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三等 勞工行政類科 就業安全制度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三等・勞工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就業安全制度

第 一 題25 分

為促進銀髮勞工繼續就業,政府規定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惟在特定狀況下得不受限制。請問這些特定狀況有哪些?(20 分)

雇主如果給予差別待遇,應該負擔什麼責任?(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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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年齡歧視禁止與合理差別待遇例外。依同法第 3 條,中高齡者是年滿 45 歲至 65 歲者;高齡者是逾 65 歲者。

依第 12 條,雇主對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差別待遇。差別待遇涵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教育訓練、薪資與福利,以及退休、資遣、離職、解僱等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逐款說明第 13 條例外

本題問「特定狀況」,應直接依同法第 13 條列出四款,再簡要說明適用理由。這些例外是法律明定得為差別待遇的情形,不代表雇主可以單憑年齡作成決定;仍須符合各款事由。

  1. 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職務需求或工作性質確有必要時,得對年齡設特定限制或規定。例如,工作具有依法須符合特定年齡條件的性質。
  2. 薪資基於非年齡因素的正當理由:薪資依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年齡因素的正當理由給付,得有差異。判斷重點是薪資差異是否有正當、客觀的非年齡依據。
  3. 依其他法規規定的任用或退休年齡限制:其他法規已明定任用或退休年齡者,雇主依規定辦理,不受禁止年齡差別待遇的限制。
  4. 促進特定年齡者就業的僱用或協助措施:依本法或其他法令,為促進特定年齡者就業所採取的相關僱用或協助措施,得有差別安排。

雇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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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為保障弱勢群體的就業權利,國家會以定額進用制度促進弱勢群體的就業。

請說明何謂定額進用制度?(5 分)

並說明我國原住民在原住民地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定額進用的規定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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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定額進用制度」的意義,以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5 條對原住民地區公部門的比例進用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定額進用制度,是法律要求特定雇主按其員額或僱用人數,至少進用一定比例的特定弱勢群體;未達法定比例時,依法律規定處理。制度目的在透過法律設定最低進用比例,促進弱勢群體就業並保障其工作權。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區分法定職務的兩種進用比例,再補充適用對象、計算方式及未達比例的處理:

  1.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特定職務:至少三分之一。
  2. 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人員:至少百分之二。

兩種比例適用的職務範圍不同,答題時應分別說明,避免將百分之二誤套到全部人員,或把三分之一寫成整個機關的員額比例。

原住民地區的法定進用規定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5 條,原住民地區的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按以下規定進用原住民:

一、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特定職務:三分之一以上

下列人員的僱用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 約僱人員。
  • 駐衛警察。
  • 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 收費管理員。
  • 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計算時,經機關、學校或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的職務,不列入前述總額。

二、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人員:百分之二以上

原住民地區的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現有員額的百分之二。法律原定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時,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三、原住民地區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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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職業訓練法》規定職業訓練應該與哪些相關制度配合實施?(5 分)

並請說明職業訓練機構應該如何配合就業服務實施?(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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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訓練法》第 4 條所定的配合原則,以及《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對「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配合實施」的具體規範。

職業訓練不只是傳授技能,也須連結就業市場與求職者的就業需求,使訓練課程、結訓後的就業推介及相關訓練資源相互銜接。

解題方法

先依《職業訓練法》第 4 條回答應配合的制度;再依施行細則第 2 條,逐項說明職業訓練機構如何配合就業服務。條文列有四項,可按「依市場辦訓、提供結訓學員資料、接受公立就服機構委託、接受其他機構委託」作答。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後續無重大修正。

一、職業訓練應配合實施的制度(5 分)

依《職業訓練法》第 4 條,職業訓練應與下列制度配合實施:

  1. 職業教育
  2. 補習教育
  3. 就業服務

這項規定旨在使職業訓練與教育、技能培育及就業媒合相互配合,發揮促進就業的功能。

二、職業訓練機構配合就業服務的方式(20 分)

依《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職業訓練機構應依下列方式配合:

(一)規劃及辦理訓練時,配合就業市場需要

職業訓練機構規劃訓練職類、課程內容及辦訓方式時,應考量就業市場的職缺需求與技能變化,使訓練內容能回應實際工作所需,提升學員結訓後就業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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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失業給付期間。

請說明失業給付期間可延長多久?(5 分)

延長失業給付期間的標準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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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及《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重點是分辨「失業給付可領多久」與「中央主管機關何時得公告延長」:

  • 一般失業給付最長發給 6 個月;離職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 9 個月。
  • 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有其他緊急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法定標準公告延長;先延長至最長 9 個月,失業狀況加重時得再延長,合計最長 12 個月。
  •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回答期間上限,再依《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2 條,列出兩階段的失業狀況認定門檻。判斷標準須同時符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比率」及「失業率變化」兩項條件。

比率計算方式為:

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100%\frac{\text{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 {\text{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text{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 \times 100\%

延長失業給付期間可延長多久?(5 分)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延長失業給付,第一階段最長發給 9 個月;失業狀況進一步加重時,得再公告延長,合計最長發給 12 個月。

此處所稱 9 個月、12 個月,是延長失業給付後的給付期間上限,並非在一般給付期間之外,再額外加領 9 個月或 12 個月。

延長失業給付期間的標準為何?(20 分)

依《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2 條,分兩階段認定:

第一階段:延長至最長 9 個月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延長失業給付,須同時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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