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四等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地方特考・四等・一般民政
試題代碼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2 分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意義、類型、裁量基準,以及裁量瑕疵。行政機關依法享有裁量時,得在法律所定的範圍內決定是否採取措施,或選擇採取何種措施;但裁量並非不受法律拘束,法院仍得審查機關有無逾越裁量範圍、違反授權目的或違反一般法律原則。

依《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行政機關依裁量權作成行政處分,法院得審查其是否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有此情形時,該處分違法。本題涉及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行政裁量的基本界限:法律授予裁量空間,但裁量仍受法律拘束,並非司法審查的禁區。再檢視其餘選項是否正確描述裁量分類、裁量基準的功能與裁量逾越的情形。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範圍,以及法規變更或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時,如何衡量人民信賴利益與公共利益。

信賴保護原則是法治國原則的內涵。人民因國家行為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並據此安排生活或處分財產,國家嗣後變更法規或撤銷行政處分時,應衡量公益與信賴利益,避免人民承受過度的不利益。

以法規變更為例,人民對舊法規可能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立法或行政機關仍可基於公益依法變更法規,但應視情形採取合理補救措施或設置過渡期間,以減輕對人民的衝擊。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第 717 號解釋均說明此一原則。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把信賴保護的適用範圍說得過窄,或誤認公益一律優先。信賴保護並非禁止法規變更,也不是只有合法行政處分才能作為信賴基礎;關鍵在於有無值得保護的信賴,以及國家是否妥適衡量、減輕人民所受損害。

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規範基於重要公共利益而變更,若已採取措施減緩規範對象所受衝擊,例如設置過渡期間或提供合理補救措施,可符合信賴保護原則要求。重點是透過緩和措施兼顧公益與人民信賴利益;本選項所述即為此一命題方向。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效力消滅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效力消滅的原因,以及「行政處分之轉換」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行政處分效力可能因處分本身所定期限或條件成就、標的物滅失、處分遭撤銷或廢止等原因消滅。行政處分的「轉換」則是將違法處分轉換為另一個合法處分,原則上不是使處分效力消滅的原因。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處分失效」還是「處分內容或法律形式的轉換」。前三項中的標的物滅失、解除條件成就,會使原處分失去繼續發生效力的基礎;撤銷或廢止也會使處分效力消滅。轉換則是行政機關在符合法定要件時,將違法處分改以另一合法處分維持其法律效果,故不屬效力消滅。

選項分析

  • (A) 對物處分之標的物滅失:正確,屬效力消滅情形。 對物處分的效力繫於特定物。標的物滅失後,處分已無可作用的對象,因此效力消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國家考試閱卷委員所為評分之認定,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判斷餘地」:法律以不確定法律概念授權行政機關判斷,且因涉及專業評量、考試評分等事項,通常尊重其專業判斷。國家考試閱卷委員依評分標準評定考生答案,屬於此類專業評分認定。

判斷餘地並非完全不受司法審查。若有評分程序違法、事實認定錯誤、違反評分標準或其他明顯瑕疵,仍得依法審查。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閱卷委員」與「評分之認定」。這是在問考試評分的法律性質,不是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也不是對人民實施強制或提供非強制性的建議,因此應辨認為行政機關專業判斷所享有的判斷餘地。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公法性質之法律事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與私法法律關係的區分。判斷重點不在行為是否具有公益目的,而在於法律關係的主體、目的與手段:行政機關以公權力管理公物,或作成准駁而直接形成法律效果,通常屬公法關係;公營事業或受政府支持的法人,若只是以一般交易方式提供服務或給付補助,並不因此當然成為公法關係。

人行道屬供公眾通行的公用公物。人民在不妨礙通常通行的範圍內使用,屬一般使用;若要在其上從事街頭表演等超出通常用途的活動,則涉及公物特別使用,須由主管機關依公物管理權限處理,屬公法領域。

本題涉及法規及行政法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中的法律關係,是由公權力管理或准許所形成,還是由法人提供服務、雙方成立一般契約或補助關係所形成。尤其要避免把「有公共任務」直接等同於「公法關係」:公司或財團法人若未就該事項行使依法授與的公權力,其與人民間的關係仍可能是私法關係。

選項分析

(A)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人民簽訂供電契約:錯誤。 台灣電力公司雖具國營事業背景,但供電契約是電力服務提供者與用戶間的契約關係,原則上屬私法上的交易關係。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人民有權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民是否有公法上請求權」,也就是法律是否賦予特定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提供給付或實施特定事實行為的權利。行政機關依法負有職務,並不代表每個受該職務影響的人都能要求機關採取特定措施;須進一步確認相關規範是否也在保護個人權益,而非僅為公共利益設計。

人民依法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遭駁回或機關怠為處分,且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此受損害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題目問的是有無請求權,判斷關鍵在於有沒有法律上的個別請求權基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人民請求機關所為行為的性質,再問兩件事:第一,法律是否賦予人民申請權;第二,人民是否因特定權利受影響而得要求機關作為。若法規只是要求機關為公共利益執行職務,人民通常只有反射利益,不能單憑自己受益就請求機關採取特定措施。

土地徵收則有別:徵收使人民財產權受限制或剝奪,依法應給予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得就依法應補償的損失請求補償,這是法律所保障的個人公法上請求權。

選項分析

(A) 請求主管機關修築維護特定道路:錯誤。 道路建設與維護主要是為交通、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而設。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教育部將其規劃完成之「直排輪競速世界盃運動比賽」業務委由新北市政府辦理,該事項稱之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團體承辦上級政府交付事務時,如何區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以及它們和行政機關間權限委託的差異。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作答。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委辦事項」,是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非屬該地方自治團體本身事務的事項。

相較之下,自治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及自治權限自行辦理的地方事務。判斷關鍵在於:事務原本屬於誰、由誰交付,以及受託辦理者是否為地方自治團體。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業務由教育部規劃完成,再交由新北市政府辦理。這是上級政府教育部將其事務交付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並非新北市自行辦理的自治事務,因此屬於「委辦事項」。

此處交辦對象是新北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上的分類,應辨識為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上級政府交付事項;不能只因題幹出現「委由」二字,就直接判成行政委託或機關委託。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之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機關的組織隸屬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均為考試院所設的部、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則隸屬行政院。

依《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第8條並規定考試院院長監督所屬機關。該法於民國112年修正,至本題命題時已適用。[^1]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機關的組織屬性:與考試、銓敘、保障及培訓公務人員相關的中央機關,屬考試院體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則屬行政院體系。再依此核對選項所稱的隸屬關係。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地方制度法上所稱之去職,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稱「去職」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規定地方民選公職人員有特定情形時,應解除其職權或職務;其中包括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被罷免,以及依《地方制度法》應解除職權或職務等情形。

關鍵在於分辨《公務員懲戒法》的兩種處分:撤職會使受懲戒者離開職位;休職則是停止職務一段期間,並非去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情形是否使當事人離開職位。被罷免、受撤職處分,以及依法解除職權或職務,均屬去職;休職只是暫停職務,因此不包括在去職之內。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人民不服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局徵收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應以下列何者為訴願管轄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權限委任之法律效果」與「訴願管轄機關之認定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權限委任):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委任之特徵在於機關間具備「行政隸屬關係」,權限移轉後由受委任機關以「自己之名義」對外作成行政處分。
  2. 訴願法第 8 條(委任事件之訴願管轄):「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3. 訴願法第 4 條第 6 款(層級管轄原則):「訴願之管轄如左:……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步驟分為三步推導:

  • 步驟一:辨別管轄權變動類型 題幹指明「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為中央二級機關,公路局為其所屬之中央三級機關,二者具上下隸屬關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權限委任」。
  • 步驟二:判定行政處分之名義歸屬機關 依《訴願法》第 8 條前段規定,下級機關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因此,本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處分,在法律上屬於受委任機關「交通部公路局」之行政處分。
  • 步驟三:比照一般訴願管轄規則決定管轄機關 依《訴願法》第 8 條後段比照同法第 4 條第 6 款規定,人民不服各部所屬機關(交通部公路局)之處分者,應向其直接上級機關(各部,即「交通部」)提起訴願。故本案訴願管轄機關為交通部。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錯誤 行政院為中央一級機關,為交通部之直接上級機關。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唯有人民不服「中央各部、會(如交通部本體)」之行政處分時,始向主管院(行政院)提起訴願。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未涉及行政機關管轄權之移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的管轄權是否因機關間的安排而移轉。判斷關鍵是:原管轄機關是否將特定事項的決定權交由另一機關行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權限委任,第 16 條規定權限委託;兩者都會使受任或受託機關在授權範圍內行使權限,涉及管轄權移轉。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職務協助,則是機關在原管轄權不變的情形下,請求其他機關提供必要協助。

解題方法

逐一看各選項是否改變「誰有權作成決定」:

  • 權限委任、權限委託:將特定權限交由另一機關辦理,涉及管轄權移轉。
  • 上級機關行使干預權:上級機關依法直接行使原屬下級機關的權限,涉及管轄權移轉。
  • 職務協助:協助機關提供執行所需的支援,原管轄機關仍負責作成決定,不發生管轄權移轉。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訴願審議程序進行中,訴願委員中公正人士甲因故辭任,關於該訴願委員會組成及其決定之適法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審議委員會的法定組成,以及委員出缺是否當然使訴願決定違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52 條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後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另規定,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判斷委員會組成,應依實際委員人數檢查法定比例;委員出缺也不會單憑「少了一名委員」就使委員會或審議決定失效。若出缺後仍符合組成要求,且決議符合《訴願法》第 53 條的出席與同意門檻,訴願決定不因此當然違法。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替補或出缺後的委員會是否仍符合兩項比例要求:

  • 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合計至少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 任一性別委員至少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再判斷「甲辭任」是否足以直接推出訴願決定違法。法規沒有規定委員一出缺,審議中的訴願案件就必須停止或原決定當然違法;關鍵仍是委員會組成及決議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依司法院解釋,關於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重點是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時,應依受爭措施及爭議性質,判斷能否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公務人員身分本身,不會使其喪失憲法第 16 條保障的訴訟權。

釋字第 785 號也指出,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與復審,須依措施的性質及其是否涉及權利侵害判斷。不能只因措施屬於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就一概認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先抓住釋字第 785 號的核心命題:「有權利即有救濟」。接著檢視各選項是否把公務人員的救濟權過度限縮、誤認為只受單一基本權保障,或把特殊機關的勤休制度說成必須與一般機關完全一致。只有符合解釋意旨的敘述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釋字第 785 號並未一概排除公務人員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提起行政訴訟。公務人員如認權利遭違法侵害,應依措施與爭議的性質,依法提起相應行政訴訟。不過,解釋也區分了救濟類型:不具行政處分性質的措施是否「不當」,不等於涉及違法性判斷;申訴、再申訴後能否續行行政訴訟,仍須按爭議性質判斷。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之類型,下列何種類型不得適用於政務人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所列的懲戒處分種類,以及其中對政務人員的適用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政務人員不適用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5 款及第 8 款處分,分別是休職、降級、記過。

解題方法

先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1 項確認各選項所列的處分,再對照政務人員的排除規定。題目問「不得適用於政務人員」,只要找出落在第 4、5、8 款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有關政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務人員在三種法規中的身分與適用範圍,須分別判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定,不可因同屬政府人員就認為適用範圍相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2 條確認哪些人員屬該條例適用對象:包括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的人員,以及其他特任、特派人員與法律規定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的人員。

再依各法自身規定判斷政務人員是否適用考績或行政中立規範。關鍵在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8 條只規定特定政務人員「準用」該法,並非所有政務人員均適用。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適用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的適用對象,判斷重點是該職務是否屬於依法任用的文職公務人員,以及是否有特別法律或身分規定排除適用。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1 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的人員。若特定人員另有特別任用法律,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身分:

  • 文職機關人員:原則上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
  • 軍職人員:任用制度另有規範。
  • 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不屬於本法所定適用對象。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之服從義務,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的服從義務。依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於民國 113 年適用的條文,公務員對長官在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原則上有服從義務;但若認為命令違法,須向長官報告。長官仍認為命令合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原則上應服從,相關責任由長官負擔;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時,公務員沒有服從義務。

解題方法

抓住三個法定要件即可判斷:

  1. 公務員認為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不是自行決定要不要報告。
  2. 長官認為命令未違法,須以書面署名下達,才符合條文所定的服從條件。
  3. 命令違反刑事法律時,公務員無服從義務;長官書面確認也不能改變這項例外。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物的概念、種類及成立方式。公物是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行政目的,提供行政機關或公眾使用的物;判斷重點在於其是否受行政主體的公法支配,以及是否供公務或公共使用,不以國家機關取得所有權為必要。

公物依用途可分為:

  • 公用公物:供一般公眾使用,例如道路、橋樑。
  • 公務用物(行政用物):供行政主體執行公務或內部使用,例如警車、辦公設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依公物的一般行政法理判斷,並非以特定法條列舉公物種類。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公物的要件與分類:公物不必由國家機關所有;警車屬公務用物;道路、橋樑的公物地位不以法律行為作為唯一成立方式;公司股票則是財產權益,並非供公務或公眾直接使用的公物。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有關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至第 161 條的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所作成,用來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且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依第 159 條第 2 項,行政規則包括機關內部的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及人事管理等規範,也包括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的規範。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描述機關內部事務,再對照行政規則的訂定與發布規定。關鍵在《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須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的,是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行政規則,並非所有行政規則。

選項分析

(A) 正確。院內書記官事務分配屬機關內部事務分配事項,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訂定行政規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四章「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的基本規定,重點在法規命令的提出方式、訂定程序、部分無效效果,以及行政規則的對外效力。

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行政規則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所作、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的規定,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即可:法規命令可以由人民或團體提議;訂定時原則上須踐行預告程序,但聽證並非一律必須;法規命令一部分無效時,原則上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行政規則則原則上只在行政機關內部發生效力。依此判斷,只有(C)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152條規定,法規命令的訂定得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也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人民或團體提出提議後,行政機關應依規定處理並回覆是否採納及其理由,因此不能說不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甲私立高職校務營運出現危機,教育部依法公告甲為專案輔導學校,並且告知禁止甲將上億價值之校舍向第三人設立最高限額抵押,此告知之性質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的「行政處分」判斷: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公權力措施,若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即屬行政處分。

判斷重點在於機關的告知是否只是說明法令或傳達看法,還是已對特定對象作成具有拘束力的決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問的行為切清楚:題目問的是教育部「告知禁止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的性質,不是單獨問「公告甲為專案輔導學校」的性質。

教育部針對特定學校及其校舍,明確禁止甲設定抵押,已對甲的財產處分形成具體拘束,並直接影響其法律上可為的行為。這不是單純告訴甲法令內容,而是主管機關對具體事件作成具有外部法律效果的決定,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的行政處分要件。

《私立學校法》第 49 條規定,學校法人就不動產設定負擔,須經董事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可設定負擔的不動產範圍也受法律限制。題幹中的禁止告知,對甲的具體財產行為發生拘束效果,因此具有規制性。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甲合法取得施工許可後半年,於施工期間因地層結構發生變動而產生地基大範圍崩塌事故,主管機關可否廢止該施工許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處分廢止,尤其是合法授益處分作成後,因事後情事變更而廢止的要件。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甲合法取得施工許可,表示原處分作成時並無違法,不能依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規定處理。施工期間地層結構變動並發生大範圍崩塌,則屬原處分作成後發生的情事,應檢視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

依該款,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於法規准許廢止,或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或因情事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將對公益造成危害時,原處分機關得廢止之。題幹所述崩塌事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符合以公益危害為判斷核心的情事變更廢止規定。

解題方法

先區分「撤銷」與「廢止」:

  • 原處分作成時違法,事後由機關消除其效力,屬撤銷。
  • 原處分作成時合法,事後因新事實或情事變更而消除其效力,屬廢止。

本題已明示甲「合法取得」許可,且事故發生於半年後的施工期間,因此應適用合法授益處分廢止規定。接著判斷情事變更是否使繼續維持許可將危害公益;題目以大範圍地基崩塌呈現安全風險,故機關得基於公益危害廢止許可。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行政處分附款種類,以及「附終期」的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行政處分附款,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處分的主要規制之外,附加期限、條件、負擔等次要規制。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時,原則上不得任意附款,但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例外得為附款。附款另須符合第 94 條所定的目的關聯及正當合理關聯。

常見附款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以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權。期限是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終期屆至時,行政處分效力即告終止。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附款的法律概念,再特別區分「附終期」與「行政機關另為廢止」:

  • 附終期:終期屆至,處分效力依法當然終止,不以機關另作宣告為要件。
  • 保留廢止權:機關預先保留將來廢止處分的可能性;未來是否廢止,仍須由機關行使廢止權。

因此,主張附終期處分須待機關宣告才失效的敘述,混淆了期限屆至與廢止處分的效力。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無涉行政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判斷,以及公立學校教師聘任與教師升等決定的法律性質。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第 2 項並將對物的一般處分納入行政處分。

因此,判斷時要看行為是否具有單方規制效果,或是透過行政契約形成法律關係。公立學校教師的聘任是以聘約成立聘任關係,性質為行政契約,並非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法律行為的性質:公物設定是否以單方決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聘任關係是以行政處分還是契約成立;公務員身分是否由任用處分成立;大學升等決定是否屬具體公權力措施。只有聘任是以契約成立,故選 (B)。

選項分析

(A) 公物之設定:有涉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將特定物設定為供公眾使用的公物,會對外形成該物的公法上使用狀態,屬對物的一般處分,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作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處分之作成方式(方式自由原則與例外)、書面處分應記載事項以及處分重大瑕疵之法律效果(無效 vs. 補正):

  1. 方式自由原則與書面請求權:《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以非要式為原則;但同條第 2 項賦予人民在特定條件下得要求作成書面之權利。
  2. 書面行政處分之教示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明定,書面處分應記載救濟方法(教示條款)。
  3. 要式瑕疵與處分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2 款明定,「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為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而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不得予以補正(《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之補正僅限於特定輕微程序瑕疵之「得撤銷處分」)。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規範與效力體系的整合型試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辨**「行政處分無效事由(第 111 條)」與「行政處分得補正事由(第 114 條)」**之界限:

  • 題目問「何者錯誤」,應逐一檢驗各選項之法條依據。
  • 看到選項 (B) 出現「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時,應立即對應至《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2 款的法定「無效」事由。
  • 既然該處分依法屬於「無效」,即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絕無適用同法第 114 條程序瑕疵補正之餘地,即可迅速鎖定 (B) 為錯誤選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行政契約是以契約方式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的合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判斷契約性質,應看契約的目的、內容及所處的法律關係,不是只看其中一方是不是行政機關。

本題要區分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或處理公法義務時所訂的契約,與行政機關以一般財產權人身分訂立的私法契約。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協議所處理的是公法上權利義務,還是一般財產交易:

  • 契約直接關乎公權力行使、國家賠償責任或徵收補償,通常屬公法關係。
  • 國家單純出租或出售國有財產,原則上是以財產所有人身分進行租賃或買賣,屬私法關係。

因此,題目問「非屬行政契約」,應選一般財產交易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協議:錯誤選項。 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協議內容涉及公權力的委託及行使,屬公法關係,為行政契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7 題2 分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與醫事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法律性質,以及健保署對特約醫事機構的契約管理權限。健保署與醫事機構締結的全民健保特約,屬於行政契約;行政契約仍須受法律及相關法規限制,機關也須依法行使契約權利與裁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並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則規範特約、醫療費用給付及違約處理。

解題方法

先確認特約的性質:健保署與醫事機構締結的是行政契約,不是一般民事契約,也不是健保署得不受法律拘束、任意決定內容的私人交易。接著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兩項原則:

  1. 費用給付與特約內容須受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規範拘束。
  2. 對違約機構的處置,須依違約情節及法定規範作適當處理;契約爭議循公法上的行政契約救濟途徑處理。

因此,只有「得視違約情節輕重為不同處置」符合行政契約管理及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所採取的事實上措施,例如通知、警告、提供資訊或實施服務。它通常不以直接規制特定事件、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

判斷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若會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若僅提供資訊、提醒或作成事實上的記載,則通常是行政事實行為。

本題涉及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及第 103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法律效果:

  • 僅傳遞警告或資訊,通常是事實行為。
  • 僅提供研判意見或登記註記,通常不直接改變權利義務。
  • 若依法使廠商在一定期間內喪失參與政府採購的資格,便直接影響其法律地位,屬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所傳送之國家級警報:屬行政事實行為。 國家級警報的作用在於提醒民眾注意災害或危險、採取避難等措施,性質上是行政機關傳達警告資訊,並不因警報傳送本身直接設定或變更人民的法律權利義務。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9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責任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9 條的責任能力規定,分成年齡責任能力與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的責任能力:

  • 未滿 14 歲:不予處罰。
  •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得減輕處罰。
  •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不予處罰。
  • 因上述原因,致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得減輕處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年《行政罰法》第 9 條已明定,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應「不予處罰」,並非得依情節選擇不罰或減輕。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罰法》第 9 條原文,尤其注意精神障礙情形的程度差異:完全不能辨識或欠缺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法律效果是不予處罰;能力顯著減低,法律效果才是得減輕處罰。選項若把前者改寫成「得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即與法條不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0 題2 分

對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處罰,關於其責任條件之要求與認定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7 條的故意、過失責任原則,以及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如何認定法人本身的故意或過失。

依第 7 條第 1 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若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予處罰。也就是說,行政罰原則上採有責任才處罰;故意與過失都可能成立責任。

同條第 2 項規定,法人等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的職員、受僱人、從業人員之故意或過失,推定為該組織的故意或過失。題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後續無須特別提醒修正。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法人責任條件與認定方式,再對照《行政罰法》第 7 條:

  1. 法人受行政罰,仍須有故意或過失,並非不問主觀責任。
  2. 自然人相關人員的故意或過失,法律效果是「推定」為法人之故意或過失。
  3. 因此,正確選項應同時符合「故意或過失均可」及「推定」兩項要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1 題2 分

有關行政命令對於法官之拘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命令對法官的拘束力,以及法官依憲法獨立審判的界線。依憲法第 80 條,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行政機關的命令或法律見解,不能取代法官對法律的判斷。

司法院釋字第 38 號、第 137 號及第 216 號解釋,分別涉及行政機關所發布命令的效力,以及機關對法規所作釋示對法官的拘束力。釋字第 216 號指出,各機關依職掌對法規所作的釋示,原則上僅供法官參考,法官不受其拘束;法官仍應依法律表示自己的見解。

解題方法

先區分選項所稱的命令或文件性質:

  • 法規命令:有法律授權或依法律所定職權發布,且內容合法有效時,具有對外法規範效力,法官適用法律時須考量其效力。
  • 行政規則:主要規範行政機關內部秩序及執行方式,原則上不直接拘束法院。
  • 法規釋示:行政機關對法規適用所表示的見解,法官可以參考,但不因此受其拘束。

選項 D 所說的「各機關依職掌就有關法規所為釋示之命令」,正是釋字第 216 號所處理的情形,因此 D 正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2 題2 分

行政機關於裁處行政罰前,如個案情節符合法定要件,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下列何者非屬前述法定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42 條: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前,原則上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的機會;只有符合法定例外,才得免除這項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42 條列有七種例外,包括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通知陳述意見、已舉行聽證、大量作成同種類裁處、情況急迫且陳述意見顯然違背公益、受法定期間限制而顯然不能遵行、裁處所根據的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以及法律有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行政罰法》第 42 條的法定例外。法條列舉的是具體程序情形;「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義務」本身並未列為免除陳述意見程序的理由。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3 題2 分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死亡後,是否得對其科處罰鍰與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上罰鍰義務的一身專屬性,以及受處分人死亡後能否繼續執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罰鍰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的制裁,不能在行為人死亡後才改對繼承人裁處。若罰鍰處分已作成並具執行力,受處分人之後死亡且留有財產,則可依《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對其遺產強制執行;執行範圍限於遺產,不及繼承人的固有財產。此一執行方式亦見司法院釋字第 621 號解釋。

解題方法

先看死亡發生的時間,再分辨是在「裁處」還是「執行」階段:

  • 裁處前死亡:不得再對死者作成罰鍰處分,也不得改對繼承人裁處。
  • 罰鍰處分具執行力後死亡:得對死者遺產強制執行,但不能向繼承人自己的財產執行。

因此,選項中只有「處分作成後,得對受處分人遺產執行」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執行之間接強制手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的強制方法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行政執行法》,行政執行分為「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

  • 間接強制:先對義務人施加心理或財產上的壓力,促使其自行履行義務,包括代履行與怠金。
  • 直接強制:行政機關直接實現義務內容,或以實力排除妨礙,包括對人或物的管束、收取、處置等措施。

解題方法

先看行政機關是否讓義務人仍有自行履行的機會:以金錢制裁促使其履行,屬間接強制;直接拆除、註銷或切斷供應等措施,則是機關直接作用於人或物的手段。依此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怠金:正確。《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規定,義務人對依法令或本於法令的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逾期不履行時,執行機關得處以怠金,促使其自行履行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5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關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36條以下的即時強制,以及各種即時強制手段的法定要件。即時強制是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或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在有即時處置必要時採取的措施,可能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或財產權,須符合法律明定的要件與界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即時強制的主要手段包括對人管束、對物扣留或處置、進入住宅或其他處所等;《行政執行法》第41條則規定,依法實施即時強制造成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不服補償決定者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定要件:進入住宅是否須搜索票、損失補償決定的救濟途徑、管束的適用情形與時間上限,以及扣留危險物是否須檢察官許可。題目考的是《行政執行法》明文規定,依條文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行政執行法》第40條規定,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有迫切危害,且非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不能救護時,行政機關得進入。條文並未規定必須事先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此處是依法實施即時強制,不是刑事訴訟上的搜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6 題2 分

動物保育團體甲向主管機關乙請求交付乙持有 A 公司申請引進展示外國保育類野生動物營業秘密資訊,以及乙內部許可 A 引進展示審查會議紀錄,皆遭駁回。乙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的資訊公開例外,以及同條第 2 項的「分離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7 款,個人、法人或團體的營業上秘密,或與其經營事業有關的資訊,如公開或提供將侵害其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機關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對公益有必要、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同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另依同條第 2 項,政府資訊只有部分內容屬限制公開事項時,機關應就其餘部分公開或提供。

解題方法

先分辨甲申請的兩類資料:A 公司申請引進展示動物的資訊,可能涉及營業秘密;乙的審查會議紀錄,則可能屬於作成決定前的內部準備作業。接著判斷這些例外是否適用,最後確認機關能否因此拒絕全部資訊。

關鍵在於:涉及限制公開事由,不代表整份資料都可以拒絕;可分離的非秘密部分仍應提供。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7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遇有例外情形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不該當於此等例外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與第 103 條的「陳述意見」及其例外。原則上,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第 103 條列有得免除這項程序的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當時已明列: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處分所據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以及為避免相對人潛逃出境而依法所為的限制出境處分等,均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該條與本題相關的規定現行法亦相同。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不該當於例外」:逐一比對選項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列舉的例外。法條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及「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等事由,但沒有「為避免業務上之負擔」這一項。

選項分析

  • (A)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符合例外。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明定,處分所根據的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時,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8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期間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期日與期間」規定,重點是期間末日的計算、回復原狀的要件,以及行政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的期間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規則與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48 條、第 50 條及第 51 條:

  • 第 17 條:無管轄權的機關應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通知申請人;申請日以原機關收受申請書之日為準。
  • 第 48 條:期間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 第 50 條:回復原狀須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並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
  • 第 51 條: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應按事項類別訂定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的處理期間並公告。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9 題2 分

甲依法申請補助,主管機關逾法定處理期間仍未作成准駁之處分,甲乃於處理期間屆至後提起訴願,該機關於甲提起訴願後始作成否准處分,並送達於甲。依司法實務見解,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甲之訴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怠為處分訴願」與機關嗣後作成否准處分時,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訴願法第 2 條,人民依法申請案件,機關逾法定期間仍未作成處分,認為權利或利益受損害者,得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怠為處分訴願有理由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機關速為一定處分;同條第 2 項則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尚未作成決定前,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應認訴願無理由而駁回。

但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第 82 條第 2 項所稱機關「已為行政處分」,應指對訴願人有利的處分。機關嗣後作成全部或部分否准申請的處分時,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並就該嗣後處分併為實體審查,不得逕以怠為處分情形已消失為由駁回。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提起訴願時,主管機關確實已逾法定處理期間未作成處分,因此甲提起的是訴願法第 2 條的怠為處分訴願。

再看機關在甲提起訴願後作成的處分內容:這是「否准」補助,並非對甲有利的處分。依前述聯席會議見解,受理訴願機關須續行程序,將嗣後否准處分納入審查。故應選擇「續行審理」,而非不受理或直接認定訴願無理由。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0 題2 分

依訴願法規定,訴願提起之期間,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的訴願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日內 為之。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訴願提起期間,辨識《訴願法》第14條的法定期間即可,不需另行計算。期間從行政處分送達(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算。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1 題2 分

關於訴願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訴願代理人的人數、資格、代理方式,以及特別授權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規定在《訴願法》第 32 條至第 36 條,現行法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訴願法》規定即可:

  • 每一訴願人委任的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 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得擔任訴願代理人。
  • 訴願代理人得為受委任事件的一切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須有特別委任。
  • 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法律規定各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不須共同代理。

因此,將「得單獨代理」說成「應共同代理」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訴願法》第 32 條規定,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的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2 題2 分

甲因申請應用檔案,不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之駁回決定,提起訴願時,該事件訴願管轄機關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機關所屬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訴願應向哪個機關提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的行政處分,向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是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屬機關;因此,檔案管理局駁回甲的檔案應用申請,甲提起訴願時,管轄機關是其直接上級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

解題方法

先確認作成駁回決定的機關,再依訴願法第 4 條判斷其層級與隸屬關係:

  1. 原處分機關是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2. 檔案管理局隸屬國家發展委員會。
  3. 因此,訴願向其直接上級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提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3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的比例原則、執行期間、終止執行及執行時間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以下分別依同法第 3 條、第 5 條、第 7 條及第 8 條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特別注意「僅得」這類排除其他情形的絕對用語。第 8 條明定,執行機關得依職權終止執行,也得因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而終止;因此,聲稱終止只能由機關依職權為之,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執行法》第 3 條規定,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原則,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程度。此為行政執行的比例原則。選項內容符合條文意旨。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4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的土地管轄,重點是辨認各類案件的特別管轄規定,以及確定管轄的基準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規定不動產徵收等訴訟的專屬管轄;第 15 條之 1 規定公務員職務關係訴訟的管轄;第 15 條之 2 規定公法上保險事件的特別管轄。至於管轄應以何時的情形判斷,則見同法第 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7 條,採起訴時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敘述是否符合上述條文,尤其注意「言詞辯論時」與「起訴時」的差異。前三項分別對應不動產徵收、公務員職務關係與公法上保險事件的特別管轄;第四項則考管轄基準時點。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5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 的強制律師代理事件,以及專利行政事件的例外。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事人原則上須委任律師代理的事件,包括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的特定環境保護事件、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以及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再審、聲請重新審理及其再審事件。

但第 49 條之 1 也規定,專利行政事件中,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定資格者,得不委任律師。該資格包括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對照第 49 條之 1 的強制律師代理範圍,再確認是否有法定例外:

  • 環境保護事件:屬法定強制代理事件,但須符合條文及司法院命令所定的事件範圍。
  • 通常程序的聲請重新審理:屬強制代理事件。
  •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再審:屬強制代理事件。
  • 專利行政事件:具備法定專利代理資格者,得不委任律師。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6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測驗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學理稱「行政程序之重開」)的法律性質、申請權人主體資格、重開要件及例外限制。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得申請: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解題方法

行政法選擇題在測驗「行政程序重新進行」時,命題焦點通常落在「誰能申請(主體資格)」、「何時得申請(要件事由)」以及「何時不得申請(消極限制/期間限制)」。

本題審題切入點如下:

  1. 主體審查:確認法條明定的申請主體是否包含欠缺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一般「第三人」。
  2. 性質定位:檢視程序重開是否為行政處分具形式存續力(不可爭力)後所設的特別救濟制度。
  3. 實體與消極要件:檢視是否符合第 128 條第 1 項第 1 款事由,以及但書之「重大過失」排除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本題應選此項)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前段明文,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之主體,僅限於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並不包括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一般「第三人」。第三人若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其身分本即落入「利害關係人」之範疇;若無法律上利害關係,則無權申請程序重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7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管轄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的特別土地管轄,以及不同類型行政訴訟應由哪一級行政法院審理。解題時須同時確認兩件事:管轄地點是否正確、法院層級是否正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制度自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新制,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制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則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訴訟法》的特別管轄規定,特別注意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法定法院層級。選項若只寫「地方行政法院」,就要核對它是否符合該類案件的專屬管轄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的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這是便利公務員就近起訴的特別土地管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8 題2 分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撤銷應於下列何項期間內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及第 121 條第 1 項: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全部或一部;該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行使。

此二年期間的起算點,是機關知悉撤銷原因之時,不是撤銷原因發生、原處分送達或原處分作成之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當年適用的條文即為上述內容,現行法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違法行政處分的「職權撤銷」,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再依第 121 條第 1 項找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及起算點:

機關知有撤銷原因之時⟶二年內行使機關知有撤銷原因之時 \longrightarrow 二年內行使

因此,選項要同時符合「自機關知悉起算」與「二年內」兩項要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9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協議前置程序、賠償方法、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以及行政訴訟附帶請求國家賠償的限制。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與本題考點無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核對《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9 條及第 11 條的法定用語與期間即可:

  • 賠償方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 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上級機關逾 20 日未確定,請求權人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開始協議逾 60 日仍不成立,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 已依行政訴訟法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選項分析

(A)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規定,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60 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選項把期間寫成 30 日。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0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共設施設置、管理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的責任要件。依民國 108 年修正後、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規定,公共設施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管理,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且欠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條第 3 項另針對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規定:管理機關已為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者,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題目所涉重要修正已於民國 108 年完成;民國 113 年命題時應適用修正後規定。

解題方法

先逐一確認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第 3 條的適用範圍與例外:

  1. 公共設施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必要。
  2. 設施是否已開放供公共使用,不能單靠工程驗收判斷。
  3. 自然公物經適當警告後,人民仍從事危險活動,法律效果是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4. 管理機關已盡相當注意並即時採取妥適措施,可作為判斷是否存在管理欠缺的重要依據。

依此,(D) 正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