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三等 勞工行政類科 勞資關係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 2011 年訂頒「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UNGPs)」,以預防和救濟企業營運上的人權風險。請說明其政策框架的三項支柱?涉及勞動人權部分,採納哪些國際勞動基準與推動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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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的「保護、尊重、補救」政策框架,以及其中勞動人權所依據的國際勞動基準。
UNGPs 於 2011 年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認可,共 31 項原則。它是落實政策框架的指導原則,不是具有條約拘束力的國際公約。其基本分工是:國家負有保護人權的義務、企業負有尊重人權的責任,受害者應能取得有效救濟。
解題方法
先按政策框架的三項支柱作答,再說明「企業應尊重哪些勞動人權」及「如何把標準落實到企業營運」。勞動人權部分,應掌握 UNGPs 對國際承認人權的最低基準,以及國際勞工組織(ILO)提供的勞動標準與企業指引。
一、政策框架的三項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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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保護人權的義務(State duty to protect) 國家應透過立法、政策、行政監督及司法救濟,預防、調查、處罰並矯正企業侵害人權的行為;對受國家控制、支持或提供重要服務的企業,更應採取適當監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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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尊重人權的責任(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to respect) 所有企業,不論規模、產業或所在地,都應避免侵害他人人權,並處理其營運所造成或促成的負面影響。企業應建立人權政策承諾,進行人權盡職調查,並在造成或促成不利影響時提供或合作提供補救。人權盡職調查包含辨識、預防、減輕、追蹤及說明企業如何處理人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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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補救的管道(Access to remedy) 國家應確保受害者可透過司法及非司法機制取得有效補救;企業也應設置或參與有效的申訴機制,處理其造成或促成的人權侵害。補救可包括道歉、復職、復原、賠償及防止再發生等措施。
二、勞動人權採納的國際基準
UNGPs 第 12 項原則指出,企業應尊重的國際承認人權,至少包括《國際人權憲章》所表達的權利,以及 ILO《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所列的基本權利原則。勞動人權的核心基準包括四大類:
第 二 題25 分
工作環境安全衛生係勞資關係的重大事項,請問勞工和雇主分別負有何種義務?勞工又應享有哪些權利?請敘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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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中勞資雙方的分工:雇主負有主要的預防與管理責任,勞工負有配合安全措施的義務;同時,勞工享有知悉工作危害、參與安全衛生管理、遇有立即危險時停止作業退避,以及提出申訴等權利。作答以《職業安全衛生法》為核心,並補充職業災害發生後的補償與保險權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民國114年《職業安全衛生法》曾有重要修正,部分條文於民國115年7月1日施行;本題仍依命題年度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依「雇主義務—勞工義務—勞工權利」三部分作答。雇主義務可按安全設施、管理制度、教育與資訊、健康保護、災害處理分類;勞工權利則可用「知、參、避、訴、補」整理,兼顧事前預防、危險發生時的保護及事後救濟。
一、雇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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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雇主應設置符合法令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防止機械、電氣、化學品、墜落、物體飛落、崩塌、火災及其他作業危害;對於重複性作業等引起的肌肉骨骼疾病、輪班、夜間工作及長時間工作等,也應採取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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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依同法第23條,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及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實施管理及自動檢查;符合規定的事業單位並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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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勞工知悉並具備安全作業能力 依第10條,雇主應告知勞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依法應採取的安全衛生措施;依第32條,應施以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第33條,應宣導相關安全衛生規定,使勞工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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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健康檢查及健康保護 依第20條,雇主應於僱用勞工時施行體格檢查,並對在職勞工依法辦理一般健康檢查及特殊健康檢查。對檢查結果異常或有健康危害風險者,應依法採取必要的健康管理與適當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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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工作守則 依第34條,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事業單位需要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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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發生時採取緊急措施 依第18條,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立即令停止作業,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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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職業災害時調查、通報與救援 依第37條,職業災害發生後,雇主應採取必要的急救、搶救措施,會同勞工代表調查、分析並作成紀錄;法定重大職業災害應於規定期限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二、勞工的義務
勞工的職安衛義務屬於協力義務,主要包括:
第 三 題25 分
勞資爭議行為有其界限,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部分,《勞資爭議處理法》訂有必要服務條款,以及維持安全及衛生設備正常運轉之維持義務。請敘述其規範內容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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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對爭議行為的兩種公共利益保障:一是特定重大公共利益事業須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二是任何工作場所於爭議行為期間,勞資雙方都須維持安全及衛生設備正常運轉。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提示的兩種義務,分別從《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的必要服務條款,以及第56條的安全衛生設備維持義務作答;每項都交代適用對象、規範內容與立法理由,便能完整回應題旨。
規範內容與理由
一、必要服務條款:第54條第3項、第4項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3項規定,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 自來水事業。
-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 醫院。
-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金融資訊服務業,以及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與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依同條第4項,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立即將必要服務條款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此為特定事業宣告罷工前的法定前提;條款內容由勞資雙方約定,讓罷工期間仍保留維持必要服務所需的人力或工作項目。
第 四 題25 分
新冠疫情期間,平台勞動與居家辦公等工作型態成長快速,請問兩者與傳統勞動關係有何差異?對勞動者權益有何影響?請敘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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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疫情後新興工作型態對「勞動關係認定」及「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影響。作答時要先區分兩個層次:
- 平台勞動涉及平台、勞務提供者與服務使用者之間的三方關係,爭點在於平台工作者究竟是受僱勞工、承攬人,或其他類型的工作者。
- 居家辦公主要是工作地點與工作方式改變,並不當然改變勞工與雇主間的法律關係。勞工在家工作,仍可能是受僱勞工,仍受勞動法令保障。
判斷是否成立勞動契約,不能只看契約名稱或雙方如何稱呼,而應依實際從屬性判斷。依勞動部《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可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等面向,觀察工作者是否受事業單位指揮監督、是否納入組織運作,以及是否自行承擔經營風險。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沒有單一專法完整規範平台勞動或居家辦公,應以勞動關係實質認定及當時相關勞動法令為主要依據。
解題方法
建議採「工作型態特徵—與傳統關係差異—權益影響—保障方向」的架構作答:
- 先說明傳統勞動關係通常具有雙方性、組織性及雇主管理監督等特徵。
- 分別說明平台勞動與居家辦公的運作方式及其與傳統型態的差異。
- 分析差異如何影響工資、工時、休息、職業安全、社會保險及集體權益。
- 最後點出保障核心:平台工作須依實質從屬性認定法律關係;居家工作須確認勞動條件與職安責任不因工作地點轉移而消失。
一、傳統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
傳統勞動關係多為勞工與雇主間的雙方關係。雇主提供工作場所、設備及工作指示,並透過管理制度安排工作內容、工時與考勤;勞工則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取得工資。
具體特徵包括:
- 人格從屬性:勞工須依雇主指示提供勞務,工作方法、時間或地點受到一定程度管制。
- 經濟從屬性:勞工通常不直接承擔事業經營風險,主要以工資作為勞務對價。
- 組織從屬性:勞工被納入雇主的組織與生產流程,接受管理、考核或紀律規範。
- 權益保障較明確:成立勞動契約時,原則上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規定,並依相關法令辦理社會保險。
二、平台勞動與傳統勞動關係的差異
平台勞動常見於外送、叫車、接案或媒合服務。平台透過數位系統媒合服務需求與工作者,工作者依平台提供的資訊接單並完成服務;平台則可能透過評分、派單、價格設定、接單率或停權機制管理工作者。
| 比較面向 | 傳統勞動關係 | 平台勞動 |
|---|---|---|
| 關係結構 | 多為雇主與勞工的雙方關係 | 平台、工作者、服務使用者形成多方關係 |
| 工作安排 | 雇主直接分派工作、安排流程 | 工作機會由平台系統媒合,工作者常以接單方式提供服務 |
| 管理方式 | 主管、考勤與內部規章等直接管理 | 演算法、評分、派單、價格或停權等數位管理 |
| 報酬與風險 | 勞工通常領取約定工資,經營風險主要由雇主承擔 | 報酬常依件數或趟次計算;工作者可能自行負擔設備、交通、空等時間及工作中斷風險 |
| 法律關係認定 | 多數可由僱用契約及組織管理外觀辨識 | 常以承攬、合作或接案名義約定,實際是否具有從屬性仍須個案判斷 |
平台工作者有工作時間與地點較具彈性的特徵,但彈性不等於必然是自營作業者。若平台實際控制工作條件,例如決定報酬、掌握派單與評價、限制拒單或停權,且工作者須依平台規則持續提供勞務,仍須依從屬性及整體事實判斷是否成立勞動契約。不能只因契約寫明「承攬」或「合作」,就排除勞動法令的適用。
三、居家辦公與傳統勞動關係的差異
居家辦公是勞工在家中或其他非雇主工作場所,利用資訊與通訊科技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其主要改變是工作地點、溝通方式及管理方式;只要勞工仍受雇主指揮監督並領取工資,原有僱傭關係不因居家工作而當然改變。
與傳統到場工作相比,居家辦公的差異如下:
- 工作地點改變:從雇主提供的辦公場所移至勞工家中,工作與生活空間重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