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三等 環保技術類科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三等・環保技術類科
試題代碼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第 一 題25 分

請分別說明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及「變更內容對照表」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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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施行細則下,三種環評文件各自適用的時機:

  •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環差報告):開發計畫已通過環評,後續要變更原核定內容,且該變更無須重新辦理環評時,原則上提出。
  • 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現況差異報告):開發計畫通過環評並取得開發許可後,超過一定期間才開始開發時,檢視環境現況變化及因應對策。
  • 變更內容對照表:也是申請變更原核定內容的文件,但僅適用於法規列舉或主管機關認定對環境影響輕微的變更情形。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行為屬於「變更既有計畫」還是「取得許可後延後開發」,再判斷變更對環境影響的程度:

  1. 延後開發: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判斷是否超過三年才實施開發。
  2. 變更計畫且無須重新環評: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7條,原則提出環差報告。
  3. 變更影響輕微且符合列舉條件:得以變更內容對照表代替環差報告。
  4. 變更達應重新辦理環評的程度:不屬於前述兩種變更文件的替代關係,應依施行細則第38條就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評。

三種文件的提出時機

一、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7條,已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的開發案,申請變更原申請內容或審查結論,且無須依施行細則第38條重新辦理環評時,原則上應提出環差報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

報告須說明本次及歷次變更與原通過內容的比較、變更理由與內容、變更後的環境影響差異,以及環境保護對策或綜合環境管理計畫的檢討修正等。

二、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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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範主管機關之分工,請說明何種開發行為類型係「直轄市、縣(市)」為必然之主管機關?並列舉四項係屬「中央主管機關」為必然審查及監督之開發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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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及其附表一「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監督主管機關分工表」。判斷主管機關時,應依開發行為類型及附表所列條件分工;若開發基地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或涉及不同主管機關,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12 條附表一於民國 114 年修正,現行分工已有調整,以下仍依 112 年版本作答。

解題方法

先看附表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欄,找出不另以特定中央事業類別或門檻區分、而是直接歸地方主管的類型;再從「中央主管機關」欄列出四項中央必然審查及監督的開發類型。

地方主管機關必然主管的類型

依民國 112 年附表一第四十類「其他開發行為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列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欄的類型包括:

  • 地下街工程。
  • 港區申請設置水泥儲庫。
  • 露營區。
  • 其他位於直轄市、縣(市)內之開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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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園區」意指為何?並請說明「園區」開發應評估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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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 條第 8 款的「園區」定義,以及第 4 條規定的園區興建、擴建環評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園區」不只限於名稱含有「園區」的開發計畫;判斷重點是是否提供業者進駐,從事生產、製造、技術服務等相關業務。現行法規後續已有修正,解題仍依民國 112 年規定說明。

園區的定義

依認定標準第 2 條第 8 款,園區是指提供業者進駐從事生產、製造、技術服務等相關業務之下列區域:

  1. 工業區。
  2. 產業園區。
  3. 科技產業園區。
  4. 科學園區。
  5. 環保科技園區。
  6. 生物科技園區。
  7. 農業科技園區。
  8. 其他相關園區。

因此,判斷時應看園區的實際功能與業者進駐目的,不宜只憑名稱認定。

園區開發的環評事項

依認定標準第 4 條,園區「興建或擴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1. 位於國家公園。
  2. 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3. 位於重要濕地。
  4. 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5. 位於水庫集水區。
  6. 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7. 位於原住民保留地。
  8. 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
  9. 位於山坡地、國家風景區或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且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達一公頃以上。
  10. 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且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達一公頃以上。
  11. 位於都市土地,且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達五公頃以上。
  12. 位於非都市土地,且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達十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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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開發單位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時,關於開發基地現況應檢附何種文件?若開發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區者,應辦理之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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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8 條:開發單位須先調查基地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地區,並檢附調查依據;若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地區,還須說明選址原因,並遵守該條所定開發限制及保護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調查與檢附文件」及「位於敏感地區時的附加事項」兩部分:

  1. **調查及檢附文件:**開發單位應依作業準則附件二「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調查基地,並檢附有關單位證明、圖件或實地調查研判資料等文件。
  2. **位於敏感地區時:**除說明選擇該地區作為基地的原因,還須確認基地未位於法律禁止開發利用的區域;若位於法令限制開發利用區域,則不得違反相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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