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四等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四等・文化行政
試題代碼 文化行政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目前政府積極推動「地方創生」政策,請試述「地方創生」與「社區總體營造」的發展歷程,並比較兩者計畫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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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重大文化發展政策與國家整體區域發展策略的演進脈絡與架構理解。涉及的核心範疇包括:

  1. 文化政策與治理典範:由文建會時期「由下而上」(Bottom-up)的文化培力,跨越至國發會主導之「跨部會整合與產業永續」區域均衡治理。
  2. 社區總體營造之定義與進程:文建會於民國 83 年提出之政策哲學,歷經「造人、造景、造產」至「公民參與、多元文化、世代協力」之轉型歷程。
  3. 地方創生之定義與政策依據:行政院定民國 108 年為「台灣地方創生元年」,依據《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及接續推動之《加速地方創生計畫(民國 110–114 年)》,以解決人口過度集中都會區、總人口減少與高齡少子化為目標。
  4. 兩者承接與差異維度:主責機關層級、核心目的、驅動機制(文化認同 vs. 產業自償)、資源投入方式及公私協力模式之差異。

法規與政策適用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推動之《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加速地方創生計畫》及文化部《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民國 110–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歷程述理」加「雙概念比較」題型,作答切入點與配置建議如下:

  1. 前言(開門見山):簡述兩者並非對立,而是「社造為創生之底蘊,創生為社造之產業延伸與永續化」,確立論述高度。
  2. 第一部分:發展歷程論述:
  • 「社區總體營造」:採歷史分期法,由民國 83 年文建會啟動「社造 1.0」,經跨部會與新故鄉政策(社造 2.0、3.0),到強調青年參與、公共治理的社造 4.0。
  • 「地方創生」:說明引介背景(面臨人口危機與城鄉失衡,借鏡日本地方創生經驗),述及民國 107 年籌備、108 年地方創生元年,至 110 年升級推動「加速地方創生計畫」。
  1. 第二部分:計畫差異比較:
  • 採用多維度結構化對比(建議輔以條列或比較架構),從「主管機關與推動層級」、「核心宗旨與問題意識」、「主體角色與參與方式」、「經濟邏輯與資金機制」、「關鍵績效指標(KPI)」進行對照。
  1. 結語:點出文化行政視角下的整合反思——避免地方創生流於純商業化或文化均質化,必須扎根於社造培育之文化主體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試卷閱卷給分依據各段落之完整度與精準度評定,評分重點剖析如下:

  • 第一子題(兩者發展歷程):須精確指出關鍵年代(民國 83 年、108 年)、主責部會演進(文建會 →\to 文化部;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國發會)與各階段政策名詞。若僅含糊敘述沒有年代與重要計畫名稱,難以取得高分。
  • 第二子題(計畫差異比較):若僅寫「社造重文化、創生重賺錢」過於通俗單薄;評分者重視的是「由下而上的公民意識凝聚(社會資本)」與「導入民間商業模式自償性(經濟資本/產業鏈)」的行政學與文化經濟學分析。

解題技巧

  1. 破除常見盲點:切勿將兩者割裂為互不相干的政策。最精準的學術定性是:社區營造是地方創生的基底土壤(培育在地認同與社會資本);地方創生是社區營造的生計出路(建立自償機制吸引青年回流)。
  2. 專有名詞扣合:作答時須主動列出國發會地方創生三大指標(人、產、地)、五大戰略(企業投資故鄉、科技導入、整合部會資源、社會繁榮、品牌建立),展現對國家宏觀政策之熟悉度。
  3. 時間掌握與版面分配:四等考試每題作答時間約 22 分鐘,版面約 1.5 至 2 頁。歷程約占 45% 版面,差異比較占 45%,前言結語占 10%。

【答案】

一、前言

臺灣面對全球化衝擊、少子高齡化及城鄉發展失衡等結構性挑戰,文化治理與區域振興政策歷經典範移轉。民國 83 年推動之「社區總體營造」,為臺灣扎根基層民主、建立鄉土認同與社會資本奠定基石;而民國 108 年啟動之「地方創生」,則在社造凝聚之在地底蘊上,導入商業思維與多元投資,謀求人口回流與產業永續。兩者互為表裡、承先啟後。


二、「社區總體營造」與「地方創生」的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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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臺灣設計展」過去執行活動的目的和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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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出自民國 111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文化行政)《文化行政概要》,核心考點聚焦於**「文化創意產業政策」、「設計經濟與地方創生」及「公共治理與城市行銷」**。

  1. 法規與政策脈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 政策法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民國 99 年公布施行,涵蓋「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等產業項目)。
  • 主管與執行架構:臺灣設計展自民國 92 年(2003年)起由經濟部主辦(時為經濟部工業局主辦,民國 112 年行政院組織改造後改制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並委託台灣設計研究院(TDRI,前身為台灣創意設計中心)統籌執行,每年與不同地方政府合作推動。
  1. 核心概念定義:
  • 設計驅動創新(Design-Driven Innovation):設計不僅是產品外觀美化,更是解決問題、帶動產業高值化與公共服務創新的核心思維。
  • 展城一體與城市品牌化(City Branding):將整個城市作為展場,透過展覽翻轉城市意象、活化公共空間,達成地方文化認同與經濟振興。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雙核心申論題,題幹明確要求回答兩大主軸:「執行活動的目的」與「具體作法」。答題切入策略應兼顧「歷時性演進」與「共時性結構」:

  1. 破題引言:簡述「臺灣設計展」歷史沿革(2003年「台灣設計博覽會」至2011年正式定名「台灣設計展」),點出其「中央統籌、地方合辦、設計扎根」的策展本質。
  2. 目的層面(Why):從「產業加值」、「公共治理」、「城市品牌」與「全民美學」四個層次層層遞進,展現宏觀政策視野。
  3. 作法層面(How):從「遴選合辦機制」、「展城融合策展」、「跨域產業共創」、「公共設施轉型」與「周邊體驗整合」歸納具體執行手段。
  4. 結語昇華:結語點出設計展從過去「產業商務推廣」進化為「城市設計運動」的政策價值。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問答題,無選擇題選項。依典試委員評分標準與閱卷慣例,本題關鍵採分構面與常見作答強弱分析如下:

  1. 構面一:活動目的之深度(配分佔比約 45%)
  • 低分答法:僅回答表面目標,例如「讓民眾看見設計、休閒娛樂、吸引觀光客」。
  • 滿分答法:精準闡述「產業轉型升級」、「地方文化活化與創生」、「推展社會設計導入公部門治理」,以及「深耕在地文化認同與國際接軌」。
  1. 構面二:執行作法之具體度(配分佔比約 45%)
  • 低分答法:僅寫「租借展覽館、擺設攤位、邀請設計師展示作品」。
  • 滿分答法:明確指出制度化作法,包括「由中央與各縣市輪流合辦(競爭型提案評選)」、「主展區與衛星展區之多點串聯模式」、「媒合在地傳統產業與設計團隊共創」、「留下永久性公共環境改善(如指標系統、舊城再造)」。
  1. 構面三:專業術語與實例整合(配分佔比約 10%)
  • 能援引近年代表性策展範例(如:新竹「Check in 新竹」、嘉義「家意・以城為家」、高雄「台灣設計設計台灣」等具體成效)者,給予高等第分數。

解題技巧

  1. 審題關鍵字抓取:
  • 「過去執行活動」:提醒考生應總結長年累積的「制度化運作模式」,而非僅描述單一年度的特例。
  • 「目的」與「作法」:版面篇幅務必對稱分配(各佔約 40%~45%),切忌頭重腳輕。
  1. 常見失分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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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臺灣有許多具文化資產價值之歷史建築在列冊或在有意被指定為古蹟前,遭人拆除、破壞或縱火。請就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規定,說明審議程序、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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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為準,考查文化資產在「法定審議程序」以及為防範突襲破壞衍生之「暫定古蹟」與「損失補償協議」機制。

  1. 法規依據:
  • 古蹟指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登錄之審議程序:文資法第 6 條、第 14 條、第 17 條至第 19 條,以及《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緊急破壞之防範機制(暫定古蹟):文資法第 20 條。
  • 補償協議之法定依據:文資法第 20 條第 5 項(暫定古蹟之損害補償協議)、第 28 條(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之協議價購與徵收補償)。
  1. 制度衡平:文化資產保存具有高度公益性,但對人民財產權形成公法上限制(特別犧牲),故法律必須具備正當行政程序(審查、公聽會、審議會)與金錢補償機制(協議補償、協議價購、容積移轉等衡平補償)。

法規動態提醒:司法院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宣告文資法未對歷史建築土地所有人權利受損設補償機制違憲,現行法已配合修正放寬容積移轉與補償規定;但本題解題依題旨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以「列冊追蹤或有意指定前遭拆除、破壞、縱火」為導引,直指文資行政上「怪手比公文快」的實務困境。作答切入點應分為兩大主軸:

  1. 審議程序:不能僅條列常態的指定或登錄程序,必須同時交代「個人/團體提報與列冊追蹤」以及「應對突發破壞之暫定古蹟程序」,說明現勘、審議會審議、公告與民眾參與機制。
  2. 補償協議:明確鎖定文資法中明文規定「以協議為之」之法定條文(特別是第 20 條第 5 項暫定古蹟損害補償,以及第 28 條協議價購機制),並論述產權限制下的補償法理。

評分要點與答題要素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閱卷評分著重於下列四個要件之完整度:

  • 要素一:提報與常態審議程序(文資法第 14、17、18、19 條)
  • 是否寫出古蹟為「指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為「登錄」。
  • 是否寫出個人或團體得提報具文化資產價值之建造物,主管機關應辦理現場勘查,並作成列冊追蹤或啟動審議程序之決定。
  • 是否寫出文化資產審議會之組成、現勘、公聽會/說明會、出席及表決門檻(全體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告與通知。
  • 要素二:防範突襲破壞之緊急程序(文資法第 20 條暫定古蹟)
  • 是否點出題幹破壞情境對應之法條為「暫定古蹟」。
  • 進入審議程序即視同暫定古蹟;遇拆除緊急狀況得逕列暫定古蹟;審議期限(6 個月,得延長一次,最長 1 年);審議期間享有古蹟同等之法律罰則保護。
  • 要素三:補償協議機制(文資法第 20 條第 5 項、第 28 條)
  • 是否命中核心條文:因暫定古蹟核定致所有人之權利受有損害,得請求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為之;協議不成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是否補充第 28 條必要時得經審議後辦理「協議價購」或徵收。
  • 要素四:邏輯結構與申論完整性
  • 綱舉目張,法條號碼正確,答題文字專業精準。

解題技巧

  1. 審題關鍵字聯想:「遭人拆除、破壞或縱火」+「有意被指定前」= 暫定古蹟(文資法第 20 條)。若未寫出「暫定古蹟」,本題必失大量分數。
  2. 精準對應專有名詞:
  • 古蹟 →\rightarrow 「指定」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 →\rightarrow 「登錄」
  1. 法規條號記憶竅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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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近年來原住民族意識抬頭,政府常以都市地區的「聯合歲時祭儀」推廣文化,以促進文化傳承,更常以傳統祭儀提倡部落觀光。傳統文化保存與觀光究竟該如何取得平衡?並請就「文化體驗」說明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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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探討文化行政中**「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與「文化觀光/文化商品化」之間的張力與調和**,並聚焦於當前台灣原住民族文化政策的實務困境。涉及的核心理論、概念與法規如下(相關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文化主體性(Cultural Subjectivity / Agency):族群或在地社群擁有自身文化之詮釋權、主導權與決定權,不應淪為外部公權力或資本市場的客體。
  2. 舞臺化真實(Staged Authenticity)與文化去脈絡化(De-contextualization):社會學者 Dean MacCannell 提出的觀點。都市「聯合歲時祭儀」常因行政便利,將不同族群、不同部落之神聖儀式拼貼並置於非原生場域,導致祭儀喪失神聖性與社會脈絡,淪為觀光表演或政績展演。
  3. 體驗經濟(Experience Economy)與文化轉譯(Cultural Translation):由 Pine & Gilmore 提出的體驗經濟視角,強調由被動觀看轉向主動涉入;在文化行政上,須透過「文化轉譯」在兼顧禁忌規範下,將深奧的族群生活哲學轉化為具教育性、反思性的參與歷程。
  4. 法規依據: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3 條(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宗教信仰與風俗習慣傳承發展)、第 21 條(諮商同意與利益分享機制之精神)。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確保傳統文化智慧之專用權與文化主權)。
  • 《文化資產保存法》(無形文化資產中「民俗」與「傳統知識與實踐」之保存原則,首重保存維護其文化脈絡與實踐自主性)。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二元對立調和型」結合「政策實務策論型」的申論題。解題切入點與架構鋪陳如下:

  1. 破題界定困境:指出都市「聯合祭儀」與「部落觀光」雖具凝聚族人、帶動經濟之意圖,但本質上存在「神聖性 vs. 世俗娛樂」、「文化自主 vs. 觀光消費」之結構性矛盾。
  2. 論述平衡機制(第一子題):從「文化主體性賦權」、「儀式分級與核心防線保護」、「總量管制與永續回饋」三層次,闡述如何在推展觀光時守住文化保存底線。
  3. 文化體驗因應策略(第二子題):從「單向觀賞」轉向「深度文化體驗」。提出「分流分區機制(神聖與體驗分離)」、「由族人主導的深度轉譯」以及「體驗倫理與前行教育」,使遊客由「觀看者」轉為「尊重者與學習者」。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依據題目設定之兩大核心爭點與子題結構進行命題意圖與面向剖析:

  1. 爭點一:都市「聯合歲時祭儀」之推動成效與盲點
  • 命題意圖:檢視考生是否能跳脫官方政策宣傳角度,批判性指出都會區聯合祭儀將多元族群「同質化」、「拼貼化」及「節慶化」所帶來的文化失真危機。
  1. 爭點二:傳統文化保存與部落觀光的平衡之道
  • 命題意圖:測驗考生是否掌握「以保存為本、觀光為用」的核心邏輯,能否兼顧文化永續與部落經濟生計,提出制度性防線。
  1. 爭點三:就「文化體驗」之具體因應作法
  • 命題意圖:要求考生將抽象的文化政策理念落實為具體的企劃或行政措施,檢驗考生是否具備「體驗設計」、「文化轉譯」與「觀光倫理教育」之整合執行能力。

解題技巧

  1. 答題結構清晰:嚴格呼應題幹的兩個問號,主標題清楚對應「保存與觀光的平衡原則」及「文化體驗之因應策略」,層次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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