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三等 法律廉政類科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為居住於宜蘭縣蘇澳鎮之自耕農,於民國112年5月1日年滿65歲。依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年滿65歲以上者得請領該津貼。甲遂向其所屬農會申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其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下稱老農年金)。
民國114年1月1日,某報紙報導甲的配偶乙自述,其配偶甲出生時由於戶政事務所作業疏失誤填出生年月日,甲將於民國114年5月1日度過65歲生日。見報後,即有鄉民向縣政府檢舉,甲過去兩年應該沒有資格領取老農年金,因此主管機關打算向其追討過去誤發的老農年金。
試問應如何為之?但甲認為其非常無辜,因為有錯的不是他,是戶政事務所,而且發下來的錢都已經拿來繳交房租了。請問甲的說法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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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老農津貼資格、違法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以及溢領津貼的返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申領人須年滿65歲並符合其他法定資格。若甲的正確出生日期是民國49年5月1日,甲於民國112年5月1日才年滿65歲;若正確出生日期是民國49年5月1日以後的某日,則須等到民國114年5月1日才年滿65歲。題目所述乙自稱甲將於民國114年5月1日度過65歲生日,表示甲在民國112年5月申領時尚未滿65歲,原核發即欠缺法定資格。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得由原處分機關撤銷;第118條規定,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第119條則規定,受益人有以詐欺、脅迫或賄賂取得利益、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或明知處分違法、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等情形,信賴不值得保護。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另規定,不符資格而領取津貼者,溢領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繳還;《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則規範授益處分溯及失效後的給付返還及返還範圍。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 甲在各期領取時是否符合年齡資格。 依正確出生日期判斷,不以錯誤戶籍資料所載日期取代實際年齡。
- 如何處理原核發處分。 原處分因甲當時未滿65歲而違法,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並依第118條處理其溯及既往效力。
- 是否須返還已領津貼。 原核發處分溯及失效後,甲就不具資格期間領取的款項,應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處理返還。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命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題目若所稱「甲將於民國114年5月1日度過65歲生日」是其正確生日,則甲自民國114年5月起才年滿65歲。主管機關應追討其自民國112年5月起至民國114年4月止不符年齡資格期間所領的津貼;114年5月以後是否繼續領取,仍須確認甲符合其他法定資格。
甲的主張
第 二 題25 分
《證券交易法》第57條規定:「證券商取得經營證券業務之特許,或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覺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者,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請問特許與許可的差別為何?又《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但此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此處之認可又與前述的許可差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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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許、許可、認可」三種行政法概念,關鍵在於行政機關作成行為的法律效果與作用對象有何不同。
依行政法通說:
- 特許:行政機關授予人民原本沒有的權利或法律地位,使其得從事原則上由國家保留或受特別限制的活動。
- 許可:行政機關解除法律對一般活動所設的禁止,使符合條件的人民得恢復行使原有自由。
- 認可:行政機關對另一法律行為表示同意,補充該行為的效力;未經認可,該行為可能尚未發生完整法律效果。
題目所引《證券交易法》第57條與《行政程序法》第148條,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兩條相關規定於命題當年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48條此處的認可,與證券交易法上的許可,法律性質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行政機關行為所處理的問題:
- 若是賦予人民新的權利地位,屬於特許。
- 若是解除法律對既有自由所設的禁止,屬於許可。
- 若是同意另一法律行為,使該行為取得完整效力,屬於認可。
接著將三者帶回題目:
- 證券商取得經營證券業務的特許,是取得從事該業務的特殊法律地位。
- 設立分支機構的許可,是主管機關解除對設立分支機構所設的管制。
- 行政契約的自願接受執行約定,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認可,是該主管機關對契約中的特定約款表示同意,並非授予人民從事某項活動的權利。
特許與許可的差別
**特許是創設權利或法律地位。**人民原本沒有該項權利,經行政機關授予後,才取得從事特定活動的資格或地位。題目中的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須取得主管機關特許,正是由特許建立其經營該項業務的法律地位。
**許可是解除禁止。**法律對某類活動設有一般禁止,但符合資格或條件者,經主管機關審查後得從事該活動。題目中的分支機構設立許可,著重於解除設立分支機構所受的管制。
第 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法規之制定或發布時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所揭示的法規變動與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法規制定或發布後,機關日後依法定程序修改或廢止,原則上應兼顧規範對象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但有些情形因信賴有瑕疵,或根本沒有具體信賴事實,因而不受信賴保護。
釋字第 525 號列舉的無信賴保護適用情形包括: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的情形;法規因權益主張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以及僅有主觀願望或期待、未客觀表現信賴事實。法規制定或發布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並不在這些列舉情形之中。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中的三個選項與釋字第 525 號所列情形逐一對照。A、B、C 均對應解釋明示的情形;D 所述「未有法律之明確授權」涉及法規的授權依據與合法性問題,不能因此直接認定規範對象的信賴一律不受保護。因此,非屬無信賴保護適用情形者為 D。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選項分析
- (A) 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錯誤。 這正是釋字第 525 號列出的無信賴保護情形之一。法規若重大且明顯違反上位規範,建立在該法規上的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第 2 題2 分
法律為防止盤商囤積雞蛋,以平抑蛋價及滿足民生需求,對違法囤積者每一盒處罰新臺幣2,500元。某盤商經主管機關查獲囤積大量雞蛋而被裁處上億元罰鍰。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此種裁罰結果最可能牴觸比例原則之何項子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例原則的三項子原則:
- 適當性原則:手段有助於達成法律目的。
- 必要性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較小者。
-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也就是衡量公益與人民所受不利益是否相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明定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並列出上述要求。
解題方法
題目已說明每盒雞蛋固定處罰新臺幣 2,500 元,目的在防止囤積、平抑蛋價及滿足民生需求。爭點不在這個手段能否促進目的,而在大量計算後產生上億元罰鍰時,處罰總額是否與違規情節及所維護的公共利益相稱。
若固定單價乘上囤積數量,導致罰鍰極高,且整體制裁與違規危害、公益目的之間失衡,所涉及的是公益與人民權益間的衡量,因此違反狹義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有關公用地役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消滅、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認定或廢止時的行政行為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核心法理出自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並非以特定法條規定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要件。
依釋字第 400 號解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須具備下列要件:
- 土地因年代久遠、未曾中斷地供公眾通行。
- 土地所有權人未曾阻止通行。
- 通行為不特定公眾所必要,而非僅為便利或省時。
符合要件時,公用地役關係是因客觀事實長期存在而成立,並非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創設。成立後,土地所有權人因公益而受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徵收並給予補償;但這不等於土地所有權人當然享有向國家請求「土地使用費」的權利。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選項所說的是「成立原因」、「消滅時點」、「補償方式」或「廢止的行政行為性質」:
- 公用地役關係是否由行政處分創設?要看它是因事實成立,還是因機關認定而成立。
- 現有巷道失去功能或通行必要後,關係是否當然消滅?要區分客觀要件消失與行政機關依法作成廢止處分。
- 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損失,是否等於可直接請求定期使用費?要對照釋字第 400 號所指的徵收與補償原則。
- 機關對巷道作成廢止決定時,若其效力及於一群不特定人,應辨識為一般處分。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有關行政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組織法上的三種區分:行政機關與行政法人等公法人、合議制與獨任制機關,以及行政機關與不屬於行政組織的團體。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獨立機關是行政機關的一種,其特色在於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非「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的組織。行政機關通常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單位,本身不因此成為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的公法人。合議制機關則由數名成員共同議事、決定或行使職權。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題幹中的組織性質:
- 判斷選項是否把「行政機關」與「公法人」混為一談。
- 確認所舉機關是由一人或多人合議行使職權。
- 區分正式行政組織與依法成立、但不屬於學校行政組織的團體。
- 檢視機關是否依法屬於獨立機關。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所稱之委辦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的「委辦事項」定義: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非屬該地方自治團體事務的事項,並負行政執行責任。
判斷時要確認兩件事:交付者是否為受辦者的上級政府;交付的業務是否屬於交付者交辦的事務。地方政府之間若不是上下級關係,通常不符合地方制度法所稱委辦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交辦雙方的層級與關係。中央機關交由地方政府辦理,或縣政府交由所屬鄉鎮市公所辦理,可能符合委辦事項的上下級結構;直轄市政府把業務交給另一個直轄市政府,則兩者並非上下級,不能以地方制度法上的委辦事項定義涵蓋。
選項分析
(A) 正確,屬於委辦事項。 內政部為中央政府機關,將外國人入出國、停留、居留、收容管理及驅逐出國等業務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屬中央交由地方執行上級交付事務的情
第 6 題2 分
法律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主管機關」條款的法律性質,以及它和事務管轄、定管轄競合、組織法規定、基本權限制法律依據之間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法律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是將該法所涉及的行政事務,指定由內政部主管,屬於事務管轄的依據。但只指出由哪個機關主管,並未規定兩個以上機關管轄權發生重疊時,應由誰優先、如何分工或移轉,不能據此定管轄競合。
解題方法
先辨認條文的功能:它只把特定法律的主管機關指定為內政部,因此可判斷它具有事務管轄功能。接著分別檢視其他法律效果:
- 條文是否處理機關組織與職掌配置?
- 是否有明確規定人民權利義務或限制基本權利?
- 是否規定管轄權競合時的處理方式?
「主管機關」的指定,足以回答「由哪個機關負責這項事務」,但不當然回答「多個機關都涉及時如何解決」,也不能單憑這句話作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法律依據。
選項分析
(A) 該法條可作為定管轄競合之依據。—錯誤
第 7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懲戒種類的併科限制,以及降級、申誡與退休金懲戒的適用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9 條,罰款得與「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記過」以外的其餘懲戒處分併為處分。換言之,罰款不能與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併科。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9 條的併科規則,判斷選項 C 是否符合條文;再以第 13、15、19 條核對其餘選項所述的適用對象、期間與方式。
選項分析
(A) 錯誤。《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規定,受降級處分者,自改敘之日起 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選項將期間寫成四年,與法條不符。
第 8 題2 分
甲任職於某縣政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之薦任6職等科員,經同縣府農業處借調到自然生態保育科擔任薦任6職等科員並占其職缺。甲不服其借調,應依下列何種管道尋求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務人員不服機關人事措施時,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選擇何種救濟程序。判斷關鍵在於:該措施是否屬於影響公務人員權利或利益的行政處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公務人員認為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並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提起復審。公務人員對行政處分的救濟,原則上依保障法的復審程序處理,而非一般人民的訴願程序。
解題方法
先看甲的身分:甲是縣政府的薦任公務人員;再看措施內容:甲由教育處體育保健科借調至農業處自然生態保育科,並占該科職缺。這不是單純調整工作分配或日常管理,而是涉及任職職務及占缺的變動,屬於對甲權益有重要影響的人事措施,應循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的復審程序救濟。
選項分析
- **(A) 申訴、再申訴程序:錯誤。**申訴、再申訴主要適用於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的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不服,且該措施尚非應循復審救濟的行政處分。
第 9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權利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身分與權利義務,須區分《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機要人員的規定、撫卹申辦方式,以及《公務人員協會法》的排除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的身分與法條效果。特別注意機要人員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進用,但法律明定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不能因此推論其享有一般常任公務人員的任用保障。
選項分析
- (A) 正確。《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適用於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公立學校校長屬受俸給的教育人員,適用該法。公立學校教師是否適用相關規定,另有特別規範;不能與校長混為一談。
第 10 題2 分
衛生福利部就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之裁罰,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此處理原則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所訂「處理原則」的法律性質,判斷關鍵在於它是對外直接創設權利義務,還是規範機關內部如何行使裁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權限或職權發布、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的抽象規定。裁罰處理原則若用來統一機關裁量標準,原則上屬於行政規則。
解題方法
先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的功能:衛生福利部訂定這項原則,是為了統一裁罰機關適用罰鍰裁量時的處理標準。它本身不是直接對特定違規者作成裁罰,也不是以法規命令形式對人民新增義務,而是拘束行政機關內部裁量運作的準則,因此應定性為行政規則。
行政機關依行政規則反覆作成一致處分,可能因平等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而影響個案處理;但這不會因此使行政規則本身變成法規命令。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對物的一般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對物的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一般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象不特定而可得確定的行政處分;其中,對物的一般處分是以特定公物或設施的使用、管理狀態為規制對象,並透過該物對不特定使用人發生效力。
判斷重點在於:行政作用直接規制的是「物的使用或管理」,還是「人的行為」。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政作用的規制對象:
- 若公告或設施直接決定特定道路、建物、文化景觀等物的開放、用途或使用方式,屬對物的一般處分。
- 若規制內容是對交通參與者發出行止指示,作用直接落在人身上,則非對物的一般處分。
選項分析
(A) 管理機關公告封閉危橋,不再提供人車通行。
屬對物的一般處分。公告以特定危橋為規制對象,決定該橋封閉、不供通行,並對所有可能使用該橋的人發生效力。
第 12 題2 分
甲向乙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遭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的行政處分判準: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的決定或公權力措施,必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才是行政處分。判斷時要看行為的實際功能與法律效果,不以公文形式或「通知」的名稱為準。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作答。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於命題當年適用的內容,與上述判準相同。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三個行為的對象與效果:
- 戶政事務所拒絕改名申請:直接決定甲的申請是否獲准。
- 戶政事務所通知財稅機關改名事實:機關間傳遞資訊,須判斷通知本身是否直接改變甲的法律地位。
- 財稅機關變更稅籍姓名並通知甲:財稅機關對甲作成自己的處理,須判斷該處理是否直接作用於甲的稅籍法律關係。
掌握「對外、直接、法律效果」三個要件,即可辨別行政處分與單純的事實通知。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行政處分的補正。補正是讓原本有特定程序或形式瑕疵的行政處分,在法定範圍內補足欠缺;並非所有瑕疵都能事後補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114 條第 1 項列舉得補正的情形,包括:
- 必須記明的理由已於事後記明。
- 必須記明的法令依據已於事後記明。
- 必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而未給予,事後已給予。
- 必須參與行政處分作成的委員會已作成決議。
- 必須參與行政處分作成的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
同條第 2 項規定,補正行為最遲須在訴願程序終結前或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但經聽證程序作成的行政處分,補正最遲須在聽證程序終結前為之。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所述瑕疵是否屬於第 114 條列舉的補正事由,再核對補正時限。選項中最關鍵的是「經聽證之行政處分」的特別時限:它不是一般的起訴前,而是聽證程序終結前。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可以簽訂全民健保契約,中央健康保險署得就醫事服務機構申請同意為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訂定法規命令。依實務見解,關於該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53 號所涉及的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以及全民健保特約制度的規範形式。
健保署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簽訂的特約,具有行政契約性質;但特約機構的資格、申請程序與審查基準,關係醫事服務機構能否參與健保制度,也影響全民健保能否健全運作。依釋字第 753 號意旨,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者,即使行政措施未直接限制人民權利,仍須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這是相對法律保留。
授權是否具體明確,應依授權法律整體所表現的關聯意義判斷,不可只看單一條文的字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指向釋字第 753 號的健保特約制度,再確認命題所問的資格、程序與審查基準是否屬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命令規範的事項。這些事項攸關公共利益重大事項,屬相對法律保留範圍,因此選 (C)。
以下法規與解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本題未涉及須另行提醒的法條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分。依民國 114 年《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得與人民或其他行政主體締結行政契約;判斷契約性質,應綜合考量契約當事人、目的、內容及所依據法規的性質,不能只看契約名稱或其中一方是否為行政機關。
國家賠償協議、地方政府間的行政合作協議,以及政府為推動公費醫學生培育而訂立的契約,均涉及公法上的行政任務或權利義務。相較之下,社會住宅租約的核心是出租住宅供承租人使用、收益並收取租金,法律性質與一般房屋租賃相同,屬私法契約。
解題方法
先看契約實際規範的法律關係:若契約是為執行公法任務、設定公法上權利義務,通常屬行政契約;若雙方主要是一般財產租賃關係,則屬私法契約。依此檢視四個選項,只有新北市社會住宅租約是一般租賃關係,故為題目所問「非屬行政契約」者。
選項分析
- (A) 國家賠償協議:錯誤。 國家賠償協議是依《國家賠償法》處理國家賠償責任的法定協議,涉及公法上損害賠償關係,實務及通說通常將其定位為公法性質的和解契約,屬行政契約。依《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1 條,請求權人原則上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
第 16 題2 分
外交部對A國發布旅遊警示,意即「避免非必要旅行」。關於此旅遊警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作用的分類,尤其是「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區別。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行政事實行為則重在提供資訊、表達意見或傳達事實,原則上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
本題涉及行政法的一般概念判斷,未以特定法條為解答依據。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法規及行政法概念說明。
解題方法
判斷旅遊警示的性質,關鍵在於看它本身是否直接產生法律效果,而不是只看發布機關是否為行政機關,或警示對象是否為不特定人民。
外交部發布「避免非必要旅行」的警示,主要是向民眾提供目的地的風險資訊及旅行建議。警示本身不直接禁止人民前往該國,也不因發布而直接創設人民的法律義務,因此屬行政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所稱「不知法規」,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8 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關鍵在於辨明條文所稱「不知法規」的範圍:是行為人不知自己所為的行為或不行為,屬於法規禁止或要求應為的內容;不以行為人必須知道具體違反哪一條法規為必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不知法規」所指的對象:它描述的是行為人對法規禁止或要求的義務內容不知情。接著區分三件事:對行為合法性產生懷疑、對不知法規的可責性高低,以及知道具體違反哪一條法規。這些都不是本題所問的定義。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方法。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後,由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的財產執行;必要時,法律也規定提供擔保、限制住居等措施。
解題時要區分:怠金主要是對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間接強制手段;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則以財產執行為核心。
解題方法
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移送後,由行政執行機關就義務人財產執行。第 17 條另規定,在法定情形下,得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因此,逐項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這類義務的執行方法,即可選出不符合者。
選項分析
(A) 科處義務人怠金:錯誤,為本題答案。 怠金是對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間接強制方法,目的在促使義務人履行特定作為或不作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法定執行核心則是對財產執行;不能把科處怠金列為本題所問的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方法。
第 19 題2 分
關於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事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的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重點是辨別各款是否設有公益等例外。依該條本文,資訊符合列舉事由時,原則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部分款次另有但書,不能一概說「並無例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的文字,特別留意:
- 該款是否附有「但對公益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等但書。
- 選項是否將有例外的規定說成「並無例外」。
選項分析
(A) 錯誤。 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查、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對象相關資料,若公開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原則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對公益有必要、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因此選項所稱「並無例外」不正確。
(B) 正確,為本題錯誤敘述。 第 18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公營事業機構經營的有關資料,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的正當利益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第 20 題2 分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訂頒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如甲文創公司認經營環境受到限制,不服該審查基準,關於其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訂定的「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屬於何種行政作用,以及人民能否直接對它提起救濟。
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所訂定的抽象、一般規定,屬於行政規則。審查基準通常是行政機關內部辦理案件時遵循的解釋或裁量準則,原則上不直接對人民發生外部法律效果。
行政規則原則上不會因為發布,就直接對人民的權利或法律地位產生具體影響。因此,人民通常不能只因不服該基準,就直接對它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應待行政機關依基準對個案作成行政處分,再循救濟程序爭執處分是否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訴訟的對象是違法行政處分,而非行政機關內部適用的行政規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審查基準的性質:題目描述的是主管機關「訂頒審查基準」,並未指出它是直接對甲作成、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這類基準原則上屬行政規則。
接著判斷救濟標的及時間點:甲目前只是不服審查基準,尚無對甲作成的個案處分,因此不能直接提起撤銷訴訟,也不能以尚未進入具體訴訟案件為由,直接要求法院聲請憲法法庭審查。待主管機關依基準作成處分後,甲可對該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在救濟中爭執處分所依據的基準或其適用方式是否合法。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關於訴願期間行政處分停止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期間原行政處分的停止執行,以及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的權限分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訴願法》第 93 條:
-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 原行政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停止執行並非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處分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 上述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訴願法》第 93 條的規定:先判斷訴願是否有停止執行的效果,再看停止執行的機關、條件與範圍。題目中「僅得就全部」與法條明定「全部或一部」不符,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甲為公益團體,認為A工廠長年違法傾倒廢棄物,致使周遭農地受到污染,遂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以書面向當地主管機關乙請求依法行使公權力。若乙未在法定期間內採取任何作為,而甲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公益訴訟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訴訟法》第 9 條的公益訴訟,以及《廢棄物清理法》第 72 條所定的環境公益訴訟。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公益訴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廢棄物清理法》第 72 條即規定,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先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送達後 60 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得以該機關為被告,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執行。
這項規定讓公益團體不必證明自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也明定得「直接」起訴。至於訴訟類型,仍須依所請求的內容判斷;題幹所述是要求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屬請求法院判令機關作為的訴訟。
解題方法
先找出公益訴訟的特別法律依據:本題是《廢棄物清理法》第 72 條。再從條文確認三件事:公益團體有無起訴資格、是否須先走訴願程序,以及請求法院判令機關執行時應按何種訴訟類型處理。依此可知,公益訴訟放寬的是起訴資格與程序門檻,並未因此免除依請求內容選擇訴訟類型的要求。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訴願前置原則與例外,以及特別法對法院管轄的規定。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行政訴訟以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原則上不須訴願先行。特別法另定救濟法院或程序者,則依其規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提到的訴訟類型,再核對法定救濟途徑:
- 一般給付訴訟是否須先訴願,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及訴願前置原則判斷。
-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管轄,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9 判斷。
- 選舉訴訟與律師懲戒救濟,則依各自特別法判斷其受理機關是否為行政法院。
選項分析
(A)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的一般給付訴訟,原則上不須先經訴願程序。訴願前置主要適用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能把所有行政訴訟一概視為須先訴願。
第 24 題2 分
關於賠償義務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的賠償義務機關認定。先依損害原因分類,再確認由哪個機關受理國家賠償請求:
- 公務員行使公權力而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以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以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因管理欠缺致生損害: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賠償義務機關裁撤或改組:先由承受其業務的機關負責;沒有承受業務的機關,才由其上級機關負責。
- 依前述規定仍無法確定,或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上級機關自被請求日起逾二十日不確定,得逕以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說的民間團體是「受託管理公共設施」,還是「受託行使公權力」,再套用《國家賠償法》第 9 條:
- 公共設施委託管理的國賠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是委託機關。
- 受託行使公權力者,其執行職務之人依法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因此原則上由委託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 機關裁撤或改組時,先找承受業務者。
- 確實無法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才適用上級機關確定及逾二十日不確定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的區別,以及法律對地政登記錯誤所設的特別賠償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同法第 3 條另規定,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也可能負責。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時,依國家賠償法第 6 條,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相對地,政府依法徵用財產、管制財產,若造成人民特別犧牲,通常涉及的是損失補償,不等同於因違法或過失所生的國家賠償。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描述的政府行為是否違法,或是否有法律明定損害賠償責任;再辨別該情形屬於國家賠償、損失補償,或單純限制財產權。四個選項中,土地登記遺漏致人民受損,土地法第 68 條有明文規定地政機關的損害賠償責任,屬於特別法上的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A) 錯誤。**依傳染病防治法,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指示徵用或調用民間土地、工作物、建築物等,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依法徵用所生的財產損失,原則上是依法給予補償;題目未指出徵用違法或執行上另有不法侵害,不能因此認定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