即在 20∘C20^\circ\mathrm{C} 下培養五日所測得的溶氧消耗量。

BOD5BOD_5 是一定時間內的生化氧化結果,不等於水中所有有機物完全氧化所需的氧量。

2. 化學需氧量(COD)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以化學氧化劑氧化水中可氧化物質,並以相當的氧量表示。COD 通常涵蓋較多可氧化物質,包含可生物分解及難生物分解的部分;實際測值仍會受到氧化劑種類、反應條件及氧化程度影響。

3. 理論需氧量(ThOD)

依水中物質的化學組成與完全氧化反應式,計算該物質完全氧化所需的理論氧量。它是化學計量上的計算值,不是以 BOD 或 COD 試驗直接量得的數值。

(二) 與理論需氧量的差異

通常 BOD 的量測值與 ThOD 差異較大;COD 的量測值與 ThOD 差異較小。

理由是 BOD 只反映試驗期間內微生物能分解的部分,且受微生物種類、培養時間及水樣毒性等因素影響;難分解或抑制微生物活性的物質,未必會反映在 BOD 中。COD 以化學氧化方式測定,通常能涵蓋較多可氧化物質,因此一般較接近依完全氧化計算的 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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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地下水污染會受污染物的特性影響其在地下水的流布行為。污染物密度、污染物對水溶解度、污染物對地下土壤的吸附分配係數等三種特性參數,與污染物在地下水的流布有關。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何者為造成地下水污染物成為非水相液體(non-aqueous phase liquid, NAPL)的特性參數?哪個特性參數使 NAPL 分成兩大類?請各列舉一個污染物說明,並繪製二維圖說明在理想條件下,兩種 NAPL pool(NAPL 池)在地下含水層中的位置。請標出地下水位面、不透水層、不飽和層。

(二) 含相同濃度的甲苯(toluene)在 A、B 兩處地下水含水層中的移動速度不同,A 處的移動速度較 B 處快 10 倍。假設兩處地下含水層的孔隙率、土壤總體密度(bulk density)、水中膠體(colloids)濃度、地下水流速皆相同,且不存在其他污染物。影響甲苯移動速度的特性參數為何?並說明理由。

如果 A 處的土壤對甲苯吸附分配係數為 0.03 L/kg0.03\ \mathrm{L/kg},則 B 處的土壤對甲苯吸附分配係數值最有可能是多少?

🖼️ 本題原卷含圖表。基於試題來源之版權考量,本站不轉載原卷影像; 題目文字已完整轉錄,圖表請自行參閱考選部公告之試題原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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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下水污染物的三項重要特性:

  1. 溶解度:決定污染物能否完全存在於水相;超過水中溶解度時,過量污染物會形成非水相液體(NAPL)。
  2. 密度:污染物相對於水的密度,決定 NAPL 屬於輕非水相液體(LNAPL)或重非水相液體(DNAPL)。
  3. 土壤吸附分配係數 KdK_d:反映污染物在地下水與土壤固相間的分配程度,KdK_d 越大,污染物越容易被土壤吸附,地下水中移動速度越慢。

(一)NAPL 的形成、分類與分布

1. 造成污染物形成 NAPL 的特性參數

造成污染物形成 NAPL 的主要參數是水中溶解度。

當污染物濃度未超過其水中溶解度時,污染物可完全存在於水相;當污染物濃度超過水中溶解度時,超出的部分無法繼續溶於水中,便形成獨立於地下水之外的非水相液體,即 NAPL。

可表示為:

C污染物>S水中溶解度C_{\text{污染物}}>S_{\text{水中溶解度}}

其中,C污染物C_{\text{污染物}} 為污染物濃度,SS 為其水中溶解度。

2. 將 NAPL 分成兩類的特性參數

將 NAPL 分為兩大類的參數是密度,尤其是相對於水的密度:

  • LNAPL(Light NAPL):密度小於水,會漂浮於地下水位面附近。
  • DNAPL(Dense NAPL):密度大於水,會穿過地下水位面並向下移動,直到受到不透水層阻擋。

3. 污染物舉例

  • LNAPL:汽油或苯

汽油及苯的密度通常小於水,因此會漂浮在地下水位面上方或附近。

  • DNAPL:三氯乙烯(TCE)或四氯乙烯(PCE)

TCE、PCE 的密度大於水,因此會穿過地下水位面,向含水層底部移動。

4. 理想條件下的 NAPL 分布

LNAPL

 地表
────────────────────────────────
 不飽和層
 LNAPL 池
 ┌──────────┐
地下水位面 ────────┴──────────┴────
 地下水含水層
 水流方向 → → →

────────────────────────────────
 不透水層

LNAPL 密度小於水,會上浮並聚集於地下水位面附近,形成漂浮型 NAPL 池。

DNAPL

 地表
────────────────────────────────
 不飽和層
地下水位面 ───────────────────────
 地下水含水層
 ↓
 ↓ DNAPL
 ↓
 ┌───────┐
────────────────────┴───────┴────
 不透水層

DNAPL 密度大於水,會穿過地下水位面向下移動,最後聚集於不透水層上方低窪處,形成 DNAPL 池。

解題技巧

判斷 NAPL 的關鍵可記為:

  • 溶解度決定「會不會形成 NAPL」
  • 密度決定「NAPL 往哪裡聚集」
  • 密度小於水:浮在水面
  • 密度大於水:沉到不透水層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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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請說明何謂「土壤、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與「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依法,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虞之場址,應即進行查證。若場址之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污染物濃度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該如何處理?

若污染物濃度低於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而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者,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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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條的標準定義,以及第12條的場址查證與公告處理。判斷時先看污染物濃度落在哪個門檻,再分別採取監測或場址管制措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法條所列主管機關權責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由環境部承接;以下依題意說明處理程序。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標準,再依污染來源是否明確及濃度是否達管制標準,套用法條規定:

  1. 監測標準與管制標準的定義
  • 土壤污染監測標準:基於土壤污染預防目的,所訂定須進行土壤污染監測的污染物濃度。
  • 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基於地下水污染預防目的,所訂定須進行地下水污染監測的污染物濃度。
  •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為防止土壤污染惡化,所訂定的土壤污染管制限度。
  • 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為防止地下水污染惡化,所訂定的地下水污染管制限度。

監測標準著重污染預防與持續觀察;管制標準則是污染管制的限度。兩者均依土壤或地下水的污染物項目及其適用標準判斷。

  1. 濃度達管制標準,且污染來源明確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各級主管機關對有污染之虞的場址應即查證;查證確認污染來源明確,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管制標準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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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請說明何謂「水污染」、「廢水」及「污水」?

其中,第 18 條之 1 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最終需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然而,有兩種行為是違法的,請說明是那兩種行為,並解釋對水體環境有什麼影響?在何種例外條件下允許執行這兩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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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的名詞定義,以及第 18 條之 1 對「繞流排放」與「混合稀釋」的禁止規定。作答時先辨明水污染、廢水與污水的法定定義,再說明兩種禁止行為的水質影響及法定例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之 1 的相關規定迄今未有重要修正。

一、名詞定義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

  1. 水污染: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介入而變更品質,致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
  2. 廢水: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3. 污水: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廢水」與「污水」的區別,關鍵在於產生來源是否屬於本法所稱的「事業」;兩者均須含有污染物。

二、第 18 條之 1 的兩種禁止行為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的廢(污)水,應經核准登記的收集、處理單元及流程,再由核准登記的放流口排放;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的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不得採取下列行為:

(一)繞流排放

廢(污)水未依核准登記的收集、處理流程處理,或未經核准登記的放流口、下水道排放口排放,而以其他管線、渠道、閥門或抽送方式排出,即屬繞流排放。

繞過處理單元或核准排放口,會使污染物未經正常處理即進入受納水體,增加水體污染負荷,並使主管機關難以依許可資料掌握實際排放情形。

(二)混合稀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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