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三等 工業安全 包括應用統計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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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亦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第 1 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依題目年度,以下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法規列舉的項目除了機械、設備本體,也包括與特定機械搭配使用的安全裝置;另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作為概括條款。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記憶與完整列舉題,作答時依施行細則第 12 條逐項列出即可。可將項目分成三組,避免漏列:
- 機械、設備或器具本體:第 1 至 7 款。
- 特定機械的安全裝置:第 8 至 10 款。
- 概括條款:第 11 款。
指定項目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指定項目如下:
第 二 題25 分
為了防止勞工在侷限空間發生災害,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侷限空間從事作業前,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該進入許可應載明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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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6 條的局限空間進入許可。有危害勞工之虞的局限空間作業,雇主應先取得進入許可,並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始得讓勞工進入。作業人員進出也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紀錄保存三年。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進入許可應載明哪些事項」,直接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6 條逐項列出即可。作答時宜按法條順序完整列舉,避免與同節的危害防止計畫、入口公告或動火許可內容混淆。
進入許可應載明事項
- 作業場所。
- 作業種類。
- 作業時間及期限。
- 作業場所氧氣、危害物質濃度測定結果及測定人員簽名。
- 作業場所可能之危害。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防止人因性危害的工程控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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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工程控制降低工作設計與勞工能力不相配所造成的人因性危害。人因性危害常見於重複動作、施力過大、不良姿勢、長時間維持固定姿勢、搬運負荷及工具或工作站設計不當,可能造成肌肉骨骼傷病與工作疲勞。
工程控制的核心,是從設備、工具、工作站、作業流程及工作環境的設計著手,直接消除或降低危害因子,讓工作條件更符合勞工的身體能力。它與教育訓練、工作輪調、休息安排等行政管理措施不同,重點在於改善工作本身的物理條件。
法規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可援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1 的人因性危害預防要求。題目沒有要求條文逐字引用,作答重點應放在具體工程改善方法。
解題方法
採「危害因子 → 工程改善方法 → 預期降低的負荷」作答。先指出常見危害因子,再依工作站與設備、工具、物料搬運、作業流程及環境逐項提出改善措施,並說明改善如何降低姿勢、力量或重複性負荷。
工程控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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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工作站與作業高度 依工作內容與勞工體型調整桌面、工作臺、座椅及設備高度,使工作時肩頸不需聳起或過度前伸,手腕、軀幹能維持較自然姿勢。採用可調式工作臺、座椅或腳踏墊,並將常用物品放在容易觸及的範圍內,減少彎腰、扭轉及過度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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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工具與設備設計 使用握柄適當、重量較輕、符合手部尺寸的工具;選擇可降低握持力量或手腕偏斜的工具設計。
第 四 題25 分
為了強化對承攬人安全衛生之管理,並提升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知識及技術能力,方能有效達成災害預防之目的,請說明符合安全衛生法規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承攬管理制度、程序及計畫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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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事業單位如何把承攬安全衛生納入日常管理,並以制度、程序及計畫落實承攬人選擇、危害告知、共同作業協調、施工監督及績效改善。作答主軸可用「承攬前評估、開工前告知與審查、施工中協調與監督、完工後檢討」串起全程管理。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以及勞動部《承攬管理技術指引》(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修正)。108 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要求事業單位於交付承攬前告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應採取的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第 27 條則規範共同作業時的協議組織、工作連繫與調整、巡視、教育訓練指導協助、進場管制及其他必要措施。
《承攬管理技術指引》是建立制度與程序的重要參考,並非取代法定責任。現行法第 26 條已增列承攬前風險評估與依評估結果執行等要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後續也增訂承攬管理計畫相關規定。這些修正不作為本題 108 年法規依據。
解題方法
依《承攬管理技術指引》的流程,分成「制度與程序」及「計畫書內容」作答。制度與程序交代管理如何運作;計畫書則寫出特定承攬工作如何執行、由誰負責、採取哪些控制措施及如何留下紀錄。
一、承攬管理制度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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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別與分類承攬作業 盤點可能交付承攬的工作,依作業類型、場所、危害特性及風險程度分類,作為選商、管理強度及計畫內容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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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 辨識作業中的危害、可能事故及風險,據以訂定控制措施。經常性承攬作業可預先建立評估資料;臨時性或特殊作業則應於施工前評估,並依結果安排必要防護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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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資格審查、選擇與評估 建立含安全衛生條件的選商程序,審查承攬人的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人員資格、設備及防護能力、教育訓練、事故通報與過往安全衛生績效。完工後的表現應納入後續承攬資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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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契約及安全衛生責任約定 招標文件或契約應載明承攬範圍、工作內容、資格要求、雙方權責、再承攬限制及安全衛生要求。營繕工程契約應有防止職業災害的具體規範,並列為履約要求;安全衛生所需費用宜合理編列。必要時,以書面約定承攬人對提供使用的機械、設備或器具所負的檢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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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危害告知、溝通與協調 開工前告知承攬人工作環境、危害因素、相關法規及應採取的安全衛生措施,並確認雙方對工作界面及安全要求有共同認知。共同作業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設置協議組織、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辦理工作連繫、調整及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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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與作業許可管理 管制人員、機具設備及物料進場,確認人員已接受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每日作業前應依程序通知或取得工作場所主管同意;高風險作業應依制度取得工作許可後才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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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監督、事故通報及緊急應變 依危害程度採取相應的巡查、查核及稽核;要求承攬人通報職業災害、火災、爆炸及其他事件,並提出處理與調查資料。緊急應變計畫及演練應納入承攬人及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