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四等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四等・一般民政
試題代碼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2 分

關於習慣法作為行政法法源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習慣法能否作為行政法法源」及其成立條件。習慣法是社會長期反覆實踐某種行為,並形成普遍法的確信後,具有法規範效力的慣行。行政法上承認習慣法作為法源,但它不得牴觸現行法令,也不得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並未明文規定習慣法為行政法法源;其法源地位主要由學說及實務承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何者錯誤」,再逐項檢視:行政程序法是否明文列出習慣法、習慣法的成立限制,以及公用地役關係的法律性質。關鍵是區分「行政法承認習慣法」與「行政程序法有明文規定」;兩者並不相同。

選項分析

(A) 習慣法作為行政法之法源,行政程序法定有明文——錯誤。 行政程序法沒有明文規定習慣法是行政法法源。習慣法之所以得作為法源,係基於學說及實務的承認,故稱「行政程序法定有明文」不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機關依法剝奪人民身體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行政機關依法剝奪人民身體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憲法第 8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第 710 號解釋,剝奪人身自由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但程序保障應依剝奪自由的目的、方式及期間等因素,採取與刑事程序相當的適當保障,並非一律完全比照刑事被告程序,也不是每一種情形都必須先取得法院同意。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行政機關能否以行政處分剝奪人身自由」,還是「剝奪自由時須遵守哪些程序」。大法官解釋承認行政機關得依法律,以行政處分作成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正當程序的具體要求則視措施性質而定,不能把刑事程序、聽證或事前法院同意一概套用於所有情形。因此,選項中以絕對語氣描述程序要求者,應特別留意是否過度概括。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人身自由受剝奪時,程序保障應達到與刑事被告程序相當的程度,但不表示原則上須與刑事司法程序「同一處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行政處分之受益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其信賴利益仍值得保護?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受益人因違法行政處分取得利益時,若有法定的不誠信或重大可歸責情形,其信賴利益不受保護;反之,未落入這些情形者,信賴仍可能值得保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119 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1.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2.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作成行政處分。
  3.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違法。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119 條的三種法定情形。關鍵在於第三款設定的是「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其組織性質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農田水利會改制後的組織性質。須區分改制前後:改制前的農田水利會是公法人;改制後依《農田水利法》納入政府公務體系,成為行政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農田水利法》自民國 109 年 10 月 1 日施行,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該法並規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自施行日起不再適用。

解題方法

看到「改制後」,應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哪個時間階段,再依《農田水利法》判斷組織的法律地位。改制後,原農田水利會的相關職權由主管機關所設灌溉管理組織執行,納入國家行政體系,故應選「行政機關」。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如其內容不涉及直接限制該區特定對象人民之權益,該通盤檢討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的法律性質,關鍵在於判斷其內容是否直接對特定人民發生個別、具體的法律效果。

都市計畫具有規劃土地使用、指導都市發展的功能。定期通盤檢討若只是一般性地調整都市計畫內容,並未直接限制特定對象的權益,性質上屬於對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成的抽象規範,具有法規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相關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限定:「不涉及直接限制該區特定對象人民之權益」。這表示通盤檢討尚未對特定人作成個別、具體的規制,也沒有直接對特定人的權利義務發生變動。此時應從都市計畫本身的一般性、抽象性判斷其性質,認定為法規。

判斷時可掌握:一般、抽象、對不特定對象發生規範作用,屬法規;個別、具體、直接影響特定人的權利義務,則應進一步判斷是否為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事實行為:錯誤。 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以事實上的活動或措施造成效果,並非以設定一般規範為內容。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行政機關」的定義,以及第 19 條行政機關間的協助、第 11 條管轄權的法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並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第 3 項另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用語,特別留意行政機關定義中的「具有單獨法定地位」。本題 A 選項將這個要件說成「不具獨立法定地位」,與法條明文相反;其餘選項則分別對應行政程序法的受託行使公權力、機關協助及管轄規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事項的法律依據、自治立法與執行權,以及國家監督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授權之事項,制定自治法規;自治事項由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的自治權限內處理。因此,自治事項原則上可以由地方自行立法並執行,但仍須遵守憲法及法律,並接受法定監督。

解題方法

先分辨「自治事項」與「法律授權事項」:地方自治事項不以法律逐項授權為成立前提;地方自治團體在自治權限內,得自行制定自治法規並執行。接著判斷監督種類:自治事項受國家監督,但監督原則上以合法性為界,不能把上級機關對行政事務的合目的性監督,直接套用在自治事項上。

選項分析

(A) 地方自治事項須有法律之授權:錯誤。 自治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權限內的事務,不必逐項取得法律授權才得處理。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將「自治事項」與「依法律及上級法規授權之事項」並列,兩者是自治法規可以規範的不同類型。把法律授權說成所有自治事項的必要前提,混淆了自治事項與受授權事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教育部於防疫期間作出公告,禁止公私立高中以下學校之教職員生出國,屬於下列何者行政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行為的分類,尤其是「一般處分」與「行政規則」的區別。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多數可得確定的對象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效力的決定或措施,屬於一般處分。一般處分依規範對象,可分為「對物一般處分」與「對人一般處分」。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與本題判斷相關的規定,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

先看公告的內容與對象:教育部針對防疫期間這個特定情境,禁止公私立高中以下學校的教職員生出國。受規範者雖然人數眾多,但可依「高中以下學校的教職員生」這一身分範圍確定;公告也直接對這群人設定不得出國的具體義務。

因此,這不是抽象規範一般事項的行政規則,也不是勸告、建議性質的行政指導,而是對多數可得確定之人的具體管制,屬「對人一般處分」。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資訊公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資訊公開及閱覽卷宗的規定,重點在分辨行政規則的發布方式,以及人民申請閱覽卷宗的要件與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公權力,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並由機關首長簽署;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應發布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時,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卷宗。
  •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但書: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卷宗。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敘述與法條文字。資訊公開題常見陷阱,是把「行政規則一律無須發布」和「部分行政規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時須發布」混為一談;閱卷規定則要分辨一般申請要件,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救濟期間內的特別規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為下列何者所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的基本服務義務。題幹「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是《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的明文規定,內容涉及公務員對職務的忠實履行及依法執行職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年度修正公布的《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仍為題幹所引文字;該條後續並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關鍵語句「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執行職務」,辨認是否為法律條文原文。這組文字對應《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故選(C)。題目雖提到「誓言」,但不是在問公務員如何宣誓,而是在問公務員應遵守誓言並依法執行職務的服務義務。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教育部將私立大學教師升等評審之審查業務,交由私立大學辦理,為下列何種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與行政機關內部事務分工、行政助手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者於委託範圍內,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並受委託機關監督。

私立大學辦理教師升等評審,不只是提供資料或技術協助,而是參與作成涉及教師權益的評審決定,具有公權力行使的性質。因此,教育部將此審查業務交由私立大學辦理,屬於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兩點:

  1. 受託者是否為行政機關? 私立大學是私人組織,並非行政機關。
  2. 受託者是否實際行使公權力? 教師升等評審會影響教師的身分及權益,私立大學並非只在旁協助,而是承辦具有公權力性質的審查業務。

兩點均符合,即應選「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判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人員之兼職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兼職的限制,包括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兼任他項公職,以及離職後的旋轉門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年《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第 14 條之 2 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而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第 14 條之 3 則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命題年度法條即可。判斷時要分清楚「許可」與「同意」的適用情形,也要注意教學工作本身並非一概免經服務機關同意。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條規定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民國 111 年《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2,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公務員因違法執行職務經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判處新臺幣 4040 萬元罰款,如其對於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時,應如何提起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審級與救濟途徑。公務員懲戒處分由懲戒法院審理,對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應依《公務員懲戒法》提起上訴,向懲戒法庭第二審尋求救濟;不是循一般行政訴訟或公務人員保障程序救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罰款是懲戒處分之一,罰款金額為新臺幣 40 萬元不影響其上訴途徑。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裁判機關與程序:本案是「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作成的懲戒判決,並非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既然是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就依懲戒案件的審級制度提起上訴,由懲戒法庭第二審審理。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關於政務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務官(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在任用、考績懲處、退職及任期保障上的差異。政務官通常基於政策與政治責任進退,原則上不受常任文官任用資格、考績及退休制度的相同規範;但若法律明定任期,仍受該任期規定保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政務人員退職、撫卹主要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辦理;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法規與制度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說「原則」還是「一律」,再抓住法定任期這個限制:政務官原則上具有政治任免的特性,但不能因此推論所有政務官都能不受法律限制、隨時命其去職。法律明定任期者,須依該法規定處理。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政務官通常是基於政治信任任用,原則上沒有常任文官那套任用資格限制。但若法律對特定職務另設資格或任用條件,仍應遵守;本選項用「原則上」表達,敘述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對公務員作成之行政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人事措施是否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公務員與機關間的措施,不因涉及公務員就當然都是行政處分。判斷重點在於:措施是否直接影響公務員的身分、職等、俸給或其他法律上權利義務;若只是機關內部的人事管理或職務調整,通常不具行政處分性質。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司法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選項的法律效果:申誡、停職及銓敘部考績審定,均會直接影響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或權益,屬對公務員作成的行政處分。留任原機關但調離主管職務,依本題所依司法實務見解,屬機關內部職務調整,並非行政處分。因此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之專案考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專案考績的適用時機、功過抵銷,以及一次記二大功或二大過的執行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專案考績於公務人員有重大功過時辦理;其獎懲效果及執行時點,須依考績種類分別判斷。專案考績與平時考核的功過是否可以抵銷,則有明文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考哪一項規定,再逐一對照《公務人員考績法》:

  • 專案考績的辦理事由:有重大功過時行之。
  • 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 一次記二大功者,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
  • 一次記二大過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其中,「核定」與「確定」是不同執行時點,作答時不可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與準用對象。依命題當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該法所稱公務人員,原則上是法定機關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的有給專任人員;另有第 102 條列舉的人員,雖不屬第 3 條的通常公務人員,仍得準用該法規定。

本題以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102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準用本法,因此可依該法提起救濟。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的通常適用對象;若不是,再核對是否列在第 102 條的準用對象中。關鍵在於:「未經銓敘合格」不必然排除保障,法律另有明文納入者仍受保障。

選項分析

(A) 以機要人員進用之區長:錯誤。 題示區長是依《地方制度法》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的機要人員,也不因此成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所稱的公務人員;亦不屬第 102 條列舉的準用對象,不能依該法提起救濟。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為公共用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用物的分類。公共用物是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所有,並直接供一般公眾使用的公物;例如道路、橋梁、公園等。判斷重點在於物品是否供不特定公眾直接使用,而非僅因其所有人是公家機關,就認定為公共用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物品的主要用途:供公眾直接使用者,屬公共用物;供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使用者,屬公務用物;供特定人依租賃等關係使用者,則不因此成為公共用物。

選項分析

  • **(A) 已通車之關渡大橋:正確。**橋梁供一般公眾通行,屬直接供公眾使用的公共用物。題目特別指出「已通車」,正是凸顯橋梁已開放公眾使用。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直轄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民眾必須使用專用垃圾袋,始得將垃圾投入垃圾車。前述公告與垃圾車清運垃圾兩種行為之法律性質分別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規命令、行政處分與行政事實行為」的區別,以及行政機關公告所設定的規範是否具有一般、抽象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民眾須使用專用垃圾袋,始得將垃圾投入垃圾車,是對不特定民眾、就一般事項所作的規範。這種規範具有對外法律效力,性質為法規命令。垃圾車實際收運垃圾則是行政機關提供清運服務的事實行為,本身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

解題方法

先看公告的規範對象與內容:

  • 規範對象是「民眾」,並未指向特定個人。
  • 規範內容是一般性的垃圾投放條件,適用於反覆發生的情形。
  • 公告依法律授權發布,對外設定一般、抽象的行為規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由行政機關所作成之內部函釋,其內容如具備抽象性通案規定要素者,屬於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內部函釋的性質,以及《行政程序法》對行政規則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所為的「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

因此,判斷時要看函釋的制定者與規範性質:題目所述為行政機關作成的內部函釋,且內容具有抽象性、通案規定要素,符合行政規則的特徵。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內部函釋」:這表示其作用原則上在行政組織內部,用來統一機關的解釋或執行方式。再看「抽象性通案規定」:這表示內容不是針對特定個案作成,而是可供同類案件一般適用。

內部性與一般、抽象性並存,正是行政規則的典型特徵,故選行政規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甲申請於某山區經營乳牛畜養場,經營業主管機關核准多年後,其畜養場區經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劃入水庫集水區,並擬禁止甲繼續經營。營業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合法授益行政處分的職權廢止,以及廢止後的信賴損失補償。甲原本取得的經營許可合法有效;後來畜養場所在地依法劃入水庫集水區,才使繼續經營與公益發生衝突。因此,這是許可作成後事實或法規變更的情形,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及第 126 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這兩條與本題相關的規定,其後沒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別原許可作成時是否合法:題目沒有指出許可違法,故應視為合法授益處分。再看禁止經營的原因是否發生於許可作成後:畜養場後來才被劃入水庫集水區,屬於事實或法規事後變更;若不廢止許可將危害公益,原處分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職權廢止。

廢止此類合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規定,受益人因信賴處分而遭受財產上損失者,應給予合理補償。因此,題目所列選項中,應選 A。補償的範圍是符合要件的信賴財產損失,並非當然補償所有營業利益。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構成行政處分之負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附款中的「負擔」。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分時,得附加附款;第 2 項列舉的附款種類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權。

「負擔」是行政機關在授益行政處分之外,另課予相對人一項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的義務。受益人取得處分利益後,仍須履行該義務;義務與授益處分具有關聯,但不履行負擔通常不會使處分利益當然失效。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題目所述要求,是不是機關在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之外,另加給受益人的義務。若只是法令直接規定的限制,或是處分效力範圍的界定,就不屬於行政處分的負擔。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概念,以及「一般處分」與行政事實行為的區別。依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同條第 2 項並將以一般特定人為相對人,或以一般抽象事實為規制對象的一般處分,納入行政處分。

判斷重點在於:該行為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若只是提供公共設施,或以實際行動執行交通指揮,通常屬行政事實行為,不是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行為的法律效果:

  1. 行為若對特定設施或空間設定公用目的,可能是行政處分。
  2. 行為若針對特定路段的一般用路人,設定具體交通管制,可能是一般處分。
  3. 公告若只是發布作業計畫,並未直接對外規制人民權利義務,則不因採取公告形式就成為行政處分。
  4. 以號誌燈實際指揮交通,屬事實上的執行行為。

選項分析

(A) 公物之提供公用:錯誤。 行政機關將公物提供公眾使用,是對公物設定公用目的、開放公眾使用的行為,通常被認為具有直接對外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因此本項不是答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附款」及其合法性。附款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處分主要內容之外,附加條件、期限、負擔、保留廢止權或保留事後補辦等內容,用以補充或限制處分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時,原則上不得附加,只有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履行而以該要件作為附款內容時,才得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並要求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目的,且須與該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解題方法

掌握第 93 條的區分即可判斷:**有裁量權時得附款;無裁量權時,才受法律明文或確保法定要件履行等限制。**因此,不能把「法律明文規定」說成所有個別處分附加附款的必要條件。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享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正確。 這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機關仍須遵守附款與處分目的間的正當合理關聯等限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依據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分。行政契約是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任務,與人民或其他主體合意成立、並以公法上法律關係為規範對象的契約。判斷時應看契約內容與目的,以及雙方權利義務是否受公法規範,不宜只看契約一方是否為行政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第 136 條至第 138 條則規範行政契約的和解、第三人參與及書面方式等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選項的法律關係性質:若契約是行政機關為執行公法任務,且契約權利義務受公法規範,通常屬行政契約;若主要是依民法成立的租賃等財產利用關係,則屬私法契約。題目問「非屬行政契約」,因此要找出民事租賃性質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6 題2 分

主管機關依法調查後仍不能確定納稅義務人之營業額,依據行政程序法與納稅義務人簽訂行政契約,此等行政契約稱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和解契約。行政機關與人民就行政法上法律關係締結行政契約時,若雙方對事實或法律關係有不確定,得以合意方式解決爭議。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得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

本題以納稅義務人營業額無法查明為背景,考的是這類契約的名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依法調查後仍不能確定納稅義務人之營業額」。行政機關已調查,仍無法確定作成行政處分所需的事實,因而與納稅義務人協議處理。這是對不確定事項以合意解決,屬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所稱的行政和解契約。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7 題2 分

有關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指導的定義、方式及相對人拒絕時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同法第 167 條規定,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因此對相對人為不利處置。行政指導並非一律必須採書面方式。

解題方法

先對照行政指導的法定定義,確認其非強制性,以及是否包含促請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再檢查相對人拒絕時的法定效果。最後辨認選項是否把行政指導的方式錯誤地說成「應以書面為之」。因此,錯誤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 (A) 不具法律上之強制力:正確。 這是行政指導的核心特徵,明列於《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8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法所規定罰鍰與行政執行法所規定怠金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與「行政執行罰」的功能與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罰鍰是行政罰法所定的行政罰,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予以制裁,著重於對既成違法行為的處罰。
  • 怠金是行政執行法上的執行方法,目的在促使義務人履行尚未完成的行政法上義務;在學理上稱為行政執行罰。

兩者同以金錢方式課予不利益,但法律性質與目的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種金錢負擔各自所屬的制度:題目問的是「罰鍰」與「怠金」的區別,因此先看其法律性質,再核對功能:

罰鍰=行政罰,制裁過去違規怠金=行政執行罰,督促履行義務\text{罰鍰}=\text{行政罰,制裁過去違規} \qquad \text{怠金}=\text{行政執行罰,督促履行義務}

依此即可判斷,將罰鍰與行政罰相連、將怠金與行政執行罰相連的選項正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9 題2 分

甲違反營業場所管制法規,遭人向主管機關檢舉。於機關調查期間,其裁罰依據之法律所定的裁罰上限從 100100 萬元罰鍰,修正提高至 200200 萬元罰鍰。主管機關應依舊法或新法認定裁罰金額之上限,理由何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5 條的「從新從輕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原則上適用行政機關裁處時的法律;但裁處前的法律對受處罰者較有利時,應適用最有利的規定。

本題新法將裁罰上限從 100 萬元提高至 200 萬元,舊法對甲較有利,因此應依舊法認定裁罰上限。裁罰上限不同,不代表甲必然會被裁處上限金額;本題只問上限應依何法認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法律變更發生在行為後、裁處前,再比較新舊法對受處罰者是否有利。裁罰上限提高,表示新法可能使甲承受較重的處罰,故舊法較有利,依《行政罰法》第 5 條但書適用舊法。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之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1 條所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該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正當防衛行為及緊急避難行為,不予處罰。

因此,判斷關鍵是:選項是否屬於《行政罰法》第 11 條明定的三種行為。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條列舉的三種事由:依法令、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題目詢問「何者非屬」,凡不在這三項之列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 (A) 依據上級公務員指示所為違反刑法之職務命令行為:正確答案。 上級指示或職務命令本身,不是《行政罰法》第 11 條列舉的阻卻違法事由。尤其題幹已指出該命令違反刑法,不能僅因出於上級指示,就認定行為屬於「依法令之行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1 題2 分

關於沒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上的沒入,尤其是沒入的法律性質、得沒入之物的範圍,以及沒入能否單獨宣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罰法第 1 條,行政罰包括罰鍰及其他種類的行政罰;第 2 條所列的其他種類行政罰中,包含沒入。依同法第 21 條,沒入物原則上以「受處罰者所有」為限,但法律另有規定時,不受此限。依第 22 條,物品因所有人故意提供或交付他人供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使用,或因所有人明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取得等法定情形,得不問物品是否屬於受處罰者所有而沒入。

沒入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及其處罰相連結,屬於從罰;原則上不得脫離本案處罰而單獨宣告。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可依序檢查四個命題:沒入決定的性質、沒入物是否限於受處罰者所有、第三人取得物品是否妨礙沒入,以及沒入能否單獨宣告。前三項均符合行政罰法的規定或法律效果;D 選項把「從罰」說成「不得單獨宣告沒入」,與沒入作為從罰的原則相符嗎?關鍵在於法條明文允許單獨宣告沒入,因此 D 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2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關於執行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執行法》上的執行機關分工、執行程序中的救濟,以及執行人員執行時應遵守的程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區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與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機關: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機關執行。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何者錯誤」,再以執行機關分工為判斷主軸:凡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說成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的選項,便與第 4 條規定不符。其餘選項可用《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6 條及執行管轄規定核對。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不服,得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因此,義務人對執行方法不服,可以在程序終結前提出異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管收處分係以下列何者執行方式,拘束義務人身體以強制其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執行方式,以及管收在執行法上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行政執行分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作為義務及容忍義務的執行,以及即時強制;第 4 章「直接強制及即時強制」另將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分別規定。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義務人符合一定法定要件時,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管收是拘束義務人人身自由的手段,用以促使其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管收屬於間接強制。

解題方法

先看管收的目的與功能:它以拘束義務人身體作為心理及行動上的壓力,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並非由機關直接取走其財產,也不是機關直接代替義務人完成義務。因此,應歸類為「間接強制」。

判斷關鍵在於:手段是否對義務人施加壓力,使其自行履行。管收符合此特徵,故選間接強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4 題2 分

甲因個人學術研究所需,向衛生福利部請求提供:「有關新冠肺炎確診病患年齡及出入境紀錄與境內活動範圍調查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衛生福利部的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應不包括在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的政府資訊申請提供程序,以及涉及個人隱私時的限制公開與分離原則。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上不以申請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前提;但若資訊涉及個人隱私,機關須依法律判斷是否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申請資訊時,是否必須證明自己與資訊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再依序檢視涉及特定個人權益時的通知程序、准駁期限,以及部分資訊受限制時的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政府資訊公開法》沒有要求人民申請政府資訊必須為維護個人法律上利益。甲為學術研究而申請,不能僅因與個人法律上利益無關,就認定衛生福利部應拒絕。機關應依資訊內容及法定限制事由審查。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5 題2 分

若郵務人員遞送稅單時,因無法送交應受送達人,又無同居人、受雇人或大樓管理員可代收,於民國 110110 年 33 月 88 日合法辦理寄存送達,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應受送達人於同年 33 月 2323 日前往領取該稅單,該寄存送達生效日期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文書的寄存送達何時生效。依民國 111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送達時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且沒有可代收的人時,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郵政機關,並依規定製作、交付或留置送達通知書。符合法定要件並完成寄存送達程序時,即發生送達效力;法律沒有規定必須等到應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或自寄存日起經過一定天數才生效。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示 110 年 3 月 8 日「合法辦理寄存送達」,因此直接以寄存送達完成日作為生效日。應受送達人直到 3 月 23 日才領取,不會改變已發生的送達效力。

本題日期不需另行計算;關鍵是分清「寄存送達生效日」與「實際領取日」。

選項分析

  • (A) 民國 110 年 3 月 8 日:正確。 當日已合法完成寄存送達,當日即生送達效力。
  • **(B) 民國 110 年 3 月 19 日: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陳情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所定的「陳情」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人民得就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陳情:

  1. 行政興革之建議。
  2. 行政法令之查詢。
  3. 行政違失之舉發。
  4. 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判斷關鍵在於:陳情事由所指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事項;民意機關的立法行為不屬於行政程序法所定的陳情範圍。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列舉的四類陳情事由逐一比對。若選項內容吻合其中一類,即屬法定陳情事由;若涉及民意機關的立法行為,則不在該條所列範圍內。

選項分析

(A) 人民對於民意機關立法行為違失之舉發:錯誤,亦即本題答案。 第 168 條所稱「行政違失之舉發」,是針對行政事項或行政機關的違失。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7 題2 分

關於行政特徵的描述,下列何者不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的特徵。行政是國家為達成公共任務所從事的作用,通常具有追求公共利益、積極主動及受法律拘束等特性。行政目的的達成方式多元,包含干預人民權利的干預行政,也包含給付行政、服務行政及引導行政等;並非只能採干預性措施。

本題主要測驗行政作用的基本概念,無須援引特定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不涉及後續修法問題。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特徵,關鍵在辨別題幹是否將行政的作用方式說成「唯一」。行政固然可能透過命令、限制或制裁等干預措施達成目的,但也能以提供給付與服務等方式實現公共任務。只要選項把行政限縮為「僅得」採取某一種措施,即與行政作用多元的性質不符。

選項分析

  • (A) 行政目的之達成,僅得以干預性措施為之:錯誤,為本題答案。 「僅得」表示行政只能採干預性措施,說法過於狹隘。行政除了干預行政,也可能以給付行政提供補助、福利或公共服務,或透過其他非干預方式達成行政目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3 條所列的排除事項。判斷時先看行為是否屬於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作成行政處分,再確認是否落入法定排除範圍。

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第 2 項則列出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的事項,包括立法機關的行為、外交行為,以及有關私權爭執的行政裁決程序等。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識行為性質:

  1. 是否為行政機關所為。
  2. 是否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的排除事項。
  3. 若不屬排除事項,且是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作成行政處分,即適用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

選項分析

(A) 立法院限制記者採訪之區域與時間:錯誤。 立法院屬立法機關,其限制記者採訪區域與時間的行為,屬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所列立法機關的行為,不適用該法程序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9 題2 分

訴願事件涉及下列何者,受理訴願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79 條第 3 項: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時,受理訴願的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一般而言,訴願機關可審查行政處分是否合法、是否妥當;但地方自治事項涉及地方自治權,上級機關的監督原則上限於合法性監督,不能僅因認為處分不妥當,就以合目的性或政策判斷取代地方自治團體的決定。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對照《訴願法》第 79 條第 3 項,即可判斷這是地方自治事項的特殊審查範圍。因此應選地方自治事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0 題2 分

有關訴願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的訴願期間、訴願書形式,以及逾期訴願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訴願法》第 14 條,訴願原則上應自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利害關係人自知悉行政處分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訴願。

訴願應具訴願書,並依同法第 77 條第 2 款,逾法定期間提起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作成不受理決定。

解題方法

先抓三個關鍵:30 日期間從何時起算、利害關係人有無 3 年上限,以及逾期的法律效果是「不受理」還是「駁回」。再逐項對照法條用語,即可判斷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訴願期間不是自行政處分送達「當日」起算,而是自送達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算 30 日。選項省略「次日」,期間起算點不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1 題2 分

許可外國留學生於本國居留之同時附加不得工作之限制,此限制為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之附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附款的類型。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行政處分時,得附加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或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等附款。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期限:行政處分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確定會到來的事實。
  • 條件:行政處分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是否發生尚不確定的事實。
  • 負擔:對受益人課予一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受益人仍取得行政處分所授予的利益。
  • 期間:行政處分效力持續的時間長短。

解題方法

先找出行政機關授予的利益:外國留學生獲准在本國居留。再看「不得工作」的法律效果:它要求留學生在居留期間遵守不工作的義務,是附加於居留許可上的不作為義務。

這項限制本身不是用來決定居留許可何時生效、何時失效,也不是設定許可效力維持多久,因此屬於負擔。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2 題2 分

人民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徵收處分,行政法院審理後之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原處分違法。」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情況判決」:撤銷訴訟中,行政法院認定行政處分違法,但撤銷處分將嚴重影響公益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98條,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同時在主文宣告處分違法。法院須衡量原告權益受損程度與撤銷對公益造成的影響,以避免撤銷判決造成重大公益危害。

情況判決不會使違法處分變成合法,也不當然排除人民依法請求損害賠償的可能。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示主文「原告之訴駁回;原處分違法」,正是行政訴訟法第198條的情況判決。判斷各選項時,應區分三件事:法院確認處分違法、法院基於公益不撤銷處分,以及人民能否另行請求賠償。前兩者不會直接決定第三者必然成立或不成立。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3 題2 分

居住於臺北市之甲對交通部徵收其位於高雄市之土地,提起確認徵收無效之訴,下列何法院有管轄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土地管轄,以及「徵收不動產」案件的專屬管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而提起的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甲提起的是確認徵收無效之訴,仍屬「因不動產徵收」所生的訴訟,適用同一管轄規則。

解題方法

先辨識訴訟與徵收土地有關,依《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以土地所在地決定土地管轄:系爭土地位於高雄市,因此由高雄地區的行政法院管轄。

再判斷法院層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不屬於題目所示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類型;依命題當時的法院編制,應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因此,管轄法院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選項分析

  • (A)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錯誤。 土地位於高雄市,依不動產徵收訴訟的專屬管轄規則,不由臺北地區法院管轄;法院層級也不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項行為發生之爭議,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類行政爭議的審判權歸屬:爭議雖可能源自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政府採購機關的行為,仍須依法律規定判斷應由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審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稅務爭訟、政府採購申訴,以及教師升等申訴等爭議,均有行政救濟程序並由行政法院審理;但選舉當選無效訴訟屬選舉民事訴訟,由普通法院審判。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各選項所述爭議的救濟程序及終局審判法院。題目問「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因此只要找出法律規定由普通法院審理的當選無效訴訟,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A) 稅務爭議不服訴願決定:錯誤。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機關處分不服,依法經訴願程序後,得提起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這是典型的行政爭訟。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5 題2 分

甲收受某國稅局遺產稅補繳稅款通知書,其不服時應提起下列何種訴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訴訟類型的判斷:人民對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不服,請求法院將該處分撤銷,應提起撤銷訴訟。

遺產稅補繳稅款通知書是稅捐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核定補繳稅額,並命其繳納的行政處分。甲不服通知書所作成的稅額核定,應循稅捐救濟程序處理;依法完成訴願等前置程序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相關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甲不服的標的是什麼:通知書所確定的補繳稅額及繳納義務,而非機關拒絕甲提出的申請,也不是機關尚未履行的公法上給付義務。

再依訴訟目的判斷:甲要排除已對其發生法律效果的課稅處分,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的撤銷訴訟。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6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裁判費之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的訴訟費用負擔,以及各類行政訴訟程序的裁判費徵收。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規定,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當事人負擔;但法院作成同法第 198 條的判決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第 198 條所稱判決,是行政處分違法,但因撤銷或變更將嚴重影響公益,法院因而駁回原告之訴,並在判決中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的情形,亦稱「情況判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是否有直接對應法條的敘述,再用裁判費的徵收規定檢驗其他選項。第 98 條明文規定情況判決的費用由被告負擔,因此 A 正確。

其餘選項把「是否徵收裁判費」說成一律不徵收,或把簡易與通常程序作不徵收/徵收的二分,均與各程序實際徵收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當事人負擔;但作成第 198 條情況判決時,依第 98 條但書由被告負擔。選項所述與法條一致。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7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範圍、特別法適用、請求權時效,以及外國人請求國家賠償的互惠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法》第 5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法》。因此,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民法》第 216 條明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四個考點:

  1. 損害賠償是否包含所失利益。
  2. 警察使用警械造成損害時,警械使用的特別規定是否優先適用。
  3. 國家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4. 外國人請求國家賠償是否採互惠原則。

選項 (A) 與《國家賠償法》第 5 條及《民法》第 216 條不符,是本題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可以請求所失利益。《國家賠償法》第 5 條準用《民法》規定,而《民法》第 216 條將所失利益納入損害賠償範圍。因此,選項稱「不得請求其所失利益」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8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 33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公共設施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判斷時要看:設施是否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設置或管理是否有欠缺,以及欠缺與損害間是否有因果關係。此責任不以管理機關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委外經營也不當然排除國家賠償責任,仍須看設施是否維持公共或公務用途及管理是否有欠缺。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損害是否源自公共設施本身的設置或管理欠缺。前三項中的公園設施、醫院手扶梯及美術館展品基座,均是供公眾使用的設施;題幹也指出其損壞、老舊故障或破損,符合設置或管理欠缺的典型情形。砲彈意外超出射程則是操演過程中的事故,題幹未指出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依官方答案,不成立第 3 條的公共設施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市立公園滑梯屬供公眾使用的公共設施。滑梯損壞造成兒童受傷,屬設施本身欠缺並致身體受損的典型情形,符合第 3 條第 1 項要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9 題2 分

關於損失補償之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損失補償是國家因合法行使公權力,使特定人民承受超出一般社會義務的負擔,對其損失給予填補;國家賠償則以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等法定事由為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相關法理為準,損失補償的核心在於公權力行為合法,但造成特別犧牲。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及相關法律所定補償規範,均是理解此制度的重要依據。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損失補償」,而非「國家賠償」。損失補償通常須有公權力行為、權利或財產受損,且侵害達重大程度或構成特別犧牲;行為原則上是合法的。因此,看到「須為違法行為」,即可判斷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0 題2 分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無重大變更)。 本題測驗核心為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所揭櫫之「保護規範理論」與「裁量收縮至零理論」。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與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成立要件包括:

  1. 法律規範之保護目的: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兼在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保護規範理論),人民對主管機關之作為享有「公法上請求權」。
  2. 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主管機關依當時情況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公務員負有作為義務(裁量收縮至零)。
  3. 怠於執行職務:公務員依客觀情勢能作為且應作為而竟不作為。
  4. 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人民自由或權利因此遭受損害,且怠於執行職務與損害發生之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解題方法

本題題目要求選出「敘述錯誤」者,切入點為比對公務員消極不作為之積極成立要件(裁量餘地、公法上請求權、相當因果關係)與免責/中斷因果關係事由(不可抗力、天災):

  1. 檢視 (A)、(B)、(C) 是否均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及國家賠償責任之法定要件。
  2. 檢視 (D) 之「不可抗力」對侵權損害賠償要件中「因果關係」與「可歸責性」之影響。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