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現行法規,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孰輕孰重?就地方環境品質之提升而言,地方能否訂定比中央更為嚴格之標準?請加以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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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兩項:
- 《環境基本法》所採取的「永續發展」與「環境保護優先」原則。
- 地方政府能否依地方特性,訂定比中央更嚴格的環境品質標準。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有效法規為準。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與環境生態保護之優先順序
(一)基本原則:兼顧發展與環境保護
《環境基本法》以永續發展為核心,要求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應兼顧環境保護。其意義並非禁止經濟建設或科技發展,而是不得以犧牲環境品質、生態平衡及國民健康為代價。
因此,國家施政必須同時考量:
- 經濟發展與產業需求;
- 科技進步與公共建設;
- 國民健康與生活品質;
- 自然資源保育及生態永續;
- 世代間公平。
(二)發生衝突時:環境及生態保護優先
若經濟、科技發展與環境及生態保護發生實質衝突,依《環境基本法》的立法精神,應優先考量環境保護。
其理由包括:
-
環境具有不可逆性 生態系統遭受嚴重破壞後,未必能以金錢或技術完全恢復。
-
污染具有外部性 開發利益往往由特定業者或部分人民享有,但污染成本可能由全體社會及後代承擔。
-
環境保護涉及國民基本權利 良好環境與人民生命、身體健康、人格及生活品質密切相關,國家負有保護義務。
-
符合預防原則 對於可能造成重大或難以回復損害的開發行為,在科學資料尚不充分時,仍應採取預防性措施。
因此,本題「孰輕孰重」的正確論述是:平時採取兼顧與永續發展,發生無法兼容的利益衝突時,環境及生態保護具有優先性。
(三)環境優先並非絕對禁止開發
環境保護優先不代表所有開發行為均應禁止。對於必要的公共建設或經濟活動,仍可透過下列方式取得平衡:
- 環境影響評估;
- 污染排放管制;
- 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 生態補償及復育;
- 分期開發與風險監測;
- 公眾參與及資訊公開;
- 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審查。
換言之,國家應選擇對環境侵害較小、能達成公共目的之手段,並將環境成本納入開發決策。
二、地方能否訂定比中央更嚴格之環境標準
(一)原則上可以
依《環境基本法》規定,各級政府為改善環境品質,得依地方特性,訂定較中央嚴格的標準。
因此,中央所訂環境品質標準,通常是全國適用的基本要求或最低保護標準,並非地方保護環境的最高上限。地方政府得依其特殊環境條件,提高管制強度。
例如:
- 水源保護區可採取較嚴格的污染排放標準;
- 工業密集地區可加強空氣污染管制;
- 生態敏感區可提高開發限制;
- 觀光、農業或飲用水重要地區可設置較高環境品質要求。
(二)地方訂定嚴格標準的正當性
地方環境問題具有高度地域性,不同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密度、產業型態及污染承載能力均不相同。
例如,中央所訂相同排放標準,對於人口稠密、河川自淨能力較低的地區,可能仍不足以維護居民健康;對於水源涵養區或生態敏感區,也可能需要更高程度的保護。
因此,地方依地方特性提高標準,符合:
第 二 題25 分
財政為庶政之母,如欲落實地方區域均衡發展,財政收支劃分法之推動宜有那些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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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財政收支劃分法」與地方區域均衡發展之關係。財政制度的核心,不只是將財源由中央移轉給地方,更包括:
- 中央與地方事權之合理劃分。
- 各級政府財源與支出責任相互配合。
- 透過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制度,縮小地方間財政能力差距。
- 建立地方財政自主、財政公平與財政紀律兼具的制度。
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主要包括稅課收入、規費收入、工程受益費、財產收入、公營事業盈餘、補助收入及公債收入等。地方財政能力則可理解為地方政府籌措財源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
若僅增加地方收入,卻未同時處理地方間稅源分布不均、城鄉支出需求差異及事權與財源不相稱等問題,仍無法真正達成區域均衡發展。因此,財政收支劃分法的改革必須搭配完整的財政調整措施。
涉及法規部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申論題,適合採取「問題—原則—配套措施—結論」的架構作答。
首先指出地方財政不均及事權、財源不相稱的問題;其次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改革應遵循的原則;最後分別從「事權劃分、財源配置、水平均衡、補助制度、財政紀律及過渡措施」說明配套。
作答重點不在單純主張「多給地方錢」,而在說明如何使地方政府獲得與其支出責任相當、穩定且公平的財源,並避免地方依賴補助、浪費支出或過度舉債。
一、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落實財源隨事權移轉
財政收支劃分的前提,是中央與地方必須先明確劃分各自負擔的公共事務。
中央適合負責國防、外交、全國性重大建設、跨區域交通及整體經濟政策;地方則適合負責地方道路、環境衛生、都市建設、地方文化、社會福利及基層公共服務。
若中央將業務交由地方執行,卻未提供相應財源,便會形成「有事權、無財權」或「有責任、無經費」的情形。反之,若地方取得財源卻不必負擔相應責任,也容易造成支出浪費及財政責任不明。
因此,應建立下列原則:
- 事權由最適合的政府層級負責。
- 支出責任與財源配置相互配合。
- 中央法定交辦地方辦理的事項,應提供充分經費。
- 避免中央制定政策、地方負擔成本的「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現象。
二、合理調整稅收劃分,增加地方自主財源
地方自治必須有穩定的自主財源。財政收支劃分法的改革,應重新檢討中央與地方稅收的配置,增加地方可自主運用的收入來源,降低地方對中央補助的過度依賴。
具體措施包括:
- 檢討中央與地方稅收的分配比例。
- 重新評估地方稅課種類及稅源歸屬。
- 強化與地方公共服務具有關聯性的地方稅源。
- 建立穩定、可預測的財源分配機制。
- 適度擴大地方在稅率、規費及使用者付費方面的自治空間。
地方自主財源增加後,地方政府才能依地方需求決定施政重點,避免所有重要建設都必須透過中央專案補助才能推動。
不過,增加地方自主財源時,也應兼顧租稅公平及人民負擔能力,不能單純以提高地方稅負作為解決財政問題的唯一方法。
三、建立客觀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制度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功能,是將集中於中央的部分稅收,依一定規則分配給地方,以調整地方間財政能力差距。
其分配應採取客觀、透明及可預測的公式,避免由政治協商或個案關說決定。分配公式可綜合考量:
- 人口數及人口結構。
- 土地面積與地理條件。
- 基本公共服務需求。
- 教育、社會福利及醫療支出需求。
- 地方自有財源能力。
- 轄區內特殊地理、離島、偏遠或原住民族地區因素。
- 重大建設及公共設施維護負擔。
其基本精神可表示如下:
地方的基本財政需要越高,或自有財源能力越弱,所需獲得的均衡性財源就應越多。反之,財政能力較強的地方,則不應因統籌分配而獲得不合理的過度補助。
此外,分配公式應定期檢討,隨人口、產業、房地產、社會福利及地方公共服務需求變化而調整。
四、強化水平財政均衡,縮小城鄉及區域差距
我國地方財政問題不僅是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垂直失衡」,也包括地方政府彼此之間的「水平失衡」。
第 1 題2 分
在選舉村(里)長前,如無人登記為候選人,依法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村(里)長選舉無人登記為候選人時的法定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相關選舉法規,無人登記時,並非立即由公所指定或派員代理,而是應先辦理第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第二次登記仍無人登記,公所才得依法遴選符合資格之村(里)民處理村(里)長職務。
因此,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程序先後:
解題方法
看到「如無人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先判斷題目問的是「第一次無人登記後的立即處置」,還是「第二次登記仍無人後的後續處置」。
本題明確問「在選舉村(里)長前,如無人登記為候選人,依法應如何處理」,所指是第一次無人登記後的程序。依法應再進行一次候選人登記,不能跳過第二次登記,直接由公所遴聘、遴選或派員代理。因此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A)錯誤。
第一次受理登記即無人登記時,公所不能立即遴聘具候選人資格之村(里)民擔任村(里)長。必須先辦理第二次受理登記;只有第二次仍無人登記時,才進入由公所依法遴選或遴聘人員的階段。
本選項錯在「立即遴聘」,省略了第二次受理登記程序。
第 2 題2 分
直轄市關於下列事項之立法,何者無須以自治條例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條例」適用事項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28條規定,下列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因此,本題應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第28條所列的自治條例事項。
解題方法
掌握判斷順序:
- 涉及居民權利義務的限制,通常須以自治條例規定。
- 涉及地方自治團體本身或公營事業機構的組織,須以自治條例規定。
- 單純地方行政機關或市立學校的內部組織事項,通常以自治規則、組織規程等方式規範,並非當然須以自治條例定之。
本題中,A、B、D均可分別對應《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或第3款;C則不屬於該條所稱地方自治團體或所營事業機構的組織事項。
選項分析
(A) 限制自治團體居民財產權之事項
錯誤。
限制居民財產權,屬於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例如地方政府對人民課徵地方稅、收取特定費用,或對人民財產使用加以限制,均須有法律或自治條例作為依據,不能僅以行政命令任意限制。
(B) 直轄市議會組織事項
錯誤。
第 3 題2 分
除地方制度法外,我國地方自治的健全發展,仍須有各項配套法律的制定。至目前為止尚未完成立法的配套法律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地方自治制度的配套立法,以及各項法律在民國 110 年的立法完成狀態。
地方制度法主要規範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權限、自治事項、自治法規及監督關係;地方自治要健全運作,尚須配合下列事項:
- 地方政府間的行政區域劃分與調整。
- 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間的財政收入及支出分配。
- 地方政府稅捐的立法與課徵。
- 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相關費用、補助的法制化。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立法狀態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已經完成立法:
- 若該事項已有正式公布施行的法律,則不是答案。
- 若僅有草案、立法討論或長期尚未完成立法,則屬於題目所問的「尚未完成立法」。
- 依此判斷,民國 110 年尚未完成立法的地方自治配套法律,是《行政區劃法》。
選項分析
(A) 行政區劃法:正確
《行政區劃法》是規範行政區域劃分、改制、合併、調整及相關程序的重要配套法律。行政區域的劃分直接影響地方自治團體的疆界、人口規模、自治資源及地方政府組織。
截至民國 110 年,《行政區劃法》仍未完成立法,相關行政區域調整主要依其他法律及行政規範處理,因此符合題目所稱「尚未完成立法的配套法律」。
(B) 財政收支劃分法:錯誤
《財政收支劃分法》早已完成立法並公布施行,主要規範中央與地方,以及各級地方政府間財政收入與支出的劃分。
其核心功能包括:
第 4 題2 分
直轄市之區由鄉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長,以下列何種方式擔任區長?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直轄市改制時,原鄉長轉任區長的過渡性規定。
依民國110年命題時之《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直轄市之區由鄉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長,得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
此一規定屬於地方改制時的特別過渡安排,並非區長的通常產生方式。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一般規定」與「改制過渡規定」:
- 一般情形下,直轄市的區並非地方自治團體,區長不由區民直接選舉。
- 鄉長原本是鄉自治團體的民選首長。
- 鄉改制為直轄市的區後,原鄉長的首長身分不再當然延續,因此法律另設過渡規定,讓符合條件的原鄉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
因此,本題關鍵字是「由鄉改制者」及「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長」,應直接適用改制過渡規定,選擇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選項分析
(A) 由直轄市人民直接選舉
錯誤。
區是直轄市的行政區,並非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的獨立自治法人,區長原則上不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直轄市人民直接選舉的是直轄市長及直轄市議員,不包括區長。
(B) 由直轄市議會多數決議通過任用
錯誤。
第 5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新設、廢止及調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區域之新設、廢止、調整,其法律依據與辦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7條之1及相關規定。
判斷重點如下:
-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原則上須依法律規定。
- 縣(市)改制,依《地方制度法》所定程序辦理。
- 村、里之編組及調整,依自治法規辦理。
- 鎮改制為縣轄市,涉及名稱變更時,有特別的地方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採「行政區層級與法源對照法」:
- 先區分「區」與「村」的層級。
- 再判斷其新設、廢止、調整是由法律規定,還是由地方自治條例規定。
- 最後檢查縣(市)改制及鎮改制為縣轄市的程序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
關鍵陷阱在於:直轄市的「區」雖然不是自治團體,但其新設、廢止或調整仍屬行政區域變動,不能直接套用村、里編組調整所適用的自治條例程序。
選項分析
(A) 直轄市對其區之新設,依自治條例規定行之
錯誤。
依命題當年《地方制度法》第7條規定,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應依法律規定行之。
因此,直轄市之「區」新設,應以法律為依據,不能僅依直轄市自治條例辦理。自治條例主要適用於村、里等基層編組及調整事項,不能與區的行政區域變更混為一談。
故(A)將「區」誤認為得依自治條例新設,為錯誤敘述。
(B) 縣(市)改制,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行之
正確。
第 6 題2 分
關於鄉(鎮、市)訂定自治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的區別,重點包括:
- 自治規則的訂定機關。
- 自治規則的訂定事項及法源依據。
- 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在適用事項、法源及程序上的不同。
- 自治規則的名稱及發布、函報程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地方行政機關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鄉(鎮、市)的地方行政機關即為鄉(鎮、市)公所。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關鍵:
- 「自治事項」→ 訂定自治規則。
- 「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訂定委辦規則。
-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名稱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但不是稱為「規約」。
逐一檢查各選項,即可判斷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自治規則並非稱為「鄉(鎮、市)規約」。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自治規則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稱為規則、規程、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例如可稱為「○○鄉公所規則」或「○○鎮公所辦法」。
「規約」並非自治規則的法定通稱,因此本選項錯誤。
(B) 正確
鄉(鎮、市)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自治規則。
鄉(鎮、市)的自治事項由鄉(鎮、市)公所執行,公所作為地方行政機關,得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自治規則。所謂「法定職權」,是指法律直接賦予地方行政機關的權限,不必另有個別法律授權,即可在自治事項範圍內訂定規範。
因此,本選項符合自治規則的訂定要件,為正確答案。
(C) 錯誤
第 7 題2 分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如逾期未核定,且未函告延長核定期限時,法律效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有關自治法規、委辦規則「核定期限」及「逾期未核定」的法律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法定期限內作成核定與否的決定;逾期未核定,且未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法律明文規定「視為已核定」。
因此,本題的法律效果是「視為已核定」,而非直接視為已生效。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記憶題,解題關鍵在於區分三個不同概念:
- 核定: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對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表示同意。
- 發布或公布:使法規對外發生規範作用的程序。
- 生效:法規依法律規定或所定日期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題幹已明確指出:
- 核定機關逾期未核定;
- 未函告延長核定期限。
符合《地方制度法》所定的法定要件,故直接適用「視為已核定」的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A) 視為不予核定
錯誤。法條採取的是「逾期視為核定」的規定,而不是「逾期視為不予核定」。
若採視為不予核定,將使核定機關只要消極不處理,即可產生否定自治法規或委辦規則的效果,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
(B) 視為已核定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所明定之鄉(鎮、市)之自治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鄉(鎮、市)自治事項」,重點在於區分:
- 鄉(鎮、市)得自行辦理之自治事項。
- 屬於縣(市)層級之自治事項,或非鄉(鎮、市)法定自治權限之事項。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鄉(鎮、市)自治事項包括交通、災害防救、殯葬設施等事項;都市計畫則非鄉(鎮、市)之法定自治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19條所列鄉(鎮、市)自治事項:
- 災害防救是否列為鄉(鎮、市)自治事項。
- 殯葬設施是否列為鄉(鎮、市)自治事項。
- 交通是否列為鄉(鎮、市)自治事項。
- 都市計畫是否列為鄉(鎮、市)自治事項。
其中前三者均屬鄉(鎮、市)自治事項,只有都市計畫不在鄉(鎮、市)自治事項範圍內,因此選擇D。
選項分析
(A) 鄉(鎮、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正確。災害防救屬於鄉(鎮、市)自治事項,鄉(鎮、市)公所負有地方層級災害防救規劃與執行之責任。因此本選項所述屬於法定自治事項。
(B) 鄉(鎮、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第 9 題2 分
各層級地方自治團體的設置,最基本的條件是要具備一定的聚居人口。地方制度法就人口聚居最低數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團體設置的「人口聚居最低數量」規定,重點在於區分:
- 直轄市
- 與縣同級之市
- 與鄉、鎮同級之市,即縣轄市
- 所謂「準直轄市」並非法定地方自治團體名稱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人口門檻如下:
| 地方層級 | 人口聚居門檻 |
|---|---|
| 直轄市 | 125萬人以上 |
| 與縣同級之市 | 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 |
| 縣轄市 | 10萬人以上,未滿50萬人 |
| 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 | 100萬人以上 |
其中,設置直轄市除須達人口門檻外,尚須符合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發展上的特殊需要。
解題方法
本題不必進行複雜計算,只要辨認各層級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定人口門檻即可。
判斷順序如下:
- 直轄市的基本人口門檻為 萬人。
- 與縣同級之市,門檻為 萬人以上,並非 萬人。
- 與鄉、鎮同級之市是縣轄市,門檻為 萬人以上,並非 萬人。
- 「準直轄市」不是《地方制度法》正式使用的自治團體名稱;通常係指人口達 萬人以上而得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並非 萬人。
因此,正確選項為直轄市人口聚居達 萬人以上之敘述。
選項分析
(A) 直轄市125萬人
正確。
第 10 題2 分
直轄市市長對於下列所屬人員之任免,何者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直轄市政府重要職務的任用規範,重點在於區分:
- 由市長任免,並不當然表示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 職務列等與任用資格是不同概念。
- 特定職務如副市長、警察局局長及一級機關首長,分別具有政務任用或專屬人事法規的規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地方制度法》關於直轄市政府組織及人員任用的規定,先判斷各職務的性質,再確認其任用依據:
- 若屬政務任用職務,通常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
- 若法律明定其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即屬本題所問。
- 若有特別人事法律規範,則優先適用該特別法。
本題中,直轄市政府秘書長的任用資格,依法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A) 副市長
錯誤。
副市長屬於市長的重要政治幕僚及政務任用人員,由市長任免,其職務並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職務列等的「比照」不等於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的任用資格,也不表示其任用須依該法辦理。
因此,副市長並非本題所問的答案。
(B) 秘書長
正確。
直轄市政府秘書長由市長任免,承市長之命處理市政;其任用資格依法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
第 11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範之訂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本題依民國110年命題當時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62條,重點在於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範的法定訂定程序,包含:
- 直轄市政府組織準則的訂定及核定機關。
- 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的擬訂及核定程序。
- 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組織規程的訂定機關。
- 組織自治條例涉及考銓業務時,須受中央考銓法規拘束。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直接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逐項比對。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區分下列三種規範:
- 「組織準則」:由中央訂定,作為地方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的依據。
- 「組織自治條例」:規範直轄市政府本身的組織。
- 「組織規程」:規範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的組織。
其中,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的法定程序,是依中央訂定的組織準則擬訂後,報行政院核定。題目若額外加入法律沒有規定的程序,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62條規定,對於直轄市政府之組織,內政部應訂定準則,並報行政院核定。
因此,本選項所述「內政部訂定準則,報行政院核定」符合規定。
(B) 錯誤
《地方制度法》第62條規定,直轄市政府應依中央訂定之組織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第 12 題2 分
有關地方議員及代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包括:
- 地方議員及代表之任期與連任規定。
- 地方民意代表名額之法源。
- 原住民地方民意代表之選舉區設計。
- 原住民議員之婦女保障名額。
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地方制度法直接規定的席次限制」與「地方民意代表員額準則所規範的具體員額」。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法律用語及規範內容:
- 任期是否為四年,是否限制連任屆數。
- 議員、代表的席次究竟由何種法規決定。
- 原住民選舉區是否依平地、山地原住民區分。
- 婦女保障席次的比例是否正確。
其中,B選項將「席次數額限制」全部歸由行政院訂定的準則規範,忽略部分席次限制係由法律本身明定,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正確
地方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的任期均為四年,依法得連選連任,並沒有屆數限制。
因此,地方議員或代表只要符合被選舉資格,且經選舉當選,即可繼續連任,法律並未如部分公職設有連任屆數上限。
(B)錯誤
地方民意代表的席次,並非全部僅由行政院訂定的「地方民意代表員額準則」決定。
第 13 題2 分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組織準則,應如何制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範之制定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組織準則」,其制定程序為:
由內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因此,正確答案為 (D)。
其中須區分:
- 「組織準則」:屬全國一致適用之中央規範,由內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 「組織規程」:涉及個別地方機關的具體組織事項,制定權限與程序不同,不能與組織準則混淆。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機關」的方式判斷:
- 鄉(鎮、市)民代表會屬地方民意機關,但其組織準則是全國性制度規範。
- 地方制度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因此由內政部負責「擬訂」。
- 由於組織準則涉及地方制度的重要事項,須報行政院「核定」。
- 題目問的是「如何制定」,關鍵在於辨認法律所規定的程序用語:「內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故選擇 (D)。
選項分析
(A) 由縣政府訂定
第 14 題2 分
縣議會審議總預算案時,不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有關縣議會審議縣政府總預算案時,議會預算審議權的界限。
縣議會雖得審議、刪減或刪除縣政府所提預算,但不得藉由預算審議程序,主動增加政府支出。其重點在於:
議會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總預算金額不變」並不代表可以增加支出。即使刪減甲項支出,再將同額增加至乙項,仍屬增加某項支出的提議,並非當然合法。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先區分各選項的法律效果:
- 是否使政府支出增加?
- 是否只是對預算執行附加限制?
- 是否僅屬議會的附帶決議,未直接變更預算內容?
只要選項涉及議會主動增加預算支出,即違反預算審議權的界限。
選項分析
(A) 總預算金額不變之前提下,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錯誤,為本題答案。
即使總預算金額維持不變,議會若將某一預算項目刪減後,改增加另一項支出,仍是「增加支出之提議」。法律限制的重點不是總預算最後的總額,而是議會不得主動使政府支出增加。
因此,「總預算金額不變」不能作為增加支出的正當理由。縣議會可以刪減支出,但不得藉由預算科目間的移轉,增加原預算所未編列或編列不足的支出。
(B) 於法定預算中附加條件
正確。
第 15 題2 分
嘉義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者,依地方制度法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事項的監督機制,關鍵在於辨認:
- 嘉義市政府辦理的是「自治事項」。
- 該自治事項違背法律。
- 應由哪一個機關作成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的處分。
- 是否須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規定:
自治事項有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因此,本題的法定程序是: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主體+程序+效果」三步驟判斷:
- 主體:負責監督的是「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不是一律由內政部處理。
- 程序:中央主管機關不能直接作成處分,而須「報行政院」。
- 法律效果:行政院得作成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等處置。
題幹明確指出嘉義市政府辦理的自治事項「違背法律」,符合《地方制度法》第75條的適用要件,因此應選擇完整呈現法條主體與程序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由內政部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錯誤。
內政部雖為中央機關,且主管地方制度相關事務,但《地方制度法》第75條並未規定一律由內政部直接處理。正確的法定用語是「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並且須「報行政院」。
本選項有兩層錯誤:
第 16 題2 分
關於地方治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治理」(local governance)的概念。地方治理並非單純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單方面作成決策,而是強調多元行動者共同參與公共事務,包括:
- 中央政府與各層級地方政府之間的協力。
- 不同地方政府、不同區域之間的跨域合作。
- 民間團體、企業、社區及公民參與。
- 以協調、合作、夥伴關係及網絡治理處理公共問題。
因此,地方治理的核心是由「政府統治」走向「多元合作治理」。
本題涉及地方自治與地方治理之一般理論,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一項核心對照:
| 地方治理 | 傳統中央集權或政府統治 |
|---|---|
| 多元參與 | 政府單方面決策 |
| 跨層級合作 | 上對下命令 |
| 跨區域協力 | 各自獨立處理 |
| 公私協力 | 中央以強制力貫徹政策 |
選項中,只有強調中央、地方、跨區域及民間共同合作者,符合地方治理的基本意涵。
選項分析
(A) 重視委託事項或委辦事項之區分
錯誤。
委託事項、委辦事項的區分,主要涉及中央與地方間事權分配、行政權限授予及行政責任歸屬等傳統地方制度問題。這些概念著重於「誰具有權限」及「由誰執行事務」,並非地方治理所強調的跨層級協力與多元參與。
地方治理不以區分委託事項、委辦事項為主要特徵,因此本選項不當。
第 1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跨域合作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跨域合作事務」的規定。所謂跨域合作,是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共同處理涉及數個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而採取合作方式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跨區域自治事項,得採取下列方式:
-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 訂定協議。
- 訂定行政契約。
- 以其他方式合作。
其中,相關合作事項原則上是向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不是事前取得其「同意」。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掌握兩個判斷重點:
第一,地方自治團體的合作對象不限於同一層級,例如直轄市可以與其他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合作。
第二,跨域合作的方式具有多元性,法律列舉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及行政契約等方式,並以「其他方式」作為概括規定。因此,不能將合作方式限縮在法條列舉的三種形式。
本題最關鍵的陷阱,是把「備查」誤寫成「同意」。備查是事後通知主管機關知悉,並非事前必須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同意則具有事前許可的性質,二者法律效果不同。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稱直轄市與縣(市)簽訂行政契約前,應先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同意」。
依命題當年《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地方自治團體進行跨域合作,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並非事前取得「同意」。因此,本選項將「備查」誤植為「同意」,且增加事前許可的要求,與法規規定不符。
(B) 正確
第 18 題2 分
A 直轄市為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而與 B 縣以訂定行政契約方式進行合作時,下列何者非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2 明定之行政契約應記載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2「直轄市與縣(市)跨域合作之行政契約」的法定應記載事項。
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之規定,直轄市、縣(市)為促進區域資源利用,得以訂定行政契約方式進行合作;該行政契約應記載:
- 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 費用之分攤原則。
- 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 契約之變更及終止。
- 違約之處理。
- 爭議之解決。
題目問的是「何者非行政契約應記載事項」,因此應從上述法定項目中排除未列入者。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條」:
- 選項若可直接對應《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2所列事項,即屬法定應記載內容。
- 選項若不在法條列舉事項內,即為本題所問的錯誤選項。
- 特別要注意題目問的是「應記載事項」,不是行政契約訂定時所有可能涉及的程序要求。
選項分析
(A) 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正確。這是《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2明定的應記載事項之一。
行政契約必須明確說明合作的具體內容,以及雙方採取何種方式進行合作,否則無法確認合作範圍與履行方式。因此本項屬於法定記載事項。
(B) 費用之分攤原則
正確。這也是法條明定的應記載事項。
第 19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關於行政區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憲法》對「行政區劃」權限歸屬的規定。行政區劃是指國家為行政管理需要,對領土劃分為省、縣、市等行政區域,以及相關區域調整的制度。
依民國 110 年《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行政區劃,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因此,行政區劃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並非地方自治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以憲法條文判斷即可。看到「行政區劃」四字,應立即聯想到《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2 款,掌握兩個關鍵:
- 行政區劃由中央處理。
- 中央對此事項具有「立法權」與「執行權」。
因此,正確敘述為「行政區劃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選項分析
(A) 我國憲法無規定
錯誤。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2 款已明文規定「行政區劃,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因此不能說憲法沒有規定。
(B) 行政區劃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正確。
此選項直接重述《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內容。行政區劃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故由中央決定相關法律制度並負責執行。
(C) 行政區劃法必須經由公民複決
第 20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欲推行電子化政府所可能遭遇到之困難,下列何者非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地方自治團體推行「電子化政府」時,所可能面臨的實務、法律與社會問題。
電子化政府係指政府運用資訊通信科技,提供公共服務、辦理行政作業、傳遞政府資訊及與人民互動。其推行雖可提升行政效率與服務便利性,仍須兼顧:
- 不同族群使用資訊科技能力與資源的差異。
- 政府取得或公開企業資料時的營業秘密保護。
- 個人資料利用與人民隱私權保障。
- 憲法、法律保留、正當程序及基本權保障等要求。
本題詢問「非屬」電子化政府可能遭遇的困難,因此應找出不屬於實際推動障礙的選項。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會直接造成電子化政府推動上的障礙:
- 若涉及人民使用機會不平等,屬於社會層面的推動困難。
- 若涉及企業機密或個人隱私,屬於法律及權利保障層面的困難。
- 若僅以「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作為阻礙,則不能直接成立,因為電子化政府並不以憲法逐字明文規定為必要前提,且仍可依法律及憲法基本原則推動。
因此,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對於族群之間會造成數位落差:正確,屬於可能遭遇的困難
數位落差是指不同地區、年齡、所得、教育程度、身心狀況或族群之間,在資訊設備取得、網路使用、數位能力及資訊利用成果上的差異。
若政府過度依賴網路申辦、線上查詢或電子身分驗證,欠缺網路設備、數位能力不足或居住於偏遠地區的人民,可能無法平等取得公共服務。此問題涉及平等原則及公共服務可近性,因此是電子化政府推動時的重要困難。
(B) 可能影響企業之營業祕密:正確,屬於可能遭遇的困難
電子化政府必須蒐集、儲存、交換及分析大量資料,其中可能包括企業技術、製程、客戶名單、交易資料及經營策略等資訊。
第 21 題2 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有超額舉債之情形,經監督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或償還時,下列何者非屬公共債務法所定之處理手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債務法》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超額舉債」的處理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有超額舉債,經監督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或償還者,監督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
- 減少其一般性補助款。
- 減少其統籌分配稅款。
- 緩撥其補助款。
- 情節重大者,得移送懲戒。
本題關鍵在於區分「減少統籌分配稅款」與「緩撥補助款」;法律並未規定「緩撥統籌分配稅款」。
解題方法
直接依《公共債務法》所列處理手段逐一比對選項:
- 「減少」可以作用於一般性補助款及統籌分配稅款。
- 「緩撥」的對象是補助款,而不是統籌分配稅款。
- 情節重大時,地方政府首長得被移送懲戒。
因此,將「緩撥」的對象改成「統籌分配稅款」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種稅收,由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負責稽徵?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稅與地方稅之稽徵機關」區分,並進一步辨識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的業務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各地區國稅局主要負責國稅之稽徵。
- 關稅雖屬中央稅,但由財政部關務署所屬海關負責徵收。
- 菸酒稅屬國稅,由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負責稽徵。
- 娛樂稅與使用牌照稅均屬地方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地方稅稽徵機關負責。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稅目與稽徵機關配對」方式:
- 先判斷各選項屬於國稅或地方稅。
- 即使屬於國稅,也要確認是否由「各地區國稅局」稽徵。
- 若屬關稅,應特別注意其主管與稽徵機關為海關,而非一般國稅局。
因此,只有「菸酒稅」符合「由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負責稽徵」的條件。
選項分析
(A) 關稅:錯誤
關稅屬中央稅,主要針對進出口貨物課徵。然而,關稅的稽徵具有海關業務性質,係由財政部關務署所屬海關負責徵收,不是由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負責。
因此,不能因關稅屬國稅,就直接認定由國稅局稽徵。
(B) 菸酒稅:正確
第 23 題2 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直轄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間發生「權限爭議」時的法定解決機關。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11條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發生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地方制度法》第77條亦規定,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本題中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屬中央機關,直轄市則屬地方自治團體,因此屬於「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步:
-
確認爭議雙方身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是中央行政機關;直轄市是地方自治團體。
-
套用權限爭議處理規定 中央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間發生權限爭議,依法由立法院院會議決,而非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內政部逕行決定。
因此,正確答案為立法院院會議決。
選項分析
(A) 由行政院決定之:錯誤。 行政院雖為中央最高行政機關,但本題是中央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間的權限爭議,依法應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不能由行政院單方面決定。
第 24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間之合辦事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間合辦事業」的意義與成立要件,法源主要是《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合辦自治事項的規定。
地方自治團體為共同處理自治事項,得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並可透過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等方式成立公營事業。其重點如下:
- 合辦事業是地方自治團體間共同處理自治事項的合作方式。
- 合辦事業通常由參與的地方自治團體共同出資設立,屬於公營事業。
- 合辦事業組織之設立,須經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機關同意。
- 法律並未要求參與合辦的地方自治團體必須屬於同一層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先掌握合辦事業的法律特徵,再逐項比對」的方法。
判斷重點有兩個:
- 「合辦事業」是否為地方自治團體共同出資經營的公營事業。
- 合辦的地方自治團體是否必須具有相同層級。
只要抓住「合辦不以同一層級為必要條件」,即可判斷錯誤選項為(B)。
選項分析
(A)是地方自治團體合資設立的公營事業
正確。
合辦事業是地方自治團體為共同處理自治事項,由兩個以上地方自治團體共同參與、共同出資或共同經營所設立的公營事業。
例如大眾捷運、交通運輸等公共事業,若涉及數個地方自治團體的共同利益,即可能透過合辦事業方式辦理。
第 25 題2 分
若臺北市與新北市就河川管理範圍產生事權爭議,應報請下列何機關解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自治團體間事權爭議之解決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間發生事權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解決;無共同上級機關者,由行政院解決。
臺北市與新北市均屬直轄市,二者具有同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彼此間不存在一方隸屬於另一方的上下級關係。因此,兩市就河川管理範圍發生事權爭議,應報請其共同上級機關行政院解決。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步驟:
- 確認爭議主體:臺北市與新北市。
- 確認法律地位:兩者均為直轄市,屬同層級地方自治團體。
- 確認爭議性質:屬地方自治團體間的事權爭議。
- 判斷共同上級機關:直轄市的共同上級機關為行政院。
- 因此,應由行政院解決。
題目中的「河川管理範圍」是爭議標的,並不改變本題首先適用地方制度法判斷爭議解決機關的方式。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