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四等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四等・環保行政
試題代碼 環保行政學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當發生公害紛爭時,需進行調處。調處若成立,則應製作調處書。請說明調處書應記載哪些事項。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害糾紛處理法》中關於「公害糾紛調處」成立後之要式行政與法律文書製作要件。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26 條。至目前為止該條文未再修正,現行法規範亦相同。
  • 制度定位:公害紛爭調處係直轄市、縣(市)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依合意原則化解私權或環境爭議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調處成立後製作之「調處書」屬法定要式文書,送請管轄地方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因此,調處書之應記載事項必須具備主體、事由、權利義務及作成時點之明確性,以確保後續核定與強制執行之可行性。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法制規範題型,切入點為《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章「調處」之法定程序與文書程式要件:

  1. 點出法規規範:開門見山指明《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26 條為調處書製作與應記載事項之法源。
  2. 條列應記載事項:依法條款項精準列出五大項法定應記載內容(主體身分、代理人、事由、合意內容、時點)。
  3. 補充法定形式與附隨程序:為使答題層次完整,除「記載事項」本體外,適度補充簽名效力(委員未簽名之效力)及後續送達期間(7日內送達正本),展現對整體調處制度流程之熟稔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供比對。評分標準在於法條記憶之精確度與答題結構完整性:

  • 關鍵得分要點:
  • 主體部分須完整涵蓋「自然人(姓名、住所/居所)」與「法人或其他團體(名稱、代表人、事務所/營業所)」。
  • 須包含「法定代理人與委任代理人」之記載。
  • 「調處事由」與「調處成立之內容」層次分明,前者為紛爭之起因與標的,後者為雙方合意之解決方案與具體給付義務。
  • 「調處成立之年、月、日」為決定效力生效及起算送請法院核定期限之關鍵時點。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可以執行哪些空氣污染行為管制項目?請條列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對於污染防制手段中之「行為管制」(Behavioral Control)制度。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有效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為準(本條文自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全案修正公布後,至現行法規均未再變更)。
  • 管制法理:環境保護行政實務上,固定污染源除了採取定點煙囪之「排放標準管制」與許可制度外,對於非特定製程、逸散性、間歇性或生活形態之污染排放,則藉由「行為管制」予以禁制及規範。
  • 適用區域:依空污法規定,行為管制之適用範圍涵蓋「各級防制區」(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條記憶與實務理解題,切入點與作答布局如下:

  1. 點出法源位階與管制範圍:引言指出行為管制規範於空污法第 32 條,適用範圍為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
  2. 完整精確條列六大管制項目:空污法第 32 條第 1 項共明定六款禁止行為,作答時須精準寫出各款之「行為主體/操作類別」、「防制措施要件」與「產生的污染結果」(如粒狀污染物、異味污染物、散布於他人財物等)。
  3. 補充法規配套機制(展現行政學與法規深度):適度帶出第 32 條第 2 項(主管機關公告免罰條件)與第 3 項(授權訂定《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使答題內容具備公職考試要求的縱深。

選項分析

本題為四等特考之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茲針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第 1 項所列之六大行為管制項目之構成要件與實務內涵進行逐款剖析:

  • 第一款: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
  • 要件剖析:行為人燃燒特定物質,且該物質具備「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特徵(如燃燒含氯塑膠、廢電纜、有害廢棄物產生戴奧辛或重金屬者)。此款屬高度危險行為,法條未設「未有適當防制措施」之阻卻違法條件,原則上一律嚴禁。
  • 第二款: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
  • 要件剖析:涵蓋各類物質的理化處理程序,結果要件為「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此處之「異味污染物」係民國 107 年修法由舊稱「惡臭」修正而來,規範著重於嗅覺感知或毒性氣體之散發。
  • 第三款: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污染性物質、開採礦石、操作焚化爐或其他工廠(場),未有適當防制措施,致產生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 要件剖析:本款針對「粒狀物逸散行為」。行為態樣涵蓋營建工程、砂石堆置、物料清運及工廠作業等;成立要件採雙重要件,即「未有適當防制措施(如未覆蓋防塵布、未噴灑化學穩定劑或未設洗車台)」且「致產生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毒性化學物質的定義,並說明在此定義下,毒性化學物質分成幾類?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環境法規與化學物質管理」之基礎法制概念,核心依據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 條第 1 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考生須清楚掌握「毒性化學物質」之法定構成要件,以及主管機關依據物質之環境持久性、生物蓄積性、慢性毒性(致癌、致畸、致突變)、急性毒性與潛在危害性所劃分之四類管制架構。

現行法規主管機關已於民國 112 年隨行政院組織改造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 條對於毒性化學物質之定義與四大分類之法定實質要件並無變動。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規定義與分類型」申論題,作答策略採「破題引法 →\rightarrow 拆解定義構成要件 →\rightarrow 逐類列舉法定特徵與管制內涵」之體系化鋪陳:

  1. 破題法源:明確指出法規名稱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民國 108 年修正公布施行,納入關注化學物質,取代舊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2. 界定通用定義:提煉法定核心兩大要素——物質來源(人為有意產出或無意衍生)與危害特徵(符合法定分類特性之一)。
  3. 分項詳述四大分類:精確引用條文關鍵字(不易分解、慢毒性、急毒性、有危害之虞),並補充具體代表物質與管制精神,展現答題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四等公職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依典試委員閱卷給分標準,各子題作答重點與評分權重分析如下:

  1. 第一子題(毒性化學物質之定義,約佔 10 分):
  • 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寫出「人為有意產出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及「其毒性符合法定各款分類規定之一者」。
  • 若僅泛稱「有毒的化學物質」,未具備法律文字之精確性,無法取得高分。
  1. 第二子題(毒性化學物質之分類,約佔 15 分):
  • 評分關鍵在於明確回答「四類」,並依序寫出第一類至第四類之法定名稱與定義要件。
  • 漏列任一類別或將類別特徵混淆(例如將第一類之生物蓄積誤記為第二類),將依漏損程度扣分。

解題技巧

  1. 速記口訣: 四類毒化物之特性口訣為「一不、二慢、三急、四有虞」:
  • 一不:環境中不易分解、生物蓄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如戴奧辛、多氯聯苯)。
  • 二慢:慢性毒性,具致腫瘤、畸胎、遺傳突變等 CMR 特性(如鎘、三氯乙烯)。
  • 三急:急性危害,經暴露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如氰化氫、光氣)。
  • 四有虞:具有前三類特性或中央認定有污染/危害之虞(採預防性報備管理,如雙酚A)。
  1. 常見陷阱: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政府主管機關發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為了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可以依污染的實際狀況,採取哪些應變必要措施?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環境法規與實務管制作為」之結合,核心法源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應變必要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本條文內容維持一致)。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發現土壤及地下水遭受污染時,為貫徹「預防危害擴大」與「阻絕暴露途徑」之原則,得不待冗長的整治場址公告或調查程序完成,即刻依現場實際污染情節,對污染源、環境介質、土地利害關係人及周邊居民採取具行政強制力之即時處置。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條型申論題,作答切入點首重「架構化與體系化」,不可僅雜亂背誦條文。評卷委員著重考生是否能將法條各款措施依照**「管制對象與功能」**進行邏輯分類:

  1. 阻斷源頭與清理責任(源頭管制):針對污染行為人及土地關係人的作為義務。
  2. 切斷暴露途徑與受體保護(受體防護):針對水體、農漁產、居民飲水與生活接觸的阻隔。
  3. 行政劃定與制度管制(公權力介入):現場管制、空間計畫限制與概括條款。

在作答編排上,應先點出法源依據,接著依序分款列出法定措施,最後補充說明義務人不履行時之公權力代履行機制(土污法第 15 條第 2 項),使答題具備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之縱深。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以下針對土污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定之九款應變必要措施,逐款剖析其法理內涵與管制功能:

  • 第一款:命污染行為人停止排放、洩漏、滲漏或傾倒污染物質
  • 分析:此為「源頭制止」。第一時間切斷污染源輸入,避免污染物持續擴散至土壤孔隙或含水層中。
  • 第二款:命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清理污染物質或提出緊急應變處置計畫
  • 分析:此為「現場去污與責任承擔」。擴大責任主體範圍至實質管領該場所之人,要求其限期移除殘留有害物質或提出因應計畫,防止二次污染。
  • 第三款:命土地利用人停止耕種、捕撈、養殖或限制其土地利用
  • 分析:此為「食物鏈安全阻斷」。防止重金屬或有機污染物透過農作物吸收、水產生物累積而進入人體食物鏈。
  • 第四款:命地下水水權人停止或限制抽用地下水
  • 分析:此為「地下水水質保護與羽流控制」。過度抽用受污染水體不僅有害人體,抽水產生的水力坡降更會加速污染羽流(Plume)擴散。
  • 第五款:提供替代飲用水或自來水
  • 分析:此為「民生基本安全保障」。針對地下水已受污染且居民仰賴水井為飲用水源者,主管機關必須即時介入提供民生用水,直接消除健康危害風險。
  • 第六款:豎立告示標誌或設置圍籬
  • 分析:此為「實體邊界阻隔與警示」。揭露環境風險資訊,阻絕不知情公眾誤入污染區域。
  • 第七款:疏散居民或限制人員進入
  • 分析:此為「人身生命安全緊急防護」。適用於現場具揮發性有機物(VOCs)逸散、爆炸危險或高急性毒性風險之緊急情況。
  • 第八款:移送相關機關依法對受污染土地實施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管制或土地利用限制
  • 分析:此為「土地使用分區與空間管制銜接」。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