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三等 環保技術類科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開發行為的環境影響評估過程,溫室氣體減量及抵換措施,已成為各項開發案件在評估對環境衝擊與影響的重要作為。請就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之專業知識與規劃,回答下列問題:
(一) 常見爭議與面臨的問題點、解決對策與評估可行性之審查重點。(15 分)
(二) 開發單位可提出之減量及抵換內容。(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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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規基礎
本題考查環評如何把溫室氣體排放納入開發規劃與審查,並區分「開發案本身減量」與「開發案以外的增量抵換」。作答主軸是:先避免與減少排放,再以可量化、可查證的抵換處理剩餘排放增量。
溫室氣體排放量通常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排放盤查應先界定開發範圍及營運情境,掌握直接排放、外購電力與蒸汽等能源間接排放,並說明排放源、活動數據、排放係數及量化方法。排放增量應與明確的比較基準相較,避免只列總排放量而未說明新增影響。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應掌握《氣候變遷因應法》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後者規範適用對象、增量計算、抵換來源、比率及執行程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則是早期審查依據;答題時宜以民國 112 年訂定的管理辦法為主要法源,避免將早期處理原則誤作唯一適用規定。
(一)常見爭議、問題點、解決對策與審查重點(15 分)
1. 常見爭議與問題點
(1)基準情境與增量邊界不清
開發案的排放增量取決於「沒有本案時」的基準情境,以及本案的開發範圍、產能、能源使用與操作期程。若基準年、產能假設或邊界設定不一致,增量計算即失去可比較性;若未納入外購電力、蒸汽或重要製程排放,也會低估排放。
(2)估算資料與排放係數的不確定性
環評階段的原物料用量、燃料用量、產量及操作時數多屬預估值;採用的排放係數、設備效率及未來能源組合也會影響結果。只提供單一估值而未揭露假設與不確定性,會使審查者難以判斷數據是否可信。
(3)減量承諾是否額外且可歸因
開發單位提出的節能、再生能源或設備改善措施,必須能說明其相對於基準情境增加了多少減量。若措施原本即為法定要求、已計入基準情境、已出售或已用於其他案件抵換,就會產生「減量不具額外性」或「重複計算」疑慮。
(4)抵換的持續性與執行風險
抵換措施可能受設備維護、參與者配合、專案期間及土地或資源利用變化影響。若只提出意向書或概估減量,未交代執行對象、時程、監測及未達標處理方式,抵換能否實際完成便缺乏保證。
(5)抵換不能取代源頭減量
若開發單位直接以購買抵換額度處理全部增量,而未先採用高效率設備、低碳能源或製程改善,將弱化源頭減量,也難以證明開發案已符合最大能源效率與最小排放的規劃原則。
(6)抵換方式與在地環境效益的衡量
溫室氣體具全球性,但抵換措施仍須核實其減量效益及執行可行性;若措施涉及土地利用、生態或其他環境面向,也應一併評估,不宜只以減碳數字判定措施優劣。
2. 解決對策與評估可行性的審查重點
可依「界定基準與邊界 → 估算排放 → 先減量 → 規劃抵換 → 監測查核」的順序評估:
- 確認排放盤查完整性:核對排放源及開發範圍,說明直接排放、外購電力與蒸汽等能源間接排放,並檢視原物料、燃料種類及用量、操作條件與期程是否合理。
- 核實增量計算方法: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以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方法估算。要求交代活動數據、排放係數來源、計算假設及資料不確定性。
- 檢視減量順序及技術可行性:先評估能源效率、製程改善、燃料轉換、再生能源或低碳能源等案內措施;確認其技術成熟度、預期節能量、設備配置與維護方式,避免尚未盡合理減量責任即完全仰賴抵換。
第 二 題25 分
在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中,研擬與提出可行合理的替代方案,是落實永續發展與科學決策的重要步驟。替代方案的完整性與可比較性,更將直接影響審查的公信力與決策品質,請依相關法規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替代方案之重要性。(10 分)
(二) 替代方案之種類及其評估意義。(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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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規依據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中的「方案比較」:開發單位不能只說明已選定的主方案及其減輕措施,還應提出具體、可行且足以比較的替代方案,評估各方案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為審查與決策的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後者附表十一將替代方案分為零方案、開發地點替代方案、開發方式等規劃替代方案、環保措施替代方案及其他替代方案。環評法第十四條並規定,開發行為經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開發單位得另提替代方案重新送審;若在原地點重新規劃,方案不得牴觸主管機關原認定不應開發的理由。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說明替代方案如何協助決策者比較「不開發」與「不同開發選擇」的環境後果,再依作業準則的分類逐一說明方案內容及其評估意義。比較時應讓各方案採用一致的評估基礎,例如相同的環境現況、影響範圍、評估期間及評估項目;並兼顧環境、社會、經濟、技術與執行可行性。
(一)替代方案之重要性(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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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預設主方案必然成立 若只評估開發單位已選定的主方案,容易形成「先決定開發、再設法降低影響」的偏誤。提出替代方案,可檢視是否存在環境負荷較低、位置較適當或規模較合理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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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可比較的決策資訊 不同地點、規模、技術或環保措施會帶來不同的環境影響、成本與效益。逐案評估可讓主管機關比較其差異,據以判斷方案是否可行、是否需調整,或是否應停止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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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預防原則與影響迴避 環境保護的優先順序應是先避免或迴避重大影響,再考慮減輕、補償等措施。替代方案可以從選址、路線、開發範圍或開發技術著手,避免在敏感地區造成難以回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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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主方案未呈現的環境代價 比較方案有助於納入生態、文化資產、居民生活、土地利用、健康風險及公共設施負荷等面向,避免只以工程成本或開發效益作為選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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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審查公信力與資訊透明度 方案及其評估內容具體揭露後,主管機關、專家、民眾及受影響者得以檢視選案理由、環境影響與因應方式,提升審查程序的可受檢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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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規劃彈性及應變能力 替代方案可預先分析主方案不可行、環境影響超出預期或減輕措施失效時的可行選擇,降低後續變更及環境損害的風險。
(二)替代方案之種類及其評估意義(15 分)
1. 零方案
**內容:**不實施本開發行為,或維持既有狀況,作為其他方案的比較基準。
**評估意義:**用來呈現「若不開發,環境將如何變化」,並與開發方案比較其環境損益。評估時不能只列出未開發所失去的經濟或公共服務效益,也要說明不開發對環境現況、自然資源及居民生活的影響。
第 三 題25 分
近年來臺灣積極推動離岸風力發電計畫,目前多數已設置之離岸風力發電案場,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均曾提出環境影響評估調查報告書或因應對策。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提出的時機與法令規定。(7 分)
(二) 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重點內容及應記載事項。(10 分)
(三) 因應對策提出的時機及其應記載的事項。(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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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的開發後追蹤監督,以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40條的調查報告書與因應對策應記載事項。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用來檢視開發前與完工後使用時的環境差異,並與環評文件中的預測結果比對;因應對策則是在主管機關發現開發造成環境不良影響時,要求開發單位提出的改善方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一)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提出的時機與法令規定(7分)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第1項,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追蹤,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負責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的執行情形。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因此,提出報告書的法定時機有兩個重點:
- 適用階段:開發行為進行中,或開發完成後使用時。
- 提出原因與方式:由主管機關依追蹤監督需要,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不是所有開發案均依法一律在固定時間自行提出。
依同條第2項,開發單位作成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與完成後使用時的環境差異進行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的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
(二)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重點內容及應記載事項(10分)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1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 開發單位資料:開發單位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 撰寫及評估者簽名: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的簽名。
- 開發行為現況:說明開發行為進度、現況及相關資訊。
- 環境差異調查與比對檢討:調查、分析開發行為進行前與完成後使用時的環境差異,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的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
- 結論及建議:統整調查發現,提出相關結論及建議。
- 參考文獻:列明報告所據資料來源。
- 主管機關指定事項: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的內容。
第 四 題25 分
請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說明下列各項應辦理之會議時機、目的、邀請對象及其重要的執行規定。(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公開說明會
(二) 現場勘察
(三) 範疇界定
(四) 公聽會
(五) 環評追蹤及監督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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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地方特考(三等)環境影響評估技術・第四題詳解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環境影響評估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及相關作業要點為準。**五項程序依環評流程排列:第一階段公開說明會、第二階段範疇界定,再到現場勘察與公聽會,最後是開發期間及營運後的追蹤監督。答題時宜分別交代辦理機關、時機、參與者、目的及重要程序。
(一)公開說明會
法源與時機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8 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8、22 條,公開說明會由開發單位舉行:
- 第一階段環評審查結論認定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且開發行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後、動工前辦理。
- 第一階段審查結論認為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進行第二階段環評者,開發單位應先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並於開發場所附近陳列或揭示至少 30 日;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目的與對象
說明開發行為及其環境影響,向地方及相關機關公開資訊、蒐集意見,作為後續環評程序及開發單位研擬環境影響評估內容的參考。通知及公告對象包括有關機關、開發行為所在地及毗鄰鄉(鎮、市、區)公所、當地民意機關及當地村(里)長。
重要執行規定
- 應於會議 10 日前,將時間、地點、方式、開發行為名稱及開發場所刊載於新聞紙、公布於指定網站,並於適當地點公告及通知相關機關或人員。
- 會議地點應設於開發行為所在地的適當地點。
- 會議後 45 日內作成紀錄,函送前述機關或人員,並於指定網站公布至少 30 日。
- 第二階段環評案件中,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如對說明有意見,應於公開說明會後 15 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現場勘察
法源與時機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2 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開發單位提出的評估書初稿後,應於 30 日內會同相關單位進行現場勘察;必要時得延長。它屬第二階段環評的程序,通常與公聽會併行辦理。
目的與對象
目的在實地了解開發基地及周邊環境現況,核對評估書初稿所載的環境背景、影響範圍與環境保護措施,供後續委員會審查參考。應會同主管機關、環評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專家學者的邀集須考量個案特殊性、評估項目及相關專業領域(施行細則第 25 條)。
重要執行規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發給參與者勘察意見表,彙整製作勘察紀錄,並一併送交主管機關(施行細則第 24 條)。
- 勘察現場紀錄及評估書初稿應送主管機關審查;施行細則並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勘察現場紀錄、公聽會紀錄及評估書初稿轉送主管機關。
- 勘察是實地查核並形成審查資料的程序,不能只寫成一般簡報或意見發表會。
(三)範疇界定
法源與時機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0 條及施行細則第 22-1 條,第一階段審查結論要求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後,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相關對象界定評估範疇,作為開發單位編製評估書初稿及執行後續調查、預測、分析的依據。
目的與對象
範疇界定的核心是確認第二階段環評「要評估什麼、怎麼評估」。法定事項包括:
- 確認可行的替代方案。
- 確認應評估的環境項目,以及調查、預測、分析與評定的方法。
- 確認其他執行環評所需事項。
會議由主管機關舉行,邀集環評委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主席由主管機關指定的環評委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