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三等 新聞(選試英文)類科 民意與公共關係學概論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地方特考・三等・新聞(選試英文)類科
試題代碼 民意與公共關係學概論

第 一 題25 分

2025 年 9 月下旬的「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事件」造成嚴重災損,儘管「鏟子超人」等志工協助災後復原作業,帶來了人性光輝,但也因中央和地方政府間對於責任歸屬與救災指揮屢有衝突,而衍生不少爭議。

請說明衝突經過,並就政治公關學理說明各級政府間應該如何展開危機溝通,並進行民眾的信任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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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層次:一是重大災害中中央、地方政府的權責與協調;二是政府如何透過危機溝通與後續問責,修復民眾對政府的信任。作答不能只描述政治人物的口角,應分析爭議如何影響救災資訊、指揮協調與政府可信度。

政治公關的危機溝通,重點在於及時、正確、同理、持續:先告知民眾正在發生什麼、他們應採取什麼行動,再隨新資訊更新;同時承認傷亡與民眾痛苦,避免以推責或政治攻防取代救災訊息。

依危機情境危機溝通理論(SCCT),自然災害本身通常不是政府刻意造成,民眾對政府的初始責任歸因較低;但若民眾認為政府未及時預警、疏散或協調,責任歸因就會提高。政府因此不能只強調「災害不可抗力」,還須公開說明決策依據、處置紀錄與改善措施。

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為準。《災害防救法》第1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首長,應依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同法並建構中央、地方與鄉鎮市三級災害防救體系。中央負責跨部會協調、專業支援與資源調度,地方則負責掌握地方情勢、避難疏散、收容安置及第一線應變。實際執行仍須依災害規模、指揮體系與法定程序協調,不能把「中央支援」與「地方執行」說成互不相干的責任。

衝突經過

  1. **災前預警與撤離準備:**馬太鞍溪上游形成堰塞湖後,中央及相關專業團隊持續監測。樺加沙颱風接近期間,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於9月21日開設,並就影響區域及疏散收容與花蓮縣府等地方單位協調。中央公布的處置資料指出,9月21日已提出光復鄉、萬榮鄉及鳳林鎮共1,837戶的撤離規劃,之後也透過會議、通報及細胞廣播等方式提醒避難。

  2. **中央、地方對撤離與應變的說法出現落差:**中央事後強調已多次通報、提供撤離名單並請地方執行;地方及部分政治人物則質疑中央的預警、堰塞湖處置與工程措施是否充分。爭論焦點包括:預警是否明確傳達到居民、撤離範圍與時機是否適當、地方執行是否到位,以及災害發生前後各級政府的責任如何分配。這些主張須以通報紀錄、會議資料與實際執行狀況查證,不能以單方說法直接定論。

  3. **9月23日溢流後,救災指揮與責任攻防升高:**堰塞湖溢流,洪水及土石流重創光復鄉並造成重大傷亡。中央成立前進協調機制、調度部會與國軍等資源支援;地方政府及基層單位投入救援、撤離與災後處理。救災期間,中央與地方官員、政治人物對誰應負責、誰掌握指揮權及中央是否及時支援等問題公開交鋒,使災民關切的避難資訊、物資需求與復原進度容易被政治攻防淹沒。

  4. 志工行動凸顯公民互助,也反映政府溝通責任:「鏟子超人」等志工投入清淤與復原,展現社會互助力量;但志工大量湧入也需要交通、物資、工具、住宿與安全管理等資訊協調。政府若未提供統一而即時的服務資訊,善意可能造成現場負擔,故志工動員也應納入災害溝通與資源管理。

解題方法

可依「事實時序—爭議焦點—溝通處置—信任修復」四段作答:

  • **先交代時序:**說明災前已有預警與撤離協調、溢流造成重大災情、災後中央地方互相質疑。避免一開始就判定哪一方有責。
  • **再拆解爭議:**分成預警資訊、撤離執行、指揮權責、工程與風險管理、災後支援等面向,區分已知行動與各方主張。
  • **接著提出危機溝通:**說明政府當下要如何傳遞資訊、整合發言、回應災民與志工需求。
  • **最後提出信任修復:**從承擔責任、透明調查、補償救助及制度改善著手,讓承諾能被民眾查證。

這種寫法能兼顧事件脈絡與政治公關分析,也避免把答案寫成單純的政治立場表態。

各級政府的危機溝通作法

一、救命優先,建立共同指揮與單一資訊窗口

中央與地方應立即成立跨層級聯合應變機制,指定各自的決策與聯絡窗口,並以共同情資平台共享水位、雨量、道路、避難、收容及救援資訊。中央負責跨部會資源與專業資訊整合,地方負責把警戒與撤離措施落實到村里、家戶及弱勢居民;若地方人力或設備不足,中央應明確補位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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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普發一萬」已於 2025 年 11 月初開放民眾登記,但在整個政策形成與執行過程卻因朝野兩黨的政治攻防產生一連串衝突,也牽動了民意走向。

請以本事件為例,就相關學理說明民意形成的過程,以及政府該如何掌握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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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普發一萬」為政策案例,考查兩項相連的公共關係與民意理論:一是民意如何由個人態度逐步匯聚成群體意見,二是政府如何持續蒐集、判讀並回應民意。作答時應把政策爭議放進民意形成的脈絡,說明民眾如何接收資訊、建立立場、表達意見,以及政府如何透過研究與溝通改善政策。

民意是特定社會中,民眾對公共議題、政策或政治人物所持態度與看法的集合。它不是單一、固定的聲音,而會受到議題資訊、個人經驗、群體互動、政黨立場與媒體呈現影響;不同群體可能有不同意見,且民意會隨事件發展而變化。

【解題方法:先說明形成過程,再提出政府作法】

可依「議題出現與資訊傳播—個人理解與態度形成—群體互動與意見表達—民意回饋並影響政策」的脈絡回答,接著說明政府如何透過民意調查、利害關係人溝通、媒體與社群觀察,以及政策執行回饋來掌握民意。這樣能同時涵蓋理論與題目案例,避免只寫政治事件經過或只列調查方法。

【民意形成的過程】

一、公共議題浮現,民眾開始注意

民意形成通常從公共問題進入社會視野開始。政府提出政策、政黨發起倡議、媒體報導或重大事件,都可能讓某項議題受到注意。「普發一萬」涉及政府財政、經濟刺激、所得分配與公共支出,因而引發民眾關注。

議題是否受到注意,也受到「議題設定」影響。媒體與政治行動者反覆凸顯某些面向,會影響民眾認為哪些問題重要。例如,討論若集中於民眾取得現金的便利與短期消費效果,民眾較容易從生活受益角度理解政策;若聚焦於財源、預算配置或政策公平,則會引導民眾注意成本與分配問題。議題設定影響的是注意力與重要性判斷,不必然直接決定民眾最後的立場。

二、資訊經由媒體與人際網絡傳播

民眾會從政府說明、新聞媒體、政黨發言、社群平台及親友討論取得資訊。資訊來源的可信度、訊息的清楚程度、呈現角度及重複程度,都會影響民眾如何理解政策。社群傳播速度快,但訊息也可能片面或未經查證;政黨攻防則可能讓同一政策被賦予不同意義。

因此,民眾接收的不是完全一致的政策資訊,而是經過媒體選擇、政治詮釋與人際互動後的內容。

三、個人依據價值與利害形成態度

民眾會把接收到的資訊與自己的生活經驗、利益需求、價值信念及既有政治認同連結,形成對政策的認知、情感與行為傾向。例如,重視消費刺激或家庭經濟的民眾,可能支持迅速發放;重視財政紀律、資源分配或公共服務優先順序的民眾,則可能質疑普發政策的成本與公平性。

不同人即使接觸相同資訊,也會因生活處境、價值排序與信念不同而得出不同判斷。民意因此具有異質性,不宜把某一黨派或某一群體的意見直接當成全體民意。

四、群體互動使意見受到強化或修正

民眾透過家庭、同儕、職業團體、社群社團與政黨等群體交換意見。群體討論可能提供新資訊,也可能強化原有立場。意見領袖、政治人物及專業人士的說明,亦可能影響追隨者如何解讀政策。這個階段的互動,會使個人態度逐漸聚合為不同群體的主張。

當政治攻防持續升高,民眾也可能依政黨認同選擇性接受資訊,形成彼此競爭的政策敘事。政府若只注意支持與反對的比例,便容易忽略民眾真正關切的理由,例如政策效益、財政負擔、發放公平性或執行便利性。

五、意見公開表達並回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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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臺灣地方政府近年開始推動「參與式預算」與「公民審議」等公共參與機制,請說明這些政策的基本內容,並就相關學理說明其對於民意呈現與政府公關的意義,並分析其於執行面的可能困境與改進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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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政府如何透過制度化的公民參與,使民意進入公共資源分配與政策形成;並要求說明其民主治理與政府公關意義,以及實施上的限制。

參與式預算是讓公民參與政府預算或特定公共資源的提案、討論、排序或投票,影響資源配置的一種治理方式。常見流程包括:政府公告議題與可用資源、民眾提出構想、機關進行可行性評估、透過工作坊或審議修整方案、公開票選或排序,最後由政府依法編列預算並執行、回報進度。它不是將所有預算決定權交給民眾;預算仍須遵守法定程序及議會審議權限。

公民審議是讓不同背景的公民在取得議題資訊、聽取多元觀點後,透過理性討論、交換理由與反思,形成較周延的意見或政策建議。常見形式包括公民會議、審議式民調、願景工作坊及公民陪審團。其重點不只是蒐集個人偏好,而是讓參與者在討論中理解利害關係與公共利益。

法律上,這些機制通常是在地方自治、行政程序與既有預算制度的架構內推動,並非另設一套可取代法定預算程序的制度。行政程序法有關聽證及陳述意見等規定,可作為行政決策納入意見、提升程序參與的制度背景;地方預算仍須依法編製並經地方議會審議。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宜依「制度內容—民意意義—公關意義—執行困境—改進方向」鋪陳,並先區分兩種機制:

  • 參與式預算主要處理「資源如何分配」,常結合提案、可行性評估與票選。
  • 公民審議主要處理「公民如何形成有資訊基礎的意見」,強調代表性、資訊平衡與理性討論。

接著以民主理論解釋制度價值,再將公共關係從宣傳觀點提升至溝通、回應與互信。最後指出參與不等於決策權移轉:政府仍須依法決策、說明採納與否,並對執行結果負責。

對民意呈現的意義

一、由偏好表達走向審議後的意見

一般民意調查多呈現受訪者在特定時間點的態度;審議程序則提供資訊與討論機會,使公民能比較方案、理解取捨,形成更具理由基礎的判斷。這符合審議民主的核心精神:公共決策的正當性不只來自偏好加總,也來自公開、平等的理由交換。

二、補足代議制度與傳統民調的不足

地方議會與行政機關承擔法定決策責任,但選舉與一般民調不一定能完整呈現特定社區、弱勢群體或日常生活需求。參與式預算可使居民直接提出在地問題,公民審議則可讓不同立場充分發言,補充既有民意管道。

三、擴大參與,也檢視代表性

參與機制可讓較少被聽見的群體表達需求,但參加者不必然代表整體居民。若主要由時間充裕、資訊能力較強或組織動員能力較高者參與,最後呈現的會是「參與者的民意」,而非完整的「全體民意」。因此須同時追求參與廣度與參與品質。

對政府公關的意義

從公共關係角度看,參與式預算與公民審議使政府溝通由單向發布資訊,轉向持續對話和回應。這與雙向對等溝通的理念相近:政府不只說明政策,也蒐集公眾意見,檢視政策是否回應社會需求。

其公關功能包括:

  1. 增加透明度:公開議題設定、經費額度、審查標準、執行進度與未採納理由,降低資訊不對稱。
  2. 建立信任與正當性:讓民眾看到意見如何進入決策,有助提升程序公平感及對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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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均編列鉅額預算,委託新聞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不過依據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目前「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您覺得如此規範政府機關的宣導方式,是仍有其必要,還是可酌情開放?請依據學理舉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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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公共關係中的政策宣導、媒體倫理、新聞自由、行政中立與公共課責。題目要求評析政府能否運用預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宣導政策,並依學理提出立場及例證。

依民國 114 年法規,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政府機關等以預算於平面、廣播、網路(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為廣告,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宣導經費執行情形也須按月公開,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該條立法目的明定為維護行政中立、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

「置入性行銷」是付費者將特定訊息或產品安排進新聞、節目或其他媒體內容,使其以一般內容形式呈現的行銷方式。政府付費購買新聞報導或節目內容,若未清楚揭露其為政府宣導,閱聽人便難以辨認其來源與性質。

解題方法

可採取「先說明規範目的,再衡量政府宣導效益與民主風險,最後提出立場及配套」的申論架構。

政府確有傳達政策、提供公共服務資訊的責任;然而,政府握有公帑與行政資源,若以付費方式介入新聞內容,可能混淆新聞與廣告的界線,也可能使政府觀點借用新聞媒體的可信度。因此,答題不宜只談宣導效率,還要衡量資訊透明、新聞自主與人民知情權。

學理分析與立場

一、維護新聞自由與編輯自主

新聞媒體的公共角色在於蒐集、查證並監督公共事務。政府若付費安排新聞內容,媒體可能因商業利益接受政府提供的題材、角度或結論,弱化編輯自主,也使政府宣傳被包裝成獨立新聞。

依新聞與廣告分際的媒體倫理原則,新聞內容應由編輯專業決定,付費內容則應明確揭露來源。禁止政府以置入性行銷方式宣導,有助於維護此一分際。

二、確保人民知情權與資訊透明

人民有權知道訊息由誰提供、為何傳播,並據此判斷其可信度與目的。若政府付費內容未被辨識為宣導,閱聽人可能將其當作媒體自行採訪的報導,無從辨認其中的政策立場或利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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